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彪 鄧合燚】朱熹社倉法新探

欄目:學術研究
發布時間:2024-01-26 20:3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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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熹社倉(cang) 法新探

作者:遊彪 鄧合燚

來源:《中原文化研究》2023年第6期


摘要:社倉(cang) 法源自隋代實施的義(yi) 倉(cang) 製度,在南宋時期經朱熹重新設計並編定《社倉(cang) 事目》後發揚光大,對後代產(chan) 生了深遠的影響。以往學者的研究認為(wei) 朱熹所行社倉(cang) 的目的之一是在民眾(zhong) 經曆災荒時對民眾(zhong) 予以救濟和幫助,從(cong) 而發揮其鞏固統治的社會(hui) 功能。社倉(cang) 法盡管具備如上的社會(hui) 功能,但其設計本身卻存在固有的問題,諸如貸款利率過高、催科期限過急等。社倉(cang) 的設計並未真正惠及所有民眾(zhong) ,反而被地方鄉(xiang) 紳所把持,成為(wei) 他們(men) 謀利的工具,最終危害到普通民眾(zhong) 的切身利益,這無疑是與(yu) 社倉(cang) 設計的出發點背道而馳的。

 

作者簡介:遊彪,男,北京師範大學曆史學院教授,主要從(cong) 事宋遼夏金史與(yu) 中國古代思想史研究;鄧合燚,男,北京師範大學曆史學院碩士研究生;



 

在過往的學術界,關(guan) 於(yu) 朱熹在南宋時期所推行的社倉(cang) 一直都是給予正麵或是積極評價(jia) 的,其主要觀點認為(wei) :中國古代實施的社倉(cang) 法是農(nong) 業(ye) 社會(hui) 救荒史上的重要製度,它使民間社會(hui) 救荒的措施逐漸規範化、製度化。但通過分析朱熹所作《社倉(cang) 事目》以及記載社倉(cang) 實踐效果的相關(guan) 文獻發現,社倉(cang) 在實際運作過程中並未達到朱熹聲稱的“可久而不壞矣”1的效果,相反,有時甚至是大大加重了人民的負擔。因此,本文從(cong) 朱熹設置社倉(cang) 之初始展開論述,理性而客觀地分析其編訂的《社倉(cang) 事目》中存在的問題,可從(cong) 更為(wei) 多元的角度認識並剖析朱熹所實行的社倉(cang) 法之優(you) 劣得失。

 

一、朱熹社倉(cang) 法之成立

 

朱熹社倉(cang) 法是依據他在淳熙八年(1181年)上奏給南宋政府的《社倉(cang) 事目》而施行的相關(guan) 賑濟措施【2】,這是朱熹社倉(cang) 法的理論架構及其實施細則。在此之前,朱熹曾於(yu) 乾道七年(1171年)在建寧府崇安縣五夫裏建立了五夫社倉(cang) ,這是朱熹最早的社倉(cang) 實踐。通過梳理相關(guan) 史料可以發現,朱熹能夠在五夫裏成功建立第一所社倉(cang) 無疑有其複雜的社會(hui) 背景。

 

其一為(wei) 家族因素。朱熹的籍貫在“建州建陽縣群玉鄉(xiang) 三桂裏”[1],但其卻於(yu) 建炎四年(1130年)九月十五日出生在南劍州尤溪(今福建省尤溪縣)【3】。其祖父朱森,在文學方麵有一定的修養(yang) ,頗有超然處世之態,但在政治上並未有突出建樹,“公少務學科舉(ju) 。既廢,不複事進取”【4】。而朱熹父親(qin) 朱鬆在仕途上卻有較好的表現,朱鬆出生於(yu) 宋哲宗紹聖四年(1097年),徽宗政和八年(1118年),22歲時被授予科舉(ju) 出身,“同上舍出身,授迪功郎,建州政和縣尉”【5】。可見其仕宦生涯起步於(yu) 建州(今福建省建陽縣),其為(wei) 官頗具精明的政治頭腦,即便在福建本地任職,也與(yu) 南宋中央政府中的某些要員保持密切的書(shu) 信聯絡。朱鬆的文集中保存了他上書(shu) 謝克家的《上謝參政書(shu) 》以及上書(shu) 李回的《上李參政書(shu) 》【6】。據相關(guan) 學者考訂,此二事均發生於(yu) 紹興(xing) 元年(1131年)【7】。除了與(yu) 中央官員保持密切來往外,朱鬆也在適當的時機與(yu) 很多地方官員保持適當而必要的關(guan) 係,如其對胡世將的拜訪,“會(hui) 詔出禦史胡公世將撫諭東(dong) 南,公乃因謁見而說之曰……胡公奇其言,壯其策。歸即以聞於(yu) 朝”【8】。據考訂此事發生於(yu) 紹興(xing) 二年(1132年),當年朱鬆還與(yu) 知福州張守和翰林學士綦崇禮有過一些書(shu) 信往來【9】。可能正是因為(wei) 這種頗具人情味兒(er) 的關(guan) 係,謝克家與(yu) 綦崇禮均在朱鬆的仕途上起到了很有價(jia) 值的引薦作用。“泉守、資政殿學士謝公克家隨亦露章薦公學行之懿,不宜滯管庫。”【10】即在朱鬆擔任管理倉(cang) 庫之類的職務時,謝克家就利用自己可以用露章上奏皇帝的特權強烈舉(ju) 薦朱鬆的“學”與(yu) “行”,此舉(ju) 至少可以加深朱鬆在皇帝心目中的印象。在這種有利條件下,一旦有其他朝廷官員的保薦,自然會(hui) 得到晉升。於(yu) 是朱鬆得以“用內(nei) 翰綦崇禮薦,召充秘書(shu) 省正字”【11】,此一任命實際上就使他成為(wei) 皇帝身邊的工作人員,其仕途之前景自然不言而喻。

