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棄的親(qin) 情與(yu) 不可犯的公義(yi)
——論“封象有庳”和“竊負而逃”的倫(lun) 理意蘊
作者:黃啟祥(哲學博士,山東(dong) 大學哲學與(yu) 社會(hui) 發展學院教授)
來源: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 發布,原載於(yu) 《浙江學刊》2018年第4期
時間:孔子二五六九年歲次戊戌六月廿五日庚午
耶穌2018年8月6日
提要: 在過去十多年關(guan) 於(yu) 父子相隱與(yu) 儒家倫(lun) 理的論戰中,孟子論舜的兩(liang) 個(ge) 故事即“封象有庳”和“竊負而逃”被論戰雙方視為(wei) 親(qin) 親(qin) 相隱的典型,成為(wei) 雙方激烈爭(zheng) 辯的一個(ge) 焦點。一方認為(wei) 舜的行為(wei) 表現了儒家“愛有差等”的原則,孟子論舜並無不當之處;另一方認為(wei) 舜的做法是無可否認的腐敗行為(wei) ,孟子論舜是不加掩飾的腐敗宣言。雙方盡管立場對立,但是都把孟子視為(wei) 狹隘的親(qin) 情主義(yi) 者,都認為(wei) 儒家主張親(qin) 情高於(yu) 法律。但是,對曆史資料的考察和對相關(guan) 文本的分析表明,舜“封象有庳”並非徇情枉法,乃是寬恕與(yu) 尊法兼備,“竊負而逃”並非以私害公,而是正義(yi) 與(yu) 孝親(qin) 雙全。孟子論舜既非主張血緣親(qin) 情至上,亦非稱讚壞法亂(luan) 紀之舉(ju) 。其思想根據一則在於(yu) 在於(yu) 孝悌與(yu) 正義(yi) 皆源自不可違反的人性;二則在於(yu) 仁義(yi) 道德乃是超越名利地位以至生死的善。
關(guan) 鍵詞:孟子論舜 親(qin) 親(qin) 相隱 封象有庳 竊負而逃
《孟子》中的兩(liang) 個(ge) 故事即“封象有庳”[1]與(yu) “竊負而逃”[2]包含的親(qin) 情與(yu) 法律的矛盾在今人看來似乎顯而易見,甚至非常惹人注目,這使其成為(wei) 引發最近十多年關(guan) 於(yu) 儒家倫(lun) 理的論戰之導火線,成為(wei) 論戰雙方反複交鋒的一個(ge) 問題焦點,但是它們(men) 所蘊含的倫(lun) 理意義(yi) 及其思想根源似乎一直未被清楚地加以揭示,論戰雙方因此都麵臨(lin) 著一些無法回避又難以解釋的問題。例如,舜既然“封象有庳”,為(wei) 什麽(me) 卻要“竊負而逃”?難道父子之親(qin) 還不如兄弟之情嗎?本文將從(cong) 孟子論舜的這兩(liang) 個(ge) 故事與(yu) 親(qin) 親(qin) 相隱的關(guan) 係出發,考察它們(men) 的內(nei) 在張力與(yu) 問題指向,探討它們(men) 各自的道德意義(yi) 及其統一性,以及孟子論舜的思想依據。
一、孟子論舜與(yu) 親(qin) 親(qin) 相隱
過去十多年就親(qin) 親(qin) 相隱問題展開學術爭(zheng) 鳴的學者大致可以分為(wei) 兩(liang) 大陣營。為(wei) 了便於(yu) 討論,我把那些對儒家的親(qin) 親(qin) 相隱觀點給予同情的理解,堅持親(qin) 親(qin) 相隱的合理性與(yu) 正確性的學者稱為(wei) 正方;把那些對它進行無情批駁,認為(wei) 它既不合法也不道德的學者稱為(wei) 反方。無論正方還是反方都把親(qin) 親(qin) 相隱理解為(wei) :為(wei) 親(qin) 人隱罪或隱惡。而且他們(men) 都把《論語》中的“孔子論躬”[3]、《孟子》中的“封象有庳”與(yu) “竊負而逃”視為(wei) 親(qin) 親(qin) 相隱的三個(ge) 經典故事,似乎全然沒有意識到這三個(ge) 故事之間存在著明顯差異。我說的這種差異並非指“孔子論躬”是隱於(yu) 市,“竊負而逃”是隱於(yu) 野,“封象有庳”是隱於(yu) 朝,而是指真正說來隻有“孔子論躬”一例可以稱為(wei) 父子相“隱”。因為(wei) 所謂“隱”一定是在別人尚不知情的情況下才有可能。如果真相已經昭然若揭,還談何隱?“孔子論躬”一例中不存在知情的第三方,而在孟子論舜的兩(liang) 個(ge) 故事中事情已經公開。在“封象有庳”中,象殺舜之事已為(wei) 人知,而舜也並未試圖去掩蓋它。至於(yu) “竊負而逃”,故事本身交代得非常清楚,瞽瞍的行為(wei) 已經大白於(yu) 天下,無所隱於(yu) 天地間,而舜也沒有遮隱瞽瞍的行為(wei) 的想法與(yu) 表現。如果像正方和反方所理解的那樣,將親(qin) 親(qin) 相隱看成相互隱罪或隱惡,則“封象有庳”與(yu) “竊負而逃”不屬於(yu) 親(qin) 親(qin) 相“隱”。
由於(yu) 這個(ge) 理解上的疏忽,正反雙方在關(guan) 於(yu) 親(qin) 親(qin) 相隱的論戰中時常跋前躓後,自相矛盾。例如,反方最初認為(wei) 舜應該大義(yi) 滅親(qin) ,但是他們(men) 卻難以回答正方的詰問:當你本人身處舜的處境時如何抉擇?反方為(wei) 了擺脫困境,認為(wei) 舜應該遵守法律,既不告發、也不“竊負而逃”,聽憑皋陶依法治罪。但是如果把反方的這種解釋應用於(yu) 雙方爭(zheng) 論的“孔子論躬”一例,會(hui) 發現這種無言無為(wei) 的主張恰恰是當時正方堅持的一個(ge) 觀點,也是反方當時激烈反對的觀點。正方也未能一貫堅持他們(men) 在解釋“孔子論躬”時所賦予“隱”的一個(ge) 含義(yi) 即知而不語。正方在闡釋“封象有庳”與(yu) “竊負而逃”時拋棄了他們(men) 在闡釋“孔子論躬”時所堅持的那種緘默不言和無所作為(wei) 的主張,轉而反對不幹涉主義(yi) 。