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暉 】“慎刑”與“重德”

欄目:文化雜談
發布時間:2018-12-20 15:26:44
標簽:慎刑、重德

“慎刑”與(yu) “重德”

作者:張暉   

來源:《學習(xi) 時報》  

時間:孔子二五六九年歲次戊戌十一月十一日癸未

         耶穌2018年12月17

  

“慎刑”是指反對嚴(yan) 酷刑罰、禁止嚴(yan) 刑逼供、堅持寬嚴(yan) 相濟的刑罰。“重德”是指利用道德教化調整社會(hui) 關(guan) 係,維護社會(hui) 穩定。這兩(liang) 個(ge) 概念在我國古代法律思想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也對今天的法治建設有深刻影響。

 

德與(yu) 刑的關(guan) 係是中國傳(chuan) 統法律文化的一項基本命題,有眾(zhong) 多的思想家對這一命題做過探討:西周思想家周公的“明德慎罰論”認為(wei) 德與(yu) 刑是對立的,刑罰要少用、慎用,否則有損德政;戰國法家代表人物商鞅的“以刑去刑論”認為(wei) 德與(yu) 刑是統一的,重刑可以抑製犯罪、威懾不法,是真正的德政;西漢董仲舒的“德主刑輔論”認為(wei) 德與(yu) 刑是相輔相成的,兩(liang) 者都是治國的手段,但前者是首要的、優(you) 先的、值得提倡的,後者是次要的、居後的、不應彰顯的;南宋朱熹的“明刑弼教論”認為(wei) 德與(yu) 刑高度統一,沒有主次、先後之分,前者是目的,後者是手段。治國雖應以德政、教化為(wei) 本,但刑罰的作用也不可忽視。由於(yu) 時代背景和思想流派的差異,他們(men) 的看法不盡相同,但都從(cong) 各自的角度豐(feng) 富了這一命題的內(nei) 涵。

 

與(yu) 這個(ge) 命題相配套的是對刑罰輕重的爭(zheng) 論:周公主張慎罰,隨後西周中期的政治家呂侯提出“世輕世重說”加以補充,國家應根據社會(hui) 情況的變化調整刑罰的輕重;而儒家學派的創始人孔子基於(yu) 中庸思想,認為(wei) 刑罰適中才是最理想的狀態;董仲舒借“天人感應說”加以闡釋,認為(wei) 重刑不得人心,有違天道,不可持久。總體(ti) 而言,盡管對德與(yu) 刑之間關(guan) 係的看法存在差異,刑罰的具體(ti) 程度也應因時製宜、因地製宜,但各朝代都不同程度表現出“慎刑”而“重德”的思想觀念,這對於(yu) 我們(men) 今天推進法治建設、預防和打擊犯罪仍具有重要的啟示和借鑒意義(yi) 。

 

第一,打擊犯罪要注重寬嚴(yan) 相濟。慎刑明德的治國理念,在司法實踐領域的體(ti) 現就是強調寬嚴(yan) 相濟,《清高宗實錄·卷四》曾這樣評價(jia) 當時的刑罰:“辦理事務,寬嚴(yan) 適當,若嚴(yan) 而至於(yu) 苛刻,寬而至於(yu) 廢弛,皆非寬嚴(yan) 相濟之道。”實踐證明,以人倫(lun) 為(wei) 基礎的司法原則,更能促進民眾(zhong) 對法律的認同。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貫徹寬嚴(yan) 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幹意見》指出,寬嚴(yan) 相濟刑事政策是對懲辦與(yu) 寬大相結合政策在新時期的繼承、發展和完善。刑罰作為(wei) 控製犯罪的一種方式,具有嚴(yan) 厲性和剝奪性的特征,必須審慎適用。寬嚴(yan) 相濟政策的精髓,是針對犯罪人的不同情況予以區別對待,強調正確把握寬與(yu) 嚴(yan) 之間的尺度並達至二者之間的協調與(yu) 平衡,使刑罰體(ti) 係總體(ti) 上更加輕緩化、文明化,保護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進而有利於(yu) 協調社會(hui) 關(guan) 係、規範秩序,實現並保障社會(hui) 的公平與(yu) 正義(yi) 。

 

第二,重視獄政管理的規範化、人性化。獄政管理是刑罰執行的核心部分。“仁道”與(yu) “教化”精神構成了中國古代獄政文化的基本精神。頌係、錄囚、放歸等一係列製度,體(ti) 現了古代監獄行刑的一些正麵功能。通過教化使罪犯改過自新,減少了監獄內(nei) 的矛盾衝(chong) 突,減輕了監獄的壓力;通過教化罪犯重新走向社會(hui) ,有利於(yu) 緩解社會(hui) 衝(chong) 突,維護社會(hui) 安定和諧。清末,沈家本在監獄改良運動中指出:“監獄者,感化人而非苦人、辱人者也。”司法人性化可以從(cong) 獄政的人文觀照中得到具體(ti) 體(ti) 現,通過加強對監獄執法的監督,提高監獄執法隊伍的素質,對罪犯實行人性化管理,降低其與(yu) 社會(hui) 脫軌的程度,對於(yu) 緩和社會(hui) 矛盾、減少衝(chong) 突有積極意義(yi) 。

 

第三,注重發揮道德的教育作用。禮法融合是古代法律文化的重要發展特征,即,一方麵以國家強製力為(wei) 武器,對那些不利於(yu) 社會(hui) 存續的因素進行遏製;另一方麵,利用道德教化調整社會(hui) 關(guan) 係,維護了社會(hui) 的穩定。“刑賞之本,在乎勸善而懲惡”,這是我國古代關(guan) 於(yu) 法律教化作用的基本認識。唐代名臣魏征提出:“仁義(yi) ,理之本也;刑罰,理之末也。”認為(wei) 用仁義(yi) 來教化民眾(zhong) 是治理國家的根本,在德和罰二者的關(guan) 係上,他更強調進行思想教育:“無常亂(luan) 之國,無不可理之民者,夫君之善惡由乎化之薄厚。”法治需要一種尊崇法律的精神,維護法律的習(xi) 慣。今天的法治建設,不僅(jin) 需要對現有法律進行宣傳(chuan) 和教育以促進全社會(hui) 普遍樹立法治意識,更重要的是激起人們(men) 將法治看作是一種生活方式的自覺,從(cong) 而在全社會(hui) 範圍內(nei) 形成一種普遍敬重法律並自覺遵守的風氣和局麵,在這一點上,道德能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責任編輯: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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