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強】20世紀早期內蒙古自治運動與中華民族認同

欄目:《原道》第26輯
發布時間:2015-10-15 23: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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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紀早期內(nei) 蒙古自治運動與(yu) 中華民族認同

作者:楊強(西北政法大學民族宗教研究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來源: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 發布

           原載於(yu) 《原道》26輯,東(dong) 方出版社2015年版。

時間:孔子二五六六年歲次乙未九月初三日甲子

           耶穌2015年10月15日


 

內(nei) 容提要:20世紀早期內(nei) 蒙古經曆三次自治運動,第一次是清末的反放墾、反設縣運動,主體(ti) 是蒙古農(nong) 牧民;第二次是北洋時期的一些列自治運動,主體(ti) 是封建王公,目標是維護王公傳(chuan) 統的封建特權;第三次運動是30年代的百靈廟高度自治運動,內(nei) 蒙古社會(hui) 各階層都投入到這次運動中,目標則是爭(zheng) 取民族自治,建立自治政府。隨著三次運動的逐步展開,蒙古族對蒙古民族意識和中華民族意識有了清晰的認識,增強了對中華民族的認同,在維護國家統一的前提下積極爭(zheng) 取民族自治權,為(wei) 後來我國民族區域自治製度的創建進行了有益的探索。

 

關(guan) 鍵詞:內(nei) 蒙古自治民族意識中華民族

 

清末之後的半個(ge) 世紀中,北部邊疆危機頻現,清末之後的曆屆政府都試圖加強對這一地區的直接控製,以維護國家統一,但效果適得其反,激發了三次內(nei) 蒙古的自治運動。這三次自治運動既是蒙古族爭(zheng) 取民族自治權益的運動,也是中華民族爭(zheng) 取獨立與(yu) 解放曆史的一部分。

 

一、清末內(nei) 蒙古的自治運動

 

1640年漠南蒙古各部相繼歸附清朝,清廷實施了“因俗而治”和“分而治之”之策,姚錫光曾說:“我朝之禦蒙古,眾(zhong) 建以分其力,崇釋以製其生,一絕匈奴、回紇之禍,其術可謂神矣。”[1]為(wei) 了應對北疆危機,光緒二十八年初(1902年1月),清廷任命貽穀為(wei) 督辦蒙旗墾務大臣,赴內(nei) 蒙古西部督辦墾務,開始了對內(nei) 蒙古的全麵放墾,這成為(wei) 對蒙古新政最重要的內(nei) 容。內(nei) 蒙古西部放墾土地共計約10萬(wan) 餘(yu) 頃,東(dong) 部哲、昭兩(liang) 盟及依克明安公屬地放墾共計約360萬(wan) 餘(yu) 坰另1.6萬(wan) 餘(yu) 頃。[2]放墾蒙地不僅(jin) 直接威脅到蒙漢農(nong) 牧民的生計,也損害到蒙古王公和漢族地主、地商的利益,因而遭遇了來自各方麵的反抗。

 

(一)清末反抗放墾運動

 

1.伊克昭盟獨貴龍運動。[3]獨貴龍源於(yu) 蒙語“多歸拉那”,意為(wei) 環形,獨貴龍成員到約定的地點席地而坐成環形,與(yu) 會(hui) 人員簽名也呈環形,從(cong) 而使領導人不易被識破。烏(wu) 審旗的獨貴龍抗墾鬥爭(zheng) 開始得最早,光緒二十九年首批墾務官員來到烏(wu) 審旗後,遭到敖德巴、白音賽音等率領的數十名青年獨貴龍成員強行阻止。光緒三十三年,烏(wu) 審旗的獨貴龍進一步壯大到十二個(ge) ,推舉(ju) 各獨貴龍首領輪流主持,統籌領導全旗抗墾。伊盟的獨貴龍武裝抗墾發展普遍,鬥爭(zheng) 激烈,有力地抗擊了清朝的放墾,表達了他們(men) 保衛牧地的主張,在部分地方獲得了一定的勝利。

 

2.丹丕爾的武裝鬥爭(zheng) 。準格爾旗是伊克昭盟最後報墾的一個(ge) 旗,光緒三十一年正月該旗劄薩克報墾了該旗南界地即黑界地,而黑界地早被丹丕爾私墾,民戶交租於(yu) 蒙旗。七月十一日丹丕爾招聚蒙眾(zhong) 往攻十裏長灘東(dong) 局,蒙眾(zhong) 遂將局中文牘賬簿等件概行焚毀,將該旗報墾的蒙員格什巴圖等捆縛謀害。[4]得到貽穀奏報後,朝廷認為(wei) 丹丕爾形同背叛,著嚴(yan) 拿務獲,歸案究辦,十二月丹丕爾被擒獲,次年正月被貽穀正法。丹丕爾領導的準格爾旗武裝抗墾鬥爭(zheng) 最為(wei) 激烈,對當時整個(ge) 時局的震動和影響最大。光緒三十四年正月,歸化城副都統文哲琿奏參貽穀“二誤四罪”,其中一誤為(wei) “誤認宗旨”,“朝廷放墾蒙地,乃恤蒙以實邊,非攘地以圖利也。而貽穀視為(wei) 謀利之道,於(yu) 是蒙古報地多益求多,於(yu) 地戶征收則刻意加刻。取遊牧之地而墾之,而蒙民怨矣;奪墾熟之地而賣之,而漢民怨矣。”就此奏參,光緒帝傳(chuan) 旨:“朝廷放墾蒙地,意在開荒備邊,並非攘地圖利。……且縱勇濫殺,燒斃台吉丹丕爾一家五命之多,複羅織成獄,輒將丹丕爾置諸重辟,尤屬殘酷無論。”[5]光緒帝對貽穀被參案態度非常嚴(yan) 厲,不準任何人為(wei) 之申辯,可見丹丕爾一案對時局影響之大。丹丕爾的抗爭(zheng) 讓朝野再一次反思對蒙政策,並使朝野達成了基本共識,即“朝廷放墾蒙地,意在開荒備邊,並非攘地圖利”。

