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父子之間不責善”的古典學闡釋
作者:周春健(中山大學哲學係)
來源:《文化發展論叢(cong) 》2017年第1卷(總第13期),江暢主編,社會(hui) 科學文獻出版社2017年7月出版。
時間:孔子二五六九年歲次戊戌七月廿七日辛醜(chou)
耶穌2018年9月6日
周春健(中山大學哲學係)
內(nei) 容提要
“父子之間不責善”是一個(ge) 重要的倫(lun) 理學命題。孟子認為(wei) ,“君子之不教子”客觀上緣於(yu) 父子特定關(guan) 係相處過程中“勢”的不允可。從(cong) 倫(lun) 理學依據上講,則緣於(yu) 父子主恩的血緣親(qin) 情,而這些主張與(yu) 其性善論有著密切關(guan) 聯。在孟子那裏,“不責善”有著一定界限,並非針對世間一切父子泛言,可能僅(jin) 是針對“不肖子”及夏、商、周三代特定情形的“有為(wei) 之論”。孟子特意區分父子與(yu) 朋友、父子與(yu) 師弟、事親(qin) 與(yu) 事君的不同,認為(wei) 各有規則,不可移易。所謂“易子而教”,並非“不諫不教”,未必導致“疏遠其子”,父子有親(qin) 、父子天合的倫(lun) 常觀念,依然發揮重要作用。《孟子》字麵之外,應當包含有“遺意”及“言外之意”:孟子不但強調父子之“教”,更強調“涵育浸灌”之“養(yang) ”;並非主張“不教”,而是注重為(wei) 父者之“身教”;亦非完全主張“易子而教”,遇子不賢,亦會(hui) “親(qin) 教”,這也是孟子“經權”思想在父子相處過程中的體(ti) 現。
孟子(前372-前289)
《孟子·離婁上》第十八章,有一段公孫醜(chou) 與(yu) 孟子之間的問答,討論的是“君子之不教子”的問題,原文如下:
公孫醜(chou) 曰:“君子之不教子,何也?”
孟子曰:“勢不行也。教者必以正;以正不行,繼之以怒。繼之以怒,則反夷矣。‘夫子教我以正,夫子未出於(yu) 正也。’則是父子相夷也。父子相夷,則惡矣。古者易子而教之,父子之間不責善。責善則離,離則不祥莫大焉。”
從(cong) 孟子的論證邏輯看,因“責善則離,離則不祥莫大焉”,故而“父子之間不責善”;若父教子,因“勢”之要求,難免會(hui) “責善”,故而需要“易子而教之”;“易子而教”的方案古已有之,可以避免“父子相夷而惡”,正可印證公孫醜(chou) 所謂“君子之不教子”。
如此,本章所討論的,實際是父子之間的相處之道問題。父子一倫(lun) ,在儒家傳(chuan) 統倫(lun) 常關(guan) 係(“五倫(lun) ”)中居於(yu) 最基礎的地位。因此,基於(yu) 《孟子》本章討論父子相處之道,不唯有助於(yu) 把握孟子之思想脈絡,厘清“父子之間不責善”這一觀念在後世的思想史嬗變,對於(yu) 世間諸人之切身躬行,亦或有所啟發。
一、釋“責善”
孟子的邏輯起點在於(yu) “責善”,故而首先有必要弄清楚“責善”之義(yi) 涵。
於(yu) “責”字,東(dong) 漢趙岐《孟子章句》並無直接解說,宋人孫奭釋為(wei) “責讓”[2]。據《說文》,“責”之本義(yi) 為(wei) “求也”[3]。此“求”,可以“引伸為(wei) 誅責、責任”[4],可見語氣較重,不僅(jin) 是一般的“責備”。正如明人蔡清所雲(yun) :“‘責’字重,有‘必欲其如此,不如此則責之’之意。”[5]清人王夫之亦將“責”與(yu) “迪”字對舉(ju) ,以為(wei) :“‘責’字重。君子未嚐不迪子以善,但不責耳。責則有危言相驚,甚則加以夏楚。子之於(yu) 父,亦極言而無婉詞。”[6]
於(yu) “善”字,從(cong) 字源義(yi) 上說,清人段玉裁《說文解字注》雲(yun) :“善,吉也。從(cong) 誩芊。此與(yu) ‘義(yi) ’、‘美’同意。……《羊部》曰:‘美’與(yu) ‘善’同意。按,羊,祥也。故此三字從(cong) 羊。”[7]但“責善”中的“善”,並非僅(jin) 指普通意義(yi) 上的“吉”、“祥”或“好”。宋人晁公武以為(wei) :“不為(wei) 不義(yi) ,即善也。”[8]則所為(wei) 之“善”,當以合乎“義(yi) ”為(wei) 標準。宋人張栻則從(cong) “善”之屬性上說,以為(wei) :“善也者,根於(yu) 天性者也。”[9]此處所謂“天性”,當從(cong) 父子血緣關(guan) 係出發而論,也就是孟子所謂“聖人有憂之,使契為(wei) 司徒,教以人倫(lun) ”中首當其衝(chong) 的“父子有親(qin) ”[10]。“父子有親(qin) ”乃屬人之“天性”,不可更易。
至於(yu) “責善”,明人李東(dong) 陽釋為(wei) “督責使必要為(wei) 善”[11],一“必”字,即包含濃重的“強製”意味,而非一般的要求。明人張居正徑釋為(wei) “強其所難而互相責望”[12],則不唯“強製”,而且蘊含所提要求為(wei) 對方“強烈反感”之意。近人陳大齊以為(wei) :
所謂責善,按照孟子所說,即是希望對方乃至要求對方:遠離一切邪惡,而唯仁義(yi) 是親(qin) 。故所謂責善,意即不讚成其所為(wei) 而要求其改善。[13]
這裏,陳大齊乃是將“責”釋為(wei) “不讚成並要求對方改正”,而將“善”釋為(wei) “親(qin) 近仁義(yi) ”,與(yu) 前述晁公武、張栻之說並無二致。
正因為(wei) “父子有親(qin) ”、“父慈子孝”為(wei) 世間不移之“天性”,故父子之間若存在如此嚴(yan) 厲強製的“責善”,勢必會(hui) 帶來父子情感上的“隔閡”(采楊伯峻譯文[14])。父子之間產(chan) 生“隔閡”與(yu) 疏離,於(yu) 家庭關(guan) 係自然“不祥”,這便是孟子所謂“責善則離,離則不祥莫大焉”。
二、“不責善”與(yu) “不諫不教”
在孟子看來,“父子之間不責善”當為(wei) “古者易子而教”的緣由與(yu) 依據。那麽(me) ,父子之間的“不責善”與(yu) “教”之間到底存在怎樣的關(guan) 聯?究竟該如何看待這種“不責善”?
從(cong) “父子有親(qin) ”的“天性”角度,宋人陳埴認為(wei) :“父子之間不責善,乃天理如此,非私意也。”[15]所謂“天理”,亦即父子之間的血緣親(qin) 情,不容因“責善”而致疏離。
然而“不責善”,並非指父親(qin) 對於(yu) 兒(er) 子全然不顧,隻是不去嚴(yan) 厲地“責善”罷了。南宋陸遊即以為(wei) :“蓋不責善,非不示以善也,不責其必從(cong) 耳。”[16]若父於(yu) 子不但“示以善”,且“責其必從(cong) ”,就屬於(yu) “責善”,就很可能導致“離”的嚴(yan) 重後果了,故不可取。宋人呂祖謙亦以為(wei) :“父子之間不責善,非置之不問也,蓋自當有滋畏涵養(yang) 良心底氣象。”[17]也就是說,父之於(yu) 子,還是允許有“教”的行為(wei) 存在。
司馬光(1019-1086)
北宋司馬光則不這樣看,他是北宋“疑孟派”的代表人物,在其所著《疑孟》中提出:“孟子雲(yun) ‘父子之間不責善’,‘不責善’是不諫不教也,而可乎?”[18]司馬光徑將孟子所謂“不責善”理解為(wei) “不諫不教”,則對於(yu) 父子雙方來說,皆未盡到義(yi) 務——父對於(yu) 子的“不教”和子對於(yu) 父的“不諫”。
對此,“尊孟派”的代表人物餘(yu) 允文針鋒相對,曾有專(zhuan) 門辨說:
孟子曰“古者易子而教之”,非謂其不教也。又曰“父子之間不責善”,父為(wei) 不義(yi) 則“爭(zheng) ”之,非“責善”之謂也。《傳(chuan) 》雲(yun) :“愛子,教之以義(yi) 方。”豈自教也哉?胡不以吾夫子觀之:鯉趨而過庭,孔子告之不學《詩》無以言,不學禮無以立。鯉退而學《詩》與(yu) 禮,非孔子自以《詩》禮訓之也。陳亢喜曰:“問一得三,聞《詩》,聞禮,又聞君子之遠其子。”孟子之言,正與(yu) 孔子不約而同,其亦有所受而言之乎?[19]
在餘(yu) 允文看來,在“易子而教”的問題上,自孔子至於(yu) 孟子,乃一脈而相承。易子而教,非謂“不教”,而是如孔子對待其子孔鯉一般,“不自教”而已。至於(yu) 《孝經》所謂“父有爭(zheng) 子,則身不陷於(yu) 不義(yi) ”之“爭(zheng) ”,乃屬“諫爭(zheng) ”,與(yu) “責善”並非同義(yi) 。故而,餘(yu) 氏認為(wei) 在孟子的觀念中,於(yu) 父而言並非“不教”,於(yu) 子而言並非“不諫”,司馬光之論斷有誤。
三、“責善”與(yu) “父有爭(zheng) 子”
如前所述,孟子所謂“父子之間不責善”,與(yu) 《孝經》之“父有爭(zheng) 子,則身不陷於(yu) 不義(yi) ”,乍看起來似乎矛盾——既“不責善”,何來“爭(zheng) 子”?司馬光便是這樣看待。問題的關(guan) 鍵在於(yu) ,對“爭(zheng) ”字該如何理解。
唐明皇李隆基為(wei) 《孝經》作注,將《諫諍章》中的“爭(zheng) 臣”、“爭(zheng) 友”、“爭(zheng) 子”之“爭(zheng) ”,釋為(wei) “諫也”[20],宋邢昺之《疏》進一步釋為(wei) “諫爭(zheng) ”[21]。“諫爭(zheng) ”之語氣較諸“責善”,明顯弱了許多。尤其用於(yu) 父子之間,諫當為(wei) “微諫”,朱子《讀餘(yu) 隱之尊孟辨》即雲(yun) :
子雖不可以不爭(zheng) 於(yu) 父,觀《內(nei) 則》、《論語》之言,則其諫也以微。隱之說已盡,更發此意尤佳。[22]
“則其諫也以微”,其意正同於(yu) 孔子所謂“事父母幾諫”[23]。“幾諫”,按照朱子的解釋:“幾,微也。微諫,所謂‘父母有過,下氣怡色,柔聲以諫’也。”[24]而司馬光乃將“爭(zheng) ”即理解為(wei) “責善”,故而才有“不責善是不諫不教”之說,顯然沒有注意到二詞語氣上的明顯差別。
王安石對“爭(zheng) ”與(yu) “責善”作了明確區分,稱:
父有爭(zheng) 子,何也?所謂爭(zheng) 者,非責善也,當不義(yi) 則爭(zheng) 之而已矣。父之於(yu) 子也如何?曰,當不義(yi) ,則亦戒之而已矣。[25]
可見在王安石觀念中,子之“爭(zheng) ”父與(yu) 父之“戒”子相對,語氣及態度上,均不若“責善”嚴(yan) 厲與(yu) 強烈,也不會(hui) 帶來“疏離”的嚴(yan) 重後果。在這點上,朱子是讚同王安石的,因此才引用其語,作為(wei) “父子之間不責善”一節的注腳。
不過對於(yu) “爭(zheng) ”字,的確還有別的解法。明人呂維祺撰《孝經大全》,於(yu) 《諫爭(zheng) 章第十五》“故當不義(yi) ,則子不可以不爭(zheng) 於(yu) 父,臣不可以不爭(zheng) 於(yu) 君。故當不義(yi) 則爭(zheng) 之,從(cong) 父之令,又焉得為(wei) 孝乎”經文之下,引明人馮(feng) 夢龍之說雲(yun) :
爭(zheng) 者,爭(zheng) 也。如爭(zheng) 者之必求其勝,非但以一言塞責而已。君父一體(ti) ,子不可不爭(zheng) 於(yu) 父,猶臣不可不爭(zheng) 於(yu) 君。故當父不義(yi) ,為(wei) 子者直爭(zheng) 之,必不可從(cong) 父之令。[26]
