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奇昌】在身份證上取消“民族”一欄必要性芻議

欄目:《原道》第24輯
發布時間:2015-12-31 11:5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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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身份證上取消“民族”一欄必要性芻議

作者:王奇昌(內(nei) 蒙古工業(ye) 大學人文學院講師,中國社科院宗教學博士)

來源:《原道》第24輯,東(dong) 方出版社2014年12月出版

時間:孔子二五六六年歲次乙未十一月廿一日

           耶穌2015年12月31日


 

摘要:身份證是證明公民的身份,不需要標注民族。無論從(cong) 法律的規定還是現實情況來看,在身份證上取消“民族”一欄並不妨礙少數民族權益的落實、文化的傳(chuan) 承,而且有利於(yu) 防止民族邊界意識的強化,有利於(yu) 社會(hui) 的長治久安。部分學者將之提升到影響少數民族權益、否定民族政策的高度,但這並不符合理論和現實。

 

關(guan) 鍵詞:民族;身份證;邊界意識;少數民族權益

 

今年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試行條例》(以下簡稱《身份證試行條例》)頒布三十周年。從(cong) 《身份證試行條例》開始試水,到2003年《中國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以下簡稱《身份證法》)[1]的頒布,再到火車購票實現了通過身份證網絡購票,身份證開始成為(wei) 人們(men) 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東(dong) 西。但身份證也引發了不少爭(zheng) 論。有人對其文法提出了若幹質疑。[2]更激烈的爭(zheng) 論來自是否要取消“民族”一欄這一問題。社會(hui) 上早有在身份證上取消“民族”一欄的聲音,但學界對此的公開討論較少。[3]直到2012年,時任中央統戰部常務副部長的朱維群在中央黨(dang) 校主辦的《學習(xi) 時報》上明確提出了“個(ge) 人傾(qing) 向於(yu) 將來居民身份證中取消‘民族’一欄”的看法,這一問題才引發了較為(wei) 廣泛的討論。在筆者看來,無論從(cong) 身份證的本意還是國際國內(nei) 的民族情況出發,“民族”一欄都應取消。下麵筆者就從(cong) 身份證的作用與(yu) 少數民族權益的落實、身份證與(yu) 民族邊界意識的關(guan) 係、如何看待部分學者的反對言論等方麵來加以論證其必要性。

 

一、身份證的作用與(yu) 少數民族權益的落實

 

身份證,顧名思義(yi) 是確認持有者身份的一種證件。從(cong) 古今中外的情況來看,很少有國家在這種證件上標注族裔[4]身份。新中國進行了民族識別,但從(cong) 《身份證法》中關(guan) 於(yu) 身份證功能的規定來看,作為(wei) 證明公民身份的一種證件的身份證[5]並無顯示公民個(ge) 體(ti) 民族成分的必要。而且從(cong) 現實來看,取消“民族”一欄無礙少數民族權益的落實。在國外,本身實行民族識別政策的國家數量就不多,在身份證上注明族裔身份的國家就更為(wei) 少見。前蘇聯自1934年起在身份證上設置“民族”欄,俄羅斯則在1996年取消了身份證上的“民族”一欄,但允許各共和國加入活頁“民族插頁”,上麵可有“民族”一欄。最後韃靼斯坦和巴什科爾托斯坦在身份證上加入了“民族插頁”。依據規定,這兩(liang) 地的俄羅斯公民可以自行決(jue) 定是否申請“民族插頁”,申請了“民族插頁”者可根據自己需要選擇是否出示。[6]

 

在中國,很早就有了身份證的雛形。商鞅變法時規定:“舍人無驗者坐之。”(《史記》卷68)驗,就是官府頒布的憑證。如果旅店主人讓沒有持驗的人住宿,將會(hui) 被一同治罪。後來的朝代則有“路引”,普通民眾(zhong) 若是遠行,必須到官府申請“路引”。“詐冒給路引”就要被定罪。(《清史稿》卷142)明朝的一位孝子為(wei) 了尋找他七歲時就“遊江湖間,久不返”的父親(qin) ,就拜見郡守讓其開了路引。(《明史》卷297)清朝也規定“禁青海喇嘛不領路引私自赴藏”。(《清史稿》卷522)“驗”“路引”都屬於(yu) 臨(lin) 時證件,再加上當時技術不發達等因素的影響,中國直到20世紀才出現了現代意義(yi) 上的涵蓋所有居民的可長期使用的身份證。不過在民國時期,雖然民族觀念已傳(chuan) 入中國,但身份證上並無民族一欄。例如,如章乃器在抗戰時期的重慶所辦的居民身份證欄目有姓名、年齡、籍貫、配偶姓名、職業(ye) 、服務處所、住址、居住年月日、兵役狀況,甚至包括空襲避難處所,但沒有民族一欄。[7]而依照1946年上海市的規定,國民身份證上麵載有姓名、年齡、籍別、文化程度及職業(ye) ,並有照片或指紋,也沒有民族一欄。[8]

