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飛龍】謠言治理考驗法治細分理性——也說武漢肺炎危機“警察維穩”

欄目:反思新冠災疫、快評熱議
發布時間:2020-02-04 11:24:59
標簽:新冠疫情、謠言治理
田飛龍

作者簡介:田飛龍,男,西元一九八三年生,江蘇漣水人,北京大學法學博士。現任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副教授、全國港澳研究會(hui) 理事。著有《中國憲製轉型的政治憲法原理》《現代中國的法治之路》(合著)《香港政改觀察》《抗命歧途:香港修例與(yu) 兩(liang) 製激變》,譯有《聯邦製導論》《人的權利》《理性時代》(合譯)《分裂的法院》《憲法為(wei) 何重要》《盧梭立憲學文選》(編譯)等法政作品。

謠言治理考驗法治細分理性

——也說武漢肺炎危機“警察維穩”

作者:田飛龍

來源: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 發布

          原載於(yu) 多維新聞網

時間:孔子二五七零年歲次庚子正月十一日丁醜(chou)

          耶穌2020年2月4日

 

新型冠狀肺炎病毒是SARS的升級版,在2020年初成為(wei) 肆虐武漢三鎮、遍及全國及影響世界的重大公共衛生危機事件。對這一事件的處理應對,考驗中國法治體(ti) 係的透明度、效能與(yu) 問責性。

 

從(cong) 武漢市、湖北省及中央的危機應對表現來看,確實存在一定程度的預警不足、協調不力、決(jue) 策介入滯後及恐慌擴散難以疏導的情形,表明中國法治的細分理性與(yu) 治理精準性仍有待檢討和提升。

 

在圍繞這一公共衛生危機的係列處置措施中,武漢警方早期對8名不實爆料者的行政處罰受到顯著的關(guan) 注,這一處罰迅速在網絡空間傳(chuan) 播,伴隨疫情擴展而引發公眾(zhong) 對中國法治與(yu) 公共治理體(ti) 係一定程度的信任危機。爆料者的“爆料”被定性為(wei) 謠言,輕則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加以行政處罰,重則以刑法上的尋釁滋事罪加以嚴(yan) 厲懲罰。

 

作為(wei) 人民共和國的執法機關(guan) ,依法懲治謠言散播者,確保穩定的社會(hui) 秩序和法治權威,是具有充分正當性的。但是,以簡單的“不實”為(wei) 由對民眾(zhong) 在網絡空間的合理關(guan) 注與(yu) 討論加以早期介入和粗暴的法律打擊,卻可能造成對公共輿論監督和預警功能的製度性壓抑,更會(hui) 造成對言論自由等相關(guan) 憲法權利的直接損害,造成社會(hui) 產(chan) 生一種淡漠公共事務與(yu) 公共危機的“寒蟬效應”。

 

這種“過度”、“失準”、“失焦”以及單純作為(wei) 維穩工具使用的有關(guan) 執法裁量基準與(yu) 執法實踐,不是對法治的維護,而是對法治的背離。這些執法實踐未能正確理解和維護公眾(zhong) 對法律價(jia) 值與(yu) 公權力的信任,未能產(chan) 生足夠的細分理性在“謠言”與(yu) “合理言論”之間區分對待。

 

值得留意的是,此案的輿情反彈及體(ti) 製內(nei) 反思出現了一定的良性互動效應。1月28日,一篇署名為(wei) “唐興(xing) 華”的立場性評論文章在“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眾(zhong) 號上發出,閱讀量很快達到“10萬(wan) +”,並引發內(nei) 地輿論一致好評。

 

這篇文章主要是對謠言的社會(hui) 產(chan) 生機製、法律辨析要點以及如何區分保護公眾(zhong) 合理言論進行了法理上的辨析與(yu) 澄清,體(ti) 現了最高裁判機關(guan) 的“細分理性”。文章提及謠言產(chan) 生基於(yu) 個(ge) 體(ti) 認知能力局限、信息公開不及時、特殊的自媒體(ti) 環境等社會(hui) 機製,需要執法者加以仔細辨析,不能將公眾(zhong) 合理言論與(yu) 謠言“一鍋煮”,不能為(wei) 了所謂維穩進行簡單粗暴的執法。

 

當然,文章提供的是對“謠言治理”的細分理性,不是為(wei) 了給“謠言”正名或放行,而是確立法律上關(guan) 於(yu) “謠言”的正確定義(yi) 及區分要點,在此基礎上給出執法需予參照的類型化指南。文章在後半部分集中討論了需予嚴(yan) 厲打擊特別是以刑法上尋釁滋事罪予以懲罰的幾種“謠言”典型類型。

 

整體(ti) 來看,這是一篇代表中國司法機關(guan) 立場的謠言治理指南,與(yu) 公安執法機關(guan) 的謠言治理“粗放性”相比,這一立場代表了中國法治基準的進步。因此,這一立場也可視為(wei) 司法機關(guan) 的一種“裁判基準”的預透,盡管是以微信公眾(zhong) 號的形式公布,卻具有很強的信號感,代表了最高裁判機關(guan) 針對此類案件的裁判規範形成方向。

 

