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chuan) 統喪(sang) 禮與(yu) 社會(hui) 長治久安
作者:王緒琴
來源:作者賜稿
時間:孔子二五六九年歲次戊戌六月廿五日庚午
耶穌2018年8月6日
近年來,國內(nei) 有些地區陸續出現一些關(guan) 於(yu) 喪(sang) 葬方麵的亂(luan) 象,如河南周口地區的強製平墳運動,江西上饒地區的強行收繳、焚燒棺木事件,安徽安慶地區突然強行推行火葬導致老人自殺事件,山東(dong) 一些地區的“七不準”和“十不準”的喪(sang) 葬禁令,有些地區禁止吹鼓喪(sang) 樂(le) 等舊俗和強製執行一天喪(sang) 期,等等。當前關(guan) 於(yu) 喪(sang) 葬方麵出現的一係列現象和問題,在表麵看來,隻是關(guan) 於(yu) 喪(sang) 葬這方麵的傳(chuan) 統舊俗陋習(xi) 是否有必要保留之爭(zheng) ,似乎並不是什麽(me) 重要的事情。但是,深層次來說,喪(sang) 葬禮俗乃是中國文化中最具根本性的文化之一,隨意的拋棄和踐踏傳(chuan) 統喪(sang) 禮文化,將會(hui) 動搖中國文化的根基。甚至,進一步說,若處理不當,將會(hui) 影響到社會(hui) 的長治久安。《論語》曰:“慎終追遠,民德歸厚”。《孟子》曰:“是使民養(yang) 生喪(sang) 死無憾,王道之始也。”在儒家看來,生死大事,必當慎重對待之,處理得當,民德歸厚,社會(hui) 可長治久安。
一、國家教化綱領與(yu) 社會(hui) 長治久安之間的內(nei) 在關(guan) 係
關(guan) 於(yu) 在治國理念方麵,孔子曾有一段經典的表述:
入其國,其教可知也。其為(wei) 人也,溫柔敦厚,《詩》教也。疏通知遠,《書(shu) 》教也。廣博易良,《樂(le) 》教也。絜靜精微,《易》教也。恭儉(jian) 莊敬,《禮》教也。屬辭比事,《春秋》教也。故《詩》之失愚,《書(shu) 》之失誣,《樂(le) 》之失奢,《易》之失賊,《禮》之失煩,《春秋》之失亂(luan) ,其為(wei) 人也,溫柔敦厚而不愚,則深於(yu) 《詩》者也。疏通知遠而不誣,則深於(yu) 《書(shu) 》者也。廣博易良而不奢,則深於(yu) 《樂(le) 》者也。絜靜精微而不賊,則深於(yu) 《易》者也。恭儉(jian) 莊敬而不煩,則深於(yu) 《禮》者也。屬辭比事而不亂(luan) ,則深於(yu) 《春秋》者也。(《禮記•經解》)
可見,立國必先立其教,國家欲治理的好並久遠和順,先要確立起治理和教化的理念,依此理論教化民眾(zhong) ,久而敦化入俗,他人一入其國,國民之品格氣蘊宛然可見也。在孔子看來,依據不同的經典進行教化會(hui) 帶來不同的“國家氣質”,以《詩》教之,溫柔敦厚;以《書(shu) 》教之,疏通知遠;以《樂(le) 》教之,廣博易良;以《易》教之,絜靜精微;以《禮》教之,恭儉(jian) 莊敬;以《春秋》教之,屬辭比事。當然,也並非一國之教化必依一部經典,理想的狀況是六經共教之,如此形成的“國家氣質”必定是這些良好的品質兼而有之,溫柔敦厚而不愚,疏通知遠而不誣……屬辭比事而不亂(luan) 。這是何等極致而美好的情景呀!顯然,一國之教化想做到如此理想完美的狀況是不太容易的,即便要做到溫柔敦厚的“詩教”和絜靜精微的“易教”也實屬不易,但是,做到恭儉(jian) 莊敬的“禮教”和廣博易良的“樂(le) 教”總會(hui) 容易一些。也故此,儒家在國家治理和教化中,會(hui) 優(you) 先推行禮樂(le) 教化。《禮記》曰:“教訓正俗,非禮不備。”(《禮記·曲禮上》)正是此義(yi) 。
按照這個(ge) 邏輯,禮教是首先推行的教化。孔子曰: “夫禮,先王以承天之道,以治人之情。故失之者死,得之者生。《詩》曰,相鼠有體(ti) ,人而無禮,人而無禮,胡不遄死! 是故夫禮,必本於(yu) 天,殽於(yu) 地,列於(yu) 鬼神,達於(yu) 喪(sang) 祭射禦冠朝聘。故聖人以禮示之,故天下國家可得而正也。”(《禮記·禮運》)禮之本體(ti) 根於(yu) 天地,列於(yu) 鬼神,其用則達於(yu) 喪(sang) 祭射禦冠朝聘等政治、生活諸多領域。《周禮·春官·大宗伯》曰:
大宗伯之職,掌建邦之天神、人鬼、地示之禮,以佐王建保邦國。以吉禮事邦國之鬼神示,以禋祀祀昊天上帝……以烝冬享先王。以凶禮哀邦國之憂,以喪(sang) 禮哀死亡,以荒禮哀凶劄,以吊禮哀禍災,以禬禮哀圍敗,以恤禮哀寇亂(luan) 。以賓禮親(qin) 邦國,春見曰朝,夏見曰宗,秋見曰覲,冬見曰遇,時見曰會(hui) ,殷見曰同,時聘曰問,殷覜曰視。以軍(jun) 禮同邦國,大師之禮,用眾(zhong) 也;大均之禮,恤眾(zhong) 也;大田之禮,簡眾(zhong) 也;大役之禮,任眾(zhong) 也;大封之禮,合眾(zhong) 也。以嘉禮親(qin) 萬(wan) 民,以飲食之禮,親(qin) 宗族兄弟;以婚冠之禮,親(qin) 成男女;以賓射之禮,親(qin) 故舊朋友;以饗燕之禮,親(qin) 四方之賓客;以脤膰之禮,親(qin) 兄弟之國;以賀慶之禮,親(qin) 異姓之國。
在中國古代文化中,禮教落實到具體(ti) 的實踐和操作層麵,即為(wei) “五禮”,包括吉禮、凶禮、軍(jun) 禮、賓禮、嘉禮等五大類禮儀(yi) 規範。“以喪(sang) 禮哀死亡”的喪(sang) 禮為(wei) 凶禮,表明喪(sang) 禮是在人死亡之哀思之禮製也。
在《周禮》中,關(guan) 於(yu) 喪(sang) 禮的內(nei) 容散見於(yu) 各篇目中。《儀(yi) 禮》共17篇,其中關(guan) 於(yu) 喪(sang) 禮的篇目4篇,分別是《喪(sang) 服》、《士喪(sang) 禮》、《既夕禮》、《士虞禮》。《禮記》共49篇,其中關(guan) 於(yu) 喪(sang) 禮的篇目達11篇,分別是《檀弓上》、《檀弓下》、《喪(sang) 服》、《雜記》、《喪(sang) 大記》、《奔喪(sang) 》、《問喪(sang) 》、《服問》、《間傳(chuan) 》、《三年問》、《喪(sang) 服四製》。《孔子家語》、《荀子》(尤以《禮論》篇)、《孟子》、《朱子家禮》等典籍中也有大量關(guan) 於(yu) 喪(sang) 禮的內(nei) 容。與(yu) 冠禮、婚禮、射禮、朝聘禮等相比,對喪(sang) 禮的重視程度顯然是最高的,孟子曰:“養(yang) 生不足以當大事,惟送死可以當大事。”(《孟子·離婁下》)朱熹注曰:“事生故當愛敬,然亦人道之常耳,至於(yu) 送死,則人道之大變。孝子之事親(qin) ,舍是無以用其力矣。故尤以為(wei) 大事,而必誠必信,不使少有後日之誨也。”(《四書(shu) 集注·孟子章句》)喪(sang) 禮流程之繁鎖和具體(ti) ,非其它禮儀(yi) 可比,而且喪(sang) 期也很長,之所以如此,《荀子·禮論》曰:“三月之殯,何以?曰:大之也,重之也。所致隆也,所致親(qin) 也……故天子七月,諸侯五月,大夫三月,皆使其須足以容事,事足以容成,成足以容文,文足以容備,曲容備物之謂道矣。”朱熹曰:“三月而葬,前期擇地之可葬。”(《朱子家禮》卷四)一般喪(sang) 殯之期為(wei) 三個(ge) 月,而天子竟達七個(ge) 月,之所以如此,正是要把喪(sang) 禮作為(wei) 國家最為(wei) 重大隆重的事情來對待,顯然,傳(chuan) 統社會(hui) 的統治者很清楚喪(sang) 禮之慎終追遠的作用與(yu) 國家長治久安之間的內(nei) 在關(guan) 係。
二、喪(sang) 禮的德育教化功能
《禮記》中記載了大量的喪(sang) 禮方麵的要求:
卒哭乃諱。禮,不諱嫌名。二名不偏諱。逮事父母,則諱王父母;不逮事父母,則不諱王父母。(《禮記·曲禮上》)
齊者不樂(le) 不吊。居喪(sang) 之禮,毀瘠不形,視聽不衰。(《禮記·曲禮上》)
禮:斬衰之喪(sang) ,唯而不對;齊衰之喪(sang) ,對而不言;大功之喪(sang) ,言而不議;緦、小功之喪(sang) ,議而不及樂(le) 。”(《禮記·喪(sang) 服四製》)