 

3.陶克陶領導的抗墾鬥爭(zheng) 。陶克陶係郭爾羅斯旗塔奔塔虎人,放墾後賴以依靠的土地和草場被剝奪,他們(men) 無處伸冤。陶克陶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對兒(er) 子、親(qin) 族和義(yi) 兄說:“與(yu) 其土崖似的坍塌,不如寶石般爆炸;與(yu) 其淚流滿麵,不如舉(ju) 起鐵拳;當今,生不一定愉快,死不一定悲哀。拉出去,把地局子砸塌!”[6]遂於(yu) 光緒三十二年九月發動武裝抗爭(zheng) 。陶克陶主要在哲裏木、呼倫(lun) 貝爾、昭烏(wu) 達盟與(yu) 官兵戰鬥,在戰鬥中與(yu) 白音達賚、卷毛生鐵子和巴塔爾倉(cang) 率領的另外兩(liang) 支義(yi) 軍(jun) 互為(wei) 聲援、彼此聯合,東(dong) 三省總督徐世昌稱“西北沿邊二千餘(yu) 裏幾無樂(le) 土”。宣統二年四月,在東(dong) 三省總督徐世昌的重兵追擊下,經外蒙古車臣汗部貝子旗界多羅克卡倫(lun) 進入俄羅斯境。這場被稱為(wei) 蒙匪、巨盜的武裝抗墾鬥爭(zheng) 得到了蒙古農(nong) 牧民的同情、支持和幫助,清朝官員也認識到正是“蒙戶接濟”“蒙員蒙民通風接濟”使他們(men) “毫無阻礙”。陶克陶領導的武裝抗墾鬥爭(zheng) 雖然失敗了,但這場鬥爭(zheng) 表現了普通農(nong) 牧民的力量,表達了他們(men) 的利益訴求,有力地抗擊了清廷的放墾。

 

(二)清末抗墾鬥爭(zheng) 的特點

 

1.自發性、盲目性。如陶克陶領導的蒙古農(nong) 牧民的武裝鬥爭(zheng) ,目標是地局子,僅(jin) 僅(jin) 是為(wei) 了減輕經濟壓迫。換言之,他們(men) 的鬥爭(zheng) 具有自發性和盲目性,沒有認識到真正壓迫他們(men) 的是封建統治,真正束縛他們(men) 的是封建思想。

 

2.無組織、無目標。清末內(nei) 蒙古出現了各種形式的反抗鬥爭(zheng) ,無論是伊克昭盟獨貴龍運動還是丹丕爾的武裝鬥爭(zheng) 或是哲裏木盟陶克陶胡的抗墾鬥爭(zheng) ,都是偶發的,沒有形成穩定的組織,鬥爭(zheng) 的主體(ti) 多是蒙古牧民,蒙古王公沒有走上爭(zheng) 取蒙古族民族權益的道路。在運動中並不主張脫離中央政府而獨立,更沒有提出爭(zheng) 取蒙古族自治權這樣的清晰目標,表明清末內(nei) 蒙古自治運動還處於(yu) 初級階段。

 

3.起因是清廷的放墾與(yu) 設縣。放墾政策的實施伴隨的是武力鎮壓,開墾到哪裏官兵就到哪裏,清廷通過武力強製剝奪了蒙古王公對土地和人民的治權,蒙古王公和蒙古普通民眾(zhong) 也失去了世世代代賴以生存的土地。放墾政策形成的旗縣矛盾問題不但沒有得到解決(jue) ,反而貫穿了近代內(nei) 蒙古的整個(ge) 過程。在清末法製改革的過程中,有這樣幾個(ge) 問題需要回答和解決(jue) :誰享有對蒙古族原有轄地的治理權,應該建立什麽(me) 樣的機構行使這種治理權,中央與(yu) 內(nei) 蒙古地方的權力關(guan) 係如何定位?清廷的態度是由州縣逐步取代盟旗行使對內(nei) 蒙古的治理權,而蒙古族則堅持要求在內(nei) 蒙古地區由蒙古族行使民族自治權,清末之後的曆屆政府和內(nei) 蒙古地方之間長期地進行了博弈,這也成為(wei) 內(nei) 蒙古近代法製史的主題。

 

二、北洋時期內(nei) 蒙古的自治運動

 

民國初立,百廢待興(xing) ,外蒙獨立、內(nei) 蒙離心,北疆危機。蒙古民族意識的高漲從(cong) 法理上危及民國政治基礎,蒙古獨立運動從(cong) 政治上直接危及民國領土完整。傳(chuan) 統的多民族國家如何進行現代國家的建構,成為(wei) 民國統治者的棘手問題。

 

(一)內(nei) 蒙古的獨立自治運動

 

1.呼倫(lun) 貝爾的獨立運動。外蒙古獨立後發來歸順公告,勝福等人積極響應,1912年1月15日,叛軍(jun) 占領呼倫(lun) 城,宣告“獨立”,歸順庫倫(lun) 政府,並以呼倫(lun) 貝爾旗屬官兵等全體(ti) 通電稱:“革命起事,各省附和,仇殺旗人,將覆大清。我呼倫(lun) 貝爾旗人係滿清之一小部分,世受國恩,自應盡一分臣子之義(yi) ,故大眾(zhong) 議定,起大清帝國義(yi) 軍(jun) ,保守疆土,決(jue) 不承認共和,亦不受漢官管製。”[7]呼倫(lun) 獨立後,北洋政府忌憚俄國幹預沒有武力征討,後於(yu) 1915年11月簽訂了《中俄就呼倫(lun) 貝爾局勢問題達成之協議》,從(cong) 此中國政府恢複了對呼倫(lun) 貝爾地區的主權。

 

