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來的正義(yi) 與(yu) 聶樹斌們(men) 的幽怨
作者:田飛龍
來源:作者授權伟德线上平台發布
時間:孔子二五六七年歲次丙申五月初九日丙寅
耶穌2016年6月13日
6月8日,最高院公布再審聶樹斌案的決(jue) 定,正式啟動審判監督程序,據信改判幾率很大,冤案有望昭雪。這是一起發生在1994年的強奸殺人案,被告人聶樹斌已於(yu) 1995年被執行死刑。因此,再審程序不可能使聶樹斌起死回生,即便如此,這也是一場遲來的正義(yi) 。十年前,與(yu) 此案有直接牽連的王書(shu) 金案曾經為(wei) 冤案昭雪提供了一線生機,閃現了犯罪人最後時刻的良知之光,但河北司法機關(guan) 卻斷然阻卻了這一可能性。地方司法的保守性,其背後是對刑事正義(yi) 的罔顧,對被告人生命權利和名譽的漠視和對司法錯案責任的推卸。如今,最高院通過異地複查、聽證及提審再審的方式,展現了中國刑事法治的進步。但這已經太晚了,聶樹斌在某處的幽怨和其母親(qin) 二十餘(yu) 年的申訴之苦,嚴(yan) 格拷問著中國刑事法治的正義(yi) 性。
聶樹斌案盡管還未塵埃落定,有關(guan) 案情及錯案責任還未完全確認,但它注定成為(wei) 中國刑事法治史的一個(ge) 裏程碑。它同時也是法治轉型期一類案件的典型和代表,涉及“疑罪從(cong) 無”原則的理解和適用。這類“遲來的正義(yi) 案件”近年來不斷湧現,是當事人(家屬)權利意識、維權律師、良知記者及成熟中的中國司法博弈互動的共同結果,表征著中國公民社會(hui) 法治價(jia) 值觀的基本確立和官民法治互動的日益常態化。這些案件至少還包括:內(nei) 蒙呼格案、吉林劉吉強案、海南陳滿案等。作為(wei) 法律學人,我有機會(hui) 參加過“死磕派律師”的案件討論會(hui) ,也在香港訪學期間偶然接觸過劉吉強的哥哥劉吉豐(feng) 並幫其分析指導過申訴事宜,還受邀為(wei) 《財經》“法眼”觀察欄目撰寫(xie) 過涉及刑事冤案的法律評論,並有機會(hui) 對美國、法國等法治發達國家的錯案史和“洗冤工程”進行過比較研究,深知“遲來的正義(yi) ”背後的諸多製度糾結和觀念障礙。法治不是一天建成,也沒有特別的捷徑,需要法律共同體(ti) 和全社會(hui) 的共同自覺與(yu) 集體(ti) 行動。
這些“遲來的正義(yi) 案件”相信隻是“冤案大數據庫”的冰山一角,它們(men) 的具體(ti) 案情也許有異,但出自相同的刑事法製體(ti) 係和司法邏輯。這些案件的刑事正義(yi) 盡管是“遲來的”,但畢竟還是來了,這本身既是進步,也是控訴。為(wei) 了獲得這樣的“遲來的正義(yi) ”,當事人、律師、媒體(ti) 等需要進行長期艱苦的共同維權,甚至需要調用特別的權力資源(比如獲得高層批示、尋求政法委幹預等),還需要某些偶然性事件(比如真凶落網及認罪,如王書(shu) 金)發生,尤其需要當事人或其親(qin) 屬的長期堅持。如果沒有這樣的超強社會(hui) 動員機製,冤案根本不可能昭雪。而這些合作因素缺少任何一個(ge) ,維權之路隨時可能中斷。最終浮出水麵得以洗冤的當事人是不幸群體(ti) 中的幸運兒(er) 。法治如此昂貴和不確定,是其不公正性的表現。因此,作為(wei) 法律人公民,我們(men) 有必要向這些案件中的當事人、媒體(ti) 、律師及提供其他支持的良知人士致敬,他們(men) 的個(ge) 案維權意義(yi) 早已超出個(ge) 案本身,超出具體(ti) 個(ge) 人的生死榮辱,而成為(wei) “為(wei) 權利而鬥爭(zheng) ”的積極公民行為(wei) ,是法治公益的界定者和踐行者。
維權成本如此高昂,主要原因並不在於(yu) 具體(ti) 的刑事法製存在嚴(yan) 重漏洞,盡管製度不健全肯定是一個(ge) 重要原因。實證分析與(yu) 維權實踐表明,刑事冤案的主要原因在於(yu) “疑罪從(cong) 無”原則不能落實,“命案必破”的刑事政策、“主觀結案”的實用理性和“錯案追究”的倒逼效應導致刑事司法過程的嚴(yan) 重扭曲以及後續程序補救的極端困難。中國刑事司法盡管在1997新刑訴法之後逐步開始接受程序正義(yi) 觀念和原則,但總體(ti) 上還受到“人民司法觀”的嚴(yan) 格限定和影響,尤其是聶樹斌案發生時的1994年更是如此。