喪(sang) 有四製,變而從(cong) 宜,取之四時也。有恩有理,有節有權,取之人情也。恩者仁也,理者義(yi) 也,節者禮也,權者知也。仁義(yi) 禮知,人道具矣。(《禮記·喪(sang) 服四製》)
吊喪(sang) 弗能賻,不問其所費……適墓不登壟,助葬必執紼。臨(lin) 喪(sang) 不笑。揖人必違其位。望柩不歌。入臨(lin) 不翔。當食不歎。(《禮記·曲禮上》)
“居喪(sang) ,未葬,讀喪(sang) 禮;既葬,讀祭禮;喪(sang) 複常,讀樂(le) 章,居喪(sang) 不言樂(le) ,祭事不言凶,公庭不言婦女。”(《禮記·曲禮下》)
喪(sang) 食雖惡,必充饑,饑而廢事,非禮也;飽而忘哀,亦非禮也。視不明,聽不聰,行不正,不知哀,君子病之。故有疾飲酒食肉,五十不致毀,六十不毀,七十飲酒食肉,皆為(wei) 疑死。(《禮記·雜記下》)
斬衰,三日不食;齊衰,二日不食;大功,三不食;小功緦麻,再不食;士與(yu) 斂焉,則一不食。(《禮記·間傳(chuan) 》)
上取象於(yu) 天,下取法於(yu) 地,中取則於(yu) 人,人之所以群居和一之理盡矣。(《禮記·三年問》)
三年之喪(sang) 何也?曰:稱情而立文,因以飾群,別親(qin) 疏貴踐之節,而弗可損益也。故曰:無易之道也。(《禮記·三年問》)
創钜者其日久,痛甚者其愈遲,三年者,稱情而立文,所以為(wei) 至痛極也。(《禮記·三年問》)
三年之喪(sang) 的範圍,“自天子達於(yu) 庶人”。(《禮記·王製》)。
這些記載顯示,在避諱父母的名字、居喪(sang) 時不能聽音樂(le) 、喪(sang) 服的要求、吊喪(sang) 時的注意事項、對喪(sang) 禮的學習(xi) 、居喪(sang) 時的飲食、守喪(sang) 時間長短等等諸方麵相關(guan) 事宜均有詳細的規定。
對喪(sang) 禮的重視體(ti) 現在國家相關(guan) 規定中,以“三年之喪(sang) ”為(wei) 例,古代上至王公貴族,下至黎民百姓,家中親(qin) 人去世,必須回家奔喪(sang) ,並要為(wei) 逝去的父母守喪(sang) 三年。如明代首輔張居正未遵守禮製辭官回家丁憂引發了朝野上下強烈的批評。公元1577年,萬(wan) 曆皇帝的老師、權傾(qing) 一時的首輔大臣張居正的父親(qin) 去世了,按照喪(sang) 禮古製,張居正應該離開京城回原籍丁憂,十五歲的萬(wan) 曆“奪情”不準其還鄉(xiang) ,張居正以“移孝做忠”之名留在了京師,這下引起了包括張居正門生在內(nei) 的眾(zhong) 多士大夫的不滿,紛紛上書(shu) 反對。後來,雖然皇帝以強製手段壓製了此事,但是卻對張居正的政治生涯和身後的聲譽造成了巨大的影響。
《禮記》曰:
喪(sang) 禮,哀戚之至也,節哀,順變也;君子念始之者也。複,盡愛之道也,有禱祠之心焉。(《禮記·檀弓下》)
喪(sang) 禮,是對逝者的哀思和悼念,生者念及逝去的親(qin) 人,心裏充滿了悲慟。哀戚之至必要借助一定的儀(yi) 式去寄托哀思,禱祠之心則需要一定的方式去表達,節哀而順變,亦須有疏解和釋放的過程,因此,喪(sang) 禮之必要性正在於(yu) 此,它完成了陰陽兩(liang) 界的雙重安頓。有學者說:“喪(sang) 禮反映了上古先民的喪(sang) 葬禮俗,表達了事死如事生的觀念,更是對人生最後階段的高度重視。喪(sang) 禮的存在強調了對於(yu) 個(ge) 體(ti) 生命歸宿的尊重,對於(yu) 個(ge) 體(ti) 生命價(jia) 值的肯定,同時亦包含著對個(ge) 體(ti) 生命一生行為(wei) 品質的總結。”[①]重死則必重生,在這個(ge) 意義(yi) 上,喪(sang) 禮也正是做給在世的人看的。一方麵,喪(sang) 禮可以使逝者親(qin) 人的悲痛之情得到緩解和釋放;另一方麵,喪(sang) 禮使活著的人更加知道生的可貴。當逝者的一生在喪(sang) 禮和墓碑上“蓋棺論定”的時候,也將給生者一個(ge) 反思的時刻:餘(yu) 生該怎樣度過?什麽(me) 才是有益的人生?什麽(me) 樣的人生才能在喪(sang) 禮上贏得尊重的?