他們(men) 在闡釋瞽瞍的故事時讚同舜主動介入,竊負而逃;而在闡釋“封象有庳”的故事時,他們(men) 又更進一步,認為(wei) 象連逃跑都不需要了,舜應該直接豁免象的罪。正方之所以對“封象有庳”與(yu) “竊負而逃”采取另種詮釋,是因為(wei) 他們(men) 在解釋“孔子論躬”時所堅持的那種觀點在這裏難以發揮作用。在“孔子論躬”一例中,“子不證父”可以成功地子為(wei) 父隱,但是在舜父殺人的故事中,子不證父則不能成功地為(wei) 父免罪,所以正方在這裏主張舜應該主動作為(wei) ,以維護他們(men) 的親(qin) 情主義(yi) 。正反兩(liang) 方在解釋“封象有庳”與(yu) “竊負而逃”時,都放棄乃至反對各自解釋“孔子論躬”時的立場,這同時暴露了他們(men) 各自在親(qin) 親(qin) 相隱問題上左右為(wei) 難和前後抵觸的窘狀。
由於(yu) 正方與(yu) 反方將“孔子論躬”、“封象有庳”與(yu) “竊負而逃”看成親(qin) 親(qin) 相隱的同樣典型事例,所以他們(men) 不僅(jin) 對第一個(ge) 與(yu) 後兩(liang) 個(ge) 事例的具體(ti) 道德意蘊不作區別,而且對後兩(liang) 個(ge) 事例的具體(ti) 道德意義(yi) 也不予分辨。但是我們(men) 看到同樣是在事情已經公開的情況下,舜對於(yu) 象殺人事件與(yu) 瞽瞍殺人事件的處理方式卻迥然不同。舜寬釋殺人的弟弟,卻不寬釋殺人的父親(qin) ,反而要竊負而逃。難道父子之親(qin) 還不如兄弟之情嗎?這對正方和反方的觀點都構成了有力挑戰。這是那些將孟子乃至儒家視為(wei) 狹隘的親(qin) 情主義(yi) 者、認為(wei) 儒家主張親(qin) 情高於(yu) 法律的人所無法解釋的、甚至可能是他們(men) 未曾意識到的問題。
既然嚴(yan) 格說來“竊父而逃”和“封象於(yu) 庳”的故事並不屬於(yu) 親(qin) 親(qin) 相隱。正方和反方在論戰中為(wei) 何都認為(wei) 它們(men) 是孟子乃至儒家主張親(qin) 親(qin) 相隱的例證呢?透過正方和反方的反複辯駁,我們(men) 看到他們(men) 所謂的親(qin) 親(qin) 相隱的含義(yi) 在論戰中已經不知不覺地發生了轉變,由為(wei) 親(qin) 人“隱”惡或“隱”罪而轉變為(wei) 親(qin) 親(qin) 相護,也就是親(qin) 子之間或兄弟之間相互袒護。就此而言,這兩(liang) 個(ge) 事例與(yu) 他們(men) 所解釋的“孔子論躬”顯得頗有相似之處,他們(men) 將這三個(ge) 案例並置同論似乎也並無不可。
可是,真正說來,將“孔子論躬”、“封象有庳”與(yu) “竊負而逃”放在一起討論的意義(yi) 在於(yu) 儒家的這三個(ge) 經典敘述有著共同的內(nei) 在張力與(yu) 問題指向。在這個(ge) 問題上,正方與(yu) 反方都陷入了誤區。
在圍繞著親(qin) 親(qin) 互隱所展開的論戰中,無論正方還是反方都感覺到“封象有庳”和“竊負而逃”飽含著內(nei) 在張力。但是這種張力究竟是什麽(me) ?雙方的說法紛然雜陳,莫衷一是。例如,正方的一種說法認為(wei) 舜麵對的是官位與(yu) 道德的選擇[4], 另一種說法認為(wei) 舜麵對的是自己官位和聲望與(yu) 父親(qin) 的聲望和生命之間的選擇[5],第三種說法認為(wei) 舜麵對的是官位與(yu) 父子親(qin) 情的選擇[6],第四種說法認為(wei) 舜麵對的是法律與(yu) 道德之間的抵觸[7],第五種說法認為(wei) 舜麵對的是法律與(yu) 親(qin) 情之間的衝(chong) 突[8]。
反方的一種觀點認為(wei) 舜麵臨(lin) 的是個(ge) 人私情與(yu) 天下公義(yi) 的衝(chong) 突,他“為(wei) 了營救自己的親(qin) 生父親(qin) ,不惜犧牲正義(yi) 守法的普遍準則”[9];舜出於(yu) 個(ge) 人私情而逃離了他的職責崗位,這是“不顧天下公義(yi) ”的行為(wei) [10]。反方的另一種觀點認為(wei) 舜麵對的是親(qin) 情與(yu) 法律的衝(chong) 突,舜“竊負而逃”是“將‘父子有親(qin) ’的血親(qin) 情理置於(yu) 遵守法律的普遍準則之上,以致不惜徇情枉法”[11]。反方的第三種觀點與(yu) 上述正方的最後一種說法類似。
表麵上看,舜似乎麵臨(lin) 著這些方麵的衝(chong) 突,但是,如果我們(men) 對之進行仔細考察,會(hui) 發現這些衝(chong) 突並非孟子論舜的關(guan) 鍵所在,而且舜在這些衝(chong) 突麵前也不會(hui) 感到選擇的艱難。如果舜麵臨(lin) 的是王位與(yu) 德性之間的選擇,主張舍生取義(yi) 和殺身成仁的孟子會(hui) 認為(wei) 舜為(wei) 了德性而放棄王位是一種艱難選擇嗎?從(cong) 曆史記載來看,舜雖然在堯退位後代行天子之政多年,並且政績卓著,但是他在堯去世三年而守喪(sang) 之後,仍然主動讓天子之位給堯的兒(er) 子丹朱,隻是由於(yu) 天下人心所向,眾(zhong) 望所歸,他才即天子位。因此舜不可能貪戀王位而踐踏道德。如果舜麵臨(lin) 的是自己的王位與(yu) 父親(qin) 的生命,或者自己的官位與(yu) 父子親(qin) 情之間的選擇,他同樣不可能以每對選項中的前項來取代後項。在這幾種情況下,舜的選擇都不存在難以克服的困難。所以正方的前三種說法與(yu) 孟子論舜的主旨相去甚遠。如果舜麵對的是法律與(yu) 道德的選擇,那就等於(yu) 說舜“竊負而逃”和“封象有庳”是道德的,同時又是違法的。這裏的問題是,在舜的時代違反法律的行為(wei) 是道德的嗎?