2.烏(wu) 泰發動的“東(dong) 蒙古獨立”事件。烏(wu) 泰是科爾沁右翼前旗郡王兼哲裏木盟盟長,外蒙古獨立後向內(nei) 蒙古各盟旗發出歸附通告,烏(wu) 泰立即派人前往庫倫(lun) 表示歸順,並請求給予援助。“當時的外蒙古統治者特別歡迎烏(wu) 泰的歸附,立即應允了烏(wu) 泰所要求的物資援助”。[8]得到外蒙古的蠱惑和支持後,烏(wu) 泰鋌而走險於(yu) 8月20日發布《東(dong) 蒙古獨立宣言》。[9]烏(wu) 泰叛亂(luan) 後,北洋政府致電奉天、吉林、黑龍江三都督,下令軍(jun) 事圍剿叛亂(luan) ,曆時一個(ge) 多月平息了“東(dong) 蒙古獨立”事件。

 

3.貢桑諾爾布的“獨立”活動。喀喇沁右旗劄薩克郡王於(yu) 1912年正月召開了一次旗內(nei) 的秘密會(hui) 議,會(hui) 上宣布了他的內(nei) 蒙獨立計劃。他說:“這幾年來,開辦學校,訓練軍(jun) 隊,振興(xing) 實業(ye) ,這一切都是為(wei) 了蒙古民族的獨立做準備工作。現在清朝顛覆,民國肇造,外蒙獨立,正是我們(men) 行動起來的好機會(hui) ,如果再拖延下去,就要前功盡棄了,由日本泰平公司訂購的槍支彈藥,即將運來,需要馬上派人去取,希望你們(men) 深思熟慮……”[10]但因無人支持而沒有取得任何結果。1912年冬,貢桑諾爾布召集熱河境內(nei) 各蒙旗王公、劄薩克商討熱河境內(nei) 實行自治,為(wei) 熱河都統熊希齡偵(zhen) 知,急電袁世凱請示製止的辦法。袁世凱采用調虎離山之計,任命貢桑諾爾布為(wei) 民國政府蒙藏事務局總裁。貢桑諾爾布從(cong) 此離開喀喇沁右旗,他所從(cong) 事的內(nei) 蒙古獨立運動就此結束。

 

(二)蒙古獨立運動中民族意識的特點

 

1.以同種同教宣揚蒙古意識,以蒙古意識論證獨立的正當性。蒙古族具有獨特而深厚的民族認同、曆史認同和宗教認同,這些都為(wei) 民族分裂主義(yi) 進行社會(hui) 動員提供了適宜的資源。1206年成吉思汗建立蒙古汗國後,蒙古族長期建立自己的政權,他們(men) 生活於(yu) 蒙古高原上,從(cong) 事著以遊牧經濟為(wei) 主體(ti) 的生活方式,操持著蒙古語,尤其注重氏族血統傳(chuan) 承的民族,這些因素都讓蒙古族非常具有民族認同意識。蒙古族最初信仰薩滿教,明代中期後藏傳(chuan) 佛教傳(chuan) 入蒙古地區,蒙古族逐步篤信藏傳(chuan) 佛教,蒙古族法律更是把藏傳(chuan) 佛教奉為(wei) 指導思想,藏傳(chuan) 佛教成為(wei) 蒙古族的文化血脈。至清末僅(jin) 內(nei) 蒙古就有10萬(wan) 喇嘛,占到男性人口的30-40%。如此眾(zhong) 多的喇嘛加上虔誠的信徒,蒙古王公利用宗教所激發的號召力非同凡響。從(cong) 以上各種宣言、通電中可見,民初內(nei) 外蒙古獨立活動中始終高舉(ju) “保種保教保全領土”的大旗,提出了同一個(ge) 民族同一個(ge) 宗教有權保全自己領土的政治主張。蒙古王公貴族利用“蒙古民族意識”旗幟追求自身的政治訴求,並從(cong) 曆史資源、宗教資源、民族資源尋求認同和社會(hui) 動員,進而企圖建立獨立的民族國家。這些主張披著民族主義(yi) 的外衣,將其爭(zheng) 取獨立的行為(wei) 解釋為(wei) 脫離滿清藩屬關(guan) 係、脫離滿清殖民統治的正當行為(wei) ,這與(yu) 辛亥中革命派提出的“種族革命”目標有異曲同工之妙。

 

2.把蒙古民族意識絕對化,與(yu) 中華民族意識對立起來。內(nei) 、外蒙古僅(jin) 僅(jin) 是一個(ge) 地理和行政區劃上的概念區別,蒙古王公卻利用蒙古人在曆史、語言、宗教和生活方式上一致性,把蒙古人對曆史、語言、宗教和生活方式上的認同抽象為(wei) 蒙古民族意識,並把這種民族意識絕對化。如呼倫(lun) 貝爾獨立通電、《東(dong) 蒙古獨立宣言》中便將“中國”與(yu) “蒙古”“蒙古人”與(yu) “漢人”對立起來。其實,在中國文化傳(chuan) 統中並沒有“民族”這一概念,而是用“華”“夷”等概念區分不同的族類共同體(ti) ,在漢語語境中具體(ti) 的群體(ti) 劃分則多表達為(wei) “某某人”,如漢人、蒙人、滿人、苗人等,漢人與(yu) 五方之民的差異在《禮記·正義(yi) 》中早有敘述,及至後世,“中國人”“華人”的含義(yi) 更多是指文化上有差異的人。清末之後,“種族”“民族”等這些西方概念傳(chuan) 至中國,傳(chuan) 統王朝國家族類共同體(ti) 劃分方式和劃分概念開始被“種族”“民族”等概念代替,傳(chuan) 統王朝國家的“華夷之別”轉化為(wei) “民族”之別,“漢人”“蒙人”關(guan) 係轉化為(wei) “漢族”“蒙古族”關(guan) 係。在這種政治觀念和話語體(ti) 係的轉化中,無論是革命派還是蒙古王公們(men) 都用民族之別重新解讀王朝中國多元的族類共同體(ti) 曆史,也都用民族之別重新解讀王朝中國多元的族類共同體(ti) 之間的關(guan) 係,從(cong) 而將民族意識絕對化。革命派把漢民族意識等同於(yu) 中華民族意識,蒙古王公把蒙古民族意識與(yu) 中華民族意識對立起來,這直接影響了蒙古族對民國的認同和對中華民族的認同。是建立單一的民族國家還是多民族的國家,也就成為(wei) 新成立的民國不得不麵對的一個(ge) 理論和實踐難題。