傳(chuan) 統喪(sang) 葬其實應該包括“殮-殯-葬-祭”四個(ge) 環節,“祭者,誌意思慕之情也,忠信愛敬之至矣,禮節文貌之盛矣。”(《荀子·禮論》)“慎終”,主要來自於(yu) 喪(sang) 葬,而“追遠”主要來自於(yu) 祭祀。《詩經》曰:“無念爾祖,聿修厥德。永言配命,自求多福。殷之未喪(sang) 師,克配上帝。宜鑒於(yu) 殷,駿命不易!命之不易,無遏爾躬。”(《詩經·大雅·文王》) 《禮記》曰:“人道,親(qin) 親(qin) 也。親(qin) 親(qin) 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禮記·大傳(chuan) 》)敬天法祖,是儒家禮儀(yi) 的核心,感念先祖之德行,正是為(wei) 了修養(yang) 自身的德行。
元代思想家曹元用曰:
孔子之教,非帝王之政不能及遠;帝王之政,非孔子之教不能善俗。教之不能遠,無損於(yu) 道;政之不能善俗,必危其國。[②]
“善俗”者,正是指禮教通過國家政治的道德教化功能,儒家禮教借助國家的政治體(ti) 係才能推廣開來,遍及廣大民眾(zhong) ,推行不廣,於(yu) 禮教之道無損,而作為(wei) 國家不能利用禮教以善民俗,卻必將危及其國。因此,喪(sang) 禮還有一個(ge) 事關(guan) 國家存亡的德育教化的功能:敬畏感的獲得。人們(men) 參加喪(sang) 禮一般都會(hui) 獲得這樣的感受:神秘、怪異、恐懼,但是這些都是產(chan) 生敬畏感的來源。現代社會(hui) 之所以出現了很多前所未聞、超越人性和道德底限的事情,內(nei) 在原因在於(yu) 人們(men) 缺少敬畏感,無所畏懼則必然肆無忌憚。因此,草率地把死去的人當作垃圾“處理”掉,[③]看似節約了資源和成本(其實,火葬是否真正節約了土地資源和降低了喪(sang) 葬成本還是一個(ge) 需要深入研究和對比的課題),卻埋藏下了一個(ge) 更大的隱患。一個(ge) 人的一生未必能夠給這個(ge) 世界帶來多少價(jia) 值和財富,但是當他毫無顧忌地要破壞和報複這個(ge) 世界的時候,其成本和代價(jia) 卻可能是相當巨大的。否棄喪(sang) 禮者,多以喪(sang) 禮為(wei) “迷信”活動為(wei) 由而拒斥之。荀子曰:“君子以為(wei) 文,百姓以為(wei) 神。”(《荀子·天論》)因此,儒家一直保持了禮樂(le) 教化與(yu) 神道設教之間的張力。對於(yu) 普通民眾(zhong) 來說,適當的“迷信”,恰恰是人們(men) 因對未知的敬畏而建立行為(wei) 邊界的開始。過分的簡化和去魅傳(chuan) 統喪(sang) 禮,會(hui) 斷絕掉人們(men) 獲得敬畏感的一個(ge) 重要來源。
三、傳(chuan) 統喪(sang) 禮的傳(chuan) 承與(yu) 革新
對於(yu) 古代喪(sang) 禮的規定,其實隨著時代的推移,已經早就在損益變化中傳(chuan) 承和革新著。如古代的封建統治者為(wei) 了強調喪(sang) 禮之重要,開始使用陶俑進行陪葬,後來竟不惜采用人殉製度(據考古發現表明,早在5000年前的龍山文化時期就出現了人殉)。這一做法遭到了後世的批判,如孔子曰:“始作俑者,其無後乎!” (《孟子梁惠王上》)荀子:“殺生而送死,謂之賊。”(《荀子·禮論》)自春秋之後,漸次廢止。
其實,宋代也曾出現過火葬與(yu) 土葬之爭(zheng) ,不過與(yu) 現在情況相反的是,當時的政府卻是要維護土葬的喪(sang) 禮舊製。我們(men) 知道,中國古代的喪(sang) 葬是以土葬為(wei) 基本標準的,“古人之法,必犯大惡,則焚其屍。”[④]作奸犯科的大惡之人才會(hui) 焚其屍以作為(wei) 懲罰,普通人則視“焚屍揚灰”為(wei) 奇恥大辱。但是在宋代,受佛教的影響,加之人多地狹等原因,火葬漸為(wei) 流行,“喪(sang) 禮盡用釋氏”[⑤]的情況日益普遍和嚴(yan) 重起來。如“河東(dong) 人眾(zhong) 而地狹,民家有喪(sang) 事,雖至親(qin) ,悉燔熱,取骨燼寄僧舍中,以至積久,棄捐乃已,習(xi) 以為(wei) 俗”[⑥],兩(liang) 浙路“水鄉(xiang) 風俗,人死,雖富有力者,不辦蕞爾之土以安厝,亦致焚如”,兩(liang) 湖地區“楚俗死者焚,而委其骨於(yu) 野”[⑦],福建地區“鄉(xiang) 俗相承……委之火化,積習(xi) 歲久,視以為(wei) 常”[⑧]。此外,四川、江西、廣東(dong) 等地火葬習(xi) 俗亦相當盛行。[⑨]兩(liang) 宋時期竟然成為(wei) “我國曆史上火葬最為(wei) 盛行的時期”。[⑩]
