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丁宇】從《乞禁商旅過外國狀》看北宋海外貿易法令問題及蘇軾的儒家情懷

欄目:思想探索
發布時間:2016-01-22 15:2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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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cong) 《乞禁商旅過外國狀》看北宋海外貿易法令問題及蘇軾的儒家情懷

作者:楊丁宇

來源: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 發布

時間:孔子二五六六年歲次乙未臘月十三日癸卯

           耶穌2016年1月22日

 


《蘇軾文集》中《奏議》部分有一篇《乞禁商旅過外國狀》,這篇文章包涵了若幹北宋各個(ge) 時期海外貿易法令編敕,對研究蘇軾的思想和北宋海外貿易法令都具有重要意義(yi) 。但之前的蘇軾研究中,多數是研究他的文學作品和他的文學思想,並隻是將其作為(wei) 一個(ge) 文學家來看待,卻很少有人注意到這篇文章。對文章所反映的問題則關(guan) 注更少,亦未能從(cong) 中看出蘇軾奏議中的儒家情懷,以及當時海外貿易法令的問題。因此本文擬就該奏狀反映的問題進行探討。

 

一、《乞禁商旅過外國狀》及海外貿易中暴露的商人違法交易和國家安全問題

 

《蘇軾文集》卷31《奏議·乞禁商旅過外國狀》是一篇全麵論述北宋海外貿易法令政策的文章,其中還有若幹編敕,現在將這篇文章全文抄錄如下:

 

“元祐五年八月十五日,龍圖閣學士左朝奉郎知杭州蘇軾狀奏。檢會(hui) 杭州去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奏泉州百姓徐戩公案,為(wei) 徐戩不合專(zhuan) 擅為(wei) 高麗(li) 國雕造經板二千九百餘(yu) 片,公然載往彼國,卻受酬答銀三千兩(liang) ,公私並不知覺,因此構合密熟,遂專(zhuan) 擅受載彼國僧壽介前來,以祭奠亡僧淨源為(wei) 名,欲獻金塔,及欲住此尋師學法。顯是徐戩不畏公法,冒求厚利,以致招來本僧搔擾州郡。況高麗(li) 臣屬契丹,情偽(wei) 難測,其徐戩公然交通,略無畏忌,乞法外重行,以警閩、浙之民,杜絕奸細。奉聖旨,徐戩特送千裏外州、軍(jun) 編管。
  至今年七月十七日,杭州市舶司準密州關(guan) 報,據臨(lin) 海軍(jun) 狀申,準高麗(li) 國禮賓院牒,據泉州綱首徐成狀稱,有商客王應升等,冒請往高麗(li) 國公憑,卻發船入大遼國買(mai) 賣,尋捉到王應升等二十人,及船中行貨,並是大遼國南挺銀絲(si) 錢物,並有過海祈平安將入大遼國願子二道。本司看詳,顯見閩、浙商賈因往高麗(li) ,遂通契丹,歲久跡熟,必為(wei) 莫大之患。方欲具事由聞奏,乞禁止。近又於(yu) 今月初十日,據轉運司牒,準明州申報,高麗(li) 人使李資義(yi) 等二百六十九人,相次到州,仍是客人李球於(yu) 去年六月內(nei) ,請杭州市舶司公憑往高麗(li) 國經紀,因此與(yu) 高麗(li) 國先帶到實封文字一角,及寄搭鬆子四十餘(yu) 布袋前來。本司看詳,顯是客人李球因往彼國交構密熟,為(wei) 之鄉(xiang) 導,以希厚利,正與(yu) 去年所奏徐戩情理一同。
  見今兩(liang) 浙、淮南,公私騷然,文符交錯,官吏疲於(yu) 應答,須索假借,行市為(wei) 之憂恐。而自明及潤七州,舊例約費二萬(wan) 四千六百餘(yu) 貫,未論淮南、京東(dong) 兩(liang) 路及京師館待賜予之費,度不下十餘(yu) 萬(wan) 貫。若以此錢賑濟浙西饑民,不知全活幾萬(wan) 人矣。不惟公私勞費,深可痛惜,而交通契丹之患,其漸可憂。皆由閩、浙奸民,因緣商販,為(wei) 國生事。除已具處置畫一利害聞奏外,勘會(hui) 熙寧以前《編敕》,客旅商販,不得往高麗(li) 、新羅及登、萊州界,違者,並徒二年,船物皆沒入官。竊原祖宗立法之意,正為(wei) 深防奸細因緣與(yu) 契丹交通。自熙寧四年,發運使羅拯始遣人招來高麗(li) ,一生厲階,至今為(wei) 梗。《熙寧編敕》,稍稍改更慶曆、嘉佑之法。至元豐(feng) 八年九月十七日敕,惟禁往大遼及登、萊州,其餘(yu) 皆不禁,又許諸蕃願附船入貢,或商販者聽。《元祐編敕》亦隻禁往新羅。所以奸民猾商,爭(zheng) 請公憑,往來如織,公然乘載外國人使,附搭入貢,搔擾所在。若不特降指揮,將前後條貫看詳,別加刪定,嚴(yan) 立約束,則奸民猾商,往來無窮,必為(wei) 意外之患。謹具前後條貫,畫一如左。
  一、《慶曆編敕》:“客旅於(yu) 海路商販者,不得往高麗(li) 、新羅及登、萊州界。若往餘(yu) 州,並須於(yu) 發地州、軍(jun) ,先經官司投狀,開坐所載行貨名件,欲往某州、軍(jun) 出賣。許召本土有物力居民三名,結罪保明,委不夾帶違禁及堪造軍(jun) 器物色,不至過越所禁地分。官司即為(wei) 出給公憑。如有違條約及海船無公憑,許諸色人告捉,船物並沒官,仍估物價(jia) 錢,支一半與(yu) 告人充賞,犯人科違製之罪。”
  一、《嘉祐編敕》:“客旅於(yu) 海道商販者,不得往高麗(li) 、新羅及至登、萊州界。若往餘(yu) 州,並須於(yu) 發地州、軍(jun) ,先經官司投狀,開坐所載行貨名件,欲往某州、軍(jun) 出賣。許召本土有物力居民三名結罪,保明委不夾帶違禁及堪造軍(jun) 器物色,不至越過所禁地分。官司即為(wei) 出給公憑。如有違條約及海船無公憑,許諸色人告捉,船物並沒官,仍估納物價(jia) 錢,支一半與(yu) 告人充賞,犯人以違製論。”