 

(三)北洋政府羈縻蒙古,以增強蒙古族對中華民族的認同

 

1.提出“五族共和”論以協調蒙古族認同與(yu) 中華民族認同。1912年1月1日孫中山發表了《中華民國臨(lin) 時大總統宣言書(shu) 》,宣告中華民國成立。《宣言書(shu) 》稱:“國家之本,在於(yu) 人民。合漢、滿、蒙、回、藏諸地為(wei) 一國,即合漢、滿、蒙、回、藏諸族為(wei) 一人。是曰民族之統一。”這是第一次在正式的文件中提出了五族共和論。辛亥革命後,孫中山揚棄了原來民族主張中偏狹的思想,積極宣講了五族共和的主張。他《在張家口各界歡迎會(hui) 的演說》中說:“今日中華民國成立、漢、滿、蒙、回、藏五族合為(wei) 一體(ti) ,革去專(zhuan) 製,建設共和,人人脫去奴隸圈,均享自由平等之幸福,實中國四千年來曆史所未有。”[11]

 

2.召開西盟王公會(hui) 議以安撫西盟各旗。庫倫(lun) 獨立後兩(liang) 次文檄烏(wu) 蘭(lan) 察布盟、伊克昭盟,希圖煽惑西盟附從(cong) 。第二次檄文稱:“我蒙古向係同族同宗。諒必允從(cong) 。現恐南路敵人。行將興(xing) 並來伐。即應妥為(wei) 防守。以圖疆域。”[12]為(wei) 斷絕庫倫(lun) 獨立之虞,向西盟各旗宣布共和,綏遠將軍(jun) 張紹曾承袁世凱之命召開西盟王公會(hui) 議,會(hui) 議發表了“烏(wu) 伊兩(liang) 盟各劄薩克勸告庫倫(lun) 文”:“現在共和新立,五族一家,南北無爭(zheng) ,中央有主。從(cong) 前各省獨立均已取消。我蒙同係中華民族,自宜一體(ti) 出力維持民國,與(yu) 時推移。”[13]黃興(xing) 濤認為(wei) :“這大概是在政治文告中,第一次由少數民族代表人物共同議決(jue) ,宣告中國少數民族同屬‘中華民族’的一部分了。”[14]

 

3.出台《蒙古待遇條例》以換取蒙古王公的支持。1912年8月《蒙古待遇條例》正式公布,其內(nei) 容為(wei) :“各蒙古王公原有之管轄治理權,一律照舊;內(nei) 外蒙古汗、王公、台吉世爵位名號,應予照舊承襲,其在本旗所享有之特權,亦照舊無異;蒙古各地胡圖克圖、喇嘛原有之封號,概仍其舊。”[15]《條例》承認了蒙古王公原有自治權,爵位、名號、世襲權及各種特權一律照舊,對蒙古既得利益集團作出了重大的讓步,以換取蒙古王公階層的支持。“概仍其舊”四個(ge) 字可以概括《條例》的立法精神和宗旨,其本質就是用維護蒙古封建主的封建特權交換蒙古封建主對北洋政府的支持。作為(wei) 中華民國的《蒙古待遇條例》,滿篇都是王公的治權、爵位、名號、封號、俸餉,每條都是一律照舊、照舊無異、概仍其舊,連一個(ge) “民”字都沒有提及,更毋庸言及民眾(zhong) 的權利和利益。《蒙古待遇條例》是民國政府第一次用法律形式確認蒙古原有的封建製度,重申了蒙古王公貴族的封建特權,承認了蒙古王公貴族與(yu) 牧民之間的封建關(guan) 係。該《條例》成為(wei) 北洋政府羈縻蒙古的重要手段,對籠絡蒙古王公、穩定北部邊疆產(chan) 生了積極的影響。

 

三、國民政府時期內(nei) 蒙古的自治運動

 

(一)內(nei) 蒙古自治運動的經過

 

1928年國民政府宣布將熱河、察哈爾、綏遠三個(ge) 特別區改為(wei) 省,隨後三個(ge) 省政府相繼宣告成立,這樣內(nei) 蒙古全境分劃各省。改省後,國民政府在內(nei) 蒙古積極推行移民放墾和屯墾政策,遭到了內(nei) 蒙古各階層的強烈反對,北平和南京的蒙古人展開了一係列的請願活動。迫於(yu) 壓力,國民政府於(yu) 1929年11月召開了蒙古會(hui) 議,製定了《蒙古盟部旗組織法》。該法是國民政府製定的有關(guan) 蒙古地方製度的惟一正式法令,成為(wei) 內(nei) 蒙古盟旗製度得以保留的法律依據,但由於(yu) 國內(nei) 政局動蕩,國民政府內(nei) 部各派傾(qing) 軋,該法並沒有得到實際的執行。

 