如此,則以“爭(zheng) ”字非“微諫”之義(yi) ,而指“爭(zheng) 勝”,加之“必求其勝”、“必不從(cong) 父”,則儼(yan) 然同“責善”之義(yi) 無二。
需要注意,呂氏乃以“安石黜《孝經》,近儒以為(wei) 其罪浮於(yu) 李斯”[27],而於(yu) “爭(zheng) ”字作如是解,以駁安石“爭(zheng) 者非責善”之說,然與(yu) 《孝經》本義(yi) 未必相符。
馮(feng) 夢龍、呂維祺釋“爭(zheng) ”為(wei) “爭(zheng) 勝”,與(yu) 《孟子》、《孝經》文義(yi) 均有差距,反倒與(yu) 《荀子》十分接近。《荀子·子道篇》有雲(yun) :
入孝出弟,人之小行也;上順下篤,人之中行也;從(cong) 道不從(cong) 君,從(cong) 義(yi) 不從(cong) 父,人之大行也。……明於(yu) 從(cong) 不從(cong) 之義(yi) ,而能致恭敬、忠信、端愨以慎行之,則可謂大孝矣。
又雲(yun) :
孔子曰:“……父有爭(zheng) 子,不行無禮;士有爭(zheng) 友,不為(wei) 不義(yi) 。故子從(cong) 父,奚子孝?臣從(cong) 君,奚臣貞?審其所以從(cong) 之之謂孝,之謂貞也。”
雖然荀子也講子對於(yu) 父的“恭敬、忠信、端愨”——這是孝道的基本前提,但在“義(yi) ”的麵前,荀子主張子是可以與(yu) 父“抗爭(zheng) ”的,甚至可以“不從(cong) ”。這一語境中的“爭(zheng) ”,語氣便較重了,與(yu) “幾諫”明顯不同,而接近於(yu) “爭(zheng) 勝”乃至“責善”。因為(wei) 若是“幾諫”,則當如《論語》中所說,子於(yu) 父母,“見誌不從(cong) ,又敬不違,勞而不怨”[28],明明主張“不違”,顯然不是“不從(cong) ”。
孟子之“父子之間不責善”、荀子之“父有爭(zheng) 子”,在子對父的態度問題上,有著“從(cong) ”與(yu) “不從(cong) ”的歧異。孟子因要維護“父子有親(qin) ”的“天性”,主張“不責善”,以避免“責善則離”;而荀子則要維護“道、義(yi) ”對於(yu) “孝、弟”的優(you) 先地位,主張“從(cong) 義(yi) 不從(cong) 父”,主張子對於(yu) 父的“抗爭(zheng) ”。
孟、荀為(wei) 什麽(me) 會(hui) 出現這一理解上的差異?恐怕與(yu) 二人的人性論主張有別相關(guan) 。孟子主張“性善”,認為(wei) 人人皆有“所不學而能”、“所不虛而知”的“良能”、“良知”[29],人人皆有“惻隱之心”、“羞惡之心”、“辭讓之心”、“是非之心”的“仁、義(yi) 、禮、智”四端[30]。因此,對於(yu) 子而言,父哪怕偶有過失,也未必通過“責善”的激烈方式,而是通過委婉方式,亦可觸發並喚起父母的“良知良能”,從(cong) 而反省並匡正過失。而荀子主張“人之性惡”[31],並不以為(wei) 人性本來有諸多善端,即便有“善”,也是“其善者偽(wei) 也”[32]。在他看來:“今人之性,固無禮義(yi) ,故強學而求有之也;性不知禮義(yi) ,故思慮而求知之也。”[33]而之所以可以通過“強學而求有之”、“思慮而求知之”,是因為(wei) “塗之人也,皆有可以知仁義(yi) 法正之質,皆有可以能仁義(yi) 法正之具”[34]。也就是說,人人具有辨知的能力。因此,當父有過,子是可以通過強烈的態度、淩厲的言辭“爭(zheng) 論”於(yu) 父、“爭(zheng) 勝”於(yu) 父的。以強辭辯論的方式,達到使父知過改過的目的。
四、子責父善,孝與(yu) 不孝
在《孝經》的論說體(ti) 係中,“父有爭(zheng) 子”是不可謂不孝的,反倒是無原則地“從(cong) 父之令,又焉得為(wei) 孝乎”[35]。不過在《孟子》文本中,並沒有提到“爭(zheng) 子”的問題,卻對“子父責善”與(yu) “不孝”之關(guan) 聯有所辨說。《離婁下》載有一段公都子與(yu) 孟子之間的對話:
公都子曰:“匡章,通國皆稱不孝焉,夫子與(yu) 之遊,又從(cong) 而禮貌之,敢問何也?”
孟子曰:“世俗所謂不孝者五:惰其四支,不顧父母之養(yang) ,一不孝也;博弈好飲酒,不顧父母之養(yang) ,二不孝也;好貨財,私妻子,不顧父母之養(yang) ,三不孝也;從(cong) 耳目之欲,以為(wei) 父母戮,四不孝也;好勇鬥很,以危父母,五不孝也。章子有一於(yu) 是乎?夫章子,子父責善而不相遇也。責善,朋友之道也;父子責善,賊恩之大者。夫章子,豈不欲有夫妻子母之屬哉?為(wei) 得罪於(yu) 父,不得近,出妻屏子,終身不養(yang) 焉。其設心以為(wei) 不若是,是則罪之大者,是則章子而已矣。”(8·30)
從(cong) 字麵意思看,孟子認為(wei) 世俗所謂“五不孝”,匡章未曾“有一於(yu) 是”,章子行為(wei) 的性質屬於(yu) “子責父善”,章子的錯誤乃在於(yu) ,將“朋友之道”用於(yu) “父子”之間,因而導致了父子“不相遇”的後果。那麽(me) ,孟子到底是否認為(wei) 匡章的行為(wei) 就是“孝”呢?曆來有三種不同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wei) ,雖然孟子認定匡章之“責父之善”並不屬“五不孝”,但不意味著孟子即以匡章所為(wei) 為(wei) “孝”,孟子依然認定章子“責善”為(wei) “不孝”,隻是還未至於(yu) “可絕之地”,故而“憐之”才與(yu) 之交往。《朱子語類》載:
“孟子之於(yu) 匡章,蓋憐之耳,非取其孝也。故楊氏以為(wei) 匡章不孝,‘孟子非取之也,特哀其誌而不與(yu) 之絕耳’。據章之所為(wei) ,因責善於(yu) 父而不相遇,雖是父不是,己是,然便至如此蕩業(ye) ,‘出妻屏子,終身不養(yang) ’則豈得為(wei) 孝?故孟子言‘父子責善,賊恩之大者’,此便是責之以不孝也。但其不孝之罪,未至於(yu) 可絕之地爾。然當時人則遂以為(wei) 不孝而絕之,故孟子舉(ju) 世之不孝者五以曉人。若如此五者,則誠在所絕爾。後世因孟子不絕之,則又欲盡雪匡子之不孝而以為(wei) 孝,此皆不公不正、倚於(yu) 一偏也。必若孟子之所處,然後可以見聖賢至公至仁之心矣。”或雲(yun) :“看得匡章想是個(ge) 拗強底人,觀其意屬於(yu) 陳仲子,則可見其為(wei) 人耳。”先生甚然之,曰:“兩(liang) 個(ge) 都是此樣人,故說得合。”味道雲(yun) :“舜不告而娶,蓋不欲廢人之大倫(lun) 以懟父母耳。如匡章,則其懟也甚矣。”(廣)[36]
在朱子看來,孟子非但不以為(wei) 章子對於(yu) 父親(qin) 之“責善”屬“孝”,反而對其“不孝”有所責備——所雲(yun) “父子責善,賊恩之大者”即是。孟子之“與(yu) 之遊,又從(cong) 而禮貌之”,一方麵在於(yu) 章子之“不孝”較之“五不孝”尚屬輕微,一方麵在於(yu) 章子後來有悔過之舉(ju) ,孟子憐之哀之,並且有“欲漸摩誘化,使之改過遷善”[37]之用意,可見孟子之良苦用心。
第二種意見認為(wei) ,既然孟子未曾以章子之行為(wei) 屬“五不孝”,而隻認定章子的行為(wei) 屬於(yu) “子父責善”,那麽(me) 就說明孟子以章子為(wei) “孝”了。這在邏輯上似乎有些牽強,因為(wei) 不以為(wei) 屬“不孝”,未必等同於(yu) 以之為(wei) “孝”,“不孝”與(yu) “孝”之間還有一個(ge) 中間層次——說不上“孝”,又不至於(yu) “不孝”。須知,要認定屬“孝”,是有情感及行為(wei) 上的條件限定的。這也正是朱子所批評的“後世因孟子不絕之,則又欲盡雪匡子之不孝而以為(wei) 孝,此皆不公不正、倚於(yu) 一偏也”。
於(yu) 是有了第三種意見,即認為(wei) 孟子以章子之責善“尚非不孝”(不同於(yu) 認定章子之責善即屬“孝”),近人陳大齊還提出了孟子所以“不視章子為(wei) 不孝”的兩(liang) 點推測:
為(wei) 子者不當責善於(yu) 父,以免賊恩,若竟不慎而誤蹈,卒至為(wei) 父所不容,是否即此便成不孝之子?察孟子所說,責善雖屬不當,尚非不孝……
匡章責善於(yu) 父,為(wei) 父所不容,全國的人皆斥其為(wei) 不孝,而孟子竟與(yu) 之交遊,且禮貌不衰,公都子懷疑而問其故。孟子答稱:社會(hui) 上一般所斥為(wei) 不孝的,共有五事,在列舉(ju) 其內(nei) 容以後,作斷語雲(yun) :“章子有一於(yu) 是乎?”謂於(yu) 此五條不孝的罪中,匡章未犯任何一條。孟子此語豈不明白表示:匡章之為(wei) 人尚未可稱為(wei) 不孝,而以輿論所評為(wei) 過於(yu) 苛刻!下文又雲(yun) :“為(wei) 得罪於(yu) 父……其設心以為(wei) 不若是,是則罪之大者。”雖認匡章的責善為(wei) 得罪,繼稱其出妻屏子,以圖減輕其罪,又頗透露寬恕之意。
子責父善以致傷(shang) 恩,何故尚可不視為(wei) 不孝,孟子未有所明言。試為(wei) 推測,可有二故。其一,責善在本質上原屬好事,是人人分內(nei) 所應為(wei) ,人人互相責善,道德始能維持;人人容忍惡行,社會(hui) 無法安寧。責善的本質雖好,但其適用則有宜有不宜。不宜適用而適用,自屬不當,不過雖足為(wei) 罪,其罪究屬不大。故為(wei) 子而責善於(yu) 父,僅(jin) 屬不當,未足斥為(wei) 不孝。其二,匡章亦如常人,非不欲安享家庭團聚之樂(le) ,隻因得罪於(yu) 父,不得不“出妻屏子,終身不養(yang) 焉”,犧牲畢生的幸福,以贖一時的得罪。悔過自苦,情頗殷切,原心略跡,非無可恕。故匡章雖得罪於(yu) 父,尚未可因此便斥其為(wei) 不孝。孟子之寬恕匡章而未以為(wei) 不孝,究因何故,不可得知。姑作兩(liang) 種假設,以助說明。[38]
在陳大齊看來,孟子以章子責善僅(jin) 屬“不當”,還達不到“不孝”的程度,況且章子後來有悔過行為(wei) ,值得寬恕。其實從(cong) 立意上來講,這與(yu) 朱子之以章子為(wei) “不孝”而輕微可諒之說,殊途同歸。區別在於(yu) ,子父責善之現象,在人世間父子當中極為(wei) 尋常,而為(wei) 子者對於(yu) “不孝”之“罪名”,通常於(yu) 道德上極為(wei) 在意並以之為(wei) 恥。以“責善”為(wei) “不孝”,於(yu) 為(wei) 子者之精神壓力便甚巨大;以“責善”“尚非不孝”,則可在一定程度上減輕為(wei) 子者的“負罪感”,並助於(yu) 緩和父子之間的家庭關(guan) 係。
五、父子“之間”與(yu) “不責善”的界限
孟子所下的論斷是“父子之間不責善”,那麽(me) ,這裏的“之間”,是父子雙向?還是僅(jin) 就其中一方而言?“不責善”,是針對天下父子普遍情形之“通論”?還是基於(yu) 特殊狀況的“有為(wei) 之論”?孟子之論,是僅(jin) 對上古特定時代有效?還是適用於(yu) 悠悠萬(wan) 世?