 

一、《熙寧編敕》:“諸客旅於(yu) 海道商販,於(yu) 起發州投狀,開坐所載行貨名件,往某處出賣。召本土有物力戶三人結罪,保明委不夾帶禁物,亦不過越所禁地分。官司即為(wei) 出給公憑。仍備錄船貨,先牒所往地頭,候到日點檢批鑿公憑訖,卻報元發牒州,即乘船。自海道入界河,及往北界高麗(li) 、新羅並登、萊界商販者,各徒二年。”

 

一、元豐(feng) 三年八月二十三日中書(shu) 劄子節文:“諸非廣州市船司,輒發過南蕃綱舶船,非明州市舶司,而發過日本、高麗(li) 者,以違製論,不以赦降去官原減。(其發高麗(li) 船,仍依別條。)”
  一、元豐(feng) 八年九月十七日敕節文:“諸非杭、明、廣州而輒發海商舶船者,以違製論,不以去官赦降原減。諸商賈由海道販諸蕃,惟不得至大遼國及登、萊州。即諸蕃願附船入貢或商販者。聽。”
  一、《元祐編敕》:“諸商賈許由海道往外蕃興(xing) 販,並具人船物貨名數所詣去處,申所在州,仍召本土有物力戶三人,委保物貨內(nei) 不夾帶兵器,若違禁以堪造軍(jun) 器物,並不越過所禁地分。州為(wei) 驗實,牒送願發舶州,置簿抄上,仍給公據。方聽候回日,許於(yu) 合發舶州住舶,公據納市舶司。即不請公據而擅行,或乘船自海道入界河,及往新羅、登、萊州界者,徒二年,五百裏編管。”
  右謹件如前。勘會(hui) :元豐(feng) 八年九月十七日指揮,最為(wei) 害事,將祖宗以來禁人往高麗(li) 、新羅條貫,一時削去,又許商賈得擅帶諸蕃附船入貢。因此,致前件商人徐戩、王應升、李球之流,得行其奸。今來不可不改。乞三省密院相度裁定,一依慶曆、嘉祐《編敕》施行。不惟免使高麗(li) 因緣猾商時來朝貢,搔擾中國,實免中國奸細,因往高麗(li) ,遂通契丹之患。謹錄奏聞,伏候敕旨。”[1]