 

由此可見,朱鬆的人際關(guan) 係對其在仕途方麵的上升產(chan) 生了難以估量的巨大作用。在此期間,朱鬆因被舉(ju) 薦而得到了在南宋都城臨(lin) 安為(wei) 官的機會(hui) 。但在紹興(xing) 十年(1140年),何鑄受秦檜的指使上書(shu) 彈劾朱鬆,因此南宋中央政府命朱鬆出知饒州(江西省鄱陽縣),“紹興(xing) 十年三月辛卯,尚書(shu) 吏部員外郎朱鬆知饒州,徐度知台州。以右諫議大夫何鑄奏其有心懷異,傲物自賢,故有是命”[2]。由此可知,身為(wei) 台諫官的何鑄指控朱鬆對以宋高宗為(wei) 首的朝廷懷有異心,恃才傲物,自命不凡,這一指責對以科舉(ju) 出身的官員而言無疑是相當沉重的打擊。然而,朱鬆並未接受朝廷讓其出知饒州的決(jue) 定,反而請求擔任祠官,“請主管台州崇道觀”【12】,實際上變成了賦閑的官員。此後朱鬆的活動範圍一直局限在福建路一帶,在此期間,他積極訪問各個(ge) 地方的學者及官員,以鞏固其在福建的各種社會(hui) 關(guan) 係,這些關(guan) 係的鞏固對於(yu) 日後朱熹在福建地區建立社倉(cang) 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更為(wei) 其家族在該地區勢力的不斷擴大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朱鬆在紹興(xing) 十三年(1143年)去世,去世之前曾經給劉子羽寫(xie) 信,“熹之先人晚從(cong) 公遊,疾病,寓書(shu) 以家事為(wei) 寄。公惻然憐之,收教熹如子侄,故熹自幼得拜公左右”【13】。由此可知,朱熹的父親(qin) 朱鬆晚年同劉子羽過從(cong) 甚密,私交甚篤。在其得病之後,朱鬆寫(xie) 信給密友劉子羽,將自己的身後事托付給了劉子羽。正因如此,朱鬆去世以後,劉子羽收留了朱熹一家,待朱熹如子侄一般。更為(wei) 重要的是,朱鬆臨(lin) 終之際告訴朱熹,“籍溪胡原仲、白水劉致中、屏山劉彥衝(chong) ,此三人者,吾友也。其學皆有淵源,吾所敬畏。吾即死,汝往父事之。而惟其言之聽,則吾死不恨矣”【14】。可見朱鬆在其去世之前已經為(wei) 朱熹做了大致謀劃和相應的精心安排。朱熹遵從(cong) 了父親(qin) 的遺願,劉子羽也信守當時的諾言,故朱熹母子前去投靠劉子羽,“韋齋歿,文公年十四。少傅為(wei) 築室於(yu) 其裏,俾奉母居焉。少傅手書(shu) 與(yu) 白水劉致中雲(yun) :‘於(yu) 緋溪得屋五間,器用完備。又於(yu) 七倉(cang) 前得地,可以樹,有圃可蔬,有池可魚。朱家人口不多,可以居。’”【15】此處的“裏”即是崇安縣五夫裏,朱熹與(yu) 其母親(qin) 在朱鬆去世之後便搬遷至五夫裏居住,此處可以看出朱熹對五夫裏的了解是從(cong) 年少時便開始的。

 

更為(wei) 重要的是,崇安縣的劉氏家族為(wei) 當時福建路建州當地有錢有勢的名門望族,該家族在崇安一帶有著非同一般的社會(hui) 影響力和地位。劉子羽的父親(qin) 劉韐為(wei) 兩(liang) 宋之際趙宋王朝的高級官員,地位是非常高的。據《少傅劉公神道碑》記載,劉子羽的兒(er) 子為(wei) 劉珙、劉瑺、劉玶【16】,並且當時劉子羽“辟家塾,延名士,以教鄉(xiang) 之秀子弟。……教其子熹與(yu) 己子,均卒以道義(yi) 成”【17】。可見朱熹與(yu) 劉子羽兒(er) 子的關(guan) 係在他們(men) 年少時即已確定,而劉玶正是日後朱熹建立五夫社倉(cang) 的關(guan) 鍵人物之一。