顯然,火葬習(xi) 俗的盛行對於(yu) 傳(chuan) 統一直沿習(xi) 的儒家喪(sang) 葬禮製造成了重大的衝(chong) 擊,對曆代統治者所固守的儒家倫(lun) 理道德構成了嚴(yan) 厲的挑戰,若不給予合理的引導和處置,長此以往,事必影響到社會(hui) 秩序的穩定。開始時,宋代政府試圖製止這一趨勢的延續,宋太祖於(yu) 建隆三年三月下詔曰:“王者設棺之品,建封樹之製,所以厚人倫(lun) 而一風化也。近代以來,遵用夷法,率多火葬,甚愆典禮,自今宜禁之。”[11]然而,僅(jin) 靠這一紙政令根本無法有效地遏止其勢。
據載:
紹興(xing) 二十七年,監登聞鼓院範同言:“今民俗有所謂火化者,生則奉養(yang) 之具唯恐不至,死則燔爇而棄捐之,何獨厚於(yu) 生而薄於(yu) 死乎?甚者焚而置之水中,識者見之動心。國朝著令,貧無葬地者,許以係官之地安葬。河東(dong) 地狹人眾(zhong) ,雖至親(qin) 之喪(sang) ,悉皆焚棄。韓琦鎮並州,以官錢市田數頃,給民安葬,至今為(wei) 美談。然則承流宣化,使民不畔於(yu) 禮法,正守臣之職也。方今火葬之慘,日益熾甚,事關(guan) 風化,理宜禁止。仍飭守臣措置荒閑之地,使貧民得以收葬,少裨風化之美。”從(cong) 之。(《宋史·士庶人喪(sang) 禮服紀》)
這表明到南宋時期火葬之風屢禁未止,依舊相當盛行。南宋政府便采取了一些幫扶措施引導和幫助民眾(zhong) 進行土葬,如對於(yu) 貧窮買(mai) 不起墓地者,讓其在政府的公地上安葬,或者官方購買(mai) 土地和利用荒閑之地,給民安葬,以正風化,“使民不畔於(yu) 禮法”。
當時還有些少數民族地區因喪(sang) 葬風俗原因導致的火葬情況嚴(yan) 重:
二十八年,戶部侍郎榮薿言:“比因臣僚陳請禁火葬,令州郡置荒閑之地,使貧民得以收葬,誠為(wei) 善政。臣聞吳越之俗,葬送費廣,必積累而後辦。至於(yu) 貧下之家,送終之具,唯務從(cong) 簡,是以從(cong) 來率以火化為(wei) 便,相習(xi) 成風,勢難遽革。況州縣休息之久,生聚日繁,所用之地,必須寬廣。乃附郭近便處,官司以艱得之故,有未行摽撥者。既葬埋未有處所,而行火化之禁,恐非人情所安。欲乞除豪富士族申嚴(yan) 禁止外,貧下之民並客旅遠方之人,若有死亡,姑從(cong) 其便,候將來州縣摽撥到荒閑之地,別行取旨。”詔依,仍令諸州依已降指揮,措置摽撥。(《宋史·士庶人喪(sang) 禮服紀》)
根據記載,當時的吳越之地的喪(sang) 葬風俗,葬送費用高昂,貧困的人家則采用火葬的方式簡化送葬之事。紹興(xing) 二十八年(1158年),戶部尚書(shu) 榮薿上書(shu) 勸導皇帝尊重各地習(xi) 俗,不能用“一刀切”的方式處理此事。建議隻在該地區的“豪富士族”的開明人士中間先推行土葬,而普通民眾(zhong) 則“姑從(cong) 其便”,在將來撥給“荒閑之地”慢慢引導民眾(zhong) 進行土葬。皇帝準奏,下詔依該書(shu) 建議執行。顯然,宋代對待喪(sang) 葬方式問題上,體(ti) 現了當時的政府很好地兼顧了人情、信仰和禮製之間的平衡。[12]這個(ge) 曆史案例對於(yu) 我們(men) 當下還是有很好的借鑒意義(yi) ,傳(chuan) 統社會(hui) 的統治者之所以極其重視喪(sang) 葬的方式,尤其是維護土葬的儒家舊製,就在於(yu) 他們(men) 深刻地清楚喪(sang) 禮對於(yu) 民風敦化和社會(hui) 長治久安的強大而深遠的內(nei) 在影響力,故不惜運用國家財政和土地資源引導民眾(zhong) 采用合乎禮法的土葬方式。