 

這是一篇極其重要的反映當時海外貿易法令政策的文章,該文較長,需要分若幹層次,對其中的編敕也需要仔細考訂。

 

第一段,針對泉州商人徐戩與(yu) 高麗(li) “公然交通,略無畏忌”的犯法行為(wei) ,蘇軾要求實行比較嚴(yan) 厲的懲罰,以杜絕東(dong) 南沿海奸細。但是從(cong) 刑法處置上看,他也並沒有判處徐死刑,筆者認為(wei) ,這樣的量刑尺度還是失之寬鬆,並不能起到杜絕此類犯罪的作用。

 

第二段,是針對泉州綱首徐成的申訴狀反映商人王應升假借高麗(li) 公憑用船前往敵國(遼國)做買(mai) 賣,被抓獲,查獲船上的貨物全部是遼國的貨物。與(yu) 此同時,又發生了商人李球到高麗(li) 經商後,為(wei) 了牟利從(cong) 高麗(li) 走私貨物的事件,所以作者希望借此製定相關(guan) 的法令杜絕有關(guan) 犯罪。

 

第三段,係針對兩(liang) 浙淮南地區經濟亂(luan) 象提出自己的解決(jue) 方案,特別是針對福建、浙江的不法之徒依靠商販勾結契丹一事,提出:修訂熙寧以前《編敕》,禁止商販前往高麗(li) 、新羅和登州萊州界,否則舶貨沒收入官府,並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由此可見,北宋時期的海外貿易法令對犯人刑事處罰較輕,而民事處罰較重。之後,作者呼籲根據過去曆朝編敕,重新修訂相關(guan) 的法令,加強對私通外人交易的處罰。

 

以下各段分別論述各個(ge) 時期的編敕,這些編敕是研究宋代海外貿易法令的重要資料。作者引用這些編敕,其目的是希望統治者重視這些編敕的作用,從(cong) 而製定有利於(yu) 海外貿易安全的措施。首先,上述《慶曆編敕》實際上就是規定出於(yu) 國家經濟安全考慮客商由海路經商的話,不準前往高麗(li) 、新羅及登州、萊州邊界(因為(wei) 很容易和遼國進行非法交易危害國家經濟安全),如果要前往其他地區,必須到出發的地方所在州(軍(jun) )的官府進行投狀然後由市舶司開出公憑,記錄貨物的名稱、件數,以及出賣目的地,並找三個(ge) 當地人下保證書(shu) ,在確保不得夾帶違禁物品和軍(jun) 器,不得越過禁地後,官府即發放公憑。如果有違反相關(guan) 法規或者海船沒有公憑,被人揭發抓獲後,所有船上貨物由官府沒收,並對貨物進行估價(jia) ,然後將貨物價(jia) 值的一半賞給告發者。有關(guan) 這份編敕的內(nei) 容,可以在一些新發現的史料當中找到互證,比如在最新發現的史料《天聖令·關(guan) 市令》宋7條可以找到互證,“(禁物)如不合將應禁之地,為(wei) 人糾獲者,皆二分其物,一分賞糾人,一份入官。若官司於(yu) 其部所捉獲者,不在賞限,其物沒官。”[2]可以與(yu) 慶曆編敕互證。當然,兩(liang) 份材料中對禁物的處罰辦法略有不同。而日本古籍《朝野群載》記載了一張北宋崇寧四年(1105)由明州市舶司發給泉州商人李充去往日本渡海經商的公憑,其中開篇雲(yun) :“提舉(ju) 兩(liang) 浙市舶司:據泉州客人李充狀,今將自己船一壹隻(筆者按:懷疑有衍字),請集水手,欲往日本國,轉買(mai) 回貨,經赴明州市舶物抽解,乞出給公驗前去者。”然後講述自己船上人和貨物的情況:“自己船壹隻,綱手李充,梢工林養(yang) ,雜事莊權,部領吳弟。”然後又將第一、二、三甲上船員姓名共約60人記錄了下來。另外,該公憑還記載了貨物名稱,以及船上的器具情況,並稱:“刻本州物力戶鄭裕、鄭敦仁、陳佑三人委保,本州島令給杖一條,印一顆。”[3]較《慶曆編敕》更加生動詳細的解釋了其中的有關(guan) 規定。下文還將詳細論述。