人民司法觀強調司法機關(guan) 是人民民主專(zhuan) 政的“刀把子”,是人民群眾(zhong) 生命財產(chan) 的保護者,是社會(hui) 主義(yi) 法製的捍衛者,因此從(cong) 司法傳(chuan) 統和實務導向上趨近於(yu) 辯證唯物主義(yi) 的客觀真實論和實體(ti) 正義(yi) 觀,而不是以法定證據和正當程序為(wei) 基礎的法律真實論和程序正義(yi) 觀。刑事司法盡管也強調“法律效果”,但實踐中更加突出“社會(hui) 效果”,尤其是二者衝(chong) 突時,“社會(hui) 效果”及其背後的人民司法觀就會(hui) 發生強勢的支配性作用,而政法委正好是協調、幹預和維護這一司法哲學與(yu) 司法倫(lun) 理的司法政治機關(guan) 。實際上,這些刑事冤案正是人民司法觀及其製度邏輯的產(chan) 物。我們(men) 今天反思具體(ti) 冤案,除了追求無罪宣告及追究具體(ti) 責任人之司法責任之外,還應當在觀念上嚴(yan) 格清理這些冤案的邏輯源頭,正本清源。
事實上,人民司法觀直接要求“命案必破”,直接建立刑事司法係統內(nei) 部的領導責任製及承辦人責任製,以“軍(jun) 令狀”、“限期破案”、“績效考核”等方式施加重重壓力,也形成了刑事司法係統內(nei) 部的高強度甚至惡性競爭(zheng) 。這種觀念本身具有政治正義(yi) 性,因為(wei) 公權力機關(guan) 基於(yu) 社會(hui) 契約原理和憲法法律授權,負有保護人民的積極義(yi) 務。但這種觀念上的陳義(yi) 過高並不能掩蓋具體(ti) 刑事司法過程中刑事偵(zhen) 查技術的相對滯後、證據鏈的缺環、具體(ti) 責任人的對策理性和代理性道德風險,也不能阻止刑事司法係統內(nei) 部各環節之間的利益共謀與(yu) 官官相護。一方麵是人民司法觀直接訴諸的實體(ti) 正義(yi) ,一方麵是具體(ti) 刑事司法過程的對策理性與(yu) 冤案製作流程,如此,人民司法觀的政治正義(yi) 性就與(yu) 具體(ti) 司法過程的弄虛作假之風形成了鮮明對照,成為(wei) 中國法治轉型的一道特別風景線。從(cong) 人民司法觀這一端看,特別高大上,高高在上,義(yi) 正辭嚴(yan) 。從(cong) 刑事正義(yi) 這邊看,體(ti) 製倒逼和誘導的刑訊逼供、冤假錯案和長期維權博弈,一再構成對體(ti) 製正義(yi) 性的控訴。這些冤案正是人民司法觀與(yu) 刑事法治規律衝(chong) 突錯位的產(chan) 物。每一個(ge) 命案基本可以在“司法軍(jun) 令狀”規定的時間內(nei) 以標準方式結案,人民群眾(zhong) “一時”確實喜聞樂(le) 見,安定團結了,但具體(ti) 當事人及家屬卻在這種出錯率極高的刑事司法過程中為(wei) 機關(guan) 績效和人民滿意而買(mai) 單,最終每一個(ge) 具體(ti) 的“人民”分子都可能成為(wei) 這種扭曲的刑事司法機製的受害者。因此,辯證看待作為(wei) 新中國司法傳(chuan) 統的人民司法觀,將人民的權利與(yu) 正當性在具體(ti) 法治中轉化為(wei) 嫌疑人的刑事正當程序權利和人格尊嚴(yan) ,接受和轉化現代刑事法治的程序本位規律性,堅持無罪推定和疑罪從(cong) 無,堅持政治邏輯與(yu) 司法過程的相對分離和製度區隔,是防止這些冤案再次發生的根本路徑。
事實上,筆者觀察到中國的刑事司法機關(guan) 已意識到並采取了某些預防冤案發生的改革措施,比如通過刑事訴訟法修訂增加當事人的程序權利尤其是律師幫助權和現場錄像規定,盡量排除刑訊逼供,比如將“疑罪從(cong) 有”微調至“疑罪從(cong) 無”從(cong) 而為(wei) 後續補救留下餘(yu) 地,比如最高院對死刑複核權的上收與(yu) 審慎複核。這些法治領域內(nei) 的進步對矯正人民司法觀內(nei) 含的專(zhuan) 政意識和敵我意識有著積極的意義(yi) 。觀念的變遷,製度的調整,以及公民社會(hui) 維權行動的成熟,正在一步步改變著中國的刑事法治。也許,類似聶樹斌之類的冤案得雪的平均時間成本將會(hui) 大大降低,從(cong) 超過20年逐步縮減到5年以內(nei) 。刑事司法中充分保障當事人權利、維權成本的大大降低和法治糾錯程序的高效率運轉,將成為(wei) 一種全新的人民司法觀,一種以無罪推定和疑罪從(cong) 無原則為(wei) 前提的、堅持法律麵前人人平等和人格尊嚴(yan) 保護的、將抽象人民予以具體(ti) 公民化的法治新文化。
