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鵬飛】蘇格蘭“民族”建構與1707年議會聯合

欄目:《原道》第26輯
發布時間:2015-10-18 21:3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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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格蘭(lan) “民族”建構與(yu) 1707年議會(hui) 聯合

作者:戴鵬飛

來源: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 發布

           原載於(yu) 《原道》第26輯,東(dong) 方出版社2015年版

時間:孔子二五六六年歲次乙未九月初五日丙寅

           耶穌2015年10月17日

 

 

 

內(nei) 容提要:2014年蘇格蘭(lan) 舉(ju) 行獨立公投,其遠因就是1707年英格蘭(lan) 與(yu) 蘇格蘭(lan) 的議會(hui) 聯合。這次議會(hui) 聯合對於(yu) 18—19世紀英國國家形態的形成具有重要的意義(yi) 。通過分析1603年英格蘭(lan) 與(yu) 蘇格蘭(lan) 王室聯合之前蘇格蘭(lan) 民族認同的形成過程,及其同1707年議會(hui) 聯合的關(guan) 係,可以認為(wei) ,1603年之前英格蘭(lan) 與(yu) 蘇格蘭(lan) 之間的關(guan) 係上有四個(ge) 階段即王國的雛形時期、封建化時期、獨立戰爭(zheng) 時期以及新教改革時期對蘇格蘭(lan) “民族”性格的形成有重要的影響。而對於(yu) 1707年的議會(hui) 聯合而言,“光榮革命”在兩(liang) 國的相繼發生以及隨後議會(hui) 主權原則的確立對於(yu) 英格蘭(lan) 與(yu) 蘇格蘭(lan) 議會(hui) 聯合的成功是重要的前提條件。20世紀以來,隨著不列顛帝國的逐漸解體(ti) ,蘇格蘭(lan) 民族主義(yi) 逐漸興(xing) 起,以至於(yu) 當下謀求脫離英國獨立。

 

關(guan) 鍵詞:民族認同 議會(hui) 主權 議會(hui) 聯合 民族主義(yi)  蘇格蘭(lan)

 

一、蘇格蘭(lan) 民族認同的形成

 

當浪漫的民族主義(yi) 在19世紀歐洲大陸如火如荼地發展時,蘇格蘭(lan) 民族似乎已經消融進不列顛浩大的帝國事業(ye) 之中。如果說彼時蘇格蘭(lan) 人放棄了自己的過去,那麽(me) ,當帝國事業(ye) 走向衰微,甚至連曾經凝聚著這個(ge) 帝國的“輝格派”政治史撰也遭受到了懷疑,關(guan) 於(yu) 民族曆史的敘事便又重新悄然崛起。在1603年王室聯合之前,蘇格蘭(lan) 曆史有四個(ge) 重要的階段,塑造著蘇格蘭(lan) 獨特的民族性格。

 

蘇格蘭(lan) 最早的居民是皮克特人。他們(men) 是原先占據愛爾蘭(lan) 的凱爾特人一支,後來跨海而來到蘇格蘭(lan) ,成為(wei) 斯科特人(Scots)。[1]羅馬人的征服與(yu) 統治使不列顛島處於(yu) 羅馬文明的一部分,但羅馬的統治主要地及於(yu) 不列顛東(dong) 南部地區,北部地區並未真正地處在羅馬的統治之下。羅馬人將不列顛北部的居民不加區別地稱作“喀勒多尼亞(ya) ”。這些不羈的喀勒多尼亞(ya) 人不停地侵襲羅馬不列顛。羅馬帝國衰落後,愛爾蘭(lan) 的凱爾特人以及不列顛北部皮克特人、斯科特人侵入了不列顛南部。不列顛人無力抵禦蠻族的侵擾,他們(men) 召請日耳曼的撒克遜人對付蠻族。9世紀初,北方維京人侵入奧克尼和設得蘭(lan) ,並在北部高地定居。因此,在整個(ge) 中世紀,蘇格蘭(lan) 高地與(yu) 低地地區的區別實際上是斯堪的納維亞(ya) 人與(yu) 蓋爾人之間的區別。[2]盎格魯—撒克遜人以及維京丹麥人的入侵導致的直接後果是皮克特人與(yu) 斯科特人的聯合,這為(wei) “蘇格蘭(lan) 王國”的形成提供了契機。公元844年,達爾裏亞(ya) 達的斯科特人的國王肯尼斯·麥克阿爾平繼承了皮克特王國的王位,因此,斯科特王國(Scot-land)的名字就成了整個(ge) 國家的名字。[3]

 

11世紀諾曼的威廉將歐洲大陸的封建製度引進了英格蘭(lan) 。英格蘭(lan) 的封建化具有與(yu) 眾(zhong) 不同的特點,它在權力分封的同時具有集權的特點,封建化的同時能夠確保了較為(wei) 穩固的王權。[4]諾曼征服後,英格蘭(lan) 撒克遜世係的繼承人埃德加和他的兩(liang) 個(ge) 妹妹逃往蘇格蘭(lan) 國王馬爾科姆•康默爾處尋求避難。康默爾娶了埃德加的妹妹瑪格麗(li) 特為(wei) 妻。瑪格麗(li) 特王後改革了蘇格蘭(lan) 的宮廷,並引入羅馬教會(hui) 的體(ti) 製改革古老的凱爾特基督教(Culdees)。蘇格蘭(lan) 的盎格魯化在大衛一世時期取得更大的進展。大衛一世推崇羅馬教會(hui) 體(ti) 製,努力擴展主教製度,摧毀了原始的凱爾特基督教體(ti) 製。更重要的是,大衛一世效仿英格蘭(lan) 諾曼君主將土地封授給追隨自己的主要貴族,以此在蘇格蘭(lan) 建立起封建體(ti) 係。同時,大衛一世也對蘇格蘭(lan) 宮廷進行改造,引進了英格蘭(lan) 諾曼君主所采用的樞密院,以及強化了同樣從(cong) 英格蘭(lan) 引進的官僚製度,使各個(ge) 重要官職成為(wei) 世襲官職。他的改革在蘇格蘭(lan) 確立了以盎格魯—諾曼貴族與(yu) 騎士為(wei) 主體(ti) 的統治秩序。自大衛一世起,蘇格蘭(lan) 係統的封建化持續了兩(liang) 百多年。蘇格蘭(lan) 封建化的過程在很大程度上是盎格魯化的過程,甚至許多蘇格蘭(lan) 本土貴族在這一過程中也不得不采取諾曼貴族的生活與(yu) 行為(wei) 方式。但是,蘇格蘭(lan) 封建化也是極其不充分的。這首先體(ti) 現在蘇格蘭(lan) 的王權始終是十分衰落的,帶有更多部落首領的特色;其次即便到相當晚近,蘇格蘭(lan) 的體(ti) 製仍然具有許多部落的特征。蘇格蘭(lan) 的封建化遠不如英格蘭(lan) 的成功,這點也使得蘇格蘭(lan) 從(cong) 封建王國向主權國家的過渡變得異常艱難。愛德華一世極力以封建宗主權的名義(yi) 征服蘇格蘭(lan) ,而貴族林立的蘇格蘭(lan) 根本無力抵抗。經過獨立戰爭(zheng) 之後,蘇格蘭(lan) 民族情感都圍繞著對愛德華一世以及英格蘭(lan) 的仇視為(wei) 核心逐漸產(chan) 生。[5]蘇格蘭(lan) 王權承擔了保衛蘇格蘭(lan) 民族獨立這一重任,王權的力量同蘇格蘭(lan) 的民族獨立相互聯合。

