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漢年】論孫中山監察思想的基本特征

欄目:《原道》第34輯
發布時間:2018-11-11 20: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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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孫中山監察思想的基本特征

作者:征漢年(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江蘇省鹽城市大中地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高級檢察官。)

來源:原載《原道》第34輯,陳明、朱漢民主編,湖南大學出版社2018年5月出版

時間:孔子二五六九年歲次戊戌十月初三丙午

         耶穌2018年11月10日

 

監察思想是孫中山先生“五權憲法”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從(cong) 孫中山先生“政生“政權與(yu) 治權”理論來解析,監察權是一種“治權”;需要設置獨立的監察院來行使監察權;監察機關(guan) 不僅(jin) 僅(jin) 可以監督中央和地方各級公務人員(官吏),而且還可以監督立法機關(guan) 、司法機關(guan) 、考銓機關(guan) 和行政機關(guan) 。

 

早在在辛亥革命之前的1906年,孫中山先生就在《三民主義(yi) 與(yu) 中國民族前途》中指出:歐美西方國家將立法機構兼有監督權,容易形成議會(hui) 獨裁,造成行政機關(guan) 的能力不足。[1]

 

其後,孫中山先生在多種不同場所闡述“五權分立”原則與(yu) 監察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並在《中國國民黨(dang) 黨(dang) 綱》(1923年1月公布)正式使用了“監察權”這個(ge) 概念。[2]

 

“國共合作”之後,1924年1月,國民黨(dang) “一大”明確提出以“三民主義(yi) 、五權憲法”思想建設中華民國。[3]

 

孫中山先生力求構畫好“集合中外之精華”[4]的完美權力運行與(yu) 權力監督體(ti) 係,並汲取中國政治傳(chuan) 統之精華將監察權和考試權獨立設置,形成了與(yu) 行政權、司法權、立法權相互製衡的權力,並強調了監察權的獨立性、權威性和人民性。

 

其後,在著名的《三民主義(yi) 》係列演講中,孫中山先生認為(wei) 西方歐美國家傳(chuan) 統的分權論或製衡論,使立法機關(guan) 兼有立法權和監察權,容易造成議會(hui) “專(zhuan) 製”和立法機關(guan) 的“專(zhuan) 橫”,降低政府效能,從(cong) 而不能做到“政府有能”。

 

孫中山先生轉而用“權能區分”理論工具解析了人民以“政權”來規製和監督“治權”監察權良性運行的內(nei) 在邏輯,進一步豐(feng) 富和發展了其監察思想。

 

雖然孫中山先生未對監察權運行理論作專(zhuan) 著論述,但從(cong) 三民主義(yi) 思想、五權憲法思想和權能區分學說中,可以梳理孫中山先生監察思想之精髓特征。

 

一、人民性:監察權本質上是人民的權力

 

在孫中山先生政治理念之中,“天下為(wei) 公”是政治倫(lun) 理準則,民眾(zhong) 的福祉與(yu) “主權在民”是畢生追求的最高目標。[5]孫中山先生充分認識到“主權在民”的重要性,他指出“政治權利在於(yu) 人民,或者直接以行使之,或間接行使之”。[6]

 

 

 

考察西方歐美各立憲國家政治製度之後,孫中山先生發現其流弊彼多,是“間接民主”,是資產(chan) 階級和利益集團的代言人製度。

 

他指出:“把政權放在人民掌握之中”。讓人民當家作主,“凡事都應該由人民做主的”,足見人民主體(ti) 地位。他還反複強調,人民“為(wei) 一國之主,為(wei) 統治權之所出”,[7]並大力倡導和推行“全民政治”。[8]

 

孫中山先生認為(wei) ,包括監察權在內(nei) 的國家權力都具有人民性。他指出,“國之本何在乎,古語曰:民為(wei) 邦本。”[9]“主權在民”是孫中山先生的重要思想,其監察思想的核心也是讓人民大眾(zhong) 享有“直接民權”。

 

國家是國民的國家,“民國是和帝國不同的:帝國是由皇帝一個(ge) 人專(zhuan) 製,民國是由全國的人民作主;帝國是家天下,民國是公天下”。[10]“共和國家,既以人民為(wei) 主體(ti) ,則國家為(wei) 人人共有之國家;既為(wei) 人人共有之國家,則國家之權利,人人當共享,而國家之義(yi) 務,人人亦當共擔”。[11]

 

孫中山先生倡導的直接民權是資產(chan) 階級領導的、工農(nong) 大眾(zhong) 參與(yu) 的聯合政府。他指出,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yu) 人民,人民當家作主,簡言之,民主。