 

新中國推行身份證製度是改革開放之後的事情。在這之前,民眾(zhong) 多通過單位介紹信證明自己身份,但當時的單位介紹信上的個(ge) 人信息通常隻有姓名、工作單位或所在部門,並不涉及民族。雖然《身份證試行條例》和《身份證法》均規定了身份證上標示民族,但從(cong) 《身份證試行條例》和《身份證法》相關(guan) 條文看,沒有必要在身份證上設“民族”欄。

 

《身份證試行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公安機關(guan) 在執行任務時,有權查驗公民的居民身份證,被查驗的公民應主動出示,不得拒絕。”第十七條規定:“在辦理涉及公民政治、經濟、社會(hui) 生活等權益的事務時,有關(guan) 機關(guan) 、團體(ti) 、企業(ye) 、事業(ye) 單位,可以要求公民出示居民身份證,但不得任意扣留、抵押。”《身份證法》第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一)常住戶口登記項目變更;(二)兵役登記;(三)婚姻登記、收養(yang) 登記;(四)申請辦理出境手續;(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條規定:“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出示執法證件,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一)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份的;(二)依法實施現場管製時,需要查明有關(guan) 人員身份的;(三)發生嚴(yan) 重危害社會(hui) 治安突發事件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guan) 人員身份的;(四)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或者在重大活動期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場所,需要查明有關(guan) 人員身份的;(五)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從(cong) 條文看,這些情形與(yu) 個(ge) 體(ti) 屬於(yu) 哪一個(ge) 民族沒有關(guan) 係,因此不需要在身份證上列出“民族”。例如,公安機關(guan) 通過檢查身份證來抓捕逃犯,但並不需要公安幹警了解逃犯的民族成分。事實上,當前公安部網站上的A級通緝令涉及到的個(ge) 人信息包括照片、姓名、方言口音、性別、現在身份、出生日期、身份證號、身高、其它證件、臉型、體(ti) 型、曾用姓名、戶籍住址、身體(ti) 標記等項,但沒有民族一項。

 

就筆者了解到的情況來看,涉及到少數民族個(ge) 體(ti) 的權益有計劃生育政策、幹部的選拔和任用以及司法訴訟,但在身份證上取消“民族”一欄並不妨這些權益的落實。不少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少數民族民眾(zhong) 可以享受比漢族民眾(zhong) 寬鬆的生育政策,但在辦理準生證時需要提交戶口簿,而戶口簿上有“民族”一欄,無須在身份證上標注民族。國家製定了不少培養(yang) 少數民族幹部的法律法規,但個(ge) 人檔案和幹部履曆表也有“民族”一欄,無須在身份證上標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9](以下簡稱《憲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對於(yu) 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yu) 人,應當為(wei) 他們(men) 翻譯。”但這是審判過程中的事情,與(yu) 公安機關(guan) 無涉。至於(yu) 假如將來戶籍、檔案等個(ge) 人材料上也取消“民族”欄目,在身份證取消“民族”一欄也不會(hui) 影響到上述權益的實現。由於(yu) 身份證存在偽(wei) 造的可能性,相關(guan) 部門在準生證的審核發放、幹部的提拔和任命、司法訴訟時也需要審查當事人的身份信息。如有需要,完全可以利用已經建成的全國人口身份信息數據庫查明當事人的民族成分信息,從(cong) 而無須在身份證上標明。

 

二、身份證與(yu) 民族邊界意識

 

前麵已經論及身份證上標注民族沒有必要,而不標注民族對少數民族權益的落實並無任何影響。在另一方麵,在身份證上取消“民族”一欄,在當前情況下有助於(yu) 防止民族邊界意識的強化,有利於(yu) 社會(hui) 的長治久安。

 

