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華瑞】宋代社會保障漢唐元明清無法企及

欄目:快評熱議
發布時間:2016-03-28 1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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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社會(hui) 保障漢唐元明清無法企及

原標題:宋代的社會(hui) 保障與(yu) 社會(hui) 穩定

作者:李華瑞(首都師範大學曆史學院教授、博導;教育部長江學者特聘教授)

來源:《探索與(yu) 爭(zheng) 鳴》

時間:孔子二五六七年歲次丙申二月十六日乙巳

           耶穌2016年3月24日

 

 

 

摘要:宋朝則將中國古代的社會(hui) 保障推進到最高水平,可以說漢唐不能企及,元明清也沒有超過。宋代的社會(hui) 保障在很大程度上消弭了形成全國規模民變的可能性。

 

“社會(hui) 保障”一詞於(yu) 20世紀30年代才比較完整地出現在西方相關(guan) 法典中。

 

中國古代的“社會(hui) 保障”製度和實踐,雖然與(yu) 現代西方的社會(hui) 保障法和社會(hui) 保障工作不盡相同,但是出現得甚早。

 

戰國時期,孟子就提出“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的主張,又說:“老而無妻曰鰥,老而無夫曰寡,老而無子曰獨,幼而無父曰孤,此四者天下之窮民而無告者也。文王發政施仁,必先施四者。”“養(yang) 生喪(sang) 死無憾,王道之始也。”

 

《周禮》已有較為(wei) 係統的“荒政”“保息”理論,漢唐時期,中國式的“社會(hui) 保障”已有相當水平的發展,至宋朝則將中國古代的社會(hui) 保障推進到最高水平,可以說漢唐不能企及,元明清也沒有超過。

 

1宋代社會(hui) 保障的對象

 

宋朝的社會(hui) 保障涉及麵比較廣泛,主要包括以下三大人群:

 

(1)一是自然災害造成的災民、饑民和流民。

 

宋代是一個(ge) 自然災害頻發、高發的曆史時期,據不完全統計,北宋各類自然災害發生1113次,南宋發生825次,合計1928次。

 

其中,明確記載死亡人數逾萬(wan) 人者,有骨肉相食、積屍滿野相類記載的特大災情23次;明確記載死亡逾千人的大災情48次;明確記載死亡人數逾百人的嚴(yan) 重災情249次。

 

從(cong) 宋代自然災害對社會(hui) 生活的影響整體(ti) 情況來看,水災(主要是黃河、長江泛溢與(yu) 海潮)對人民生命財產(chan) 的威脅最直接也最大;其次是疾疫;再次是地震;而造成人民背井離鄉(xiang) 和餓殍遍野的饑荒,則主要是旱災所致。

 

兩(liang) 宋時期見於(yu) 記載的饑荒年份,共計195年,其中發生在三個(ge) 州至一路較大範圍的饑荒年,計58年。兩(liang) 宋時期,災荒年間饑民和流民人數眾(zhong) 多,規模相當龐大,從(cong) 數千、數萬(wan) 至數十萬(wan) 乃至上百萬(wan) ,有統計的記載峰值是250餘(yu) 萬(wan) 人。

 

  

 

(流民)

 

(2)二是弱勢群體(ti) ,即無人供養(yang) 的鰥寡孤獨者;

 

(3) 三是貧困不能自存者和乞丐。

 

這兩(liang) 類群體(ti) 主要是社會(hui) 發展水平及社會(hui) 矛盾所致。中唐以後隨著均田製瓦解,至宋代土地買(mai) 賣變為(wei) 合法,貧富分化也日益擴大。

 

蘇洵曾從(cong) “田製”變化中敏銳地觀察到造成貧富的根源所在:“耕者之田資於(yu) 富民,富民之家地大業(ye) 廣,阡陌連接,募召浮客,分耕其中,鞭笞驅役,視以奴仆,安坐四顧,指麾於(yu) 其間。而役屬之民,夏為(wei) 之耨,秋為(wei) 之獲,無有一人違其節度以嬉。而田之所入,己得其半,耕者得其半。有田者一人而耕者十人,是以田主日累其半以至於(yu) 富強,耕者日食其半以至於(yu) 窮餓而無告。”

 

董煟在《救荒活民書(shu) 》中指出:“自田製壞而兼並之法行,貧民下戶極多,而中產(chan) 之家賑貸之所不及,一遇水旱,狼狽無策,隻有流離餓莩耳。”

 

因失去土地的人群絕大多數是貧苦的鄉(xiang) 村下戶和鄉(xiang) 村客戶。鄉(xiang) 村下戶和鄉(xiang) 村客戶在宋朝總戶數中所占比重極大,王曾瑜先生認為(wei) 占78.2%~93.5%,漆俠(xia) 先生估計為(wei) 85%左右,南宋時期所占比重還要更高一些。而宋代社會(hui) 保障的第二、三類對象主要就是這個(ge) 龐大群體(ti) 。

 

2宋代社會(hui) 保障的基本製度和措施

 

(1) 官府經營的倉(cang) 儲(chu) 救助機構

 

宋代的救荒倉(cang) 廩,大致可分為(wei) 五大類:

 