 

其二為(wei) 學術成就。朱熹5歲入學,從(cong) 《孝經》《論語》《孟子》等儒家經典開始讀起,這是他了解儒家基本道德倫(lun) 理之始。並且從(cong) 楊由義(yi) 處學習(xi) 《雜儀(yi) 》,“《雜儀(yi) 》之書(shu) ,蓋頃年楊丈嚐以教授者。感今懷昔,歲月如流。而孤露至此,言之摧咽,不能自已。語次及之,亦足為(wei) 慨然也”【18】。由此可知,與(yu) 同時代的其他社會(hui) 精英一樣,朱熹自幼就受到了非常嚴(yan) 格而係統且精心的啟蒙和學前教育。正因如此,朱熹在文學領域表現出了出色的天賦和能力,他創作的詩文得到了董穎的大力稱讚,“先是,婺源鄉(xiang) 丈人俞仲猷嚐得先生少年翰墨,以示其友董穎,相與(yu) 嗟賞。穎有詩雲(yun) :‘共歎韋齋老,有子筆扛鼎’”【19】。可知董穎對朱熹的詩作給予了極高的評價(jia) 。而俞仲猷顯然是婺源當地較為(wei) 有名的鄉(xiang) 先生,董穎是饒州德興(xing) 人,“以高第官學正,學識醇正,朱文公嚐敘其集”【20】。從(cong) 明朝人的記述來看,董穎係科舉(ju) 高第中舉(ju) ,擔任宋朝國家學校太學的學正之職,朱熹曾經為(wei) 他的文集撰寫(xie) 過序言,可知他們(men) 之間的關(guan) 係是相當密切的。

 

如前所述,朱鬆去世之後,朱熹母子前往投奔可以說是世交的劉子羽,曾在劉家的私塾中短暫學習(xi) 過一段時間。後來又去跟隨胡憲、劉子翬等人學習(xi) ,“建陽縣之東(dong) 北,有山曰竹原。草堂劉先生之隱居,晦庵朱先生執經問道之所也”【21,“熹於(yu) 三君子之門,皆嚐得供灑掃之役,而其事先生為(wei) 最久”【22】。在朱熹追隨他們(men) 學習(xi) 之前,這些人在學術上均已經取得了令世人稱道的成就,因此朱熹在跟隨他們(men) 學習(xi) 的過程中在學術方麵也獲得了一定的培養(yang) 。即便在南宋朝廷禁止程學的背景下,朱熹仍“自十六七時,下功夫讀書(shu) 。彼時四旁皆無津涯,隻自恁地硬著力去做。至今日雖不足道,但當時也是吃了多少辛苦,讀了書(shu) ”【23】。正是在這樣的努力下,他的學問逐漸形成了紮實而厚重的基本功,進而在詮釋儒家經典等諸多領域都取得了長足的進步。朱熹於(yu) 紹興(xing) 十八年(1148年)先後考中省試與(yu) 殿試【24】。在此之後,他仍然注重自身學術的持續修為(wei) 與(yu) 精進,在編纂《孟子要指》一書(shu) 時,朱熹回憶說道:“某從(cong) 十七八歲讀至二十歲,隻逐句去理會(hui) ,更不通透。二十歲以後,方知不可恁地讀。原來許多長段,都自首尾相照管,脈絡相貫穿……從(cong) 此看《孟子》,覺得意思極通快,亦因悟作文之法。”【25】可知朱熹對《孟子》一書(shu) 的理解是漸進式的,而非一蹴而就的。他從(cong) 逐句理解《孟子》到後來以貫穿全書(shu) 脈絡的方式來詮釋《孟子》“微言大義(yi) ”,故能通透、快捷地體(ti) 悟其“意思”。

 

也正因為(wei) 朱熹在學術上的諸多不懈努力,他才能夠與(yu) 其他地方官員以討論學問或其他相關(guan) 問題的名義(yi) 保持著密切的聯係,如其與(yu) 劉玶的書(shu) 信往來,“近收耕老書(shu) ,說一貫之旨甚善,但忠恕即說成兩(liang) 貫了。兩(liang) 貫之理,全然透不過忠恕裏麵來。如此即惡在其為(wei) 一貫耶?此事政須自得,而渠堅守師說,自作障礙,無如之何。但循循不差,卻無躐等之患,亦可貴爾”【26】。再如其與(yu) 程洵討論《孟子》,“近集諸公孟子說為(wei) 一書(shu) ,已就稿。又為(wei) 詩集傳(chuan) ,方了國風、小雅。二書(shu) 皆頗可觀,或有益於(yu) 初學,恨不令吾弟見之”【27】。諸如此類的學術交流在朱熹的一生中可謂比比皆是,相關(guan) 史料俯拾即是。毫無疑問,這些學問等領域的交流所維係的感情均為(wei) 朱熹以後的社倉(cang) 實踐帶來了相當大的助益。

 

