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誌剛】法律保障美德的弘揚——以韓國“孝親法”為例

欄目:海外儒學
發布時間:2018-01-25 23: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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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障美德的弘揚——以韓國“孝親(qin) 法”為(wei) 例

作者:耿誌剛(天津社會(hui) 科學院倫(lun) 理學研究所)

來源:《中國社會(hui) 科學報》

時間:孔子二五六八年歲次丁酉臘月初八日丙辰

            耶穌2018年1月24日

 

每個(ge) 國家的法製建設都有各自的文化基礎,每一種法律文化都與(yu) 自己的傳(chuan) 統有著內(nei) 在的曆史聯係,國家的法製建設都是在各自的曆史傳(chuan) 統環境中進行的。不同的法律文化傳(chuan) 統,構成了不同民族精神的載體(ti) ,體(ti) 現了不同民族的價(jia) 值準則和價(jia) 值追求。法律的製定深受曆史、文化、社會(hui) 因素影響,它是諸多因素相互作用的結果。傳(chuan) 統對法律的影響是全麵的,無論是外在的法律形式,還是內(nei) 在的法律精神,都是與(yu) 特定的文化傳(chuan) 統相適應的。孝思想被視為(wei) 中國傳(chuan) 統儒家文化的核心,儒家思想傳(chuan) 入韓國後融入了本土原始宗教信仰,逐步成為(wei) 韓國人精神文化生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早在公元前4世紀左右,也就是中國的戰國時期,中國儒學就已傳(chuan) 入古朝鮮,由於(yu) 此時韓國人隻有語言沒有文字,這一時期作為(wei) 儒學載體(ti) 漢字的傳(chuan) 入,在韓國的文化史上具有劃時代意義(yi) 。公元前108年,漢武帝在朝鮮半島設置了“漢四郡”,這對傳(chuan) 播儒家思想起了重要促進作用。據《三國史記·高句麗(li) 本紀第六》記載,小獸(shou) 林王二年“立太學,教育子弟”,太學的教育內(nei) 容和教學製度皆模仿中國,教授儒家經典的經學、史學、文學,儒家思想已經成為(wei) 社會(hui) 主流思想。儒學中的“孝”不僅(jin) 反映人日常生活的態度,而且還起到規範人行為(wei) 的作用,“在上不驕,高而不危;製節謹度,滿而不溢”,“愛親(qin) 者,不敢惡於(yu) 人;敬親(qin) 者,不敢慢於(yu) 人”(《孝經》)。在中國儒學的影響下,韓國的高句麗(li) 、百濟、新羅時期開始建立社會(hui) 統治體(ti) 係,尤其體(ti) 現在“律令”上,“律”相當於(yu) 現代的刑法,“令”相當於(yu) 國家組織和行政管理法則、規定和製度。在長期與(yu) 中國文化交流過程中,高麗(li) 時代采用唐朝統治製度,對中國的《唐律》進行刪減和選擇,把孝思想和忠君愛國思想作為(wei) 立國的根本,對“不孝”的懲罰十分嚴(yan) 厲,高麗(li) “刑無慘酷之科,唯惡逆及罵父母者斬”(《宋史·外國·高麗(li) 》)。由此完成了“孝”的法律化、體(ti) 係化,並靠教育、褒獎等手段在社會(hui) 中推廣,使其生活化。

 

韓國傳(chuan) 統社會(hui) 是禮法並用、以禮為(wei) 本的禮治社會(hui) 。“禮俗”和“天理人情”成為(wei) 社會(hui) 的重要道德規範。朝鮮時代把“孝”作為(wei) 民族精神的核心和主軸,在社會(hui) 上倡導行孝風尚。中宗時期逍遙堂樸世茂(1487—1554)編的《童蒙先習(xi) 》中強調“孝為(wei) 百行之源”,在其前言中就寫(xie) 到“天地之間,萬(wan) 物之眾(zhong) ,唯人最貴,所貴乎人者,以其有五倫(lun) 也”。當時為(wei) 了讓所有百姓遵守孝道,二十一代英祖親(qin) 自撰述《禦製百行源》,在社會(hui) 上形成了尊崇孝道的良好風氣。在社會(hui) 上《孝經》《小學》得到了普及,還刊載發行《孝行錄》《三綱行實圖》《五倫(lun) 行實圖》等典籍指引民眾(zhong) 生活,政府在社會(hui) 上表彰孝子、孝婦、孝女等事跡,這一傳(chuan) 統延續至今。李朝時代社會(hui) 教化不僅(jin) 靠孝倫(lun) 理來引領,而且通過完善法律手段保障其實施。綜合《高麗(li) 律》《大明律》《經國大典》《續大典》《大典會(hui) 通》《刑法大典》等法典內(nei) 容與(yu) 當時實際新修定的《大明律直解》,明確規定了“不孝”行為(wei) ,並把其列入被視為(wei) 古代刑法中的重罪“十惡”之中,依情況不同製定了懲罰標準。嚴(yan) 懲“不孝”的社會(hui) 價(jia) 值風俗在地方鄉(xiang) 約中也有所體(ti) 現,朝鮮時代出現了很多“洞約”“社會(hui) 契”等,這就是我們(men) 現在所說的鄉(xiang) 約,德業(ye) 相勸的首要綱領就是強調對父母行孝道。

