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浩】論馮友蘭的道德行為觀

欄目:《原道》第27輯
發布時間:2016-05-06 14: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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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馮(feng) 友蘭(lan) 的道德行為(wei) 觀

作者:趙浩(東(dong) 南大學人文學院博士研究生)

來源:《原道》第27輯,東(dong) 方出版社,2016年3月出版

時間:孔子二五六七年歲次丙申三月卅日戊子

           耶穌2016年5月6日

  

內(nei) 容提要:本文主要論述馮(feng) 友蘭(lan) 關(guan) 於(yu) 何謂道德行為(wei) 及其要素的觀點:覺解是道德行為(wei) 的前提,行義(yi) 與(yu) 為(wei) 公是道德行為(wei) 的本質屬性,仁是道德行為(wei) 的情感基礎。馮(feng) 友蘭(lan) 的道德行為(wei) 思想對當下倫(lun) 理學中關(guan) 於(yu) 道德行為(wei) 的相關(guan) 爭(zheng) 論具有參考價(jia) 值,也對我們(men) 的道德實踐具有引導意義(yi) 。

 

關(guan) 鍵詞:道德行為(wei)  覺解  公  仁  馮(feng) 友蘭(lan)

 


道德行為(wei) 是倫(lun) 理學的一個(ge) 重要概念,一般也稱作“倫(lun) 理行為(wei) ”,是“在一定道德意識支配下表現出來的具有道德意義(yi) 並能進行道德評價(jia) 的行為(wei) ”。[1]由這一定義(yi) 出發,道德行為(wei) 具有三個(ge) 內(nei) 容:1.它是人的一種能夠進行道德評價(jia) 的行為(wei) ,人的行為(wei) 有很多類別,如經濟行為(wei) 、政治行為(wei) 、一般的個(ge) 人化的日常行為(wei) 等,行為(wei) 不一定都具有道德評價(jia) 的內(nei) 容,因而並不是所有的行為(wei) 都與(yu) 道德相關(guan) ,道德行為(wei) 是人的一種特殊的行為(wei) 類別;2.道德行為(wei) 具有道德意義(yi) ,也即有一定的意義(yi) 所指;3.道德行為(wei) 由道德意識所支配,具有意識自覺的基礎。這個(ge) 一般化定義(yi) 並不代表道德行為(wei) 的所有內(nei) 涵,也不能終止在道德哲學中對道德行為(wei) 的爭(zheng) 辯,從(cong) 西方倫(lun) 理學來看,對何謂道德行為(wei) 以及如何判斷一個(ge) 行為(wei) 是道德行為(wei) ,主要有動機論與(yu) 效果論的兩(liang) 種對立觀念,前者主要看行為(wei) 本身是否符合道德的規範,是否出自善良的心,而不計結果如何;後者認為(wei) 一個(ge) 行為(wei) 是否道德主要應該根據它是否帶來了善的效果。從(cong) 西方倫(lun) 理學史來看,義(yi) 務論是動機論的,康德倫(lun) 理學是主要代表;功利主義(yi) 是效果論的,如傑裏米·邊沁的觀點。對道德行為(wei) 的發生機製,有直覺主義(yi) 與(yu) 良心論的不同;對道德行為(wei) 的作用方向,有自利利他與(yu) 利他利己的區別。總之,在倫(lun) 理學領域形成了一個(ge) 道德行為(wei) 觀念的問題叢(cong) 林。

 

以西方倫(lun) 理學的觀念反觀中國倫(lun) 理學,道德行為(wei) 諸種爭(zheng) 論的問題域在中國倫(lun) 理學中都有呈現,越是深入中西之別越會(hui) 發現中西之間觀念的同大於(yu) 異,且能夠在一個(ge) 通達的時空中進行橫向縱向的比較。中國倫(lun) 理學以儒家倫(lun) 理為(wei) 主,儒家倫(lun) 理是如何判別道德行為(wei) 的?本文以馮(feng) 友蘭(lan) 的觀點來探討這一問題。馮(feng) 友蘭(lan) 既是現代新儒家,“接著”宋明理學講,開啟現代新儒學的“新理學”一脈,同時又是美國哥倫(lun) 比亞(ya) 大學的哲學博士,熟諳西方哲學倫(lun) 理學。他的哲學觀點是在對西方倫(lun) 理學與(yu) 儒家倫(lun) 理綜合深入了解的基礎上的創發,具有分析哲學的氣質,同時具有中國哲學的底蘊,因此他的道德行為(wei) 的觀中西兼備,但仍以儒家倫(lun) 理為(wei) 主;其次,馮(feng) 友蘭(lan) 著作中特別強調道德行為(wei) ,形成了完整的道德行為(wei) 的觀念。這是本文選擇論述馮(feng) 友蘭(lan) 的原因,並期待能從(cong) 他的觀點中引發對這一問題的當代啟示。