《建國大綱》曾明確提出“對於(yu) 國內(nei) 弱小民族,政府當扶植之,使之能自決(jue) 自治。”但國民黨(dang) 統一全國以後,並沒有兌(dui) 現這些開明、進步的許諾,反而淡化和消解民族問題,對於(yu) 蒙古人提出了各種自治要求采取拒絕或推諉的辦法。蒙古族沒有感受到國民政府政治上的進步,沒有得到國民黨(dang) 許諾的平等和扶助,得到的卻是政治上的分割、經濟上的剝奪和文化上的歧視。在錫林郭勒盟副盟長德穆楚克棟魯普(德王)的倡導下,1933年7月26日,雲(yun) 端旺楚克及部分蒙旗代表召開了第一次內(nei) 蒙古自治會(hui) 議,並向國民政府發出“準許蒙古高度自治通電”。10月9日第二次自治會(hui) 議在百靈廟召開,會(hui) 上討論並決(jue) 定了《內(nei) 蒙古自治政府組織法》。該法提出“援國民政府建國大綱內(nei) 各民族自決(jue) 自治決(jue) 定,召開內(nei) 蒙各盟部旗長官自治會(hui) 議,決(jue) 議在國民政府領導下,成立內(nei) 蒙自治政府”。[16]從(cong) 百靈廟發軔的高度自治運動,引起國民政府及社會(hui) 各界的極大震動,也得到了內(nei) 蒙古西部各盟旗的廣泛響應,迫使國民政府重新審視事態,尋求消弭對策。

 

(二)內(nei) 蒙古自治運動的起因

 

關(guan) 於(yu) 此次內(nei) 蒙古自治運動的起因,曆來眾(zhong) 說紛紜。曾巡視內(nei) 蒙古的黃紹竑曾認為(wei) “此運動是直接間接受了日本人的煽動與(yu) 指使”,是“一個(ge) 脫離國家統治的獨立行動。”[17]今人白拉都格其則認為(wei) ,“民族壓迫的存在,是近代內(nei) 蒙古民族運動產(chan) 生的最主要原因。”[18]綜合分析,起因如下:

 

1.建省問題引發的旗縣之爭(zheng) 。《建國大綱》中孫中山先生對未來中華民國地方政府的設計中僅(jin) 有省縣的規劃,北伐勝利後,國民政府醞釀整飭劃一地方行政,擬將熱河、察哈爾、綏遠改為(wei) 省。1928年9月5日,國民黨(dang) 中央政治會(hui) 議以特別區域於(yu) 法無據,通過特別行政區域改省決(jue) 議,將“熱河、察哈爾、綏遠、青海、西康均改省”。[19]至此,清末以來曆屆中央政府計劃在內(nei) 蒙古遍設行省的計劃得以實現,使蒙古族在政治上、地域上被分割。清末以來的旗縣之爭(zheng) 因三省的建立而強化。從(cong) 德王對黃紹竑的談話中可以看出蒙古人對省縣的態度:“現在蒙古盟旗與(yu) 省府的衝(chong) 突,不是由於(yu) 雙方感情不好,也不是民族間發現惡劣的情感;盟旗與(yu) 省府之衝(chong) 突,完全由於(yu) 製度之不良。現在蒙古是一地二主,所以即使雙方有良好之感情,因為(wei) 權利關(guan) 係,必會(hui) 發生衝(chong) 突。”[20]

 

2.王公改革引發的王公離心。蒙古封建王公世襲其領地和牧民,享有政治特權和經濟特權,清末和北洋政府改革,隻是以放墾和設縣來逐漸浸入和縮小王公的實權,在製度上仍然承認和保護王公封建特權。國民政府建立蒙藏委員會(hui) 後,《蒙藏委員會(hui) 施政綱領》規定:“改組各盟公署、旗紮薩克府,……其後廢除封建式的世襲製度。實行解放奴隸;保護解放之後自由;絕對禁止役使奴隸、買(mai) 賣奴隸。”[21]王公製度改革固然體(ti) 現國民政府反封建的進步性,但這也等於(yu) 廢除了蒙古王公賴以生存的兩(liang) 個(ge) 基石,即王公身份的世襲與(yu) 牧民對王公的人身隸屬關(guan) 係,遂引發王公離心,並成為(wei) 自治運動的積極參與(yu) 者和領導者。

 

3.放墾蒙地引發的蒙民離心。各省建立後都將放墾蒙地作為(wei) 省政府的主要工作,掀起了大規模放墾蒙地的高潮,從(cong) 1932年至1935年,僅(jin) 河套地區就占有耕地168281畝(mu) ,包頭河西墾區占有耕地5880畝(mu) 。[22]放墾時,原本放墾章程規定地價(jia) 、地租要以一定比例由省縣返還給蒙旗,但省縣往往不照原定章程返還。這樣不僅(jin) 使蒙民因失去牧場而生活艱辛,也使盟旗行政經費陷入困難。蒙民反對墾殖的呼聲日益增高,從(cong) 自治宣言中可以體(ti) 現出蒙古人對放墾的態度:“乃政府不第不此之圖,反從(cong) 而窮困之。始而開荒屯墾,繼而設縣置省,每年執政之所謂富強之術,直吾蒙古致命之傷(shang) ,痛定思痛,能不傷(shang) 感?!”[23]

 

4.日本侵略引發的蒙民自救。日本一方麵挑撥蒙漢關(guan) 係、誘惑蒙古王公,以達到殖民內(nei) 蒙古的目的。“九一八”事變後,關(guan) 東(dong) 軍(jun) 出兵占領東(dong) 三省,並以支持蒙古獨立、自治為(wei) 誘餌,吸引、拉攏內(nei) 蒙古王公、上層人士,包括多倫(lun) 的李守信、錫林郭勒盟盟長索特納木拉布坦和西蘇尼特旗德王。另一方麵進行軍(jun) 事威脅、間諜恐嚇,甚至進行直接的軍(jun) 事入侵。1935年12月,關(guan) 東(dong) 軍(jun) 以中方不履行《秦土協定》為(wei) 借口侵占了察哈爾盟,同時派間諜、武裝軍(jun) 人至西蒙各旗恐嚇。自治通電中稱:“邇來強鄰俱侵,刻不容緩;燕雀處幕,覆亡之禍已迫;因循偷安,已為(wei) 事勢不許。”[24]即明確地表達了蒙民自治以救危亡而固國防的目的。

 

(三)國民政府的對策

 

