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勇】程頤道德哲學的當代意義

欄目:學術研究
發布時間:2020-02-27 00:27:04
標簽:樂、程頤、道德

程頤道德哲學的當代意義(yi)

作者:黃勇( 哈佛大學神學博士、複旦大學哲學博士,香港中文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譯者:陶濤(清華大學哲學博士,南京師範大學哲學係副教授)

來源:《南京師大學報》(社會(hui) 科學版) 2020年第1期

時間:孔子二五七零年歲次庚子二月初四日己亥

          耶穌2020年2月26日

 

[摘要]本文重點討論程頤的道德哲學及其當代意義(yi) ,關(guan) 注的問題則包括:為(wei) 何要有道德、能否有道德、如何有道德、道德的人與(yu) 道德社會(hui) 之間的關(guan) 係,以及道德形而上學。相應地,本文基於(yu) 程頤的樂(le) 、德性之知、仁、禮、理等核心概念分別對以上問題給出了回答。在程頤看來,成為(wei) 道德的人是一種快樂(le) ,每個(ge) 人應該並且能夠成為(wei) 道德的人,並且對於(yu) 不同種類的人應該有不同程度的愛。而程頤最獨特的地方在於(yu) ,它發展出一種對古典儒學中的道德價(jia) 值進行本體(ti) 論-神學論闡釋的道德形而上學。

 

[關(guan) 鍵詞]程頤;道德;樂(le) ;知;仁;禮;理

 

程頤,與(yu) 其兄程顥是“北宋五子”(其他三人是周敦頤、張載、邵庸)的核心人物。中國學術界通常將宋明時代的儒學稱為(wei) 理學,而他們(men) 則可以恰當地被視為(wei) 理學的創始人,因為(wei) 隻有在他們(men) 的哲學之中,“理”首次占據了中心地位。因此,與(yu) 古典儒學相比,理學的形而上學得到了更加充分地發展。然而,與(yu) 古典儒學一樣,道德生活仍是理學的核心關(guan) 注點。他們(men) 所發展出來的形而上學是為(wei) 了給古典儒學提供一種本體(ti) 論的闡述,因此它本質上是一種道德形而上學。在這篇文章中,我將重點討論程頤的道德哲學及其當代意義(yi) ,關(guan) 注的問題則包括:為(wei) 何要做一個(ge) 道德的人或做道德的事(以下簡化為(wei) “為(wei) 何要有道德”)、能否有道德、如何有道德、道德的人與(yu) 道德社會(hui) 之間的關(guan) 係,以及道德形而上學。

 

一、為(wei) 何要有道德

 

“為(wei) 何要有道德”長期困擾著道德哲學家。這是個(ge) 令人費解的問題,因為(wei) 它追問的不是“我們(men) 為(wei) 何要有道德?”這個(ge) 問題相對容易回答的問題。例如,我們(men) 可以使用托馬斯·霍布斯的論點:如果我們(men) 彼此都不道德,我們(men) 將生活在自然狀態之中,這是每個(ge) 人與(yu) 所有其他人的戰爭(zheng) 的狀態。更準確地說,這個(ge) 問題是在追問“我為(wei) 何要有道德,尤其是當我對他人之不道德並不會(hui) 導致他人對我同等的不道德。”顯然,這是一個(ge) 首先關(guan) 心他/她自己利益的利己主義(yi) 者所提出的問題。盡管看起來很荒謬[1],但這個(ge) 問題在西方哲學史上一再重複地、相當嚴(yan) 肅地被提出。格勞孔和他的兄弟阿得曼托斯在柏拉圖的《理想國》之中非常鮮明地討論過這個(ge) 問題(隻是以“我為(wei) 何要正義(yi) ”的形式出現)(Plato,1963b,pp.361a-365b)。此後,托馬斯·霍布斯的“不負責任的傻瓜”(Hobbes,1996,pp.96-97;p.197)與(yu) 大衛·休謨的“狡猾的惡棍”(Hume,1957,pp.91-121)再次提出了同樣的問題。無疑,柏拉圖(Plato,1963b,pp.589a-e)、霍布斯(Hobbes,1996,p.96)、休謨(Hume,1957,pp.102-103)、以及許多其他哲學家,特別是亞(ya) 裏士多德和康德,都試圖回答這個(ge) 問題。然而,它們(men) 似乎都無法令人滿意,因此有時人們(men) 會(hui) 認為(wei) 這個(ge) 問題雖然可以理解,卻是無法回答的(cf.Meldon,p.455;Copp,1997,pp.86-87;Nielsen,p.299)。在本節中,我將說明程頤的道德哲學可以為(wei) 這個(ge) 問題提供一種可行答案。

 

儒家思想是一種道德自我修養(yang) 的學問。然而,這種自我修養(yang) 的最高目標是“樂(le) ”。程頤和他兄長程顥所開創的理學有時也被稱為(wei) 道學,根據馮(feng) 友蘭(lan) 的說法,這種學問“道學不隻是一種知識,也是一種享受”(馮(feng) 友蘭(lan) ,1995,第131頁)。例如,君子是儒家傳(chuan) 統中的典範人物。然而,對於(yu) 程頤而言,“非樂(le) 則亦未足以語君子”(《二程集·遺書(shu) 》,2004年,第181頁)。同樣,儒家自我修養(yang) 的目標是成為(wei) 一個(ge) 聖人,程頤聲稱,“學至涵養(yang) 其所得而至於(yu) 樂(le) ,則清明高遠矣”(《二程集·粹言》,2004年,第1189頁)。為(wei) 了理解這種樂(le) ,程頤特別解釋了如何理解《論語》中所說的“不改其樂(le) ”與(yu) “樂(le) 在其中”。

 

在程頤看來,這兩(liang) 種表述形象地刻畫了所謂的“孔顏之樂(le) ”,即縱然在貧窮時他們(men) 仍會(hui) 感到快樂(le) 。程頤說,“顏子之樂(le) ,非樂(le) 簞瓢陋巷也,不以貧窮累其心而改其所樂(le) 也,故夫子稱其賢。”(《二程集·經說》,2004年,第1141頁)。同樣,程頤還說,孔子“雖疏食飲水,不能改其樂(le) ……非樂(le) 疏食飲水也。”(《二程集·經說》,2004年,第1145頁)。按照程頤的觀點,孔顏之所以覺得快樂(le) ,是因為(wei) 他們(men) 的生活符合道德原則(理義(yi) )。隻要一個(ge) 人按照道德原則生活,他就可以在遇到的任何事情中找到快樂(le) 。孟子曾說“養(yang) 心莫善於(yu) 寡欲”(《孟子·盡心章句下》),而程頤在回答學生對這個(ge) 觀點的提問時說道:“此一句淺近,不如‘理義(yi) 之悅我心,猶芻豢之悅我口’,最親(qin) 切有滋味。然須是體(ti) 察得理義(yi) 之悅我心,真個(ge) 猶芻豢始得”(《二程集·外書(shu) 》,2004年,第425頁)。程頤在這裏強調的是,孔子之樂(le) 源自道德原則所教化的心,而非他們(men) 所偏好的事物對感官的影響。因此,在評論孟子同一段落的另一處,他指出,“然窮理亦當知用心緩急,但苦勞而不知悅處,豈能養(yang) 心?”(《二程集·遺書(shu) 》,2004年,第66頁)所以,重要的不僅(jin) 是按照道德原則行事,而且要找到如此行事的快樂(le) 。

 

在這裏,重要的是要看到作為(wei) 儒家修身最高目標的樂(le) ,與(yu) 我們(men) 常識中的樂(le) 具有何種相似與(yu) 不同。對於(yu) 程頤而言,首先,樂(le) 意味著毫無疑慮和擔憂。例如,程頤感歎道:“為(wei) 人處世間,得見事無可疑處,多少快活”(《二程集·遺書(shu) 》,2004年,第193頁)。按照程頤的觀點,一個(ge) 快樂(le) 的人是一個(ge) 達到了無憂無慮境界的人。第二,擁有快樂(le) 需要按照本性行動,而無需進行任何人為(wei) 的刻意努力。雖然我們(men) 應該在義(yi) 理中找到樂(le) ,但程頤問道:“今誌於(yu) 義(yi) 理而心不安樂(le) 者,何也?此則正是剩一個(ge) 助之長。雖則心操之則存,舍之則亡,然而持之太甚,便是必有事焉而正之也。”(《二程集·遺書(shu) 》,2004年,第42頁)換言之,如果你需要特別努力去做某事,你就不會(hui) 感到快樂(le) 。隻有當你按照本性、自然而自然地行動時才能感受到快樂(le) 。在前者中,就好像你手中持物以取物,所以不可避免地會(hui) 讓你感到不自然;而在後者中,就好像你是用自己的手去取物,因而無不從(cong) (參見《二程集·遺書(shu) 》,2004年,第22頁)。

 

按照程頤的觀點,正是在這種意義(yi) 上,儒家思想中的歡樂(le) (樂(le) )和音樂(le) (悅)密切相關(guan) 。雖然發音不同,但樂(le) (le)與(yu) 樂(le) (yue)共享相同的漢字。孔子在《論語》中指出,一個(ge) 人的道德“興(xing) 於(yu) 《詩》,立於(yu) 禮,成於(yu) 樂(le) ”(《論語.泰伯》)。在這裏,在詩、禮與(yu) 樂(le) 之中,孔子將樂(le) 排在最高位置。為(wei) 了解釋這一點,程頤指出“興(xing) 於(yu) 詩,立於(yu) 禮’自然見有著力處;至‘成於(yu) 樂(le) ’,自然見無所用力。”(《二程集·遺書(shu) 》,2004年,第5頁)。一個(ge) 人不需要付出任何努力的原因是,音樂(le) 帶來了一種快樂(le) ,孟子明確表示:“樂(le) 之實,樂(le) 斯二者[仁義(yi) ],樂(le) 則生矣;生則惡可已也,惡可已,則不知足之蹈之、手之舞之。”(《孟子·離婁章句上》)。