 

一、覺解:道德行為(wei) 的前提

 

對於(yu) 何謂道德行為(wei) ,馮(feng) 友蘭(lan) 首先區分了道德的行為(wei) 與(yu) 合乎道德的行為(wei) ,二者的區別就在於(yu) 行為(wei) 者是否對其行為(wei) 有覺解。“覺解”是馮(feng) 友蘭(lan) 獨創的概念,“解是了解,覺是自覺”,“人作某事,了解某事是怎樣一回事,此是了解,此是解;他於(yu) 作某事時,自覺其是做某事,此是自覺,此是覺”,[2]馮(feng) 友蘭(lan) 認為(wei) 了解是一種活動,自覺是一種心理狀態,這使得覺解與(yu) 理性的認識並不相同,後者是依靠事實、經驗、邏輯的手段達到對客觀明晰的知道,而覺解既包括知覺的活動,又是一種心靈的“悟性”,因而馮(feng) 友蘭(lan) 的覺解更具有中國哲學的氣質,他借鑒佛家的觀念來說覺解,覺解是“明”,不覺解是“無明”,如果沒有覺解,整個(ge) 宇宙與(yu) 世界都在無明之中,隻有人的覺解才讓宇宙等一切顯現出來,覺解是無明的破除。覺解的程度不同,對宇宙人生的認識也就存在差別,所能達到的境界也就有高低之分,覺解是理解馮(feng) 友蘭(lan) “新理學”的關(guan) 鍵概念。那麽(me) 覺解與(yu) 道德行為(wei) 的關(guan) 聯是什麽(me) ?從(cong) 覺解的內(nei) 涵來看,如果沒有覺解,人根本不能自覺了解其行為(wei) 的道德指向,也不會(hui) 去做出道德的行為(wei) ,到達不了意願去做道德行為(wei) 的境界,由此我們(men) 可以說覺解是道德行為(wei) 的前提。

 

覺解的主體(ti) 與(yu) 道德行為(wei) 的主體(ti) 隻能是人,儒家強調“人禽之辨”,孟子說“人之所以異於(yu) 禽獸(shou) 者幾希。”人與(yu) 禽獸(shou) 有很多相似性,有相似的活動,相似的組織,相似的欲望,但是禽獸(shou) 依靠本能而行為(wei) 並不了解其活動是怎麽(me) 回事,而人不僅(jin) 了解其活動是怎麽(me) 回事,而且自覺其是在從(cong) 事某一活動,馮(feng) 友蘭(lan) 舉(ju) 了兩(liang) 個(ge) 例子:人要修房,鳥要築巢,這看似一樣的活動,但人在修房時,知道自己是為(wei) 了禦寒暑避風雨,了解修房是怎麽(me) 回事,也自覺自己在修房,而鳥築巢不過是本能罷了;又如一群螞蟻要與(yu) 另一群打架,這與(yu) 一國出兵與(yu) 另一國打仗相似,但是人在打仗時了解打仗是為(wei) 國爭(zheng) 權利,爭(zheng) 自由,也自覺打仗是要有犧牲的,而螞蟻雖打架但並不了解打架是怎麽(me) 回事。朱子說“天地生萬(wan) 物,本乎一源。人與(yu) 禽獸(shou) 草木之生,莫不具此理……惟人得其正,故能知其本具此理而存之,而見其為(wei) 仁;物得其偏,故雖具此理,而不自知,而無以見其為(wei) 仁”,這就是“理一分殊”,人是萬(wan) 物之靈,隻有人才能有覺解,動物植物沒有覺解,也就沒有道德行為(wei) 之說,隻有有覺解的人,才可能作出道德的行為(wei) 。

 