1.在京諸倉(cang) ;2.諸州都倉(cang) 、縣倉(cang) (省倉(cang) );3.轉般倉(cang) (大軍(jun) 倉(cang) );4.隸屬中央官府的常平、義(yi) 倉(cang) ,以及地方臨(lin) 時設置具有常平義(yi) 倉(cang) 類似性質的平糴、平糶、州儲(chu) 、均糴、州濟等倉(cang) ;5.民間組織的社倉(cang) 等。

 

前三種倉(cang) 儲(chu) 是兼具官員俸祿、備荒、軍(jun) 用等多用途的財政機構。

 

仁宗時,張方平在《論京師軍(jun) 儲(chu) 事》中指出:“今仰食於(yu) 官廩者,不惟三軍(jun) ,至於(yu) 京城士庶以億(yi) 萬(wan) 計,大半待飽於(yu) 軍(jun) 稍之餘(yu) ……夫金帛輕貨緩急易聚,至於(yu) 糧饋非素為(wei) 備,若因之以饑饉,倘別有不可預防之事,一旦闕誤,豈可倉(cang) 卒而致者?”

 

家安國《紹聖創都倉(cang) 記》也說:“饑饉、軍(jun) 旅,非食不救。”“省倉(cang) 以待廩賜,而凶年又資以貸振。”

 

後兩(liang) 種常平倉(cang) 和義(yi) 倉(cang) 是專(zhuan) 門用於(yu) 救荒保障的糧倉(cang) 。

 

常平倉(cang) 從(cong) 太宗淳化三年(992)、宋真宗景德三年(1006)至天禧四年(1020)八月在全國範圍之內(nei) 陸續建置,南宋人董煟評論說:“漢之常平止立於(yu) 北邊,李唐之時亦不及於(yu) 江淮以南,本朝常平之法遍天下,蓋非漢唐之所能及也。”

 

常平倉(cang) 主要分布在州縣城,作為(wei) 宋代救荒之政的重要舉(ju) 措,未曾改變過。清人說:“漢耿壽昌為(wei) 常平倉(cang) ,至宋遂為(wei) 定製。”宋代常平倉(cang) 的主要功能,仍然是平糶、平糴。

 

義(yi) 倉(cang) 之設,在北宋時期置廢反複有四次,乾德年間、慶曆年間、熙寧年間、元豐(feng) 年間,四次置廢時間長不過八年,紹聖元年複置後,才得以長期維持。義(yi) 倉(cang) 的功能主要是用於(yu) 救濟。

 

  

 

(杭州富義(yi) 倉(cang) )

 

宋代的倉(cang) 儲(chu) 製度與(yu) 前代不同的特點是,漢唐時期各種倉(cang) 儲(chu) 製度是有嚴(yan) 格界限的,各有司職;而北宋仁宗朝以後,隨著中央對地方的集權,五大係統的倉(cang) 儲(chu) 製度逐漸打破界限,特別是常平倉(cang) 和義(yi) 倉(cang) 的儲(chu) 糧往往被臨(lin) 時調用,充作軍(jun) 糧或別的財政支出,即所謂常平倉(cang) 、義(yi) 倉(cang) 與(yu) 州縣倉(cang) 合流。

 

南宋時期,常平倉(cang) 、義(yi) 倉(cang) 在運用上也常相混,有時合稱常平義(yi) 倉(cang) 。由於(yu) 常平倉(cang) 儲(chu) 糧平時被移用或挪用充作軍(jun) 需和官吏支出費用,及救荒之時,軍(jun) 儲(chu) 、州縣倉(cang) 又被調撥充作賑災物質,而義(yi) 倉(cang) 糧穀被挪用的情形也和常平倉(cang) 相同。這種以東(dong) 牆補西牆的做法,在現實生活中已是司空見慣,並不妨礙救荒措施的正常進行。

 

常平倉(cang) 與(yu) 州縣倉(cang) 合流還有一個(ge) 表現是,南宋時期常平倉(cang) 與(yu) 各地省倉(cang) 在建置上漸趨合一。朱熹曾批評常平倉(cang) 與(yu) 省倉(cang) 相連的弊端:“某在浙東(dong) 嚐奏雲(yun) :常平倉(cang) 與(yu) 省倉(cang) 不可相連,須是東(dong) 西置立,令兩(liang) 倉(cang) 相去遠方可。毎常官吏檢點省倉(cang) ,則掛省倉(cang) 某號牌子,檢點常平倉(cang) ,則掛常平倉(cang) 牌子,隻是一個(ge) 倉(cang) ,互相遮瞞。”

 

(2) 官民互濟的社倉(cang)

 

社倉(cang) 是朱熹所創的一種社會(hui) 互助製度,由地方政府挪用或鄉(xiang) 裏富家提供糧穀,設置貸本,以低利貸給農(nong) 民,用作農(nong) 業(ye) 資本或生活費用。

 

  

 

(朱子社倉(cang) )

 

雖說朱熹創建社倉(cang) 其淵源可上溯至隋朝的義(yi) 倉(cang) ,但從(cong) 朱熹的陳述來看,其具體(ti) 做法和主旨顯然是直接取法於(yu) 王安石新法中的青苗法。

 