 

因此,程頤理學之樂(le) 與(yu) 我們(men) 的常識之樂(le) 意味著同樣的事:沒有猶豫、沒有阻礙、自發地、自然地行事。然而,另一方麵,顯而易見的是,就什麽(me) 帶來了樂(le) 而言,程頤與(yu) 常識有著截然不同的觀點。程頤感歎道:“今世之人,樂(le) 其所不當樂(le) ,不樂(le) 其所當樂(le) ;慕其所不當慕,不慕其所當慕;皆由不思輕重之分也。”(《二程集·遺書(shu) 》,2004年,第317頁)。通常財富會(hui) 帶來一種快樂(le) ,而貧窮會(hui) 帶來一種痛苦。然而,儒家雖然並不否認財富是快樂(le) 的源泉,但認為(wei) 一個(ge) 人的快樂(le) 不能來自不道德的行為(wei) ;相反,快樂(le) 的主要來源是道德行為(wei) ,而且這種快樂(le) 不應該受到貧困或財富的影響。事實上,實踐道德行為(wei) 往往需要人們(men) 忍受某種身體(ti) 上的痛苦,甚至犧牲生命。因此,在一個(ge) 著名的段落中,程頤談到一個(ge) 農(nong) 夫對老虎的危害性有著確切知識時,他說道,

 

須是有“見不善如探湯”之心,則自然別……得之於(yu) 心,是謂有德,不待勉強,然學者則須勉強。古人有損軀殞命者,若不實見得,則焉能如此?須是實見得生不重於(yu) 義(yi) 。(《二程集·遺書(shu) 》,2004年,第147頁)

 

誠然,正如我們(men) 所看到的,貧窮和生命的犧牲並不給人帶來歡樂(le) 。與(yu) 普通人一樣,它們(men) 也給儒家聖人造成痛苦。但是,如果隻有通過違反道德原則才能避免這種貧窮和犧牲,那麽(me) 對於(yu) 儒家聖人來說,逃避它們(men) 會(hui) 更加痛苦。相反,如果一個(ge) 人要遵守道德原則,必須要經曆貧困和犧牲,那麽(me) 這個(ge) 人也將從(cong) 中感到快樂(le) 。從(cong) 這個(ge) 意義(yi) 上講,儒家的快樂(le) 與(yu) 我們(men) 常識中的快樂(le) 截然不同。

 

因此,程頤對“為(wei) 何要有道德?”這個(ge) 問題的回答是,成為(wei) 道德的人是一種快樂(le) 。這個(ge) 答案是否足以激勵那些提出“為(wei) 何要有道德”這個(ge) 問題的人成為(wei) 道德的人呢?從(cong) 某種意義(yi) 上說,它能做到:對於(yu) 他們(men) 而言,踐行道德行為(wei) 是完全符合理性的,因為(wei) 這麽(me) 做是一種快樂(le) 。然而,在另一種意義(yi) 上,它做不到。提出這個(ge) 問題的人可能會(hui) 說:盡管我成為(wei) 道德的人會(hui) 感到快樂(le) ,但為(wei) 什麽(me) 我必須要成為(wei) 道德的人,因為(wei) 我成為(wei) 不道德的人也會(hui) 感到快樂(le) 啊?程頤的新儒家思想對這個(ge) 問題的回答非常簡單:道德是人的特征。程頤說,“君子所以異於(yu) 禽獸(shou) 者,以有仁義(yi) 之性也。苟縱其心而不知反,則亦禽獸(shou) 而已。”(《二程集·遺書(shu) 》,2004年,第323頁)當然,這種觀點與(yu) 孟子的觀點非常一致:“無惻隱之心,非人也;無羞惡之心,非人也;無辭讓之心,非人也;無是非之心,非人也。”(《孟子·公孫醜(chou) 章句上》)。在另一個(ge) 地方,孟子說“人之所以異於(yu) 禽於(yu) 獸(shou) 者幾希,庶民去之,君子存之。”(《孟子·離婁章句下》)。當一名學生詢問程頤,孟子的意思是不是說,君子與(yu) 庶人之間的區別僅(jin) 僅(jin) 在於(yu) 保存或放棄人與(yu) 動物之間的微小差異時,他肯定地回答說:“固是。人隻有個(ge) 天理,卻不能存得,更做甚人也?泰山孫明複有詩雲(yun) :‘人亦天地一物耳,饑食渴飲無休時。若非道義(yi) 充其腹,何異鳥獸(shou) 安須眉?’”(《二程集·遺書(shu) 》,2004年,第214-215頁)。緊接著,一名學生問到唐儒韓愈的一句話,“人有貌如牛首蛇形鳥喙而心不同焉,可謂之非人乎。即有顏如渥丹者,其貌則人,其心則禽獸(shou) ,又惡可謂之人乎。”雖然程頤說他不能盡記其文,但他同意“然人隻要存一個(ge) 天理”(《二程集·遺書(shu) 》,2004年,第215頁);這個(ge) 天理“小失則入夷狄,大失則入禽獸(shou) ”(《二程集·遺書(shu) 》,2004年,第177頁)。所以,最終,程頤回答了“我為(wei) 何應該成為(wei) 道德的?”的問題:因為(wei) 你是一個(ge) 人。對於(yu) 人類而言,尋求快樂(le) 是符合理性的。誠然,遵循道德原則,抑或做不道德的事,都可以帶來快樂(le) 。但是,由於(yu) 人類獨特的標誌是他們(men) 的道德內(nei) 心,人類本質上是一種道德存在,一個(ge) 人就應該在成為(wei) 道德之人中找尋快樂(le) 。

 

二、能否有道德

 

在上一節中,我們(men) 討論了程頤新儒家對“我為(wei) 何應該有道德”這個(ge) 問題的回答:因為(wei) 你是一個(ge) 人!假設這是一個(ge) 合宜的答案,我們(men) 現在可以繼續討論一個(ge) 相關(guan) 的問題:“我能否成為(wei) 一個(ge) 道德的人?”這是一個(ge) 涉及到意誌薄弱(akarasia,weakness of the will)或不能自製(incontinence)的問題。雖然“意誌薄弱”的問題屬於(yu) 更廣泛的行動理論,但我們(men) 關(guan) 注的主要是道德方麵。通常,我們(men) 都會(hui) 聽到“我知道什麽(me) 是道德的,但我隻是無法做到”或“我知道這是錯的,但我不能不這樣做”的說法。唐納德·戴維森(Donald Davidson)是一位有影響的哲學家,他一個(ge) 人就決(jue) 定了當代哲學對此問題進行哲學探討的大致方向,按照他的觀點:“在做x時,施動者的行為(wei) 是不能自製的,當且僅(jin) 當:(a)施動者有意地做x;(b)施動者相信還有其他的行為(wei) 選項y對他是開放的;(c)施動者考慮到了所有事情,並做出判斷,做y比做x更好”(Davidson,1980,p.22)。例如,如果一個(ge) 人考慮到了所有的事,知道自己最好不要吸煙,他也相信他能做到,但他依然有意地去吸煙,那麽(me) 這個(ge) 人的行為(wei) 就是意誌薄弱的。與(yu) 蘇格拉底反對意誌薄弱可能性的傳(chuan) 統(Plato,1963a,pp.358b-365d;Aristotle,1915,Book VII,Chapter 3)不同,戴維森明確斷言意誌薄弱是可能的,並把如何解釋它的可能性當作自己的任務(cf.Davidson,1980;1982)。戴維森的觀點已經主導了當前對這個(ge) 問題的討論(例如,cf.McIntyre,1990,p.386;Audi,1979;1990)。

 

雖然嚴(yan) 格說來,儒家思想裏沒有提出意誌薄弱的問題,但這個(ge) 問題的核心內(nei) 容,即知識與(yu) 行動的關(guan) 係,亦是儒家傳(chuan) 統的核心內(nei) 容。假如意誌薄弱是可能的,那麽(me) 人們(men) 可能會(hui) 聲稱,雖然我知道我應該是道德的,但我或許不能做到。出於(yu) 這個(ge) 原因,程頤認為(wei) 知識先於(yu) 行動,並隱含了行動,他實際上否認了意誌薄弱的可能性。他明確表示,知識必然會(hui) 導致行動。雖然有些人可以在無知的情況下采取行動(無論是盲目地還是在脅迫下),但所有人在知道之後就一定能夠采取行動。因此,一個(ge) 人在獲得知識之前不應勉強行動,“勉強行者,安能持久?”(《二程集·遺書(shu) 》,2004年,第187頁)。所以重要的是要獲取知識:“知之深,則行之必至,無有知之而不能行者。知而不能行,隻是知得淺。饑而不食鳥喙,人不蹈水火,隻是知。人為(wei) 不善,隻為(wei) 不知。”(《二程集·遺書(shu) 》,2004年,第164頁)。所有采取了不當行動之人都缺乏適當的知識,所有具有適當知識之人必然會(hui) 采取相應的行動。在他看來,聲稱一個(ge) 人擁有知識卻無法行動,這是一個(ge) 矛盾:“故人知不善而猶為(wei) 不善,是亦未嚐真知。若真知,決(jue) 不為(wei) 矣。”(《二程集·遺書(shu) 》,2004年,第16頁)。程頤的這種觀點(一個(ge) 人知道什麽(me) 是善,必然會(hui) 行善事,一個(ge) 人做出惡行僅(jin) 僅(jin) 因為(wei) 他們(men) 不知道)好像違背了我們(men) 的常識,因為(wei) 一個(ge) 人知道什麽(me) 是正確的,卻並不正確地行事,似乎十分常見。我們(men) 的常識假設了一個(ge) 人具有兩(liang) 種不同的才能:智力(即認識到某事物是什麽(me) )以及意誌(即決(jue) 定要做什麽(me) )。因此,人們(men) 可能對某事物有完美的認識,但卻決(jue) 定不根據這些知識采取行動,甚至還有可能做出與(yu) 這種知識截然相反的行動。