其三為(wei) 政治實踐。朱熹在紹興(xing) 十八年考中殿試之後,於(yu) “紹興(xing) 二十一年辛未,春,銓試中等,授左迪功郎、泉州同安縣主簿”【28】。這是朱熹擔任的第一個(ge) 官職,同安縣也位於(yu) 福建境內(nei) 。在同安縣主簿任內(nei) ,朱熹訪問林之奇、劉藻、任文薦、林光朝、方翥等當地的名士【29】。此外,他還認真思考如何造福一方百姓,想要推行經界法,“熹紹興(xing) 二十三、四年間,備員泉州同安主簿,是時已見本州不曾經界。縣道催理稅物,不登鄉(xiang) 司。例以逃絕為(wei) 詞,官司便謂不可推究。徐考其實,則人戶雖已逃亡,而其田土隻在本處,但或為(wei) 富家巨室先已並吞,或為(wei) 鄰至宗親(qin) 後來占據,陰結鄉(xiang) 吏,隱而不言耳。固嚐畫策,以請於(yu) 縣,一時均割。雖亦頗多,然本原未正,弊隨日生,終不能有以為(wei) 久遠之利”【30】。這可以反映出朱熹在任內(nei) 對同安縣的實際情況做了較為(wei) 認真的調查研究,在此基礎上對相關(guan) 問題提出了自己的解決(jue) 方法。後來他又寫(xie) 了《答陳漕論鹽法書(shu) 》【31】給福建路轉運使陳季若,在此篇文章中主張廢除損害民眾(zhong) 利益的海倉(cang) ,讓利於(yu) 民。由以上朱熹的所作所為(wei) 可知,他在自己的政治實踐過程中認真考慮民眾(zhong) 的利益,這也可以解釋日後他從(cong) 民眾(zhong) 利益出發而建立社倉(cang) 的某些緣由。

 

其四為(wei) 曆史借鑒。以上所論及的三個(ge) 原因均涉及朱熹自身或者其家族的影響,除此之外還要考慮到朱熹對曆史的借鑒。《朱子語類》記載了朱熹自己對於(yu) 曆史的認知,“某自十五六時至二十歲,史書(shu) 都不要看,但覺得閑是閑非沒要緊,不難理會(hui) 。大率才看得此等文字有味,畢竟粗心了”【32】。可見從(cong) 20歲開始,朱熹便認識到曆史典籍的重要性,並且有意從(cong) 曆史中借鑒相關(guan) 的經驗,社倉(cang) 便是他從(cong) 曆史中借鑒的結果。據其自述道:“予惟成周之製,縣、都皆有委積,以待凶荒。而隋、唐所謂社倉(cang) 者,亦近古之良法也。今皆廢矣,獨常平、義(yi) 倉(cang) 尚有古法之遺意,然皆藏於(yu) 州縣,所恩不過市井惰遊輩。至於(yu) 深山長穀,力稼遠輸之民,則雖饑餓瀕死而不能及也。又其為(wei) 法太密,使吏之避事畏法者,視民之殍而不肯發,往往全其封,遞相付授,至或累數十年不一訾省。一旦甚不獲己,然後發之,則已化為(wei) 浮埃聚壤而不可食矣。”【33】從(cong) 朱熹的此段評論中可以看出常平倉(cang) 、義(yi) 倉(cang) 存在的兩(liang) 個(ge) 主要弊端:一為(wei) 常平倉(cang) 、義(yi) 倉(cang) 都設置於(yu) 州縣,而不能惠及州縣之外的邊緣鄉(xiang) 村地區的民眾(zhong) ;二為(wei) 政府管理太為(wei) 細密,以致不能及時對民眾(zhong) 實施救助。

 

正因如此,我們(men) 有必要搞清楚義(yi) 倉(cang) 與(yu) 社倉(cang) 的不同之處。有學者認為(wei) ,義(yi) 倉(cang) 與(yu) 社倉(cang) 的不同之處主要有以下幾方麵:一為(wei) 倉(cang) 名背後包含的意義(yi) 不同,義(yi) 倉(cang) 主要是由富民捐助義(yi) 穀和義(yi) 金而成立的,而社倉(cang) 則主要是包含在其中的普通民眾(zhong) 互相救濟;二為(wei) 管理模式不同,義(yi) 倉(cang) 主要由官府介入進行管理,而社倉(cang) 則由普通百姓或鄉(xiang) 紳等進行自主管理;三為(wei) 倉(cang) 穀來源不同,義(yi) 倉(cang) 的倉(cang) 穀主要來自於(yu) 富民的捐助,而社倉(cang) 則來自於(yu) 社員共同的投入;四為(wei) 設置場所不同,義(yi) 倉(cang) 主要設置於(yu) 州縣市鎮,而社倉(cang) 則主要設置於(yu) 鄉(xiang) 村地帶【34】。筆者檢索史料發現,義(yi) 倉(cang) 在隋朝時期最初的倉(cang) 穀來源為(wei) 民眾(zhong) 自願交納,“收獲之日,隨其所得,勸課出粟及麥,於(yu) 當社造倉(cang) 窖貯之”[3]289。這樣的交納方法完全按照民眾(zhong) 的意願來進行,因此不久以後義(yi) 倉(cang) 便麵臨(lin) 倉(cang) 穀缺乏的困境。隋文帝開始著手解決(jue) 這個(ge) 問題,他將倉(cang) 穀來源規定為(wei) 按戶等交納的一項稅款,“準上中下三等稅,上戶不過一石,中戶不過七鬥,下戶不過四鬥”[3]290。這項規定使得倉(cang) 穀來源逐漸規範化,在後來的發展中義(yi) 倉(cang) 的倉(cang) 穀則主要來自於(yu) 富民的捐贈。