其一,雙向還是單向?
前節所引王安石之語,乃以《孝經》中的“父有爭(zheng) 子”來解“父子之間不責善”。在他看來,父子之間當“不義(yi) ”之時,應當做到“在子則爭(zheng) ”、“在父則戒”,因而父子之間的責任是雙向的。宋人輔廣深讚王安石之說,雲(yun) :
王氏最得孟子之正意。責善,謂責之使必為(wei) 善也。責之使必為(wei) 善,則便有使之捐其所能、強其所劣之意,故必至於(yu) 相傷(shang) 。至其所為(wei) ,或背理而害義(yi) ,則豈可坐視而不管?故在子則當爭(zheng) ,在父則亦當戒,切之也。[39]
“雙向”的另外一層意思是,“不但為(wei) 子者不當責善於(yu) 父,為(wei) 父者亦不當責善於(yu) 子”[40],這是從(cong) 父子之間“不責善”的角度來講的。陳大齊雲(yun) :
為(wei) 子者不當責善於(yu) 父,故在孟子言論中,未見有諫父的指示,亦未見有爭(zheng) 子的讚許。為(wei) 父者亦不當責善於(yu) 子,而子又不可放任不教,故孟子主張易子而教,俾教與(yu) 恩得以兩(liang) 全。[41]
宋人晁說之則將父子關(guan) 係與(yu) 君臣關(guan) 係並提,認為(wei) :
“君之視臣如土芥,則臣視君如國人”,此為(wei) 君而言也,非為(wei) 臣者所以責君。“父子之間不責善”,此為(wei) 父而言也,非為(wei) 子者所以責父。[42]
照此說來,君臣、父子之間,就隻有君對臣“視”、父對子“責”的單向活動了,而不可倒置。這一解說的用意,或在於(yu) 強調君臣、父子之間的等級與(yu) 尊嚴(yan) 不容踐越,與(yu) “君雖不仁,臣不可以不忠;父雖不慈,子不可以不孝”[43]的觀念,似一脈而相承。
其二,“通論”還是“有為(wei) 之論”?
明人金瑤不太認同父子相處過程中“責善則離”情形的存在,而且認為(wei) 當年周公之撻其子伯禽,乃屬“責”之變,亦不符合“父子之間不責善”之論,因此認定“不責善”乃孟子“有為(wei) 而發”,不屬“通論”。金氏稱:
孟子謂“父子之間不責善”,此言難認。直至於(yu) “責善則離”,然後始覺得責善不好處。然自“責善”以至“離”,中間情節相去尚遠。人固有一責而遂善者,何嚐離?有再三責而後善者,亦未嚐離。至於(yu) 離,必是子不受責,或反激而與(yu) 我抗,然後始有離。安得要其極之如是,而遂先閉其入善之門,謂“父子之間不責善”?周公嚐撻伯禽矣,撻又責之變。易子而教,此是集眾(zhong) 子弟以便一人之教,不得以是而證父不責子善。孟子此章多是有為(wei) 而發,有為(wei) 之言,難以常義(yi) 論。[44]
也就是說,金瑤認為(wei) 世人日常生活中通常的情形當是“父責子善”,孟子所謂“父子之間不責善”,僅(jin) 就“子不受責,或反激而與(yu) 我抗”的特殊情形而言,屬於(yu) 有條件限定的“有為(wei) 之言”。
明人畢木亦認為(wei) ,孟子所謂“父子之間不責善”,並非針對世間尋常父子,乃特指“父之愎諫、子之非類”的情形。畢氏雲(yun) :
父子之間不責善,子輿氏蓋激於(yu) 父之愎諫、子之非類者言之,非通論也。以責善,固至情之不容已者也,中才之養(yang) ,幾諫之事,亦何莫非善用其責善者?況家庭隱慝,疏者不肯言,賤者不敢言。至父若子,而猶以不責善為(wei) 解,則過何由聞?而善何由遷哉?[45]
所謂“愎諫”,意指剛愎自用,不聽勸諫;所謂“非類”,意指誌趣不投,難於(yu) 溝通。“父之愎諫、子之非類”,意味著父子在性情及行為(wei) 上皆有失當之處。在畢木看來,如此性行,則即便“責善”,也未必能被接納,故此孟子才提出“父子之間不責善”。
其三,僅(jin) 指“三代”還是包含後世?
清人盛大士以為(wei) ,孟子所言“父子之間不責善”,“此為(wei) 三代之時言之,非為(wei) 後世言之也”[46]。意即這一命題其實有一個(ge) 時代的限定,並非統包後世。緣由在於(yu) ,後世與(yu) 夏、商、周三代相比,曆史情勢發生了變化,失去了“父子之間不責善”的條件:
《學記》“家有塾,黨(dang) 有庠,術有序,國有學”,《鄭注》雲(yun) :“古之仕焉而已者,歸教於(yu) 閭裏,朝夕坐於(yu) 門,門側(ce) 之堂謂之塾。”《孔疏》雲(yun) :“百裏之內(nei) 二十五家為(wei) 閭,同共一巷,巷首有門,門邊有塾。民朝夕出入,就教於(yu) 塾。”《白虎通》雲(yun) :“古之教民,百裏皆有師。裏中之老有道德者,為(wei) 裏右師,其次為(wei) 左師,教裏中子弟以道藝、孝弟、仁義(yi) 也。”由是而升之於(yu) 庠,升之於(yu) 序,升之於(yu) 學,而又簡不肖以絀惡。則不待為(wei) 父者之督責而易子以教者,早嚴(yan) 其董戒矣。
後世師之教弟,不過在章句之末,科名羔雁之資,無複以立身持己、孝弟仁義(yi) 相為(wei) 諄勸者。師道不尊,師範不立,師之視弟,無異於(yu) 朋友。雖有蕩檢踰閑,絕未嚐糾繩其闕失。為(wei) 父者又縱其所欲,而托於(yu) “不責善”之說,其為(wei) 害孰甚焉!即使“責善則離,離則不祥”,亦以盡為(wei) 父者之心而有所不惜矣。子之於(yu) 父,尚當幾諫,且三諫而不聽,則號泣而隨之,乃為(wei) 父而不以善責其子,是即不能字厥子也。
戰國時,學校不修,遂至父子責善。然如匡章者,責善於(yu) 父,父不能納諫,而反見逐耳。若章之身有不善,父責之而不能改,乃怒而逐之,則孟子斷弗與(yu) 之遊矣。[47]
在盛大士看來,夏、商、周三代之教學體(ti) 製(“塾、庠、序、學”)及教學內(nei) 容(“道藝、孝弟、仁義(yi) ”),在很大程度上保證了子弟在學校教育中,即很好地完成了德行諸科的教化。子弟之立身處世,不必再由“為(wei) 父者之督責而易子以教”,亦即父子之間有條件做到“不責善”。至於(yu) 後世,師弟之間關(guan) 係大變(“師之視弟,無異於(yu) 朋友,未嚐糾繩其闕失”),師長教授內(nei) 容大變(“不過章句之末,科名羔雁之資,無複以立身持己、孝弟仁義(yi) 相為(wei) 諄勸者”),以致出現了“師道不尊,師範不立”的嚴(yan) 重後果。因三代以後至於(yu) 戰國之“學校不修”,而帶來了父子相處之道根本性的變化,由“不待為(wei) 父者之督責而易子以教”,一變而為(wei) 子責於(yu) 父、父責於(yu) 子,“父子責善”的現象逐漸普遍。
簡言之,盛氏認為(wei) ,“父子之間不責善”隻存在於(yu) 夏、商、周三代特定的曆史情勢中,並不包含後世。
六、“父子之間”與(yu) “朋友之間”
《離婁下》公都子與(yu) 孟子之間的問答,討論的是匡章對待其父孝與(yu) 不孝的問題。在這段問答中,孟子劃定了一個(ge) “責善”的適用人群之範圍,他認為(wei) :
夫章子,子父責善而不相遇也。責善,朋友之道也;父子責善,賊恩之大者。[48]
在孟子看來,“責善”不適用於(yu) “父子之間”,卻適用於(yu) “朋友之間”。責善是朋友相處之道,“父子行之,則害天性之恩”[49]。陳大齊亦強調了“責善”適用人群之分別:
責善就其本身而言,原屬一件好事,不是一件壞事,因為(wei) 責善之為(wei) 用,正是道德上的砥礪。能互相砥礪,定能益進於(yu) 善。但責善雖是好事,卻不宜施於(yu) 父子之間,因為(wei) 責善容易傷(shang) 害感情而引起摩擦。常人有明知某事之為(wei) 惡而不憚於(yu) 為(wei) ,有不知其為(wei) 惡而樂(le) 於(yu) 為(wei) ,他人若指責其不當,定會(hui) 招致其人的憎惡。又或有人雖知某事之當為(wei) ,而不願排除阻礙、努力以赴,他人若指責其怠忽,亦會(hui) 使其人感到不快。受責的人若不甘示弱,或且反唇相稽,以引致雙方的衝(chong) 突,如孟子所說的“相夷”。[50]
問題是,為(wei) 何父子之間擔心並竭力避免這種因“責善”帶來的“傷(shang) 害感情而引起摩擦”,朋友之間卻不害怕?——須知,隻要是“責善”,傷(shang) 害感情就是必然的,無論對於(yu) 父子還是朋友。這便需要考察父子一倫(lun) 與(yu) 朋友一倫(lun) 在交結性質上的差別。
東(dong) 漢趙岐認為(wei) :“父子主恩,離則不祥莫大焉。”宋人孫奭疏雲(yun) :“父子之恩,則父慈子孝,是為(wei) 父子之恩也。”[51]這裏的“父子主恩”,其義(yi) 便同於(yu) 孟子所說本於(yu) 血緣天性的“父子有親(qin) ”。宋人羅璧亦曾言:“父子,情之至親(qin) 。”[52]
朋友一倫(lun) 則與(yu) 此不同,宋人胡宏強調對於(yu) “父子”、“朋友”,要“明其職分”:
天地之間,人各有職。父子,以慈孝為(wei) 職者也;朋友,以責善為(wei) 職者也。故孟子謂“父子不責善”,以明其分。如曰中也養(yang) 不中,才也養(yang) 不才,有中和覆育變化之道,如雨露滋益草木之功。其效至使子弟於(yu) 父兄,忻忻愛慕而樂(le) 生焉。此與(yu) 朋友察言觀行、切磋琢磨之義(yi) ,相去遠矣!夫豈必麵諍犯顏、見於(yu) 聲色,然後為(wei) 善哉?[53]
胡宏以為(wei) ,父子之間即當講“慈孝”,朋友之間即當講“責善”;父子相處即當“忻忻愛慕而樂(le) 生焉”,朋友相處則需“察言觀行、切磋琢磨”。而父子懼“離”朋友不懼“絕”,恰恰緣於(yu) 二倫(lun) 在結交點上有本質差別。明人胡廣引元代新安陳櫟之語雲(yun) :
父子間所以不責善,而惟朋友當責善者,蓋朋友以義(yi) 合,責善而不從(cong) ,則交可絕;父子以天合,責善而不相遇,則賊恩而將至於(yu) 離故也。[54]
朋友、父子,一以“義(yi) ”合,一以“天”合。所謂“父子以天合”,其義(yi) 正同前文所言“父子主恩”。陳大齊也說:
朋友,相結以義(yi) 不以恩,故不患賊恩。朋友忠告善導,不可則止,故亦無懼於(yu) 離。父子則不然,具有血統關(guan) 係,無法斷絕,朝夕相處,甘苦與(yu) 共,唯有親(qin) 愛和睦,始能安度歲月,一旦父子相夷,便成家庭最大的不幸。[55]
可見,有無“血統關(guan) 係”是父子、朋友之間最大的差別,也是在相處過程中是否“責善”、懼不懼“離”最關(guan) 鍵的因素[56]。正基於(yu) 此,元人朱公遷將孟子“父子不責善”之意向外推展,以為(wei) 《論語·子路》鄉(xiang) 黨(dang) 直者之“父子相隱”、《孟子·盡心上》天子大舜之“竊負而逃”[57],與(yu) “父子不責善”一樣,皆“主乎恩愛而言之”,並稱:“父子相隱,即孟子論大舜之心為(wei) 可見。君子不親(qin) 教子,即孔子之於(yu) 伯魚為(wei) 可見。”[58]
有學者以為(wei) ,除去“父子”,五倫(lun) 中的“兄弟”之間,亦不可“責善”。清人劉寶楠雲(yun) :
孟子言父子“不責善”,“責善,朋友之道也。父子責善,賊恩之大者”。合夫子此語觀之,是兄弟亦不可責善,當時諷諭之於(yu) 道,乃得宜也。[59]
明人郭青螺甚則認為(wei) ,不唯父子、兄弟,包含君臣、夫婦、朋友在內(nei) 的整個(ge) 五倫(lun) ,都不可“責善”,而應保持“一團和氣”:
事父母幾諫,事君諷諫,兄弟和樂(le) ,妻子好合,父子相隱不責善,朋友忠告必善道,即子弟不中不才,猶曰養(yang) 而不棄,乃知古人於(yu) 君臣、父子、兄弟、夫婦、朋友之間,隻是一團和氣,真心流貫,絕無嚴(yan) 毅責望之意。[60]
需要注意,郭氏之論,並非與(yu) “責善,朋友之道”的論說相矛盾。孟子乃是將“朋友之道”放在與(yu) “父子之道”對舉(ju) 的語境中說,並強調“責善”致父子相離傷(shang) 恩,於(yu) 朋友則不會(hui) 有此後果。郭氏此處,則從(cong) 人與(yu) 人之間當講和氣角度立論,強調和善相處,並非混淆了天倫(lun) (父子、兄弟)與(yu) 人倫(lun) (君臣、夫婦、朋友)的差別。
七、“父子之法”與(yu) “師弟之法”
公孫醜(chou) 在《孟子》本章所提出的“君子之不教子”的命題,實際包含了兩(liang) 重關(guan) 係:一為(wei) “父子”,一為(wei) “師弟”。隻不過通常的經驗是,既為(wei) 父子關(guan) 係,便不可再充任師弟關(guan) 係,因為(wei) 若既是父子又是師弟,便會(hui) 帶來“父子相夷”的“惡果”。這一點,也為(wei) 孟子所認同,正是他“父子之間不責善”提出的重要依據。
孟子認為(wei) ,君子之所以不教子,是因為(wei) 父子之間隻應當維護無間的血緣親(qin) 情,隻應當保持純粹的“家庭關(guan) 係”,而不可摻入另外一種身份的“社會(hui) 關(guan) 係”——師弟關(guan) 係便屬於(yu) 一種社會(hui) 關(guan) 係[61]。而父親(qin) 若又以師長的身份教授子弟,父親(qin) 對於(yu) 子弟的要求便不再相同,子弟看待父親(qin) 的態度,也與(yu) 純粹的父子關(guan) 係有了很大差別。對於(yu) 父親(qin) 來講,“教者必以正,以正不行,繼之以怒。繼之以怒,則反夷矣”。對於(yu) 子弟來講,麵對作為(wei) 父親(qin) 的師長,亦會(hui) 在某些時刻心中不服,從(cong) 而申張這樣的理由:“夫子教我以正,夫子未出於(yu) 正也。”(楊伯峻譯為(wei) :“您拿正理正道教我,您的所作所為(wei) 卻不出於(yu) 正理正道。”)結果自然會(hui) 導致“父子相夷”。“夷”字之義(yi) 有二說,按趙岐,一訓“傷(shang) 也”,“父子相責怒,則傷(shang) 義(yi) 矣”;一訓“夷狄”,“父子反自相非,若夷狄也”[62]。無論哪種訓釋,皆指父親(qin) 教子會(hui) 傷(shang) 害疏離父子感情,故而一旦“父子相夷,則惡矣”,這也正是孟子所說的“勢不行也”之所指。
可見,父子與(yu) 師弟兩(liang) 種身份,很難疊加在一起,原因在於(yu) “父子之法”與(yu) “師弟之法”各有規則,不可易位。宋人張九成雲(yun) :
餘(yu) 讀此章,乃知父子自有父子之法,師弟子自有師弟子之法。父子以恩為(wei) 主,師弟子以責善為(wei) 主。易位而處,在父子則傷(shang) 恩,在師弟子則傷(shang) 義(yi) 。此天理之自然,不可以私智亂(luan) 之也。然能言則學,唯能食,則尚右手。六年教之數與(yu) 方名,七年教之男女之別,八年學讓,九年學數日,十年學書(shu) 計,十三年學樂(le) 、學誦詩、學舞勺。成童時學象,學射禦。二十時學禮、學舞大夏。三十時博學無方,孫友視誌。四十時出謀發慮,道合則從(cong) ,不合則去。自懷抱時,教固已行矣,乃雲(yun) “不教子”,何也?蓋教之者,父母之心;而所以教之者,則在傅姆與(yu) 師耳。
嗚呼!過庭之問,義(yi) 方之教,聖賢亦豈得恝然無心哉?善教者必以正,師弟子以責善為(wei) 正,父子以恩為(wei) 正。教者必以正,師之正在責善,善或不勉,在師當繼之以怒,繼之以怒則謂之義(yi) 。父子之正在恩,不在責善,倘或責善,則謂之不正。善或不勉,而繼之以怒,繼之以怒則謂之傷(shang) 恩。夫教者必以正,父以恩為(wei) 正,今而責善,是出於(yu) 不正。蓋父怒其子,則傷(shang) 於(yu) 慈;子違其父,則傷(shang) 於(yu) 孝。父子相傷(shang) 在天性,豈不為(wei) 大惡乎?惟師以責善為(wei) 正,以正不行,師怒弟子,或榎檚以收其威,或鳴鼓以聲其罪,則謂之義(yi) 。夫在師謂之義(yi) ,在父謂之不慈。父子、師弟子不可易位如此,古者所以易子而教之也。[63]
按張氏之說,父子之法在“恩”,師弟之法在“責善”;父子之法在“慈”,師弟之法在“義(yi) ”。二者絕對不可易位,若易位而處,在父子傷(shang) “恩”,在師弟傷(shang) “義(yi) ”。正因如此,古來才會(hui) “易子而教”,以教導之事付諸師長。明人焦竑稱:“父子是絕不得的,故養(yang) 恩於(yu) 父子之際,而以責善付之師友,仁義(yi) 便並行而不悖。”[64]
清人焦循亦認為(wei) ,父子之間因“恩”而不可責善,然師弟之間因“教”而應當責善:“孟子雲(yun) ,父子之間不責善,古者易子而教之,然則師弟之間不可不責善矣。父子無可離之道,而師則進以禮、退以義(yi) ,責善可也。責善而不聽,則去可也。”[65]
八、“事親(qin) ”與(yu) “事君”
在“五倫(lun) ”中,與(yu) “父子”一倫(lun) 形成特殊對應關(guan) 係的,是“君臣”一倫(lun) 。《論語》中就曾記載一則齊景公與(yu) 孔子之間的對話:
齊景公問政於(yu) 孔子。孔子對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公曰:“善哉!信如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雖有粟,吾得而食諸?”[66]
這裏,孔子即將君臣關(guan) 係與(yu) 父子關(guan) 係對舉(ju) ,陳說君臣父子關(guan) 係妥善安頓在政事推行過程中的極端重要。之所以稱“君臣、父子”間有特殊的對應關(guan) 係,一方麵,此乃“人道之大經,政事之根本”[67],人倫(lun) 與(yu) 政事有密切關(guan) 聯;另一方麵,由《孝經·士章第五》“資於(yu) 事父以事君,而敬同”可知,君臣關(guan) 係可由父子關(guan) 係推導而出,一定意義(yi) 上說,君臣猶父子。
問題是,既然孟子講“父子之間不責善”,那麽(me) 君臣之間究竟該如何對待“責善”呢?