 

這些明顯的例子似乎表明存在著意誌薄弱,為(wei) 了反駁並且解釋我們(men) 的日常生活,程頤用了三種不同的方式,區分了兩(liang) 種知識的類型。首先,深知與(yu) 淺知之間存在著區別。例如,他認為(wei) “人非不知,終不肯為(wei) 者,隻是知之淺,信之未篤。”(《二程集·遺書(shu) 》,2004年,第305頁)。所以在這裏,他承認了有人知道,但依然不根據這種知識行動的可能性。但是,在他看來,這是一個(ge) 淺知;它不是一個(ge) 堅定的信念。當具有深知並堅定地相信它時,人們(men) 就不可能不根據這些知識采取行動。對於(yu) 程頤來說,這種淺知並不能被視為(wei) 真正意義(yi) 上的知識。

 

第二,他區分了“真知”與(yu) “常知”:

 

真知與(yu) 常知異。常見一田夫,曾被虎傷(shang) ,有人說虎傷(shang) 人,眾(zhong) 莫不驚,獨田夫色動異於(yu) 眾(zhong) 。若虎能傷(shang) 人,雖三尺童子莫不知之,然未嚐真知。真知須如田夫乃是,故人乃知不善猶為(wei) 不善,是亦未嚐真知,若真知,決(jue) 不為(wei) 矣。(《二程集·遺書(shu) 》,2004年,第16頁;同時參見第188頁)

 

真知與(yu) 常知之間的區別,與(yu) 深知與(yu) 淺知之間的區別是相同的。因此,在另一處,他舉(ju) 了相同的老虎的例子,他首先說“知有多少般數,煞有深淺”;然後,在講述了老虎和農(nong) 民的故事之後得出結論,這個(ge) 農(nong) 民:

 

真知虎也。學者深知亦如此……學者須是真知,才知得是,便泰然行將去也。某年二十時,解釋經義(yi) ,與(yu) 今無異。然思今日,覺得意味與(yu) 少時自別。(《二程集·遺書(shu) 》,2004年,第188頁)

 

由於(yu) 程頤經常使用老虎與(yu) 農(nong) 民的這個(ge) 故事來說明真知,學者們(men) 常常認為(wei) 他對真知和常知的區別,也就是源於(yu) 直接經驗的知識與(yu) 源於(yu) 間接經驗的知識之間的區別[2]。然而,在程頤的觀點中,雖然真知必須來自直接經驗,但並非源自直接經驗的所有知識都是真知。真知源自一種特殊的直接經驗:內(nei) 在的體(ti) 驗。這一點明確來自上文中提到的程頤對學者真知的討論,以及他自己解釋經義(yi) 時的個(ge) 人經驗。隻有在這個(ge) 意義(yi) 上,他才會(hui) 聲稱“若夫真知,未有不能行者”(《二程集·外書(shu) 》,2004年,第388頁)。

 

然而,程頤所做出的最重要,也是最具爭(zheng) 議的區分則是“德性之知”與(yu) “聞見之知”之間的區別,而這最早由張載提出:“聞見之知,非德性之知。物交物則知之,非內(nei) 也,今之所謂博物多能者是也。德性之知,不假聞見。”(《二程集·遺書(shu) 》,2004年,第317頁)。依此區分,聞見之知是一種外部知識(無論源於(yu) 直接經驗抑或間接經驗),而德性之知則是源於(yu) 內(nei) 在體(ti) 驗的內(nei) 部知識。因此,程頤聲稱,“大凡學問,聞之知之,皆不為(wei) 得。得者,須默識心通。學者欲有所得,須是篤。誠意燭理上知,則穎悟自別”(《二程集·遺書(shu) 》,2004年,第178頁)。因為(wei) 它是內(nei) 部的,所以重要的是憑借自己獲得它(自得),而不是外部強加賦予的,因而它也不能言傳(chuan) (《二程集·粹言》,2004年,第1253頁)。

 

因此,“自得”成為(wei) 程頤的一個(ge) 重要觀點[3]。這是他從(cong) 孟子那裏得到的一個(ge) 想法,孟子說,“君子深造之以道,欲其自得之也。自得之,則居之安;居之安,則資之深;資之深,則取之左右逢其原,故君子欲其自得之也”(《孟子·離婁章句下》)。程頤利用孟子“自得之”的想法,解釋了德性之知的觀點。聖人當然可以教導我們(men) 道德原則,但除非我們(men) 真正從(cong) 自己的心中把握它,否則它仍然隻是聞見之知,而不能激勵我們(men) 按照這樣的道德原則行事。因此,在他看來,“學莫貴於(yu) 自得,得非外也,故曰自得”(《二程集·遺書(shu) 》,2004年,第316頁)。

 

在這裏,“自得”需要一個(ge) 人主動的內(nei) 在體(ti) 驗。按照程頤的觀點,“學為(wei) 易,知之為(wei) 難。知之非難也,體(ti) 而得之為(wei) 難”(《二程集·遺書(shu) 》2004年,第321頁)。一個(ge) 人能夠通過“體(ti) ”獨自獲得德性之知,而“體(ti) ”這個(ge) 詞,無論在二程這裏,抑或在整個(ge) 儒學之中都極其重要。近年來,杜維明廣泛地研究了“體(ti) 知”的概念。正如杜維明正確指出的那樣,雖然“體(ti) ”在字麵含義(yi) 上意味著“身體(ti) ”(body),但它的涵義(yi) 要比這個(ge) 詞的英文單詞豐(feng) 富得多。當然,德性之知必然會(hui) 在身體(ti) 上表現出來,而孟子也已指出了這一點(《孟子·盡心章句上》)。這也就是程頤所說的:“有諸中者,必行諸外”(《二程集·遺書(shu) 》,2004年,第185頁)。雖然這仍與(yu) 程頤的另一觀點有關(guan) ,即有知識的人必然會(hui) 依此知識行動;但我們(men) 在這裏關(guan) 心的則是,一個(ge) 人最初如何通過“體(ti) ”來獲取知識。杜維明指出:

 

在普遍意義(yi) 上,體(ti) 認(recognition through ti),體(ti) 察(awareness through ti),體(ti) 證(justification through ti),體(ti) 會(hui) (understanding through ti),體(ti) 味(tasting through ti),體(ti) 玩(appreciation through ti),體(ti) 究(inquiry through ti),體(ti) 知(knowledge through ti),皆與(yu) 知識、觀察、證明、品味與(yu) 理解截然不同。(杜維明,2002年,第331-332頁)

 

在這裏,杜維明正確地警告我們(men) ,不要將“體(ti) 知”理解為(wei) 通過一個(ge) 人的身體(ti) 獲得的知識。但是,他並沒有清楚地告訴我們(men) 這意味著什麽(me) 。對於(yu) 程頤而言,“體(ti) ”這個(ge) 詞既可以用作名詞,也可以用作動詞。首先,作為(wei) 名詞,它指的是心,即一個(ge) 人的內(nei) 心/心智,孟子稱之為(wei) “大體(ti) ”,字麵意思是“偉(wei) 大的身體(ti) ”;與(yu) 其相對應的是我們(men) 的外部身體(ti) ,他稱之為(wei) “小體(ti) ”,字麵意思是“渺小的身體(ti) ”(《孟子·告子章句上》)[4]。這也就是程頤為(wei) 何要說到上文引過的“默識心通”。在他對《中庸》進行評論之時,他也指出了德性之知與(yu) 聞見之知間的不同,後者“非心知也”(《二程集·經說》,2004年,第1154頁)。其次,作為(wei) 一個(ge) 動詞,“體(ti) ”指的是內(nei) 心/心智的活動。在獲取德性之知的過程中,了解“心”的“內(nei) 心”(heart)層麵所發揮的作用是極其重要的。聞見之知也不僅(jin) 是一個(ge) 人憑借感官就能夠獲取的知識,它同樣需要“心”的“心智”(mind)層麵發揮作用,因為(wei) 它也需要一個(ge) 人去理解、證成與(yu) 證明。但是,隻有當知識同樣被“心”的“內(nei) 心”層麵所把握之時,它才能成為(wei) 德性之知,而這種知識不僅(jin) 是掌握的知識,同時也已經成為(wei) 我們(men) 行動的根基。

 