 

二、朱熹社倉(cang) 的管理機製

 

社倉(cang) 的成功運轉離不開必要而嚴(yan) 格的管理製度,這一機製又可細分為(wei) 行政力量的介入與(yu) 民間力量的自我管理。在朱熹《社倉(cang) 事目》的設計中,社倉(cang) 管理方式為(wei) 官府與(yu) 民間相結合的一種形式。先是選派民間一部分人為(wei) 社首、保正、隊長、保長,這部分人必須“仰本鄉(xiang) 土居或寄居官員有行義(yi) 者具狀赴本州縣自陳,量於(yu) 義(yi) 倉(cang) 米內(nei) 支撥。其斂散之事,與(yu) 本鄉(xiang) 耆老公共措置,州縣不須幹預”【35】,即地方上管理社倉(cang) 的人以本地“有行義(yi) 者”為(wei) 主,最好是當地土著或寄居的官員,朱熹最早興(xing) 辦的五夫社倉(cang) 的管理人員便是劉如愚的族人,“既成,而劉侯之官江西莫(幕)府。予又請曰:‘複與(yu) 得輿皆有力於(yu) 是倉(cang) ,而劉侯之子將仕郎琦嚐佐其父於(yu) 此,其族子右修職郎玶亦廉平有謀,請得與(yu) 並力。’府以予言,悉具書(shu) 禮請焉,四人者遂皆就事。方且相與(yu) 講求倉(cang) 之利病,具為(wei) 條約”【36】。憑借劉如愚的官員身份,他的族人在地方也具有相當的影響力,因此被朱熹推薦為(wei) 社倉(cang) 的管理者。

 

除此之外,官府還會(hui) 選派一部分官吏來擔任人吏、鬥子、社倉(cang) 算交司、倉(cang) 子、鄉(xiang) 官、監監官等管理社倉(cang) 安全的人員。在管理人員之中,由官府委派的這部分人隻在特定時間前來監管,例如支散或是交還社倉(cang) 錢物之時。毫無疑問,官府人員所擁有的行政力量仍然是民間所選派的社首、保正、隊長等人所無法具備的。但真正起主要作用的仍然是民間選派的那部分人,因為(wei) 他們(men) 可以時刻與(yu) 民眾(zhong) 保持密切的聯係,關(guan) 注到借貸民眾(zhong) 的相關(guan) 動態,甚至督促借貸民眾(zhong) 及時歸還錢物。正如黃震在其所作的《更革社倉(cang) 公移》中言:“官司督促倉(cang) 職,但欲取足本息,而不知倉(cang) 職之並緣擾民。倉(cang) 職陰剝小民,但期倍稱取息,而不恤小民之痛苦無告。甲內(nei) 逃亡,鄰保均備。逃亡穀本,坐倉(cang) 展息。於(yu) 是小民畏貸穀甚於(yu) 畏科敷,而貧者竟貸之而流亡。上戶避倉(cang) 職甚於(yu) 避差役,而黠者反攘之以侵蠹。”【37】由此可見,官司、倉(cang) 職、小民是三級結構,官司督促倉(cang) 職的本意也是為(wei) 了保證出貸糧食的安全,但倉(cang) 職在督促民眾(zhong) 的過程中卻並不隻是為(wei) 了滿足本息而已,而會(hui) 成倍收取利息,進而大大加重借貸民眾(zhong) 的負擔。在這種情況下才會(hui) 有貧者貸之而流亡情況的出現,“甚至以為(wei) 社倉(cang) 不除,皆當逃避他郡”【38】。可見借貸者對社倉(cang) 是相當恐懼的,甚至不惜以逃亡他鄉(xiang) 的方式避免社倉(cang) 借貸。

 

在結保方麵,朱熹所設計的社倉(cang) 製度雖未明確規定借貸人所需具備的條件,但卻明文規定借貸者必須要結保才能借貸,“結保,每十人結為(wei) 一保,遞相保委。如保內(nei) 逃亡之人,同保均備取保。十人以下,不成保不支”【39】。顯而易見,結保雖然能起到保障出借糧食安全的作用,但其影響卻並不會(hui) 波及到所謂的“鄉(xiang) 裏大家”,正如黃榦所記載的那樣:“數年以來,主其事者多非其人。故有鄉(xiang) 裏大家,詭立名字,貸而不輸,有至數十百石者。然細民之貸者,則毫發不敢有負。”【40】