近代國學大師胡適先生也是革新傳(chuan) 統喪(sang) 禮的實踐者,他主張把“迷信的、虛偽(wei) 的、野蠻的風俗”和“繁重禮節”進行刪減甚至刪除,喪(sang) 禮要與(yu) 世界文明和現代生活方式保持一定的一致性,盡量簡潔幹淨,“把後世加入的種種野蠻迷信的儀(yi) 式刪除幹淨”,使喪(sang) 葬禮儀(yi) “近乎人情,適合於(yu) 現代生活狀況”。[13]對於(yu) 傳(chuan) 統喪(sang) 禮與(yu) 現代喪(sang) 禮的轉換具有明顯的推動意義(yi) 。
另外,關(guan) 於(yu) 保持喪(sang) 禮傳(chuan) 統將有礙於(yu) “現代化”的說法,可以用台灣地區的喪(sang) 葬辦法做一參照。台灣除了在喪(sang) 禮文化方麵保留的比大陸更加完整和更有古典韻味外(參考附件:《台灣國民禮儀(yi) 範例(喪(sang) 禮部分)》),台灣民眾(zhong) 把慎終追遠的餘(yu) 韻綿延到日常生活的每一天之中。比如,台灣民眾(zhong) 還保留每天傍晚在自家門口給天地和祖先燒紙錢的傳(chuan) 統。有不少家庭甚至會(hui) 把自家的房屋單獨辟開一間,做一個(ge) 私家的“小廟”(一般叫作“堂”),裏麵供奉的一般是當地的土地神、自家的先祖的神龕等 ,除了自己祭拜外,也對外開放,允許鄰居和路人進行祭拜。這些做法在傳(chuan) 統與(yu) 現代之間,找到了合理的平衡。
其實,在深受中國傳(chuan) 統文化影響的“亞(ya) 漢文化區”,喪(sang) 禮文化的傳(chuan) 承和保留似乎都比我們(men) 做的好,比如韓國接受中國的儒家喪(sang) 禮文化至少在隋唐時期甚或更早,後來,在高麗(li) 忠烈王朝代安晌引入《朱子全書(shu) 》,對《朱子家禮》中的喪(sang) 禮相關(guan) 內(nei) 容又進行了深入的研究,並吸納入自己的喪(sang) 禮文化中。[14]還如,日本、新加坡、馬來西亞(ya) 、印度尼西亞(ya) 等地,關(guan) 於(yu) 中國傳(chuan) 統喪(sang) 禮文化的傳(chuan) 承與(yu) 創新都有其成功的經驗。在美國唐人街,不論是舉(ju) 辦紅白之事,都成了一種文化符號性的盛大節目,引得各國遊人紛紛駐足觀望,對於(yu) 中國傳(chuan) 統文化的傳(chuan) 承和傳(chuan) 播意義(yi) 重大。
現代不少人開始接受基督教的喪(sang) 葬文明,有時為(wei) 了兼顧逝者親(qin) 人的不同信仰,還逐漸出現一些中西喪(sang) 禮文化雜揉的形式,這也沒什麽(me) 不可,重要的是要讓人們(men) 在風俗和信仰、傳(chuan) 統與(yu) 現代的轉換中自然選擇,在喪(sang) 禮的儀(yi) 式中可以表達哀思、釋放情感,起到“慎終追遠”的效果。喪(sang) 禮肯定是必要的,當然傳(chuan) 統的喪(sang) 禮不必要也不可能完全保留和堅持,可以進行符合現代生活的轉換和簡化,但是,一切要以人性為(wei) 基點,這不隻是對逝者的尊重,更是在給生者繼續生著的內(nei) 在理由。當然,我們(men) 又不主張簡化太過,因為(wei) 喪(sang) 禮作為(wei) 一種禮儀(yi) 形式,是“文以載道”和“文以載德”的,儀(yi) 式和程序的過分簡化,最終的結果隻能是道無所載和德無所載了,不慎終不追遠,民德隻能歸薄了(尤其在喪(sang) 期的規定上,古製的“三月而葬”在現代生活中很難堅持,但是三日而葬或一日而葬顯然簡化太過了,至少應該是“七日而葬”)。
結語:
其實,隨著時代的推移,由現代生活快速節奏所決(jue) 定,傳(chuan) 統喪(sang) 禮隻會(hui) 走向進一步的簡化,對於(yu) 其中的精神內(nei) 核我們(men) 的傳(chuan) 承和堅守還唯恐不及。因此,現在我國有些地區在喪(sang) 葬方麵的有些做法顯然太過粗暴和急切了,尤其沒有深入地思考過喪(sang) 禮文化和社會(hui) 長治久安之間的內(nei) 在聯係,以及如此急不可耐地舍棄喪(sang) 葬傳(chuan) 統之後對於(yu) 傳(chuan) 統文化的巨大破壞意義(yi) 等。因此,傳(chuan) 統喪(sang) 禮的傳(chuan) 承與(yu) 革新應當循序漸進,在傳(chuan) 承中緩慢平穩地過渡和變革。茲(zi) 事體(ti) 大,切要三思!