如果舜麵對的是私情與(yu) 公義(yi) 或者親(qin) 情與(yu) 法律之間的衝(chong) 突,那就等於(yu) 說舜的做法是以私滅公或者徇情枉法。舜“竊負而逃”雖是假設的故事,但是孟子論舜是基於(yu) 舜的基本思想與(yu) 品質的,我們(men) 也須以此為(wei) 前提來理解“竊負而逃”。出於(yu) “天下公義(yi) ”的堯為(wei) 什麽(me) 要把天子之位禪讓給舜?堯曰:“不以天下之病而利一人”[12],他“授舜以天下”正是看到舜也具有這樣的品質。當舜年老時,他也像堯一樣,並不把天子之位授予自己的兒(er) 子商均,而是授予德才兼備的禹。既然如此,舜怎會(hui) 以天下人的利益為(wei) 代價(jia) 而私利一人?
舜麵對的不是官位與(yu) 道德之間、官位與(yu) 親(qin) 情之間、自己的聲望與(yu) 父親(qin) 的生命之間的衝(chong) 突,甚至主要的也不是親(qin) 情與(yu) 道德之間、親(qin) 情與(yu) 法律之間、法律與(yu) 道德之間的衝(chong) 突,而是孝悌與(yu) 正義(yi) (或仁愛天下)這兩(liang) 種德性之間的抉擇。正反雙方也觸及到這個(ge) 方麵,他們(men) 也都談及舜麵對著孝悌與(yu) 正義(yi) 或者孝親(qin) 與(yu) 仁愛的選擇,不過,他們(men) 似乎並未將其看作孟子論舜中的主要張力而予以明確地探討。一方麵,他們(men) 在概念的使用上都存在一些混淆,例如,他們(men) 將慈孝這些德性等同於(yu) 自然的親(qin) 情,由此忽略了孟子論舜的真正問題所在。另一方麵,他們(men) 認為(wei) 在舜的心中孝悌先於(yu) 或高於(yu) 仁愛天下。
如果舜視孝悌重於(yu) 公義(yi) ,兩(liang) 者的輕重高下在其眼中一望而知,那麽(me) 舜在麵對著它們(men) 衝(chong) 突的時候,應該能夠輕而易舉(ju) 地做出決(jue) 斷,怎麽(me) 會(hui) 像雙方所說的那樣陷於(yu) 兩(liang) 難困境?如果孟子果真像他們(men) 所認為(wei) 的那樣視孝悌高於(yu) 公義(yi) ,他為(wei) 何不利用天子的權力阻止皋陶或者赦免瞽瞍?如此之舉(ju) 不是更加簡單直接嗎?而且這樣既可以保全父親(qin) 的生命,又可以保全自己的天子之位,使父親(qin) 能夠以天下養(yang) ?孟子這樣為(wei) 舜設計不是更好嗎?為(wei) 何還要讓舜大費周折,遁隱天涯呢?可見,這兩(liang) 個(ge) 德性原則在舜看來並非“魚和熊掌”的關(guan) 係。
應該說,孝悌與(yu) 正義(yi) 在舜心中都是無價(jia) 的,他並未厚此而薄彼。正因為(wei) 如此,它們(men) 才構成了孟子論舜的真正內(nei) 在張力。正因為(wei) 舜麵對的是兩(liang) 種德性的抉擇,他的抉擇才顯得異常艱難。在孝悌與(yu) 正義(yi) 麵前,舜無法用一個(ge) 取消另一個(ge) ,也無法用一個(ge) 代替另一個(ge) 。這是一種非現成的選擇,無所憑依的選擇,既無任何現成的答案可循,也無任何現成的標準可據。但是這樣的選擇恰恰是真正的選擇,真正屬於(yu) 選擇者的選擇。如果舜把孝悌與(yu) 正義(yi) 視為(wei) 兩(liang) 個(ge) 現成的選項,他永遠無法擺脫進退維穀的困境。但是這也並非像有些人所認為(wei) 的那樣是世上無解的難題,而是有著事先不可規範的解決(jue) 之道。孟子的高明和舜的偉(wei) 大正在於(yu) 他們(men) 朝向這條道路。
正是在這個(ge) 方麵,孟子通過這兩(liang) 個(ge) 事例所要闡發的道理與(yu) 孔子所說的父子相隱的思想是一致的,而且我們(men) 可以通過互相參比來增進對它們(men) 的理解。我們(men) 由此還可以領會(hui) ,儒家的親(qin) 親(qin) 相隱並非現成的死板僵硬的一種做法,而是必定有其情景化的考慮,但是這並非意味著孔孟所說的親(qin) 親(qin) 相隱隻是毫無原則的權宜之計,相反,它仍然具有普遍的意義(yi) 和真理。
二、封象有庳:寬恕與(yu) 尊法
正方認為(wei) ,在“封象有庳”一例中,舜不懲治象的罪行,封象有庳,是合乎情理的,因為(wei) 血緣親(qin) 情是儒家人倫(lun) 之愛的真正起始,“首先親(qin) 近自己的親(qin) 人,由此推廣到對民而仁,……這就是儒家一以貫之的愛有差等原則,”[13]“要求舜像對待路人、對待‘四罪’那樣對待象,不僅(jin) 不現實,而且也違背了儒家的一貫立場。”[14] 反方質疑:舜不僅(jin) 不治象罪,而且對其分封領地,天理何在?他們(men) 說,孟子論舜實際上是“將血緣親(qin) 情視為(wei) 人們(men) 的一切行為(wei) 都必須遵循的最高原理”[15],這種血緣親(qin) 情優(you) 先至上的觀念是導致損人利己,踐踏公義(yi) ,利用職權逃避懲罰的腐敗觀念,[16] “是腐敗行為(wei) 的文化心理上的根源。”[17] 反方認為(wei) ,有罪當罰是一條普遍的法律要求和道德準則,舜對於(yu) 象與(yu) 其他“四凶族”的區別對待不僅(jin) 是違法的,而且是不公正和不道德的,[18] 舜是中國曆史上第一位有文本記載可資證明的從(cong) 事腐敗行為(wei) 的最高統治官員 ,[19] 孟子則可以說是中國曆史上第一位有文本記述可資證明的曾經公開發布腐敗宣言的最高儒家聖賢。[20]
正反雙方雖然立場對立,但他們(men) 對於(yu) 舜和孟子的理解卻有一個(ge) 共同點,即都認為(wei) 舜和孟子的思想的出發點是血緣私親(qin) ,舜和孟子主張血緣親(qin) 情高於(yu) 法律。雙方的這個(ge) 共同點既是他們(men) 理解“封象有庳”的前提,也是他們(men) 解釋舜“竊負而逃”的基礎。雙方的不同在於(yu) ,正方讚同這種所謂的血緣親(qin) 情本根至上的儒家精神,而反方則極力予以批駁。
關(guan) 於(yu) 舜“封象有庳”一事,《史記》中記述得比較清楚,有據可查。舜為(wei) 什麽(me) 寬釋犯罪的弟弟卻不寬釋其他罪犯?這也是孟子的弟子萬(wan) 章深感困惑之處:“仁人固如是乎,在他人則誅之,在弟則封之?”舜是否像正方和反方所理解的那樣,視親(qin) 情重於(yu) 法律,為(wei) 了維護家庭的特殊利益而不惜違背普遍的社會(hui) 準則?