 

更重要的是,愛德華一世的政策間接地催生了一部反映蘇格蘭(lan) “民族”獨特性的“曆史”。在愛德華一世向蘇格蘭(lan) 主張封建宗主權的過程中,蒙茅斯的傑弗裏的《不列顛諸王史》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傑弗裏寫(xie) 道,不列顛島的第一位國王布魯圖斯將不列顛島分給了他的三個(ge) 兒(er) 子,長子繼承了羅格裏亞(ya) ,次子得到威爾士,幼子分得蘇格蘭(lan) 。因此,在愛德華一世看來,作為(wei) 長子的後嗣,英格蘭(lan) 有權對蘇格蘭(lan) 行使封建宗主權。為(wei) 了對抗愛德華一世不斷高舉(ju) 的“帝國”旗幟,蘇格蘭(lan) 人相應地也“發明”了他們(men) 自己的“古典曆史”。在14世紀七八十年代,蘇格蘭(lan) 人富頓的約翰創作了一部蘇格蘭(lan) 人的史詩《蘇格蘭(lan) 民族紀事》。富頓的約翰把蘇格蘭(lan) 人的曆史追溯到一個(ge) 叫蓋瑟羅斯(Gathelos)的古希臘王子。他和埃及法老女兒(er) 斯珂塔(Scota)私奔,穿過地中海,來到了西班牙。他們(men) 的後代又通過愛爾蘭(lan) 最終來到了蘇格蘭(lan) ,並於(yu) 公元前330年創立了蘇格蘭(lan) 王國。蘇格蘭(lan) 人為(wei) 自己創造的這段民族曆史,無疑和傑弗裏一樣無稽。然而,正是這份臆造的“曆史”長久以來為(wei) “想象的共同體(ti) ”提供了智識源頭。

 

到中世紀晚期,英格蘭(lan) 與(yu) 蘇格蘭(lan) 政製上的最重要差別在於(yu) 蘇格蘭(lan) 的王權弱小。各個(ge) 大貴族都是各自領地內(nei) 的諸侯,他們(men) 和各自的附庸控製著地方政府。蘇格蘭(lan) 的政治動蕩也主要在於(yu) 王權軟弱不堪,這種缺陷在國王年幼無法親(qin) 政時尤其突出,例如詹姆斯五世與(yu) 瑪麗(li) 女王年幼時蘇格蘭(lan) 貴族施行的各種內(nei) 外勾結的陰謀。英格蘭(lan) 由於(yu) 諾曼征服和亨利二世時期的改革而一勞永逸地解決(jue) 了的鞏固王權的問題,蘇格蘭(lan) 直到詹姆斯六世(即英格蘭(lan) 的詹姆斯一世)時才有機會(hui) 試圖解決(jue) 。蘇格蘭(lan) 的新教亦是在這種大背景之下發芽生根,因此它比英格蘭(lan) 王室領導下的宗教改革表現出更加極端的特點。蘇格蘭(lan) 王室必須依賴法國的支持以對抗英格蘭(lan) 國王,而法國是一個(ge) 天主教國家,這就導致蘇格蘭(lan) 國王不可能具有徹底改革教會(hui) 的動力,教會(hui) 改革的重任也落入了蘇格蘭(lan) 貴族的手中,並脫離了王室掌控。而支持宗教革新的是蘇格蘭(lan) 的貴族,他們(men) 與(yu) 其說是對新宗教的純潔性感興(xing) 趣,不如說是覬覦教會(hui) 地產(chan) ,這導致王室政府與(yu) 底層社會(hui) 的分離。王室政府試圖發展某種類似於(yu) 法國的絕對君主製,而底層社會(hui) 則被長老會(hui) 所控製。

 

16世紀中後期,英格蘭(lan) 與(yu) 蘇格蘭(lan) 都已經致力於(yu) 宗教改革,在英格蘭(lan) ,宗教改革開始得比蘇格蘭(lan) 早,並且整個(ge) 進程始終由王室主導和掌控。詹姆斯六世試圖模範英格蘭(lan) 王室主導宗教改革的做法。然而,詹姆斯的努力來得太遲,在蘇格蘭(lan) ,長老會(hui) 已經茁壯成長,它所要求的已經不僅(jin) 僅(jin) 是宗教改革,而是政治革命。斯圖亞(ya) 特王朝入主英格蘭(lan) 後,宗教上的鬥爭(zheng) 引發的政治革命開始在整個(ge) 不列顛島蔓延。詹姆斯的努力開啟了不列顛“17世紀的危機”,並帶來了政治上一係列的混亂(luan) 。斯圖亞(ya) 特王朝政治上的失誤尤其是查理一世在主教問題上的錯誤,使得並沒有多少親(qin) 緣性的英格蘭(lan) 新教與(yu) 蘇格蘭(lan) 長老會(hui) 擁有了聯手的可能性。這些導致了王室的失敗,無論是丟(diu) 了性命的查理一世還是被廢黜的詹姆斯二世。