附件(資料來自於(yu) 2018年7月14-15日中國社科院儒教研究中心與(yu) 中國人民大學孔子研究院聯合舉(ju) 辦的“中華傳(chuan) 統喪(sang) 葬禮儀(yi) 與(yu) 改革研討會(hui) ”):
台灣國民禮儀(yi) 範例(喪(sang) 禮部分)
第五章 喪(sang) 禮第一節 治喪(sang)
第四十五條 喪(sang) 事應訃告至親(qin) 好友,並得設治喪(sang) 委員會(hui) 治喪(sang) 。附訃告參考式樣如左:
一、由家屬具名之訃告

二、由治喪(sang) 委員會(hui) 具名之訃告

第四十六條 亡故者入殮,家屬依本章第五節之所定分別成服,並在柩前設置靈案、遺像或靈位。
第四十七條 大殮蓋棺前,家屬及親(qin) 友得瞻視遺容。
第二節 奠吊
第四十八條 家奠在出殯前行之,其儀(yi) 式如左:一、奠禮開始。二、與(yu) 奠者就位。三、奏哀樂(le) (不用樂(le) 者略)。四、上香。五、獻奠品(獻花、獻爵、獻饌)。六、讀奠文(不用奠文者略)。七、向遺像或靈位行禮(本款之行禮指鞠躬或跪拜、直係卑親(qin) 屬家奠時行跪拜禮)。八、奏哀樂(le) (不用樂(le) 者略)。九、禮成。第四十九條 親(qin) 友奠吊應向遺像或靈位行禮,並向其家屬致唁,團體(ti) 奠祭得參照前條所定之儀(yi) 式辦理。親(qin) 友行禮時,家屬於(yu) 案側(ce) 答禮。第五十條 親(qin) 友之喪(sang) ,應臨(lin) 吊展奠,道遠者得函電致唁;奠吊時,應肅穆靜默,不得製造噪音及妨害鄰裏安寧。
第五十一條靈堂宜設在適當處所,應避免妨害交通及觀瞻。靈堂布置暨參加奠吊位置如下:

第三節 出殯第五十二條 出殯時,親(qin) 屬向遺像或靈位行啟靈禮後,撤幃、舁柩啟行,其次序如左:一、前導(標明○○○○○之喪(sang) )。二、儀(yi) 仗(不用儀(yi) 仗者略)。三、樂(le) 隊(應用國民禮儀(yi) 樂(le) 曲;不用樂(le) 隊者略)。四、遺像。五、靈柩。六、靈位(孝子或孝女恭奉)。七、重服親(qin) 屬。八、親(qin) 屬。
九、送殯者。第五十三條 送殯親(qin) 友,宜著素色或深色服裝,並佩帶黑紗或素花。除至親(qin) 好友外,家屬可於(yu) 啟靈後懇辭。第四節 安葬第五十四條 靈柩至葬所,舉(ju) 行安葬禮,其儀(yi) 式如左:一、安葬禮開始。二、全體(ti) 肅立。三、主奠者就位。四、奏哀樂(le) (不用樂(le) 者略)。五、上香。六、獻奠品(獻花、獻爵、獻饌)。七、讀安葬文(不用安葬文者略)。八、向靈柩行禮(本款之行禮指鞠躬,但直係卑親(qin) 屬行跪拜禮)。九、扶靈柩入壙。十、掩土封壙(火葬者略)。十一、奏哀樂(le) (不用樂(le) 者略)。
十二、禮成。靈柩安葬畢,親(qin) 屬奉遺像或靈位歸。火葬者遺骨宜奉置靈(納)骨堂(塔)。第五節 喪(sang) 期及喪(sang) 服第五十五條 為(wei) 亡故親(qin) 人服喪(sang) 日期,自其逝世日起算,喪(sang) 期分左列五等:

對於(yu) 妻族或未規定服喪(sang) 期之親(qin) 屬,得比照前項相當親(qin) 等親(qin) 屬之所定服喪(sang) 。
第五十六條 喪(sang) 服依左列之所定,在入檢、祭奠及出殯時服之:一、三年之喪(sang) ,服粗麻布衣,冠履如之。二、一年之喪(sang) ,服苧麻布衣冠,素履。三、九月之喪(sang) ,服藍布衣冠,素履。