從(cong) 我們(men) 上麵的討論來看,深知、真知、與(yu) 德性之知是通過一個(ge) 人的內(nei) 心體(ti) 驗所獲得的知識,憑借“心智”理解,憑借“內(nei) 心”把握,因此一個(ge) 人傾(qing) 向於(yu) 按照這種知識采取相應的行動;而淺知、常知、和聞見之知則是通過外部經驗獲得的知識。即便按照心智能夠理解它,但它沒有被內(nei) 心所把握,因此一個(ge) 人並不傾(qing) 向於(yu) 采取相應的行動。根據這種觀點,所謂的akrate或意誌薄弱的人,僅(jin) 僅(jin) 具有後一種意義(yi) 上的知識。由於(yu) 嚴(yan) 格來說,後者的知識並不能稱為(wei) 知識,我們(men) 也就可以說,意誌薄弱的人是無知的。然而,真知、德性之知,則使得一個(ge) 人有樂(le) 於(yu) 成為(wei) 道德之人的可能性,並且每個(ge) 人隻要嚐試就能獲得。所以,每個(ge) 人應該,並且能夠成為(wei) 道德的人。按照程頤的觀點,君子與(yu) 小人之間的區別,僅(jin) 僅(jin) 在於(yu) 前者努力通過他們(men) 自己的心獲取道德知識,而後者沒有做出這樣的努力。而且,存在這種差異,並非是因為(wei) 君子被賦予了小人所不具備的能力。毋寧說,這是因為(wei) 小人放棄了自己。因此,在他對《易經》的評注中,當被問及有些人為(wei) 何無法改變知識時,程頤回答道:

 

人苟以善自治,則無不可移者。雖昏愚之至,皆可漸磨而進。惟自暴者拒之以不信,自棄者絕之以不為(wei) 。雖聖人與(yu) 居,不能化而入也,仲尼之所謂下愚也。(《二程集·周易程氏傳(chuan) 》,2004年,第956頁)

 

三、如何有道德

 

我們(men) 熟悉的大多數道德理論都提倡普遍的道德,因為(wei) 他們(men) 假設道德施動者和道德受動者在道德有關(guan) 的方麵都是相似的。例如,道德的定言命令:“己所欲,施於(yu) 人”(Do unto others what you would have them do unto you),有時也被稱為(wei) “黃金律”;以及它的否定性表述:“己所不欲,勿施於(yu) 人”(Don’t do unto others what you would not have them do unto you),有時也被稱為(wei) “銀律”,這兩(liang) 者都基於(yu) 這樣一種觀點:作為(wei) 道德施動者,我喜歡與(yu) 不喜歡的事物,與(yu) 其他所有人(作為(wei) 我行為(wei) 的受動者)都是完全一樣的,而無論他們(men) 是誰,他們(men) 喜歡與(yu) 不喜歡什麽(me) 事物。但是,黃金律——無論是肯定性抑或否定性的表述方式——的根基都是存在問題的。正如艾倫(lun) ·格沃斯(Alan Gewirth)所指出的那樣:

 

行為(wei) 施動者自己的意願(自己作為(wei) 受動者如何被對待),或許與(yu) 他的行為(wei) 受動者們(men) 想要自己如何被對待的意願,並不一致……。因此……這或許[使受動者們(men) ]遭受了莫名的痛苦……例如,一個(ge) 喜歡他人與(yu) 自己爭(zheng) 論或暗鬥的人,那麽(me) 按照黃金律,他就有權與(yu) 他人爭(zheng) 論,或讓他人陷入一個(ge) 暗鬥的社會(hui) 網絡之中,而不管他人在這種情況下自己的意願是什麽(me) 。(Gewirth,1980,p.133)

 

的確,在古典儒家思想中有許多黃金律的表達。就否定性表述而言,孔子要求我們(men) “己所不欲,勿施於(yu) 人”(《論語·衛靈公》);就肯定性表述而言,孔子則告訴我們(men) “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論語·雍也》),在《中庸》之中,孔子給出了一個(ge) 相似的論述,“施諸己而不願,亦勿施於(yu) 人”,隨後他又說道:

 

君子之道四,丘未能一焉:所求乎子,以事父,未能也;所求乎臣,以事君,未能也;所求乎弟,以事兄,未能也;所求乎朋友,先施之,未能也。(《中庸》23)

 

最後,在《大學》之中,還有如下段落:

 

所惡於(yu) 上,毋以使下,所惡於(yu) 下,毋以事上;所惡於(yu) 前,毋以先後;所惡於(yu) 後,毋以從(cong) 前;所惡於(yu) 右,毋以交於(yu) 左;所惡於(yu) 左,毋以交於(yu) 右。(《大學》11)

 

然而,對於(yu) 程頤而言,這些各種表述背後的“黃金律”並非儒家思想的核心。孔子說“吾道一以貫之”(《論語·裏仁》)。在《論語》的同一章節,曾子認為(wei) 夫子之道不過是黃金律而已,這也通常被視為(wei) 理解孔子所說的一貫之道的線索,或對它的正確解釋。然而,程頤聲稱,孔子一以貫之的道並非是黃金律,而是“仁”(《二程集·遺書(shu) 》,2004年,第307頁)。程頤承認,黃金律的確“違道不遠”,“近乎仁”,是“入仁之門”,並且是“仁之方”(《二程集·遺書(shu) 》,2004年,第97頁),但他堅持說它仍然不是“仁”。為(wei) 什麽(me) ?程頤明確答道:“知以己之所好惡處人而已,未至於(yu) 無我也”(《二程集·遺書(shu) 》,2004年,第275頁)。對於(yu) 程頤來說,一個(ge) 仁者是無私的;一個(ge) 人無私之人與(yu) 他人相處時會(hui) 根據他人,而不是根據自己。黃金律可以是實踐“仁”的一種方式,因為(wei) 一方麵,雖然道德施動者與(yu) 道德受動者之間存在差異,但也存在相似之處;當他們(men) 相似時,就可以按照黃金律行事。另一方麵,根據他人的喜愛與(yu) 厭惡,而非自己的愛好與(yu) 厭惡,去對他人實施仁愛要困難得多,所以當我們(men) 對他人的喜愛一無所知或不夠了解之時,黃金律是一種次好的方法,同時有助於(yu) 我們(men) 學習(xi) 了解別人(觀察我們(men) 的喜好與(yu) 厭惡,是否同樣也是他人的喜好與(yu) 厭惡)。

 

出於(yu) 這個(ge) 原因,程頤更關(guan) 注《論語》中暗含的、《孟子》中明述的“愛有差等”,而非黃金律。這個(ge) 想法的涵義(yi) 通常被理解為(wei) ,對於(yu) 不同種類的人應有不同程度的愛:對家人的愛更強,對他人的愛更弱;對直接鄰裏的愛更強,對陌生人的愛更弱;對善良之人的愛更強,對邪惡之人的愛更弱;對人類的愛更強,對其他生物的愛更弱。例如,甚至今天最著名的儒家杜維明也聲稱“關(guan) 愛自己家庭、家族、親(qin) 屬、鄰裏、村莊、縣、社會(hui) 、國家、世界、宇宙的責任,要區分成不同程度的強度”(Tu,1999,p.29)。這種解釋似乎在孟子與(yu) 墨家的爭(zheng) 辯中能找到一些文本的證據。在孟子看來,“墨氏兼愛,是無父也。”(《孟子·滕文公章句下》)。因此,為(wei) 了回應墨家夷子的“兼愛”概念,孟子問道:“夫夷子,信以為(wei) 人之親(qin) 其兄之子為(wei) 若親(qin) 其鄰之赤子乎?”(《孟子·滕文公章句上》)。正是在這裏,我們(men) 對儒家的愛有差等觀念有了經典的表述。

 

然而,程頤根據自己的“理一分殊”的觀點,給“愛有差等”提供了一個(ge) 不同的,並且更有趣的解釋。程頤提出這個(ge) 觀點時,他是在回應他的學生之一楊時所提出的一個(ge) 關(guan) 於(yu) 張載《西銘篇》的問題。而在這篇文本的開篇,張載聲稱:

 

乾稱父,坤稱母;予茲(zi) 藐焉,乃混然中處。故天地之塞,吾其體(ti) ;天地之帥,吾其性。民,吾同胞;物,吾與(yu) 也……尊高年,所以長其長;慈孤弱,所以幼其幼……於(yu) 時保之,子之翼也;樂(le) 且不憂,純乎孝者也。(張載,1978年,第62頁)

 

顯然,楊時對這裏的前幾句強調萬(wan) 物一體(ti) 的話感到困惑,他擔心張載在這裏有可能陷入了墨家無差等的兼愛之說[5]。作為(wei) 回應,程頤明確表示“西銘之為(wei) 書(shu) ,推理以存義(yi) ,擴前聖所未法,與(yu) 孟子行善養(yang) 氣之論同功。豈墨氏之比哉?”;並且在此之後立即指出:

 

西銘明理一而分殊,墨氏則二本而無分,老幼及人,理一也,愛無等差本二也,分殊之藏,殊勝而失仁,無分之罪,兼愛而無義(yi) 。(《二程集·文集》,2004年,第609頁)

 

在這段話中,程頤聲稱,一方麵,儒家的愛是普遍的愛,是對所有人和事的愛;另一方麵,對不同的人和事物的愛必須是不同的,要恰當。在他看來,《西銘》中強調萬(wan) 物一體(ti) 的段落表明了為(wei) 何愛具有普遍性,但與(yu) 此同時,敬老、對孤兒(er) 和弱者的深切關(guan) 愛、照顧兒(er) 子、以及孝順等,都表明對不同之人的愛應該是不同的。換言之,根據程頤,有差等的愛,並不是愛的程度有差異,而是愛的種類有差異。這並不意味著,一個(ge) 人愛一些人要甚於(yu) 其他人;而是說,它意味著要以不同的方式愛不同的人,每一種愛都要適應它特定的對象。根據程頤的觀點,一方麵,假如我們(men) 隻關(guan) 注“理一”而忽視“分殊”,我們(men) 就犯了墨家無差等的兼愛錯誤,即以同樣的方式愛所有人,而不考慮愛的對象的獨特性;另一方麵,如果我們(men) 隻關(guan) 注了一種特殊的愛的表現,而忽視了它所表現出的“理一”,我們(men) 就會(hui) 犯下楊朱自利之愛的錯誤,即我們(men) 無法將愛推延到他人身上。