 

如果說《蘇格蘭(lan) 民族紀事》是塑造了蘇格蘭(lan) 民族意識的“古典曆史”,那麽(me) 喬(qiao) 治•布坎南的曆史著作在新教的語境下,則將蘇格蘭(lan) 民族認同提升到“天啟”的高度。從(cong) 此,蘇格蘭(lan) 人不再和埃及有什麽(me) 關(guan) 係,相反,他們(men) 成為(wei) 了上帝的選民。這樣,蘇格蘭(lan) 人的民族認同就從(cong) “古典曆史”轉向了“天意曆史”。正是喬(qiao) 治•布坎南的作品從(cong) 根本上塑造了蘇格蘭(lan) 長老會(hui) 的精神氣質。

 

二、1707年議會(hui) 聯合

 

與(yu) 蘇格蘭(lan) 民族認同的形成不同,英格蘭(lan) 民族性或者說民族認同的形成主要體(ti) 現在它對自身政治形態的認同,即英格蘭(lan) 人對輝格—哥特傳(chuan) 統的認同。這種認同在不同時期被賦予了不同的政治理論修辭,例如福蒂斯丘的“王室且政治”的英國例外論,以及愛德華•柯克對於(yu) 無法追憶其源頭的英格蘭(lan) 普通法和憲政體(ti) 製崇拜。甚至到19世紀八十時代,戴雪依然試圖用“議會(hui) 主權”來呼喚起英國人立基於(yu) 自由的愛國精神。這些都成為(wei) 英格蘭(lan) 民族認同最重要的體(ti) 現,並且深深地化入了英格蘭(lan) 日常生活與(yu) 尋常政治之中,成為(wei) 英語民族固有的、高貴的生活方式。

 

17世紀的不列顛始於(yu) 英格蘭(lan) 與(yu) 蘇格蘭(lan) 的王室聯合。1604年,詹姆斯一世在其繼承英格蘭(lan) 王位之初就提出英格蘭(lan) 與(yu) 蘇格蘭(lan) 議會(hui) 聯合的建議,但遭到了英格蘭(lan) 議會(hui) 的抵製。而在“清教革命”期間,蘇格蘭(lan) 長老會(hui) 試圖向英格蘭(lan) 輸出革命,將長老會(hui) 的宗教、政治體(ti) 製強加給英格蘭(lan) ,用“莊嚴(yan) 聯盟與(yu) 約法”的形式統一不列顛島,但未能成功。最後是1707年的議會(hui) 聯合。這三次聯合代表了看待不列顛國家形式的三種不同視角:首先是王室主導下的不列顛帝國的視角;其次是蘇格蘭(lan) 長老會(hui) 的視角;最後是議會(hui) 所代表的哥特視角。在蘇格蘭(lan) 人看來,1707年英格蘭(lan) 與(yu) 蘇格蘭(lan) 的議會(hui) 聯合也正是英格蘭(lan) 議會(hui) 所代表的輝格—哥特傳(chuan) 統戰爭(zheng) 了神聖王權,更戰勝了長老會(hui) 帝國主義(yi) 的必然結果。

 

對於(yu) 1707年議會(hui) 聯合的成功而言,1689年發生的“光榮革命”異常重要。1688年6月30日,七位英格蘭(lan) 貴族簽署了邀請威廉入主英格蘭(lan) 的邀請信。1689年1月28日,議會(hui) 下院做出決(jue) 議:“國王詹姆斯二世在耶穌會(hui) 士和邪惡之人的引誘下,一直以來都試圖通過破壞國王與(yu) 人民之間的原初契約,推翻王國的憲製,違背根本性的法律。因此他已經棄位,並且王位因而而空缺。”[6]下院這份重要決(jue) 議的措施引起了上院中托利黨(dang) 人的爭(zheng) 論與(yu) 質疑。質疑主要集中在三點:原初契約、棄位和王位空缺。托利黨(dang) 人認為(wei) 曆史上從(cong) 未存在過所謂原初契約,原初契約隻是輝格黨(dang) 人的修辭與(yu) 想象。托利黨(dang) 人認為(wei) ,“棄位”一詞含有剝奪王位的含義(yi) ,應當改換成“拋棄”。最後,根據托利黨(dang) 人王位繼承權不可侵犯的原則,王位並未出現空缺,王位仍然應當屬於(yu) 詹姆斯二世所有。[7]在輝格黨(dang) 人在兩(liang) 院中占優(you) 勢的情況下,下院提交的這份決(jue) 議最終獲得了兩(liang) 院的通過。

 

同這次討論密切關(guan) 聯的是議會(hui) 之後關(guan) 於(yu) 王位安排的討論。按照輝格黨(dang) 人的觀念,輝格黨(dang) 可以不顧王位繼承權的要求,將王位直接交由威廉。[8]下院這樣做導致的後果就是直接否認了嚴(yan) 格意義(yi) 上的王位繼承權,開了由議會(hui) 擁立國王的先河。這無疑是對議會(hui) 中托利黨(dang) 人原則的挑戰。按照托利黨(dang) 人的原則,王位繼承權是神聖的,因此,王位並沒有空缺,對於(yu) 王位安排,他們(men) 提出了由威廉攝政的要求。[9]在這種僵局下,最後由丹比伯爵提出將威廉和瑪麗(li) 共同宣布為(wei) 國王和女王,由他們(men) 聯合執政。議會(hui) 關(guan) 於(yu) 詹姆斯出逃後政治體(ti) 製的決(jue) 議以及關(guan) 於(yu) 王位安排的爭(zheng) 論都說明,這次革命不可能是輝格黨(dang) 一方大獲全勝的成果,而隻能是輝格黨(dang) 與(yu) 托利黨(dang) 相互妥協的結果。威廉登陸英格蘭(lan) 使英格蘭(lan) 避免了再次走向內(nei) 戰的深遠,因而保衛了英格蘭(lan) 的王權,使其免遭已經空前發展的革命氣氛可能最終導致的革命的傷(shang) 害。在1688年革命的氣氛已經相當濃烈,全國官員以及軍(jun) 中人士都有許多不滿與(yu) 焦躁不安,全國也爆發了許多次的反天主教暴亂(luan) 以及抗議。英格蘭(lan) 已經處在革命的邊緣。盡管輝格黨(dang) 人與(yu) 托利黨(dang) 人對於(yu) 革命都有不同理解,不過“他們(men) 都一致認為(wei) ,議會(hui) 應當成為(wei) 統治階層意見得以最佳表達的舞台。”[10]