青苗法是一種以抑製農(nong) 村高利貸為(wei) 目標的農(nong) 貸措施,政府運用常平倉(cang) 、廣惠倉(cang) (用於(yu) 賑濟州縣城郭中老幼貧疾不能自存的人)的錢穀,於(yu) 每年新陳不接時貸予農(nong) 民,農(nong) 民在收成後加息二分歸還。當時富家貸放利息達五分至一倍,而一般認為(wei) 合理的利息是三分。

 

青苗法雖然為(wei) 農(nong) 民而設,但常平倉(cang) 、廣惠倉(cang) 均設於(yu) 州縣城郭,而非鄉(xiang) 村,對農(nong) 民的澤惠自然受到限製,到後來反而以城郭之民為(wei) 其主要貸方對象。朱熹采用青苗法借貸收息的經營方式,設社倉(cang) 於(yu) 鄉(xiang) 裏,免除青苗法偏於(yu) 城邑的弊病,扶助農(nong) 民的功用因而得以確實發揮。

 

朱熹創建社倉(cang) 的意義(yi) 有三:

 

1) 其一,社倉(cang) 製度的主旨與(yu) 青苗法“耕斂補助,裒多補寡而抑民豪奪之意也”的主旨頗為(wei) 相近,也有“摧抑兼並”的意味。

 

不同的是,青苗法是以國家的權力壓抑豪強兼並,而朱熹追求的是人人各遂其所生的社會(hui) 藍圖,貧富相恤正是實現這種藍圖的途徑之一。而貧富相恤的中心思想是啟動和建立完備的民間救濟機製。

 

2) 其二,改變常平倉(cang) 、義(yi) 倉(cang) 難以惠及鄉(xiang) 村的弊端。

 

常平倉(cang) 、義(yi) 倉(cang) 是漢唐以來備受推崇的救荒製度,但是自實施之初就伴生了種種弊端,其中,常平、義(yi) 倉(cang) 都因設在遠離鄉(xiang) 村的州縣而遭到曆代有識之士的詬病。

 

朱熹在創建社倉(cang) 之製時就指出:“常平、義(yi) 倉(cang) 尚有古法之遺意,然皆藏於(yu) 州縣,所恩不過市井惰遊輩,至於(yu) 深山長穀力穡遠輸之民,則雖饑餓瀕死而不能及也。”顯然朱熹將社倉(cang) 建在廣大鄉(xiang) 村,無疑是對常平義(yi) 倉(cang) 的一種補益。

 

“社倉(cang) 之設,其常平之輔乎?有餘(yu) 則斂,不足則散,與(yu) 常平無以異,然常平裒聚於(yu) 州縣,而社倉(cang) 分布於(yu) 阡陌,官無遠運之勞,民有近糴之便,足以推廣常平賑窮之意,此所謂輔也已。”救濟鄉(xiang) 村貧窮農(nong) 民的措施從(cong) 而落到實處,協助邊遠偏避農(nong) 民儲(chu) 蓄以改善生存環境成為(wei) 可能。

 

3) 其三,倉(cang) 儲(chu) 製度的目的在於(yu) 儲(chu) 糧備荒,以常平倉(cang) 、義(yi) 倉(cang) 及社倉(cang) 為(wei) 骨幹——在漢代首創常平倉(cang) ,繼之在隋代出現義(yi) 倉(cang) ,至南宋朱熹創設社倉(cang) 而三倉(cang) 具備,沿用至清代仍不衰。由於(yu) 朱熹和他的弟子們(men) 的不懈努力,社倉(cang) 製度至宋理宗時已遍行南宋全國,成為(wei) 倉(cang) 儲(chu) 製度中不可缺少的一環。

 

(3) 社會(hui) 救濟福利製度及機構

 

1) 養(yang) 老、濟貧機構的繼承和發展。

 

宋代養(yang) 老濟貧的機構是居養(yang) 院。居養(yang) 院的前身源自唐代的悲田、福田院。北宋沿用其名稱和職掌,最早也隻設置於(yu) 京師,有東(dong) 、西二所,仍名福田院,主要收養(yang) “老疾孤窮丐者”。

 

  

 

(福田院舊址)

 

英宗即位前規模很小,隻收養(yang) 24人。英宗時擴大到300人,經費分別增加到5000貫和8000貫。宋神宗時增加對特殊天氣如寒冬異常下的收養(yang) 人數,福田院也由二所增加到四所,每天受到政府救濟的人數達到1200人。

 

神宗之前福田院的經費來自皇帝的私藏封樁庫收入,神宗元豐(feng) 以後則改由戶部左藏庫支付,這表明神宗以後社會(hui) 救濟從(cong) 皇帝的私人仁民為(wei) 主轉向以政府行為(wei) 為(wei) 主。

 

北宋前期福田院主要設於(yu) 京城,宋仁宗嘉祐二年(1057)以後,天下遍置廣惠倉(cang) ,以諸路戶絕田募人承佃,租入用於(yu) 濟助京城中老幼貧疾不能自存,但沒有機構收容的人。

 