自從(cong) 20世紀80年代以來,民族主義(yi) 思潮開始興(xing) 起。不少國家或地區出現了與(yu) 民族相關(guan) 的衝(chong) 突甚至為(wei) 之解體(ti) 。在中國,一些調查顯示民族意識、民族認同在某些群體(ti) 中出現了複蘇。[10]雖然中國的民族關(guan) 係基本上是好的,曆史上也有廣泛而深入的交流,不像國外一些地區的民族之間曆史積怨頗深,但不能掉以輕心。特別是中國也出現了若幹與(yu) 民族有關(guan) 的不穩定事件之後,更是如此。特別是當前中國正處於(yu) 矛盾相對多發期,社會(hui) 矛盾的“觸點”增多、“燃點”降低。如果再主動推動民族邊界意識,就不利於(yu) 和諧社會(hui) 的構建,甚至為(wei) 衝(chong) 突的發生提供了群體(ti) 基礎。因此身份證上是否要列出“民族”一欄就值得考慮。事實上,與(yu) 身份證上麵的其他欄目的確定相比,公民的民族成分具有一定的模糊性。據親(qin) 曆者的回憶和後來學者的研究,民族識別時並沒有完全套用斯大林的民族四特征理論,自我意願就是重要的考慮因素。[11]本來人類曆史上不同族裔群體(ti) 的交往、通婚頗為(wei) 複雜,霍布斯鮑姆就有“假使區辨民族差異像賞鳥一樣簡單就好了”的感歎。[12]在中國更是如此,民族的通婚、融合現象頻繁發生。例如,曾對世界產(chan) 生重大影響的蒙古族的族源是眾(zhong) 說紛紜的爭(zheng) 論題目。[13]這也使得不同民族之間的界限比較模糊。王明珂就指出,漢藏之間、漢與(yu) 非漢之間實際上有一個(ge) 漂移、模糊的群體(ti) 邊緣。[14]更重要的是,如果說蒙古族、藏族、維族、哈薩克族、朝鮮族等群體(ti) 的民族意識有堅實的曆史基礎,但後來識別出來的某些民族群體(ti) 則被一些學者認為(wei) 有建構的成分。如杜磊(Dru C.Gladney)認為(wei) 在回族識別問題上存在建構的成分,[15]白荷婷(Katherine P.Kaup)認為(wei) 在壯族識別問題上存在建構成分。[16]雖然大陸學者鮮有公開論及此點,但類似的觀點在民間有一定流傳(chuan) 。筆者在中央民族大學就讀本科和碩士時就聽到不少這方麵的言論。不過由於(yu) 當前少數民族享有不少優(you) 惠,這些質疑並不妨礙四川不少從(cong) 前自稱漢人而稱上遊村寨人群為(wei) “蠻子”的人群認同為(wei) 少數民族或攀附少數民族身份。[17]“漢族與(yu) 少數民族通婚所生子女趨‘少’,少數民族與(yu) 少數民族通婚所生子女趨‘小’”已是普遍現象。[18]

 

自然,有很多因素導致了當今這種局麵,與(yu) 身份證上標注“民族”一欄關(guan) 係不大。但如今從(cong) 出行購買(mai) 機票或火車票到住宿登記旅店都需要身份證,可以說身份證已經滲透到民眾(zhong) 生活的方方麵麵。而“民族”一欄有可能會(hui) 起到一些論者所言的“時時在提醒公民是某個(ge) 民族的成員,這有意無意地強化了公民的民族自我意識”[19]的作用。這就有可能造成社會(hui) 隔閡乃至社會(hui) 衝(chong) 突。阿馬蒂亞(ya) ·森指出,一個(ge) 人如果執著於(yu) 族裔身份,就可能被極端勢力所利用,從(cong) 而釀成衝(chong) 突。[20]雖然身份證上“民族”一欄對於(yu) 民族自我意識的強化作用的大小仍需要進一步研究,可能是微弱的,但也要正視。

 