四、五月之喪(sang) ,服黃布衣冠。五、三月之喪(sang) ,服素服。第五十七條 亡故者家屬於(yu) 服喪(sang) 期內(nei) 依左列方式,在手臂或發際(位置視亡故者性別而定,男左女右)佩帶服喪(sang) 標誌。一、服三年之喪(sang) 者,初喪(sang) 用粗麻布,三月後改用黑、白布(紗、毛線)。二、服一年之喪(sang) 者.初喪(sang) 用苧麻布,三月後改用黑、白布(紗、毛線)。三、服九月、五月、三月之喪(sang) 者,用黑或白布(紗、毛線)。第五十八條 亡故者親(qin) 屬在服喪(sang) 期間,依左列所定守喪(sang) :
一、服三年或一年之喪(sang) 者,在服喪(sang) 初三個(ge) 月內(nei) ,停止宴會(hui) 與(yu) 娛樂(le) ;在服喪(sang) 初六個(ge) 月內(nei) ,宜停止嫁娶。服喪(sang) 期滿於(yu) 家祭之日除服,在除服前,蓋私章用藍色,函劄自稱加[製]字。二、服九月以下之喪(sang) 者,在服喪(sang) 初一個(ge) 月內(nei) ,停止宴會(hui) 與(yu) 娛樂(le) 。於(yu) 期滿除服之日.宜對亡故者舉(ju) 行家祭。第五十九條 本章各條所定之事項,在有特殊習(xi) 俗之地區,得從(cong) 其習(xi) 俗;亡故者立有遺囑者,得從(cong) 其遺囑。
注釋:
[①] 戰學成:《喪(sang) 禮與(yu) 〈詩經〉悼亡詩》,《學術交流》,2006年,第4期。
[②] 孔貞叢(cong) :《闕裏誌》卷十《遣官祭闕裏廟碑》。
[③] 吳飛:《現在的殯葬製度是把過世的人當成垃圾來處理》,搜狐網https://www.sohu.com/a/214919516_788170,2018年1月5日。
[④] 《河南程氏遺書(shu) 》卷二上,《二程集》,中華書(shu) 局,1981年,第24頁。
[⑤] 蔡襄:《端明信》卷二十二《明禮》,文淵閣四庫全書(shu) 本,第1090冊(ce) ,第507頁。
[⑥]《宋朝事實類苑》卷二十三《韓稚圭》,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275頁。
[⑦] 《忠肅集》卷一十三《待禦史黃君墓誌銘》,中華書(shu) 局2002年,第269頁。
[⑧] 《西山文集》卷四十《泉州勸孝文》,文淵閣四庫全書(shu) 本,第1174冊(ce) ,第628頁。
[⑨] 以上宋代火葬情況的考察可詳見何俊、範立舟著:《南宋思想史》,上海古籍出版,2008年,第426-427頁。
[⑩] 張邦煒、張敏:《兩(liang) 宋火葬何以蔚然成風》,《四川師範大學學報》,1995年第3期,第97頁。文中估計兩(liang) 宋時期采用火葬的達10%-30%之間,其中的原因,作者認為(wei) 當時人口的大幅度增長(宋徽宗時人口突破一億(yi) 大關(guan) )和土地私有製的深化造成的“地窄民多”的狀況是主要原因。
[11] 《東(dong) 都事略》卷二《太祖紀》,文海出版社,1979年版影印本,第78頁。
[12] 詳細論述可參考郝怡:《宋代喪(sang) 禮中火葬盛行的原因分析》,《黑龍江史誌》,第23期。
[13] 參考高曉穎:《胡適對傳(chuan) 統喪(sang) 禮的改革》,《觀察與(yu) 思考》,2006年,第4期。
[14] 金英模:《韓國的傳(chuan) 統喪(sang) 禮》,《當代韓國》,1995年,第2期。
責任編輯: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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