1.高度重視,出台內(nei) 蒙古自治新方案。自治通電發出後,引起國民黨(dang) 中央和社會(hui) 各界的極大震動。蒙藏委員會(hui) 出台了治標治本兩(liang) 策,治標之策是派員剴切宣慰、勸阻,設法消弭;治本之策是擬縣蒙古自治籌備委員會(hui) 方案。[25]9月26日國民黨(dang) 中央政治會(hui) 議決(jue) 定在地方自治範圍之內(nei) 允許蒙古自治,行政院據此提出改革蒙古三種方案,其中方案二《改革蒙古地方行政係統方案》規定,“有蒙古人聚居的省份,分別設置蒙古地方政務委員會(hui) ,……負責辦理屬於(yu) 蒙古人聚居區域之地方行政事務,並受中央邊務部之指揮監督。”[26]

 

2.派員巡視,與(yu) 自治組織商談解決(jue) 方案。黃紹竑按照行政院命令巡視內(nei) 蒙各盟旗,在百靈廟黃紹竑與(yu) 內(nei) 蒙古自治運動的負責人進行了商談。雲(yun) 王、德王等堅持要求撤廢在內(nei) 蒙古所設各省,以內(nei) 蒙古自治政府作為(wei) 內(nei) 蒙古統一最高行政機關(guan) 實行自治,而黃紹竑堅持按照國民黨(dang) 中央所定方案為(wei) 基礎進行商談,雙方在設立蒙古統一最高自治機關(guan) 上相持不下。因黃紹竑的堅持,雲(yun) 王、德王作出讓步,同意成立第一、第二自治區政府,各自治區政府直隸於(yu) 行政院,各自治區間設一聯席會(hui) 議,商決(jue) 共同事宜。黃紹竑接受該方案,並答允轉呈國民黨(dang) 中央。

 

3.出台《蒙古自治辦法》,圓滿解決(jue) 內(nei) 蒙古自治運動。1934年2月28日,國民黨(dang) 中央政治會(hui) 議通過並公布了以蔣介石、汪精衛名義(yi) 提出的《蒙古自治辦法原則八項》,該原則是蒙古自治運動過程中產(chan) 生的重要文件,對此後的內(nei) 蒙政治演變產(chan) 生了直接的影響。主要內(nei) 容有:“蒙古適宜地點設一蒙古自治政務委員會(hui) ,直隸於(yu) 行政院,並受中央主管機關(guan) 之指導,總理各盟、旗政務;各盟旗管轄治理權一律照舊”。[27]《原則》與(yu) 蒙古方麵提出的方案出入不大,進京請願的蒙古代表表示接受,內(nei) 蒙古高度自治運動取得了初步成果。隨後根據國民政府命令,成立了蒙古地方自治政務委員會(hui) ,標誌著蒙古自治運動得到了初步的解決(jue) 。

 

(四)國民政府時期內(nei) 蒙古自治運動的特點

 

1.內(nei) 蒙古王公積極參與(yu) 了自治運動,但是動機各異。在爭(zheng) 取王公的統治權上,他們(men) 有著共同的利益,因此內(nei) 蒙古王公積極參與(yu) ,但他們(men) 動機各異。王公中的守舊派隻是為(wei) 了借自治運動來保護和加強自己的封建統治地位,從(cong) 省縣奪回一部分自己失去的權益。運動的另外一位領導人德王比其他王公開明,但作為(wei) 一個(ge) 蒙古王公他更是一個(ge) 大蒙古主義(yi) 者。無論是自治運動還是投靠日本,他都將這些選擇作為(wei) 他“繼承成吉思汗的偉(wei) 業(ye) ”、“重建大蒙古國”的手段。但是,他沒有認識到蒙古族與(yu) 中華各民族一道成為(wei) 命運休戚的民族共同體(ti) ,他投靠日本反被日本所利用的下場也說明了他大蒙古主義(yi) 者立場的錯誤。

 

2.知識分子和青年學生積極參加到此次自治運動中。此自治運動中,王公階層成為(wei) 領導者和倡導者,一些知識分子和青年學生成為(wei) 運動的骨幹。運動的領導者德王常常以青年領袖自居,他在身邊網羅了很多受過高、中等教育的蒙古族青年,如陳紹武、關(guan) 翼卿、雲(yun) 繼先等,這些青年學生都成為(wei) 自治運動的核心力量。當蒙古留平學生會(hui) 得知章嘉活佛前往阻止自治的消息後,發出了反對宗教幹涉政治的宣言,並到北平西站和嵩祝寺示威。蒙古留平學生會(hui) 亢仁、吳柏齡、劄欽斯奇等人為(wei) 支持蒙古自治,曾赴北京飯店謁黃紹竑陳述內(nei) 蒙自治意見。

 

3.自治運動以民族自治為(wei) 指導,政治指向明確。此次自治運動運用民族自治權理論闡釋其合理性,並以孫中山“扶助弱小民族使之自治自決(jue) 自治”為(wei) 根據。自治伊始,在“為(wei) 推行蒙古高度自治真相電”中表示:“僉(qian) 日采用高度自治,建設內(nei) 蒙自治政府,急謀團結促進,以補中央所不及”。[28]國民黨(dang) 中央通過“內(nei) 蒙古自治辦法十一項”後遭到內(nei) 蒙古各界的反對,在汪精衛召開的座談會(hui) 上,白雲(yun) 梯等人陳述自治理由中稱:“內(nei) 蒙自治是根據孫中山先生‘扶植弱小民族使之自決(jue) 自治’之遺訓提出的,是合理地要求,不是背叛中央的行為(wei) 。”[29]自治運動政治指向清晰明確,即在國民政府領導下,組織內(nei) 蒙自治政府,總攬內(nei) 蒙行政。

 