 

1688年,威廉的登陸又確實帶來了英格蘭(lan) 政製上的一次革新,這就是議會(hui) 主權的最終實現。英格蘭(lan) 議會(hui) 以回歸“古老憲製”的名義(yi) 拋棄了絕對王權,確立了傳(chuan) 統的“王在議會(hui) ”的議會(hui) 主權體(ti) 製,建立了君主立憲體(ti) 製。光榮革命在憲製上的成果集中體(ti) 現在《權利宣言》和《權利法案》之中。後者將前者中的大部分條文變成了法律,它限製了許多重要的王室特權,奠定了議會(hui) 主權的基礎。[11]在議會(hui) 與(yu) 國王為(wei) 主權而展開的長達一個(ge) 世紀的鬥爭(zheng) 中,議會(hui) 最終取得了決(jue) 定性的勝利。“議會(hui) 擁立了一位國王,確定了其權限,並為(wei) 其最高權威設定了範圍。議會(hui) 贏得了為(wei) 主權而進行的鬥爭(zheng) 。但是,在議會(hui) 取得這輝煌勝利的時刻,它的勝利果實卻被包裹在曆史悠久的古老憲製的語言之下,仿佛它確實理當如此似的。”[12]

 

如果說在英格蘭(lan) 光榮革命是一場通過輝格黨(dang) 和托利黨(dang) 的妥協而完成的保守革命,那麽(me) 它在蘇格蘭(lan) 導致的後果就要更加激進得多。[13]蘇格蘭(lan) 隻存在激進的領導革命的輝格黨(dang) 與(yu) 長老會(hui) ,以及站在革命對立麵的詹姆斯黨(dang) 人,而缺乏一股基礎廣泛的中間力量——這個(ge) 力量在英格蘭(lan) 體(ti) 現為(wei) 宗教上堅持國教、政治上堅持“古老憲製”的團體(ti) 。蘇格蘭(lan) 本身既缺乏議會(hui) 的傳(chuan) 統,主教製又處於(yu) 邊緣地位。因此,在麵對詹姆斯出逃這樣的事件時,蘇格蘭(lan) 所能做的隻有從(cong) 英格蘭(lan) 輸入革命。[14]在蘇格蘭(lan) ,輝格黨(dang) 幾乎成了革命唯一的領導者,詹姆斯被認為(wei) 由於(yu) 推行專(zhuan) 斷與(yu) 獨裁政府而被剝奪了王位,而不是棄位。蘇格蘭(lan) 的革命成果體(ti) 現在1689年蘇格蘭(lan) 召開的“無君議會(hui) ”通過的《權利聲明》與(yu) 《冤情陳述》。這兩(liang) 份憲法性文件奠定了蘇格蘭(lan) 革命的憲製基礎。《權利聲明》規定了一係列重要的憲政原則,包括羅馬天主教徒不得繼承王位、不得擔任公職;議會(hui) 應當經常性召開並享有言論與(yu) 論辯自由;人民有權向國王與(yu) 議會(hui) 請願。王室特權不能逾越法律,並且主教製是“對蘇格蘭(lan) 民族最嚴(yan) 重的傷(shang) 害,有悖於(yu) 自宗教改革以來蘇格蘭(lan) 人民形成的善良情感,因此應當被廢除”。[15]《權利聲明》還確立了蘇格蘭(lan) 王權的契約性質,它認為(wei) 詹姆斯七世沒有遵守法律所要求的誓言,侵犯了蘇格蘭(lan) 王國的根本憲製,並且將王權從(cong) 受法律限製的有限君主變成了專(zhuan) 製獨裁的王權,因此詹姆斯七世便被剝奪了王權。[16]《冤情陳述》要求廢除王室借以控製議會(hui) 的立法委員會(hui) ,並在1690年被廢除。根據《權利聲明》和《冤情陳述》,蘇格蘭(lan) 將王位聯合授予威廉和瑪麗(li) 。

 