如同前文所講,“朋友以義(yi) 合,父子以天合”,君臣與(yu) 父子相較,亦有各自不同的交接標準。《孟子》文本中,至少有二處明確提及:
聖人有憂之,使契為(wei) 司徒,教以人倫(lun) ——父子有親(qin) ,君臣有義(yi) ,夫婦有別,長幼有敘,朋友有信。(《滕文公上》5·4)
仁之於(yu) 父子也,義(yi) 之於(yu) 君臣也,禮之於(yu) 賓主也,知之於(yu) 賢者也,聖人之於(yu) 天道也,命也,有性焉,君子不謂命也。(《盡心下》14·24)
在孟子看來,君臣講“義(yi) ”,父子則講“親(qin) ”,講“仁”。這裏的“仁”,與(yu) “親(qin) ”幾乎同義(yi) ,即所謂“仁之實,事親(qin) 是也”[68]。然而這裏的“義(yi) ”,卻不同於(yu) 與(yu) “仁之實,事親(qin) 是也”對舉(ju) 的“義(yi) 之實,從(cong) 兄是也”[69]中的“義(yi) ”。這體(ti) 現了《孟子》文本中“義(yi) ”之含義(yi) 的多元性。“從(cong) 兄”之“義(yi) ”,講究順從(cong) ;君臣之“義(yi) ”,講究的卻是不僅(jin) 不能“順”,甚至還可以強烈地“責善”。陳大齊稱:
事君的義(yi) 與(yu) 事親(qin) 的仁相反,就順而言,不要順;就責善而言,要責善。不但要作溫和的責善,且要作強烈的責善,亦即不僅(jin) 要如朋友一般勸導其改過遷善,若有可能,要強迫其悔過自新。[70]
理解這點,需要弄懂孟子所闡說的“事君之道”。在陳大齊看來,孟子所說的臣對君的“恭”、“敬”,其義(yi) 正是“責善”:
孟子論事君之道,固未嚐將“責善”二字連用,但嚐於(yu) 上下二語中,在上一語內(nei) 用“責”字,在下一語內(nei) 用“善”字,合而言之,其義(yi) 實等於(yu) “責善”二字的連用。《離婁上篇》雲(yun) :“責難於(yu) 君謂之恭,陳善閉邪謂之敬,吾君不能謂之賊。”前二語所說是人臣所應為(wei) 的,末一語所說是人臣所不應為(wei) 的。
人臣所應為(wei) 的是恭與(yu) 敬。恭,要求其君做不易做的事情;敬,向君稱揚善事而貶斥邪事。行善事如逆水行舟,較難;做邪事如順流而下,較易。故所雲(yun) “責難”,意即勸其為(wei) 善而阻其為(wei) 惡,因而事君的“恭敬”實與(yu) “責善”同義(yi) 。人臣所不應為(wei) 的,是賊。“吾君不能謂之賊”,即是《公孫醜(chou) 上篇》的“謂其君不能者,賊其君者也”。所雲(yun) “不能”,依據其上下文所說,謂有仁義(yi) 禮智四端而不能擴而充之。“吾君不能”意即吾君未有居仁由義(yi) 的能力,其辭好像為(wei) 君預留脫罪的餘(yu) 地,其實則賊害其君,使其不思努力遷善。故“吾君不能”即是不責善,不責善即是人臣所不應為(wei) 。[71]
也就是說,在孟子看來,“事親(qin) ”不可責善,而“事君”應當責善。《離婁下》所謂“君有過則諫”之“諫”,其義(yi) 亦近於(yu) “責善”,而不同於(yu) “事父母幾諫”的“微諫”。臣對於(yu) 君的“責善”,可以是略為(wei) 溫和的,也可以是極為(wei) 嚴(yan) 厲的,君若不聽,臣可以選擇“去之”,亦可以選擇“放之”,甚而至於(yu) 可以選擇“易位”[72]。
“事親(qin) ”與(yu) “事君”,一般來講,乃分別就父子關(guan) 係和君臣關(guan) 係而言,二者身份未有重合。然而曆史上還有一種特殊情形——二人既是父子關(guan) 係,同時又是君臣關(guan) 係,雙重身份疊合。這主要是指皇帝與(yu) 皇儲(chu) 之間,有時也包括握有實權的太上皇與(yu) 皇帝之間。“父子之間不責善”的倫(lun) 理約束,在他們(men) 中間亦發揮重要作用。譬如乾隆皇帝即曾親(qin) 撰《慎建儲(chu) 貳論》,感慨皇太子的簡拔教育之難,雲(yun) :
夫建儲(chu) 立嫡,三代以下無不遵行。朕讀書(shu) 稽古,豈於(yu) 此名正言順之事輕議其非?昔我聖祖仁皇帝,曾以嫡立理密親(qin) 王為(wei) 皇太子,並特選正人輔導。如湯斌、徐元夢,皆係公正大臣,非不盡心匡弼,乃竟為(wei) 宵小誘惑,不能恪共子職,終致廢斥,後遂不複冊(ce) 立。夫以堯、舜之聖,而有丹朱、商均之子,可見氣稟不齊,即聖君而兼嚴(yan) 父,日以敬天法祖,勤政愛民,麵命耳提,尚難期其遷善改過。孟子所謂“父子之間不責善”,蓋實有見於(yu) 此,何況一二輔翊之臣,安能格其非心、變化氣質乎?是則繼體(ti) 象賢,惟賴天心眷佑,篤生哲嗣及嗣子之能承受與(yu) 否耳。[73]
理密親(qin) 王,乃指康熙帝之次子允礽。允礽剛滿周歲時就被冊(ce) 立為(wei) 皇太子。後因康熙帝的驕縱溺愛,加之當時朝中黨(dang) 爭(zheng) 紛亂(luan) ,致使允礽到後來性情乖戾暴躁,甚而至於(yu) 被康熙斥為(wei) “不法祖德,不遵朕訓”[74],後終被廢斥。而之所以被廢斥,一個(ge) 很重要的原因是來自於(yu) 康熙帝作為(wei) “父”又作為(wei) “君”的雙重身份的窘境——為(wei) 父,因“父子之間不責善”,對太子便不可過於(yu) 苛責;為(wei) 君,出於(yu) 江山社稷大業(ye) 之考慮,又不可不對太子在處理政事上提出嚴(yan) 厲要求。而因“為(wei) 君”、“為(wei) 父”身份的重合,“為(wei) 君”身份上的嚴(yan) 厲要求(“責善”),自然同時會(hui) 以“為(wei) 父”的身份傳(chuan) 達給太子,而這種“責善”一旦超越一定限度,便會(hui) 導致“父子相夷”、“責善則離”。鑒於(yu) 此,康熙父子之間的矛盾衝(chong) 突,太子允礽的被廢斥,便是情理之中的事了。當然,乾隆此處舉(ju) 聖人堯、舜之子丹朱、商均皆不肖為(wei) 例,似乎為(wei) 了掩蓋康熙父子之間激烈的“矛盾”,而將允礽之被廢,歸為(wei) 天生之“氣稟不齊”,則略略帶有一種為(wei) 先王“避諱”的味道了。
曆史上另外一對因“責善”而引起嚴(yan) 重衝(chong) 突的君臣父子,是南宋的孝宗與(yu) 光宗。光宗即位(1190年)之前,其身體(ti) 及精神狀況尚屬正常,但在即位之後,健康狀況卻逐漸糟糕起來,甚至嚴(yan) 重到“噤不知人,但張口囈言”[75]的精神分裂狀態。而這一狀況的出現,直接來源於(yu) 孝宗退位之後(太上皇,父親(qin) ),出於(yu) 其政治更改構想的需要,嚴(yan) 格要求光宗(皇帝,兒(er) 子)履行“一月四朝”[76](指一月中四次定期覲見太上皇)之禮,並在此場合嚴(yan) 厲要求甚至當麵斥責,這便類似於(yu) 父子“責善”了。帶來的後果是,孝宗對光宗極其不滿,光宗對孝宗則視若仇敵。餘(yu) 英時先生曾對孝宗、光宗父子的交惡有細密考察,並“很負責地指出,光宗的精神失序主要是孝宗的壓力逼出來的”,“光宗即位後兩(liang) 三年,在‘一月四朝’中所聽到的訓誨,大致都可劃歸‘責善’的範疇之內(nei) ”,又言:“自即位以來‘一月四朝’,早已成為(wei) 光宗定期接受太上皇‘責善’的苦難時刻,這是他精神崩潰的根源所在。”[77]孟子所謂“責善則離”,此可謂典型一例。
九、“君子不教子”與(yu) “君子遠其子”
《論語·季氏》有一則孔子弟子陳亢與(yu) 孔子之子伯魚的對話,裏麵記述了孔子就學習(xi) 內(nei) 容對伯魚的教導:
陳亢問於(yu) 伯魚曰:“子亦有異聞乎?”對曰:“未也。嚐獨立,鯉趨而過庭,曰:‘學《詩》乎?’對曰:‘未也。’‘不學《詩》,無以言。’鯉退而學《詩》。他日,又獨立,鯉趨而過庭,曰:‘學禮乎?’對曰:‘未也。’‘不學禮,無以立。’鯉退而學禮。聞斯二者。”陳亢退而喜曰:“問一得三:聞《詩》,聞禮,又聞君子之遠其子也。”(16·13)
陳亢之所以以“子亦有異聞乎”發問,表明他頭腦中有先入為(wei) 主的成見,以為(wei) 父(孔子)對於(yu) 子(伯魚)一定有所偏袒,正如朱子所言:“亢以私意窺聖人,疑必陰厚其子。”[78]而當聽到伯魚的回答後,知其並未受到特殊照顧,陳亢得出結論是——“君子之遠其子”,這便有進一步討論的必要了。
其一,孔子是否“不教子”?如何教?為(wei) 何不教?
照孟子所言,“君子之不教子”,“古者易子而教”,似以為(wei) 古之人皆然,包括孔子在內(nei) ,無有例外。孫奭《孟子注疏》亦雲(yun) :“孟子又言古之時,人皆更易其子而教之者,以其父子之間不相責讓其善也。”[79]然如前文(本文第二節)所言,固然“父子之間不責善”,但父之於(yu) 子並非“不諫不教”,並非“置之不問”,而是允許“教”的行為(wei) 發生。那麽(me) ,究竟該如何看待孔子之於(yu) 伯魚之“教”?
宋人楊時與(yu) 弟子間曾有一場問答:
問:“父子之間不責善,固是,至於(yu) 不教子,不亦過乎?”曰:“不教,不親(qin) 教也。雖不責善,豈不欲其為(wei) 善?然必親(qin) 教之,其勢必至於(yu) 責善,故孔子所以遠其子也。”曰:“使之學《詩》學禮,非教乎?”曰:“此亦非強教之也。如學《詩》學禮必欲其學有所至,則非孔子所以待其子,故告之。學則不可不告,及其不學,亦無如之何。”[80]
在楊時看來,孔子(父)對於(yu) 伯魚(子)並非不教,隻不過這種“教”屬於(yu) “不親(qin) 教”,即使過問其學習(xi) 情況,亦屬於(yu) “非強教”,不會(hui) 導致“責善”的嚴(yan) 重後果。父之於(yu) 子,“學則不可不告”,表明父子之間“教”的必要。
宋人真德秀亦肯定孔子對於(yu) 伯魚之“教”:
此章言父子不責善,子之諫父已見前“幾諫”等章,父之不教子獨見於(yu) 此。然則子有未善,一付之師友而父不問焉,可乎?曰:父未嚐不教子也。鯉趨而過庭,孔子告之以學《詩》學禮,此非教而何?特不深責以善耳。[81]
真氏以為(wei) ,孔子於(yu) 伯魚並非未教,並非“一付之師友而父不問”,問《詩》問禮便是“教”,隻是這種“教”未“深責以善”,與(yu) “不強教”意同。
明人方弘靜則以為(wei) 孔子之於(yu) 伯魚之教,屬於(yu) “不屑之教其為(wei) 教”:
文王之事王季,朝者日三。曾晳每食,參必在側(ce) 。孝子晨昏左右,蓋其常也,而過庭之訓,僅(jin) 聞《詩》禮,若以為(wei) 遠其子者。孟母三遷其舍,無所不用其教矣,乃孟子則曰“父子之間不責善”,若以為(wei) 不教其子者。周公之於(yu) 伯禽,每見必撻,而橋梓之喻,必俟得之太公焉,此皆所可疑者。蓋嚐繹之,伯魚之才,獨有聞《詩》禮耳,性與(yu) 天道,子思宜與(yu) 聞矣而尚少,是以得之曾子也。不教其子,必有不屑教者,無至於(yu) 不祥而離焉。是以俟其化也,中也養(yang) 不中,才也養(yang) 不才,不屑之教其為(wei) 教也,深矣夫!豈其棄之雲(yun) 爾也。[82]
孔子對於(yu) 伯魚,並非不教,而所教止於(yu) “《詩》禮”,不教“性與(yu) 天道”,原因在於(yu) 伯魚之“不肖”,孔子“不屑教”。但這種“不屑教”並非放任“棄之”,亦屬一種“教”,且不會(hui) 至於(yu) “不祥而離”。“不屑之教”高深,表麵“不屑”,實則“俟其化”,是一種“養(yang) ”。
其二,情感“疏遠”還是“接遇有禮”?
“陳亢問於(yu) 伯魚”章,南朝梁皇侃的解釋是:
伯魚是孔子之子,一生之中唯知聞二事,即是君子不獨親(qin) 子,故相疏遠,是陳亢今得聞君子遠於(yu) 其子也。[83]
朱子作《集注》,亦引宋人尹焞之語雲(yun) :
孔子之教其子,無異於(yu) 門人,故陳亢以為(wei) 遠其子。[84]
二家之注,皆以為(wei) 孔子之教子,與(yu) 門人無異,則於(yu) 父子身份來講,存在情感上的“疏遠”。元人陳櫟以為(wei) 不然,雲(yun) :
夫子固不私其子,亦何嚐遠其子?當其可而教之,教子與(yu) 教門人一耳。興(xing) 《詩》立禮,《詩》禮雅言,與(yu) 此之聞《詩》聞禮,平日教門人如此,教子亦不過如此。陋哉!亢之見也。[85]
陳氏認為(wei) 從(cong) 教學角度講,孔子“當其可而教之”,門人與(yu) 子無異,因此不存在父子情感上“疏遠”伯魚的問題,並以陳亢之問鄙陋。
司馬光則以為(wei) 這裏的“遠”,不可理解為(wei) 情感上的“疏遠”,而應當從(cong) 父子相處的“禮製”上去考察,在他看來:
遠者,非疏遠之謂也。謂其進見有時,接遇有禮,不朝夕嘻嘻相褻(xie) 狎也。[86]
清人劉寶楠讚同此說,並從(cong) 古代禮製上找到依據:
古者命士以上,父子皆異宮,所以別嫌疑、厚尊敬也。一過庭須臾之頃,而學《詩》學禮,教以義(yi) 方,所謂“家人有嚴(yan) 君”者,是之謂“遠”。《白虎通·五行篇》雲(yun) “君子遠子近孫”,此其義(yi) 也。[87]
“接遇有禮”,“別嫌疑、厚尊敬”,這是從(cong) 禮製上父子身份有別的角度講,與(yu) 血緣親(qin) 情角度的“父子有親(qin) ”,不是同一視角。
其三,“不責善”與(yu) “愛之能勿勞”是否相左?