4.在自治運動中始終堅持民族自治而未主張民族獨立。內(nei) 蒙古自治運動引起國民政府及社會(hui) 各界震動,但與(yu) 清末、北洋時期的蒙古自治運動相比較,這次運動始終堅持以孫中山先生手定的《建國大綱》第4條“扶植弱小民族使之自決(jue) 自治”為(wei) 依據,堅持在國民政府的領導下行使自治權限,從(cong) 未有主張“獨立”的隻言片語。在與(yu) 黃紹竑的談話中,德王曾強調:“蒙古成立自治政府,仍接受中央命令,外麵所傳(chuan) 分裂運動,有種種背景,都是謠言。”[30]關(guan) 於(yu) 此次自治運動的“日本背景”,長命博士學位論文《國民政府時期的蒙古自治——從(cong) 百靈廟自治運動到綏境蒙政會(hui) 成立》中有過較為(wei) 客觀公正的深入分析,即認為(wei) 日本西進客觀上促進了此次自治運動的發生,但絕非日本人操縱了此次自治運動。

 

四、20世紀早期內(nei) 蒙古自治運動的特點

 

從(cong) 清末至國民政府時期的半個(ge) 世紀中,內(nei) 蒙古各階層為(wei) 了各自的權益和蒙古族民族利益進行了不同形式的自治運動,引起了社會(hui) 各界的思考和爭(zheng) 論,體(ti) 現了中國作為(wei) 一個(ge) 多民族國家在從(cong) 傳(chuan) 統國家到現代國家轉型過程中的種種困境,反映了多民族國家裏民族地方治理秩序和民族認同建構的諸多難點與(yu) 特點:

 

1.自治運動的主體(ti) 日益擴大。清末內(nei) 蒙古自治運動主體(ti) 主要是牧民,北洋時期主要以蒙古封建王公為(wei) 主體(ti) ,國民政府時期內(nei) 蒙古各階層都參與(yu) 到民族自治運動中,王公發揮了號召和領導作用,知識青年則成為(wei) 運動的骨幹力量,蒙古農(nong) 牧民也以各種形式參與(yu) ,這反映了蒙古自治運動的主體(ti) 日益擴大。盡管各階層的利益不盡相同,但爭(zheng) 取民族平等、民族自治成為(wei) 社會(hui) 各界的共識。

 

2.自治運動的目標從(cong) 經濟逐漸轉向政治。清末內(nei) 蒙古自治運動主要目標是反對放墾、反對設縣,但是他們(men) 沒有意識受到剝削、壓迫的真正根源是清朝封建製度。北洋時期蒙古王公們(men) 進行了各種自治運動,甚至是獨立運動,但是他們(men) 爭(zheng) 取的僅(jin) 僅(jin) 是維護蒙古王公傳(chuan) 統的政治特權,所以一經北洋軍(jun) 閥誘惑,就達成妥協,根本未曾意識到民族平等、民族自治是多民族國家中少數民族生存、發展的基石。國民政府時期內(nei) 蒙古民族自治運動的目標則從(cong) 經濟轉向政治,開始積極追求民族自治,並冀望在全內(nei) 蒙古範圍內(nei) 建立統一的自治政府,這體(ti) 現了內(nei) 蒙古自治運動的成熟。從(cong) 清末到國民政府時期的曆次蒙古自治運動,經曆了從(cong) 自發到自覺、從(cong) 分散化到組織化、從(cong) 盲目性到有意識性的發展。

 

3.曆次自治運動的局限性。盡管在自治運動中他們(men) 提出了爭(zheng) 取民族平等、民族自治的主張,反對民族壓迫和民族專(zhuan) 製,卻從(cong) 未提出在蒙古社會(hui) 內(nei) 部反對封建壓迫、反對封建專(zhuan) 製的主張,從(cong) 未提出全民自治的主張,自治運動的各種宣言、文件從(cong) 未提及內(nei) 蒙古封建製的改革,這也反映了曆次蒙古自治運動的階級性和局限性。正如黃奮生所講:“自治之真諦,乃由官治移入而移入民治,即所謂民主政治者是也……各王公一麵為(wei) 封建之主宰者,一麵又係自治之領導者,背道求合,事所罕見”。[31]如果僅(jin) 僅(jin) 實行民族自治,而不在民族地方廢除封建製度,這不是真正的自治,這個(ge) 少數民族也不會(hui) 獲得真正的解放。

 

4.在自治運動的過程中對中華民族的認同越來越強。現代民族國家的構建通常是通過訴諸民族情感同一性,強化國民對於(yu) 國家的認同感,進而以民族國家同一性的方式來體(ti) 現統治的合法性。但對於(yu) 多族群國家而言,在從(cong) 傳(chuan) 統國家向現代國家轉變的過程中,必然麵臨(lin) 著協調諸如中地關(guan) 係、主體(ti) 族群與(yu) 少數族群關(guan) 係等一係列現實政治問題。清末內(nei) 蒙古自治運動尚未觸及民族認同和國家認同的問題,北洋時期內(nei) 蒙古的自治運動則是處處強調蒙古民族意識的絕對化,與(yu) 中華民族的認同對立起來,造成北洋時期嚴(yan) 重的邊疆危機和國家合法性危機,這一危機一直延續到國民政府時期,也引起了學術界對於(yu) 這一問題的激烈爭(zheng) 論。顧頡剛先生認為(wei) ,中國隻有一個(ge) 民族——中華民族,漢、滿、蒙、藏、回等族不宜稱為(wei) “民族”,而費孝通先生認為(wei) 漢、滿、蒙、藏、回等族也可以稱為(wei) “民族”,這一爭(zheng) 論恰恰是內(nei) 蒙古政治生活中蒙古民族意識和中華民族意識衝(chong) 突的理論反映。從(cong) 國民政府時期內(nei) 蒙古自治運動的過程來看,通過北洋政府、國民政府兩(liang) 個(ge) 時期一係列的曆史敘事、國民教育、意識形態塑造和製度建構等手段,蒙古族已確立了對中華民族的認同,較好地協調了蒙古族認同和中華民族認同的關(guan) 係。

 

五、結語

 

