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晟旻】“體用”範式下的現代權利觀念塑造——基於對社群主義與儒家思想的整合

欄目:學術研究
發布時間:2020-06-29 18:51:23
標簽:倫理性、儒家、權利觀念、社群主義、等級性、係統整合

“體(ti) 用”範式下的現代權利觀念塑造

——基於(yu) 對社群主義(yi) 與(yu) 儒家思想的整合

作者:曹晟旻*

來源: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 發布

          原載於(yu) 《道德與(yu) 文明》2020年第2期

時間:孔子二五七零年歲次庚子五月初九日癸卯

          耶穌2020年6月29日

 

〔摘要〕為(wei) 更好地結合社群主義(yi) 與(yu) 儒家思想塑造現代權利觀念,必須首先為(wei) 儒家權利觀念的存在辯護。當然,儒家權利觀念有其獨特之處,這主要體(ti) 現在等級性與(yu) 倫(lun) 理性兩(liang) 個(ge) 方麵。雖然,其有別於(yu) 社群主義(yi) 權利觀所具有的平等性、普遍性和政治性,但卻不能就此對儒家權利觀念加以否定。有鑒於(yu) 社群主義(yi) 與(yu) 儒家思想之間既有契合之處,也有內(nei) 在分歧,而且對當前社會(hui) 遇到的現代性危機而言,儒家學說有助於(yu) 從(cong) 本質上對其進行剖析和反思,所以權利觀念的現代化構造不妨采取“儒家思想為(wei) 體(ti) 、社群主義(yi) 為(wei) 用”的基本模式,從(cong) 而實現對社群主義(yi) 與(yu) 儒家思想的有效整合。

 

〔關(guan) 鍵詞〕儒家  社群主義(yi)  權利觀念  倫(lun) 理性  等級性  係統整合

 

在中國語境下,若要塑造科學而合理的現代權利觀念,則必然離不開對社群主義(yi) 與(yu) 儒家思想的係統整合,因為(wei) 前者對後者有某種親(qin) 和性,而後者本身就是中國傳(chuan) 統文化的集中體(ti) 現。當然,對該問題的分析和闡釋必須以證明儒家權利觀念的現實存在為(wei) 前提。表麵上看,倘若將儒學傳(chuan) 統理解為(wei) 某種基於(yu) 德性的社群道德,那麽(me) 就必定無法容納任何權利觀念,更不可能認同西方社會(hui) 中的權利概念。其實不然,因為(wei) 從(cong) 社群道德不能必然推出缺乏對權利觀念的有效接引。至少,“那些把儒家看作當今一種可行的生活方式的評論家都普遍同意儒家與(yu) 自由的契合性”[1](168)。甚至可以說,儒學本身就能夠代表某種自由傳(chuan) 統,而不需要借助其他文化的支持或維係。在此基礎上,儒家權利觀念的存在就可以得到有力支持,而下文將對相關(guan) 理由做出係統的說明和闡釋。

 

一、前提與(yu) 基礎:為(wei) 儒家權利觀念的存在辯護

 

通常而言,儒家不僅(jin) 試圖為(wei) “欲”正名,而且其政治哲學本身就帶有社群主義(yi) 的濃厚意蘊,因此有必要將這兩(liang) 者加以對照並全麵審視,以此探求其各自對“欲”所持有的理解與(yu) 認知。大致來講,儒家思想與(yu) 社群主義(yi) 均承認“欲”的正當性與(yu) 合理性。然而,有所不同的是,儒家僅(jin) 會(hui) 提倡“養(yang) 欲”和“導欲”,其旨在成就個(ge) 體(ti) 人格,而社群主義(yi) 則直接將個(ge) 人權利作為(wei) “欲”的典型表現形式。很顯然,儒家思想的發展軌跡表明,從(cong) “欲”的正當性與(yu) 合理性並不必然推導出個(ge) 人權利。相比於(yu) 西方社會(hui) 對權利的維護和推崇,儒家由此生發出的是對義(yi) 務的關(guan) 注和強調,以致使楊朱的“為(wei) 我”最終湮滅在曆史的塵埃之中。對此,梁漱溟曾經說過:“在中國彌天漫地的是義(yi) 務觀念者,在西洋世界上卻活躍著權利觀念了。”[2](82)由此可見,儒家思想不僅(jin) 缺乏權利概念,而且自始為(wei) 義(yi) 務所淹沒。相比之下,社群主義(yi) 者並不排斥或否認權利,隻是沒有將其置於(yu) 最為(wei) 重要的突出位置而已。

 

雖然,儒家有“君子和而不同”(《論語·子路》)、“己所不欲,勿施於(yu) 人”(《論語·顏淵》)以及“君使臣以禮,臣事君以忠”(《論語·八》)等內(nei) 容表述,這說明其從(cong) 不缺乏自由、平等和民主的精神。但是,有西方學者認為(wei) 儒家思想中缺少權利觀念[3](199-216)。因為(wei) 儒家思想終歸還是以義(yi) 務為(wei) 本位的,其間並沒有出現由權利生發出責任和義(yi) 務所形成的某種“自我坎陷”,而是針對儒家的道德倫(lun) 理提出其所指向的責任和義(yi) 務,然後對這些責任和義(yi) 務所對應的權利進行規定,由此形成關(guan) 涉權利主體(ti) 、受到背景影響且以社會(hui) 角色為(wei) 基礎的某種特定權利。這種權利並非是嚴(yan) 格意義(yi) 上的,其反倒在強調義(yi) 務的同時對個(ge) 人權利有所忽視。

 

在國內(nei) 學界,唐君毅專(zhuan) 門指出孔子思想中沒有類似於(yu) 近代社會(hui) 中的權利觀念[4](301),而黎漢基則質疑權利觀念在儒家思想中並非古已有之[5]。雖然,有學者指出中國古代語言中沒有可以表述為(wei) “權利”的術語。[6](173)然而,在中世紀結束之前,從(cong) 古代西方社會(hui) 所使用的語言中同樣找不到可以被譯為(wei) “權利”的語詞。[7](69)但是,人們(men) 卻不能想當然地認為(wei) 其缺乏權利觀念。畢竟,這種直接將某種觀念等同於(yu) 特定詞匯的做法顯然是缺乏科學性與(yu) 合理性的,其沒有意識到其他措辭亦可以蘊含權利觀念。出於(yu) 這種考慮,有些學者拒絕將西方權利概念引入儒家話語之中,因為(wei) 他們(men) 認為(wei) 其所發揮的功能和作用可以借助其他概念加以實現,從(cong) 而避免給西方權利概念造成多餘(yu) 的麻煩和不便。[8](71-101)[9](54-66)但不管怎樣,在此至少需要從(cong) 概念語詞和思想文化兩(liang) 個(ge) 層麵對權利進行區分,以此說明儒家是否形成有自己的權利觀念。