舜無疑是個(ge) 孝子友兄,而且是這方麵的典範。但是如果認為(wei) 舜不治象罪是因為(wei) 他視親(qin) 情重於(yu) 法律,甚至把親(qin) 情看得至高無上,那麽(me) 正反雙方的觀點就都麵臨(lin) 著不可克服的困難。因為(wei) 這種理解忽視了一個(ge) 基本事實,即舜是一位製典明智和執法嚴(yan) 明的長官。《史記·五帝本紀》:“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撲作教刑,金作贖刑。眚災過,赦;怙終賊,刑。”舜對皋陶曰:“皋陶,蠻夷猾夏,寇賊奸軌,汝作士,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度,五度三居:維明能信。”正方與(yu) 反方對舜的理解與(yu) 舜的道德品質的基本事實是相矛盾的。
舜曾懲罰“四罪”和“四凶族”,處死了鯀。這是他的權力和職責所在,沒有什麽(me) 可討論的。這裏的問題是舜為(wei) 什麽(me) 不追究弟弟象的法律責任?他是否有權力這樣做?他是否像反方所說的那樣利用職權徇私枉法?舜作為(wei) 天子,掌握獎懲赦免的大權,自然也擁有懲罰或赦免象的權力。我們(men) 從(cong) 孟子與(yu) 萬(wan) 章的對話中也可以看出他擁有這種權力。如果舜赦免象,這是合法的。既然這樣做是合法的,就不存在枉法的問題。所以,即使舜真的赦免了象,反方批評和指責舜徇私枉法,也難以成立。
萬(wan) 章所質疑的實際上不是舜是否有權不追究象的法律責任或者這樣做是否合法,而是追問這麽(me) 做是否公正。如果舜真的是赦免了象,他的做法是否公正?關(guan) 於(yu) 法律上的赦免權,康德曾有精彩的論述,他說法律上的赦免權是最高權力中最微妙也最可能有漏洞的權力。赦免權本來是為(wei) 了顯示最高權力的榮耀,但卻有可能導致極大的不義(yi) 或不公正,即如果犯罪發生於(yu) 臣民們(men) 之間,統治者若行使赦免權,將會(hui) 導致對臣民的最大不公正。所以他認為(wei) 統治者不應對發生在臣民之間的犯罪行為(wei) 行使赦免權。隻有當統治者受到傷(shang) 害時,並且罪犯在被赦免後不會(hui) 導致其他人的安全受到危害時,他才能使用這種權力。[21] 象傷(shang) 害的是舜,舜不追究象的法律責任,而後封象有庳,象不能在封地中任意行事,不能傷(shang) 害百姓。所以,即便根據康德為(wei) 赦免權限定的嚴(yan) 格條件,舜赦免象也是允許的並且合理的,而舜之所以不能赦免共工等罪犯,乃是因為(wei) 對他們(men) 的赦免是不正當和不合理的。
這裏的問題是,舜是否利用手中的權力赦免了象?或者說,舜究竟是在法律上赦免象還是在道德上寬恕象?這是問題的核心所在。在這個(ge) 案例中,舜不隻是天子,也是當事的一方即受害者。舜不止擁有赦免象的權力,也擁有作為(wei) 受害者所擁有的寬恕象的權利,並且在這個(ge) 案件中也隻有他擁有寬恕象的權利。如果舜寬恕象,他的做法就不僅(jin) 合法,而且公正,合乎道義(yi) ,由此就更不存在舜徇私枉法的問題。舜對於(yu) 象,不藏怒,不宿怨,親(qin) 之愛之,欲其富貴,因此我們(men) 可以說他是寬恕了象。換言之,我們(men) 可以說,舜並沒有像反方所指責的那樣運用公權,豁免象的罪責,而是根據受害者的意願和要求予以寬恕。這個(ge) 受害者就是舜本人。這種做法一方麵充滿了兄弟之愛,一方麵是對自己權利和利益的放棄——放棄懲罰象的訴求,放棄自己因受傷(shang) 害而應得的補償(chang) 。當然,舜的美德和幸福並沒有因此減少,反而愈益增加。
反方質問:既然舜出於(yu) 仁愛而寬恕他人,為(wei) 何他獨獨寬恕了自己的兄弟,而不寬恕共工、驩兜、鯀、三苗這些“他人”呢?從(cong) 舜寬恕的對象來看,他似乎沒有把“寬恕他人”作為(wei) 普遍有效的法則來遵循和貫徹,這個(ge) 美德被親(qin) (私)情所犧牲了。[22] 這個(ge) 質問對舜是不公平的。寬恕的權利是屬於(yu) 受害者的。舜寬恕象,是因為(wei) 他是受害者,他有寬恕象的權利。舜是否有寬恕共工、驩兜、鯀、三苗的權利?這些人不是對舜犯罪,他沒有寬恕他們(men) 的權利,因此他不能越俎代庖,慷他人之慨,代替受害者寬恕罪犯。
如果與(yu) 舜沒有血緣關(guan) 係的人對他犯罪,舜會(hui) 不會(hui) 寬恕傷(shang) 害者呢?正方非常肯定地認為(wei) ,如果殺舜的不是象而是與(yu) 舜無血緣關(guan) 係者,舜不會(hui) 既往不咎。[23] 這個(ge) 結論顯然過於(yu) 草率。從(cong) 曆史上看,舜絕非像正方和反方所說的那樣隻根據自己的血緣關(guan) 係和個(ge) 人親(qin) 疏來執法,而是以天下之利、法典的威嚴(yan) 和自身的德性來治理天下。據《尚書(shu) 》和《史記》記載,無論舜對“四罪”和“四凶族”的懲罰還是對鯀判處死刑,都得到了天下人的信服和擁護。舜雖然製典英明,執法嚴(yan) 格,對那些怙惡不悛的罪犯嚴(yan) 加懲處,但他並不崇拜刑罰。相反,他運用刑罰十分慎重,“欽哉,欽哉,惟刑之恤哉!”(《尚書(shu) ·堯典》)他主張對於(yu) 那些非故意的過失犯罪予以寬恕,“眚災肆赦”(《尚書(shu) ·堯典》)。而且舜倡導以德治天下,焉知他不會(hui) 寬恕與(yu) 他沒有血緣關(guan) 係的人?再者,如果像正方所理解的和反方所批評的那樣,孟子認為(wei) 他所推崇的舜不會(hui) 將自己對父兄的寬恕推及他人,他怎會(hui) 倡導“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孟子·梁惠王上》)?