 

他主張將“政”和“治”分開行使,政權由人民享有,治權交給政府行使,這樣就可以真正做到“人民有權”和“政府有能”,人民是政府權力的源泉,也是監督和製約政府權力的實質主體(ti) 。同理,監察權作為(wei) 公權力是人民的權力。

 

從(cong) 權能角度來看,政權是人民權,監察權屬於(yu) 治權,“治權”與(yu) “政權”具有本源共性,亦即人民性。孫中山先生在建國政治製度設計中,突出民權主義(yi) ,強調人民是政權的所有者,人民通過國民大會(hui) 來監督和管理國家事務與(yu) 監督製約政府權力。

 

孫中山先生吸收了瑞士憲法中規定人民選舉(ju) 權之外的創製權和複決(jue) 權,以及美國相關(guan) 州憲法中人民的罷免權。[12]孫中山先生認為(wei) ,人民有了四項權利,才是充分的民權。

 

在國民與(yu) 政府之間,就是賦予人民四種民權,在國家權力運行體(ti) 製中,人民管理政府並不是人人參加,“國家的政治,根本上要人民有權;至於(yu) 管理政府的人,便要付之於(yu) 有能的專(zhuan) 門家”。[13]

 

他還以《五權憲法》為(wei) 題,全麵論述其五權憲法思想,並形象地比喻說:“五權憲法,好象是一架大機器,直接民權便是這架大機器中的掣扣”。[14]國民是國家的主體(ti) ,“蓋今是共和時代,與(yu) 專(zhuan) 製不同,從(cong) 前皆依政府,今日所賴者國民”。[15]“民國者,民之國也。為(wei) 民而設,由民而治者也。”[16]

 

同時,人民對政府官員是“選之在民,罷之亦在民”。[17]按照孫中山先生的政治製度設計,民權、民主是公共權力的本源,監察院行使監督權去監督政府,是民主政治的重要表現形式。

 

孫中山先生的監察權具有人民性是“直接民權”思想的重要體(ti) 現。孫中山先生指出,“共和國以國民為(wei) 國家之主體(ti) 故也”。[18]“君權之不能戰勝民權,為(wei) 世界潮流,為(wei) 古今公例,不可強而致也”。[19]

 

人民是共和國的主體(ti) ,是公共權力的實質主體(ti) ,政府官員是人民的公仆,“國中之百官,上而總統,下而巡差,皆人民之公仆也”。[20]孫中山先生指出,人民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夫中華民國者,人民之國也,君政時代則大權獨攬於(yu) 一人,今則主權屬於(yu) 國民之全體(ti) ,是四萬(wan) 萬(wan) 人民即今之皇帝也”。[21]

 

1924年,他指出:“近世各國所謂民權製度,往往為(wei) 資產(chan) 階級所專(zhuan) 有,適成為(wei) 壓迫平民之工具。若國民黨(dang) 之民權主義(yi) ,則為(wei) 一般平民所共有,非少數人所得而私也”。[22]為(wei) 此,他提出“實行普通選舉(ju) 製,廢除以資產(chan) 為(wei) 標準之階級選舉(ju) ”。[23]

 

孫中山先生五權憲法學說中的“直接民權”說,包括勞動階級的民權,政府權要“隨人民的誌願”,不辜負人民的委托,規範使用權力,確保民國姓民福祉,實現真正的民主共和製度。

 

從(cong) 另一視角來解讀,南京國民政府監察院行使監察權,主要是通過專(zhuan) 門措施來監察政府及其所屬機關(guan) 正確運用為(wei) 民眾(zhong) 服務的權力。孫中山先生認為(wei) ,西方憲政國家的代議製,人民是無法真正控製和監督政府的官員,隻給了人民“啟動”的權力——選舉(ju) 權,缺乏罷免政府官員及其工作人員的權力。

 

他反複強調,在“三民主義(yi) ”指導下的五權憲法及監察權製度是“以濟代議政治之窮,亦以矯選舉(ju) 製度之弊”。[24]他認為(wei) ,政府隻有實行“五權分立”和對權力運行進行監察監督,才能真正做到人民有權,政府有能,就一定能建立起一個(ge) 民治、民享、民有的萬(wan) 能政府。

 

他強調,國民政府不是為(wei) 了謀取某一個(ge) 集團的利益,而是為(wei) 了全中國人民的利益和福祉而服務。人民始終是曆史的創造者,更是國家的權力真正主人。在新的共和國裏,監察權具有人民性政治屬性的權力。