 

表麵上看,儒家傳(chuan) 統是以社群道德為(wei) 基礎的,其既不可能認同這些權利概念,也無法接受類似於(yu) 西方的權利觀念。然而,事實卻並非完全如此。其中,可以肯定的是,中國傳(chuan) 統社會(hui) 中的權利和自由在概念層麵是根本不存在的,其充其量僅(jin) 可能出現於(yu) 人們(men) 的潛意識當中。畢竟,權利的第一要素便是“利益”。但是,儒家強調“重義(yi) 輕利”,其對個(ge) 人利益通常是壓製和貶抑的。相比之下,西方社會(hui) 思潮則對個(ge) 人利益持有肯定和褒揚的積極態度,尤其是社群主義(yi) “主張社群公益下自我價(jia) 值的實現。這與(yu) 儒家認為(wei) 整體(ti) 的目的善和個(ge) 體(ti) 的道德是融通無礙的是不同的”[10]。從(cong) 這種意義(yi) 上說,儒家始終從(cong) 社會(hui) 整體(ti) 的角度審視個(ge) 人的權益訴求,而遠不及社群主義(yi) 對個(ge) 體(ti) 自身的關(guan) 注充分,由此便容易理解儒家從(cong) 個(ge) 人利益出發卻沒有導出相應的權利概念。

 

即使如此,但這並非意味著儒家思想缺少相應的權利觀念。譬如,從(cong) 儒家關(guan) 於(yu) 君臣關(guan) 係的論述中就能夠發現個(ge) 人對人格權利的維護。正如孔子所言,“所謂大臣者,以道事君,不可則止”(《論語·先進》)。再如,儒家關(guan) 於(yu) 臣民關(guan) 係的論述亦體(ti) 現有對個(ge) 人權利的追求。正如孟子所言,“賊仁者謂之‘賊’,賊義(yi) 者謂之‘殘’。殘賊之人謂之‘一夫’。聞誅一夫紂矣,未聞弑君也”(《孟子·梁惠王上》)。又如,儒家主張“自天子以至於(yu) 庶人,壹是皆以修身為(wei) 本”(《禮記·大學》),同時提出“尊賢使能,俊傑在位”(《孟子·公孫醜(chou) 上》)。這說明儒家認為(wei) 個(ge) 人享有德性修養(yang) 之權利,而且有資格取得相應的身份和地位。雖然,傑克·唐納利(Jack Donnelly)曾經指出,“大部分非西方文化和政治傳(chuan) 統,不僅(jin) 缺乏人權實踐,而且缺乏人權概念”[11](52)。但是,即便權利製度與(yu) 人權實踐確實存在缺位,也不能就此認為(wei) 儒家學說沒有形成屬於(yu) 自己的權利觀念,因為(wei) 這根本不可能妨礙人們(men) 從(cong) 內(nei) 心追求權利和自由。對此,主要可以從(cong) 下述四個(ge) 方麵進行說明和闡釋。

 

其一,與(yu) 社群主義(yi) 傳(chuan) 統較為(wei) 類似,儒家傳(chuan) 統不會(hui) 因自身具備善和美德而難以同權利觀念相接引。“建立儒家的權利體(ti) 係,將等同於(yu) 在儒家體(ti) 係的豐(feng) 富、關(guan) 心他人和富有德性的語言中加入了最小限度的自我斷言的權利語言。”[12](58)較之於(yu) 善和美德而言,權利同樣可以發揮維係社群和共同體(ti) 的重要作用,從(cong) 而為(wei) 其成員提供最低福利並保障人格尊嚴(yan) 。就此而言,權利與(yu) 善均能夠滿足社群和共同體(ti) 所表現出某種特定依賴,隻不過儒家權利觀念在社群和共同體(ti) 中扮演的角色是背景性和補救性的。[13]盡管如此,但在規範意義(yi) 層麵,這種權利觀念對道德價(jia) 值和倫(lun) 理學說來講顯然具有必要性。甚至可以說,儒家權利觀念自有其高明之處。因為(wei) 按照社群主義(yi) 的理解,其僅(jin) 能說明權利本身是善和美德的外在體(ti) 現。相比之下,儒家則更進一步指出,通過善和美德的教化之功亦能夠強化權利觀念。

 

其二,儒家思想與(yu) 權利觀念之間並非存在天然鴻溝。雖然,儒家傳(chuan) 統缺少權利概念,但卻具備為(wei) 權利提供論證的豐(feng) 富資源。對此,李明輝曾經指出:“儒家傳(chuan) 統包含若幹思想資源,它們(men) 可以與(yu) 現代人權概念相接榫,並且在儒家文化的脈絡中為(wei) 它提出另一種證成。”[14](80)再如,沈美華認為(wei) “儒學的人權進路有著理論和實踐的重要意義(yi) ”[15]。此外,狄百瑞、安樂(le) 哲、成中英、李存山和陳祖為(wei) 等很多學者也致力於(yu) 促成儒家思想與(yu) 權利理論之間的溝通和對話。總之,不管是普遍人性學說,還是義(yi) 利之分,亦或是對人格尊嚴(yan) 的重視和強調,這些均能夠指向對權利觀念的認可與(yu) 接受。盡管如此,但這並非意在說明儒家本身內(nei) 含霍布斯提出的“自然權利”觀念,而僅(jin) 能夠表明儒家傳(chuan) 統能夠為(wei) 權利提供某種獨特的理論預設,由此推動自身朝著權利方向發展,從(cong) 而形成屬於(yu) 自己的權利觀念。

 

