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法律關(guan) 於(yu) 未成年人犯罪之懲罰
作者:曾亦
來源: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 發布
時間:孔子二五六七年歲次丙申十月二十日乙巳
耶穌2016年11月19日
古代男子二十成年,女子則以許嫁為(wei) 成年,然就刑律而言,則自八歲以上、十五歲以下,即當不同程度承擔刑事責任。唐律雖素稱寬簡,然亦主張八歲以上未成年人必須承擔刑事責任,或減或免,皆有律文規定。
此種立法之精神,蓋本諸《禮記》。《禮記·曲禮》雲(yun) :“悼與(yu) 髦,雖有罪不加刑焉。”悼者,即八歲也。故漢以後立法,惟於(yu) 九十以上老者及七歲以下稚弱,雖死罪不刑,蓋閔其幼弱也。
今據唐律,未成年人犯罪分三種等級:
其一,“十五以下,犯流罪以下,收贖”,此類人犯罪,有減而無免。唐律有笞、杖、徒、流、死五等刑,蓋犯流以下罪,則以贖銅減其罪;死罪則不免,若犯加役流、反逆緣坐流、會(hui) 赦猶流此三種流罪,不得收贖,唯至配所免居作而已。女子若犯造畜蠱毒應流之罪,亦不得收贖。
其二,“十歲以下,犯反、逆、殺人應死者,上請。盜及傷(shang) 人者,亦收贖。餘(yu) 皆勿論”,此類人原則上雖得免罪,但若犯反、逆、殺人應死之罪,不免,須上請皇帝裁決(jue) ;若犯盜及傷(shang) 人罪,以贖銅減罪。據此,餘(yu) 罪得免。
其三,“七歲以下,雖有死罪,不加刑”,此類人犯罪,刑事責任全免,雖死罪亦然。不過,尚有一例外,即父祖有反逆之罪,子孫仍當配沒。
上述規定,雖載於(yu) 《唐律疏議》,然此後千餘(yu) 年,皆未有變化。可見,對於(yu) 古代法律而言,除七歲以下小兒(er) 外,針對八歲至十五歲未成年人犯罪,隻是部分罪行可以減免,絕無不承擔任何刑事規定之條文。
然反觀今日法律,十四歲以下未成年人,無論犯下如何滔天罪行,竟能全部免罪,這不僅(jin) 無益於(yu) 少兒(er) 之健康成長,而且養(yang) 成其惡,為(wei) 害家庭和社會(hui) ,盡失傳(chuan) 統法律仁愛公正之精神。尤其是近年《未成年人保護法》、《反家暴法》之頒布,大大助長了校園及社會(hui) 中各種未成年犯罪,足見當初立法者之不審,亦彼等耳食西方法律之流弊也。
責任編輯: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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