在封象有庳這個(ge) 案例中,舜既可以天子的權力赦免象,也可以受害人的身份寬恕他,在這兩(liang) 種情況下,舜都可以讓象得以免除法律懲罰,我們(men) 如何判斷舜不治象罪是出於(yu) 寬恕的美德而不是運用權力進行赦免呢?我們(men) 可以從(cong) 舜對父親(qin) 瞽瞍一案的處理來證明這一點。
如果舜豁免了象,他為(wei) 什麽(me) 不豁免父親(qin) 瞽瞍?如果舜像正方和反方所說的那樣視親(qin) 情高於(yu) 法律,這個(ge) 問題是無法解釋的。這也說明他們(men) 對孟子論舜的基本理解是錯誤的。這兩(liang) 個(ge) 案例之間究竟有什麽(me) 差別?從(cong) 罪行上看,瞽瞍和象所犯的罪好像不一樣,一個(ge) 是殺人,一個(ge) 是殺人未遂。但是這在當時大概並不構成判決(jue) 上的差別,因為(wei) 根據《孟子》中對話的語境,結合《尚書(shu) 》和《史記》的記載,象的罪行也足以使他被判死刑,至少可以受到嚴(yan) 懲。舜作為(wei) 天子擁有赦免象的權力,也擁有赦免瞽瞍的權力。如果他赦免瞽瞍,這也是合法的,但是他並沒有這樣做,因為(wei) 這樣做不符合道義(yi) 。換言之,舜不隻是一個(ge) 執法嚴(yan) 明的天子,而且是捍衛道義(yi) 的天子。從(cong) 道義(yi) 上說,隻要受害人或者其家人不放棄懲罰凶手的要求,舜就不應赦免他。這是舜雖然有權赦免瞽瞍卻不赦免他的原因。我們(men) 由此也可以知道,舜並非從(cong) 法律上赦免象,而是寬恕他。舜之所以不能像處理象的案子那樣來處理父親(qin) 瞽瞍的案子,是因為(wei) 瞽瞍施害的對象是別人,舜不是受害者,他沒有寬恕瞽瞍的權利。如果瞽瞍加害於(yu) 舜,舜逃脫後肯定會(hui) 寬恕瞽瞍的。事實上舜在年輕的時候的確就是這樣做的。《史記》記載:“瞽瞍愛後妻子,常欲殺舜,舜逃避;及有小過,則受罪。順事父及後母與(yu) 弟,日以篤謹,匪有解。”[24]
在“封象有庳”一例中,反方對舜的指責主要有兩(liang) 點,其一是不治象之罪,其二是給象分封領地。我們(men) 已經澄清了前者的原因和意義(yi) ,現在對後者做一簡要的解釋。反方認為(wei) :“舜的這一舉(ju) 動,幾乎從(cong) 任何角度看,都是典型的任人唯親(qin) 。”[25] 他們(men) 批評舜“封象有庳”的一個(ge) 主要原因是象德薄才淺,不值得分封。他們(men) 認為(wei) 舜的這種做法是“將‘兄弟有愛’的血親(qin) 情理置於(yu) 任人唯賢的普遍準則之上,以致不惜任人唯親(qin) ”[26],“違背人類行為(wei) 的幾乎所有規範”[27]。而正方在這個(ge) 問題上沒有做出有說服力的回應。
為(wei) 了弄清孟子論舜的含義(yi) ,我們(men) 應根據當時的曆史環境、法律和習(xi) 俗來解釋“封象有庳”,而不能以今釋古,甚至以今律古,按照今天的法律規定來裁斷古人的行為(wei) ,進而隨意地為(wei) 古代聖賢扣上腐敗、損人利己、任人唯親(qin) 、徇私枉法等等惡名。堯說兒(er) 子丹朱“嚚訟”(《尚書(shu) ·堯典》),舜說:“丹朱傲,維慢遊是好,毋水行舟,朋淫於(yu) 家,用絕其世。”(《尚書(shu) · 皋陶謨》)《史記》亦記載丹朱“不肖”,“舜子商均亦不肖”,然而,“堯子丹朱,舜子商均,皆有疆土,以奉先祀。服其服,禮樂(le) 如之。”(《史記·五帝本紀》)丹朱和商均皆頑劣不肖,然而根據當時的習(xi) 俗和傳(chuan) 統,都得到分封。舜“封弟象為(wei) 諸侯”(《史記·五帝本紀》)在當時也是合乎理法和傳(chuan) 統的,史料對此似乎也少有非議的記載。在孟子看來,舜封象有庳,其實兼顧了親(qin) 親(qin) 分封的慣例和任賢的原則:“象不得有為(wei) 於(yu) 其國,天子使吏治其國,而納其貢稅焉,故謂之放,豈得暴彼民哉?”[28]這有些類似於(yu) 漢以後雖分封親(qin) 族食祿但不給予實際地方治理權的情況,兼顧親(qin) 親(qin) 與(yu) 尚賢。
三、竊負而逃:孝親(qin) 與(yu) 正義(yi)
“竊負而逃”是孟子和桃應設想的一個(ge) 故事,並非曆史事實。反方以此認為(wei) 舜是中國曆史上第一位有文本記載可資證明的從(cong) 事腐敗行為(wei) 的最高統治官員 ,[29] 這當然是懸斷是非。不過,這個(ge) 對話反應了孟子對舜的理解和孟子自己的思想,所以我們(men) 有必要探討:如果這是一個(ge) 真實的事件,舜的行為(wei) 是否違法悖德?進一步,孟子是否在稱讚腐敗行為(wei) ?