覺解使得道德行為(wei) 成其為(wei) 道德的行為(wei) 。即便隻有人才能有道德行為(wei) ,但是有道德指向的行為(wei) 並不都是道德行為(wei) ,有的隻是合乎道德的行為(wei) ,二者的區分在於(yu) 行為(wei) 者是否覺解其行為(wei) 是為(wei) 道德而行動的,合乎道德的行為(wei) 表麵看來是道德的行為(wei) ,但行為(wei) 者並沒有自覺去作這一行為(wei) ,也對自己的這一行為(wei) 沒有覺解。以救落水兒(er) 童為(wei) 例,如果是接到報案的警察救了落水兒(er) 童,他自己內(nei) 心裏並沒有自願去救或自覺到這一行為(wei) 的道德性,那他的行為(wei) 就隻是合乎道德行為(wei) 而不是道德行為(wei) ;如果是一個(ge) 傻子正好路過救起了落水兒(er) 童,他並不知道自己行為(wei) 是在救人,不過是稀裏糊塗為(wei) 之,這也隻是合乎道德的行為(wei) ,而不是道德的行為(wei) ;如果一個(ge) 路人看到了落水兒(er) 童,他自己也意識到救人可能有生命的危險,雖然落水兒(er) 童非親(qin) 非故,但是還是要去救他,救他是正確的行為(wei) ,不救良心會(hui) 譴責他,那麽(me) 他的行為(wei) 就是有覺解的道德行為(wei) 。

 

馮(feng) 友蘭(lan) 的這一區分很重要,如果一個(ge) 人對他的行為(wei) 無覺解,他也就不能明白行為(wei) 的目的指向,也就不能與(yu) 道德相關(guan) 聯,由於(yu) 習(xi) 慣的、職務要求的、碰巧的為(wei) 善都不是真正的為(wei) 善,還要知道善是什麽(me) 並為(wei) 了善本身的緣故而去行動。以西方倫(lun) 理學反證之,康德倫(lun) 理學同樣明確指明了這一點,對於(yu) 一個(ge) 行為(wei) 是否是道德行為(wei) 並不能從(cong) 它帶來的道德後果而論,而必須從(cong) 其行為(wei) 的主觀價(jia) 值上看,康德的倫(lun) 理學強調義(yi) 務,一個(ge) 行為(wei) 必須出自義(yi) 務才具有道德的內(nei) 容,才能夠算是道德的行為(wei) ,如果隻是合乎義(yi) 務,出自自然的偏好、內(nei) 心的恐懼或功利的目的等都不能算是道德行為(wei) 。但其與(yu) 馮(feng) 友蘭(lan) 觀點的區別在於(yu) 出自義(yi) 務的能力是理性奠定的,人作為(wei) 理性存在者為(wei) 義(yi) 務而義(yi) 務是其自由的本質,“義(yi) 務就是出自對法則的敬重的一個(ge) 行為(wei) 的必然性”。[3]這與(yu) 覺解的情感、體(ti) 悟等指向不一樣。康德的道德學將人從(cong) 自然與(yu) 認識的必然性中解放出來,而進入了自由的領域,顯然此點沒有覺解更高一層,馮(feng) 友蘭(lan) 認為(wei) 覺解是人不斷獲得人生境界進階的根本所在。

 

覺解不僅(jin) 是道德行為(wei) 的前提,也是使人達到道德境界的途徑。人能常為(wei) 道德行為(wei) ,那他就常駐於(yu) 道德境界,依靠本能而行動的人隻能屬於(yu) 自然境界,動物是在自然境界之中的,人則可以達到道德境界,馮(feng) 友蘭(lan) 的境界說正是以覺解程度的不同分為(wei) 四個(ge) 境界:自然境界、功利境界、道德境界、天地境界。自然境界需要最少的覺解,在這種境界中的人不著不察、不知不識,接近於(yu) 一種本能的狀態,功利境界需要較多的覺解,道德境界需要更多的覺解,天地境界需要最多的完全的覺解。[4]自然境界中的人不知有我,功利境界中的人隻有我,道德境界中的人知道有我,但是更知道還有他人,可以為(wei) 無我,天地境界中的人無我,是超越了有我,而與(yu) 天地同體(ti) ,是一種“同天的境界”。從(cong) 馮(feng) 友蘭(lan) 的境界說來看,覺解是境界高低的條件,道德行為(wei) 可以使人到達道德境界,是進一步達到天地境界的前提。但是人也可能落入自然境界與(yu) 功利境界,尤其是停留在有我為(wei) 我的功利境界。功利境界的特點是行為(wei) 為(wei) 自己求利,眼中隻有我,而不顧及他人,這種行為(wei) 不是道德的行為(wei) ,但是有可能是合乎道德的行為(wei) 。因此,馮(feng) 友蘭(lan) 特別強調道德行為(wei) 的本質屬性,為(wei) 他人的利,也就是為(wei) 公。