 

二、獨立性:監察權與(yu) 其他國家權力平行存在

 

監察權獨立性是指監察院行使監察權時,其它行政機關(guan) 和個(ge) 人不得幹涉,而且在五院製度中監察權獨立於(yu) 其它四權,並與(yu) 其它四權之間形成“分權”與(yu) “牽製”。孫中山先生指出:“如果仿效歐美,一定是辦不通的”。[25]

 

西方歐美國家是由議會(hui) 行使監督權,常常會(hui) 導致議會(hui) 專(zhuan) 橫與(yu) 專(zhuan) 製,使得政府無能與(yu) 無為(wei) ,更關(guan) 鍵是監察權不能全覆蓋、全方位、全推進,通常國家議會(hui) 側(ce) 重於(yu) 立法權的行使而容易忽視監察權的行使。而中國古代禦史是帝王的“耳目”,又缺乏應有的獨立性。

 

比照西方近現代司法製度特別是審判製度,孫中山先生認為(wei) ,“裁判人員的司法權獨立,裁判官員的糾察權,反而隸屬於(yu) 其它機關(guan) 之下,這是不恰當的”,[26]因而監察機關(guan) 要像審判機關(guan) 一樣,也應當是“獨立的”。[27]

 

具體(ti) 而言:孫中山先生監察權具有獨立性的思想,源於(yu) 對西方議會(hui) 監察製度的批判和反思。他在考察了歐美憲政製度,剖析西方監督體(ti) 係的職能與(yu) 功效時,發現西方憲政國家的糾察彈劾之權是由國會(hui) 所職掌,因國情與(yu) 政黨(dang) 的權力分配情況不同,其職能的強弱不均產(chan) 生“無數弊端。”[28]

 

孫中山先生從(cong) 中國傳(chuan) 統之禦史監察製度中汲取政治養(yang) 分,建議建立“糾察製度”,專(zhuan) 門監督國家政治以期“糾正錯誤”“彌補不足”。[29]其主要論點有三個(ge) 方麵:

 

首先,西方歐美國家議會(hui) 身兼立法權和監察權兩(liang) 大權力,常常側(ce) 重於(yu) 立法權,而疏於(yu) 監察權,尤其是對大多數不是議會(hui) 選舉(ju) 的官吏更是難以監督。

 

孫中山先生還列舉(ju) 了“美國國會(hui) 彈劾權”,要由參議院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可以啟動彈劾案,從(cong) 美國建國以來,此類彈劾案件非常之少、“不過數起”。[30]議會(hui) 的監督權沒有得到應有運用,對權力的監督與(yu) 製約不到位,以致產(chan) 生了許多問題與(yu) 流弊。

 

其次,西方歐美國家議會(hui) 兼具“立法權和監察權”,容易挾製政府導致無能。孫中山先生指出美國糾察權歸國會(hui) 職掌,國會(hui) 有時又容易擅用糾察權來迫使政府“俯首聽命”,導致國會(hui) 霸道專(zhuan) 製,並指出除非像林肯、羅斯福等總統具有“雄才大略”,才能實現政府行政權獨立行使。[31]

 

英國是實行議會(hui) 製式的內(nei) 閣責任製國家,並沒有完全實行三權政治製度,他認為(wei) 英國政治製度是“國會(hui) 獨裁”。[32]在歐美議會(hui) 製國家國會(hui) 職掌彈劾權,彈劾權被有些狡猾的議員用來去壓製政府之行為(wei) ,“弄到政府動輒得咎”。[33]

 

議會(hui) 兼有立法權和監督權,容易形成議會(hui) 獨裁,對行政權進行挾製而導致政府能力不足。

 

再次,孫中山先生認為(wei) ,監察權與(yu) 司法權應當具有同樣的獨立性。在他看來,作為(wei) 解決(jue) 社會(hui) 紛爭(zheng) 的裁判機關(guan) 所擁有的司法權是獨立的,而把糾察官吏的監察權隸屬於(yu) 國會(hui) 或隸屬於(yu) 其它機關(guan) 之下,“這是不恰當的”。[34]

 

在世界大多數國家皆設置監察機關(guan) ,職掌彈劾糾察之職能,防範官吏或政府行為(wei) 的違法或失職,成為(wei) 國家權力必然的組成機關(guan) 。孫中山先生認為(wei) 監察院“這機關(guan) 也要獨立”。[35]而且行使五權的五院機關(guan) 之間也要“機關(guan) 分立,相待而行,不致流於(yu) 專(zhuan) 製”。[36]