 

根據“理一分殊”的觀點理解愛有差等,我們(men) 就可以更好地理解孟子所區分的三種不同的愛:“君子之於(yu) 物也,愛之而弗仁;於(yu) 民也,仁之而弗親(qin) 。親(qin) 親(qin) 而仁民,仁民而愛物”(《孟子·盡心章句上》)。在這裏,愛、仁與(yu) 親(qin) 不應該被理解為(wei) 同一種愛的三種不同程度,而是三種不同的愛,適用於(yu) 三種不同的道德受動者:事物,人類和父母。就此而言,孔子推薦了對待兩(liang) 種不同之人的不同態度,即:以“德”報德、以“直”抱怨,而這同樣應該被理解為(wei) ,對待兩(liang) 種不同的人應該持有與(yu) 之相應的不同種類的愛。也正是在這個(ge) 意義(yi) 上,我們(men) 可以理解為(wei) 什麽(me) 孔子聲稱“唯仁者能好人,能惡人”(《論語·裏仁》)。換言之,從(cong) 儒家的角度來看,“恨”,就像“愛”一樣,在更普遍的意義(yi) 上也是一種愛。一方麵,“仁”的最基本含義(yi) 是愛,所以知道如何愛與(yu) 恨的仁者是一個(ge) 充滿愛的人;另一方麵,正如陳榮捷已經指出的那樣,這裏的“恨”並沒有任何惡意的含義(yi) (cf.Chan,1963,p.25 note 53)。毋寧說,這是一種深深的遺憾,他所愛的對象並沒有像他們(men) 應該的那樣,成為(wei) 道德的人。因此,儒家之所以要差別對待的原因,並非要決(jue) 定我們(men) 應該愛或不愛哪些人,或者對哪些人愛得更多、對哪些人愛得更少;而是說,在待人接事物時,儒家要決(jue) 定的是如何以最恰當的方式去愛所有人與(yu) 所有事物。

 

麵對這些愛的對象,為(wei) 了以最恰當的方式去愛不同的人與(yu) 事物,一個(ge) 人必需了解他所愛的對象的獨特性。從(cong) 這個(ge) 意義(yi) 上來講,程頤會(hui) 同意孟子的觀點,即:雖然“仁”內(nei) 在於(yu) 愛人者,但它表現出來許多不同種類的愛,而愛的這些不同種類其實要取決(jue) 於(yu) 外部的愛的對象。因此,在評論孔子著名的論述“克己複禮為(wei) 仁”(《論語·顏淵》)之時,程頤說道,克己者“以物待物,不以己待物”(《二程集·遺書(shu) 》,2004年,第125頁)。顯然,真正的愛並非一種超驗的愛。它必須基於(yu) 一個(ge) 人對愛的特定對象的經驗知識。否則,一個(ge) 人將無法知道他所愛的對象的獨特性,因而無法以恰當的方式去愛這個(ge) 對象[6]。按照程頤的觀點,這是君子與(yu) 小人之間的主要區別:“小人之怒在己,君子之怒在物”(《二程集·遺書(shu) 》,2004年,第306頁)[7]。

 

四、道德的人與(yu) 道德社會(hui)

 

迄今為(wei) 止,我們(men) 所討論的程氏理學的道德哲學都圍繞著個(ge) 人的自我修養(yang) :我為(wei) 何要有道德?我能否有道德?我如何有道德?此時,需要提到一個(ge) 常見的看法,但它通常也是一個(ge) 常見的批評:作為(wei) 一種個(ge) 人倫(lun) 理學,儒家有其強處;但作為(wei) 一種政治哲學,它有其弱處。顯然,這種看法的有效性取決(jue) 於(yu) 如何恰當地區分個(ge) 人與(yu) 政治。在某種程度上,這種區分是合法的。基於(yu) 道德主體(ti) 的個(ge) 人倫(lun) 理學關(guan) 注的是個(ge) 體(ti) ;它涉及到一個(ge) 人應該是什麽(me) 和(或)做什麽(me) 。相反,基於(yu) 道德主體(ti) 的政治哲學關(guan) 注的是社會(hui) ,尤其是政府;它設計社會(hui) 應該如何組織和運行。然而,這並不如許多當代政治自由主義(yi) 者所認為(wei) 的那樣,個(ge) 人和政治是分開的。自由主義(yi) 聲稱,政治的不是個(ge) 人的,個(ge) 人的不是政治的;政治哲學隻關(guan) 注如何設定人們(men) 在公共廣場上的遊戲規則。它不關(guan) 心在那裏玩遊戲的都是些什麽(me) 人,不管他們(men) 是好的或壞的、善良的或邪惡的、利他主義(yi) 的或利己主義(yi) 的,這些是個(ge) 人倫(lun) 理學的工作。就個(ge) 人不是政治而言,許多女性主義(yi) 思想家已經挑戰了這個(ge) 自由主義(yi) 的觀點,例如,家庭關(guan) 係不是完全個(ge) 人的事,而是非常政治性的(cf.Okin,1989;2005)。然而,他們(men) 卻傾(qing) 向於(yu) 同意這塊自由主義(yi) 硬幣的另一麵:政治的不是個(ge) 人的,即一個(ge) 社會(hui) 的政治製度不會(hui) 影響生活在其中的人是何種人。雖然一些社群主義(yi) 者(cf.Sandel,1982,p.34)和所謂的學術馬克思主義(yi) 者(Cohen,2002,p.119;Murphy,1999,p.878)在挑戰這種自由主義(yi) 思想方麵很強,但他們(men) 在提供替代方案方麵卻很弱。在本節中,我將討論程頤的道德哲學,他通過聚焦“禮”的概念將個(ge) 人與(yu) 政治聯係了起來。

 

“禮”在儒家傳(chuan) 統中的重要性太過明顯以至於(yu) 難以忽視,而且許多學者都對其進行過研究。然而,到目前為(wei) 止,對“禮”的學術討論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基於(yu) 荀子對禮的表述。這當然是可以理解的。學者們(men) 幾乎一致認為(wei) ,孔子最重要的兩(liang) 個(ge) 思想,“仁”在孟子那裏得到了最深遠的發展,而“禮”則是在荀子那裏得到了係統性地闡述。

 

而我要強調的是,雖然孟子確實沒有像荀子那樣全麵的“禮”理論,但他對“禮”的理解卻截然不同,並且在隨後的宋明理學中得到了充分發展,而程頤與(yu) 他的兄長程顥正是其公認的開創者。對“禮”的這種不同理解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ge) 方麵:(1)恰當的政治目標是要確保人們(men) 願意遵守禮儀(yi) ,而不是將其視為(wei) 強加在他們(men) 身上的一種外在約束;(2)外在的禮儀(yi) 規則,雖然旨在規範人們(men) 的感受,但它實際上源於(yu) 人們(men) 的自然情感;(3)這種自然情感有他們(men) 在“理”上的形而上學根基。

 

首先,禮儀(yi) 通常被理解為(wei) 規範人們(men) 生活的規則。從(cong) 這個(ge) 意義(yi) 上講,它們(men) 以類似於(yu) 法律執行功能的方式執行著它們(men) 的功能。當然,除非作為(wei) 禮儀(yi) 的臨(lin) 時補充,懲罰性法律的目的,就是要威懾人們(men) ,以至於(yu) 他們(men) 不敢做法律禁止的事情。因此,人們(men) 不會(hui) 做違反禮儀(yi) 的事情,是因為(wei) 他們(men) 會(hui) 感到羞恥;而人們(men) 不會(hui) 做違反法律的事情,是因為(wei) 他們(men) 害怕被懲罰。這是孔子在《論語》的一個(ge) 著名段落裏對兩(liang) 者做出的主要區分:“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論語·為(wei) 政》)然而,即便禮儀(yi) 與(yu) 法律之間存在著這種區別,大部分人仍要盡一定的努力去遵守禮儀(yi) 。在解釋《論語·泰伯》第8節,即斷言道德行為(wei) “興(xing) 於(yu) 《詩》,立於(yu) 禮,成於(yu) 樂(le) ”之時,程頤說道,在詩與(yu) 禮的階段,人們(men) 仍然需要做出一定的努力,但到了樂(le) 的階段,就無需用力了(《二程集·遺書(shu) 》,2004年,第5頁)。此外,在解釋《論語·雍也》第27節,“君子博學於(yu) 文,約之以禮,亦可以弗畔矣夫”之時,程頤指出,“此非自得也,勉而能守也。”(《二程集·遺書(shu) 》,2004年,第95頁)

 

