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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鉤作者簡介:吳鉤,男,西曆一九七五年生,廣東(dong) 汕尾人。著有《宋:現代的拂曉時辰》《知宋:寫(xie) 給女兒(er) 的大宋曆史》《宋仁宗:共治時代》《風雅宋:看得見的大宋文明》《宋神宗與(yu) 王安石:變法時代》等。 |
什麽(me) ?你說宋朝時有信托機構?
作者:吳鉤
來源: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 發布
原載於(yu) “我們(men) 都愛宋朝”微信公眾(zhong) 號
時間:孔子二五六九年歲次戊戌四月初一丁未
耶穌2018年5月15日
宋代已經出現了專(zhuan) 業(ye) 的信托機構,叫做“檢校庫”。日本學者加藤繁將檢校庫定義(yi) 為(wei) “中國十世紀乃至十三世紀左右所實行的一種官營信托”。

宋代設檢校庫,意在代為(wei) 清點、管理遺孤財產(chan) 、戶絕財產(chan) 、無主貨物、有糾紛的財物、官府收繳的贓物、人戶存入的財物等,最主要的功能還是代管遺孤財產(chan) :“揆之條法,所謂檢校者,蓋身亡男孤幼,官為(wei) 檢校財物,度所須,給之孤幼,責付親(qin) 戚可托者撫養(yang) ,候年及格,官盡給還。”(《名公書(shu) 判清明集》卷七)
根據宋朝的立法,對親(qin) 人離世的遺孤,政府有責任將他們(men) 的財產(chan) 核查清楚、登記在冊(ce) ,存入檢校庫代為(wei) 保管,並定時從(cong) 代管的財產(chan) 中劃出若幹,發給遺孤作為(wei) 生活費,等遺孤長大成人,政府再將代管的財產(chan) 給還他們(men) 。宋朝政府希望通過官方的檢校,使失去親(qin) 人的未成年人的權益獲得保護,免遭他人侵奪。
為(wei) 此,宋政府不但設立了檢校庫,並逐步形成了一套比較完善的檢校製度:
一、“諸身死有財產(chan) 者,男女孤幼、廂耆、鄰人不申官抄籍者,杖八十。”宋朝的檢校帶有一定的強製性,凡符合檢校條件者(親(qin) 人故去、隻留下孤兒(er) 與(yu) 財產(chan) ),均須報官檢校;
二、“州、縣不應檢校輒檢校者,許越訴。”不符合檢校條件而官府強加檢校的,許人控告;
三、“輒支用已檢校財產(chan) 者,論如擅支朝廷封樁錢物法,徒二年。”(前三條引自(《名公書(shu) 判清明集》)官府如挪用檢校的人戶財物,要追究法律責任;
四、“州縣寄納人戶物色在官庫者,若有毀失”,“依棄毀亡失及誤毀官私器物律備償(chang) ”(《續資治通鑒長編》卷四四五)。檢校庫的人戶財物如有損壞或遺失,官府須給予賠償(chang) 。

宋神宗朝時,檢校庫的功能又發生了一項重大的變化——熙寧四年,負責管理開封府檢校庫的行政長官吳安持(他是王安石的女婿)上報朝廷:“本庫檢校孤幼財物,月給錢,歲給衣,逮及長成,或至罄竭,不足推廣朝廷愛民之本意,乞以見寄金銀見錢,依常平倉(cang) 法貸人,令入抵當出息,以給孤幼。”財產(chan) 放在庫裏,隻會(hui) 越發越少;如果投資於(yu) 資本市場,則將用之不竭。所以吳安持請求朝廷批準檢校庫放貸。宋神宗同意了,從(cong) 此檢校庫獲得了將它們(men) 代為(wei) 管理的財產(chan) 用於(yu) 投資的法律授權。
而我們(men) 對於(yu) 宋朝的檢校製度,也應該再補充一條:五、“孤幼財產(chan) ,官為(wei) 檢校,使親(qin) 戚撫養(yang) 之,季給所需,資蓄不滿五百萬(wan) 者,召人戶供質當舉(ju) 錢,歲取息二分,為(wei) 撫養(yang) 費。”(《宋會(hui) 要輯稿•食貨》)用利息的收益來支付遺孤的生活費,就不存在坐吃山空的問題了。
由於(yu) 檢校庫具有放貸的功能,當時京師的國子監(教育部)、軍(jun) 器監(兵工廠)都將本部門的公款委托檢校庫放貸生息,如熙寧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詔給國子監錢二萬(wan) 貫,送檢校庫出息,以供公用”(《宋會(hui) 要輯稿•職官》)。這時候的檢校庫,已經相當接近於(yu) 今日的信托投資基金了。
責任編輯: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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