 

孫中山先生監察權具有獨立性的思想,還源於(yu) 對中國傳(chuan) 統監察製度的批判和傳(chuan) 承。在政治體(ti) 製的設計上,孫中山先生指出,中西方社會(hui) 文化背景存在著很大的差異,特別是中國封建社會(hui) 長達二千多年,權力製衡與(yu) 社會(hui) 治理製度受政治、地理、人文、自然等因素的影響,“管理社會(hui) 的政治自然也和歐美不同,不能完全仿效歐美”。[37]

 

孫中山先生意識到在中國古代禦史存在沒有獨立地位的缺點,而且是禦史自身經常會(hui) “受廷仗、受譴責”。[38]禦史“官小位卑”在皇權社會(hui) 裏缺乏應有尊重與(yu) 獨立的地位,完全是皇權的“奴傭(yong) ”與(yu) “工具”。

 

然而,孫中山先生對中國傳(chuan) 統禦史懲治貪腐那種“浩然正氣”是非常的推崇,他認為(wei) 中國傳(chuan) 統禦史製度所體(ti) 現的“國家之正氣”,是世界上社會(hui) 發展與(yu) “進化之先覺。”[39]在新的國家政治製度構建中,要有傳(chuan) 統禦史職能的監察院及監察委員來行使監察權,防止國家權力的腐敗與(yu) 政治社會(hui) 的邪氣。

 

孫中山先生認為(wei) ,中國傳(chuan) 統政治包含著君權(兼有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考試權和彈劾權,在彈劾權方麵,有專(zhuan) 管彈劾的禦史以及冒死諫君主的諫官,比如滿清的禦史、唐朝的諫議大夫都是值得後人所稱道的。

 

他沒有嚴(yan) 格區分監察權與(yu) 彈劾權之關(guan) 係(從(cong) 邏輯層麵看,監察權是一級概念,可以涵蓋彈劾權),常常把彈劾權等同於(yu) 監察權,往往“監察權就是彈劾權,彈劾權就是監察權”。[40]

 

他指出,“考選製和糾察製”本是我國固有的兩(liang) 大優(you) 良政治權力製度,然而糾察製度被長期不為(wei) 所用未能發揮應有的功效,“這是極可痛惜的”。[41]並希望大家繼承和發揚中國傳(chuan) 統監察製度的效能,來彌補西方政治製度的不足和缺點。

 

孫中山先生對中國傳(chuan) 統政治文化中的思想精華和智慧結晶是充分的肯定,並在他的政治製度藍圖中加以吸收。他在許多公開場合反複強調中國固有的“考試、糾察之製”“實有其精義(yi) ”,完全可以“濟歐美法律、政治之窮”,[42]故而孫中山先生主張“以考試、糾察之權,與(yu) 立法、司法、行政之權並立,合為(wei) 五權憲法”。[43]

 

用五權憲法構建新的國家政治製度,用獨立監察權來對國家公權力進行全麵的監督和對全國公務人員違法失職行為(wei) 的糾彈,努力構建一個(ge) 風清氣正、“最完美”的新國家。

 

孫中山先生監察權具有獨立性的思想,還源於(yu) 對建立純良政府政治理念的現實考量。孫中山先生認為(wei) 用五權憲法來構建純良政府是新國家的政治製度之要義(yi) ,也是新國家成為(wei) 世界最完美、最善良的政府之基石,新國家既要防止封建專(zhuan) 製,也要杜絕民粹擴張,“在民權發達的國家,多數政府都是弄到無能的”。[44]

 

孫中山先生認為(wei) ,“民權發達”國家的政府受製於(yu) 相互之間的製約和牽製,以致政府能力無法充分發揮,難以為(wei) 人民謀幸福,反而損傷(shang) 了民權的本質。

 

孫中山先生對自己所創設的五權憲法權力分治體(ti) 係感到非常的自信,他認為(wei) 把歐美國家的“三權分立”原則,采取“3+2模式”與(yu) 中國的考試權和監察權形成很好的“中西合璧”,構建好“五權分立與(yu) 分治”的“萬(wan) 能政府”,為(wei) 全中國國民的福祉而努力去奮鬥。

 

孫中山先生主張將監察院獨立,重點監督和監察政府清正廉潔。國民政府及其官員要以“天下為(wei) 公”,更要心係百姓,用善良之理念與(yu) 行為(wei) 去踐行其職掌的“為(wei) 民服務”之權力。政府應當以“善念”治理國家,孫中山先生指出“國家有了這樣的純良政府,才可以做到民有、民治、民享的國家”。[45]