 

第二份《嘉祐編敕》和第三份《熙寧編敕》和前一份大致相似,也是規定海商禁止進入的地區,並規定如果往其他州縣經商,必須先到官府投狀並開出販賣貨物的證明,找三名有“物力”的居民擔保不夾帶違禁物品和兵器,這樣官府才可以發放公憑。如果違約或者海船沒有公憑被人告發查獲,船物全部由官府沒收,並估算貨物的價(jia) 值,將其中一半賞給舉(ju) 報人,犯人則要按違犯法令製度處理。如果擅自由海道進入界河及往北進入高麗(li) 、新羅和登、萊州界經商,要判處兩(liang) 年徒刑。將《關(guan) 市令》宋7條令文和《乞禁商旅過外國狀》對照後發現,其中的《慶曆編敕》和《嘉祐編敕》也有類似的內(nei) 容,“如有違條約及海船無公憑,許諸色人告捉,船物並沒官,仍估物價(jia) 錢,支一半與(yu) 告人充賞,犯人科違製之罪。”

 

接下來這兩(liang) 段當是引用了《元豐(feng) 市舶條例》中的部分內(nei) 容:“諸非廣州市船司,輒發過南蕃綱舶船,非明州市舶司,而發過日本、高麗(li) 者,以違製論,不以赦降去官原減。(其發高麗(li) 船,仍依別條。)” “諸非杭、明、廣州而輒發海商舶船者,以違製論,不以去官赦降原減。諸商賈由海道販諸蕃,惟不得至大遼國及登、萊州。即諸蕃願附船入貢或商販者,聽。”有關(guan) 這一條例的其他內(nei) 容,又散見於(yu) 《續資治通鑒長編》、《宋會(hui) 要輯稿》等書(shu) 中,[4]特別是《宋會(hui) 要輯稿》有大量記載,章深先生曾經根據這些內(nei) 容,總結《元豐(feng) 市舶條例》內(nei) 容如下:第一,除了廣州、明州和杭州以外,其他地方禁止放行外貿商船,第二,凡是前往南蕃地區的商船,一律在廣州市舶司放行,凡是前往高麗(li) 、日本的商船,一律在明州市舶司放行,不是廣州市舶司放行前往南蕃的商船或者不是明州市舶司放行的前往高麗(li) 、日本的商船,以違背皇帝敕令論罪,即使逢大赦或者官員離任也不能減輕刑罰,此即本奏狀中所述內(nei) 容。第三,外國商船返回時,必須到原來放行的市舶司進行納稅貿易。第四,“各市舶司負責管理各貿易區域內(nei) 的外國朝貢船舶、貢使及其活動,貢船、貢使也應在主管市舶司的設置地點登岸、離港”。第五,各國進貢的物品需就地變賣,不再送往京師。第六,兩(liang) 廣沿海前往海南島的船舶必須向廣州市舶司領取出海憑證。第七,“違法撤職的官員,貶謫、管製和充軍(jun) 的犯人,不得隨商船赴海外。”第八,“市舶司最高長官改稱‘市舶提舉(ju) ’,由本路轉運副使兼任,廣南東(dong) 路經略安撫使不再兼任市舶使。”[5]其觀點基本可信。從(cong) 以上可以看出,元豐(feng) 市舶條例對商船的活動和貨物買(mai) 賣,公憑蕃坊這些內(nei) 容,確實是有著比較嚴(yan) 格的規定,但其比前幾份編敕在商人出海外經商的物力擔保,以及不得夾帶禁物這些規定方麵卻有所鬆動。元豐(feng) 八年的條文比元豐(feng) 三年的那一條在對商人海外貿易規定上更加鬆動,這也是勘會(hui) 中詬病最大的地方。