革命限製了王權,確立了議會(hui) 的主權地位,這樣才使議會(hui) 聯合的建議不會(hui) 遭受到來自議會(hui) 的反對,議會(hui) 不必像1604年反對詹姆斯一世時那樣,他們(men) 不再擔心國王借議會(hui) 聯合加強自身的權力,危害英國的憲政體(ti) 製。然而,議會(hui) 主權的確立隻是議會(hui) 聯合成功的前提條件之一。對英格蘭(lan) 與(yu) 蘇格蘭(lan) 最終不得不走向議會(hui) 聯合起到催化作用的是光榮革命後英格蘭(lan) 與(yu) 蘇格蘭(lan) 兩(liang) 國關(guan) 係間爆發的危機。蘇格蘭(lan) 人過於(yu) 輕易地承認了英格蘭(lan) 人發動的廢黜詹姆斯二世的“光榮革命”,並追隨“光榮革命”的腳步,承認英格蘭(lan) 人邀請而來的威廉國王也是蘇格蘭(lan) 的國王。這些為(wei) 革命後蘇格蘭(lan) 王國在同英格蘭(lan) 王國鬥爭(zheng) 的失敗埋下了伏筆。1695年,依照蘇格蘭(lan) 議會(hui) 的法案,蘇格蘭(lan) 人成立了“蘇格蘭(lan) 非洲與(yu) 印度公司”。這家公司的第一項計劃就是試圖在中美洲的達裏安地區建立一個(ge) 蘇格蘭(lan) 人的殖民地,並利用其優(you) 越的地理位置壟斷美洲與(yu) 歐洲的貿易。英格蘭(lan) 東(dong) 印度公司強烈地反對蘇格蘭(lan) 人的達裏安計劃,公司的下院議員向威廉國王強烈抗議蘇格蘭(lan) 議會(hui) 的做法。威廉離不開議會(hui) 的支持,因此不能違背英格蘭(lan) 議會(hui) 的意願。英格蘭(lan) 議會(hui) 中代表東(dong) 印度公司利益的議員迫使英格蘭(lan) 以及大陸投資者收回投入到蘇格蘭(lan) 非洲公司中的資本。[17]同時,當西班牙軍(jun) 隊進攻蘇格蘭(lan) 人的達裏安殖民地時,威廉也沒有派出軍(jun) 隊支持蘇格蘭(lan) 人,並禁止英格蘭(lan) 人的殖民地對蘇格蘭(lan) 人伸出援手。威廉這樣做是出於(yu) 外交政策上的考慮。由於(yu) 西班牙王位繼承問題在即,威廉需要西班牙人在他同法國的鬥爭(zheng) 中支持自己,他隻能拋棄了蘇格蘭(lan) 人的計劃。因此,蘇格蘭(lan) 的殖民事業(ye) 就由於(yu) 英格蘭(lan) 的商業(ye) 利益以及威廉自身的外交政策而被犧牲掉了。

 

在蘇格蘭(lan) 人看來,威廉與(yu) 英格蘭(lan) 要為(wei) 蘇格蘭(lan) 人的失敗負責。達裏安計劃的失敗證明威廉為(wei) 了英格蘭(lan) 人的利益而犧牲蘇格蘭(lan) 人的利益。達裏安事件對兩(liang) 國之間的關(guan) 係造成了不可愈合的裂痕。蘇格蘭(lan) 議會(hui) 以及民意將怒火發泄到威廉國王身上。威廉國王幾乎就像詹姆斯二世一樣不受人歡迎,蘇格蘭(lan) 人甚至威脅不再擁戴威廉為(wei) 國王,並終止王室的聯合。更加嚴(yan) 重的是,法國國王路易十四時刻都在關(guan) 注著蘇格蘭(lan) 人對威廉的不滿,並試圖加以利用,扶持詹姆斯複辟。[18]這意味著,正在與(yu) 法國進行交戰的英格蘭(lan) 如果不適當地解決(jue) “蘇格蘭(lan) 問題”,那麽(me) 蘇格蘭(lan) 很有可能將倒向法國,成為(wei) 絕對主義(yi) 政權侵害英格蘭(lan) 自由政體(ti) 的跳板。

 

麵對這種危機,出於(yu) 統治末年的威廉向議會(hui) 提出了兩(liang) 國議會(hui) 聯合的建議。然而,危及國王的建議得到適當的討論與(yu) 實施,威廉就駕崩了。安妮繼位後,更大的危機將考驗英格蘭(lan) 與(yu) 蘇格蘭(lan) 兩(liang) 國的關(guan) 係。1700年安妮最後一個(ge) 孩子夭折之後,英格蘭(lan) 議會(hui) 已經通過1701年的《王位繼承法》將英格蘭(lan) 王位的繼承權授予了漢諾威的索菲亞(ya) 公主或者她親(qin) 生的信奉新教的子嗣。但是,英格蘭(lan) 議會(hui) 在確立王位繼承權時並未獲得蘇格蘭(lan) 議會(hui) 的同意,這部法律對蘇格蘭(lan) 王位的繼承沒做任何規定。而在王室聯合下,任何單方麵對王位繼承權的確定都有可能導致王室聯合的終止。在1701年蘇格蘭(lan) 人吸取了教訓,再沒有讓決(jue) 定王位繼承的權利輕易地從(cong) 自己手中溜走。蘇格蘭(lan) 議會(hui) 通過《王國安全法案》以及《戰爭(zheng) 與(yu) 和平法》逼迫英格蘭(lan) 人向他們(men) 讓步。《王國安全法案》的目的就是要迫使政府要麽(me) 將兩(liang) 國關(guan) 係調整到令蘇格蘭(lan) 人滿意的程度,要麽(me) 在安妮女王駕崩之後,王室聯合解體(ti) ,蘇格蘭(lan) 成為(wei) 獨立自主的國家。以輝格黨(dang) “革命原則”為(wei) 理論基礎的“革命政權”在實際上絲(si) 毫不具有多少輝格特征,蘇格蘭(lan) 議會(hui) 被“革命政權”控製了長達14年之久,革命原則也淪為(wei) 宮廷黨(dang) 人統治的借口。1703年,蘇格蘭(lan) 經曆了“二次革命”,新一屆的議會(hui) 通過的這兩(liang) 部法案自光榮革命以來又一次地革了宮廷黨(dang) 人的命。在某種程度上,《王國安全法》可以說是蘇格蘭(lan) 的“獨立宣言”。

 

針對蘇格蘭(lan) 議會(hui) 的兩(liang) 部法案,英格蘭(lan) 議會(hui) 做出了全麵的反擊。英格蘭(lan) 議會(hui) 很快通過了一部所謂“外國人法案”,並在1705年3月14日獲得王室批準。這部法案的全稱是《為(wei) 有效地保證英格蘭(lan) 王國免遭蘇格蘭(lan) 議會(hui) 最近所通過的若幹法案所帶來的明顯危險而製定的法案》[19]這是一部極其明智的法案。因為(wei) 它一方麵製定了反製蘇格蘭(lan) 議會(hui) 立法的措施,另一方麵,它又為(wei) 更加徹底地解決(jue) 蘇格蘭(lan) 問題提供了可選擇的道路。首先,這部法案規定,自1705年12月25日起,所有蘇格蘭(lan) 人除了少數人之外,都應當被視為(wei) 並非生而效忠於(yu) 英格蘭(lan) 女王的外國人,直到蘇格蘭(lan) 議會(hui) 通過法案確定安妮女王無嗣而終後,繼承蘇格蘭(lan) 王位的人有權按照1701年的《王位繼承法》(即漢諾威的女選舉(ju) 人索菲亞(ya) ,或者她親(qin) 生的新教子嗣)繼承英格蘭(lan) 王位為(wei) 止。並且,外國人法案進一步規定,自1705年12月25日起,蘇格蘭(lan) 與(yu) 英格蘭(lan) 的貿易在許多最重要的事項上都將受到法律處罰的限製,直到蘇格蘭(lan) 議會(hui) 通過了上述關(guan) 於(yu) 蘇格蘭(lan) 王位繼承的法案。