其三,儒家思想能夠對權利本身保持開放和協調。進言之,“憲法、法律和權利不僅(jin) 與(yu) 儒家思想兼容;而且,如果儒家思想希望實現自身目標,就需要這些客觀的政治結構”[16](84)。尤其是儒家非但沒有反對或歧視西方社會(hui) 中的權利觀念,其反倒會(hui) 采取不卑不亢的態度,對包括社群主義(yi) 權利觀在內(nei) 的西方權利觀念給予理解和同情。客觀地講,儒家始終保持著對國際人權共識的認同與(yu) 分享。譬如,霍倫(lun) 巴克曾經指出,作為(wei) 某種原生性的本土文化傳(chuan) 統,儒家思想帶有十足的社群主義(yi) 韻味。即便這樣,但其卻能夠接納和包容所有三代人權[17](32),特別是能夠同強調集體(ti) 發展權的第三代人權觀念保持一致。毫無疑問,相比於(yu) 社群主義(yi) 權利觀而言,這點是尤為(wei) 難能可貴的。

 

其四,在世界範圍內(nei) ,儒家能夠對推動權利共識發展做出自己的重要貢獻。正如有學者所指出的,“中國傳(chuan) 統的和諧觀念不僅(jin) 可以與(yu) 人權相容,而且可以統攝,改進傳(chuan) 統的西方人權”[18](375)。在此過程中,儒家必將會(hui) 發揮不可替代的關(guan) 鍵性作用。更進一步講,“儒家從(cong) 來都是一種普遍主義(yi) 世界觀,是世界的‘解釋者’而不是‘被解釋者’,當把儒家置於(yu) ‘被解釋者’的地位上,把儒家由普遍主義(yi) 變成地方知識,就已經是‘反儒家’了”[19]。從(cong) 這種意義(yi) 上說,既然權利本身業(ye) 已在世界範圍內(nei) 獲得普遍承認,因此就更沒有理由抹殺儒家對權利觀念發展所起到的積極作用。實際上,儒家學說不僅(jin) 對權利本身保持著開放姿態,而且自始就為(wei) 人權理念的演進和完善盡心竭力,這些均是社群主義(yi) 權利觀所不可替代的。

 

盡管,儒家權利觀念有時會(hui) 被戲謔為(wei) “犬儒主義(yi) 權利觀”,但卻不能就此抹殺儒家權利觀念的優(you) 勢與(yu) 長處。畢竟,儒家有其獨特的東(dong) 方思維,特別是較之於(yu) 普遍主義(yi) 視角而言,從(cong) 儒家的角度為(wei) 權利提供論證自有其可圈可點之處。其中,儒家不僅(jin) 會(hui) 對自然權利、道德權利和政治權利作出選擇與(yu) 區分,而且對權利本身有著獨到的認識和定位,就像陳祖為(wei) 所指出的:“儒家角度可以將權利視為(wei) 一種備用的輔助工具,當德性缺失或人際關(guan) 係明顯崩潰時起到保護基本人權的作用。”[20](258)盡管如此,但他卻沒有意識到訴諸法律的社會(hui) 治理不僅(jin) 後知後覺,而且效果並非總是理想。甚至在某些情況下,其反倒會(hui) 成為(wei) 社會(hui) 治理失靈的誘因和源頭。相比之下,基於(yu) 人性所生發的尊重、關(guan) 愛和忠誠等卻沒有得到應有重視。事實上,既不能過分淡化道德倫(lun) 理在事態嚴(yan) 重到權利難以運作時所發揮的補救功能,也不能僅(jin) 僅(jin) 因為(wei) 儒家沒有給予權利充分重視而忽視其客觀存在。

 

二、等級性與(yu) 倫(lun) 理性:儒家權利觀念的獨特之處

 

與(yu) 西方權利觀念具有的平等性、普遍性和政治性有所不同,儒家權利觀念有其特殊性,所以不能單純從(cong) 西方社會(hui) 審視儒家權利觀念,更不能輕易對其加以否定,尤其是對權利的理解和界定不能概以西方的社會(hui) 曆史和文化傳(chuan) 統而論。否則,儒家思想很容易被人為(wei) 異化。因此,對儒家權利觀念的分析和闡釋必須從(cong) 自身的曆史傳(chuan) 統和民族文化出發,辯證地審視已有成果,既不妄自菲薄,又要批判地借鑒西方權利觀念(尤其是社群主義(yi) 權利觀)的可取之處。況且,儒家的自由傳(chuan) 統原本就具備同西方權利觀念相互溝通的資格和條件。這樣,對儒家權利觀念與(yu) 社群主義(yi) 權利觀的比較研究就會(hui) 產(chan) 生重要價(jia) 值和積極意義(yi) 。當然,為(wei) 更好地闡明儒家思想與(yu) 社群主義(yi) 在權利觀念上的關(guan) 聯和分歧,在此有必要對儒家權利觀念的特殊性作出概括和論述,而這主要體(ti) 現在等級性與(yu) 倫(lun) 理性兩(liang) 個(ge) 方麵。

 

(一)“差等之愛”:基於(yu) 縱向差序結構的等級性權利觀念

 

在價(jia) 值層麵,社群主義(yi) 權利觀是基於(yu) 平等觀念提出的,而以“”為(wei) 代表的等級觀念卻貫穿於(yu) 儒家思想之中。有學者曾經指出,“向古代儒家追訊以個(ge) 人權利為(wei) 基礎的現代平等觀念,似乎是一種時代誤置”[21]。正因為(wei) 如此,儒家所理解的權利是區分階級或階層的,這點可見於(yu) “勞心者治人,勞力者治於(yu) 人;治於(yu) 人者食人,治人者食於(yu) 人”(《孟子·滕文公上》)和“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論語·顏淵》)等具體(ti) 表述。從(cong) 根本上講,等級性權利觀念的提出源於(yu) 儒家獨特的價(jia) 值論。實際上,社群主義(yi) 為(wei) 西方社會(hui) 提供的是方法論,而在價(jia) 值論層麵,個(ge) 人主義(yi) 仍為(wei) 其自身所遵循。反觀中國傳(chuan) 統社會(hui) ,其采取的方法論無異於(yu) 西方社會(hui) ,而真正區別在於(yu) 各自有著不同的價(jia) 值論。針對現有的權利問題,社群主義(yi) 者無非是在重申自由主義(yi) 的方法論,但其在價(jia) 值論方麵卻少有建樹。與(yu) 其不同,儒家沒有為(wei) 個(ge) 人權利設定明確邊界,因為(wei) 其根本不支持個(ge) 人權利,而這恰好就是其價(jia) 值觀的獨特之處。

 