 

並且在這一結保體(ti) 係內(nei) 部,若有人出逃則會(hui) 加重其他人的負擔,甚至會(hui) 延及同保內(nei) 其他人的子孫後代。黃震在廣德軍(jun) 任上時,曾記載了當時廣德軍(jun) 社倉(cang) 實施的相關(guan) 情況,他將這一情況記錄在了《黃氏日鈔》中:

 

則有旌孝一都沈子亨等稱逃亡五十三戶,積欠穀五千八百四十斤,盡抑令代納之訴;葛下三都潘四五等稱祖父充貸首,子孫不得脫免,甚至孤寡亦不得免焉之訴,此弊之不可不革者也。如同甲抱逃亡,則有永嶽十八都倪五四等稱逃亡並要甲內(nei) 填還,鄉(xiang) 民枉被逼勒之訴;桐汭一都曾千七等稱逃戶貸穀,穀不出倉(cang) ,隻就倉(cang) 展息,息上又生息,展轉抑陪之訴。此弊之不可不革者也。【41】

 

可見當時雖有相互擔保的若幹條款,但如果有人逃脫的話,那麽(me) 其他人則要背負逃戶所貸糧食的數量以及利息,“甲內(nei) 逃亡,鄰保均備;逃亡穀本,坐倉(cang) 展息”【42】。沈子亨處逃亡五十三戶,積欠穀物達到五千八百四十斤,平均每戶積欠一百一十斤,而所有積欠穀物最終要由數量較少的在保民眾(zhong) 負擔。潘四五甚至還要償(chang) 還其祖父留下來的擔保貸糧,這對於(yu) 同一保內(nei) 的其他保戶來說無疑是很大的一筆隱形負擔,“故有訴破家蕩產(chan) ,子孫受害,隻得逃移以避社倉(cang) 之苦者”【43】。盡管黃震記載的是廣德軍(jun) 的相關(guan) 情況,但也可以反映出當時社倉(cang) 實施過程中存在的一些問題。

 

三、朱熹《社倉(cang) 事目》實施的灰色地帶

 

朱熹所製定的《社倉(cang) 事目》中規定了社倉(cang) 借貸的利率,“舊例每石收耗米二鬥,今更不收上件耗米。又慮倉(cang) 敖折閱,無所從(cong) 出,每石量收三升,準備折閱及支吏鬥等人飯米”【44】。即社倉(cang) 每出借一石糧食所收取的利息為(wei) 二鬥三升,即23%的利率。然而,南宋時期,朱熹主持的社倉(cang) 通常是四月出借,十月還貸,大體(ti) 上隻有六個(ge) 月左右的時間。按照利率計算方式,那麽(me) 朱熹所行社倉(cang) 的年化利率大體(ti) 上為(wei) 46%,即當時民眾(zhong) 借貸一石糧食如果使用一年的話,需要償(chang) 還的利率就大致接近半石,這個(ge) 利率即便放到現代社會(hui) 也是十分高的,甚至超過了當今法律關(guan) 於(yu) 貸款的限定利率。

 

如果民眾(zhong) 遇到青黃不接的年份,可能還會(hui) 出現收成不足以償(chang) 還利率的情況。因此黃震才有這樣的記載:“窮民何以出此歲增之息,於(yu) 是訴社倉(cang) 一年富於(yu) 一年,鄉(xiang) 民一年窮於(yu) 一年者有之;訴社倉(cang) 本欲利民,今反至於(yu) 害民者有之;訴社倉(cang) 皆是鄉(xiang) 民運聚之息,顆粒不曾散還鄉(xiang) 民而聲冤者有之。”【45】由此可見,當時一些有識之士在探討革新社倉(cang) 相關(guan) 事務時尖銳地指出社倉(cang) 本身存在三大弊端:一是本就窮困潦倒的農(nong) 民無力繳納每年都在增加的利息,於(yu) 是他們(men) 控訴社倉(cang) 一年比一年更富裕,而鄉(xiang) 村之民卻是一年比一年更貧窮;二是控訴社倉(cang) 的本意是為(wei) 了“利民”,而後來反倒變成了“害民”;三是控訴社倉(cang) 之中累積了很多鄉(xiang) 村之民繳納的利息,但卻顆粒未曾散還給鄉(xiang) 民,也就是說,社倉(cang) 之利完全取之於(yu) 民,卻顆粒不曾用之於(yu) 民。

 

作為(wei) 南宋時期著名的理學家,黃震在探討社倉(cang) 利弊得失之時應該是持有客觀公允態度的,但在談到其弊端時卻用了三個(ge) “訴”字,此字在宋代多用於(yu) 司法場合,有“告訴”“控告”“訴訟”等含義(yi) 。顯而易見,黃震對社倉(cang) 的借貸與(yu) 受納情況無疑是有著非常清醒的認識的。

 