1月29日,武漢警方公布相關(guan) 案件“從(cong) 輕處理”的具體(ti) 情況及依據,限定於(yu) “教育、批評”,未觸及進一步的嚴(yan) 厲處罰。但從(cong) 其公布的具體(ti) “不實信息”來看,甚至“教育、批評”都還需要斟酌。而且,如果不是疫情如此嚴(yan) 重擴展以及最高法的立場預透,執法機關(guan) 未必會(hui) 如此“輕拿輕放”。作為(wei) 謠言治理個(ge) 案或許就此了結,但其折射的深層治理張力仍需“細分”與(yu) 疏解。

 

這裏需要澄清一些基本的概念和原理,才能進一步討論謠言治理中的法治細分理性:

 

其一,涉及重大公共事件的公眾(zhong) 言論與(yu) 信息交流具有重大的民主商談和權力監督憲製性功能,任何既定製度及執法行為(wei) 應當維護而不是阻斷這一公共商談的安全、有序、有效進行;

 

其二,公眾(zhong) 對敏感事件信息的接觸、猜測和披露應獲得製度及公權力較大的包容度,不能苛求公眾(zhong) 對信息的掌握與(yu) 分享達到專(zhuan) 家層次或執法者層次,公眾(zhong) 是社會(hui) 治理的信號源與(yu) 合作參與(yu) 者,政府應合理包容及運用這一最具活力和價(jia) 值的治理資源;

 

其三,謠言止於(yu) 智者,但智者在大眾(zhong) 中的比例極低,因此信息公開與(yu) 合理的公眾(zhong) 參與(yu) 及商談是治理謠言的終端機製,也是現代社會(hui) 治理現代化的關(guan) 鍵指標;

 

其四,危機事件暴露政府治理漏洞及官民關(guan) 係裂隙,社會(hui) 反建製力量及外部勢力一定會(hui) 利用,因此謠言產(chan) 生還存在一種“反政治”的持續性社會(hui) 動力,公權力體(ti) 係必須具有充分的製度依據、證據收集能力與(yu) 精準的檢控懲罰程序對真正的謠言製造者加以懲戒,才能增強政府權威性與(yu) 公眾(zhong) 信任度,並通過這些典型而堅實的法治案例對公眾(zhong) 進行教育和引導,起到一般預防的效果。

 

當然,這種基於(yu) 法治細分理性的謠言治理,需要執法機關(guan) 更高的法治素質與(yu) 更大的執法成本投入,達到一種真正的“精細治理”的程度,這也恰恰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規範性訴求。

 

然而,中國之大,大規模共同體(ti) 治理任務與(yu) 風險性之繁雜,社會(hui) 反建製力量與(yu) 外部勢力作用手法之無孔不入,使得國家治理體(ti) 製一直處於(yu) 高度緊張的“反顛覆”執法文化規範之中,難以從(cong) 容堅定地依據信息公開、公眾(zhong) 參與(yu) 及正當程序等法治細分理性的技術要求開展一種官民良性互動型的公共治理。

 

在中國的國家治理體(ti) 係中一直存在著兩(liang) 種治理知識與(yu) 技術係統:一種是傳(chuan) 統的政法一體(ti) 化維穩係統治理模式,表現為(wei) 以警察維穩為(wei) 核心特征的治理取向,其成本高昂,效用不斷衰減,難以適應現代治理需求;另一種是開放探索中的民主法治型治理模式,這在十餘(yu) 年的行政治理改革與(yu) 法治轉型發展中日益凸顯,但並未成熟定型為(wei) 一種主導性的治理模式。

 

這意味著中國的治理現代化常常存在兩(liang) 種規範評價(jia) 與(yu) 行動係統,執法機關(guan) 偏向傳(chuan) 統模式,開明官員、學者及公眾(zhong) 偏向新模式,謠言治理正好處於(yu) 兩(liang) 種治理知識與(yu) 模式的交鋒界麵。這是轉型中國治理改革的複雜性所在。

 

因此,從(cong) 武漢肺炎危機早期的“警察維穩”表現到中央決(jue) 策介入後以中央媒體(ti) 監督、最高司法非正式發聲及公眾(zhong) 聚焦商談的共識取向來看,新治理模式的基本價(jia) 值已經紮根並在國家治理體(ti) 係內(nei) 部具有初步的傳(chuan) 導、教育和製度矯正功能,而社會(hui) 層麵則通過這一治理模式的內(nei) 部拉鋸與(yu) 反彈調整看到了一種新的治理知識與(yu) 製度模式的成長印記。

 

但願經過此次危機應對,中國法治體(ti) 係的細分理性能夠得到可持續、不可逆的成長與(yu) 鞏固,謠言治理能夠在依法打擊破壞性謠言與(yu) 合理保護商談性言論之間尋求到精準的區分理性和製度協調性。

 

中國的法治體(ti) 係固然不必有域外對言論自由的宗教背景理解及其保護高度,但也必須基於(yu) 中國憲法上對民主商談之公共價(jia) 值的理解與(yu) 規範設定而提供充分的區分、保護與(yu) 激勵。

 

更關(guan) 鍵的是,善於(yu) 依賴和引導民眾(zhong) 言論於(yu) 危機治理過程,不僅(jin) 不會(hui) 損及政府權威與(yu) 法治效能,更可增進官民互動的日常經驗及公權力合法性的循環確認功能,達到更高層次的政權安全與(yu) 社會(hui) 和諧。

 

 

責任編輯:近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