 

其次,這部法案為(wei) 蘇格蘭(lan) 議會(hui) 同英格蘭(lan) 議會(hui) 的聯合談判提供了機會(hui) 。法案授權女王任命就兩(liang) 國聯合進行談判的委員。女王行使這項權力的條件是,蘇格蘭(lan) 王國通過法案正式任命了蘇格蘭(lan) 委員。[20]蘇格蘭(lan) 的《戰爭(zheng) 與(yu) 和平法》以及《安全法案》表明,在英蘇關(guan) 係的衝(chong) 突中蘇格蘭(lan) 更傾(qing) 向於(yu) 重建獨立的蘇格蘭(lan) 國家。並且,隻要蘇格蘭(lan) 王位繼承問題沒有確定,他們(men) 就擁有打破王室聯合、建立獨立國家的合法手段。然而,在當時的國際環境下,蘇格蘭(lan) 獨立便意味著不列顛北部與(yu) 南部之間內(nei) 戰的爆發,而蘇格蘭(lan) 又能夠得到法國的支持,並能夠通過同英格蘭(lan) 的詹姆斯黨(dang) 人結盟而獲得支持。這些對1689年的革命成果與(yu) 新教安全都將是最致命的威脅。英格蘭(lan) 議會(hui) 的《外國人法案》意在從(cong) 經濟與(yu) 貿易上迫使蘇格蘭(lan) 人屈服,並提供了一條和解的道路。這是英蘇關(guan) 係史上最嚴(yan) 重的危機,而1707年兩(liang) 國議會(hui) 的聯合也從(cong) 這一危機中孕育而生。

 

麵對這些危機,英格蘭(lan) 議會(hui) 唯一能做的就是調整兩(liang) 國關(guan) 係,而徹底的辦法就是用英格蘭(lan) 議會(hui) 吸收蘇格蘭(lan) 議會(hui) 。因為(wei) ,蘇格蘭(lan) 議會(hui) 是蘇格蘭(lan) 對英格蘭(lan) 表達不滿的主要源頭。同時,英格蘭(lan) 必須付出最重大的代價(jia) 就是殖民地貿易必須同蘇格蘭(lan) 人分享。從(cong) 此,《航海條例》不再針對蘇格蘭(lan) 商人。經過雙方艱難的談判,1707年《聯合法案》終於(yu) 在兩(liang) 國議會(hui) 獲得通過。雙方談判的主要議題集中在在新的議會(hui) 中蘇格蘭(lan) 議席分配,以及蘇格蘭(lan) 將享受到的貿易權力方麵。《聯合條約》的內(nei) 容也反應出了談判的內(nei) 容,它大致由三個(ge) 部分組成:關(guan) 於(yu) 憲政製度的安排、關(guan) 於(yu) 經貿稅收方麵的規定以及關(guan) 於(yu) 保留蘇格蘭(lan) 法律製度的條文。條約第1-3條以及第22-23條對聯合之後的憲政製度做了安排。第1條規定兩(liang) 國聯合成統一的大不列顛聯合王國;第2條對安妮女王歿後聯合王國的王位繼承權做出規定;第3條規定聯合王國由同一個(ge) 議會(hui) 即大不列顛議會(hui) 代表。第22-23條規定對蘇格蘭(lan) 的議員名額以及上院中的蘇格蘭(lan) 議員的權利做了規定。戴雪認為(wei) ,通過議會(hui) 的聯合,蘇格蘭(lan) 的立法權力以及最終的執行權由蘇格蘭(lan) 議會(hui) 轉交給大不列顛議會(hui) ;蘇格蘭(lan) 議會(hui) 長久以來無論在理論上還是事實上都從(cong) 未成為(wei) 至高無上的主權機關(guan) ;而大不列顛議會(hui) 繼承了議會(hui) 最高主權的傳(chuan) 統以及議會(hui) 主權的立法實踐。[21]因此,事實上通過議會(hui) 的聯合,英格蘭(lan) 最終將蘇格蘭(lan) 納入了議會(hui) 主權的傳(chuan) 統之內(nei) 。

 