需要說明的是,建議在身份證上取消“民族”一欄是要防止民族邊界意識的強化,並不是要試圖消滅民族意識或者是推進民族融合。民族多關(guan) 乎曆史。雖然曆史“可以被選擇、失憶與(yu) 重新建構”,[21]但畢竟有其客觀基礎。民族意識亦如此。在身份證上取消“民族”一欄隻是讓身份證回歸證明公民身份的本意而已。事實上,為(wei) 了尊重少數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少數民族使用、發展其語言文字的權利,《身份證法》第四條還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guan) 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對居民身份證用漢字登記的內(nei) 容,可以決(jue) 定同時使用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選用一種當地通用的文字。”據筆者了解,第二代身份證至少有六種雙文版身份證,分別是蒙語、藏語、維吾爾語、朝鮮語、彝語、壯語與(yu) 漢文字並列。自然,也有些地方第二代身份證不像第一代身份證那樣會(hui) 顯示一些公民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名字。筆者對這種變化的原因並不清楚,但認為(wei) 以後應該在基於(yu) 公民自願並考慮其民族歸屬的情況下在身份證上顯示其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名字,以更好地保障少數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少數民族使用、發展其語言文字的權利。

 

三、如何看待部分學者的反對言論

 

對於(yu) 在身份證上取消“民族”一欄的建議,一些學者並不讚同。而在論證某一觀點時,既要從(cong) 正麵論證,也要對反對或質疑的意見作出回應,而不能自說自話。下麵筆者就針對部分學者的反對言論進行回應。

 

國內(nei) 一名學者曾經撰文,認為(wei) 在身份證上取消“民族”一欄等措施並不能有效地解決(jue) 民族問題,因此沒有必要改變原有的做法。[22]而2012年部分學者召開了會(hui) 議,則是直接批判包括這一言論在內(nei) 的“懷疑黨(dang) 和國家民族政策的言論”。在此次會(hui) 議上,有學者認為(wei) 這是“在民族問題上‘去民族化’、‘去政治化’的觀點,純屬個(ge) 人的民族偏見和對少數民族的不信任”。有學者認為(wei) “取消居民身份證中‘民族’一欄”等觀點“嚴(yan) 重違反黨(dang) 的發展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的理論與(yu) 政策”,取消身份證中“民族”一欄的觀點“實際上就是‘去民族化’,其實質是‘去政治化’,否定中國各民族政治上的平等地位。還有學者認為(wei) 是‘掩耳盜鈴,自欺欺人’,這與(yu) 曆史上試圖構建‘國族’及強迫同化一脈相承”。[23]

 

他們(men) 的言論比較有代表性。筆者將之概括為(wei) 三點:一是在身份證上取消“民族”一欄的作用有待證明,因此沒有必要;二,建議在身份證上取消“民族”一欄是在質疑甚至是否定黨(dang) 的民族政策;三,這是“去政治化”、“去民族化”的表現,是新時期試圖構建“國族”及強迫同化少數民族的重要努力。

 

對於(yu) 這些疑問,筆者也從(cong) 三個(ge) 方麵進行回應。一是之所以建議在身份證上取消“民族”一欄主要是因為(wei) 標上民族有負麵作用,而不是假定取消此欄之後就能對解決(jue) 民族問題有非常大的正麵作用。事實上,身份證標有“民族”一欄這種做法已經不能簡單地以有利有弊一言而蔽之。上麵筆者已經論述了在身份證上標有“民族”可能會(hui) 強化民族邊界意識,但據筆者所了解到的信息,持反對在身份證取消“民族”一欄意見者並不能列出標有“民族”一欄有什麽(me) 具體(ti) 的好處。固然,在身份證上取消“民族”一欄可能對解決(jue) 中國的民族問題並無太大的幫助,但何嚐有哪一種政策或做法能夠單獨解決(jue) 中國的民族問題?隻要有作用,就可以在充分論證的情況下考慮實施,而不是因其“善小而不為(wei) ”。

 