有學者注意到了“父子之間不責善”與(yu) 《論語·憲問》“愛之能勿勞乎?忠焉能勿誨乎”(14·8,楊伯峻譯文:“愛他,能不叫他勞苦嗎?忠於(yu) 他,能夠不教誨他嗎?”)之間可能的矛盾,清人沈起元稱:
“父子之間不責善”,是孟子特發,似與(yu) 孔子“愛之能勿勞”意相左。然按之古聖賢,父子之間,卻是如此。堯舜有子不肖,堯舜亦無如何,雖不授以天下,未嚐不子之。夫子之於(yu) 伯魚,亦曰“各言其子”也。蓋“欲其善”者,父子之情;“不責善”者,全父子之性。至父母有過,諫必曰“幾”,豈可直諫?此種道理,非孟子不能言。以善養(yang) 人,湯、文之事也。“養(yang) ”字有涵育浸灌之意,與(yu) “服人”者懸殊。“善”亦非如服人者,以煦煦之仁、孑孑之義(yi) 為(wei) 善,其深仁厚澤,自有以入人深而使之心服耳。[88]
在這裏,沈起元實際並沒有解決(jue) “不責善”與(yu) “愛之能勿勞”的矛盾之處,他隻是從(cong) 堯、舜、孔子等古聖賢父子之間皆是如此,來證明“父子之間不責善”的現實合理性。然而,“不責善”與(yu) “愛之能勿勞”若意義(yi) 真正相左,則“勞”之解釋當包含“責”之意味。朱子注此章,引蘇氏之語雲(yun) :
愛而勿勞,禽犢之愛也;忠而勿誨,婦寺之忠也。愛而知勞之,則其為(wei) 愛也深矣;忠而知誨之,則其為(wei) 忠也大矣。[89]
元人胡炳文《四書(shu) 通》順承朱子之意而來,解“勞”與(yu) “誨”,即釋為(wei) “責”:
勞之誨之,是以成人責之也,愛之深、忠之大也。逸居無教,是以近於(yu) 禽獸(shou) 者待之也,忠愛何在焉?[90]
若如此解,則“不責善”與(yu) “愛之能勿勞”確乎存在矛盾之處。然而唐前古注,比如東(dong) 漢高誘,卻往往釋“勞”為(wei) “憂”,二者意義(yi) 就不一定是相左的了。劉寶楠《論語正義(yi) 》雲(yun) :
王說足以發明此《注》之義(yi) 。然“勞來”與(yu) “規誨”意似重,竊疑“勞”當訓“憂”。《淮南·精神訓》:“竭力而勞萬(wan) 民。”《泛論訓》:“以勞天下之民。”,高誘注並雲(yun) :“勞,憂也。”又《裏仁篇》“勞而不怨”,即“憂而不怨”。憂者,勤思之也,正此處確詁。[91]
若照高誘、劉寶楠之說,釋“勞”為(wei) “憂”,則“愛之能勿勞”,恰恰是父之憂子,父之愛子,屬“欲其善”,並非“責善”,語意上便不相左。
十、“不教子”與(yu) “勢不行也”
在公孫醜(chou) 與(yu) 孟子的對話中,孟子將“勢不行也”解釋為(wei) “君子之不教子”的原因。從(cong) 字義(yi) 上說,“勢”為(wei) “情勢”,曆來解說並無多大差異,但“情勢”之具體(ti) 涵義(yi) 到底該如何理解?“君子不教子”的原因究竟包含哪些方麵?
首先,從(cong) 主體(ti) 身份來講,父母與(yu) 師長有所分工,不可混淆。這正是前文所提到的“‘父子之法’與(yu) ‘師弟之法’各有規則,不可易位”(本文第七節)。“蓋教之者,父母之心;而所以教之者,則在傅姆與(yu) 師耳”,父母若替代傅母與(yu) 師行“所以教之”之職,則難免會(hui) 導致“以正不行,繼之以怒”終而“父子相夷”的惡果。
其次,從(cong) 維護“父子有親(qin) ”的“教之本”的角度講,父不宜教子。宋人張栻雲(yun) :
所謂教者,亦教之以善而已矣。善也者,根於(yu) 天性者也。然則父子之有親(qin) ,豈非教之之本乎?今也欲教之以善,而反使至於(yu) 父子之間或繼以怒,則非惟無益,乃有傷(shang) 也。何者?告之而從(cong) ,則其可也;不幸而有不能從(cong) ,則將曰:“夫子教我以正,而夫子未嚐出於(yu) 正。”為(wei) 人子而萌是心,則不亦反傷(shang) 其天性乎?是以“君子之不教子”。雖曰“不責善”也,然而養(yang) 其父子之天性,使之親(qin) 愛之心存焉,是乃教之之本也。不然,責善之不得,而天性之或傷(shang) ,尚何教之有?[92]
張栻以為(wei) ,若父教子,情勢的要求可能會(hui) 導致反傷(shang) 父子“天性”的行為(wei) ,有違“教之之本”,教亦無存,故而“君子不教子”。趙岐解“君子之不教子”章之章指時言:“父子至親(qin) ,相責離恩;易子而教,相成以仁,教之義(yi) 也。”[93]正是從(cong) 維護父子天性的“教之本”的立意而言。
再次,“不教子”非就聖賢教子言,乃就“不肖子”言。前文談及“不責善”的界限曾言(本文第五節),“不責善”乃孟子“有為(wei) 而發”,不屬“通論”,清人閻若璩認為(wei) ,子為(wei) “不肖子”,亦屬“君子不教子”之“勢”:
古人文字簡,須讀者會(hui) 其意所指,如君子之不教子,子謂不肖子也。猶《左傳(chuan) 》叔向曰“肸又無子”,子謂賢子也。不然,當日楊食我見存。觀孟子直承曰“勢不行也”,則知醜(chou) 所問,原非為(wei) 周公之於(yu) 伯禽、孔子之於(yu) 伯魚一輩子言矣。[94]
也就是說,孟子所謂“古者易子而教之”,是排除了一些情形而言的。若就周公之於(yu) 伯禽、孔子之於(yu) 伯魚來說,則未必嚴(yan) 格受“君子之不教子”之限。
另外,班固《白虎通義(yi) 》論“父不教子”稱:
父所以不自教子何?為(wei) 渫瀆也。又授之道,當極說陰陽夫婦變化之事,不可父子相教也。[95]
顏之推《顏氏家訓·教子篇》亦有類似表述:
父子之嚴(yan) ,不可以狎;骨肉之愛,不可以簡。簡則慈孝不接,狎則怠慢生焉。由命士以上,父子異宮,此不狎之道也;抑搔癢痛,懸衾篋枕,此不簡之教也。或問曰:“陳亢喜聞君子之遠其子,何謂也?”對曰:“有是也。蓋君子之不親(qin) 教其子也,《詩》有諷刺之辭,《禮》有嫌疑之誡,《書(shu) 》有悖亂(luan) 之事,《春秋》有衺僻之譏,《易》有備物之象,皆非父子之可通言,故不親(qin) 授耳。[96]
此二處,皆從(cong) 教學內(nei) 容不宜父子之間授受講,與(yu) 孟子立意蓋有區別。從(cong) 《顏氏家訓》的論證邏輯看,稱“父子之嚴(yan) ,不可以狎”,其意表明:君子所以“不親(qin) 教其子”,目的是為(wei) 了維護父之威嚴(yan) ,嚴(yan) 格父子之間的等級關(guan) 係。而這,又可以從(cong) 《禮記》、《孝經》等典籍中找到其理論根據,譬如“父子異宮”,便出自《禮記》[97]。
十一、“善於(yu) 責善”與(yu) “易子而教”
在麵對“教”時,父子相處究竟該如何做?如何才能做到“父子之間不責善”,從(cong) 而維護自然之“天性”,不致“責善則離”?諸多學者均提出了自己的方案。
明人薛應旂試圖透過字麵,理解“不責善”之真正義(yi) 涵:
父子、兄弟之間不責善,然中也養(yang) 不中,才也養(yang) 不才,有過則幾諫,有禍則相戒,此善於(yu) 責善者也。[98]
薛氏觀念中,所謂“不責善”,不可拘泥理解,“不責善”並非置之不問。於(yu) 子而言,對於(yu) 父“有過則幾諫”;於(yu) 父子、兄弟而言,彼此“有禍則相戒”,則既不傷(shang) 天性,又促進提高。這也恰符合孟子“中也養(yang) 不中,才也養(yang) 不才”的教育理念,所謂“賢父兄”之可貴,亦正在此[99]。如此做去,才是真正的“善於(yu) 責善者也”。
明人張自烈認為(wei) ,父子之間不可泛言“教”,更當強調“養(yang) ”:
某意朋友責善,雖忠告,不廢善道。子諍父,必務幾諫,宜如舜之烝乂底豫,非一諍可以喻親(qin) 於(yu) 道。子之不徒諍父與(yu) 父之不徒教子,皆可例推。況教子弟必進求諸養(yang) ,泛言教,則專(zhuan) 執義(yi) 方繩之,無賢父兄涵育成就意。後世惑於(yu) 其說,未有不父子相夷者也。生平去取類如此,雖與(yu) 執事小異,理不可苟同耳。[100]
“教”與(yu) “養(yang) ”在區別在於(yu) ,講“教”講“諍”,往往以某些生硬的規範道理(即“義(yi) 方”)衡量之,便會(hui) 在一定程度上失去溫度,淡化親(qin) 情;講“養(yang) ”,則有“涵育浸灌”之意,潤物無聲,可以在家庭中營就“烝乂底豫”(孝德美厚,以致歡樂(le) )之氛圍。前文所引清人沈起元所謂“以善養(yang) 人”、“與(yu) 服人者懸殊”(本文第九節),強調父子相處中“養(yang) 人”與(yu) “服人”的區別,立意與(yu) 張自烈正相通。
如前所述,“易子而教”古來似乎為(wei) 一通例,而且還可找到禮製上的某些規定,比如西漢劉向《說苑·建本》中即稱:“子年七歲以上,父為(wei) 之擇明師、選良友,勿使見惡,少漸之以善,使之早化。”不過在明人葛寅亮看來,僅(jin) 有“易子而教”遠遠不夠,“易子而教”僅(jin) 是“父教”之輔弼:
管東(dong) 溟曰:父子相夷之說,孟子蓋痛懲子之責善於(yu) 父而言,父亦與(yu) 有責耳。曾子,聖門之大賢也,耘瓜去根,被父一杖而斃,孔子不拒點而拒參。欒書(shu) ,亦晉名卿也,其子鉞述戰功以對君,一日而掩三大夫於(yu) 朝,遂肘責之。君子以為(wei) 善教,亦概謂之責善乎?《傳(chuan) 》曰:“愛子教之以義(yi) 方,弗納於(yu) 邪。”古之為(wei) 人父者類然也。易子而教,不過弼父教之所不及耳。父非瞍、鯀,子非舜、禹,而概言“父子之間不責善”,亦不可以訓後。[101]
這其實是對“父子之間不責善”所劃定的另一種“界限”(參看本文第五節)。管東(dong) 溟(明人管誌道)、葛寅亮以為(wei) ,所謂“父子之間不責善”僅(jin) 屬單向,意指子不可責善於(yu) 父,父卻可以責善於(yu) 子。曾子、欒書(shu) 之強責於(yu) 子,非但不受指責,反而譽為(wei) “善教”。在他們(men) 看來,父子相處中,“父教”(或寬或嚴(yan) )依然為(wei) 主導,“易子而教”不過是輔弼手段。“父子之間不責善”之說,不可通用於(yu) 曆世所有父子。
十二、孟子“遺意”與(yu) “言外之意”
從(cong) 解釋學理論上講,經典原文有字麵義(yi) ,有原義(yi) ,而字麵義(yi) 與(yu) 原義(yi) 未必吻合。這就需要透過字麵,理析出原義(yi) ,挖掘出字麵背後隱藏的“遺意”或“言外之意”。當然,這一推導要以符合原文邏輯為(wei) 前提。
宋人張九成曾強調“父子之法”與(yu) “師弟之法”的差別,主張二者身份不可疊加,以避免“責善則離”,從(cong) 而引出“易子而教”之論(參本文第七節)。但他同時也指出,孟子所謂“不責善”、“易子而教”,並非等同於(yu) “父不教子”,隻是教法別有講究:
然而父雖不以教為(wei) 正,亦安可不謹哉?嗚呼!風聲所傳(chuan) ,氣習(xi) 所尚,其亦可畏也。李敬業(ye) 乃勣之子,柳瑊乃宗元之子,而李固,郃之子也,陳群,亦實之孫也,王祥之後有導,魏征之後有謩,是雖不以教為(wei) 意,而言動之間,教固已行矣。此又孟子之遺意,餘(yu) 故表而出之。[102]