 

1945年韓國光複後進入了一個(ge) 法製轉型時期,經曆了日本35年的殖民統治,韓國的文化傳(chuan) 統、價(jia) 值觀念、法律規範也發生了很大變化。近代法律規範對傳(chuan) 統文化的衝(chong) 擊似乎是不可避免的,韓國傳(chuan) 統社會(hui) 的法治秩序向近代法治秩序轉變。大量的西方法律製度被移植到韓國,並以官方立法的形式在社會(hui) 秩序中推行,進而引發了個(ge) 人自由主義(yi) 盛行、家庭關(guan) 係鬆散、社會(hui) 價(jia) 值觀混亂(luan) 、文化虛無主義(yi) 蔓延等一係列社會(hui) 亂(luan) 象,民眾(zhong) 對人對西方的價(jia) 值理念產(chan) 生了懷疑。韓國政府逐漸認識到法律的合法性不僅(jin) 僅(jin) 是一個(ge) 單純的法律問題,更深層次的是為(wei) 韓國社會(hui) 尋找發展方向的問題。法律的合法性還有著深刻的社會(hui) 、曆史、文化根源,法律的生成及其合法形式是與(yu) 該地域、該民族的風俗、傳(chuan) 統緊密聯係的。在這種特定的文化背景下,韓國學者探索用傳(chuan) 統價(jia) 值理念與(yu) 現代立法精神結合,以尋求法律的合法性和實效性。

 

20世紀60年代韓國政府提出了挖掘傳(chuan) 統資源與(yu) 西方價(jia) 值理念相結合的指導思想,在以開放姿態吸收西方現代文明成果的同時,探索傳(chuan) 統儒家思想中的孝思想在個(ge) 人發展、民族精神形成以及社會(hui) 治理中的作用。以傳(chuan) 統道德文化為(wei) 根基,傳(chuan) 承曆代法典和鄉(xiang) 約精神,將儒家文化中的忠、孝、禮等價(jia) 值理念與(yu) 現代立法精神相結合。在這一理念指導下,韓國兼顧曆史文化傳(chuan) 統與(yu) 立法創新,製定了具有東(dong) 方特色的法律製度。韓國現行《刑法》繼承了傳(chuan) 統“不孝罪”中的嚴(yan) 懲對親(qin) 屬違法犯罪的理念,對親(qin) 屬犯罪量刑遠遠高於(yu) 對普通人犯罪。如,第250條規定,傷(shang) 害致死普通人會(hui) 處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殺害直係親(qin) 屬包括配偶會(hui) 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第257條規定了對親(qin) 屬的傷(shang) 害罪;第260條規定了對親(qin) 屬的暴行罪;第271條規定了對親(qin) 屬的遺棄罪等。韓國在嚴(yan) 懲“不孝”的同時,也製定法律褒獎“孝親(qin) ”行為(wei) 。韓國現行《所得稅法》第65條規定了撫養(yang) 家族直係親(qin) 屬的家庭享受個(ge) 稅優(you) 惠。《繼承法》第4條中規定了撫養(yang) 老人的繼承者享受房屋產(chan) 權稅務減免。《民法》第1008條中有關(guan) 於(yu) 祭祀用特別財產(chan) 免稅的條文。此外,韓國政府還通過教育手段在小學、中學、大學設置相關(guan) 課程普及孝的相關(guan) 法律,在文化宣傳(chuan) 上弘揚孝文化,每年頒發孝道獎、齊家獎、孝行獎等,這在社會(hui) 上營造了行孝、守法的良好風尚。

 

美德的傳(chuan) 承需要法律的保障,法律的製定要遵循以人為(wei) 本的價(jia) 值理念,孝是根植於(yu) 人性的內(nei) 在要求,它是一種價(jia) 值理性。可以說,在東(dong) 方社會(hui) 孝無形中支配著人們(men) 的心理、影響人們(men) 的價(jia) 值觀。它無孔不入地滲透在民眾(zhong) 的觀念、行為(wei) 、習(xi) 俗、信仰、思維方式、情感狀態之中,自覺或不自覺地成為(wei) 人們(men) 處理社會(hui) 關(guan) 係的指導原則和基本方針。把“孝”寫(xie) 進法律,不是對傳(chuan) 統道德的褻(xie) 瀆,而是更好地弘揚美德,褒獎那些尊老孝親(qin) 的人;把“孝”寫(xie) 進法律,不是規定子女必須一年回家幾次,不執行就涉嫌違法那麽(me) 簡單,應把曆史傳(chuan) 統與(yu) 現代立法精神結合,完善配套法規,當然也要注意倫(lun) 理法製化的妥當性、限界、技術局限等相關(guan) 細節問題。做到孝思想的倫(lun) 理性與(yu) 法的妥當性完美結合,應本著“不忘本來、吸收外來、麵向未來”的時代精神,在法律上保障、教育上弘揚、文化氛圍上構築、社會(hui) 生活中引導,確保孝落到實處,孝行天下,為(wei) 建成“幼有所育、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yang) ”的小康社會(hui) 貢獻力量。

 

責任編輯: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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