二是學術研究可以對現實法律、政策的合理性以及是否需要調整進行討論。在筆者看來,學界固然要維護法律的權威,但不應該充當政策的注腳。學界的研究不一定會(hui) 符合實際情況,也許沒有掌握所有的信息、沒有太多的全局考慮,但重在“知無不言,言無不盡”,為(wei) 政策製定者以及對此問題關(guan) 心者提供一定的參考。[24]當前中國在民族方麵麵臨(lin) 一些新問題,這引起了社會(hui) 各界的廣泛關(guan) 注,學界為(wei) 此獻言獻策是好事。自然,有些學者認為(wei) 依照原有的法律和政策是最好的選擇,那也不能反對別人嚐試提出新思路和新思考。隻要沒有涉及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製造民族分裂、危害國家統一安全等法律禁止的行為(wei) ,學者完全可以暢所欲言,畢竟《憲法》規定了公民有言論自由的權利。更重要的是,由於(yu) 時代環境的變化以及實行中所暴露的問題等因素的影響,法律、政策也是可以調整的。作為(wei) 全國根本大法的《憲法》在最近三十年也分別於(yu) 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進行了修訂。在民族領域突發事件日益增多的情況下,與(yu) 民族相關(guan) 的法律、政策理論上沒有不可以調整的理由。例如,在20世紀80年代,黨(dang) 中央出於(yu) 種種考慮,下發文件:“對於(yu) 少數民族中的犯罪分子要堅持‘少捕少殺’,在處理上一般要從(cong) 寬。”(中發〔1984〕5號)後來該政策在實施的過程中,特別是隨著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增多,暴露出很多問題,因此有所調整。中央宣傳(chuan) 部、中央統戰部、國家民委三部委就在2010年聯合下發了《關(guan) 於(yu) 進一步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的意見》,明確要求“堅持法律麵前人人平等。凡屬違法犯罪的,不論涉及哪個(ge) 民族,都要堅決(jue) 依法處理”。(民委發〔2010〕13號文件)

 

三是在身份證上取消“民族”一欄除了需要修改《身份證法》第三條以外,並沒有對其他涉及到少數民族的法律、政策有任何觸動,反而使得身份證在細節上更為(wei) 嚴(yan) 謹。取消“民族”一欄隻是讓民族這一信息不出現身份證上,並不是要取消民族或否認少數民族的權益。事實上,就算繼續執行“兩(liang) 少一寬”政策,在身份證一欄取消“民族”一欄也是可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公安機關(guan) 隻是逮捕的執行機關(guan) ,“對刑事案件的偵(zhen) 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guan) 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guan) 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zhen) 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25]換而言之,“少捕少殺”、處理上一般從(cong) 寬這些原則適用於(yu)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活動,與(yu) 公安機關(guan) 無涉。公安機關(guan) 的職責在於(yu) 按照一定的程序將涉嫌犯罪之人捉拿歸案,這個(ge) 過程中並不涉及個(ge) 體(ti) 公民的民族成分。而在現代技術條件下,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也完全可以通過已建成的全國人口身份信息數據庫核對當事人的民族成分,而無需隻是通過核對有偽(wei) 造可能的身份證來確認當事人的民族成分。

 

另外,在身份證取消“民族”一欄會(hui) 使得身份證在細節上更加嚴(yan) 謹。由於(yu) 民族識別還存有一些遺留問題,[26]而外國人入中國籍之後不一定有相應的民族成分可供選擇,這就使得身份證“民族”一欄出現了一些值得推敲的細節問題。如公安部曾針對第二代身份證的製作發出這樣的通知:“對外國人加入中國國籍的,……本人的民族成分與(yu) 我國某一民族相同的,填寫(xie) 某一民族,並在民族名稱之後加注‘入籍’二字,如‘朝鮮族(入籍)’;沒有相同民族的,本人是什麽(me) 民族就填寫(xie) 什麽(me) 民族,並在民族名稱之後加注‘入籍’二字,如‘烏(wu) 克蘭(lan) (入籍)’;對無法確定民族的,填寫(xie) 國名簡稱,並加注‘入籍’二字,如‘美國(入籍)’。”至於(yu) 穿青人,則是采用過渡的辦法,民族成分填寫(xie) 為(wei) “穿青人”。(公治辦〔2005〕1071號)這實際上影響了身份證在細節的嚴(yan) 謹性。就是在同一份通知中,公安部指出“對以上填寫(xie) 內(nei) 容可能出現證件機讀信息與(yu) 視讀信息不一致的問題,應向公民本人做好解釋說明”。但問題在於(yu) ,由於(yu) 種種原因,中國在很長一段時間內(nei) 可能不會(hui) 識別新的民族;而隨著中國的日益強大和對外開放的日益深入,肯定會(hui) 有越來越多的外國人加入中國國籍。對於(yu) “機讀信息與(yu) 視讀信息不一致”這種細節問題,身份證上不標注“民族”才是根本的解決(jue) 之道。

 

總而言之,身份證的性質與(yu) 作用決(jue) 定了不需要在上麵列出公民的民族身份。取消“民族”一欄有助於(yu) 防止民族邊界意識的強化,從(cong) 而有利於(yu) 社會(hui) 的和諧。雖然此舉(ju) 需要修改《身份證法》第三條,但並不會(hui) 與(yu) 我國其他與(yu) 民族相關(guan) 的法律、政策產(chan) 生抵觸,也不會(hui) 影響少數民族權益的落實,同時使得身份證在細節上更加嚴(yan) 謹。因此取消身份證上“民族”一欄是很有必要的。

