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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飛龍作者簡介:田飛龍,男,西元一九八三年生,江蘇漣水人,北京大學法學博士。現任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副教授、全國港澳研究會(hui) 理事。著有《中國憲製轉型的政治憲法原理》《現代中國的法治之路》(合著)《香港政改觀察》《抗命歧途:香港修例與(yu) 兩(liang) 製激變》,譯有《聯邦製導論》《人的權利》《理性時代》(合譯)《分裂的法院》《憲法為(wei) 何重要》《盧梭立憲學文選》(編譯)等法政作品。 |
依法特赦彰顯政權自信
作者:田飛龍
來源: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 發布
原載於(yu) 多維新聞網
時間:孔子二五七零年歲次己亥五月廿九日己亥
耶穌2019年7月1日
今年是新中國建國70周年,也是中美關(guan) 係40周年。從(cong) 國內(nei) 政治來看,70年風雲(yun) 變幻,政治鬥爭(zheng) 和建設交替演進,法治不斷走向健全,各時代積累下來的刑事罪犯有特赦的實際需要。
從(cong) 國際政治來看,中國的持續、自主性崛起和發展已經帶來世界權力體(ti) 係的結構性變遷,刺激美國采取了超強的遏製戰略及貿易對抗,反向證明中國的改革成功,也呼喚通過特赦凝聚國民士氣和共識,共同致力於(yu) 民族偉(wei) 大複興(xing) 。
果然,人們(men) 談論及期待已久的“70年特赦”終於(yu) 在大阪G20之際到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做出特赦決(jue) 定,國家主席習(xi) 近平正式簽署生效,特赦程序進入司法執行階段。
特赦權在本質上屬於(yu) 司法權,但又有著政治決(jue) 斷的憲製內(nei) 涵,是政治體(ti) 對刑事罪犯的寬宥及仁慈對待,是社會(hui) 對刑事偏差行為(wei) 的製度化諒解和有條件接納。
針對此次特赦,我們(men) 可以顯著觀察到如下要點:
第一,特赦屬於(yu) 中國憲法規定的法定赦免,由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決(jue) 定而具體(ti) 行使。特赦具有政治和解、社會(hui) 重建及體(ti) 現政權包容與(yu) 自信的意義(yi) ,有助於(yu) 鞏固政權合法性及認同感。
特赦在中國憲法上的具體(ti) 依據是八二憲法第67條第(18)項,屬於(yu) 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的法定職權之一。建國以來,我國五四憲法規定了大赦和特赦,七五憲法全麵取消赦免製度,七八憲法恢複特赦製度,八二憲法保留特赦製度,但沒有恢複規定大赦製度。這表明我們(men) 憲法上的國家赦免製度僅(jin) 為(wei) 特赦。
此外,我國《香港基本法》第48條第(12)項和《澳門基本法》第50條第(17)項也規定了適用於(yu) 港澳特區的自治赦免權,這一規定是基於(yu) 我國“一國兩(liang) 製”憲製方針及高度自治權的國家製度安排。
第二,此次特赦是建國以來第九次特赦,也是改革開放尤其十八大以來第二次特赦,時機非常合理。
因為(wei) 今年是建國七十周年,是改革開放進入新時代的轉型關(guan) 鍵之年,也是鞏固民族複興(xing) 共識及全麵建構人類命運共同體(ti) 的戰略起航之年。“盛世赦罪”是我國古代法製史的重要傳(chuan) 統,也是世界各國的法製通例。
建國70年來,改革開放前有7次特赦,主要針對建國前戰犯及建國後的刑事犯罪人員,改革開放以來特赦較少,除了2015年反法西斯戰爭(zheng) 勝利70周年的特赦外,此次屬於(yu) 第二次。特赦有助於(yu) 實現政治曆史和解及共同體(ti) 的團結進步。
第三,特赦堅持法治原則,通常是赦刑不赦罪。
本次特赦對曾經有功於(yu) 國家、服刑期限較長或生活自理不便的九種情形予以特赦,同時排除了具有嚴(yan) 重社會(hui) 危害性相關(guan) 犯罪人員的特赦,堅持精準、合法特赦,回應特赦製度指向的政治和解與(yu) 法治鞏固相平衡的要求。
特赦不是大赦,不是對某一時期或某一地區全部犯罪行為(wei) 的概括式赦免,而是對特定犯罪行為(wei) 的權衡性赦免。赦免也不代表取消犯罪認定,而是免除或減輕刑罰。特赦是依法進行的國家赦免行為(wei) ,本身是合法的,同時亦需要嚴(yan) 格保持與(yu) 一般法治原則的有機協調。特赦不能成為(wei) 放縱犯罪的工具。
第四,特赦決(jue) 定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guan) 的合法權威性決(jue) 定,具有等同於(yu) 法律的效力,司法機關(guan) 有通過法定程序審查執行的義(yi) 務。
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的特赦決(jue) 定屬於(yu) 國家法律層次,由國家主席簽署發布。司法機關(guan) 有依法執行特赦決(jue) 定的法律義(yi) 務,但這並不取代其具體(ti) 司法權,司法機關(guan) 仍然可以依據具體(ti) 案情及服刑情況合法裁量決(jue) 定。
第五,此次特赦相對而言範圍更寬,指向更明確,操作更規範,更加有助於(yu) 對建國以來尤其改革開放以來相關(guan) 服刑人員的精準赦免與(yu) 社會(hui) 化接納。
司法機關(guan) 在依據特赦決(jue) 定作出具體(ti) 特赦裁決(jue) 時,應當考慮到服刑人員的社會(hui) 危害性狀況及回歸社會(hui) 後的社會(hui) 融入前景,作出合法合理安排。特赦的最終目標是實現罪犯與(yu) 社會(hui) 的深度和解及接納,體(ti) 現刑事司法政策上的法律效果與(yu) 社會(hui) 效果相一致。
總之,建國70年特赦是國家政權更加自信、包容和開放的體(ti) 現,是基於(yu) 依憲治國、民族複興(xing) 和人類命運共同體(ti) 理想而作出的寬宥及接納犯罪社會(hui) 成員的政治司法決(jue) 定。
特赦製度有著深厚的中西古代法製淵源,在各國當代憲法與(yu) 法律製度中亦普遍存在。我國憲法上的特赦製度曆經建國後的數次變遷,最終穩定於(yu) 八二憲法,形成了至今有效的國家特赦條款。
改革開放以來的兩(liang) 次特赦均發生於(yu) 十八大以來的習(xi) 近平新時代,體(ti) 現了新時代的政治自信和對法治鞏固與(yu) 認同建構的國家認知。
特赦不是對定罪的否定,而是對刑罰的寬免,是國家的單向性決(jue) 斷和優(you) 待。特赦指向的根本治理價(jia) 值在於(yu) 一種特定的共同體(ti) 團結倫(lun) 理,期待存在偏差行為(wei) 的社會(hui) 成員能夠具體(ti) 感知和感化於(yu) 共同體(ti) 的政治和文化價(jia) 值及製度性優(you) 待,引起其內(nei) 心檢討和回歸政治社會(hui) 的改造行為(wei) 。
與(yu) 特赦製度相配套的應當是司法與(yu) 社會(hui) 共同安排和提供一種適合被赦免人員回歸社會(hui) 的政策及製度安排,積極推進“社會(hui) 化”工程,避免“二次犯罪”。
(作者係北京航空航天大學高研院/法學院副教授,北京黨(dang) 內(nei) 法規研究會(hui) 常務理事,法學博士)
責任編輯:近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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