在規範層麵,中國傳(chuan) 統社會(hui) 強調禮治。中國古代的“禮”象征著國家權力,違反禮既要受到道德輿論譴責,還會(hui) 受到國家強製懲罰。總體(ti) 而言,儒家權利觀念呈現出縱向結構,而社群主義(yi) 權利觀則是橫向結構的。如果將儒家社群主義(yi) 稱為(wei) “國家社群主義(yi) ”,那麽(me) 西方社群主義(yi) 就可以被冠以“共同體(ti) 社群主義(yi) ”之名,因為(wei) 其是基於(yu) 平等關(guan) 係建立起來的。在此,儒家權利觀念遵循著人際關(guan) 係的差序結構,這種差序結構還體(ti) 現在族產(chan) 的差等繼承關(guan) 係之中。具體(ti) 而言,不同直係家庭享有不同的繼承權利,這取決(jue) 於(yu) 其所處的輩分和支係所以各成員相互間的關(guan) 係呈現出“分枝”形態。不難發現,無論是繼承式宗族,還是依附式宗族,其成員之間的權利和義(yi) 務都是不均等的。與(yu) 此相對,社群主義(yi) 權利觀則將調節社會(hui) 關(guan) 係的職能和責任賦予正義(yi) ,其以平等為(wei) 原則,以法律為(wei) 依托,賦予個(ge) 人以其所應得。很顯然,現代西方社會(hui) 與(yu) 中國傳(chuan) 統社會(hui) 之間不僅(jin) 是法治與(yu) 禮治的差別,其會(hui) 在更深層次上反映出平等原則與(yu) 等級製度相互間的天壤之別,而這在某種程度上源於(yu) 鞏固統治的現實需要。

 

總而言之,社群主義(yi) 權利觀所指向的不同個(ge) 體(ti) 之間基本處於(yu) 平等地位,而儒家權利觀念卻並非如西方國家那樣推崇平等的價(jia) 值理念,其反倒會(hui) 形成所謂的“等差之愛”,這上升到國家層麵則成為(wei) 維護社會(hui) 穩定的手段和方式。其中,儒家會(hui) 對社群或共同體(ti) 的成員有所區別,對君子與(yu) 小人的劃分就是典型例證,其可見於(yu) “君子喻於(yu) 義(yi) ,小人喻於(yu) 利”(《論語·裏仁》)等具體(ti) 表述之中,這種區分甚至會(hui) 上升為(wei) “仁”與(yu) “富”之間的矛盾和對立。概言之,正如社群主義(yi) 權利觀依靠對“自我”的界定得以確立,儒家思想中道義(yi) 觀念的提出和發展則離不開“君子”。[①]但是,儒家對個(ge) 體(ti) 的尊重並非遍及於(yu) 社群或共同體(ti) 的所有成員,而僅(jin) 僅(jin) 針對“士人”或“君子”。正因為(wei) 如此,儒家文化造就並植根於(yu) 人們(men) 心中的是臣民觀念,而並非是從(cong) 西方舶來的公民觀念。在這種情況下,從(cong) 概念和思想的雙重層麵對權利分別做出表述就會(hui) 存在顯著差別。由此便不難理解,儒家難以推導出現代意義(yi) 上的“個(ge) 人權利”。

 

(二)倫(lun) 理性權利觀念的被動性與(yu) 局限性:兼及德治傳(chuan) 統與(yu) 精英政治的形成

 

眾(zhong) 所周知,儒家曾經提出“博施於(yu) 民而能濟眾(zhong) ”(《論語·雍也》)、“親(qin) 親(qin) 而仁民,仁民而愛物”(《孟子·盡心上》)等具體(ti) 表述。可以說,“愛民”、“濟民”和“利民”始終貫穿於(yu) 其思想文化之中。因此,儒家權利觀念必然要從(cong) 道德倫(lun) 理層麵提出,而並非源於(yu) 製度規範本身,其被視為(wei) 某種人性要求,而根本目的就在於(yu) 維護統治秩序。譬如,孟子用“處士橫議”(《孟子·滕文公下》)反映春秋戰國時期的“百花齊放、百家爭(zheng) 鳴”。雖然,這裏所說的“士”基本能夠涵蓋所有男性平民,但孟子既沒有將“橫議”直接表述為(wei) “言論自由”,也沒有將其上升至權利本身應有的高度與(yu) 層次。再如,孟子有言:“禹思天下有溺者,由己溺之也;稷思天下有饑者,由己饑之也,是以如是其急也。”(《孟子·離婁下》)很顯然,他在這裏沒有專(zhuan) 門提及生命健康權或免於(yu) 貧困的權利,而是從(cong) 道德倫(lun) 理的角度對其加以表述。

 

由此可見,儒家的權利觀念是帶有倫(lun) 理性質的,其主要借助於(yu) 道德力量或源自統治階級恩賜。與(yu) 此同時,“民為(wei) 貴,社稷次之,君為(wei) 輕”的說法足以表明儒家的權利觀念是民本主義(yi) 的,但其依賴於(yu) 民眾(zhong) 的被動接受和統治者的主動施予。有所不同的是,包括社群主義(yi) 權利觀在內(nei) 的西方權利觀念卻是帶有功利傾(qing) 向的,其含有積極的實踐成分。正因為(wei) 如此,儒家文化中的權利觀念仍舊拘泥於(yu) 道德哲學和倫(lun) 理義(yi) 務,而沒有像西方社會(hui) 那樣製定出相匹配的權利製度,由此顯得較為(wei) 抽象。中國傳(chuan) 統社會(hui) 始終在推崇德治,其既缺少明確的權利概念,也沒有鮮明的權利口號,這顯然有別於(yu) 西方社會(hui) 自發形成的法治傳(chuan) 統。實際上,儒家思想本身包含豐(feng) 富的權利觀念,其無非隻是被長期忽視而已。相比之下,西方社會(hui) 中的權利觀念卻在演化為(wei) 相應的法律製度後廣為(wei) 傳(chuan) 播並影響深遠。

 