舜可以判處犯有殺人罪的他人死刑,為(wei) 什麽(me) 不判處同樣犯有殺人罪的父親(qin) 死刑?我們(men) 前麵已經根據史料以及對於(yu) “封象有庳”的分析,證明了舜是一位公正嚴(yan) 明的天子,從(cong) 而否定了正反雙方的共同觀點,即舜視血緣親(qin) 情高於(yu) 法律。另外,正方說孟子設想舜竊負而逃,是因為(wei) 孟子是有經(原則性)有權(靈活性)的儒學大師,這也無助於(yu) 解決(jue) 問題,反而會(hui) 被反方認為(wei) 孟子所主張的“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的道德準則隻是選擇性地適用,無法避免人們(men) 對其進行“老吾老不及人之老”的指責。下麵我將結合正反兩(liang) 方的觀點對這個(ge) 問題展開討論,以期呈現“竊負而逃”的道德意義(yi) 。
首先,正方認為(wei) 舜竊負而逃是為(wei) 了不損害整個(ge) 社會(hui) 倫(lun) 理。“舜是天子,是儒家的楷模,舜如果在行動上支持皋陶逮捕瞽瞍,就可能出現普遍化的父子、母子、兄弟、夫婦間的相互告發、相互殘害”[30]。對此,反方以同樣的邏輯予以回應:“既然舜是天子,是儒家的楷模,舜如果將殺了人的父親(qin) 竊負而逃,就可能出現普遍化的徇情枉法、相互包庇,甚至可能出現普遍化的違法犯罪、相互殘害。”[31]
正方的看法存在理解上的錯誤和推理上的困難。首先,支持法官逮捕殺人的父親(qin) 與(yu) 父子相告是兩(liang) 種不同的行為(wei) ,即使舜支持皋陶逮捕瞽瞍,也未必會(hui) 出現普遍化的親(qin) 子、兄弟、夫婦間的相互告發、相互殘害。其次,如果天下的親(qin) 子、兄弟、夫婦間都相互監督彼此的違法犯罪行為(wei) ,而且執法者都像皋陶那樣嚴(yan) 明,那必定是一個(ge) 極致的法治社會(hui) ,犯罪者必定極其罕見,親(qin) 屬間的相互告發的事情必定極少發生,也就不可能成為(wei) 普遍現象。反方的論證也包含類似的錯誤。首先,即使違法者紛紛效仿舜“竊負而逃”,也不一定導致社會(hui) 混亂(luan) ,因為(wei) 人們(men) 一旦違法,兒(er) 子馬上“竊負而逃”,逃到該國法律所及的範圍之外,該國法律管轄下的社會(hui) 將不會(hui) 有逃犯。其次,即使其他人效仿舜“竊負而逃”,也不一定“出現普遍化的徇情枉法、相互包庇”,更不可能“出現普遍化的違法犯罪、相互殘害”,情況可能正好相反。試想如果人人都像舜那樣恪守孝悌,泛愛眾(zhong) 而親(qin) 仁,何來普遍的違法犯罪和相互殘害?
我們(men) 將舜的做法從(cong) 兩(liang) 個(ge) 方麵推到極端,發現它既不可能像正方所說的那樣導致普遍的親(qin) 親(qin) 相害,也不可能像反方所說的那樣導致普遍的徇情枉法,而隻能產(chan) 生一個(ge) 道德盛行,法治昌明,犯罪罕見的社會(hui) 。個(ge) 中的原因就在於(yu) 舜的做法既是對法律的尊重又是對道德的敬畏,是孝親(qin) 與(yu) 公義(yi) 兼備。簡言之,從(cong) 後果看,無論是正方對“竊負而逃”的辯護還是反方對它的指責都難以成立。
其次,正方為(wei) “竊負而逃”提出的另一個(ge) 辯護是,舜竊負而逃,失去天子之位,乃是對自己的最大懲罰,就此而言,他算是維護了正義(yi) 。舜既不說不抓瞽瞍,又不舍棄父子親(qin) 情,“似乎是兩(liang) 全其美,但必須付出巨大的代價(jia) ,這就是放棄天子之位。”[32]舜的行為(wei) “實際上是包含著‘自我流放以謝國人’的含義(yi) ”。[33]
反方認為(wei) ,舜出於(yu) 個(ge) 人私情而逃離職責崗位,不但辜負了人民對他的信任,而且公然破壞了殺人償(chang) 命的天下公義(yi) ,“舜的這一舉(ju) 動,幾乎從(cong) 任何角度看,都是典型的徇情枉法。”[34]反方甚至認為(wei) ,不僅(jin) 從(cong) 現代法律和現代道德的角度看,即便在孟子的時代,舜的行為(wei) 也是典型的腐敗行,因為(wei) 殺人應該償(chang) 命,舜的父親(qin) 被判處死刑才公平。[35]問題是,如此簡單的道理,孟子何以會(hui) 不明白?他為(wei) 何還要為(wei) 舜設想一個(ge) 竊負而逃的解決(jue) 途徑?反方的一個(ge) 解釋是,孟子沒有意識到這樣做是腐敗行為(wei) ,以至於(yu) 把腐敗當美德,“無論是舜還是孟子似乎都沒有意識到這些行為(wei) 的腐敗特征,而完全是把它們(men) 當作符合儒家精神的美德舉(ju) 動來從(cong) 事、來歌頌。”[36]如此評價(jia) 古代聖人舜和孟子的道德判斷力,讓人情何以堪?反方的另一個(ge) 解釋是孟子意識到了這是腐敗行為(wei) ,但仍然讚美這種行為(wei) 。孟子為(wei) 什麽(me) 要肯定和稱讚這種“無可置疑的腐敗行為(wei) ”[37]和“違背人類行為(wei) 的幾乎所有規範的舉(ju) 動”?“隻可能有一個(ge) 理由:它完全符合儒家堅持的‘父子相隱’精神,”[38]“為(wei) 了強調孝悌私德的至上地位,孟子對舜的兩(liang) 個(ge) 舉(ju) 動給予了高度評價(jia) ,公開讚許舜在徇情枉法、任人唯親(qin) 的腐敗行為(wei) 中,放棄公正守法、任人唯賢的社會(hui) 公德。”[39]說到底,反方始終認為(wei) 舜和儒家把血緣親(qin) 情看得高於(yu) 一切。我們(men) 在前麵已經闡明這種看法難以成立,因為(wei) 如果舜認同這種觀點,他直接赦免瞽瞍豈不更好?何必竊負而逃?
正方的論述隱含著這樣一種觀點,即舜既想維護正義(yi) 又不想放棄父子親(qin) 情。他們(men) 在此對問題的關(guan) 鍵點有所觸及,但沒有充分揭示它的重要意義(yi) ,沒有做出令人滿意的解釋。反方則是以否定代替理解。在我看來,孟子提出“竊負而逃”這一設想正是其高超智慧的體(ti) 現。如果我們(men) 更加仔細地閱讀和思考孟子的話,會(hui) 發現“竊負而逃”有其內(nei) 在的合理性,並與(yu) “封象有庳”有著相互的一致性。
反方強調,瞽瞍殺人,應該償(chang) 命。這裏的問題是償(chang) 命是否正義(yi) 實現的唯一形式?我們(men) 知道當今許多國家都廢除了死刑,但是這些國家並沒有杜絕謀殺犯罪,也沒有廢除對於(yu) 謀殺罪犯的懲罰。很顯然,這些國家對殺人罪犯的懲罰不可能是償(chang) 命。即便在沒有廢除死刑的國家,也不一定都對殺人罪犯判處死刑。因此對於(yu) 殺人罪犯必定還有相應的其他懲罰方式,這些方式至少從(cong) 法律上說也是正義(yi) 的實現形式。
問題的關(guan) 鍵還在於(yu) 法律義(yi) 務的承擔主體(ti) 問題。建基於(yu) 個(ge) 人主義(yi) 之上的現代法律,一般都遵循一人犯罪一人承擔的原則。反方顯然認為(wei) 瞽瞍的罪行隻能由他來承擔。但是在古代,有些法律規定家庭成員之間相互擔責。大家都知道“連坐”,例如,《史記·商君列傳(chuan) 》:“令民為(wei) 什伍,而相牧司連坐。”當然,這是一種使人被動地或被迫地為(wei) 家人承擔罪責的方式,實際上是懲罰過度。一個(ge) 人由於(yu) 連坐而被動地遭受懲罰的行為(wei) 算不上一種德行。
舜不會(hui) 主張“連坐”,而且會(hui) 反對這種做法。舜對賞與(yu) 罰持不同的原則,“罰弗及嗣,賞延於(yu) 世。”(《尚書(shu) ·大禹謨》)他主張獎賞施及後代,但刑罰不及於(yu) 子孫,說明舜治理天下寬厚不苛。但是他並未規定一個(ge) 人不能主動為(wei) 家庭成員承擔法律義(yi) 務。事實上,不僅(jin) 在古代,即便在今天,如果一個(ge) 人欠了別人的債(zhai) ,其子也可以為(wei) 其償(chang) 還,而且其子的這種行為(wei) 會(hui) 受到人們(men) 的稱讚。也就是說,無論在古代還是在當代,有些法律義(yi) 務都可以某種家庭承擔的方式來實現。兒(er) 子為(wei) 父親(qin) 還債(zhai) ,這既包含著對父親(qin) 的孝,也實現了法律的正義(yi) 。同樣,瞽瞍犯罪,舜主動擔責,這也是實現正義(yi) 的一種方式。這裏的問題是,舜以什麽(me) 來承擔這個(ge) 義(yi) 務?