朱熹最開始主持建立的五夫社倉(cang) 的利率即為(wei) 什之二,“俾願貸者出息什二”【46】,其年化利率為(wei) 40%。正是在這麽(me) 高的利率背景下,五夫社倉(cang) 的規模才能在三十年的時間內(nei) 從(cong) 六百斛發展到了驚人的五千斛。在短短的三十年間,增長了約8.3倍,其增長速度是相當驚人的,按年計約為(wei) 24.4%計算,這無疑是利率極高的高利貸。“始予居建之崇安,常以民饑,請於(yu) 郡守徐公哲,得米六百斛以貸,而因以為(wei) 社倉(cang) 。今幾三十年矣,其積至五千斛。而歲斂散之裏中,遂無凶年。”【47】在朱熹的這番話語背後,即通過其社倉(cang) 放貸,在很大程度上幫助當地百姓度過了災荒之年,也就是所謂的“凶年”,正如黃榦在《建寧社倉(cang) 利病》中所記載的那樣:“鄉(xiang) 民五六月間坐得一月之糧,一月之後早禾已登場矣。是以米價(jia) 不至騰踴,富家無所牟利,故無閉糴之家,小民不至乏食,故無劫禾之患二十餘(yu) 年。裏閭安帖,無複他變,蓋所以陰消潛弭之者,皆社倉(cang) 之力也。”【48】朱熹所行社倉(cang) 在災荒之年對民眾(zhong) 予以救助,但不可否認的是,社倉(cang) 的這種極高的利率對於(yu) 社倉(cang) 本身發展影響巨大,對普通民眾(zhong) 所起到的負麵影響也相當大,即“社倉(cang) 之不免於(yu) 弊者,正因取息”【49】。

 

此外,盡管朱熹《社倉(cang) 事目》的設計中並未明確規定社倉(cang) 管理者所享有的權利,但他選擇的社倉(cang) 管理者均為(wei) 地方鄉(xiang) 村士紳人物或是大戶人家,例如他所設計的五夫社倉(cang) 便是由劉如愚的族人進行管理的。毫無疑問,官員族人的身份會(hui) 給他們(men) 帶來一定的特權和當地其他人難以具備的特殊地位。同時,由於(yu) 朱熹所設計社倉(cang) 的倉(cang) 穀來源為(wei) 官府支撥,“逐年五月下旬,新陳未接之際,預於(yu) 四月上旬申府,乞依例給貸。仍乞選差本縣清強官一員,人吏一名,鬥子一名前來,與(yu) 鄉(xiang) 官同共支貸”【50】。官府的糧食在每年五月百姓新陳未接之際進行出借,等百姓收獲之後再按固定利率進行償(chang) 還,此一流程看似正當,但實際問題便出在這一流程之中。官府每年出借給百姓的是存放一段時間之後的陳糧,而百姓在秋收後所償(chang) 還的則為(wei) 當年收獲的新糧,這一借一還之間便會(hui) 使官倉(cang) 中的糧食由陳轉新。眾(zhong) 所周知,糧食的正常存放會(hui) 涉及一定的損耗,因此這對於(yu) 官府而言實際上是糧食保值的一種方式,這種保值也會(hui) 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官府的收益,而且這一流程每年均會(hui) 在社倉(cang) 中發生,周而複始,官府的這一利益不斷得到實現。

 

結語

 

總而言之,朱熹憑借其自身的特殊背景首次創建了福建路建州崇安縣五夫社倉(cang) ,並且以五夫社倉(cang) 為(wei) 起點,朱熹的社倉(cang) 設計從(cong) 南宋一直到清朝均產(chan) 生了非常重要的影響,但其中所存在的種種問題卻也一直遺留了下來,例如社倉(cang) 利率過高,因而其高利貸的本質是始終無法改變的。不少鄉(xiang) 村之民在災荒年間因為(wei) 償(chang) 還社倉(cang) 利息而傾(qing) 家蕩產(chan) ,社倉(cang) 的設計並未真正惠及所有民眾(zhong) ,反而被地方鄉(xiang) 紳所把持,成為(wei) 他們(men) 謀利的工具,最終反而危害到普通民眾(zhong) 的切身利益,這無疑是與(yu) 社倉(cang) 設計的出發點背道而馳的。

 

社倉(cang) 中這些問題的存在值得當代學者重新審視朱熹所設計的社倉(cang) 製度,不能將關(guan) 注點僅(jin) 僅(jin) 放在其正麵價(jia) 值上,同時也應正視其存在的某些問題,隻有這樣才能更加全麵地了解朱熹的社倉(cang) 製度以及它在此後曆史進程中的演進情況。關(guan) 於(yu) 這些問題,筆者擬另文加以論述。

 

注釋
 
1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77《建寧府崇安縣五夫社倉記》,四部叢刊本。 
 
2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99《社倉事目》,四部叢刊本。 
 
3黃榦:《勉齋集》卷34《朝奉大夫華文閣待製贈寶謨閣直學士通議大夫諡文朱先生行狀》,元刻延祐二年重修本。 
 
4朱鬆:《韋齋集》卷12《先君行狀》,四部叢刊本。 
 
5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97《皇考左承議郎守尚書吏部員外郎兼史館校勘累贈通議大夫朱公行狀》,四部叢刊本。 
 
