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華】漢唐如何懲處“不孝”

欄目:思想探索
發布時間:2016-03-07 15:3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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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唐如何懲處“不孝”

作者:楊華(武漢大學中國傳(chuan) 統文化研究中心)

來源:《光明日報》( 2016年03月07日 16版)

時間:孔子二五六七年歲次丙申正月廿九日戊子

           耶穌2016年3月7日


 

孝道是中華傳(chuan) 統文化的一大特色,其受重視程度之高、影響社會(hui) 之深、延續時間之久,為(wei) 其他民族文化所罕見。

 

“善父母為(wei) 孝,善兄弟為(wei) 友。”狹義(yi) 的孝道指針對父母的道德行為(wei) ,而廣義(yi) 的孝道則延及父母之外的長上之親(qin) 。孔門弟子有若說,孝悌是“為(wei) 仁之本”,在諸多倫(lun) 理道德中,孝道是最基本的。儒家認為(wei) ,孝可以使人們(men) 之間互相親(qin) 愛。而相互親(qin) 愛的族群,道德底線明確,統治者易於(yu) 駕馭:“其為(wei) 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鮮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亂(luan) 者,未之有也。”孝道總體(ti) 上有利於(yu) 社會(hui) 和國家的安定。無論是國家危難,還是天下承平,統治者選擇賢臣良將的路徑大都是“求忠臣於(yu) 孝子之門”。

 

孝道不因身份高低貴賤而有所差異,凡天下之人,同此一德。漢朝皇帝,自惠帝開始,都在其諡號前加上“孝”字,如孝惠帝、孝武帝之類。按照唐人顏師古的說法,其原因便是“孝子善述父之誌”。東(dong) 漢時期,察舉(ju) 科目中有“孝廉”之目。曆代皇帝都重視尊老、養(yang) 老,都號稱“以孝治天下”。皇帝常常親(qin) 授《孝經》,唐玄宗李隆基便親(qin) 自注解《孝經》。《二十五史》中,因“稱孝”而名世、進身的官吏、學者、武將、鄉(xiang) 紳不勝枚舉(ju) 。而在民間,孝已相沿成俗,到元代,郭居敬將前代著名的孝行故事加以精選,編成著名的《二十四孝》,後人又在此基礎上插圖,形成《二十四孝圖》。它對七百年來的中國民間社會(hui) 影響尤為(wei) 深巨。

 

圍繞孝道,中國傳(chuan) 統的儒家倫(lun) 理、禮儀(yi) 規範和法律製度形成互為(wei) 支撐的完整體(ti) 係。如果說,禮製中的尊老、孝親(qin) 行為(wei) 來自遠古的民間習(xi) 俗,來自儒家的道德推揚,那麽(me) 相關(guan) 法律條文則是硬性約束,不容有違,它是孝道實行的強製保障。今以漢唐時期法律中對“不孝”罪行的懲處為(wei) 例來加以說明。

 

實際上,早在先秦時期就有“不孝”罪。周初分封康叔於(yu) 衛時,周公就對其弟弟康叔說:“元惡大憝,矧惟不孝不友?”孔子也曾經說過:“五刑之屬三千,而罪莫大於(yu) 不孝。要君者無上,非聖人者無法,非孝者無親(qin) 。此大亂(luan) 之道也。”對於(yu) 不孝這種“大亂(luan) 之道”,當然要歸之於(yu) 罪,治之以刑。所以,《周禮·大司徒》所載“以鄉(xiang) 八刑糾萬(wan) 民”的“八刑”中,首刑即“不孝之刑”。

 

孟子曾列舉(ju) 戰國時期“不孝”的一些具體(ti) 表現,“世俗所謂不孝者五:惰其四肢,不顧父母之養(yang) ,一不孝也;博弈好飲酒,不顧父母之養(yang) ,二不孝也;好貨財,私妻子,不顧父母之養(yang) ,三不孝也;從(cong) 耳目之欲,以為(wei) 父母戮,四不孝也;好勇鬥狠,以危父母,五不孝也”。秦漢以降,國家立法便將這些“不孝”內(nei) 容具體(ti) 化、法典化。在湖北雲(yun) 夢睡虎地出土的秦朝法律簡文中,有不少對於(yu) “不孝”行為(wei) 的定罪,據之可見當時法律對孝道的維護。例如,睡虎地秦簡《封診式》(案例匯編)中,專(zhuan) 門有“告子”一案,就是普通士伍控告其子“不孝”的案例:

 

爰書(shu) :某裏士伍甲告曰:“甲親(qin) 子同裏士伍丙不孝,謁殺,敢告。”即令令史己往執。令史己爰書(shu) :與(yu) 牢隸臣某執丙,得某室。丞某訊丙,辭曰:“甲親(qin) 子,誠不孝甲所,無它坐罪。”

 