舜放棄天子之位,隱居於(yu) 僻壤野島,以此為(wei) 父親(qin) 贖罪。懲罰不可謂不重,代價(jia) 不可謂不高。天子之位雖然至高至尊,但是為(wei) 了正義(yi) ,舜毅然放棄。隱居荒野雖然至艱至苦,但為(wei) 了盡孝,舜欣然前往。這種境界為(wei) 世間稀有,非常人可為(wei) 。試問古往今來的天子、國王、君主、總統、主席中有幾人曾為(wei) 了成全孝義(yi) 而甘願放棄自己的尊位,舍棄優(you) 裕的生活,與(yu) 父親(qin) 遁隱天涯?
舜通過承擔本該由父親(qin) 承擔的損失和懲罰來成全正義(yi) ,同時也沒有放棄盡孝的義(yi) 務。舜真正做到了孝義(yi) 雙全,同時也化解了情與(yu) 法的矛盾,因為(wei) 他與(yu) 瞽瞍遠避法律效力之外的地方,那裏不再有情與(yu) 法的衝(chong) 突。一個(ge) 國家的法律有其效力範圍,一個(ge) 人離開了這個(ge) 國家的法律所及的地域,就不受這些法律的約束。舜隱居的荒島不屬於(yu) 任何國家,沒有任何法律的管轄,其行為(wei) 在那裏也就談不上違法。如果舜和瞽瞍仍然生活在自己的國家,生活在法律效力所及的範圍內(nei) ,舜就是以整個(ge) 國家的利益為(wei) 代價(jia) 幫助一人,就屬不義(yi) 了。孟子的這個(ge) 思想試驗正好說明儒家主張國家法律的不可侵犯性,就連天子的父親(qin) 也不能違反法律。隻要生活在這個(ge) 國家,天子的家人犯了罪,也應治罪,天子也不應為(wei) 其開脫。
從(cong) 瞽瞍的方麵說,他也承擔了重大損失。孟子曰:“孝子之至,莫大乎尊親(qin) ;尊親(qin) 之至,莫大乎以天下養(yang) 。為(wei) 天子父,尊之至也;以天下養(yang) ,養(yang) 之至也。”(《孟子·萬(wan) 章上》)孝包括“尊”和“養(yang) ”,養(yang) 是所有的兒(er) 女都可能做得到的,但是為(wei) 天子父的尊貴卻極其稀有。舜失去了天子之位,也就使瞽瞍失去了天子之父的尊榮和“以天下養(yang) ”的幸福,這也是他為(wei) 自己的犯罪行為(wei) 而承擔的後果。
綜上所述,舜“封象有庳”並非徇情枉法,而是兄友與(yu) 尊法兼顧;“竊負而逃”並非漠視法律與(yu) 公義(yi) ,而是孝親(qin) 與(yu) 正義(yi) 雙全。孟子論舜既非主張血緣親(qin) 情至上,也非稱讚違法悖理之舉(ju) ,他對“封象有庳”和“竊負而逃”的解釋是內(nei) 在一致的。它們(men) 都表明親(qin) 情是不可拋棄的,而公義(yi) 是不可違犯的,成就德性需要我們(men) 付出努力,乃至做出犧牲。這種解釋的思想根源在於(yu) ,孟子認為(wei) 孝悌與(yu) 正義(yi) 皆源自不可違反的人性,源自人的善端即惻隱之心與(yu) 羞惡之心;另一方麵孟子認為(wei) 仁義(yi) 道德乃是超越名利地位以至生死的善。
注釋:
[1] “萬(wan) 章問曰:‘象日以殺舜為(wei) 事,立為(wei) 天子,則放之,何也?’孟子曰:‘封之也,或曰放焉。’萬(wan) 章曰:‘舜流共工於(yu) 幽州,放驩兜於(yu) 崇山,殺三苗於(yu) 三危,殛鯀於(yu) 羽山,四罪而天下鹹服,誅不仁也。象至不仁,封之有庳。有庳之人奚罪焉?仁人固如是乎?在他人則誅之,在弟則封之。’曰:‘仁人之於(yu) 弟也,不藏怒焉,不宿怨焉,親(qin) 愛之而已矣。親(qin) 之欲其貴也,愛之欲其富也。封之有庳,富貴之也。身為(wei) 天子,弟為(wei) 匹夫,可謂親(qin) 愛之乎?’‘敢問或曰放者,何謂也?’曰:‘象不得有為(wei) 於(yu) 其國,天子使吏治其國,而納其貢稅焉,故謂之放,豈得暴彼民哉?雖然,欲常常而見之,故源源而來。‘不及貢,以政接於(yu) 有庳’,此之謂也。’”(《孟子·萬(wan) 章上》)
[2] “桃應問曰:‘舜為(wei) 天子,皋陶為(wei) 士,瞽瞍殺人,則如之何?’孟子曰:‘執之而已矣。’‘然則舜不禁與(yu) ?’曰:‘夫舜惡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然則舜如之何?’曰:‘舜視棄天下,猶棄敝蹝也。竊負而逃,遵海濱而處,終身䜣然,樂(le) 而忘天下。’”(《孟子·盡心上》)
[3] “葉公語孔子曰:‘吾黨(dang) 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孔子曰:‘吾黨(dang) 之直者,異於(yu) 是,父為(wei) 子隱,子為(wei) 父隱,直在其中矣。’”(《論語·子路》)
[4]丁為(wei) 祥:“邏輯、法律與(yu) ‘原子’公民”,郭齊勇主編:《<儒家倫(lun) 理新批判>之批判》,武漢大學出版社,2011年,第95頁。
[5]丁為(wei) 祥:“恕德、孝道與(yu) 禮教”,郭齊勇主編:《儒家倫(lun) 理爭(zheng) 鳴集》,湖北教育出版社,2004年,第213,214頁;丁為(wei) 祥:“儒家血緣親(qin) 情與(yu) 人倫(lun) 之愛的現代反思”,郭齊勇主編:《儒家倫(lun) 理爭(zheng) 鳴集》,第178頁。
[6] 楊澤波:“《孟子》的誤讀”,郭齊勇主編:《儒家倫(lun) 理爭(zheng) 鳴集》,第66頁。