通過1707年的聯合,詹姆斯一世曾經夢想但從(cong) 未實現的大不列顛統一的國家形態在法律上得以實現。雖然蘇格蘭(lan) 議會(hui) 從(cong) 未像哥特傳(chuan) 統下的英格蘭(lan) 議會(hui) 一樣擁有長久的獨立地位,是人民自由的象征,但自從(cong) 蘇格蘭(lan) 追隨英格蘭(lan) 光榮革命的腳步,尤其是18世紀初以來,蘇格蘭(lan) 議會(hui) 已經變得越來越獨立自主。對於(yu) 英格蘭(lan) 而言,通過1707年的議會(hui) 聯合,它事實上消滅了蘇格蘭(lan) 議會(hui) ,成功地解決(jue) 了邊疆地區對英格蘭(lan) 憲政體(ti) 製帶來的壓力。因此,不列顛島就能采取統一的經濟、外交政策,避免英蘇兩(liang) 國內(nei) 部的摩擦,也避免了蘇格蘭(lan) 在經濟與(yu) 政治上成為(wei) 荷蘭(lan) 、法國等國家侵入英格蘭(lan) 的後門。對於(yu) 蘇格蘭(lan) 而言,聯合不可避免將切斷同法國、荷蘭(lan) 的密切聯係,但同時為(wei) 蘇格蘭(lan) 商人打開了英格蘭(lan) 及其殖民地這一巨大的市場。可以說,議會(hui) 聯合以及自由貿易的實現是18世紀蘇格蘭(lan) 繁榮的主要前提,也是亞(ya) 當·斯密倡導的自由貿易最有利例證。英格蘭(lan) 與(yu) 蘇格蘭(lan) 的聯合為(wei) 18世紀不列顛帝國的擴張與(yu) 成長奠定了基礎。對此曆史學家評價(jia) 道:“其他的帝國無不從(cong) 血腥的戰場和無度的暴力中誕生。而聯合王國卻完全可以自誇有著更加高貴的起源,它是和平談判精神的勝利——這種精神戰勝了自私的政策和空洞的愛國主義(yi) 。”[22]憲法學家戴雪則認為(wei) 1707年的聯合堪比於(yu) 美利堅合眾(zhong) 國的聯邦立憲。[23]議會(hui) 聯合成功之後,蘇格蘭(lan) 人精神被從(cong) 長老會(hui) 狂熱的宗教激情中解放出來,投身到貿易與(yu) 工業(ye) 化的大潮之中。可以說,近現代所有蘇格蘭(lan) 人值得全世界尊重的貢獻都是在聯合之後的歲月中創造出來的,並且,蘇格蘭(lan) 本身也在這段曆程中逐步擺脫了貧窮與(yu) 落後的麵貌,格拉斯哥、愛丁堡等城市從(cong) 破舊的小鎮一舉(ju) 而發展成著名的大城市,成為(wei) 不列顛國家中的工商業(ye) 重鎮。

 

三、“分裂之家之危機”

 

在不列顛帝國事業(ye) 蒸蒸日上之時,議會(hui) 聯合是一項雙贏的事業(ye) ;在其衰落之後,民族主義(yi) 運動開始正式興(xing) 起。20世紀20年代,蘇格蘭(lan) 民族主義(yi) 運動開始興(xing) 起與(yu) 發展,對當代英國政治產(chan) 生了重要影響。其發展曆程可分為(wei) 四個(ge) 階段。[24]

 

第一階段,即1920-1950年代,是蘇格蘭(lan) 民族主義(yi) 運動的興(xing) 起時期。1928年蘇格蘭(lan) 民族主義(yi) 者成立了蘇格蘭(lan) 民族黨(dang) ,1934年該黨(dang) 和蘇格蘭(lan) 黨(dang) 合並組建了新的蘇格蘭(lan) 民族黨(dang) 。[25]但民族黨(dang) 的直接政治目標並非蘇格蘭(lan) 獨立,而是要求建立蘇格蘭(lan) 地方議會(hui) 。第二階段,即1960-1970年代,蘇格蘭(lan) 民族主義(yi) 運動進一步發展。從(cong) 20世紀50年代末開始,民族主義(yi) 者在選舉(ju) 中不斷取得進展。在1962年6月的西洛錫安補選中,民族黨(dang) 獲得了總數23%的選票,表明民族主義(yi) 者已經成長為(wei) 一支重要的政治力量。第三階段,即1980-1990年代中期,蘇格蘭(lan) 民族主義(yi) 運動受到一定的挫折。撒切爾執政的保守黨(dang) 政府始終反對向蘇格蘭(lan) 放權,而在野黨(dang) 則一直支持民族主義(yi) 運動,為(wei) 蘇格蘭(lan) 獨立議會(hui) 的重開創造了條件。1980年代對蘇格蘭(lan) 民族主義(yi) 者來說是黑暗的時期,蘇格蘭(lan) 民族主義(yi) 一度受到打壓。撒切爾政府明確反對立法放權,強調在現行的聯合王國框架下關(guan) 注蘇格蘭(lan) 的利益,而不考慮民族主義(yi) 者的放權要求。第四階段,即1997年工黨(dang) 執政以來至今,是所謂權力下放時期。所謂權力下放,即將一部分原屬於(yu) 聯合王國議會(hui) 與(yu) 政府的權力下放給獨立的蘇格蘭(lan) 議會(hui) 。布萊爾當選工黨(dang) 領袖後,兌(dui) 現了工黨(dang) 的放權承諾。1997年大選,工黨(dang) 贏得了議會(hui) 的絕對多數,而且在各地區都擁有多數席位。從(cong) 蘇格蘭(lan) 民族主義(yi) 運動發展的角度看,1997年大選具有劃時代的意義(yi) ,放權成為(wei) 了可以實現的目標。2014年,在蘇格蘭(lan) 獨立戰爭(zheng) 勝利700周年的日子,在民族黨(dang) 黨(dang) 首薩爾蒙德的倡議下,蘇格蘭(lan) 舉(ju) 行了獨立公投,但投票結果,蘇格蘭(lan) 人選擇繼續留在聯合王國之內(nei) 。

 

從(cong) 蘇格蘭(lan) 民族主義(yi) 運動的發展階段來看,其發展的原因主要有三點:

 

最重要的原因是經濟上的。正如蘇格蘭(lan) 人當初同意1707年議會(hui) 聯合的根本目的是為(wei) 了分享英格蘭(lan) 人開創的殖民地利益一樣,民族主義(yi) 的發展也有其深刻的經濟根源。在蘇格蘭(lan) 民族主義(yi) 運動中,1970年代北海油田的發現給了民族主義(yi) 者極大的經濟獨立的信心。隨著北海地區石油的發現,蘇格蘭(lan) 民族黨(dang) 又打出了蘇格蘭(lan) 的石油的競選口號,號稱北海石油能使蘇格蘭(lan) 擺脫經濟上的困境。如果蘇格蘭(lan) 獨享巨額的石油收入,蘇格蘭(lan) 的社會(hui) 福利、工業(ye) 和文化生活的複興(xing) 都能依靠石油而實現。可見,石油經濟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蘇格蘭(lan) 民族主義(yi) 運動的發展。

 