6朱鬆:《韋齋集》卷9《上謝參政書》《上李參政書》,四部叢刊本。 
 
7束景南:《朱熹年譜長編》,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17-18頁。 
 
8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97《皇考左承議郎守尚書吏部員外郎兼史館校勘累贈通議大夫朱公行狀》,四部叢刊本。 
 
9束景南:《朱熹年譜長編》,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24-26頁。 
 
10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97《皇考左承議郎守尚書吏部員外郎兼史館校勘累贈通議大夫朱公行狀》,四部叢刊本。 
 
11 羅願:《新安誌》卷7《敘先達》,清嘉慶十七年刻本。 
 
12 周必大:《周文忠集》卷70《史館吏部贈通議大夫朱公鬆神道碑》,清道光二十八年刻本。 
 
13 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88《少傅劉公神道碑》,四部叢刊本。 
 
14 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90《屏山先生劉公墓表》,四部叢刊本。 
 
15 羅大經:《鶴林玉露》卷5《子弟為幹官》,稗海本。 
 
16 杜大珪:《名臣碑傳琬琰集》卷23《宋故右朝議大夫充徽猷閣待製致仕彭城縣開國子食邑五百戶贈少傅劉公神道碑銘》,宋刻元明遞修本。 
 
17 杜大珪:《名臣碑傳琬琰集》卷23《宋故右朝議大夫充徽猷閣待製致仕彭城縣開國子食邑五百戶贈少傅劉公墓誌銘》,宋刻元明遞修本。 
 
18 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25《與建寧傅守劄子》,四部叢刊本。 
 
19 王懋竑:《朱子年譜》卷1,清道光刻本。 
 
20王梓材:《宋元學案補遺》卷25《龜山學案》,四明叢書本。 
 
21 黃榦:《勉齋集》卷18《曾氏樂斯庵記》,元刻延祐二年重修本。 
 
22 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97《籍溪先生胡公行狀》,四部叢刊本。 
 
23 朱熹:《朱子語類》卷104《自論為學功夫》,西京清麓叢書本。 
 
24 陳騤:《南宋館閣續錄》卷9《官聯三》,武林掌故叢編本。 
 
25 朱熹:《朱子語類》卷105《孟子要指》,西京清麓叢書本。 
 
26 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40《答劉平甫》,四部叢刊本。 
 
27 朱熹:《晦庵別集》卷3《程欽國》,四部叢刊本。 
 
28 王懋竑:《朱子年譜》卷1,清道光刻本。 
 
29 束景南:《朱熹年譜長編》,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165-166頁。 
 
30 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21《經界申諸司狀》,四部叢刊本。 
 
31 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24《答陳漕論鹽法書》,四部叢刊本。 
 
32 朱熹:《朱子語類》卷104《自論為學功夫》,西京清麓叢書本。 
 
33 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77《建寧府崇安縣五夫社倉記》,四部叢刊本。 
 
343 於樹德:《我國古代之農荒豫防策--常平倉、義倉和社倉》,《東方雜誌》1921年第18卷,第14、15號。 
 
35 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99《社倉事目》,四部叢刊本。 
 
36 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77《建寧府崇安縣五夫社倉記》,四部叢刊本。 
 
37 黃震:《黃氏日抄》卷74《更革社倉公移》,元後至元三年刻本。 
 
38 黃震:《黃氏日抄》卷74《更革社倉公移》,元後至元三年刻本。 
 
39 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99《社倉事目》,四部叢刊本。 
 
40 黃榦:《勉齋集》卷16《建寧社倉利病》,元刻延祐二年重修本。 
 
41 黃震:《黃氏日抄》卷74《更革社倉事宜申省狀》,元後至元三年刻本。 
 
42 黃震:《黃氏日抄》卷74《更革社倉公移》,元後至元三年刻本。 
 
43 黃震:《黃氏日抄》卷74《更革社倉事宜申省狀》,元後至元三年刻本。 
 
44 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99《社倉事目》,四部叢刊本。 
 
45 黃震:《黃氏日抄》卷74《更革社倉事宜申省狀》,元後至元三年刻本。 
 
46 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77《建寧府崇安縣五夫社倉記》,四部叢刊本。 
 
47 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80《常州宜興縣社倉記》,四部叢刊本。 
 
48 黃榦:《勉齋集》卷16《建寧社倉利病》,元刻延祐二年重修本。 
 
49 黃震:《黃氏日抄》卷74《更革社倉公移》,元後至元三年刻本。 
 
50 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99《社倉事目》,四部叢刊本。 
 參考文獻
 
    [1] 紹興十八年同年小錄[M]//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448.台北:商務印書館,1986:356.
    [2] 李心傳.建炎以來係年要錄[M].北京:中華書局,1988:2157.
    [3] 杜佑.通典[M].王文錦,等點校.北京:中華書局,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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