 

二、為(wei) 公:道德行為(wei) 的本質屬性

 

在覺解的前提下,道德行為(wei) 區分於(yu) 一般的行為(wei) 或合乎道德行為(wei) 的特點是行義(yi) 。“在功利境界中的人,其行為(wei) 是為(wei) 利的;在道德境界中的人,其行為(wei) 是行義(yi) 的。為(wei) 利者其行為(wei) 是求自己的利。行義(yi) 者,其行為(wei) 遵循‘應該’以行,而不顧及其行為(wei) 所可能引起的對於(yu) 其自己的利害”。[5]“義(yi) 者,宜也”,行義(yi) 的行為(wei) 才是道德的行為(wei) ,自然境界中的行為(wei) 無關(guan) 乎義(yi) 利,它是沒有利也沒有義(yi) 的,因為(wei) 其並沒有覺解到有我無我,而功利境界的行為(wei) 也不能算是道德行為(wei) ,它是為(wei) 利的,不是為(wei) 義(yi) 。馮(feng) 友蘭(lan) 將義(yi) 規定為(wei) 道德行為(wei) 的本質屬性,這一屬性可以通過道德行為(wei) 的指向與(yu) 目的而識別。這一部分將分三個(ge) 方麵總結馮(feng) 友蘭(lan) 的觀點:道德行為(wei) 行義(yi) 與(yu) 為(wei) 利之間的聯係;道德行為(wei) 行義(yi) 的實質是為(wei) 公;行義(yi) 的方法是盡倫(lun) 盡職,於(yu) 日用倫(lun) 常之間即可達到道德境界。

 

“行義(yi) 的行為(wei) 是道德行為(wei) ”。[6]馮(feng) 友蘭(lan) 舉(ju) 了個(ge) 例子,兩(liang) 個(ge) 軍(jun) 人同時衝(chong) 鋒陷陣,一個(ge) 是想得到上級的獎賞或同伴的稱讚,一個(ge) 是認為(wei) 這是軍(jun) 人的天職,其他別無所求,那麽(me) 第一個(ge) 軍(jun) 人的行為(wei) 是為(wei) 利的,求的是他個(ge) 人的利益,是屬於(yu) 合乎道德的行為(wei) 而不是道德的行為(wei) ,第二個(ge) 軍(jun) 人的行為(wei) 是“無所為(wei) 而為(wei) ”,具有更高的道德價(jia) 值,是道德的行為(wei) 。但是馮(feng) 友蘭(lan) 強調,行義(yi) 的行為(wei) 並不是與(yu) 利無關(guan) ,而是與(yu) 利有密切的關(guan) 係。首先馮(feng) 友蘭(lan) 批評了歸義(yi) 入利的觀點,這一觀點認為(wei) 任何行為(wei) 都以人的快樂(le) 為(wei) 最終歸宿,利是落腳點,他們(men) 忽略了誰之快樂(le) ,何人之利的問題,如果僅(jin) 僅(jin) 是使得自己快樂(le) ,自己獲利,則行為(wei) 不能是道德的,這是應該反對的,如果為(wei) 的是他人的快樂(le) ,求的是別人的利益,這一行為(wei) 就是道德的。其次,分利與(yu) 義(yi) 的觀點也是錯誤的,孟子見梁惠王,一上來就說“王何必曰利,有仁義(yi) 而已”,但是孟子後麵又大講了一通如何讓百姓安居樂(le) 業(ye) 的謀劃,這不是利嗎?其實這是義(yi) ,因為(wei) 這是為(wei) 了百姓的利,不是孟子個(ge) 人的利。馮(feng) 友蘭(lan) 提出了分別意向的好與(yu) 意向所向的好,意向的好是義(yi) ,意向所向的好是為(wei) 了別人的利,馮(feng) 友蘭(lan) 以董仲舒的“正其義(yi) 不謀其利,明其道不計其功”為(wei) 例來說明,董仲舒抓住了儒家的基本精神,這句話是就個(ge) 人行為(wei) 意向的好說的,當然應該“正其義(yi) 不謀其利”,個(ge) 人的行為(wei) 隻能問是否應該,而不能計較對於(yu) 他個(ge) 人的利害,但是當考慮到對誰有利時,這就是意向所向的好,就應該計較了,對社會(hui) 有利,對國家有利。

 