聶樹斌案已經進入再審程序,正義(yi) 可期,而且有望入選最高法院指導案例。這雖是遲來的正義(yi) ,但聶樹斌20年的天堂幽怨及其母親(qin) 長期的維權之苦,終於(yu) 可以有所補償(chang) 了。我們(men) 期待,該案不僅(jin) 能夠在重審證據的基礎上合法做出無罪宣告並給出國家賠償(chang) ,而且能夠追究具體(ti) 責任人的錯案司法責任,實現全麵的司法正義(yi) 。當然,無罪宣告或許不難,但錯案追究卻可能非常棘手。如果不是懼怕錯案追究,十年前的王書(shu) 金案提出的上訴理由已足夠促使河北司法當局盡早再審洗冤。錯案追究是一個(ge) 非常困難的刑事補救程序,即便在美國、法國這樣的法治發達國家也不容易。法國著名律師勒內(nei) ·弗洛裏奧曾根據自身豐(feng) 富的法律認知和職業(ye) 經驗寫(xie) 成《錯案》一書(shu) ,展現了法蘭(lan) 西現代司法負麵晦暗的一麵,其中的司法誤傷(shang) 與(yu) 錯誤往往並非參與(yu) 人故意為(wei) 之,而是司法程序的複雜化與(yu) 人性的種種缺陷所致,比如法官的自由心證並非真正自由,而是受到內(nei) 在道德動機和外在政治、民意壓力的具體(ti) 影響與(yu) 塑造,從(cong) 而扭曲證據解釋、事實重構和法律運用。《你好,真相!》一書(shu) 敞開了美國刑事司法體(ti) 係的巨大“錯案”漏洞,凸顯了程序主義(yi) 法治的係統性缺陷。當然,西方法治國家的“錯案”主要是司法官員的主觀過失和司法程序的技術性錯誤,而中國式“錯案”則在分享主觀過失與(yu) 客觀程序錯誤之外,還有著特定的司法哲學及合作性的對策理性的塑造和引導,需要引入更加嚴(yan) 格係統的觀念啟蒙和製度程序變革。遲來的正義(yi) ,對應的是官僚責任的飄忽不定與(yu) 難以追究。司法是一個(ge) 係統工程,個(ge) 案出錯無論是主觀還是客觀,牽涉方方麵麵的利益、職位和榮譽,因此除了檢討司法文化和程序設計之外,外部性的社會(hui) 監督和司法層級監督是不可避免的。具體(ti) 到聶樹斌案,是否存在刑訊逼供?行刑日期與(yu) 上訴狀日期倒掛的原因?簽字材料是否造假?哪些人參與(yu) 了合謀及掩蓋責任?這些具體(ti) 爭(zheng) 議又將掀開20年前的陳年往事,又將引致聶樹斌那來自天堂的深重的幽怨目光,但願再審程序及其判決(jue) 能夠給出經得起法律和時代考驗的正義(yi) 回答。
總之,中國刑事法治需要從(cong) 文化到製度上以無罪推定和疑罪從(cong) 無進行重構,我們(men) 看到當事人、媒體(ti) 、律師甚至最高院都已經在緩慢而艱難地進行著這一共識方向上的努力。是的,“疑罪從(cong) 無”是一項權利,它蘊含於(yu) “正當程序”文化之中,是現代法治的奧義(yi) 所在。它在不同法政傳(chuan) 統之下並非天經地義(yi) ,在古代世界更可能聞所未聞。它是啟蒙理性主義(yi) 的產(chan) 物,是洞明人類善德與(yu) 惡行的立法者的理性設計。它是嚴(yan) 格程序主義(yi) 的,它支持法官對前期所有刑事證據的合理懷疑並通過自由心證對被告人的清白與(yu) 生命負責。如果缺失了這一原則所根植的社會(hui) 理性文化與(yu) 嚴(yan) 格司法程序,則政治化、主觀化、民意化就會(hui) 超越自身合理邊界而脅迫司法順從(cong) ,從(cong) 而使司法也背負上“主觀結案”式的製度惡行,導致冤假錯案不了,涉訴信訪迭出。出路在於(yu) 新一輪的法律文化啟蒙和司法製度改革,經由民意和司法的雙重現代化來共同治療中國法治轉型的“疑罪從(cong) 無”難題,最大化減少下一個(ge) “聶樹斌”出現的製度可能性,消除聶樹斌們(men) 的曆史幽怨和現實恐懼,保護每一個(ge) 人的自由權利與(yu) 人格尊嚴(yan) ,最終也是更好地保護人民的權利和尊嚴(yan) 。
(作者係北航高研院助理教授,法學博士,本文係法治宣傳(chuan) 網“先鋒訪談第3期”采訪實錄底稿)
責任編輯:葛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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