 

最後一份是《元祐編敕》,內(nei) 容與(yu) 慶曆、嘉祐編敕類似。

 

文章最後一段是勘會(hui) 結果,“元豐(feng) 八年九月十七日指揮,最為(wei) 害事,將祖宗以來禁人往高麗(li) 、新羅條貫,一時削去,又許商賈得擅帶諸蕃附船入貢。因此,致前件商人徐戩、王應升、李球之流,得行其奸。今來不可不改。乞三省密院相度裁定,一依慶曆、嘉祐《編敕》施行。不惟免使高麗(li) 因緣猾商時來朝貢,搔擾中國,實免中國奸細,因往高麗(li) ,遂通契丹之患。”這實際上反映了在王安石變法所倡導的“祖宗之法不足訓”的影響下,新黨(dang) 根據自己的意願修改相關(guan) 的海外貿易法令,對本國商人和外國的勾結以及海外經商攜帶蕃人乘船入貢的行為(wei) ,其處罰力度實際上是大為(wei) 放鬆,結果導致內(nei) 外勾結問題嚴(yan) 重,經濟安全受到影響。本篇是作者於(yu) 元祐年間在杭州擔任知州時所作,時正值高太後和舊黨(dang) 執政時期,無論是作者還是當時的朝廷,都是站在舊黨(dang) 的立場,因此其對新黨(dang) 過去錯誤政策的修正是顯而易見的。

 

文章中這幾份編敕包含的內(nei) 容是逐漸變化的,其中的變化體(ti) 現在元豐(feng) 市舶條例和元豐(feng) 八年的敕令較慶曆、嘉祐編敕對犯人犯罪特別是對夾帶禁物前往海外等違法行為(wei) ,以及前往遼國和高麗(li) 經商的處罰規定有所鬆動,致使當時宋代海外貿易中時常出現的商人違法同敵國交易,危害國家安全問題。這種變化體(ti) 現了海外貿易法令製定受到了黨(dang) 派之爭(zheng) 的影響,新黨(dang) 上台後,製定的政策有利於(yu) 商人前往高麗(li) 經商,結果反而有不少商人借向高麗(li) 經商之名,前往遼國,甚至與(yu) 遼國進行私通。蘇軾正是針對這一問題,提出應恢複慶曆、嘉祐編敕,並以此製定新的海外貿易法令。

 

二、《乞禁商旅過外國狀》與(yu) 蘇軾的政治眼光及儒家情懷

 

由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蘇軾作為(wei) 一個(ge) 地方官,對國家的海防安全表現出了高度關(guan) 注,並希望國家能夠製定相關(guan) 法令政策,杜絕海商和敵國之間的勾結,促進海外貿易經濟正常發展。這是和北宋的外部環境相適應的。北宋時期,由於(yu) 受到遼國的不斷侵擾,陸上貿易受到較大影響,一些沿海商人為(wei) 了牟利,假借走海道到高麗(li) 經商貿易之名去遼國經商,此為(wei) 蘇軾所察覺。在蘇軾等人的呼籲下,北宋在製定海外貿易法令時,將國家安全擺到了突出的位置,特別是對擅自到宋麗(li) 、宋遼之間的界河界海地區的貿易加大了處罰力度,對攜帶兵器、婦女進入高麗(li) 的現象采取了相對嚴(yan) 格的民事處罰,對舉(ju) 報者給予獎賞。

 