 

孫中山先生構建的監察權具有獨立性思想,是一種獨創的政治理論設計。孫中山先生指出,路人皆知“三權分立”政體(ti) 是由法國思想家孟德斯鳩所倡導,在歐美憲政各國是實行的三權憲法。

 

讓人們(men) 難以理解的是孟德斯鳩創設三權,為(wei) 何不增加至五權,而且在一權皆無的情況下,不知道為(wei) 何僅(jin) 僅(jin) 設立三權呢。孫中山先生認為(wei) ,所謂憲法者,就是為(wei) 中國民族傳(chuan) 統曆史以及風俗習(xi) 慣鄉(xiang) 規民約所必需之法。“三權為(wei) 歐美所需要,故三權風行歐美;五權為(wei) 中國所需要,故獨有於(yu) 中國”。[46]

 

總之,孫中山先生主張的獨立監察權思想,是對歐美各國議會(hui) 監督權行使中產(chan) 生的政治弊病進行考察分析後而提出的,是想用中國傳(chuan) 統的監察製度來彌補與(yu) 修正西方國家將監察權歸於(yu) 議會(hui) 的缺陷和流弊,並試圖借鑒和移植西方權力分立製度來改造和變革中國近代資本主義(yi) 社會(hui) 的權力專(zhuan) 製。

 

這是西方議會(hui) 監督製度與(yu) 中國傳(chuan) 統禦史監察製度的相互借鑒與(yu) 相互融合的過程,孫中山先生努力構建獨立的監察權,使公權力以最高效、最公正的方式方法為(wei) 國民服務,力求建立一個(ge) 完美、高效、強大的民主政治國家。

 

三、權威性:監察權是製衡其他國家權力的權力

 

孫中山先生反複強調將監察權從(cong) 議會(hui) 中獨立出來,防範和杜絕歐美各國政治體(ti) 製的弊端,把監察權確定為(wei) 中央最高一級的權力,並設置獨立的監察院行使監察權。

 

三民主義(yi) 是孫中山先生一以貫之的政治主張,在民主共和國的政治製度構想和設計上,將“立法、司法、行政、考試、監察”五權進行分立。[47]同時,他指出,在五權憲法構建的國家政治體(ti) 係中,各個(ge) 組成部門好像“在窩內(nei) 的蜜蜂,不許有損人利己的事,必要井井有條,彼此毫不衝(chong) 突”。[48]

 

五權之間相互配合、相輔相成。孫中山先生在比較了中西政治治理製度之後,倡導以“三民主義(yi) ”為(wei) 靈魂,“五權憲法”為(wei) 基石,五權分治,各自行使相應的“治權”,以五權憲法來體(ti) 現“三民主義(yi) ”精神,並且強化監察權對其它“治權”的監督與(yu) 製約,以獨立監察權為(wei) 措施,建構民主共和國及善良民主政府。

 

首先,監察權的權威性源於(yu) 監察機關(guan) 的唯一性。孫中山先生指出,監察院行使監察權具有唯一性。在國家權力體(ti) 係內(nei) ,國民政府監察院是最高監察機關(guan) 。在革命初期,孫中山先生同國外友人會(hui) 晤交談時宣稱將來中國必將實行共和政體(ti) ,[49]在共和國裏,由監察機關(guan) 行使糾察權,監督議會(hui) 和政府“糾正其錯誤,並解決(jue) 今日共和政治不足之處”。[50]

 

在其後許多場合以及《建國方略》等著作之中,孫中山先生又反複論述建立“五權分立”的政府組成的原因和優(you) 點,反複強調在國家政府的政權層麵實行五權分立,並設計與(yu) 規劃對應的獨立運行的五院製,各自獨立行使權能,

 

其中,監察(糾彈)權專(zhuan) 屬監察院行使,國家公務人員違法失職由監察院彈劾之,監察院統一行使對政府權力(治權)的監督,監察院直接對國民大會(hui) 負責,不受其它任何部門的掣肘和幹擾,以確保其地位與(yu) 權威。

 

其次,監察權的權威性源於(yu) 監督內(nei) 容的全覆蓋。為(wei) 了突出監察權的地位與(yu) 權威,按照孫中山先生的監察權構建設想,監察權與(yu) 罷免權、懲處權分開。

 