宋哲宗元符年間,居養(yang) 救濟製度有了一定發展。收養(yang) 機構的設置已不僅(jin) 限於(yu) 京城開封,地方上開始陸續建置類似於(yu) 京城福田院的居養(yang) 機構,由知州、縣令一幹地方官親(qin) 自負責,收養(yang) 鰥寡孤獨、貧乏不能自存者以及乞丐、凍餒者,以戶絕者的屋室、財產(chan) 、常平倉(cang) 的息錢為(wei) 收養(yang) 經費,官府也修建房屋。

 

根據地方誌知曉,明州(慶元府)所屬慈溪、定海、奉化、象山等縣都建有居養(yang) 機構,從(cong) 此地方的老病孤寡之人也由政府提供房舍,收容安養(yang) 。到宋徽宗崇寧五年(1106),正式將這類機構定名為(wei) 居養(yang) 院。

 

居養(yang) 院收養(yang) 老人,據大觀元年(1107)的規定,必須年齡在50歲以上,每日領米、豆一升,支錢十文,每五日一發放。高齡者待遇更為(wei) 優(you) 厚,80歲以上,給新色白米及柴錢;90歲以上,每月增給醬菜錢20文,夏月支布衣,冬月給衲衣絮被;百歲以上,每日添給肉食錢並醬菜錢共30文,冬月給綿絹衣被,夏月給單絹衫袴。

 

2) 安濟坊(醫院)的建立。

 

宋代療病的機構是安濟坊,安濟坊的建立經曆了仁宗至哲宗時期的緩慢發展。宋仁宗時,對於(yu) 疾病患者的救治已引起朝廷的關(guan) 注。“先是,仁宗在位,哀病者乏方藥,為(wei) 頒《慶曆善救方》。知雲(yun) 安軍(jun) 王端請官為(wei) 給錢和藥予民,遂行於(yu) 天下。”

 

宋哲宗元祐年間,蘇軾知杭州,看到杭州作為(wei) 一個(ge) 水陸交通的大都會(hui) ,來往客商多,遇到疾病,在異域他鄉(xiang) 人生地不熟,無法得到及時的救治,於(yu) 是籌集一部分結餘(yu) 經費,又自出俸祿,建立了病坊,專(zhuan) 門收治無人照料的病患。

 

這兩(liang) 項措施,可以說是安濟坊的前身。

 

  

 

(療病)

 

宋徽宗崇寧元年(1102),朝廷詔令諸郡設安濟坊,收養(yang) 有病而無力醫療的病人,隨後又推廣到各縣。南宋時除安濟坊外,又有養(yang) 濟院,也是醫療貧病的機構。安濟坊與(yu) 養(yang) 濟院內(nei) 均有醫生,由城內(nei) 醫生輪差,為(wei) 病人看病。

 

自北宋以來,政府又設有藥局,以廉價(jia) 供應藥物給民眾(zhong) 。藥局初創於(yu) 宋神宗時,起初隻在京師有一所,崇寧二年(1103)增為(wei) 五所,又增設和劑局二所。南宋紹興(xing) 六年(1136),設置行在和劑藥局,給賣熟藥;紹興(xing) 二十一年(1151)進一步令諸州皆置和劑藥局,於(yu) 是藥局的設立推廣到地方。

 

地方官在疫病流行時,注重藥政、設置藥局,如寧宗嘉定年間豐(feng) 有俊在江西建昌軍(jun) 任職時就創辦兩(liang) 所藥局,交由善士主持,以平價(jia) 售藥給民眾(zhong) 。朝廷也編集藥方,頒行諸路,作為(wei) 藥局合藥療治民病的參考。臨(lin) 安府的藥局,除賣藥之外,又分遣醫人至民眾(zhong) 家中治病,兼事醫、藥兩(liang) 方麵的工作。

 

宋徽宗時期,蔡京主政,社會(hui) 救濟製度有較大發展,他把此前設置於(yu) 京師地區和部分地區的救濟機構,運用國家的行政力量向全國推廣,崇寧初年“蔡京當國,置居養(yang) 院、安濟坊,給常平米厚至數倍,差官卒充使,令置火頭具飲饍,給以衲衣絮被”。

 

3) 漏澤園:助葬製度的建立。

 

漏澤園的緣起在宋代有兩(liang) 種說法:

 

一是宋真宗天禧年間,由政府在京畿近郊買(mai) 地設公共墳場,用以埋葬無主屍骸,“一棺給錢六百,幼者半之”,這種做法沒有堅持下去,直到宋仁宗嘉祐年末才重新下詔執行。[14]宋神宗元豐(feng) 二年三月,令畿縣撥出荒地將開封府僧寺寄留的棺柩掩埋。

 

二是徐度記載說:“漏澤園之法,起於(yu) 元豐(feng) 間。初,予外祖以朝官為(wei) 開封府界使者,常行部,宿陳留佛祠,夜且半,聞垣外洶洶,若有人聲。起燭之,四望積骸蔽野,皆貧無以葬者,委骨於(yu) 此。意惻然哀之,即具以所見聞,請斥官地數頃以葬之,即日報可。神宗仍命外祖總其事,凡得遺骸八萬(wan) 餘(yu) ,毎三十為(wei) 坎,皆溝洫什伍為(wei) 曹,序有表,總有圖,規其地之一隅以為(wei) 佛寺,歲輪僧寺之徒一人,使掌其籍焉,外祖陳氏名向,字適中,睦州人。”