我們(men) 從(cong) 馮(feng) 友蘭(lan) 對道德行為(wei) 的義(yi) 利之辯可以看出,馮(feng) 友蘭(lan) 打通了義(yi) 利之間的區分,認為(wei) 道德行為(wei) 的義(yi) 就是為(wei) 利,隻是這利是他人的利,社會(hui) 的利,國家的利,絕不是個(ge) 人的利。孟子說魚與(yu) 熊掌不可兼得,舍魚而取熊掌者也,身與(yu) 義(yi) 而不可兼得,舍身而取義(yi) 者也,魚與(yu) 身是個(ge) 人的利,而熊掌與(yu) 義(yi) 是他人的利,為(wei) 此可以舍棄魚與(yu) 身。進一步,沿著新儒家宋明理學的路子,馮(feng) 友蘭(lan) 將義(yi) 利之別歸結為(wei) 公私之分,為(wei) 義(yi) 的人,不是不為(wei) 利,而是為(wei) 公利,如果僅(jin) 僅(jin) 為(wei) 我,就是純粹的利,如果為(wei) 他,則是行義(yi) 。雖然馮(feng) 友蘭(lan) 批評墨家是一種功利主義(yi) ,但是他也肯定墨家所追求的“中國家百姓人民之利”,主張的“忠,利君也”,“孝,利親(qin) 也”,“功,利民也”,因而墨家這裏講的忠、孝、功,都不是為(wei) 了個(ge) 人的,而是為(wei) 了他人的,這是公不是私。這裏我們(men) 也可以與(yu) 康德倫(lun) 理學比較,康德的目的是要建立一個(ge) 排除一切經驗的定言命令,這一道德的律令是從(cong) 純粹理性出發的,純粹理性又是實踐的,它與(yu) 馮(feng) 友蘭(lan) 說的覺解與(yu) 行義(yi) 相同,理性能夠提供完全的道德法則,而其動機又是應該的應該,但是差別在於(yu) 馮(feng) 友蘭(lan) 將行義(yi) 引向了為(wei) 公,走向了為(wei) 他人、為(wei) 社會(hui) 、為(wei) 國家的實踐領域,“一種行為(wei) ,無論其為(wei) 個(ge) 人的或團體(ti) 的,若不站在其所屬於(yu) 之社會(hui) 之觀點看,就無所謂道德的或不道德的”,[7]這也是儒家的現實政治社會(hui) 抱負,而康德倫(lun) 理學就沒有這樣的內(nei) 容,隻是一個(ge) 關(guan) 於(yu) 行為(wei) 法則的純形式,從(cong) 康德對經驗主義(yi) 的反對理由中更能看出以道德法則為(wei) 軸、為(wei) 義(yi) 務而義(yi) 務之旨趣,經驗主義(yi) “因此與(yu) 一切稟好結盟,而後者如果被提升到無上實踐原則的尊位,就會(hui) 貶損人道……經驗主義(yi) 比一切狂熱更加危害”。[8]道德法則是不容許摻雜任何經驗內(nei) 容的純粹理性實踐能力,儒家的行義(yi) 與(yu) 為(wei) 公在康德看來是指向經驗的,並以經驗為(wei) 內(nei) 容,總存在著危及“出自義(yi) 務”的可能性,事實上這也可能是儒家的缺陷之一,可以以行義(yi) 與(yu) 為(wei) 公為(wei) 口實而做實質上不道德之事情。鄧曉芒就批評“儒家的道德原則不是普遍的道德法則,它是建立在一種‘人情’與(yu) 功利上的道德,一旦人情變化,功利到手,道德的‘工具’就被拋棄”,[9]但是我們(men) 同樣可以以儒家的觀點來批評康德倫(lun) 理學的義(yi) 務是空虛的純形式,是不關(guan) 涉道德行為(wei) 惠及對象之人的假定,是不入世的倫(lun) 理學。

 