從(cong) 這種意義(yi) 上說,儒家的德性權利實為(wei) 純粹的道德義(yi) 務,而不同於(yu) 西方的道德權利。“一個(ge) 人如果沒有意識到自己對其同胞公民的義(yi) 務,他就不可能明確自己行為(wei) 的界限;如果不知道是什麽(me) 賦予了個(ge) 人和全體(ti) 的生活以價(jia) 值,他也不可能理解這種界限……因此,‘權利的一般結構’來自對共同善內(nei) 在價(jia) 值的共同尊重——它既是個(ge) 人發展的源泉,又是我們(men) 對他人所負義(yi) 務的源泉。”[22](38)這種道德義(yi) 務並非單純是指他者對自己的對等義(yi) 務,同時還包括相應的“慈善性義(yi) 務”。就此而言,德性權利根本稱不上是“權利”。況且,西方語境下的權利意味著平等,而個(ge) 人對德性權利的享有是以具備善和美德為(wei) 基本前提的,但不同個(ge) 體(ti) 的德性有高低之分,所以德性權利不能普遍及於(yu) 所有個(ge) 體(ti) 。既然如此,那麽(me) 具備權利資格的人隻能是特定群體(ti) ,而在此基礎上隻能形成精英政治。

 

三、“和而不同”:社群主義(yi) 與(yu) 儒家之間的關(guan) 係定位

 

一般而言,儒家傳(chuan) 統和社群主義(yi) 均是站在自由主義(yi) 對立麵的社會(hui) 思潮,隻是其分別出現在中西方社會(hui) 之中。其中,從(cong) 儒家的“群己之辨”可以延伸出對“個(ge) 體(ti) ”的概念分析,這種“群己觀”提倡群體(ti) 價(jia) 值,將個(ge) 人視為(wei) 社群動物。由是觀之,儒家與(yu) 社群主義(yi) 之間的確有不謀而合之處。另外,有學者明確指出:“儒家人權思想一般不談個(ge) 人的人權,而是談集體(ti) 的人權。”[23]僅(jin) 從(cong) 這點來講,就足以說明儒家與(yu) 社群主義(yi) 在權利觀念上有某種內(nei) 在默契。社群主義(yi) 者認為(wei) ,社群或共同體(ti) 完全可以要求其成員遵從(cong) 相應的善和美德。因此,個(ge) 人不僅(jin) 要履行法定義(yi) 務,還要承擔道德義(yi) 務。由此可見,社群主義(yi) 與(yu) 儒家傳(chuan) 統均有重視義(yi) 務之傳(chuan) 統。隻不過社群主義(yi) 有所不同的是,其順應的是“在當代社會(hui) ,標示個(ge) 人自我之規定性的一個(ge) 重要方麵已不是傳(chuan) 統社會(hui) 中的‘身份-義(yi) 務’規定,而是‘權利-義(yi) 務’的特殊平衡關(guan) 係,亦即有一份權利便盡一份義(yi) 務”[24]。但從(cong) 根本上講,作為(wei) 現代西方社會(hui) 的重要思潮,社群主義(yi) 與(yu) 儒家思想在權利觀念方麵之所以能夠產(chan) 生共鳴,其在某種程度上就是因為(wei) 這兩(liang) 者都傾(qing) 向於(yu) 往後看,他們(men) 均試圖從(cong) 文化傳(chuan) 統中探尋解決(jue) 問題的有效出路。不僅(jin) 如此,這還能夠說明中西方均有某種以社會(hui) 為(wei) 本位的潛在傾(qing) 向,可謂是殊途同歸且有百慮而一致之旨。正因為(wei) 如此,社群主義(yi) 與(yu) 儒家思想之間具有親(qin) 和性就是不爭(zheng) 自明的客觀事實。

 

與(yu) 其不同,考慮到自由主義(yi) 者采取的是個(ge) 人主義(yi) 的基本立場,而儒家所理解的個(ge) 人則帶有沉重負荷,其宣揚自我克製、自我壓製、自我犧牲和自我舍棄的精神價(jia) 值,甚至意圖達到“無我”的理想境地,所以這兩(liang) 者相互間很難實現接榫。比較而言,中國傳(chuan) 統社會(hui) 中的儒家文化對社群主義(yi) 卻具有很高的可接受度。“這種具有關(guan) 係性、開放性和社群主義(yi) 特征的儒家式個(ge) 人,通過特定的角色和關(guan) 係,能夠在社群中獲得最大的成就,從(cong) 而與(yu) 西方個(ge) 人主義(yi) 意識形態不同。”[25]相反,儒家思想與(yu) 社群主義(yi) 之間則存在相當程度的親(qin) 緣關(guan) 係,正如薩姆納·突維斯所指出的,“儒學的道德、政治思想更接近一種社群主義(yi) 立場,這體(ti) 現在:(1)強調個(ge) 人在本質上是一種社會(hui) 化存在;(2)將個(ge) 體(ti) 對社群共同善的責任,以及履行此種責任所必需的美德置於(yu) 優(you) 先地位;(3)以一種雙向性、互惠的社會(hui) 關(guan) 係與(yu) 社會(hui) 角色(尤其是‘五倫(lun) ’)來塑造共同繁榮的基礎以及共同善的願景。”[26]總而言之,儒家傳(chuan) 統與(yu) 社群主義(yi) 大有東(dong) 西呼應之勢,而且在思想碰撞中會(hui) 表現出極大熱度。

 

實際上,儒家政治思想與(yu) 現代政治思想的融合過程是一個(ge) 相互闡發與(yu) 各自不斷重新詮釋的過程,首先就要找出儒家思想中能夠被重新詮釋的因子,這是一個(ge) 對儒家思想進行批判吸收或辯證解構的過程;其次要找出公認的現代政治思想,以使其與(yu) 儒家政治思想具有可比性。就目前情況而言,社群主義(yi) 業(ye) 已被認定為(wei) 公認的現代政治思想,而關(guan) 鍵問題在於(yu) 探尋儒家思想中能夠被重新詮釋的相關(guan) 因子。進言之,任何外來觀念想要在中國社會(hui) 中生根發芽,就必須尋找到同中國傳(chuan) 統文化的契合點,而社群主義(yi) 無疑能夠滿足這方麵的現實要求。也就是說,儒家思想與(yu) 社群主義(yi) 的內(nei) 在契合足以使得社群主義(yi) 權利觀在中國的轉化與(yu) 適用變為(wei) 可能。反過來講,中國傳(chuan) 統文化包含諸多社群主義(yi) 基因,而儒家思想就是其集中體(ti) 現。甚至可以說,儒家思想是社群主義(yi) 的中國模式,以致會(hui) 有“儒家社群主義(yi) ”的概念被催生出來並反複提及,而這均要歸功於(yu) 儒家與(yu) 社群主義(yi) 的相互支持。大致而言,將儒家與(yu) 社群主義(yi) 結合起來探討權利問題主要出於(yu) 兩(liang) 方麵考慮。其一,通過對比不同地域的話語體(ti) 係有助於(yu) 加強文化溝通,促使其發現各自的缺陷和不足;其二,借此可以找到中西方在權利觀念方麵共同關(guan) 注的焦點問題,從(cong) 而以更廣闊的視角審視全球性的社群主義(yi) 思潮。有鑒於(yu) 此,當儒家再度作為(wei) 某種不可或缺的研究對象出現在中國社會(hui) 之中,人們(men) 就有機會(hui) 設想中西方就權利觀念問題展開激烈的思想對話。