“言動之間,教固已行”,實則揭示出父之於(yu) 子“身教”的重要。父子之間,不宜有“責善”之教,然而父親(qin) 本身亦當謹嚴(yan) ,“風氣所傳(chuan) ,氣習(xi) 所尚,其亦可畏”,身正以為(wei) 範,是家庭關(guan) 係中對於(yu) 父親(qin) 的要求。真德秀亦認為(wei) :“君子之教,以身不以言,……豈必諄諄然命之而後謂之教邪?”[103]這是對父子之“教”作出的通達解釋。此為(wei) 孟子之“遺意”。
明人李東(dong) 陽並不認為(wei) “父子責善”不是出於(yu) 好意,隻是要注意把握“責”之分寸,不可“過於(yu) 激切”。父子之間,依然需要有“諫”有“戒”,此為(wei) 孟子“言外之意”:
責善本是好意,其弊乃做岀不祥的事來。古人所以不親(qin) 教子,務要交換相教,正為(wei) 此也。然所謂不責善者也,不是全然不管,如路人一般。父之於(yu) 子,當不義(yi) 則從(cong) 容訓戒;子之於(yu) 父,當不義(yi) 則從(cong) 容諫諍,隻是不可過於(yu) 激切耳。此又是孟子言外之意。[104]
不過,此“言外之意”是否符合孟子本意,亦值得檢討。至少在《孟子》文本中,確實找不到關(guan) 於(yu) “子諫父”的相關(guan) 表述(參本文第三節)。曾振宇先生更認為(wei) ,孟子的孝論,對孔子思想既有發展,又有偏離。孔、曾思想中均倡導“以正致諫”,孟子則強調子於(yu) 父的“順從(cong) ”:
“父子之間不責善”這一標新立異的命題,由於(yu) 過於(yu) 強調“順親(qin) ”、“事親(qin) ”,過於(yu) 彰顯父子人倫(lun) 親(qin) 情而漠視社會(hui) 法律製度,孟子孝論在家庭倫(lun) 理層麵上已經削弱了孔子、曾子與(yu) 子思的孝道精神。換言之,在儒家孝論發生與(yu) 演變的邏輯性進程中,孟子“父子之間不責善”這一命題並不表現為(wei) 哲學與(yu) 倫(lun) 理學意義(yi) 上的進步。[105]
然而,若是注意到孟子“父子之間不責善”這一命題的提出,與(yu) 其“性善論”有密切關(guan) 聯,其隱含的意義(yi) 實際包括父子“教、戒”雙向責任、父親(qin) “身教”、“以善養(yang) 人”等側(ce) 麵,而且此語屬有特定界限的“有為(wei) 之論”,那麽(me) 這一命題或許並非“不表現為(wei) 哲學與(yu) 倫(lun) 理學意義(yi) 上的進步”。這一命題,不僅(jin) 具有儒家倫(lun) 理形上學的意義(yi) ,而且在現實世界中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維護“父子有親(qin) ”倫(lun) 常的實行。
十三、“權變”與(yu) “例外”
準確地說,這裏所謂“權變”,也屬孟子之“遺意”或“言外之意”;這裏所謂“例外”,則突破了孟子“父子之間不責善”的家庭倫(lun) 理界限。
新安陳櫟認為(wei) ,遇子不賢,父不可墨守“君子之不教子”之成規,亦當“自教”:
父之於(yu) 子,正身率之,以責善望師友,固也。然遇不賢之子,不得已,亦當自教戒之。若懼傷(shang) 恩而全不教戒,及其不肖,徒諉曰其子之賢不肖,皆天也。此所謂“慈而敗子”矣。蓋子之言,經也;此所雲(yun) ,權也。權以濟經,非反乎經也。[106]
陳櫟所言,一定程度上突破了“父子有親(qin) ”的倫(lun) 理前提。在他看來,若遇子不賢,從(cong) 其成人考慮,即使傷(shang) 恩,亦不可不自教戒,否則便是“慈而敗子”。而這一做法,屬於(yu) 特殊條件下的“權變”,非但不會(hui) “反經”,反而可以“濟經”。
明人蔡清《四書(shu) 蒙引》則認為(wei) 《孟子》本章之意,存在雙重“經權”:
《蒙引》此章為(wei) 常人之父子言,若父子俱賢,則不須易而教。是不易者,其經;而易者,其權也。據王氏《注》及輔氏、陳氏之說,則子不肖,雖不可責善,亦須戒之。是不責善而易以教者亦經,而戒之者又權也。是皆補孟子言外意也。[107]
第一重“經權”在於(yu) ,所謂“易子而教”,實際是出於(yu) 不得已的權變——父子俱賢,不必易子而教(經);常人之父子通常不可能父子俱賢,故須易子而教(權)。第二重“經權”在於(yu) ,所謂“父子之間不責善”亦非“不教”,通常的情形是為(wei) 避免“責善則離”而“易子而教”(經);而若遇子不肖,則“亦須戒之”(權)。此“經權”之意,亦為(wei) 孟子“言外之意”。
清人陸隴其接下來評價(jia) 蔡清之論曰:
此章,《大全》、《存疑》皆概言父子,唯《蒙引》則主“常人之父子”說,看來《蒙引》似優(you) 。蓋周公亦嚐撻伯禽,則知父子賢聖者,亦不必不親(qin) 教也。[108]
這裏提到了“周公之撻伯禽”,以此證父子賢聖者,亦可親(qin) 教子。周公撻其子伯禽,《禮記·文王世子篇》有載:
成王幼,不能蒞阼。周公相,踐阼而治。抗世子法於(yu) 伯禽,欲令成王之知父子、君臣、長幼之道也。成王有過,則撻伯禽,所以示成王世子之道也。
從(cong) “父子之間不責善”說,周公之撻伯禽可謂“權變”之例,理由是——通常情況下,“撻”的行為(wei) 極端嚴(yan) 厲,遠遠超過一般的“責善”了,但伯禽並非“不肖子”,照理不該承受如此嚴(yan) 厲之“撻”,周公之所以撻伯禽,乃是出於(yu) 教育年幼成王的用意,以這樣的變通行為(wei) ,“示成王世子之道”。
但清人袁翼恰恰也是依據“父子之間不責善”,認為(wei) 《文王世子篇》之記述不實:
甚哉!《文王世子篇》之附會(hui) 也。……且父子之間不責善,公雖聖父,不可撻無罪之子。伯禽賢子,必能仰體(ti) 公所以撻之之心。萬(wan) 一成王疑公之不敢撻己,而假伯禽以辱之,芒刺在背,奪公之位,公又將不受命耶夫?武王惓惓於(yu) 公之教其子,卒以不克自全,而開君臣之隙,則公之罪深矣。是以古之相臣受托孤之命,不必自教其君,擇賢保傅以輔導左右,而以一身維持其間,然後可以遠嫌疑而成王德。若漢儒所言,是霍光、張居正之所為(wei) ,而豈周公之道哉?[109]
袁翼的根據是,“父子之間不責善”雖可講權變,但父之責子,當針對“不肖子”而言。伯禽賢子,不應被撻。而且周公無法通過撻其子伯禽來達到教育成王的目的,反倒會(hui) 引發成王之猜忌,導致君臣隔閡。在他看來,《文王世子篇》乃漢人之偽(wei) 造,所言父子相處之道,並非“周公之道”。
至於(yu) 春秋時期衛國石碏殺掉親(qin) 子石厚之“大義(yi) 滅親(qin) ”,唐代李璀密告其父李懷光叛亂(luan) 之“英勇舉(ju) 報”,則突破了孟子“父子之間不責善”的家庭倫(lun) 理範圍,而進入到社會(hui) 公共事務領域,則需另當別論了。清人孫奇逢亦雲(yun) :
或曰,古人於(yu) 君臣、朋友之交,到相離時固是不得已,然猶之可也。惟父子則無絕道,當防其端,慎其微。至如石碏、李璀之事,則又當別論耳。[110]
十四、簡短的結語
在《離婁上》,麵對公孫醜(chou) 提出的作為(wei) 共識的“君子之不教子”問題,孟子給出了一個(ge) 合乎邏輯的回答,這一論證邏輯的前提,是其人性論。在孟子看來,君子之不教子,客觀上緣於(yu) 父子特定關(guan) 係相處過程中“勢”的不允可。從(cong) 倫(lun) 理學依據上講,則緣於(yu) 父子主恩,“父子之間不責善”,“責善則離”,而這些主張與(yu) 其性善論有著密切關(guan) 聯。在孟子那裏,“不責善”有著一定界限,並非針對世間一切父子泛言,可能僅(jin) 是針對夏、商、周三代的“有為(wei) 之論”。孟子特意區分父子與(yu) 朋友、父子與(yu) 師弟、事親(qin) 與(yu) 事君的不同,各有規則,不可移易。所謂“易子而教”,並非“不諫不教”,未必導致“疏遠其子”,父子有親(qin) 、父子天合的倫(lun) 常觀念,依然發揮了最重要的作用。有學者認為(wei) ,父子相處過程中,有過則諫,有禍相戒,才是“深於(yu) 責善”。《孟子》文本字麵之外,應當包含有“遺意”及“言外之意”。孟子不但強調父子之“教”,更強調“涵育浸灌”之“養(yang) ”;並非主張“不教”,而是注重為(wei) 父者之“身教”;亦非完全主張“易子而教”,遇子不賢,亦會(hui) “親(qin) 教”。這也是孟子“經權”思想在父子相處過程中的體(ti) 現。
經典文本之字麵義(yi) 與(yu) 原義(yi) 之間,存在相當的張力。我們(men) 需要認真通過研讀經典文本本身以及曆代注疏,並通過嚴(yan) 密的邏輯論證,同時考之史實,在經典文義(yi) 理解上,才可能更接近於(yu) 邏輯與(yu) 曆史的統一。
周春健,男,1973年生,山東(dong) 陽信人。曆史學博士。中山大學哲學係教授、博士生導師。曾任台灣“中央研究院”、日本東(dong) 京大學訪問學者。主要從(cong) 事四書(shu) 學、詩經學、文獻學研究。博士論文《元代四書(shu) 學研究》曾獲“湖北省優(you) 秀博士論文”和“全國優(you) 秀博士論文提名論文”稱號。
注釋
[1]本文為(wei) 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中國四書(shu) 學史”(13&ZD060)、“四書(shu) 學與(yu) 中國思想傳(chuan) 統研究”(15ZDB005)、“中國孟學史”(11&ZD083)以及國家社科基金一般項目“遼金元孟學史”(13BZX054)的階段性成果,本文獲中山大學“三大建設”專(zhuan) 項資助。
[2]李學勤主編:《十三經注疏(標點本)》之《孟子注疏》卷第七下,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206頁。
[3]漢·許慎:《說文解字》卷六下,中華書(shu) 局,1963年版,第130頁。
[4]清·段玉裁:《說文解字注》六篇下《貝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2版,第281頁。
[5]明·蔡清:《四書(shu) 蒙引》卷十二,文淵閣四庫全書(shu) 本。
[6]清·王夫之:《四書(shu) 箋解》卷八,清光緒刻本。
[7]清·段玉裁:《說文解字注》三篇上《誩部》,前揭,第102頁。
[8]宋·晁公武撰,孫猛校證:《郡齋讀書(shu) 誌校證》上冊(ce) 第三卷《孝經類》,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127頁。
[9]宋·張栻:《癸巳孟子說》卷四,文淵閣四庫全書(shu) 本。
[10]《孟子·滕文公上》5·4。
[11]明·李東(dong) 陽:《懷麓堂集》卷九十五《文續稿五》,文淵閣四庫全書(shu) 本。
[12]明·張居正:《四書(shu) 集注闡微直解·孟子》卷二十,清八旗經正書(shu) 院刻本。
[13]陳大齊:《孟子待解錄·責善》,華東(dong) 師範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第63頁。