從(cong) 清朝末年至20世紀30年代的近半個(ge) 世紀,是我國從(cong) 傳(chuan) 統國家向現代國家轉型的重要時期,是現代民族意識所造的關(guan) 鍵時期。在這一過程中,清廷、北洋政府、國民政府試圖通過意識形態塑造、移民、設縣等手段加強對內(nei) 蒙古的直接統治,但由於(yu) 與(yu) 曆史傳(chuan) 統和民族意識的衝(chong) 突,反而激發了一浪又一浪的民族自治運動。在自治運動中,蒙古族從(cong) 爭(zheng) 取經濟權益到爭(zheng) 取政治權益,從(cong) 爭(zheng) 取階層利益到爭(zheng) 取民族自治權。中央政府麵對蒙古族爭(zheng) 取權益的自治運動,也逐步調整了中央與(yu) 民族地方的權力關(guan) 係,通過中華民族意識的塑造增強各少數民族的認同,通過民族自治和地方自治理論化解各種少數民族的獨立意識。麵對日、俄的侵略,蒙古族對中華民族的認同也逐步加強,進而融合到中華民族覺醒的曆史潮流中。

 

*楊強,西北政法大學民族宗教研究院副教授,法學博士。本文係國家社科基金青年項目“近代內(nei) 蒙古社會(hui) 變遷與(yu) 法製改革研究”(課題號10CFX010)階段性成果。

 

注釋:

 

[1]姚錫光:《籌蒙芻議》,遠方出版社2008年版,第5頁。

 

[2]西部放墾麵積根據《內(nei) 蒙古中西部墾務誌》記載統計而來,東(dong) 部放墾麵積引自於(yu) 《蒙古民族通史》第5卷上,內(nei) 蒙古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140頁。

 

[3]此部分參考《蒙古民族通史》第5卷上,第187-189頁。

 

[4]《開辦蒙員聚眾(zhong) 抗阻攻搶局所據實奏請嚴(yan) 懲折》,《墾務奏議》,商務印書(shu) 館2010年版,第360-361頁。

 

[5]趙全兵、朝克主編:《內(nei) 蒙古中西部墾務誌》,內(nei) 蒙古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341-345頁。

 

[6]參見厚和、陳誌遠:《陶克陶胡抗墾析略》,劉海源主編:《內(nei) 蒙古墾務研究》,內(nei) 蒙古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39頁。

 

[7]軍(jun) 機處電報檔:《黑龍江巡撫周樹模致內(nei) 閣軍(jun) 谘府陸軍(jun) 部理藩部電》(宣統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中國近代史資料叢(cong) 刊•辛亥革命》第7輯,第306頁。

 

[8]博彥滿都:《烏(wu) 泰王叛亂(luan) 事件》,《內(nei) 蒙古文史資料》第1輯,內(nei) 蒙古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84頁。

 

[9]《烏(wu) 泰王發布東(dong) 蒙古獨立宣言及劄魯特左旗對烏(wu) 泰的援助》,《內(nei) 蒙古文史資料》第1輯,第92頁。

 

[10]吳恩和、邢複禮:《貢桑諾爾布》,《內(nei) 蒙古文史資料》第1輯,第113頁。

 

[11]《孫中山全集》第2卷,中華書(shu) 局2011年版,第451頁。

 

[12]周正朝:《昭烏(wu) 達盟紀略》,遠東(dong) 出版社2008年版,第293頁。

 

[13]西盟王公招待處編輯:《西盟會(hui) 議始末記》,遠方出版社2007年版,第35頁。

 

[14]黃興(xing) 濤:《民族自覺與(yu) 符號認同:“中華民族”觀念萌生與(yu) 確立的曆史考察》,香港《中國社會(hui) 科學評論》2002年創刊號。

 

[15]曹永年主編:《內(nei) 蒙古通史》第4卷,內(nei) 蒙古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62頁。

 

[16]盧明輝:《蒙古“自治運動”始末》,中華書(shu) 局1980年版,第36頁。

 

[17]黃紹竑:《五十回憶》上冊(ce) ,風雲(yun) 出版社1945年版,第264頁。

 

[18]白拉都格其:《關(guan) 於(yu) 近代內(nei) 蒙古民族運動研究的幾個(ge) 問題》,《內(nei) 蒙古社會(hui) 科學(漢文版)》1997年第6期。

 

[19]《國民政府改熱河等區為(wei) 行省通電》,《總理對於(yu) 蒙藏之遺訓及中央對於(yu) 蒙藏之法令》,第275-276頁。

 

[20]黃奮生:《內(nei) 蒙古盟旗自治運動紀實》,中華書(shu) 局1935年版,第148頁。

 

[21]烏(wu) 力吉陶格套:《清至民國時期蒙古法製研究》,內(nei) 蒙古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142頁。

 

[22]王龍耿:《綏西屯墾與(yu) 包頭》,《包頭文史資料選編》第6輯,包頭政協編1984年印行。

 

[23]劄奇斯欽:《我所知道的德王和當時的內(nei) 蒙古》,中國文史出版社2005年版,第104頁。

 

[24]盧明輝:《蒙古“自治運動”始末》,第30頁。

 

[25]《蒙藏委員會(hui) 關(guan) 於(yu) 蒙古自治治標治本決(jue) 議案》,《中華民國史檔案資料匯編》第5輯第1編,第64頁。

 

[26]黃奮生:《內(nei) 蒙古盟旗自治運動紀實》,第102頁。

 

[27]《行政院為(wei) 解決(jue) 蒙古自治問題辦法原則八項致蒙藏委員會(hui) 訓令》,《中華民國史檔案資料匯編》第5輯第1編,第76-76頁。

 

[28]《中華民國史檔案資料匯編》第5輯第1編,第90頁。

 

[29]盧明輝:《蒙古“自治運動”始末》,第63頁。

 

[30]黃奮生:《內(nei) 蒙古盟旗自治運動紀實》,第148頁。

 

[31]黃奮生:《內(nei) 蒙古盟旗自治運動紀實》,第242-243頁。

 

責任編輯: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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