然而,儒家的禮儀(yi) ,或就此而言,儒家的法律,與(yu) 古代中國法家以及現代西方社會(hui) 的法律之所以不同,在於(yu) 前者不僅(jin) 僅(jin) 是強迫人們(men) 行善避惡。毋寧說,它們(men) 是一種工具,旨在培養(yang) 每個(ge) 人固有的善良人性,以至於(yu) 他們(men) 最終不用勉強就能夠遵守恰當的規則。如果一個(ge) 人意識到這些規則的內(nei) 在價(jia) 值,其實就是他們(men) 自身人性的外在表達,那麽(me) 這種不情願就會(hui) 消失。因此,程頤說:“非禮不視聽言動,積習(xi) 盡有功,禮在何處?”(《二程集·遺書(shu) 》,2004年,第82頁)程頤認為(wei) 這屬於(yu) “樂(le) ”的階段。在上述《論語·泰伯》第8節中,孔子在“詩”、“禮”之外,還提到了“樂(le) ”,而這是通過禮立起來道德品質得到完成的階段。

 

因此,在評論“禮者所以立也”時,程頤說,音樂(le) 使得人們(men) 在遵循正當規則時會(hui) 感到高興(xing) :“不知手之舞之,足之蹈之也”(《二程集·遺書(shu) 》,2004年,第128頁)。到那時,恰當的規則不再被認為(wei) 是限製一個(ge) 人內(nei) 心感受的外部事物,而是激發一個(ge) 人行為(wei) 的內(nei) 在的東(dong) 西。就像一個(ge) 人自然地、歡樂(le) 地跳舞,一個(ge) 人做道德行為(wei) 時不會(hui) 感到是外在規則要求他們(men) 做出此種行為(wei) 。相反,一個(ge) 人做出此種行為(wei) 時,還會(hui) 感到內(nei) 心的快樂(le) 。因此,程頤指出,“‘大而化之’隻是謂理與(yu) 己一。其未化者,如人操尺度量物,用之尚不免有差,若至於(yu) 化者,則己便是尺度,尺度便是己。”(《二程集·遺書(shu) 》,2004年,第156頁)在另一處,他類比稱重量的“秤”去解釋“禮”:“人無權衡,則不能知輕重。聖人則不以權衡而知輕重矣,聖人則是權衡也”(《二程集·外書(shu) 》,2004年,第384頁)

 

其次,對於(yu) 程頤而言,禮同樣是一種內(nei) 心感受。在上文中,我們(men) 基本上將“禮”視為(wei) 行為(wei) 的外部規則,它通過道德修養(yang) 而內(nei) 化。然而,按照程頤的觀點,這些規則的來源本身就不是外部的。當然,是聖人製定了這些規則。然而,沿著孟子的路徑,程頤認為(wei) “聖人緣人情以製禮”(《二程集·遺書(shu) 》,2004年,第87頁)。換言之,恰當的規則不僅(jin) 培育人的情感;它們(men) 也源自於(yu) 人的情感。在程頤看來,“夫有物必有則,父止於(yu) 慈,子止於(yu) 孝,君止於(yu) 仁,臣止於(yu) 敬……聖人所以能使天下順治,非能為(wei) 物作則也,惟止之各於(yu) 其所而已。”(《二程集·周易程氏傳(chuan) 》,2004年,第968頁)因此,聖人創立規則時並非無中生有。他們(men) 僅(jin) 僅(jin) 是製定了人們(men) 自然本性就會(hui) 遵守的規則。換言之,雖然在聖人用禮儀(yi) 去規約人們(men) 的行為(wei) 時,這些禮儀(yi) 似乎是外在的,但從(cong) 它們(men) 的起源來看,它們(men) 是內(nei) 在的。就此而言,程頤說道:“物有自得天理者。如蜂蟻知衛其君,豺獺知祭。禮亦出於(yu) 人情而已。”(《二程集·遺書(shu) 》,2004年,第180頁)在這個(ge) 意義(yi) 上講,禮是把人類與(yu) 別的存在物區分開來的標記。[8]正是在這個(ge) 意義(yi) 上,程頤區分了“禮之器”與(yu) “禮之本”:“禮之本,出於(yu) 民之情,聖人因而道之耳。禮之器,出於(yu) 民之俗,聖人因而節文之耳。”(《二程集·遺書(shu) 》,2004年,第327頁)。按照程頤的觀點,禮之器,即那些外在規則,必須要建立在禮之本的基礎之上。

 

最後,對於(yu) 程頤而言,禮屬於(yu) 人性。除了禮之本與(yu) 禮之器的區分之外,程頤還區分了禮的“形而上”與(yu) “形而下”。按照程頤的觀點,聖人建立禮儀(yi) 是為(wei) 了人們(men) :

 

以行君臣、父子、兄弟、夫婦、朋友之義(yi) 。其形而下者,具於(yu) 飲食器服之用;其形而上者,極於(yu) 無聲無臭之微;眾(zhong) 人勉之,賢人行之,聖人由之。(《二程集·遺文》,2004年,第668頁)

 

根據程頤的看法,外在規則(禮之器)是建立在原初的人類情感(禮之本)基礎之上的。然而,禮之本這種人類情感從(cong) 何而來?在程頤看來,它們(men) 源自人性。程頤聲稱,人性是人生而具有的,正是它將人與(yu) 其他存在者區分開來,而這種人類特有的標誌就是五種基本的美德:仁、義(yi) 、禮、智、信。當外在事物與(yu) 人的身體(ti) 接觸進而刺激了人性時,人的情感就出現了。一方麵,當這些情感符合自然人性時,即沒有被自私的欲望扭曲時,它們(men) 是符合中庸的,人的自然本性就得到了培育。另一方麵,當這種人類情感走入歧途時,就會(hui) 對人性造成損害。“覺者”與(yu) “愚者”之間的區別就在於(yu) ,前者根據本性引導情感(性其情),後者反之(情其性)。因此,外在規則基於(yu) 人們(men) 的情感,而人們(men) 的情感基於(yu) 人的本性。因此,程頤說“有性便有情。無性安得情?……非出於(yu) 外,感於(yu) 外而發於(yu) 中也。”(《二程集·遺書(shu) 》,2004年,第204頁)。所以對於(yu) 程頤而言,雖然人的情感是在人的身體(ti) 與(yu) 外在事物接觸之後才引發的,但它們(men) 並非來自於(yu) 外在事物,而是來自於(yu) 內(nei) 在的人性。更重要的是,“理”這個(ge) 在理學中指萬(wan) 物(包括人類在內(nei) )之終極實在的概念,與(yu) 人性沒有什麽(me) 不同。例如,程頤聲稱,“性即理也,所謂理,性是也”(《二程集·遺書(shu) 》,2004年,第292頁);並且“性即是理,理則自堯、舜至於(yu) 塗人,一也。”(《二程集·遺書(shu) 》,2004年,第204頁)由於(yu) 禮是固有的、人性的一部分,程頤認為(wei) “禮”與(yu) “理”也是同一的:“視聽言動,非理不為(wei) ,即是禮,禮即是理也。不是天理便是私欲”(《二程集·遺書(shu) 》,2004年,第144頁);“不合禮則非理”(《二程集·周易程氏傳(chuan) 》,2004年,第699頁)

 

五、道德形而上學

 

我們(men) 上麵對人性的討論將我們(men) 帶入了程頤的道德形而上學。程頤所複興(xing) 的儒家思想在西方學術中被稱為(wei) “新儒學”(neo-Confucianism)。雖然與(yu) 古典儒學的相比,新儒學之“新”已經有了大量的解釋(例如,參見,牟宗三,1990年,1.11-18;Chang,1963年,第43-45頁),但它最獨特的地方在於(yu) ,它發展出了一種對古典儒學中的道德價(jia) 值進行本體(ti) 論—神學論闡釋的道德形而上學,這類似於(yu) 查爾斯·泰勒對現代自由主義(yi) 價(jia) 值所進行的本體(ti) 論闡釋(cf.Taylor,1995)。查爾斯·泰勒發現了構成現代自由主義(yi) 價(jia) 值觀之善的三種來源(自然、理性和上帝),而程頤揭示了構成儒家價(jia) 值觀之善的一種來源:理。“理”這個(ge) 概念有很多不同的含義(yi) ,但我認為(wei) 最好從(cong) “生”的角度來加以理解。

 

當然,正如許多學者指出的那樣,“理”在儒家文本中早已存在。但是,在程頤及其兄長程顥這裏,理不僅(jin) 第一次獲得了其哲學體(ti) 係的中心位置,而且還被視為(wei) 宇宙的終極實在。例如,程頤表示“實有是理,故實有是物;實有是物,故實有是用”(《二程集·程氏經說》,2004年,第1160頁)。因而很明顯,對於(yu) 程頤而言,理在本體(ti) 論上要優(you) 先於(yu) 事物。它不僅(jin) 解釋了事物如何存在,而且還解釋了事物為(wei) 何是這個(ge) 特殊事物而不是其他事物。假如沒有理,就沒有事物;事物之所以存在,正是因為(wei) 理。正是在這個(ge) 意義(yi) 上,程頤將“理”這個(ge) 術語與(yu) 許多其他用來表述終極實在的術語交替使用,例如道、天、性、神、心。例如,他說,“在天為(wei) 命,在人為(wei) 性,論其所主為(wei) 心,其實隻是一個(ge) 道。”(《二程集·遺書(shu) 》,2004年,第204頁)[9]

 