既然行義(yi) 是為(wei) 公,公不是“我”,而是“他”,那麽(me) 為(wei) 公是不是意味著像墨家那樣對所有人“兼相愛”或者類似於(yu) 基督教倫(lun) 理將所有人看做一個(ge) 平等的被造物呢?不是,馮(feng) 友蘭(lan) 也批評墨家“無君無父”,批評基督教不夠理性徹底,但馮(feng) 友蘭(lan) 沒有特別強調“絜矩之道”,而是認為(wei) 他所謂的人倫(lun) 不是傳(chuan) 統所說的“五倫(lun) ”,“五倫(lun) ”從(cong) 屬於(yu) 他說的人倫(lun) ,“人與(yu) 人的社會(hui) 的關(guan) 係,謂之人倫(lun) ”,[10]家庭倫(lun) 理關(guan) 係、國家君臣關(guan) 係不過是社會(hui) 關(guan) 係的種類,馮(feng) 友蘭(lan) 大大擴展了傳(chuan) 統儒家對人倫(lun) 的劃分。人在社會(hui) 中必居於(yu) 某種位分,就要盡那個(ge) 位分的職責,“在倫(lun) 謂之‘盡倫(lun) ’,在職謂之‘盡職’……盡倫(lun) 盡職,就是盡性”,[11]所以為(wei) 父盡慈,為(wei) 子盡孝,為(wei) 君盡惠,為(wei) 臣盡忠,都是盡倫(lun) 盡職,就是做到了行義(yi) ,也就是做到了為(wei) 公。馮(feng) 友蘭(lan) 的為(wei) 他之利的“他”,既與(yu) 儒家差序格局的外推相關(guan) ,又不僅(jin) 限於(yu) “家—國”的傳(chuan) 統結構,這與(yu) 馮(feng) 友蘭(lan) 生活在現代社會(hui) 及在國外接受過教育相關(guan) ,與(yu) 現代性有一個(ge) 很好的接榫。我們(men) 可以看到,覺解是從(cong) 人對道德行為(wei) 本身的認識來說的,隻有覺解的道德行為(wei) 才能夠被稱為(wei) 道德的行為(wei) ;為(wei) 公是對道德行為(wei) 的外在規定性來說的,道德行為(wei) 即為(wei) 公,為(wei) 公且覺解的行為(wei) 即道德行為(wei) 。如果這是道德行為(wei) 的全部內(nei) 容,道德行為(wei) 依然顯得冷冰冰的,這不是儒家的特點,儒家是溫情的,理想的,馮(feng) 友蘭(lan) 對道德行為(wei) 的論述亦不僅(jin) 限於(yu) 此,道德行為(wei) 還有一個(ge) 情感的出發點,也可以稱作道德行為(wei) 的心理動力,這就是“仁”。

 

三、仁:道德行為(wei) 的情感基礎

 

馮(feng) 友蘭(lan) 說“行義(yi) 的人,於(yu) 行義(yi) 時,不但求別人的利,而且對於(yu) 別人,有一種痛癢相關(guan) 的情感”,這樣的人就是仁人,這樣的情感就是仁。仁在儒家傳(chuan) 統裏麵既是一種德,也是一切德,仁人既是具有仁義(yi) 禮智信美德的人,也是具有仁德的人,“惻隱之心,仁之端也”,惻隱之心對別人有一種感同身受的情感,大致等同於(yu) 現在的同情心,同情心的基礎是人心的相同,能感受別人的痛苦,能體(ti) 會(hui) 別人的快樂(le) ,也就能知曉別人的好惡,推己及人地作出道德的行為(wei) 。“仁,人心也”,馮(feng) 友蘭(lan) 認為(wei) “儒家以說仁義(yi) 見稱於(yu) 世”,“康德隻說到了義(yi) ,沒有說到仁”,[12]仁是儒家的標誌,在馮(feng) 友蘭(lan) 論述道德行為(wei) 的觀點中,仁成為(wei) 了道德行為(wei) 的標誌。

 

仁的行為(wei) 是對義(yi) 的行為(wei) 的超越,仁中包括了為(wei) 公的義(yi) ,同時具有了一種對別人痛癢相關(guan) 的情感。馮(feng) 友蘭(lan) 認為(wei) 義(yi) 的行為(wei) 與(yu) 仁的行為(wei) 都是道德的行為(wei) ,如果隻講到義(yi) 的行為(wei) 就還沒有超越康德,講到仁的行為(wei) 就是儒家道德行為(wei) 的特質了。二者的關(guan) 係是義(yi) 的行為(wei) 不必是仁的行為(wei) ,也可以是道德的行為(wei) ,但仁的行為(wei) 一定是義(yi) 的行為(wei) 。仁是對道德行為(wei) 的錦上添花,從(cong) 日常經驗來看,哪一個(ge) 道德行為(wei) 的背後沒有道德情感的作用?仍以救落水兒(er) 童為(wei) 例,在施救的時候必然有著對落水兒(er) 童的同情之心,這麽(me) 小的美好的生命夭折了多麽(me) 可惜,孩子的父母會(hui) 多麽(me) 傷(shang) 心等,道德情感對道德行為(wei) 有激發的作用,出於(yu) 強烈的道德情感,人們(men) 更能將行為(wei) 付諸實踐,會(hui) 義(yi) 無反顧地去行。有人認為(wei) “人類的道德行為(wei) ,強力的支撐在‘理性’”,[13]但是理性並不能提供給人覺解的能力,更不能形成痛癢相關(guan) 的道德情感。西方的情感主義(yi) 倫(lun) 理學也強調同情心的作用,休謨就說“理性,由於(yu) 是冷漠而超然的,因而不是行動的動機,僅(jin) 僅(jin) 通過給我們(men) 指明達到幸福或避免苦難的手段而引導我們(men) 出自欲望或愛好的衝(chong) 動”,[14]同情才是道德判斷與(yu) 道德實踐的基礎。

