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中】蒙文通何以稱中國傳統經學為“無上之法典”?

欄目:快評熱議
發布時間:2016-03-01 2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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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文通何以稱中國傳(chuan) 統經學為(wei) “無上之法典”?

原標題:經學與(yu) 法典

作者:喻中(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

來源:《北京日報》

時間:孔子二五六七年歲次丙申正月廿二日辛巳

           耶穌2016年2月29日

 

 

 

經學大師蒙文通有一個(ge) 判斷:“由秦漢至明清,經學為(wei) 中國民族無上之法典,思想與(yu) 行為(wei) ,政治與(yu) 風習(xi) ,皆不出其軌範。”這個(ge) 判斷,論及經學與(yu) 法典的關(guan) 係,頗有進一步思考的價(jia) 值,也包含了比較寬廣的解釋空間。

 

按照蒙文通的意思,在傳(chuan) 統中國居於(yu) 至高無上地位的法典,就是經學。所謂經學,顧名思義(yi) ,就是關(guan) 於(yu) 經的學問。所謂經,具體(ti) 說來就是“五經”、“六經”或“十三經”。不同的時代,經包含的具體(ti) 內(nei) 容是變化的。不同時代的經,既是傳(chuan) 統中國思想與(yu) 行為(wei) 的依據,也是傳(chuan) 統中國政治與(yu) 風習(xi) 的依據。

 

經既然是“無上之法典”,以現代的語言來說,就相當於(yu) 國家的憲法與(yu) 法律。但是,即使是憲法與(yu) 法律,依然沒有窮盡經的作用與(yu) 功能。因為(wei) ,今日的憲法與(yu) 法律雖然可以規定人的行為(wei) ,可以規定政治關(guan) 係。但是,憲法和法律通常不能規定人的思想,甚至也不能規定風習(xi) 。風習(xi) 是自然形成的,包括一時一地的風俗與(yu) 習(xi) 慣。譬如,有些地方在春節的大年初五,有放鞭炮的風習(xi) ,這樣的風習(xi) 就不是憲法與(yu) 法律規定的,憲法與(yu) 法律甚至也不讚成這樣的風習(xi) ,因為(wei) 這種風習(xi) 可能導致火災、人身意外傷(shang) 害、空氣質量下降等方麵的消極後果。還有,人的思想,按照現在流行的法理,通常也不是憲法和法律調整的對象;憲法和法律隻能調整人的外在行為(wei) ,而不是規定人的思想——對此,馬克思在《評普魯士最近的書(shu) 報檢查令》一文中,已經做出了詳盡的論證。可見,傳(chuan) 統中國的經“軌範”的領域,既包含了憲法和法律調整的領域,同時也超越了現在的憲法和法律調整的領域。

 

與(yu) 此相關(guan) 的另一個(ge) 問題是,經學是法典嗎?或者說,關(guan) 於(yu) 經的學問是否相當於(yu) 法典?這個(ge) 問題,可以從(cong) 兩(liang) 個(ge) 方麵來看。一方麵,通常說來,經可以說是相當於(yu) 法典,經學作為(wei) 關(guan) 於(yu) 經的學問,亦可以理解為(wei) 關(guan) 於(yu) 法典的學問。但是,如果僅(jin) 僅(jin) 是學問,則很難直接產(chan) 生像法典那樣的“軌範”作用。一個(ge) 學問家,即便是像蒙文通這樣的大師,他對於(yu) 經有一些學術觀點,他形成了個(ge) 人對於(yu) 經的理解與(yu) 解釋。但是,這樣的理解與(yu) 解釋,並不能直接產(chan) 生強製性的約束力。否則的話,所有的經學家,都可以稱為(wei) 立法者了。因此,經學的常態是經典解釋學,它相當於(yu) 今日所見的法律解釋學。作為(wei) 一種解釋經典或法典的技藝與(yu) 方法,經學(或解經學,或經典解釋學)提供了人們(men) 理解經的方法、途徑。但是,解釋經的作品,並不一定就是經典。從(cong) 另一個(ge) 角度來看,從(cong) 中國經學的具體(ti) 情況來看,直接“軌範”中國人思想與(yu) 行為(wei) 、政治與(yu) 風習(xi) 的法典或經典,確實也體(ti) 現為(wei) “經學”作品。譬如董仲舒的《春秋繁露》,這部“董氏春秋學”就是董子解釋《春秋》的經學作品。《春秋》的微言大義(yi) 是什麽(me) ?從(cong) 君主到百官再到民眾(zhong) ,都不大清楚。董子通過自己的作品告訴人們(men) ,《春秋》的真實意思應當如何理解。由於(yu) 董子的解釋得到了普遍的承認,於(yu) 是,董子的經學確實成為(wei) 了“中國民族無上之法典”。從(cong) 這個(ge) 角度來看,蒙文通的說法是可以成立的。

 

隻是,經學家的經學作品能夠充當“法典”的情況並不多見。在中國經學史上,董子的“董氏春秋學”達到了這樣的標準。再往下,朱子的“四書(shu) 集注”在元朝之後,充當了科舉(ju) 考試的標準教科書(shu) ,朱子的經學作品得到了國家的正式承認,成為(wei) 了經典。“朱子理學”在“董氏春秋學”之後,大致也達到了“法典”的高度。但是,其他經學家的經學作品,距離“法典”的標準恐怕都還有或大或小的距離。從(cong) 這個(ge) 角度來看,像董子、朱子這樣的經學家,其實是被國家確認的立法者——當然是事後追認的立法者。用現在的話說,相當於(yu) 法律解釋領域中的“有權解釋”或“正式解釋”。這樣的解釋,具有與(yu) 法典本身同等的效力。或者說,法典本身隻能通過這樣的解釋才能產(chan) 生“軌範”的功能。

 

經學與(yu) 法典的關(guan) 係,啟示我們(men) 重新思考“古之學”與(yu) “今之學”的差異。古代的經學,雖然也叫學,但卻不同於(yu) 今天的“學術”。今天的學術,是專(zhuan) 業(ye) 分工的產(chan) 物,“為(wei) 學術而學術”是一個(ge) 值得提倡的追求。把一個(ge) 具體(ti) 的學術問題弄清楚,就達到目的了。但是,古人之學,恐怕就不是這樣。因為(wei) 以經學為(wei) 典型代表的古人之學,旨在“軌範”人的思想與(yu) 行為(wei) 、國家的政治、社會(hui) 的風習(xi) 。這似乎就不能止步於(yu) “為(wei) 學術而學術”。因為(wei) ,“格物致知”的目的在於(yu) “修齊治平”。一個(ge) 有識之士,對於(yu) “學”的追求,一定要產(chan) 生“修身”或“潤身”的效果,在此基礎上,再進一步“齊家、治國、平天下”。如果不能走上這樣的路徑,“學”有何益?因此,古之學不同於(yu) 今之學。

 


責任編輯:葛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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