起初的孫中山先生政治思想理論體(ti) 係中,監察權等同於(yu) 彈劾權或糾彈權,而且這個(ge) 糾彈權能始終與(yu) 監察院相伴而行,成為(wei) 監察院的“利劍”式的主要職能。在孫中山先生的革命理論與(yu) 政治實踐中,始終將監察院定位於(yu) 全國最高的權力監督機關(guan) ,確定監察院可以對中央政府以及地方各級政府進行全麵監督。

 

在中央層麵上,監察院可以對其它四院進行監察監督且可以彈劾糾正,孫中山先生反複強調“各院人員失職,由監察院向國民大會(hui) 彈劾之”。[51]監察院監督對象是非常廣泛的,有學者認為(wei) 這是孫中山監察權思想的廣泛性。

 

換一個(ge) 角度來看,監察權的權威性體(ti) 現為(wei) 監察對象包括南京國民政府五院在內(nei) 的一切國家權力機關(guan) ,而且監察院監察權是“全覆蓋”。這個(ge) “全覆蓋”既包括監督對象的全員化和監督內(nei) 容的全過程而構成,從(cong) 而保證了監察院監察權行使中的權威地位。

 

第三,監察權的權威性源於(yu) 監督方式的高效能。在孫中山監察權思想中,國民政府監察權行使及其他“治權”行使都要圍繞“善良政府”的公平與(yu) 高效。

 

南京國民政府謹遵孫中山先生遺誌建立“五院”製度,監察院從(cong) 起初擁有彈劾權、審計權,逐步發展到在前兩(liang) 者權能的基礎,增加了糾正權、調查權、糾舉(ju) 權、同意權等權能,

 

為(wei) 了確保國民政府監察院能夠全麵客觀認真地開展好監察工作,而且強化專(zhuan) 業(ye) 化分工,特別是防止監察權無限擴張而影響監督效能和監察院公信,因而在製度設計上,孫中山先生借鑒了中國禦史彈劾權行使的方式,

 

隻賦予監察院彈劾權的行使與(yu) 運用,而對被彈劾人的懲戒由第三方獨立機構進行審理與(yu) 裁定,並將懲戒機構設置多元化,既可以防範監察院彈劾懲戒的濫用,又可以使監察權能夠更加精準地發力。

 

從(cong) 某種程度上講,規範監察權的良性運行,防止監察權的濫用,形成相應的權力邊界。孫中山先生期望用五權憲法包括獨立監察權製度學說來構建“破天荒的政體(ti) ”,[52]形成一個(ge) 高效、廉潔、公正的監察製度體(ti) 係。

 

四、受監督性:監察權是應當受監督的權力

 

監察權接受人民直接監督的思想是孫中山先生民權主義(yi) 的重要體(ti) 現。孫中山先生將中國傳(chuan) 統政治文化與(yu) 中國的具體(ti) 國情進行融合,這也是孫中山先生監察權思想的成長點。孫中山先生認為(wei) 國情不同,采取的國家製度和治國方略也應當有所不同。

 

“歐洲有歐洲的社會(hui) ,我們(men) 有我們(men) 的社會(hui) ,彼此的人情風土各不相同”。[53]孫中山先生反複強調指出,,中國“不能完全學歐美”。[54]他在歐美國家三權分立的基礎上,加入彈劾權和考試權,並認為(wei) 監察權“古時已有此製,良法美意,實足為(wei) 近世各國模範”。[55]

 

他一直強調“政治主權在於(yu) 人民”,[56]力求建一個(ge) 真正的民主、民權、民族的國家政治體(ti) 製,讓人民真正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利。

 

在孫中山先生政治製度設想中,新國家是采取縣級區域“完全自治”,各自治縣選出國民代表,組成國民大會(hui) ,再選出國家總統,並產(chan) 生行政院和立法院院長,其它三院是由總統提名任命。

 

而且孫中山先生對西方民主選舉(ju) 製度之弊端是持批評的態度,他指出:“美國國會(hui) 內(nei) 有不少蠢貨,就足以證明選舉(ju) 的弊病”。[57]他把政權與(yu) 治權分開,讓人民掌握政權,政府實施治權,國民政府實行五院,並認為(wei) ,惟有這樣,人民和政府的力量彼此平衡,人民監督政府,政府萬(wan) 能有力。

 

從(cong) 權力監督運行路徑上來看,體(ti) 現了人民的“民權”通過“政權”對“治權”進行製約和監督,以“直接民權”和“全民政治”形式,保證國家權力受到製約和監督。國家權力必然包括監察權在內(nei) ,同樣理應受到人民的監督和製約。