 

作為(wei) 道德情感的仁是發自行為(wei) 者內(nei) 心的,但並不意味著仁是一種個(ge) 體(ti) 的私人化的情感,仁是公的,能體(ti) 會(hui) 他人的情感,覺察他人的需要方可謂之仁。程伊川說“公而體(ti) 之謂之仁”,朱子亦說“仁之道,隻消道一公字,非以公為(wei) 仁,須是公而以仁體(ti) 之。伊川已曰‘不可以公為(wei) 仁。’世有以公為(wei) 心,而慘刻不恤者。須公而有惻隱之心。此功夫卻在人字上。”這一點很重要,義(yi) 不義(yi) 可以以公私區分,但是仁不仁不能僅(jin) 僅(jin) 以公私區分,還要有一種對公的體(ti) 貼的情感。我們(men) 現實社會(hui) 中,以公的名義(yi) 所行的事情有些給人類帶來了痛苦和災難,沒有對他人的仁,為(wei) 公可能變成了為(wei) 私,為(wei) 公而無仁,是有缺陷的。隻有這樣,才能真正做到“己所不欲,勿施於(yu) 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這是儒家的忠恕之道,盡己推己,都是為(wei) 了他人。在這裏,我們(men) 可以理解孟子所說的“仁之實,事親(qin) 是也”,親(qin) 也是他人,隻是與(yu) 自己更為(wei) 親(qin) 近的他人,“實”可以理解為(wei) 切近的方法,而不是本質或者唯一的內(nei) 容,儒家隻是就一個(ge) 人最為(wei) 日常的生活來說仁義(yi) ,因而總是從(cong) 家庭的倫(lun) 理關(guan) 係出發,但我們(men) 不能僅(jin) 限於(yu) 此。墨子強調兼相愛,但最終的方法亦是“施由親(qin) 始”,可見儒家隻是找到了更現實更有效的行仁義(yi) 的途徑。

 

康德認為(wei) “這種情感現在也可能稱為(wei) 對道德法則的敬重情感……它也可以稱為(wei) 道德情感”,因此敬重是惟一的與(yu) 義(yi) 務相匹配的情感,“敬重始終僅(jin) 施於(yu) 人,決(jue) 不施於(yu) 物”,同時敬重在康德看來也是“無可置疑的道德動力,這種情感除了僅(jin) 僅(jin) 出於(yu) 這個(ge) 根據的客體(ti) 之外就不指向任何客體(ti) ”。[15]我們(men) 可以看到康德的“敬重”是對道德法則本身的敬重,同時也是對於(yu) 具有義(yi) 務能力的理性存在者的敬重,它並不是一種與(yu) 道德行為(wei) 事實發生的人與(yu) 對象的痛癢相關(guan) 的情感,這種敬重的情感毋寧也可以說是神聖的、形式的、先天的,而不是世俗的、貼切的、後天的。敬重與(yu) “出自義(yi) 務”一樣,不能來自於(yu) 個(ge) 人的偏好,經驗的事實以及任何受到外在雜質的影響,它具有一種“崇高性”。從(cong) 道德情感來看,我們(men) 能發現馮(feng) 友蘭(lan) 代表的儒家倫(lun) 理學與(yu) 康德倫(lun) 理學的差異所在,前者是經驗性的入世的,以社會(hui) 為(wei) 指向的,後者是先驗的形式的,以理性存在者人本身為(wei) 指向的。

 