 

注釋:

 

[1]其最新修訂版見《人民日報》2011年12月1日第14版。

 

[2]穎子:《“身份證”的前世今生》,《文史資料》2012年第3期。

 

[3]胡鞍鋼和胡聯合在2011年提出不應在身份證寫(xie) 明民族。參見胡鞍鋼、胡聯合:《第二代民族政策:促進民族交融一體(ti) 和繁榮一體(ti) 》,《新疆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hui) 科學版)》2011年第5期。

 

[4]民族這一概念比較含混。中國的“民族”一詞也找不到合適的英文詞匯來翻譯,故越來越多地被譯為(wei) Minzu。如中央民族大學一開始被翻譯為(wei) “Central University of Nationalities”,現在則為(wei) “Minzu University of China”。

 

[5]據有關(guan) 官員稱,之所以稱“居民身份證”而非“公民身份證”,是因為(wei) 當前的身份證以戶籍管理為(wei) 基礎。參見王雷鳴等:《居民身份證不會(hui) 改稱公民身份證》,《新華每日電訊》2003年4月28日。

 

[6]何俊芳:《取消身份證上的“民族”欄:俄羅斯著力構建公民社會(hui) 》,《中國民族報》2011年8月5日。

 

[7]章立凡:《失而複得:章乃器七十年前的身份證》,《江淮文史》2009年第6期。

 

[8]唐芸萍:《民國時期上海的“上海身份證”》,《檔案與(yu) 史學》2004年第4期。

 

[9]《人民日報》2004年3月16日第2版。

 

[10]邱興(xing) 旺:《社會(hui) 轉型過程中的族群認同與(yu) 宗教認同》,上海大學2009年博士學位論文。

 

[11]參見費孝通:《關(guan) 於(yu) 我國民族的識別問題》,《中國社會(hui) 科學》1980年第1期;馬戎:《中國的民族問題與(yu) 20世紀50年代的“民族識別”》,《西北民族研究》2012年第3期。

 

[12][英]霍布斯鮑姆:《民族與(yu) 民族主義(yi) 》,李金梅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5頁。

 

[13]亦鄰真:《中國北方民族與(yu) 蒙古族族源》,《內(nei) 蒙古大學學報(哲學社會(hui) 科學版)》1979年Z2期。

 

[14]王明珂:《羌在漢藏之間——川西羌族的曆史人類學研究》,中華書(shu) 局2008年版,第10-11頁。

 

[15]Dru C.Gladney.Ethnic Identity in China:the Making of a Muslim Nationality.Cengage Learning.1997.

 

[16]Katherine P.Kaup.Creating the Zhuang:Ethnic Politics in China.Lynne Rienner Pub.2000.

 

[17]王明珂:《羌在漢藏之間——川西羌族的曆史人類學研究》,中華書(shu) 局2008年版,第285頁。

 

[18]魯剛:《現階段我國少數民族人口發展的回顧與(yu) 展望》,《雲(yun) 南社會(hui) 科學》2005年第4期。

 

[19]何俊芳:《取消身份證上的“民族”欄:俄羅斯著力構建公民社會(hui) 》,《中國民族報》2011年8月5日。

 

[20][印]阿馬蒂亞(ya) •森:《身份與(yu) 暴力——命運的幻象》,李風華等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

 

[21]王明珂:《羌在漢藏之間——川西羌族的曆史人類學研究》,中華書(shu) 局2008年版,第4頁。

 

[22]郝時遠:《中國民族區域自治不能成為(wei) “民族文化自治”》,《中國民族報》2011年4月29日。

 

[23]王正華:《雲(yun) 南民族理論界專(zhuan) 家學者批駁懷疑黨(dang) 和國家民族政策的言論》,《雲(yun) 南民族》2012年第4期。

 

[24]此處受到王誌遠《中國宗教改革芻議》(《世界宗教研究》1997年第4期)一文的啟發。

 

[25]《人民日報》2012年3月18日第1版。

 

[26]參見費孝通:《關(guan) 於(yu) 我國民族的識別問題》,《中國社會(hui) 科學》1980年第1期。

 

 責任編輯: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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