 

從(cong) 權力來源及其屬性上來看,監察權屬於(yu) 公權力,其權力同樣是來源於(yu) 人民,必須接受人民對其進行監督。政府建立起與(yu) 五權相對應的五院製,“五權憲法是民國政府的建國基礎。”[58]

 

在孫中山先生政治思想體(ti) 係中,政府擁有“治權”,而且五項治權都是政府的治權,監察權作為(wei) 政府的五項治權之一,必須接受國民大會(hui) 的監督。五權憲法是用來管理國民政府這台“新機器”,立法權、司法權、行政權、監察權、考試權都是政府“治權”,隻是五個(ge) 治權彼此獨立,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相互製約。

 

在監察權行使上,其它四院人員違法失職時,由監察院向國民大會(hui) 彈劾之;監察院人員違法失職時,“國民大會(hui) 自行彈劾而罷免之”。[59]

 

從(cong) “權能分治”理論的視角來看,在五院製的國民政府架構之中,監察權同樣屬於(yu) 政府的“治權”,隻有人民擁有“政權”,人民可以通過行使四項直接民權來控製和管理“治權”的運行。

 

孫中山先生認為(wei) ,政權由人民擁有,通過“直接民權”的方式來管理政府。[60]在民權時代實行真正的民主,即由人民來當家作主,但是由於(yu) 大多數民眾(zhong) 沒有能力去親(qin) 自管理公共事務,所以將這些事務交給有能力的人(專(zhuan) 門家)去管理。孫中山先生設計的具體(ti) 步驟是:建設國民政府分為(wei) 三個(ge) 時期,即軍(jun) 政時期、訓政時期和憲政時期。[61]

 

孫中山先生指出,在新國家的政治體(ti) 係中,國民是國家的主人,官員是人民的“公仆”,政府擁有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項治權,設置獨立監察權主要是監督政府權力運行。而且國民擁有直接民權,當政府這架機器出現問題時,可以動用四大民權這個(ge) “電按鈕”。

 

孫中山先生以“天下為(wei) 公”的情懷,始終將謀求民族獨立、為(wei) 國民謀幸福、廢除不平等之社會(hui) 關(guan) 係、提升人民的福祉,[62]並將此作為(wei) 終身奮鬥之目標。

 

孫中山先生雖然沒有能夠看到南京國民政府五院製度的實踐運行,“革命尚未成功”,同誌乃須努力,[63]可是孫中山監察權思想以及五權憲法思想指導和影響著中國民主主義(yi) 革命,並走向了最終勝利。

 

總之,孫中山先生將中國傳(chuan) 統禦史權力監督機製納入憲政框架的構想,是權力製約監督的製度性創舉(ju) 。

 

在他的政治製度安排中,監察權具有獨立性、權威性、人民性和受監督性,是“以中國文化糾西方文化之偏”,[64]具體(ti) 設計方案具有獨創性、新穎性和前瞻性,並隨著國民革命實踐的不斷深入而得到提升和拓展。

 

五權憲法及監察思想是孫中山先生對近代亂(luan) 世中國作出的積極回應,是以憲法和法律形式加以固化的建國理政思想,也是孫中山憲治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

 

但正如孫中山先生所指出:“十三年前革命,仿效外國改革政治,成立民主政體(ti) ”,在民主主義(yi) 革命初期,無論是南京臨(lin) 時政府,還是後來的廣州軍(jun) 政府,都沒有堅持設置監察院獨立行使監察權。[65]

 

直到1924年“國共合作”,在蘇聯政治專(zhuan) 家指導下,孫中山先生才更加堅定推行五權憲法及其監察思想,強化監察思想在國民黨(dang) 和國家體(ti) 製中的實踐。

 

當然,孫中山先生沒有意識到以權力對抗權力來防止權力的濫用和腐敗之不足,擁有過於(yu) 強大權力和威力的“萬(wan) 能政府”,使得本來羸弱的監察權行使失去其應有的監督與(yu) 製約的功效。

 

但是,這並不影響孫中山監察思想獨有的光輝。他將國家監察製度構造和設計“推向了一個(ge) 新的曆史階段”,[66]不僅(jin) 影響著南京臨(lin) 時政府和南京國民政府監察院製度的構建,還對後來的中國民主主義(yi) 革命事業(ye) 產(chan) 生了深刻影響,正如毛澤東(dong) 指出,孫中山先生具有“把舊三民主義(yi) 發展為(wei) 新三民主義(yi) 的豐(feng) 功偉(wei) 績”。[67]