馮(feng) 友蘭(lan) 認為(wei) ,作為(wei) 道德情感的仁不僅(jin) 使得人的行為(wei) 是道德的,讓人達到道德境界,仁還可以使人達到天地境界,這是同於(yu) 大全的境界,“萬(wan) 物皆備於(yu) 我”,在天地境界中的人是“無我”的,也是“有我”的,我與(yu) 非我的區別已經不存在了。在道德境界中,以我有自私來說,已經是“無我”,因為(wei) 道德行為(wei) 要求人為(wei) 他忘我,以我之主宰來說,又是“有我”的,在道德境界中有真正的“我”。天地境界是比道德境界覺解更高的境界,儒家要人常駐道德境界,但是更要人努力達到天地境界。馮(feng) 友蘭(lan) 的天地境界已經神秘化且宗教化了,這是其新理學”的高明處。

 

四、結語

 

從(cong) 以上的簡單論述與(yu) 比較中,我們(men) 得以管窺馮(feng) 友蘭(lan) 的道德行為(wei) 觀。研究馮(feng) 友蘭(lan) 關(guan) 於(yu) 道德行為(wei) 的觀點有三方麵的意義(yi) :其一,發掘傳(chuan) 統,不僅(jin) 是儒家倫(lun) 理的傳(chuan) 統,而且是現代新儒家倫(lun) 理的傳(chuan) 統,誕生於(yu) 現代背景之下的新理學,交融著傳(chuan) 統與(yu) 現代,接榫著中國與(yu) 西方,是一種綜合的創新。其二,在一個(ge) 全球化的學術背景之下,儒家倫(lun) 理能夠與(yu) 西方倫(lun) 理進行對話,且共享一個(ge) 相似的問題域,我們(men) 討論的馮(feng) 友蘭(lan) 的道德行為(wei) 觀點的各個(ge) 方麵都能與(yu) 西方倫(lun) 理學的相關(guan) 理論對應,也可說明馮(feng) 友蘭(lan) 的觀點並不過時,還對我們(men) 理解傳(chuan) 統,對話西方,開啟當下的道德行為(wei) 研究具有借鑒意義(yi) ;其三,學以致用是中國的學術傳(chuan) 統,儒家倫(lun) 理強調不離日用之間,馮(feng) 友蘭(lan) 的觀點能夠提供給我們(men) 道德行為(wei) 實踐的指導,其覺解、行義(yi) 、為(wei) 公、仁都是我們(men) 現在社會(hui) 所缺乏的,當我們(men) 麵對“扶不扶”的道德困境,當我們(men) 麵對道德知識與(yu) 道德實踐的分離,當我們(men) 麵對越來越盛行的功利主義(yi) 、自私自利,我們(men) 更需要認識何謂道德行為(wei) ,更需要勇敢地踐履道德的行為(wei) 。麵對當下人們(men) 貧瘠的精神生活,也需要提升一種人生的境界,道德行為(wei) 是到達道德境界,進而達到天地境界的必要階梯。

 

【注釋】

 

[1] 朱貽庭主編:《倫(lun) 理學大辭典》,上海辭書(shu) 出版社2011年版,第39頁。

[2] 馮(feng) 友蘭(lan) :《三鬆堂全集》第4卷,河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71-472頁。

[3] 李秋零主編:《康德著作全集》第4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407頁。

[4] 馮(feng) 友蘭(lan) :《三鬆堂全集》第4卷,第501頁。

[5] 馮(feng) 友蘭(lan) :《三鬆堂全集》第4卷,第546頁。

[6] 馮(feng) 友蘭(lan) :《三鬆堂全集》第4卷,第547頁。

[7] 馮(feng) 友蘭(lan) :《貞元六書(shu) 》上,華東(dong) 師範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121頁。

[8] [德]康德:《實踐理性批判》,韓水法譯,商務印書(shu) 館2005年版,第77頁。

[9] 鄧曉芒:《康德道德哲學詳解》,《西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hui) 科學版)》2005年第3期。

[10] 馮(feng) 友蘭(lan) :《三鬆堂全集》第4卷,第545頁。

[11] 馮(feng) 友蘭(lan) :《三鬆堂全集》第4卷,第555頁。

[12] 馮(feng) 友蘭(lan) :《三鬆堂全集》第4卷,第552頁。

[13] 周秀芹:《理性:道德行為(wei) 發生的內(nei) 力》,《中央黨(dang) 校學報》2013年第4期。

[14] [英]休謨:《道德原則研究》,曾曉平譯,商務印書(shu) 館2001年版,第146頁。

[15] [德]康德:《實踐理性批判》,韓水法譯,第81、83、85頁。


注:本文係江蘇省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創新計劃資助項目研究成果。

 

責任編輯:葛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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