控告親(qin) 子對自己“不孝”,官府必須派人前往捉拿(“往執”),經過審問定罪後要處死(“謁殺”)。那麽(me) 哪些屬於(yu) “不孝”呢?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賊律》:

 

子賊殺傷(shang) 父母,奴婢賊殺傷(shang) 主、主父母妻子,皆梟其首市。

 

子牧殺父母,毆詈泰父母、父母、假大母、主母、後母,及父母告子不孝,皆棄市。

 

賊殺傷(shang) 父母,牧殺父母,毆詈父母,父母告子不孝,其妻子為(wei) 收者,皆錮,令毋得以爵償(chang) 、免除及贖。

 

可見,殺害、“牧殺”(未遂)、毆打、詈罵長輩(包括父母、祖父母、繼祖母、女主人)都屬於(yu) “不孝”,凡是父母告子“不孝”罪成立,都要治以死罪(“棄市”)。罪犯的妻、子都受到連坐,且不能以爵位、金錢等贖免。

 

《二年律令·戶律》記載了分家之後,孫子與(yu) 祖父母同居時對其孝養(yang) 不敬的處罰條款:

 

孫為(wei) 戶,與(yu) 大父母居,養(yang) 之不善,令孫且外居,令大父母居其室,食其田,使其奴婢,勿貿賣。孫死,其母而代為(wei) 戶,令毋敢遂(逐)夫父母及入贅,及道外取其子財。

 

若孫子對祖父母贍養(yang) 不善,將會(hui) 被強製驅逐,由祖父母據有其田宅和奴婢。有學者認為(wei) ,這就是《唐律》及後代其他法律中把對祖父母、父母“供養(yang) 有缺”定為(wei) “不孝”罪的源頭。

 

關(guan) 於(yu) 老人控告子女“不孝”,還有一些細節規定。比如,雲(yun) 夢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規定:

 

免老告人以為(wei) 不孝,謁殺。當三環(宥)之不?不當環(宥),亟執勿失。

 

這是說,達到60歲或65歲以上的老人控告子女不孝,必須立即受理,拘執不孝之子。而相同的控告,到了漢初,關(guan) 於(yu) 是否立即受理,則有不同規定。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賊律》規定:“年七十以上告子不孝,必三環之。三環之各不同日而尚告,乃聽之。”也就是說,必須經過不同日期的三次反複控告,才準予立案。

 

對於(yu) “不孝”罪的教唆犯,張家山漢簡也有懲處規定:“教人不孝,黥為(wei) 城旦舂。”(《賊律》)《奏讞書(shu) 》對之作了更詳細的說明:“教人不孝,次不孝之律。不孝者棄市,棄市之次,黥為(wei) 城旦舂。”

 

經過魏晉六朝,到隋唐時期,中國傳(chuan) 統法律的格局基本定型,成為(wei) 後代法典的圭臬。其中對於(yu) “不孝”之罪的懲處繼承和發展了秦漢法律,同時又直接延續了上古禮製。按照《四庫全書(shu) 提要》的說法,唐律“一準乎禮”。《唐律》中有“十惡”(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yi) 、內(nei) 亂(luan) )之罪,其中“惡逆”“不孝”“不睦”三項都涉及孝道問題。例如:

 

惡逆。謂毆及謀殺祖父母、父母,殺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

 

不孝。謂告言、詛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別籍、異財,若供養(yang) 有闕;居父母喪(sang) ,身自嫁娶,若作樂(le) ,釋服從(cong) 吉;聞祖父母父母喪(sang) ,匿不舉(ju) 哀,詐稱祖父母父母死。

 

不睦。謂謀殺及賣緦麻以上親(qin) ,毆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長、小功尊屬。

 

對五服之內(nei) 的親(qin) 長,若發生謀殺、毆打、詈罵、詛咒、訴告等行為(wei) ,便與(yu) 謀反、謀叛等同,視為(wei) 不赦的死罪,受到嚴(yan) 懲。

 

《唐律》規定,子孫“違犯教令”和“供養(yang) 有闕”要判二年徒刑:“諸子孫違犯教令及供養(yang) 有闕者,徒二年。”其解釋是,“可從(cong) 而違,堪供而闕”,即父母教令能執行而不執行,家裏條件允許而不供養(yang) 父母時,祖父母、父母提出“不孝”之訴告,方得定罪。《疏議》將“供養(yang) ”與(yu) 《禮記·內(nei) 則》中“七十,二膳;八十,常珍”之類聯係起來,說明唐律對孝道的法律強製與(yu) 上古時期的禮製規定具有淵源關(guan) 係,是合而為(wei) 一的。若祖父母、父母“老疾無侍”,子孫委托他人照顧,而自己遠赴他地做官,也要判一年徒刑。至於(yu) 毆打、詈罵祖父母和父母,則更是重罪:

 

諸詈祖父母、父母者,絞;毆者,斬;過失殺者,流三千裏;傷(shang) 者,徒三年。……諸妻妾詈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徒三年;須舅姑告,乃坐。毆者,絞;傷(shang) 者,皆斬;過失殺者徒三年,傷(shang) 者徒二年半。……諸妻妾毆、詈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各減毆、詈舅姑二等;折傷(shang) 者,加役流;死者,斬;過失殺傷(shang) 者,依凡論。

 

相比於(yu) 上引秦漢時期的相同罪行,這些條文規定得更加細致了。一般認為(wei) ,這是五服製度在古代法律中得以全麵應用的結果。律文中特別提到,對血緣關(guan) 係較遠的親(qin) 長實施“過失殺傷(shang) ”,要“依凡論”,即“依凡人法”處理。這足以說明,對於(yu) 父母及親(qin) 長的“不孝”行為(wei) ,其判罪明顯重於(yu) 對其他人的犯罪行為(wei) ,這是儒家道德在法律中得到強化的結果。

 

正如孔子和曾子所說,除了孝養(yang) 活著的父母之外,對死後的長上之親(qin) “葬之以禮,祭之以禮”,也是孝道之大端。所以,古代法律特別重視為(wei) 父母守喪(sang) 一項。遇到以下情況,均受法律懲處:

 

⒈“匿不舉(ju) 哀”。若在外地聽聞父母之喪(sang) 而匿不舉(ju) 哀,要判流放兩(liang) 千裏。相應地,聞期親(qin) 尊長之喪(sang) 而匿不舉(ju) 哀,要判徒刑一年;聞大功以下的尊長之喪(sang) 而匿不舉(ju) 哀,則遞減二等。

 

⒉“釋服從(cong) 吉”和“忘哀作樂(le) ”。父母喪(sang) 期未終,就改穿吉服,或者“忘哀作樂(le) ”,要判徒刑三年;參與(yu) 雜戲娛樂(le) 活動(如樗蒲、雙陸、彈棋等“雜戲”),要判一年;偶遇奏樂(le) 和宴席而未回避,要笞杖一百。

 

⒊“冒哀求仕”。官員遇到父母或祖父母等直係尊長之喪(sang) ,要去官回鄉(xiang) 服喪(sang) ,謂之“丁憂”,若丁憂期間做官,謂之“冒哀求仕”,不僅(jin) 受到道德詬病,而且要判以徒刑:“諸府號、官稱犯父祖名,而冒榮居之。……冒哀求仕者:徒一年。”

 

⒋“服內(nei) 婚嫁”和“服內(nei) 生子”。居父母之喪(sang) ,不能結婚,“諸居父母及夫喪(sang) 而嫁娶者,徒三年”,而且婚姻無效(“離之”)。若服喪(sang) 的對象是期喪(sang) ,則罰笞杖一百。居父母之喪(sang) 時有孩子誕生,是謂“服內(nei) 生子”,要判一年徒刑。

 

另外,根據儒家親(qin) 親(qin) 相隱的禮製原則,訴告尊長之親(qin) 也是“不孝”之罪,官府不予受理。秦漢時期已經將其入律,例如,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

 

“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聽。”何謂“非公室告”?主擅殺、刑、髡其子、臣妾,是謂“非公室告”,勿聽。而行告,告者罪。告者罪已行,它人又襲其告之,亦不當聽。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告律》承襲了這條律文:“子告父母,婦告威公,奴婢告主、主父母妻子,勿聽而棄告者市。”《唐律》對之規定更嚴(yan) ,除“謀叛”以上的大罪必須揭發之外,凡“告祖父母、父母者”,均判絞刑。除了直係嫡親(qin) 之外,訴告其他親(qin) 戚尊長也要判罪,例如,“告期親(qin) 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雖得實,徒二年。……告大功尊長,各減一等;小功、緦麻,減二等”。

 

孝道之所以在中國古代深入人心,孝行之所以代代相沿,成為(wei) 中華民族的文化傳(chuan) 統,不僅(jin) 僅(jin) 得益於(yu) 儒家的鼓吹和推揚,而且是社會(hui) 與(yu) 國家兩(liang) 方麵共同作用的結果。這包括家庭、宗族、鄉(xiang) 裏的禮製約束,國家律法詔令的強製懲戒,以及通過樹碑立傳(chuan) 、懸匾建坊、封賞旌表等方式實現的正麵引導,從(cong) 而構成一個(ge) “係統工程”。這些維護孝道的措施,不能說沒有負麵作用,但大體(ti) 而言,它跟中國古代的社會(hui) 土壤、文化傳(chuan) 統可以協調自洽,而且對於(yu) 當今中國社會(hui) 的孝道弘揚、人心再造,不乏借鑒意義(yi) 。

 

 責任編輯: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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