 

兩(liang) 種說法主要是時間有異,助葬活動的興(xing) 起不應是一蹴而就,而是經曆一個(ge) 發展時期,徐度記載已是比較成熟的製度。

 

宋徽宗崇寧三年(1104),在蔡京的主持下,宋廷將宋神宗時協助寺院妥善安葬死屍的做法製度化,正式設置了漏澤園,“至是,蔡京推廣為(wei) 園,置籍瘞人,並深三尺,毋令暴露……亦募僧主之”。

 

宋徽宗大觀、政和期間,擴大居養(yang) 院、安濟坊、漏澤園建置的規模和範圍:“諸城砦、鎮市戶及千以上,有知監者依各縣增置居養(yang) 院、安濟坊、漏澤園,道路遇寒僵仆之人,及無衣丐者,許送近便居養(yang) 院給錢米救濟。孤貧小兒(er) 可教者,令入小學聽讀,其衣襴於(yu) 常平頭子錢內(nei) 給造,仍免入齋之用。遺棄小兒(er) ,雇人乳養(yang) ,仍聽宮觀寺院養(yang) 為(wei) 童行。”

 

宣和二年,詔:“居養(yang) 、安濟、漏澤可參考元豐(feng) 舊法,裁立中製。應居養(yang) 人日給粳米或粟米一升,錢十文省,十一月至正月加柴炭,五文省,小兒(er) 減半。安濟坊錢米依居養(yang) 法,醫藥如舊製。漏澤園除葬埋依見行條法外,應資給若齋醮等事悉罷。”居養(yang) 院、安濟坊、漏澤園等,於(yu) 是得以廣泛設立於(yu) 全國主要的州縣。

 

  

 

(“回回墓”舊址,明代改建為(wei) 漏澤園)

 

居養(yang) 院、安濟坊、漏澤園等機構的經費來源有以下幾部分:

 

一是戶絕財產(chan) ;二是常平息錢;三是個(ge) 人捐助。

 

個(ge) 人捐助隨意性大,不穩定。就政府而言,首先是戶絕財產(chan) ,若戶絕財產(chan) 支出不夠,則撥用常平息錢。蔡京推行的居養(yang) 院、安濟坊、漏澤園製度,由於(yu) 州縣奉行過當,不免率斂,故而“貧者樂(le) 而富者擾矣”。然而,這一定程度上正反映出製度推行中的“抑富濟貧”思想和對社會(hui) 財富再分配的實踐。

 

救助機構也有一套規範的監督管理製度。從(cong) 京師的開封府尹到路級的提舉(ju) 常平司、提點刑獄司官員,地方州縣的知州、通判、縣令、佐再到鄉(xiang) 村的保正長,都要對居養(yang) 院、安濟坊、漏澤園的管理負責。監察機構禦史台和提舉(ju) 常平司、提點刑獄司均有權監督製度推行情況和受理百姓投訴。

 

而居養(yang) 院、安濟坊、漏澤園等內(nei) 部的管理也很規範。經費出納有賬目,被救助人員的接收、救治和死亡原因、時間、年齡、葬埋時間等都有記錄。

 

4) 慈幼。

 

北宋以來,民間有“生子不舉(ju) ”的習(xi) 俗盛行。民家或由於(yu) 家貧而無力養(yang) 育,或由於(yu) 無力負擔丁稅,往往在子女生出後,即予以溺死或拋棄;還有災荒逃難,也往往使父母拋棄子女。

 

宋代政府做得更多的,是對於(yu) 孤兒(er) 的收養(yang) 。對於(yu) 凶年災民所遺棄的子女,政府鼓勵富有的人家收養(yang) ,收養(yang) 之後,政府每日給常平米二升。收養(yang) 的年齡最早規定為(wei) 三歲以下,乾道元年(1165)改為(wei) 十歲以下,嘉定二年(1209)又改為(wei) 七歲以下。

 

政府並且規定,在災荒中遺棄的小兒(er) ,父母不得複取,使養(yang) 父母能夠安心收養(yang) 。除了鼓勵富家收養(yang) 之外,政府本身也從(cong) 事孤兒(er) 的收養(yang) 。前述的居養(yang) 院,一方麵收容孤苦無依的老人,另一方麵也收養(yang) 幼兒(er) 。南宋晚期,一些地方官設置慈幼莊、嬰兒(er) 局等專(zhuan) 門收養(yang) 棄嬰機構。

 

南宋晚期設立的慈幼局是全國性的,淳祐七年(1247),朝廷詔令臨(lin) 安府首先設置,到寶祐四年(1256)推廣於(yu) 全國。慈幼局除收養(yang) 棄嬰外,又資助貧困的產(chan) 婦,貧家子多、無力養(yang) 育者,也可以把嬰兒(er) 送到局中來。由政府給錢雇乳婦,養(yang) 在局裏,哺育幼兒(er) ;對於(yu) 收養(yang) 的小兒(er) ,政府也每月給錢米絹布,使其保暖,養(yang) 育成人。從(cong) 居養(yang) 院到嬰兒(er) 局、慈幼局,收養(yang) 棄嬰的方式基本上沒有改變。

 