作為(wei) 萬(wan) 物的終極實在,萬(wan) 物之理都是同一個(ge) 理。程頤說道,“理則天下隻是一個(ge) 理,故推至四海而準,須是質諸天地,考諸三王不易之理。”(《二程集·遺書(shu) 》,2004年,第38頁)他進而說道,“天地之間,萬(wan) 物之理,無有不同”(《二程集·經說》,2004年,第1029頁),因此“一人之心即天地之心,一物之理即萬(wan) 物之理”(《二程集·遺書(shu) 》,2004年,第13頁)。然而,與(yu) 此同時,程頤也談到了不同的事物有不同的理。不僅(jin) 有物理,事理,而且有人理。因此,程頤說,“凡眼前無非是物,物物皆有理。如火之所以熱,水之所以寒,至於(yu) 君臣父子間皆是理。”(《二程集·遺書(shu) 》,2004年,第247頁)在這裏,程頤談到了物理(水火之理)以及人理(君臣父子之理)[10]。具體(ti) 而言,程頤聲稱“天下物皆可以理照,有物必有則,一物須有一理”(《二程集·遺書(shu) 》,2004年,第193頁)但是,當問及是否可以通過格一物而理解萬(wan) 理之時,程頤的答案是絕對否定的(參見《二程集·遺書(shu) 》,2004年,第188頁)。換言之,並非僅(jin) 僅(jin) 存在物理與(yu) 人理,而是說不同的物以及不同人和事皆有不同的理。

 

為(wei) 了理解“一理”與(yu) “萬(wan) 理”之間的關(guan) 係,我們(men) 需要回到程頤的“理一分殊”的思想。從(cong) 表麵上看,“理一分殊”有兩(liang) 種意思。在一種情況下,分殊指的是萬(wan) 物;另一種情況,分殊指的是萬(wan) 物中不同的理。然而,在程頤看來,這兩(liang) 種意思是一致的。由於(yu) 萬(wan) 物皆有理,並且理在本體(ti) 論上優(you) 先於(yu) 萬(wan) 物,因此作為(wei) 萬(wan) 物的“分殊”與(yu) 作為(wei) 萬(wan) 理的“分殊”沒有任何差異。這裏重要的是要看到,當程頤說萬(wan) 理通向一理之時,他並不是指在萬(wan) 理之上還存在著一個(ge) 理,就像在多種具體(ti) 的愛之上還存在著一個(ge) 普遍的愛。當一個(ge) 人去愛的時候,他的愛都是具體(ti) 的。一個(ge) 人永遠無法以普遍的方式去愛。因此重要的是看到,當解釋理一分殊的思想時,程頤不同於(yu) 他之前的佛教徒以及他之後的朱熹,他沒有使用“月印萬(wan) 川”的比喻。因為(wei) 這個(ge) 比喻表明存在著一個(ge) 真實的理(月亮)在上麵,而萬(wan) 理(無數河流裏的月亮)隻不過是它的映像。即便沒有萬(wan) 川中的映像,月亮也可以存在;但對於(yu) 程頤而言,一理與(yu) 萬(wan) 理是不可分的。[11]

 

因此,盡管有人認為(wei) 程頤的理與(yu) 柏拉圖的理念/型相有著相似之處(參見Chang,1963年,第47頁;Fung,1953年,第507頁;侯外廬,1995年,第501頁),但對於(yu) 程頤而言,雖然理確實在本體(ti) 論上優(you) 先於(yu) 萬(wan) 物,但它並不存在於(yu) 萬(wan) 物之外。在解釋《易經》中的“一陰一陽之謂道”之時,程頤說“道非陰陽也,所以一陰一陽道也,如一闔一辟謂之變”(《二程集·遺書(shu) ,2004年,第67頁)。在這裏,雖然他說理或道並非陰陽之氣,他同樣說了理是陰陽之間的不停歇的轉化。假若如此,理就不能存在於(yu) 這些生命物之外。就此而言,程頤說得非常清楚:“離了陰陽更無道,所以陰陽者道也。陰陽,氣也。氣是形而下者,道是形而上者。”(《二程集·遺書(shu) ,2004年,第162頁)。

 

那麽(me) ,在本體(ti) 論上決(jue) 定氣,並且無法與(yu) 其分割開來的那個(ge) “理”到底是什麽(me) ?雖然許多學者已經意識到,將它與(yu) 柏拉圖的理念相提並論是錯誤的,因為(wei) 後者能夠獨立存在於(yu) 具體(ti) 事物之外;但仍然很常見的是,將其視為(wei) 萬(wan) 物的共同本質,或者治理萬(wan) 物的共同法律,或者萬(wan) 物遵循的普遍原則,或者萬(wan) 物彰顯出的普遍規律,隻要我們(men) 認為(wei) 這種本質、法律、原則和規律無法與(yu) 具體(ti) 事物分開就行。然而,在我看來,如此物化地理解程頤之理的方式(將其理解為(wei) 某種事物,縱使不可見)是錯誤的;相反,我認為(wei) ,對於(yu) 程頤而言,理首先不是某種事物(some thing),而是事物的活動(theactivityof things)。正是在這個(ge) 意義(yi) 上,程頤在談到《易經》時說,“自古儒者皆言靜見天地之心,唯某言動而見天地之心。”(《二程集·遺書(shu) 》,2004年,第201頁)然而,程頤所說的“動”到底什麽(me) 意思?這是創造力或賦予生命力的活動(生)。因此,他說道“生生之理,自然不息”(《二程集·遺書(shu) 》,2004年,第167頁)。程頤之所以認為(wei) 萬(wan) 物存在的原因是理,並不是認為(wei) 理是獨立於(yu) 萬(wan) 物的某種事物。毋寧說,其實是這種賦予萬(wan) 物生命的活動(life-giving activity),在本體(ti) 論的意義(yi) 上優(you) 先於(yu) 具有生命活動的萬(wan) 物。假如沒有賦予生命的活動,萬(wan) 物就是虛無,因為(wei) 它們(men) 沒有“去存在”的行為(wei) 。當然,這種賦予萬(wan) 物生命的活動,始終都是萬(wan) 物的活動;而萬(wan) 物,始終都是具有生命活動的萬(wan) 物。在另一處,程頤說道“道則自然生萬(wan) 物。今夫春生夏長了一番,皆是道之生……道則自然生生不息。”(《二程集·遺書(shu) 》,2004年,第149頁)我們(men) 還看到,程頤將理與(yu) 心聯係在一起,無論是人之心或天地之心。現在我們(men) 可以用賦予萬(wan) 物生命的活動來解釋這一點:“心生道也,有是心,斯具是形以生。惻隱之心,人之生道也。”(《二程集·遺書(shu) 》,2004年,第274頁)[12]

 

通過把他的“理”解釋為(wei) 賦予生命的活動,我們(men) 就可以理解,程頤的形而上學為(wei) 何是一種道德形而上學,是對儒家價(jia) 值觀的本體(ti) 論闡釋,因為(wei) 它與(yu) 儒家最核心的道德價(jia) 值,仁,密切相關(guan) 。眾(zhong) 所周知,儒家最重要的價(jia) 值是仁、義(yi) 、禮、智、信。按照程頤的觀點,在這五種美德之中,仁是最重要的,因為(wei) 在某種意義(yi) 上,它包括所有其他的美德(參見《二程集·遺書(shu) 》,2004年,第14頁)。因此,在對儒家價(jia) 值觀進行本體(ti) 論闡釋時,程頤首先關(guan) 注的是仁。什麽(me) 是仁?程顥在說完“萬(wan) 物之生意最可觀”之後,繼續說道,“此元者善之長也,斯所謂仁也。人與(yu) 天地一物也”(《二程集·遺書(shu) 》,2004年,第120頁)。換言之,仁是善的,不僅(jin) 因為(wei) 它是一種人類價(jia) 值;而且還因為(wei) 它與(yu) 終極實體(ti) ,即賦予生命的活動之間沒有區別。因此,仁不僅(jin) 可以在它與(yu) 天理(即賦予生命的活動)之間的關(guan) 係中得以理解,而且它同樣也可以被視為(wei) 賦予生命的活動本身。對於(yu) 程顥而言,要活著就意味要仁,死了便缺失了仁。正是在這個(ge) 意義(yi) 上,二程都用雙關(guan) 的方法闡釋了仁的意義(yi) 。程頤說“心譬如穀種,生之性便是仁也”(《二程集·遺書(shu) 》,2004年,第184頁),而程顥則將其意義(yi) 理解為(wei) 體(ti) 認生命的能力(不仁則是“手足痿痹”)(《二程集·遺書(shu) 》,2004年,第15頁)。換言之,終極實在本身就是道德的。因此,程顥說“‘生生之謂易’,是天所以為(wei) 道也,天隻是以生為(wei) 道”,他進而聲稱“繼此生理者,即是善也”(《二程集·遺書(shu) 》,2004年,第29頁)。在這裏,程氏明確將作為(wei) 生命活動的“理”與(yu) 道德的“善”聯係起來了。

 

注釋:

 

[1]這個(ge) 問題經常被認為(wei) 是荒謬的,因而可以安全地略過。例如,斯蒂芬·圖爾明(Stephen Toulmin)認為(wei) ,就像“為(wei) 什麽(me) 所有猩紅色的東(dong) 西都是紅色的”問題一樣,這是一個(ge) 同義(yi) 反複的問題(Toulmin,1964,p.162);另一方麵,F·H·布拉德利(F.H.Bradley)認為(wei) 這是一個(ge) 自相矛盾的問題,因為(wei) 它要求我們(men) 為(wei) 道德、即為(wei) 不自利提供一個(ge) 自利的理由(Bradley,1935,pp.61-62)。然而,凱·尼爾森(Kai Nielsen)聲稱這個(ge) 問題是有道理的,因為(wei) 它的確在追問“對我而言,成為(wei) 道德之人是否合乎理性”(Nielsen,1989,pp.286-287)。大衛·科普(David Copp)也認為(wei) 這個(ge) 問題是可以理解的,因為(wei) 它是在詢問“道德是否能夠超越自利?”(Copp,1997,p.86)。

 

[2]例如,龐萬(wan) 裏就說,“真知來源於(yu) 直接經驗並有德於(yu) 心,而常知隻是從(cong) 間接經驗中來的隻是。真知是從(cong) 生活經曆、實踐中來的,而常知是根據傳(chuan) 聞而來的(龐:152).