 

隨著中國社會(hui) 的現代化進程不斷推進,關(guan) 於(yu) 西方政治哲學思想與(yu) 中國儒家傳(chuan) 統文化之間關(guan) 係的分析和探討已經成為(wei) 學界無法回避的重要課題。概括而言,相關(guan) 討論大致包括兩(liang) 種主要觀點:其一是結合當前社會(hui) 意識形態對儒家傳(chuan) 統文化進行重新闡發;其二是從(cong) 西方自由主義(yi) 的角度對儒家政治哲學進行解讀,以便對儒家的內(nei) 在精神與(yu) 核心價(jia) 值做出現代闡釋。盡管,這兩(liang) 種思路各有側(ce) 重,但卻均會(hui) 表現出不同程度的狹隘與(yu) 偏頗。實際上,與(yu) 其對中國儒家傳(chuan) 統文化做出以上表述,倒不如指出其帶有鮮明的社群主義(yi) 色彩,至少這樣更有助於(yu) 儒家傳(chuan) 統立足於(yu) 世界的思想之林當中。更何況,儒家權利觀念與(yu) 社群主義(yi) 權利觀之間本來就有諸多共通之處。

 

雖然,自由主義(yi) 權利理論會(hui) 受到社群主義(yi) 的強勢衝(chong) 擊,而儒家思想與(yu) 社群主義(yi) 會(hui) 在具有相同對立方的基礎上產(chan) 生共鳴。但是,這卻並非意味著兩(liang) 者之間具有同構性,其反倒會(hui) 呈現出亨廷頓所說的“文明的衝(chong) 突”。畢竟,儒家思想與(yu) 社群主義(yi) 在文化語境和理論根源方麵並沒有任何牽連。或者說,社群主義(yi) 與(yu) 儒家傳(chuan) 統及其當代處境全無瓜葛,其相互間甚至還存在文化差異與(yu) 時空之別。儒家思想與(yu) 社群主義(yi) 之所以會(hui) 殊途同歸,這充其量隻能說明其相互間有著某種天然的親(qin) 近關(guan) 係與(yu) 內(nei) 在默契,所以將儒家思想與(yu) 社群主義(yi) 相提並論的論證路徑並不是有利無弊的,其風險之處在於(yu) 社群主義(yi) 權利觀產(chan) 生於(yu) 二元對立的思維模式之中,其所表現出的辯證傾(qing) 向很容易放大社群主義(yi) 與(yu) 自由主義(yi) 之間的矛盾和衝(chong) 突。更為(wei) 嚴(yan) 重的是,儒家本身很難同這種二元論思維方式相契合,為(wei) 確保對儒家思想與(yu) 社群主義(yi) 的比較研究能夠良好效果就需要準確找到切入點,從(cong) 而對這兩(liang) 者做出準確的關(guan) 係定位。

 

當然,關(guan) 於(yu) 儒家思想與(yu) 社群主義(yi) 的關(guan) 係仍需要甄定和辨析,而不可簡單地一語斷定。餘(yu) 英時曾經指出,儒家處於(yu) 集體(ti) 主義(yi) 與(yu) 個(ge) 人主義(yi) 之間,其“兼顧群體(ti) 與(yu) 個(ge) 體(ti) ,以獲致一種平衡”[27](240)。與(yu) 其不同,有學者主張“儒家實質上跨越了自由主義(yi) 與(yu) 社群主義(yi) 的分水嶺”[28]。此外,徐複觀則強調儒家對個(ge) 人主義(yi) 的陷阱始終有所拒斥,因此“要比西方的文化精神高出一等”[29](120)。就此而言,儒家在本質上更像是自由主義(yi) 式的社群主義(yi) ,因為(wei) 他們(men) 認為(wei) 個(ge) 人的權利和自由都是與(yu) 他者和社群密切相關(guan) 的。從(cong) 這種意義(yi) 上說,儒家似乎有近於(yu) 社群主義(yi) 之勢,但細思則並非完全如此。畢竟,社群主義(yi) 的提出建立在以個(ge) 人主義(yi) 與(yu) 集體(ti) 主義(yi) 為(wei) 基礎構建的坐標係上,而該坐標係的形成是以明確“個(ge) 體(ti) ”概念為(wei) 前提的,“個(ge) 人權利”構成個(ge) 人主義(yi) 與(yu) 集體(ti) 主義(yi) 之間不可通約的分水嶺。按照這種理解,將儒家傳(chuan) 統所包含的前現代思想定位於(yu) 個(ge) 體(ti) 主義(yi) 與(yu) 集體(ti) 主義(yi) 之間就是難以成立的,因為(wei) 儒家本身從(cong) 來沒有提到“個(ge) 人權利”的概念,更沒有將這種現代性的坐標係作為(wei) 參照。因此,通過社群主義(yi) 對儒家思想進行定位是缺乏科學性與(yu) 嚴(yan) 謹性的,更不用說是直接將社群主義(yi) 的標簽賦予儒家,這種做法既非恰當也不貼切。事實上,儒家試圖恰當而合理地遊走於(yu) 權利與(yu) 德性之間,以此進行理性重建,其不僅(jin) 自始就有別於(yu) 自由主義(yi) 和社群主義(yi) ,而且其彼此間互不依賴。

 

四、“儒家思想為(wei) 體(ti) 、社群主義(yi) 為(wei) 用”:權利觀念的現代化構造

 

