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鉤】走,到宋朝投個標去

欄目:鉤沉考據
發布時間:2018-03-16 15:3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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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到宋朝投個(ge) 標去

作者:吳鉤

來源: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 發布

            原載於(yu) ”我們(men) 都愛宋朝“微信公眾(zhong) 號

時間:孔子二五六九年歲次戊戌正月廿九日丁未

            耶穌2018年3月16日

 

  

 

先說個(ge) 有趣的小故事。有一部叫做《新宋》的穿越小說,裏麵有個(ge) 情節:穿越回到宋代的小說主人公運用自己的現代知識,幫助宋人在杭州搞招標、投標。小說的作者以為(wei) 這是他給宋朝人暢想出來的創舉(ju) 。殊不知,在宋朝,其實已經有了非常完備的招投標製度,其製度的嚴(yan) 密、周全,甚至不讓今日的招投標做法。在了解了相關(guan) 史料之後,小說的作者不得不感慨:“宋代真是一個(ge) 讓人驚歎的時代。”

 

宋人管招投標叫做“買(mai) 撲”、“撲買(mai) ”。撲,有博弈、競爭(zheng) 之意;買(mai) ,即買(mai) 賣、交易。合起來,“買(mai) 撲”的意思就是競價(jia) 買(mai) 賣。宋朝的“買(mai) 撲”製度廣泛應用於(yu) 特許經營權拍賣、官田出讓與(yu) 請佃、商稅承包、政府采購等範圍,並形成了一套非常成熟的招投標程序。舉(ju) 一個(ge) 例子,如果宋政府要拍賣某個(ge) 坊場或官田的經營權或產(chan) 權,通常都會(hui) 采用“買(mai) 撲”即招投標的方案,整個(ge) 程序是這麽(me) 走的:

 

首先,主持拍賣的州政府要對拿出來招標的“標的”(比如某處酒坊的三年經營權)進行估價(jia) ,設定標底。標底通常采用以往拍賣的次高價(jia) 或中位數,“若累界(營業(ye) 額)有增無減,即取累界中次高一界為(wei) 額;如增虧(kui) 不常者,即取酌中一界為(wei) 額”;或者參照同類物品的市場交易價(jia) 格。

 

標底確定下來之後,便可以在“要鬧處”張榜公告招標了,包括說明政府這次要拍賣的是什麽(me) ,位於(yu) 何處,底價(jia) 幾何,歡迎有意競買(mai) 者在限期(通常是一個(ge) 月到三個(ge) 月)內(nei) ,參與(yu) 投標。宋政府對投標人有一些身份限製:公務員與(yu) 提供不了抵押物、擔保人者,不準參加投標。其他任何人,隻要你有財力,便可以競拍(南宋時對官員的限製又放寬了)。

 

然後,便進入投標的程序了。政府會(hui) “造木櫃封鎖,分送管下縣分,收接承買(mai) 實封文狀”,即州政府命人製造了一批木櫃,鎖好,送到轄下各縣鎮,凡符合資格、有意投標的人,都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nei) ,填好自己願意出的競買(mai) 價(jia) 與(yu) 投標時間,密封後投入櫃中。這個(ge) 過程叫做“實封投狀”。規定期限一到,即截止投標,木櫃立即運回州政府。假如限期之內(nei) 無人競拍,即流標,則政府一般會(hui) 調低標底,再次公示招標。

 

接下來,便是評標的程序。木櫃的拆封必須是公開的,有州政府多名官員在場,並允許公眾(zhong) 觀看。搞暗箱操作是不行的。宋朝的評標標準通常采取最高價(jia) 原則,即出價(jia) 最高之人中標,“取看價(jia) 最高人給與(yu) ”。如果出最高價(jia) 的有兩(liang) 人以上,即以先投標的那個(ge) 人勝出。中標人如果反悔,要按其出價(jia) 的10%進行罰款。

 

原承包人擁有優(you) 先權。在承包期屆滿的前一年,政府要先詢問原承包人是否有意繼續承包,如果有意,通常會(hui) 給予一定優(you) 惠,原承包人若錢不夠,還可以“分期付款”,如在一次官田出讓交易中,原佃戶獲得了七折的優(you) 惠,並允許“限二年納足”。如果原承包人無意承買(mai) ,政府即貼出公告,重新招標。在評標的時候,政府也會(hui) 問原承包人願不願意按中標的價(jia) 錢承買(mai) ,“仍具最高錢數,先次取問見佃賃人願與(yu) 不願依價(jia) 承買(mai) ,限五日供具回報”。

 

中標人確定之後,還有一道程序要走:公示,“於(yu) 榜內(nei) 曉示百姓知委”。以表示整個(ge) 招投標過程的公開、公正。最後,由政府給中標人頒發“公憑”,實質上就是訂立合同。中標人在合同有效期之內(nei) (假設政府拍賣的是一處坊場的經營權,通常三年為(wei) 一界,滿界即重新招標),享有明確的義(yi) 務與(yu) 權利,義(yi) 務是必須按時納足課額(若發生天災,政府一般會(hui) 給予蠲免);權利是中標人的經營權受到保護,即使有其他人出更高的價(jia) 錢,政府也不可以轉讓,“他人雖欲增課以售,勿聽”。

 

這就是流行於(yu) 宋代的處理國有資產(chan) 流轉的“買(mai) 撲”製。放在十三世紀之前,它無疑是世界上最先進的招投標製度,即使以今天的眼光來看,也是挑不出大的製度性缺陷。

 

  

 

宋代還實行過一種“明狀添錢”的“買(mai) 撲”,跟今日的拍賣製非常接近:假設宋政府要出讓某一處河渡或酒坊的經營權,它也會(hui) 采用競價(jia) 拍賣的方式。競拍之時,政府將所有想獲得標的物的人召集在一起,各人“明書(shu) 錢數,眾(zhong) 各相知”,即公開叫價(jia) 、競價(jia) ,最後“擇價(jia) 高之人便行給付”,出價(jia) 最高的那個(ge) 人得到標的物。

 

毫無疑問,這種“明狀添錢”的拍賣法,比起前麵介紹的“實封投狀”法更加刺激,也更能激發競爭(zheng) 。一些競拍者誌在必得,難免失去理智,“競立高價(jia) ,務相傾(qing) 奪,止快目前之欲,不為(wei) 後日之計”,結果以超高的出價(jia) 拍下標的物(如某處酒坊經營權),卻收不回經營成本,“往往破家竭產(chan) ”。因此,宋政府後來又叫停了“明狀添錢”的競拍製,還是采用“實封投狀”的招標製。

 

可惜宋亡之後,以“實封投狀”為(wei) 代表的“買(mai) 撲”製度不但未能繼續演進,反而消亡了。元代還有“買(mai) 撲”,但隻限於(yu) 包稅;明清時則基本上沒有聽說有什麽(me) 招投標製度了。

 

責任編輯: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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