 

[3]研究理學的狄百瑞(De Bary)在他的著作《為(wei) 己之學》(Learning for One’s Self)之中,用了一章去闡釋這個(ge) 概念。他將“自得”翻譯為(wei) “getting it by or for>(De Bary,1991,p.43);並且,他把第二種涵義(yi) 與(yu) 《孟子》4b14聯係在一起。

 

[4]有趣的是,在西方哲學的傳(chuan) 統中,身體(ti) 與(yu) 心靈通常被視為(wei) 兩(liang) 個(ge) 獨立的實體(ti) ;而在儒家傳(chuan) 統中,它們(men) 都被視為(wei) “體(ti) ”。一個(ge) 是“小體(ti) ”,一個(ge) 是“大體(ti) ”。

 

[5]的確,張載在另一個(ge) 段落裏使用了墨家用於(yu) 表達普遍之愛的術語,兼愛:“性者萬(wan) 物之一源,非有我之得私也,惟大人為(wei) 能盡其道。是故立必俱立,知必周知,愛必兼愛”(張載,1978年,第5頁)。

 

[6]在這裏,我同意黃百銳(David Wong)的說法,“若要愛得好,更需要知道如何去做,而不是知道愛是什麽(me) 。這涉及到能夠在適當的時候、以適當的方式,妥協於(yu) 他人的意願;也能夠在適當的時候、以適當的方式,拒絕他人的意願。”(Wong,1989,pp.255-6).

 

[7]這類似於(yu) 亞(ya) 裏士多德所說的:“那些在應當發怒的場合不發怒的人被看作是愚蠢的,那些對該發怒的人、在該發怒的時候不以適當方式發怒的人也是愚蠢的。”(Aristotle,1963,pp.1126a5-6).

 

[8]潘富恩與(yu) 徐餘(yu) 慶,在他們(men) 研究二程的過程中,同樣發現:“仁義(yi) 禮樂(le) 原出於(yu) 民情,經過在‘上’者的理論化係統化又還原於(yu) 民。”(潘富恩、徐餘(yu) 慶,1996年,第160頁)

 

[9]因此,我認為(wei) 盧連章對二程的理解是錯的,他認為(wei) 理是第一位的,而其他範疇如天、性和命是第二位的(參見盧連章,2001年,第116頁)。相反,我認為(wei) 牟宗三基本正確,他指出“此中其體(ti) 、其理、其用,皆指‘上天之載’本身說,即皆指無聲無臭、生物不測之天道本身說,是故易、道、神,亦是此天道本身之種種名,所指皆一實體(ti) 也”(牟宗三,1990年,1.23).

 

[10]錢穆聲稱理學中隻有物理而沒有人理(錢穆,2001年,第228頁),我認為(wei) 這一點是錯的。在錢穆對於(yu) 孔孟古典儒學與(yu) 程朱新儒學所進行的區分之中,他說古典儒學討論的是道,包含天道與(yu) 人道,但沒有物道;而新儒學討論理,包含天理與(yu) 物理,但沒有人理。

 

[11]在解釋如何區分兩(liang) 種不同的理時,牟宗三給出了另一種解釋,即作為(wei) 宇宙的本體(ti) 論/形而上學基礎的“理”(通過諸如“就體(ti) 而言理”等表述來表達);與(yu) 作為(wei) 特殊事物自然傾(qing) 向的“理”(通過諸如“就現實存在之種種自然曲折之勢而言理”等表述來表達)。就前者而言,天下隻有一個(ge) 理;就後者而言,每個(ge) 事物都有它特有的理。(牟宗三,1990年,2.81)

 

[12]我這裏所提供的解釋與(yu) 牟宗三所給出的解釋不同,牟宗三認為(wei) ,與(yu) 其兄程顥理解的理是即活動即存有不同,程頤理解的理是隻存有不活動者(牟宗三,1990年,1.44;2.78)。牟宗三的觀點不僅(jin) 普遍被台灣的學者(大多是他的學生)所接受,而且在大陸的學者中間也越來越流行。例如,龐萬(wan) 裏同樣認為(wei) ,二程對於(yu) 理的理解是不同的:程顥以變化和運動的視角理解它;而程頤以靜止的萬(wan) 物結構來理解它。龐萬(wan) 裏同樣引用了張岱年,以及其他人,去支持他的這種解釋。(龐萬(wan) 裏,1990年,第59頁)

 

參考文獻:
 
程顥、程頤,2004:《二程集》,北京:中華書局。
 
程樹德,1990:《論語集釋》,北京:中華書局。
 
杜維明,2002:《杜維明文集》(卷五),武漢:武漢出版社。
 
馮友蘭,1995:《中國哲學史新編》,北京:人民出版社。
 
侯外廬(等),1995:《中國思想通史》(卷一),北京:人民出版社。
 
盧連章,2001:《程顥程頤評傳》,南京:南京大學出版社。
 
牟宗三,1990:《心體與性體》(三卷),台北:正中書局。
 
潘富恩、徐餘慶,1996:《程顥程頤評傳》,上海:複旦大學出版社。
 
龐萬裏,1999:《二程的哲學體係》,北京:北京航天航空大學出版社。
 
錢穆,2001:《宋明理學概述》,台北:藍台出版社。
 
楊伯峻,1980:《論語譯注》,北京:中華書局。
 
楊伯峻,2005:《孟子今譯》,北京:中華書局。
 
張載,1978:《張載集》,北京:中華書局。
 
Aristotle,1963,“Ethica Nicomachea”,in Works of Aristotle(vol.ix),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Audi,R.,1979,‘‘Weakness of will and practical judgment’’,Nous,vol.13,pp.173–196.
 
Audi,R.,1990,‘‘Weakness of will and rational action’’,Australasian Journal of Philosophy,vol.68,pp.270–281.
 
Bradley,F.H.,1935,Ethical Studie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Chan,W.,1963,A Source Book in Chinese Philosophy,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Chang,C.,1963,The Development of Neo-Confucian Thought(vol.1),New Haven:College and University Press.
 
Cohen,G.A.,2002,If You’re an Egalitarian,How Come You’re So Rich?,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Copp,D.,1997,“The ring of Gyges:Overridingness and the unity of reason”,Social Philosophy and Policy,vol.14,pp.86-106.
 
Davidson,D.,1980,“How is weakness of the will possible?”,in his Essays style="margin:0cm 0cm 0.0001pt 36pt;text-align:justify;font-size:10.5pt;font-family:DengXian;caret-color:rgb(0,0,0);color:rgb(0,0,0);font-weight:normal;orphans:auto;widows:auto;-webkit-text-size-adjust:auto;text-decoration:none;text-indent:-36pt;line-height:28px;">De Bary,W.T.,1991,Learning for One’s Self:Essays>
 
Fung,Y.,1953,A History of Chinese Philosophy(vol.2),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Gewirth,A.,1980,‘‘The golden rule rationalized’’,Midwest Studies in Philosophy,vol.3,pp.133–147.
 
Hobbes,T.,1998,Leviathan,ed.by J.C.A.Gaskin,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
 
Hume,D.,1957,An Inquiry Concerning the Principles of Morals,New York:The Liberal Arts Press.
 
McIntyre,A.,1990,‘‘Is Akratic action always irrational?’’,in O.Flanagan and A.Rorty(eds.),Identity,Character,and Morality:Essays in Moral Psychology,Cambridge,MA:MIT Press,pp.379-400.
 
Melden,A.I.,1948,“Why be moral?”,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vol.45,pp.449-456.
 
Murphy,J.G.,1999,“A Paradox about the justification of punishment”,in G.Sher and B.A.Broady(eds.),Social and Political Philosophy:Contemporary Readings,Orlando,FL:Harcourt Brace College Publishers,pp.869-885.
 
Nielsen,K.,1989,Why Be Moral,Buffalo:Prometheus Books.
 
Okin,S.M.,1989,Justice,Gender,and the Family,New York:Basic Books.
 
Okin,S.M.,2005,‘‘‘Forty acres and a mule’for women’’,Politics,Philosophy&Economics,vol.4,pp.233–248.
 
Plato,1963a.,“Protagoras”,in E.Hamilton and H.Cairns(eds.),The Collected Dialogues of Plato,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Plato,1963b,The Republic,in E.Hamilton and H.Cairns(eds.),Plato:The Collected Dialogues,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Sandel,M.,1982,Liberalism and the Limits of Justice,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Taylor,C.,1989,The Sources of the Self:The Making of the Modern Identity,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Toulmin,S.,1964,An Examination of the Place of Reason in Ethic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Tu,W.,1999,“Humanity as embodied love:Exploring filial piety in a global ethical perspective”,in M.Zlomislic(ed.),Jen,Agape,Tao with Tu Wei-ming,Binghamton:Global,pp.28-37.
 
Wong,D.,1989,‘‘Universalism versus love with distinction:An ancient debate revived’’,Journal of Chinese Philosophy,vol.16,pp.252–272.

 

 

責任編輯:近複

 


微信公眾號

伟德线上平台

青春儒學

民間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