早在近代初期,儒家思想中的“仁政”、“德治”和“仁君”等就被引入西方社會(hui) ,其對法國的啟蒙運動產(chan) 生過廣泛而深遠的影響。對此,有學者曾經指出,“吾人皆知彼啟蒙時期之哲學家,為(wei) 法國大革命及後諸種進步運動導其先河者,固皆深有感於(yu) 孔子之學說”[30](195)。正因為(wei) 如此,孔子在18世紀被置於(yu) “世紀守護之尊神”的崇高地位,而該思想本身就帶有強烈的人權色彩。不僅(jin) 如此,儒家權利觀念還對德國發揮過顯著作用,以至於(yu) 黑格爾反複強調,“他國每以中國為(wei) 一種理想的標準,便是我們(men) 也是可以拿來做模範的”[31](201)。很顯然,儒家思想對西方社會(hui) 的影響之深刻可見一斑。在此,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就儒家思想所包含的某些普世性價(jia) 值觀念而言,其非但不會(hui) 落後於(yu) 整個(ge) 時代,反而能夠為(wei) 西方社會(hui) 開創的現代製度填補漏洞,同時還有助於(yu) 人們(men) 反思當前遇到的現代性問題,幫助其重新回歸到人性關(guan) 懷之中。

 

客觀地講,即使社群主義(yi) 權利觀在西方社會(hui) 中被正式提出,也並非意味著這方麵的所有問題均可以得到有效解決(jue) 。雖然,借助社群主義(yi) 能夠很好地發現自由主義(yi) 權利理論所隱含的現代性問題。但是,對該問題的反思和解決(jue) 還需要依賴於(yu) 儒家思想本身。其中,強調個(ge) 人對社會(hui) 的責任和義(yi) 務固然重要,但同時還必須重視儒家所謂道德自主和群體(ti) 批判的自我意識。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社群主義(yi) 權利觀“在擺脫個(ge) 體(ti) 原子態存在的同時,卻陷入了過分強調社會(hui) 秩序的另外一端,從(cong) 而使個(ge) 體(ti) 極容易陷入社會(hui) 極權的不良狀態,因而仍然無法走出生命二元分化的誤區”[32]。對此,儒家學說不僅(jin) 包含類似於(yu) 西方社會(hui) 的自由觀念,而且具有更高層次的自由精神,特別是“為(wei) 仁由己”被視為(wei) 自由觀念在中國社會(hui) 中的起源,而儒家的德性學說更是被認為(wei) 帶有意誌自由論的鮮明色彩,或者說是唯意誌主義(yi) 的自由論,其主要建立在“學”“知”“習(xi) ”的基礎上。因此,儒家學說通過轉化完全可以孕育出相應的權利觀念。更何況,這種更高層次的自由精神能夠有針對性地彌補社群主義(yi) 權利觀的缺陷和不足。

 

不難理解,儒家對德性倫(lun) 理的重視在統治者身上體(ti) 現得尤為(wei) 明晰,正所謂“政者正也,子帥以正,孰敢不正”(《論語·顏淵》)。但是,這種重視僅(jin) 限於(yu) 話語本身,其會(hui) 因合法性缺失而難以轉化為(wei) 切實有效的政治運作機製,為(wei) 此就需要將德治與(yu) 法治有效結合,以此對權力構成限製和約束,而法治的關(guan) 鍵就是權利之治。在此,通過法治尤其是權利之治取得合法性並非依賴於(yu) 外在權威,而是建立在理性之上。有鑒於(yu) 建立在儒家文化基礎上的東(dong) 亞(ya) 資本主義(yi) 通常被稱為(wei) “關(guan) 係資本主義(yi) ”,而不是所謂的“經濟資本主義(yi) ”,所以當前中國的權利製度設計隻有立足於(yu) “社群本位”才能夠適應其自身特有的社會(hui) 環境和曆史傳(chuan) 統。或許,人們(men) 沒有必要過分憧憬孔子所描繪的“大道之行也,天下為(wei) 公”的大同格局,也根本不需要無限向往孟子所表述的“王道理想”,其所要做的無非是借助社群主義(yi) 完成對儒家權利觀念的體(ti) 係化構造,通過對其進行現代化闡釋促使其實現思想進步和理論升級。

 

盡管如此,但社群主義(yi) 權利觀自始就有其缺陷和不足,這主要體(ti) 現在以下三個(ge) 方麵。其一,社群和共同體(ti) 在權利問題方麵著眼於(yu) 整體(ti) ,但這並非意味著不同社群或共同體(ti) 之間不會(hui) 發生利益衝(chong) 突。相反,這類衝(chong) 突的發生甚或會(hui) 使社群主義(yi) 倡導的善和美德蕩然無存。況且,較之於(yu) 個(ge) 人權利而言,集體(ti) 權利更為(wei) 抽象,其在某些情況下很難落實到具體(ti) 層麵。就此而言,社群或共同體(ti) 並非總是有助於(yu) 國家、社會(hui) 和民族的利益實現。其二,社群主義(yi) 者認為(wei) 善優(you) 先於(yu) 權利,這裏暫且不論對善的不同理解可能導致專(zhuan) 製獨裁或極權主義(yi) ,同時還不能排除會(hui) 發生對言論自由、少數人權利等的破壞或踐踏。其三,社群主義(yi) 者對權利的闡釋都是以特定的社會(hui) 條件和曆史背景為(wei) 前提的,但他們(men) 極力淡化權利和正義(yi) 的普適性卻會(hui) 引發相對主義(yi) 的詭辯。這時,在國際領域內(nei) 進行對話與(yu) 合作則更是無從(cong) 談起。總之,這些既是儒家思想在借鑒社群主義(yi) 權利觀時理應保持警覺並有所防備的,亦是傳(chuan) 統權利觀念在其現代化轉型過程中需要著力調整和全麵改進的。

 

在圍繞權利觀念對社群主義(yi) 與(yu) 儒家思想進行整合時,社群主義(yi) 對現代權利觀念的塑造隻能起到外因作用,其必須被本土文化所接納和吸收,否則很可能起到負麵效果,而儒家學說作為(wei) 中國社會(hui) 的本源性思想,縱使其會(hui) 成為(wei) 製約中國社會(hui) 發展的內(nei) 在因素,但卻具有天然的適應性與(yu) 保守性。可以說,接受或拒斥西方權利觀念均不是目的本身,而關(guan) 鍵在於(yu) 要立足中國社會(hui) 去理解包括社群主義(yi) 權利觀在內(nei) 的西方權利觀念。當然,以宣揚儒家思想為(wei) 契機推動社群主義(yi) 權利觀中國化,對其涉及的相關(guan) 概念、原則和觀念進行改造並加以詮釋,這些做法本身固然無可厚非。但是,就權利問題而言,其根本不可能寄希望於(yu) 通過闡發某種觀點或學說加以解決(jue) ,多元性本身要求避免將某種權利觀念作為(wei) 安身立命的獨占性哲學思想,而是要努力尋求某種“重疊共識”,以期為(wei) 中國權利製度及其實踐提供原動力。