蘇軾的這篇文章反映了他強烈的憂患意識,以及對國家命運的關(guan) 注。他在元祐間擔任杭州知州,是他第二次來到杭州做官。然而,他雖然思想上夾雜了儒釋道三家,但作為(wei) 地方官的他仍然是一個(ge) 儒者。儒家思想在他的身上表現得非常濃厚。在杭州所作的大量的詩文以及他在杭州的政績,無不表明他受到儒家的影響依然是深遠的。僅(jin) 以這篇《乞禁商旅過外國狀》來說,他首先是針對徐戩向高麗(li) 走私貨物一事,認為(wei) 高麗(li) 與(yu) 契丹交通,徐戩此舉(ju) 是將貨物運往敵國,導致北宋的國家安全受損。這反映了他時刻維護北宋的國家利益,表達了一個(ge) 儒家誌士的憂國情懷。之後,他又列舉(ju) 了種種北宋商人借前往高麗(li) 販賣貨物之名,私通遼國並向遼國走私貨物,並進一步指出長此下去,對國家經濟會(hui) 構成威脅,此舉(ju) 必為(wei) 大患。所有的這一切表明蘇軾雖然身為(wei) 地方官,卻依舊關(guan) 注國家利益,與(yu) 範仲淹“處江湖之遠則憂其君”思想表現出高度的一致,也正是儒家誌士身在江湖心憂天下的表現。繼而,他指出:見今兩(liang) 浙、淮南地區“公私騷然,文符交錯,官吏疲於(yu) 應答,須索假借,”結果使得當地行市感到深刻的不安。並希望用地方和朝廷大量的冗費賑濟浙西饑民,不知全活幾萬(wan) 人矣。因為(wei) 當時兩(liang) 浙地區正鬧水災,死者甚眾(zhong) 。這又反映了蘇軾作為(wei) 地方官的一種民本主義(yi) 思想,與(yu) 孟子“民為(wei) 貴”思想正合。作者又針對兩(liang) 浙、福建奸商私通遼國,進一步提出加強對違法者的懲處維護國家安全。這不僅(jin) 是他的國家情懷的表現,也體(ti) 現了他的堅決(jue) 維護國家安全的意識。此前,作者在另一篇《論高麗(li) 進奉狀》中也表現出這種國家憂患意識,這篇文章是他剛到杭州擔任知州時期所寫(xie) 的,其中首先就高麗(li) 多次前來入貢導致朝廷接待貢使費用開支增加,勞民傷(shang) 財,破壞民眾(zhong) 安居樂(le) 業(ye) 的問題,[6]這也是他的憂國憂民情懷的一種體(ti) 現。繼而他表現出對高麗(li) 使者私通契丹,以及福建海商種種裏通外國的不法行為(wei) 表現了嚴(yan) 重的關(guan) 切,並呼籲斷絕福建不法商販同高麗(li) 之間不正當的交往。所有的這一切,表現出他高度的國家安全意識和作為(wei) 一個(ge) 地方官強烈的社會(hui) 責任感。儒家的民為(wei) 貴,憂天下情懷在他的身上再次體(ti) 現了出來。

 

三、結論

 

綜上所述,蘇軾在這篇奏議中表現了傑出的政治才能,也反映了儒家思想已經在他身上打下了深深的烙印。所以蘇軾不僅(jin) 是一位偉(wei) 大的文學家,也是一位恪盡職守並且具有前瞻性的優(you) 秀的朝廷命官和心係天下,憂國憂民的儒家誌士。

 

注釋:

 

[1] 《乞禁商旅過外國狀》,孔繁禮點校:《蘇軾文集》卷31,北京:中華書(shu) 局,第889-891頁。

 

[2] 《天一閣藏明抄本天聖令校正》,北京:中華書(shu) 局,2006年,這一條針對的是禁物出關(guan) (包括陸上關(guan) 津、海關(guan) (市舶司))後相關(guan) 的處罰措施。

 

[3]見曹家齊:《宋代交通管理製度研究》,開封:河南大學出版社,2002年,第252-255頁,以下本文所引公憑內(nei) 容,均轉於(yu) 此,不再一一注明。

 

[4] 章深:《北宋“元豐(feng) 市舶條”試析——兼論中國古代的商品經濟》,《廣東(dong) 社會(hui) 科學》1995年第5期,第100頁。

 

[5] 同上,第98-100頁。

 

[6] 《蘇軾文集》卷30《奏議·論高麗(li) 進奉狀》,孔凡禮點校,北京:中華書(shu) 局,第847-848頁。

 

責任編輯: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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