其次,蘇格蘭(lan) 民族主義(yi) 運動在黨(dang) 派利益的驅動下發展。[26]在英國議會(hui) 中,政黨(dang) 往往為(wei) 了獲得選民的支持,被棄政黨(dang) 原先的政策,轉而支持民族主義(yi) 政策。政黨(dang) 支持民族主義(yi) 運動、支持放權更多地是出於(yu) 選舉(ju) 的需要,基於(yu) 策略的考慮,而不是出自既定的政治原則,沒有哪種民族主義(yi) 原則是他們(men) 必須永恒遵守的信條。

 

第三,歐洲一體(ti) 化進程降低了蘇格蘭(lan) 獨立的門檻,減少了獨立可能帶來的衝(chong) 擊。歐洲一體(ti) 化的發展使不列顛聯合王國對於(yu) 蘇格蘭(lan) 的吸引力在不斷下降。而英格蘭(lan) 主導下的歐洲政策仍然堅持其一貫的孤立主義(yi) 立場,這點引起蘇格蘭(lan) 的不滿。無論在政治、法律、文化傳(chuan) 統上,還是出於(yu) 利益考慮,蘇格蘭(lan) 都更願意同歐洲大陸保持更加密切的接觸。

 

然而,民族主義(yi) 運動所訴諸的各種“民族神話”並未開創出足以抗衡“輝格—哥特”傳(chuan) 統的生活方式。和1707年議會(hui) 聯合是通過議會(hui) 選票而不是通過戰爭(zheng) 實現的那樣,當分離的動議被提出時,它也並未以任何理由訴諸於(yu) 戰爭(zheng) ,這點亦是議會(hui) 聯合所具有的優(you) 點。並且,我們(men) 也應當看到,“議會(hui) 主權”所代表的生活方式在美洲、在更大的領土範圍內(nei) 得到了承繼與(yu) 發展。而在歐洲,也已經並不存在對自由、民主政治生活構成威脅的絕對主義(yi) 政權。誠如伯爾曼所言,民族主義(yi) 隻在19世紀才獲得其生命力,因為(wei) 民族主義(yi) 同個(ge) 人主義(yi) 、理性主義(yi) 構成了民主的三位一體(ti) 之神——解放之神。[27]

 

* 戴鵬飛,西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

 

注釋:

 

[1] 可參閱[愛]艾德蒙·柯蒂斯:《愛爾蘭(lan) 史》,江蘇師範學院翻譯組譯,江蘇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美]克裏斯托弗·斯奈德:《不列顛人:傳(chuan) 說和曆史》,範勇鵬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

 

[2] Robert. Rait, The Making of the Nations: Scotland, pp.7—11.

 

[3] 有關(guan) 曆史敘述參閱Robert. Rait, The Making of the Nations: Scotland以及William Ferguson, Scotland's Relations的相關(guan) 論述。參閱William Ferguson, Scotland's Relations, p. 10。

 

[4] [英]梅特蘭(lan) :《英格蘭(lan) 憲政史》,第142頁;[比]範·卡內(nei) 岡(gang) :《英國普通法的誕生》,第9頁。

 

[5] William Ferguson, Scotland's Relations, p.26.

 

[6] Tim Harris, Revolution, p.324; George Moore, The History of the British Revolution of 1688—89, London: Longman Press, p.245.

 

[7] George Moore , The History of the British Revolution, pp.245—253; Maurice Ashley, The Glorious Revolution, pp.182—183.

 

[8] Lois G. Schwoerer, “Locke, Lockean Ideas, and the Glorious Revolution”, Journal of the History of Ideas, Vol. 51, No. 4, pp. 531—548.

 

[9] George Moore, The History of the British Revolution of 1688—89, pp.257—260; Maurice Ashley, The Glorious Revolution, p.183.

 

[10] Maurice Ashley, The Glorious Revolution, p.176.

 

[11] Jeffrey Goldsworthy, The Sovereignty of Parliament: History and Theory, London: Clarendon Press, 2001, p.159.

 

[12] Joyce Malcolm, ed., The Struggle for Sovereignty: Seventeenth—century English Political Tracts, vol. II, Indianapolis: Liberty Fund, 1999, p.31.

 

[13] 關(guan) 於(yu) 光榮革命在蘇格蘭(lan) 展開的情況可參閱Robert Barnes, “Scotland and the Glorious Revolution of 1688”, Albion: A Quarterly Journal Concerned with British Studies, Vol. 3, No. 3, pp. 116—127。

 

[14] Rait, The Making of the Nations: Scotland, p.276.

 

[15] Rait, The Making of the Nations: Scotland, p.277.

 

[16] 關(guan) 於(yu) 《權利聲明》對蘇格蘭(lan) 憲製的改變可參閱William Ferguson, Scotland's Relations, p.172。

 

[17] 資本募集以及具體(ti) 的殖民過程,參見[英]戴雪:《思索英格蘭(lan) 與(yu) 蘇格蘭(lan) 的聯合》,戴鵬飛譯,未刊打印稿,第42—43頁;James Mackinnon, The Union of England and Scotland, pp.30—43.

 

[18] William Ferguson, Scotland's Relations, p.179.

 

[19] [英]戴雪:《思索英格蘭(lan) 與(yu) 蘇格蘭(lan) 的聯合》,第48頁。

 

[20] [英]戴雪:《思索英格蘭(lan) 與(yu) 蘇格蘭(lan) 的聯合》,第48—49頁。

 

[21] [英]戴雪:《思索英格蘭(lan) 與(yu) 蘇格蘭(lan) 的聯合》,第68頁。

 

[22] William Ferguson, Scotland's Relations, p.238.

 

[23] [英]戴雪:《思索英格蘭(lan) 與(yu) 蘇格蘭(lan) 的聯合》,第59頁。

 

[24] 參見王磊:《當代蘇格蘭(lan) 民族主義(yi) 運動探析》,《世界民族》2011年第5期。

 

[25] 參見許二斌:《蘇格蘭(lan) 獨立問題的由來》,《世界民族》2014年第4期。

 

[26] 參見許二斌:《蘇格蘭(lan) 獨立問題的由來》,《世界民族》2014年第4期。

 

[27] [美]哈羅德·伯爾曼:《法律與(yu) 革命》,中國大百科全書(shu) 出版社1993年版,第37頁。


責任編輯:葛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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