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飛龍】陳仲偉與雷洋:社會資本和正當程序的雙重失落

欄目:快評熱議
發布時間:2016-05-16 16:5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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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飛龍

作者簡介:田飛龍,男,西元一九八三年生,江蘇漣水人,北京大學法學博士。現任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副教授、全國港澳研究會(hui) 理事。著有《中國憲製轉型的政治憲法原理》《現代中國的法治之路》(合著)《香港政改觀察》《抗命歧途:香港修例與(yu) 兩(liang) 製激變》,譯有《聯邦製導論》《人的權利》《理性時代》(合譯)《分裂的法院》《憲法為(wei) 何重要》《盧梭立憲學文選》(編譯)等法政作品。


 

 

陳仲偉(wei) 與(yu) 雷洋:社會(hui) 資本和正當程序的雙重失落

作者:田飛龍

來源: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 發布

           原載於(yu)  《法治宣傳(chuan) 網先鋒訪談》第1期

          “陳仲偉(wei) 案、雷洋案:公民之殤,法治之殤”

時間:孔子二五六七年歲次丙申四月初十日戊戌

           耶穌2016年5月16日

 

 

 

陳仲偉(wei) 案折射了醫患關(guan) 係中醫生權利保護的缺失和受害者遭遇,雷洋案則表現了警察執法過程的暴力濫用和應對公眾(zhong) 質疑上的捉襟見肘。醫生和執法者本應是正常社會(hui) 可信賴的公共服務提供者,醫患關(guan) 係與(yu) 警民關(guan) 係本應是社會(hui) 信任及社會(hui) 資本的支柱和基礎,但這兩(liang) 個(ge) 案件表明中國轉型社會(hui) 在財富資本日益雄厚的同時,社會(hui) 資本卻在日益稀薄化,刺激和挑戰著良知與(yu) 正義(yi) 的底線。

 

陳仲偉(wei) 案隻是中國醫患關(guan) 係的一個(ge) 方麵,侵害方是缺乏理性和充滿戾氣的舊日病患,以二十餘(yu) 年前的醫療行為(wei) 及其效果為(wei) 發難理由,超出正常思維和預期地采取暴力傷(shang) 醫行為(wei) ,對醫生職業(ye) 權益、尊嚴(yan) 及信心造成嚴(yan) 重衝(chong) 擊。醫患關(guan) 係的另一方麵是近期莆田係醫院的醫療黑幕被起底,魏則西案引發公眾(zhong) 對民營醫院道德底線與(yu) 職業(ye) 倫(lun) 理的空前質疑,而其背後又涉及醫療衛生監管製度與(yu) 程序的嚴(yan) 重缺失以及民間資本、網絡搜索中介商(百度)、監管權力甚至軍(jun) 方醫院之間錯綜複雜的利益關(guan) 聯。比較陳仲偉(wei) 案和魏則西案,作為(wei) 基礎性社會(hui) 關(guan) 係的醫患關(guan) 係正麵臨(lin) 社會(hui) 資本嚴(yan) 重赤字和虧(kui) 空化的危險。當人人得病就醫時不敢信任醫院和醫生,當醫生職業(ye) 倫(lun) 理淪喪(sang) 及在醫院純粹逐利的績效管理製度下變成“白衣黑屠戶”時,普通民眾(zhong) 的基本安全感與(yu) 社會(hui) 信賴從(cong) 何得來?當醫生正常執業(ye) 行為(wei) 麵臨(lin) 無限期的非理性患者的質疑和侵害時,其身心安寧與(yu) 敬業(ye) 樂(le) 業(ye) 的職業(ye) 精神如何得到涵養(yang) 和維護?當網絡公共公司和公權力機關(guan) 缺乏最基本的審查與(yu) 監管義(yi) 務擔當時,互聯網時代的醫療公共服務品質如何得到最基本的保障?醫患的雙向質疑和相互侵害,是社會(hui) 文明與(yu) 製度性資本的自毀行為(wei) ,應該得到超乎一般社會(hui) 道德和職業(ye) 倫(lun) 理範疇的嚴(yan) 肅關(guan) 注,應該被提升至社會(hui) 公共治理與(yu) 社會(hui) 基礎安全的層麵加以文化和製度上的檢討與(yu) 改進。

 

雷洋案涉及警察權的正當程序問題以及公共危機事件中信息公開品質問題。雷洋是環保專(zhuan) 業(ye) 的高材生,是名校畢業(ye) 生,其離奇死亡引發整體(ti) 性的公民社會(hui) 焦慮,引發每個(ge) 人關(guan) 於(yu) 人權和安全的反思。相較於(yu) 公民的生命權,本案中作為(wei) 背景性的賣淫嫖娼問題則顯得有些次要和轉移視線。警方在執法過程和執法信息公開方麵存在明顯缺陷,甚至存在刑事或行政責任。目前該案全部真相還在複雜整理和博弈之中,公民社會(hui) 的強勢監督、法定屍檢與(yu) 證據複原程序以及公權力方的危機公關(guan) 相互交織。該案非常典型地體(ti) 現了法治中國轉型期的諸多特征:

 

第一,公民權利意識和正當程序觀念已經紮根。公眾(zhong) 對此類案件的聚焦點已然鎖定生命權及公權力正當程序方麵,而不是賣淫嫖娼的真實性方麵,顯示公眾(zhong) 法治觀念的成熟,這是值得肯定的法治啟蒙與(yu) 進化成果。

 

第二,公民社會(hui) 尤其是法律人共同體(ti) 的集體(ti) 行動能力在明顯增強。這固然與(yu) 受害人的“人大校友身份”及人大圈的集體(ti) 維權能力有關(guan) ,但整體(ti) 公民社會(hui) 、多元媒體(ti) 網絡、公知大V與(yu) 法律界的空前默契與(yu) 共識行動則有效地形成了對公權力機關(guan) 的社會(hui) 批評輿論和監督性壓力,由此形成維護法治和保護公民權利的社會(hui) 之網。

 

第三,公權力機關(guan) 的被動應對和網絡輿情管製部門的應急控製策略相對滯後,無法有效回應公眾(zhong) 的合理質疑,也無法以執法信息鏈和證據表證明執法行為(wei) 的合法性,比如警方多次通報中的疑點及邏輯不一等。

 

第四,問責預期和異地高層介入調查的可能性,即在昌平警方的一線危機公關(guan) 失效條件下,需要引入外部專(zhuan) 家和更高層的公權力資源介入才能夠平複此次危機事件。

 

第五,引發關(guan) 於(yu) 公權力監督及實體(ti) 製度改革的相關(guan) 建議。比如此案再次激發了關(guan) 於(yu) 賣淫嫖娼製度存廢及性產(chan) 業(ye) 合法化的討論,以及關(guan) 於(yu) 警察權正當程序的法製改革建議。這些是個(ge) 案留給法治中國製度改革的有益契機,但僅(jin) 憑雷洋個(ge) 案又似乎不足以形成充分的改革壓力。相比於(yu) 2003年孫誌剛案(廢除收容條例)和2009年唐福珍案(廢除拆遷條例),該案到底能夠引起何種程度的法製變革,尚需觀察。

 

總之,陳仲偉(wei) 案和雷洋案反映轉型時期道德倫(lun) 理與(yu) 法律製度的規範性危機,傷(shang) 及了中國社會(hui) 資本和法律正當程序的內(nei) 核,需要嚴(yan) 肅診斷和治療。在案件發展中,我們(men) 一方麵看到了公民法治觀念的成熟和公民社會(hui) 的集體(ti) 行動力,這是公民與(yu) 社會(hui) 自我保護的新規範和新資本;另一方麵我們(men) 也看到了轉型期資本逐利的粗鄙和公權力的傲慢失當,這是當代中國公共治理領域的結構性危機。多難興(xing) 邦,這些涉及普通公民權益與(yu) 安全的悲劇事件,這些觸及作為(wei) 社會(hui) 基礎關(guan) 係之醫患關(guan) 係和警民關(guan) 係的危機事件,也正是法治重建和社會(hui) 重建的契機。當然,教訓是否被記取,製度是否可改良,還要看公權力機關(guan) 是否有自我批判與(yu) 改進的勇氣及智慧。我們(men) 也因此更加認同:法治中國的公民安全與(yu) 社會(hui) 安全,不可能是公權力的單方麵保護或恩賜,也不可能是個(ge) 案當事人的孤立維權,而需要公民集體(ti) 間休戚與(yu) 共的關(guan) 注、參與(yu) 和重建,需要公民社會(hui) 和公權力的合法抗爭(zheng) 與(yu) 合作。在這些公共案件中,所有的關(guan) 注、批評和建議,甚至包括對公權力行為(wei) 的合理辯護,不必深究具體(ti) 動機和利害背景,都是具有憲法意義(yi) 的公民共和行為(wei) ,從(cong) 中可以窺見法治中國真正的動力源泉和道德正當性基礎。每一個(ge) 受害人都是共和國的同胞,每一個(ge) 體(ti) 的具體(ti) 痛苦都是共同體(ti) 分享的痛苦,法治乃是所有公民的共同事業(ye) 。這或許可以成為(wei) 孤立個(ge) 案之公民社會(hui) 行動的合法性基礎與(yu) 深層美德教誨。

 

責任編輯:葛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