[7] 丁為(wei) 祥:“傳(chuan) 統:具體(ti) 而又普遍”,郭齊勇主編:《儒家倫(lun) 理爭(zheng) 鳴集》,第195頁;郭齊勇:“也談‘子為(wei) 父隱’與(yu) 孟子論舜”,郭齊勇主編:《儒家倫(lun) 理爭(zheng) 鳴集》,第16頁;
[8] 郭齊勇:“也談‘子為(wei) 父隱’與(yu) 孟子論舜”,郭齊勇主編:《儒家倫(lun) 理爭(zheng) 鳴集》,第16頁;丁為(wei) 祥:“傳(chuan) 統:具體(ti) 而又普遍”,郭齊勇主編:《儒家倫(lun) 理爭(zheng) 鳴集》,第194頁。
[9]劉清平:“美德還是腐敗?”,郭齊勇主編:《儒家倫(lun) 理爭(zheng) 鳴集》,第892頁。
[10]鄧曉芒:《儒家倫(lun) 理新批判》,重慶大學出版社,2010年,第40頁。
[11]劉清平:“論孔孟儒學的血親(qin) 團體(ti) 性特征”,郭齊勇主編:《儒家倫(lun) 理爭(zheng) 鳴集》,第860頁。
[12] 司馬遷:《史記》(全十冊(ce) ),第一冊(ce) ,中華書(shu) 局,1963年,第30頁。
[13] 楊澤波:“《孟子》,是不該這樣糟蹋的”,郭齊勇主編:《儒家倫(lun) 理爭(zheng) 鳴集》,第78頁。
[14] 丁為(wei) 祥:“恕德、孝道與(yu) 禮教”,郭齊勇主編:《儒家倫(lun) 理爭(zheng) 鳴集》,第207頁。
[15] 劉清平:“美德還是腐敗?”,郭齊勇主編:《儒家倫(lun) 理爭(zheng) 鳴集》,第890頁。
[16] 鄧曉芒:《儒家倫(lun) 理新批判》,重慶大學出版社,2010年,第18頁。
[17] 鄧曉芒:《儒家倫(lun) 理新批判》,第157頁。
[18] 黃裕生:“普遍倫(lun) 理學的出發點:自由個(ge) 體(ti) 還是關(guan) 係角色?”,郭齊勇主編:《儒家倫(lun) 理爭(zheng) 鳴集》,第951頁。
[19] 劉清平:“美德還是腐敗?”,郭齊勇主編:《儒家倫(lun) 理爭(zheng) 鳴集》,第893頁。
[20] 劉清平:《忠孝與(yu) 仁義(yi) 》,複旦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111頁。
[21] 李秋零主編:《康德著作全集》第6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0年,第349頁。
[22]黃裕生:“普遍倫(lun) 理學的出發點:自由個(ge) 體(ti) 還是關(guan) 係角色?”,郭齊勇主編:《儒家倫(lun) 理爭(zheng) 鳴集》,第952頁。
[23]丁為(wei) 祥:“恕德、孝道與(yu) 禮教”,郭齊勇主編:《儒家倫(lun) 理爭(zheng) 鳴集》,第207頁。
[24]司馬遷:《史記》(全十冊(ce) ),第一冊(ce) ,中華書(shu) 局,1963年,第32頁。
[25]劉清平:“美德還是腐敗?”,郭齊勇主編:《儒家倫(lun) 理爭(zheng) 鳴集》,第889頁。
[26]劉清平:“論孔孟儒學的血親(qin) 團體(ti) 性特征”,郭齊勇主編:《儒家倫(lun) 理爭(zheng) 鳴集》,第860頁。
[27]劉清平:“美德還是腐敗?”,郭齊勇主編:《儒家倫(lun) 理爭(zheng) 鳴集》,第892頁。
[28] 《孟子·萬(wan) 章上》。
[29]劉清平:“美德還是腐敗?”,郭齊勇主編:《儒家倫(lun) 理爭(zheng) 鳴集》,第893頁。
[30]郭齊勇:“也談‘子為(wei) 父隱’與(yu) 孟子論舜”, 郭齊勇主編:《儒家倫(lun) 理爭(zheng) 鳴集》,第16頁。
[31]劉清平:“再論孔孟儒學與(yu) 腐敗問題”, 郭齊勇主編:《儒家倫(lun) 理爭(zheng) 鳴集》,第923頁。
[32]楊澤波:“《孟子》的誤讀”,郭齊勇主編:《儒家倫(lun) 理爭(zheng) 鳴集》,第65頁。
[33]丁為(wei) 祥:“傳(chuan) 統:具體(ti) 而又普遍”,郭齊勇主編:《儒家倫(lun) 理爭(zheng) 鳴集》,第195頁。
[34]劉清平:“美德還是腐敗?”,郭齊勇主編:《儒家倫(lun) 理爭(zheng) 鳴集》,第889頁。
[35]劉清平:“也談‘善意解讀’和‘人文學關(guan) 懷’”,郭齊勇主編:《儒家倫(lun) 理爭(zheng) 鳴集》,第909頁。
[36]劉清平:“美德還是腐敗?”,郭齊勇主編:《儒家倫(lun) 理爭(zheng) 鳴集》,第894頁。
[37]劉清平:“美德還是腐敗?”,郭齊勇主編:《儒家倫(lun) 理爭(zheng) 鳴集》,第891頁。
[38]劉清平:“美德還是腐敗?”,郭齊勇主編:《儒家倫(lun) 理爭(zheng) 鳴集》,第892頁。
[39] 劉清平:“儒家倫(lun) 理與(yu) 社會(hui) 公德”,郭齊勇主編:《儒家倫(lun) 理爭(zheng) 鳴集》,第900-901頁。
責任編輯:柳君
伟德线上平台

青春儒學

民間儒行

伟德线上平台

青春儒學

民間儒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