[14]楊伯峻:《孟子譯注》(上),中華書(shu) 局,1960年版,第179頁。
[15]宋·陳埴:《木鍾集》卷一,文淵閣四庫全書(shu) 本。
[16]宋·陸遊:《老學庵筆記》卷八,明津逮秘書(shu) 本。
[17]宋·呂祖謙:《麗(li) 澤論說集錄》卷第七,文淵閣四庫全書(shu) 本。
[18]宋·司馬光:《溫國文正公文集》卷第七十三,《四部叢(cong) 刊》景宋紹興(xing) 本。
[19]宋·餘(yu) 允文:《尊孟辨》卷上,清守山閣叢(cong) 書(shu) 本。
[20]李學勤主編:《十三經注疏(標點本)》之《孝經注疏》,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48頁。
[21]李學勤主編:《十三經注疏(標點本)》之《孝經注疏》,前揭,第49頁。
[22]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伍)》卷七十三,載朱傑人等主編《朱子全書(shu) 》冊(ce) 24,上海古籍出版社、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3515頁。
[23]《論語·裏仁》4·18。
[24]宋·朱熹:《四書(shu) 章句集注·論語集注》卷二,中華書(shu) 局,1983年版,第73頁。
[25]宋·朱熹:《四書(shu) 章句集注·孟子集注》卷七引,前揭,第284頁。
[26]明·呂維祺:《孝經大全》卷十,清康熙刻本。
[27]明·呂維祺:《孝經大全》卷十,清康熙刻本。
[28]《論語·裏仁》》4·18。
[29]《孟子·盡心上》13·15。
[30]《孟子·公孫醜(chou) 上》3·6。
[31]關(guan) 於(yu) 荀子之人性論,近年來學界多所聚訟,譬如周熾成先生主張荀子“性樸論”,反對通常所說的“性惡論”。然其前提是以《性惡篇》、《子道篇》諸篇為(wei) 荀卿弟子所作,非出於(yu) 其本人之手,並以《性惡篇》“大概是西漢中後期的作品”。不過,不管《性惡篇》、《子道篇》之著作權歸屬為(wei) 誰,從(cong) “人性惡”到“父有爭(zheng) 子”的邏輯關(guan) 聯是可以成立的。唯一不同的是,會(hui) 帶來“性惡論”所有權歸屬於(yu) 荀子本人和荀子後學的差別。參周熾成《儒家性樸論:以孔子、荀子、董仲舒為(wei) 中心》,載《社會(hui) 科學》,2014年第10期。
[32]《荀子·性惡篇》。
[33]《荀子·性惡篇》。
[34]《荀子·性惡篇》。
[35]《孝經·諫諍章第十五》。
[36]宋·朱熹:《朱子語類》卷五十七,載朱傑人等主編《朱子全書(shu) 》冊(ce) 15,前揭,第1849頁。
[37]元·陳天祥:《四書(shu) 辨疑》卷十二,文淵閣四庫全書(shu) 本。
[38]陳大齊:《孟子待解錄·責善》,前揭,第65-66頁。
[39]宋•趙順孫:《四書(shu) 纂疏·孟子纂疏》卷七,文淵閣四庫全書(shu) 本。
[40]陳大齊:《孟子待解錄·責善》,前揭,第63頁。
[41]陳大齊:《孟子待解錄·責善》,前揭,第64-65頁。
[42]宋•晁說之:《晁氏客語》,文淵閣四庫全書(shu) 本。
[43]宋•方寔孫:《淙山讀周易》卷一,文淵閣四庫全書(shu) 本。
[44]明•金瑤:《金栗齋文集》卷十一,明萬(wan) 曆刻本。
[45]明•畢木:《黃發翁全集》卷三,清嘉慶刻本。
[46]清•盛大士:《樸學齋筆記》卷一,民國嘉業(ye) 堂叢(cong) 書(shu) 本。
[47]清•盛大士:《樸學齋筆記》卷一,民國嘉業(ye) 堂叢(cong) 書(shu) 本。
[48]《孟子·離婁下》8·30。
[49]宋·朱熹:《四書(shu) 章句集注·孟子集注》卷八,前揭,第299頁。
[50]陳大齊:《孟子待解錄·責善》,前揭,第64頁。
[51]李學勤主編:《十三經注疏(標點本)》之《孟子注疏》卷第七下,前揭,第205頁。
[52]宋·羅璧:《識遺》卷四,文淵閣四庫全書(shu) 本。
[53]宋·胡宏:《五峰集》卷五《責善》,文淵閣四庫全書(shu) 本。
[54]明·胡廣:《四書(shu) 大全·孟子集注大全》卷八,文淵閣四庫全書(shu) 本。
[55]陳大齊:《孟子待解錄·責善》,前揭,第64頁。
[56]強調“血統”,乃是基於(yu) 父子與(yu) 朋友之間的對待而言。另有一種特殊情形,父親(qin) 既有親(qin) 生子,又有養(yang) 子,現實中往往會(hui) 對親(qin) 生子嚴(yan) 厲而對養(yang) 子有所顧忌,但二者皆屬“家庭關(guan) 係”前提下的父子關(guan) 係,皆不可“責善”,隻是教育過程中方式有別。
[57]至於(yu) “竊負而逃”所帶來的家庭倫(lun) 理與(yu) 政治生活的矛盾問題,可參劉偉(wei) 《論政治生活的有限性——以孟子“竊負而逃”為(wei) 核心的考察》,載《現代哲學》,2014年第5期。
[58]元·朱公遷:《四書(shu) 通旨》卷五,文淵閣四庫全書(shu) 本。
[59]清·劉寶楠:《論語正義(yi) 》卷十六《子路第十三》,中華書(shu) 局,1990年版,第549頁。
[60]明·張萱:《西園聞見錄》卷十四,民國哈佛燕京學社印本。
[61]參陳堅:《“父父子子”——論儒家的純粹父子關(guan) 係》,《山東(dong) 大學學報》,2010年第1期。
[62]李學勤主編:《十三經注疏(標點本)》之《孟子注疏》卷第七下,前揭,第205頁。
[63]宋·張九成:《孟子傳(chuan) 》卷十六,《四部叢(cong) 刊三編》景宋本。
[64]明·焦竑:《焦氏四書(shu) 講錄》卷十一,《續修四庫全書(shu) 》冊(ce) 162,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282頁。
[65]清·焦循:《雕菰集》卷十四《書(shu) 》,清道光嶺南節署刻本。
[66]《論語·顏淵》12·11。
[67]宋·朱熹:《四書(shu) 章句集注·論語集注》卷六,前揭,第136頁。
[68]《孟子·離婁上》7·27。
[69]《孟子·離婁上》7·27。
[70]陳大齊:《孟子待解錄·責善》,前揭,第66頁。
[71]陳大齊:《孟子待解錄·責善》,前揭,第66-67頁。
[72]《萬(wan) 章下》:“君有過則諫,反覆之而不聽,則去。”(10·9)《萬(wan) 章上》:“太甲顛覆湯之典刑,伊尹放之於(yu) 桐。”(9·8)《萬(wan) 章下》:“君有大過則諫,反覆之而不聽,則易位。”(10·9)
[73]清·慶桂:《國朝宮史續編》卷十一,清嘉慶十一年內(nei) 府鈔本。
[74]清《皇朝文獻通考》卷二四二《帝係考四》,文淵閣四庫全書(shu) 本。
[75]南宋·闕名:《朝野遺紀》,載明·陸楫《古今說海》卷八十八《說略四》,文淵閣四庫全書(shu) 本。
[76]元·脫脫:《宋史·陳亮傳(chuan) 》載陳亮“廷對”之語,中華書(shu) 局,1977年版,第12942頁。
[77]餘(yu) 英時:《朱熹的曆史世界:宋代士大夫政治文化的研究》(下),生活·讀書(shu) ·新知三聯書(shu) 店,2004年版,第779、781、784頁。
[78]宋·朱熹:《四書(shu) 章句集注·論語集注》卷八,前揭,第173頁。
[79]李學勤主編:《十三經注疏(標點本)》之《孟子注疏》卷第七下,前揭,第206頁。
[80]宋·楊時:《龜山集》卷十三《語錄四》,文淵閣四庫全書(shu) 本。
[81]宋·真德秀:《西山讀書(shu) 記》卷十一《父子》,文淵閣四庫全書(shu) 本。
[82]明·方弘靜:《千一錄》卷二十六,明萬(wan) 曆刻本。
[83]南朝梁·皇侃:《論語義(yi) 疏》卷八,知不足齋叢(cong) 書(shu) 本。
[84]宋·朱熹:《四書(shu) 章句集注·論語集注》卷八,前揭,第174頁。
[85]明·胡廣:《四書(shu) 大全·論語集注大全》卷十六,文淵閣四庫全書(shu) 本。
[86]宋·司馬光:《家範》卷三,明天啟六年刻本。
[87]清·劉寶楠:《論語正義(yi) ·季氏第十六》,中華書(shu) 局,1990年版,第669頁。
[88]清·沈起元:《敬亭詩文·文稿卷六》,清乾隆刻增修本。
[89]宋·朱熹:《四書(shu) 章句集注·論語集注》卷七,前揭,第150頁。
[90]元·胡炳文:《四書(shu) 通·論語通》卷七,文淵閣四庫全書(shu) 本。
[91]清·劉寶楠:《論語正義(yi) ·憲問第十四》,前揭,第560頁。
[92]宋·張栻:《癸巳孟子說》卷四,文淵閣四庫全書(shu) 本。
[93]清·焦循:《孟子正義(yi) 》卷十五,中華書(shu) 局,1987年版,第524頁。
[94]清·閻若璩:《四書(shu) 釋地·又續》卷上,文淵閣四庫全書(shu) 本。
[95]清·陳立:《白虎通疏證》卷六,中華書(shu) 局,1994年版,第257頁。
[96]王利器:《顏氏家訓集解》卷第一,中華書(shu) 局,1993年版,第18頁。
[97]《禮記·內(nei) 則》:“由命士以上,父子皆異宮。”《禮記·曲禮上》:“父子不同席。”《孝經·聖治章第九》:“孝莫大於(yu) 嚴(yan) 父,嚴(yan) 父莫大於(yu) 配天。”又參汪文學:《中國古代父子疏離、祖孫親(qin) 近現象初探》,《孔子研究》,2001年第4期。
[98]明·薛應旂:《薛子庸語》卷四,明隆慶刻本。
[99]《孟子·離婁下》(8·7)。
[100]明·張自烈:《芑山詩文集》卷一《與(yu) 古人書(shu) 一》,清初刻本。
[101]明·葛寅亮:《四書(shu) 湖南講·孟子湖南講》卷二,明崇禎刻本。
[102]宋·張九成:《孟子傳(chuan) 》卷十六,四部叢(cong) 刊三編景宋本。
[103]宋·真德秀:《西山讀書(shu) 記》卷十一,文淵閣四庫全書(shu) 本。
[104]明·李東(dong) 陽:《懷麓堂集》卷九十五《文續稿五》,文淵閣四庫全書(shu) 本。
[105]曾振宇:《孟子孝論對孔子思想的發展與(yu) 偏離——從(cong) “以正致諫”到“父子不責善”》,《史學月刊》,2007年第11期。
[106]明·胡廣:《四書(shu) 大全·孟子集注大全》卷七,文淵閣四庫全書(shu) 本。
[107]清·陸隴其:《四書(shu) 講義(yi) 困勉錄》卷三十,文淵閣四庫全書(shu) 本。
[108]清·陸隴其:《四書(shu) 講義(yi) 困勉錄》卷三十,文淵閣四庫全書(shu) 本。
[109]清·袁翼:《邃懷堂全集·文集》卷一,清光緒十四年袁鎮嵩刻本。
[110]清·孫奇逢:《四書(shu) 近指》卷十七,文淵閣四庫全書(shu) 本。
責任編輯: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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