收養(yang) 棄嬰之外,政府還對產(chan) 婦進行濟助,當孕婦懷孕、尚未生產(chan) 時,已給予經濟的支援。例如在北宋仁宗嘉祐二年(1057)與(yu) 南宋寧宗慶元元年(1195),政府都頒發胎養(yang) 令,對於(yu) 不能自存的孕婦,賜之以穀。貧乏人家的婦女,在生產(chan) 之後,政府又給予常平錢或義(yi) 倉(cang) 米,作為(wei) 生活上的補助,這種補助在南宋時期尤其常見。

 

但是常平倉(cang) 、義(yi) 倉(cang) 都設在城市,不易濟助鄉(xiang) 民,因此在南宋淳熙年間(1174~1189)及以後,在生子不舉(ju) 風氣最盛的福建等地又有舉(ju) 子倉(cang) 的設立,並且與(yu) 社倉(cang) 相結合。福建安撫使趙汝愚在淳熙年間建議設舉(ju) 子倉(cang) ,以戶絕田租作倉(cang) 本,充一路養(yang) 子之費,而社倉(cang) 也在同時推廣,兩(liang) 者同有以糧穀濟助農(nong) 家生活的作用,於(yu) 是相互結合。

 

3宋代社會(hui) 保障實施的特點

 

(1) 首先,損有餘(yu) 補不足的社會(hui) 共濟模式。

 

宋朝統治者常以推行仁政為(wei) 標榜,故“賑荒之要:抑有餘(yu) 而補不足”,是宋朝從(cong) 中央到地方施政的重要內(nei) 容。

 

“摧豪強,惠小民,王者政教之美也。”“天之所生,地之所養(yang) ,以之足斯民之用有餘(yu) 也,特有偏而不均之患耳,富者庾滿,則貧者甑空,勢也。於(yu) 是均平之政生焉,曰常平,曰勸分,曰由狹徙寬,凡所以使之有豐(feng) 而無凶,損有餘(yu) 以補不足,皆王政之綱也。”

 

所以胡太初論縣令居官之道時說:“今之從(cong) 政者,類以抑強扶弱為(wei) 能。其說曰貴者勢焰熏灼,而喑嗚叱吒,可使賤者奪氣;富者田連阡陌,而指麾拱揖,可使貧者吞聲。吾能中立不移,劘貴沮富,故凡以勢利至者,不問是否,例與(yu) 摧抑。”

 

“勸分”作為(wei) 一種社會(hui) 救助現象在先秦時代已出現,其意是指勸導人們(men) 有無相濟。到了宋代,“勸分”更是成為(wei) 救荒的重要舉(ju) 措。

 

“勸分以均貧富”;“大抵勸分之政,為(wei) 富而積粟者設,為(wei) 愚而嗜利者設……照對救荒之法,惟有勸分。勸分者,勸富室以惠小民,損有餘(yu) 而補不足,天道也,國法也。富者種德,貧者感恩,鄉(xiang) 井盛事也。”

 

“勸分”成為(wei) 官府通過以爵位官職、優(you) 惠價(jia) 格、免役等條件為(wei) 號召,鼓勵或激勵富民、士人、商賈等有力之家將儲(chu) 積的糧食拿出來賑濟、賑貸和賑糶災民的一種救荒補助辦法。

 

但是自北宋中後期至南宋,“勸分”由自願發展成為(wei) 一種強製性的措施:“州縣勸諭賑糶,乃有不問有無,隻以戶等高下,科定數目,俾之出備賑糶。”由此可見,“勸諭”已完全名不副實,實乃成為(wei) 強製出粟的別名。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光宗紹熙五年(1194),宋政府“令巨室、富家約度歲計食用之外,交相勸勉”“接濟細民”的做法,與(yu) 北宋初“劫富濟貧”的王小波、李順所為(wei) ——“悉召鄉(xiang) 裏富人大姓,令具其家所有財粟,據其生齒足用之外,一切調發,大賑貧乏”,何其相似乃爾。

 

(2) 其次,確保社會(hui) 保障落實到位的抄劄製度。

 

抄劄是北宋中期至南宋在救荒和社會(hui) 救助活動中普遍實行的一種排查核實登錄製度。抄劄在宋代社會(hui) 是一個(ge) 使用較為(wei) 廣泛的詞匯。抄劄又寫(xie) 作鈔劄。抄劄的含義(yi) 與(yu) 現今的登記、調查、核實相似。抄劄也與(yu) 抄籍、抄檢、括責等意義(yi) 相近。

 

據任廣《書(shu) 敘指南》卷十八雲(yun) :“抄劄家業(ye) 曰簿錄其家(劉晏)”,意指抄劄與(yu) “簿錄”相通。“簿錄”在漢唐以來,是一種沒收財產(chan) 的刑罰。根據北宋中期以來至南宋救荒和社會(hui) 救濟活動中抄劄製度實施的情況來看,抄劄製度包括以下三個(ge) 環節:

 

1) 第一,路、州、縣長官是臨(lin) 災或災後實施調查登記災民戶口的組織者。執行抄劄的具體(ti) 工作是由胥吏和鄉(xiang) 一級的職役者鄉(xiang) 官、裏正、保長、社甲首、副等擔當。

 