 

注釋:

 

[1]《孫中山全集》第1卷,中華書(shu) 局1981年版,第320頁。下引該全集從(cong) 簡。

 

[2]《孫中山全集》第7卷,第4頁。

 

[3]《孫中山全集》第9卷,第126-129頁。

 

[4]《孫中山全集》第1卷,第249頁。

 

[5]王永祥:《中國現代憲政運動史》,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69頁。

 

[6]《孫中山選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742頁。

 

[7]《孫中山全集》第9卷,第285頁。

 

[8]《孫中山全集》第8卷,第323頁。

 

[9]《孫中山全集》第3卷,第325頁。

 

[10]《孫中山全集》第9卷,第58頁。

 

[11]《孫中山全集》第2卷,第451頁。

 

[12]陳紅民等:《南京國民政府五院製度研究》,浙江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17頁。

 

[13]《孫中山全集》第9卷,第333頁。

 

[14]《孫中山選集》,第587頁。

 

[15]《孫中山全集》第2卷,第471頁。

 

[16]《孫中山全集》第5卷,第200頁。

 

[17]《孫中山全集》第1卷,第356頁。

 

[18]《孫中山全集》第2卷,第429-430頁。

 

[19]《孫中山全集》第6卷,第26頁。

 

[20]《孫中山選集》,第173頁。

 

[21]《孫中山全集》第6卷,第211頁。

 

[22]《孫中山的政治社會(hui) 思想》,許士廉編,世界圖書(shu) 出版公司2014年版,第54-55頁。

 

[23]《孫中山的政治社會(hui) 思想》,第58頁。

 

[24]《孫中山全集》第9卷,第325頁。

 

[25]《孫中山選集》,第731頁。

 

[26]《孫中山全集》第1卷,第302頁。

 

[27]《孫中山選集》,第763頁。

 

[28]《孫中山全集》第1卷,第320頁。

 

[29]《孫中山全集》第1卷,第320頁。

 

[30]《孫中山全集》第1卷,第329頁。

 

[31]《孫中山全集》第1卷,第331頁。

 

[32]《孫中山全集》第5卷,第492頁。

 

[33]《孫中山全集》第5卷,第492頁。

 

[34]《孫中山全集》第1卷,第320頁。

 

[35]《孫中山全集》第9卷,第302頁。

 

[36]《孫中山選集》,第583頁。

 

[37]《孫中山全集》第1卷,第124頁。

 

[38]《孫中山全集》第1卷,第320頁。

 

[39]《孫中山全集》第1卷,第445頁。

 

[40]《孫中山全集》第9卷,第353頁。

 

[41]《孫中山全集》第1卷,第320頁。

 

[42]《孫中山全集》第7卷,第61頁。

 

[43]《孫中山全集》第7卷,第61頁。

 

[44]《孫中山全集》第9卷,第321頁。

 

[45]《孫中山全集》第9卷,第354-355頁。

 

[46]《孫中山全集》第1卷,第444頁。

 

[47]《孫中山選集》,第798頁。

 

[48]《孫中山全集》第8卷,第572頁。

 

[49]《孫中山全集》第1卷,第320頁。

 

[50]《孫中山年譜》,中華書(shu) 局1982年版,第82頁。

 

[51]《孫中山全集》第6卷,第204-205頁。

 

[52]《孫中山全集》第1卷,第320頁。

 

[53]《孫中山全集》第1卷,第125頁。

 

[54]《孫中山全集》第9卷,第317頁。

 

[55]《孫中山全集》第3卷,第347頁。

 

[56]《孫中山選集》,第743頁。

 

[57]《孫中山全集》第1卷,第319頁。

 

[58]《孫中山的政治社會(hui) 思想》,第35頁。

 

[59]《孫中山全集》第1卷,第205頁。

 

[60]《總理全集》第1卷,上海民智書(shu) 局1930年版,第1026頁。

 

[61]《孫中山全集》第6卷,第205頁。

 

[62]《孫中山全集》第9卷,第321-322頁。

 

[63]《孫中山全集》第11卷,第638頁。

 

[64]林緒武:《孫中山五權憲法的“中西合璧”文化解讀》,《廣東(dong) 社會(hui) 科學》2013年第5期。

 

[65]《孫中山全集》第9卷,第316頁。

 

[66]陳紅民等:《南京國民政府五院製度研究》,第13頁。

 

[67]《毛澤東(dong) 選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311頁。

 

 

責任編輯: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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