 

在談及儒家思想與(yu) 社群主義(yi) 時,胡希偉(wei) 曾經說過:“作為(wei) 一種與(yu) 自由主義(yi) 相反對的社會(hui) 思想與(yu) 政治理論,除了有西方式的社群主義(yi) 之外,還有一種東(dong) 方式的或者儒家式的社群主義(yi) 。”[33]當然,這兩(liang) 種社群主義(yi) 的差別不僅(jin) 表現在地域上,同時還會(hui) 出現在其他方麵。為(wei) 促成權利觀念的體(ti) 係化建構,趙汀陽在結合社群主義(yi) 與(yu) 儒家思想方麵進行過有益嚐試,他在論證和闡釋人權時不僅(jin) 從(cong) 儒家的“群己之辨”中汲取經驗,同時還對社群主義(yi) 關(guan) 於(yu) 權利與(yu) 義(yi) 務之間關(guan) 係的論述有所借鑒。類似地,狄百瑞也在試圖“尋求一種真正的儒家社群主義(yi) ,作為(wei) 促進人權的基礎”[34](146)。雖然,這種嚴(yan) 格意義(yi) 上的儒家社群主義(yi) 是否能夠成立尚且不得而知,尤其是在使用“權利”“善”和“社群主義(yi) ”等詞匯闡述某種其他傳(chuan) 統的思想學說時,其間多少都會(hui) 遇到風險或遭受質疑。但是,這卻不會(hui) 妨礙將社群主義(yi) 與(yu) 儒家思想進行有效整合,以此形成科學合理的權利觀念為(wei) 中國社會(hui) 所用。

 

就現代權利觀念塑造而言,對社群主義(yi) 與(yu) 儒家思想的係統整合既非“執一之舉(ju) ”,亦非“執兩(liang) 用中”,而是要借助“體(ti) 用關(guan) 係”對這兩(liang) 者進行巧妙融合,以達到“去粗取精”的理想效果。不可否認,儒家權利觀念具有等級性和倫(lun) 理性,但這兩(liang) 種屬性均服務於(yu) 當時社會(hui) 的秩序運行和資源分配。與(yu) 西方權利觀念的平等性、獨立性和自主性相比,等級性和倫(lun) 理性的權利觀念就其所處社會(hui) 而言在功能和作用上並無實質差異。之所以說儒家難以推導出現代意義(yi) 上的個(ge) 人權利,是因為(wei) 其各自所處的文化環境和曆史背景存在區別。所謂“體(ti) 用”範式下的現代權利觀念塑造,就是要以儒家權利觀念為(wei) 基礎來吸收社群主義(yi) 權利觀念。在此,作為(wei) “體(ti) ”的儒家思想涉及的是抽象層麵的價(jia) 值目標,而作為(wei) “用”的社群主義(yi) 主要指向具象層麵的知識體(ti) 係。如果說既有社會(hui) 的秩序運行和資源分配是“體(ti) ”所要追求的,那麽(me) 采取等級性還是平等性的權利觀念就是“用”所要考慮的。在“儒家思想為(wei) 體(ti) 、社群主義(yi) 為(wei) 用”的整體(ti) 格局下,現代權利觀念就能夠真正實現“返本開新”。當然,這種現代化轉型必然要以傳(chuan) 統為(wei) 根據,否則就會(hui) 走向片麵和極端。

 

總之,“體(ti) 用”範式是貫通中西的切實路徑與(yu) 絕佳選擇,其旨在促成社群主義(yi) 與(yu) 儒家思想的係統整合,進而合理形塑現代權利觀念。在此過程中,既要以社群主義(yi) 為(wei) 體(ti) 係架構,還要以儒家思想為(wei) 價(jia) 值指引。換言之,一方麵要借用西方社會(hui) 中權利製度的體(ti) 係框架和基本概念,另一方麵還要為(wei) 其注入儒家的價(jia) 值內(nei) 涵。“對於(yu) 非西方社會(hui) 來說,真正的挑戰在於(yu) ,既要確立起‘個(ge) 體(ti) 權利’的現代思想,又要找到超越‘個(ge) 體(ti) 本位’消極後果的價(jia) 值依托。明確而坦然地接受‘個(ge) 體(ti) ’的雙重性是現代性成熟的基本標誌。”[35]這點在中國社會(hui) 中體(ti) 現得尤為(wei) 顯著和明晰,而儒家在其間必然要擔負起艱巨的使命和任務,他們(men) 既要堅守社群主義(yi) 權利觀的道德倫(lun) 理基礎,同時還要保障作為(wei) 權利主體(ti) 的個(ge) 人具有獨立性和自主性。唯有如此,在應對現代性與(yu) 後現代性的雙重挑戰時,中國社會(hui) 所形成的現代權利觀念就能夠表現得更加從(cong) 容不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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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朱謙之.中國哲學對歐洲的影響[M].石家莊:河北人民出版社,1999.
 
[31][德]黑格爾.曆史哲學[M].王造時,等,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36.
 
[32]劉恩允.“和而不同”與“天下”觀——儒家對話自由主義的生命社會觀[J].山東社會科學,2011,(2).
 
[33]胡偉希.儒家社群主義略論[J].文史哲,2006,(4).
 
[34][美]狄百瑞.亞洲價值與人權:儒家社群主義的視角[M].尹鈦,譯.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2.
 
[35]孫向晨.現代個體權利與儒家傳統中的“個體”[J].文史哲,2017,(3).
 
注釋:
 
*作者簡介:曹晟旻,中國海洋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講師,法學博士後科研流動站研究人員,法學博士(山東青島266100)。聯係方式:15853112518;電子郵箱:caoshengmin@163.com
 
基金項目:國家社會科學基金一般項目(17BZX112);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麵上資助項目(2019M662450)。
 
[①]盡管如此,但同時作為儒家代表的荀子和孟子卻有所不同,他們各自采取不同的言說路徑。其中,孟子提出的人性觀是先驗的,他所說的“君子”是作為“本我”而呈現的。與其相對,荀子認為“君子”有賴於“化性”或後天培養,這類似於自由主義所謂的“自我重生”,其蘊含著理性的道德人格,同時體現有經驗主義色彩。

 

責任編輯;近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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