2) 第二,抄劄製度調查登記對象不僅(jin) 包括遭遇大災、特大災害,如水災、疾疫、地震後失去基本生活資料,不分有無產(chan) 業(ye) ,需要救助的男女老幼全部人口;而且包括水災、疾疫、地震、旱蝗等災情延續過程中,生活、生存受到影響,需要賑濟、賑貸、賑糶的男女老幼全部人口;還有都城收養(yang) 救助鰥寡孤獨、寒冬季節無助貧困人群,登記事項包括姓名、大小、口數、住處等幾項。

 

因而宋代在丁簿、五等丁產(chan) 簿、稅賬、保甲簿等戶口統計係統之外,還存在一個(ge) 登記全部人口的賑災戶口統計係統。

 

3) 第三,抄劄的作用是為(wei) “計口給食”提供直接的依據。“賑濟官司止憑耆、保、公吏抄抄劄第四等以下逐家人口,給曆排日支散。”淳熙七年(1186)知臨(lin) 安府韓彥質“欲以二十萬(wan) 人為(wei) 率,將所委官當日抄劄到貧乏老疾之家人口,每名先支錢四百文、米二鬥計錢八萬(wan) 貫,米四萬(wan) 石,候抄劄盡絕,將散不盡錢米再行均給”。

 

宋代計口給食的標準通常有大人小兒(er) 之分,大致是成人不分男女每人每日一升,小兒(er) 減半,“賑給大人,每名一貫,小兒(er) 五百,仍委官巡門俵散”。“抄劄被水人戶,計口大人日支一升,小兒(er) 減半支給常平米斛。”也有成人“大口”日給二升,小兒(er) 減半的情況。孝宗時湖州“賑糶,人日食米二升,小兒(er) 一升,各給印曆一道”。

 

抄劄的目的有二:一是調查登記受災人數即救助範圍;二是排查核實,防範假冒,使救助落到實處。因而一般要給被抄劄對象發放一個(ge) 稱作“曆子”、“曆頭”、“牌曆”或“帖子”的憑證。

 

從(cong) 宋朝編製戶口統計係統的目的來看,除了賑災戶口統計係統外,其他丁簿、五等丁產(chan) 簿、稅賬、保甲簿,都是為(wei) 國家和地方官府課稅、科差、治安、征役等提供勞動力依據,概括地說,就是為(wei) 國家和各級官府“取之於(yu) 民”服務;而賑災戶口統計係統則相反,是為(wei) 國家和各級官府救助民眾(zhong) 提供依據,帶有一定的“養(yang) 民”和“回饋”色彩。

 

從(cong) 戶口統計按財產(chan) 家業(ye) 劃分取民和養(yang) 民戶等來看,兩(liang) 者之間又出現一個(ge) 悖論:在為(wei) 國家和各級官府“取之於(yu) 民”服務的戶口統計係統中,民戶承擔的義(yi) 務大小是隨著戶等由低向高遞增,即戶等越高承擔的義(yi) 務越多;而在賑災戶口統計係統中,民戶所受救助賑濟的程度恰好相反,戶等越高得到的救助或資助就越少。

 

“大率中產(chan) 之家與(yu) 貧乏之家,其為(wei) 缺食而仰給於(yu) 官則一,嚐聞其言率多怨懟曰:‘吾薄產(chan) 之家,歲輸秋夏二稅以報國家,今吾田荒不種,無所得食,而國家止濟無產(chan) 之家耶?’”中產(chan) 以上家庭不僅(jin) “無所得食”、“不係賑救”,而且還要被“勸分”,即出糧幫助各級政府賑濟貧民。

 

(3) 其三,層次分明的救災、救助措施。

 

宋朝建立了較為(wei) 完備的救災、減災製度:救災主要是臨(lin) 災和災後的救助措施,南宋人指出:“朝廷荒政有三:一曰賑糶,二曰賑貸,三曰賑濟,雖均為(wei) 救荒而其法各不同。市井宜賑糶,鄉(xiang) 村宜賑貸,貧乏不能自存者宜賑濟。”具體(ti) 的內(nei) 容是:

 

賑濟:主要是在災歉時對貧乏無助的城鄉(xiang) 貧困戶及鰥寡孤獨病殘人群,大災、特大災年導致流離失所的流民實施直接的救助。由政府提供無償(chang) 的活命口糧。

 

賑貸:一般多是在災害發生後的恢複階段,在這一階段如是冬春青黃不接之際,受災民眾(zhong) 的生產(chan) 和生活難以為(wei) 繼而需要救助。其救助對象“專(zhuan) 及中等之戶,與(yu) 夫農(nong) 民耕夫之無力者”,一般是無償(chang) 借給糧種和牲畜飼料。

 

賑糶:通過平抑糧價(jia) 達到救助災民的一種方法,亦即常平法的基本職能。其對象主要是家中無糧食積蓄的下層民眾(zhong) 。

 

賑濟、賑貸和賑糶的糧食來源,屬中小災的,一般由州級路級地方官府主持,從(cong) 常平倉(cang) 和義(yi) 倉(cang) 調撥糧食,或置場糴買(mai) 。大災、特大災則主要由中央官府調集糧食和籌措資金。

 

4宋代社會(hui) 保障的效應

 

宋代社會(hui) 保障的作用可以從(cong) 多方麵來探究,以下兩(liang) 個(ge) 方麵比較突出。

 

(1) 其一,在大災大難時機,救死扶傷(shang) 甚為(wei) 突出。

 

現隻檢索部分有代表的材料和數據如下以作說明:宋太宗淳化二年(991)四月癸未,歲歉,陝西轉運使鄭文寶誘豪民出粟三萬(wan) 斛,活饑者86000餘(yu) 人。宋真宗天禧二年(1018)閏四月戊申,知並州薛映言民饑設糜粥濟之,計30餘(yu) 萬(wan) 人。宋仁宗寶元二年(1039)十二月癸酉,益、梓、利、夔路饑。韓琦活饑民190餘(yu) 萬(wan) 。慶曆三年(1043)十二月,是冬,大旱,河中、同、華等十餘(yu) 州軍(jun) ,物價(jia) 翔貴,饑民相率東(dong) 徙。(韓琦、許宗壽)所活凡2542537人。皇祐元年(1049)二月辛未,初,河北大水,流民入京東(dong) 者不可勝數,凡活50餘(yu) 萬(wan) 人。募而為(wei) 兵者又萬(wan) 餘(yu) 人。宋徽宗宣和二年(1120)六月癸酉,開封府民饑。四日,開封府賑濟乞丐22000餘(yu) 人。宋高宗紹興(xing) 十八年(1148)冬,浙東(dong) 、江淮郡國多饑,紹興(xing) 尤甚。民之仰哺於(yu) 官者,286000人。宋孝宗乾道八年(1172)二月八日,隆興(xing) 府、江、筠州、臨(lin) 江、興(xing) 國軍(jun) 五郡,各係災傷(shang) 及七八分以上,先行賑給緣人口幾及百萬(wan) 。

 

  

 

(大災大難)

 

(2) 其二,在中國古代史上,與(yu) 秦、漢、隋、唐、元、明、清相比,宋朝盡管有數百次的中小規模群體(ti) 性事件發生,卻是一個(ge) 唯獨沒有發生全國範圍的民變(農(nong) 民起義(yi) )的朝代。

 

對於(yu) 這個(ge) 問題學界一般多從(cong) 社會(hui) 結構、經濟製度、民族矛盾、統治階級的策略、民變領袖素質等方麵提出了許多有益的見解,不過還應當從(cong) 宋朝建立的社會(hui) 保障製度上找原因。

 

因為(wei) 民變(農(nong) 民起義(yi) )無疑是社會(hui) 矛盾激化的最終表現,但是從(cong) 導致曆代農(nong) 民戰爭(zheng) 發生的原因看,社會(hui) 矛盾激化形成全國性對抗,主要有兩(liang) 個(ge) 因素:

 

一是較大範圍和特別嚴(yan) 重的自然災害的發生,一部農(nong) 民戰爭(zheng) 史是最好的說明,新莽末年、東(dong) 漢末年、隋末、唐朝後期、元末、明末等時代爆發的農(nong) 民戰爭(zheng) ,均發生在自然災害時期;

 

二是統治者在自然災害發生時不僅(jin) 不采取緩和矛盾的政策和措施,反而征調和剝削不已,從(cong) 而加劇矛盾的激化,從(cong) 前麵提到的曆代農(nong) 民戰爭(zheng) 爆發原因看,無不是如此。

 

而宋代恰恰彌補了這種不足,前揭宋代社會(hui) 保障有兩(liang) 大特點與(yu) 宋前後曆朝不同:

 

其一,社會(hui) 保障始終貫穿著“摧抑兼並”、抑製豪強的思想和方針,並將其落實,如“勸分”從(cong) 自願到強製,令豪強富人出糧出錢救助貧困饑民,這種做法一石三鳥,既緩和兼並、富人與(yu) 下層民眾(zhong) 的矛盾,又減輕政府財政負擔,同時也能安撫貧困饑民,使他們(men) 不至於(yu) 因自然災害造成無衣無食不能生存下去而最終鋌而走險。

 

其二,宋朝對嚴(yan) 重自然災害後的鄉(xiang) 村下戶和鄉(xiang) 村客戶的救助,通過嚴(yan) 格的抄劄製度可以落實,盡管這一製度在專(zhuan) 製社會(hui) 的吏治條件下完全達到公平和公正是不可能的,但是能在相當大程度上得到落實,對於(yu) 避免流民和饑民走上反抗道路有著“積極”的消弭作用,這是有據可查、有案可依的。

 

正如南宋人所說:“甑有麥飯、床有故絮,雖(張)儀(yi) 、(蘇)秦說之,不能使為(wei) 盜。惟其凍餓無聊,日與(yu) 死迫,然後忍以其身棄之與(yu) 盜賊”,也就是說中國古代的廣大農(nong) 民隻要還有一息生存的條件或機會(hui) 都不會(hui) 走上反抗的絕路。

 

宋代的社會(hui) 保障在很大程度上使得瀕臨(lin) 絕望的民眾(zhong) 總是在最後能得到一息生存的機會(hui) ,從(cong) 而消弭了形成全國規模民變的可能性。

 

責任編輯:葛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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