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田飛龍作者簡介:田飛龍,男,西元一九八三年生,江蘇漣水人,北京大學法學博士。現任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副教授、全國港澳研究會(hui) 理事。著有《中國憲製轉型的政治憲法原理》《現代中國的法治之路》(合著)《香港政改觀察》《抗命歧途:香港修例與(yu) 兩(liang) 製激變》,譯有《聯邦製導論》《人的權利》《理性時代》(合譯)《分裂的法院》《憲法為(wei) 何重要》《盧梭立憲學文選》(編譯)等法政作品。 |
認同的憲法難題:對“愛國愛港” 的基本法解釋
作者:田飛龍
來源: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 發布
原載於(yu) 《法學評論》2015年第3期
時間:孔子二五六六年歲次乙未年四月初八日辛醜(chou)
耶穌2015年5月25日
[內(nei) 容摘要]1987年的“鄧公之問”預伏下“愛國愛港”與(yu) “民主普選”之間的差異化理解與(yu) 實質性衝(chong) 突。特首普選谘詢中呈現出的“愛國愛港”之政治標準與(yu) 法律標準的爭(zheng) 議,以及白皮書(shu) 對“全麵管治權”的澄清與(yu) 重申,是對“鄧公之問”的回應和具體(ti) 化,背後透露出香港回歸以來的政治認同難題。這一難題與(yu) 香港獨特的殖民史之間具有直接關(guan) 聯,殖民史提供的西式價(jia) 值觀、政黨(dang) 政治和民主文化成為(wei) 特區政治意識的核心構成,對“愛國愛港”要求構成直接製約和限定。基本法以“居民”概念為(wei) 核心建構了香港居民的雙重身份,包含了基於(yu) 高度自治的本地化指涉,但未將具有”一國”內(nei) 涵的中國憲法上的“中國公民”概念予以充分的製度化、程序化和儀(yi) 式化。基本法建構了多層次、差異化的的“愛國愛港”義(yi) 務框架,不限於(yu) 特首,而擴及普遍的香港居民。破解認同難題的根本之道在於(yu) 回歸公民教育,在於(yu) 突破基本法的“居民”限定,重申並在製度安排上支持“中國公民”身份的最高性和優(you) 先性。
[關(guan) 鍵詞] 愛國愛港;普選;認同;公民;居民
香港十七年回歸史是繁榮穩定史,也是政治心理博弈史。一切的表麵與(yu) 深層抗爭(zheng) 都來自於(yu) 現代政治的認同危機,來自於(yu) 中國整體(ti) 化國家建構進程在精神上的未完成性和多元衝(chong) 突性,也來自中西文明衝(chong) 突的長時段經驗與(yu) 激蕩。“愛國愛港”爭(zheng) 議就是這一進程的典型體(ti) 現。
“風雨中抱緊自由”,這句香港BeYond樂(le) 隊《光輝歲月》中的經典歌詞,曾用於(yu) 寫(xie) 照曼德拉的民主抗爭(zheng) 精神[1],今年7月1日在香港例行性的“七一”大遊行中全程回蕩,成為(wei) 這一“民主狂歡節”的主旋律之一。在香港民主文化中,這句歌詞有著太多的曆史承載、現實指向和價(jia) 值慰藉,從(cong) 而不僅(jin) 僅(jin) 是在特別的遊行時刻回蕩,更是在香港主要大學的“民主牆”、校園學生會(hui) 自治TV以及政治抗爭(zheng) 關(guan) 鍵時刻的各色宣傳(chuan) 標語中出現。這一“自由”意象背後的政治精神與(yu) 大陸愛國詩人聞一多在1925年創作的“七子之歌”中的“愛國愛港”樸素情結之間產(chan) 生了嚴(yan) 格的價(jia) 值認同差異和規範性距離。[2]
文字、影像、旋律、記憶與(yu) 想象,這些遊走於(yu) 理性和感性之間的表現符號貫串起了香港人對自身生活方式與(yu) 政治命運的理解、捍衛與(yu) 追求。這種堅定的精神追求在殖民地時期表現為(wei) 針對港英政府的反殖民意識和行動,但港英政府的長期殖民史畢竟正麵構成了香港人的近代史記憶和生活方式的主要來源,因而也不可避免地給香港人精神帶上濃重的殖民文化印痕。回歸以來,香港人麵對的是主權變換的新處境[3],麵對的是一國兩(liang) 製和基本法帶來的“高度自治”,但這一寬泛的憲製框架由於(yu) 過多遷就了殖民法製和自治原理,而日益造成央港互動中的“一國”之認同危機。作為(wei) 危機管理策略,“白皮書(shu) ”試圖重建“一國”對“兩(liang) 製”的主權優(you) 越性和政治支配性,由此造成回歸以來香港人最為(wei) 激烈的政治抗爭(zheng) 。這一抗爭(zheng) 在“白皮書(shu) ”之前已經醞釀發生,“白皮書(shu) ”隻是刺激了衝(chong) 突的強度,並將幾乎所有存疑的政治問題與(yu) 法律問題表麵化。此輪抗爭(zheng) 的主線是“雙普選”,其焦點是2017年的特首普選,其方案博弈的死結在於(yu) 提名權。
抗爭(zheng) 背後是深刻的政治互不信任,是“愛國愛港”的精神危機,是“殖民意識”與(yu) “回歸意識”的17年再碰撞。這一衝(chong) 突可能性早在1980年代就以“鄧公之問”的形式被提出,而其曆史與(yu) 思想根源更是可遠溯至漫長的英國殖民史脈絡之中,歸結於(yu) 殖民過程的文化滲透以及殖民後期對政黨(dang) 政治與(yu) 民主文化的有意識推展。本文即擬從(cong) “鄧公之問”切入這一複雜的“一國兩(liang) 製”與(yu) 基本法實踐問題,通過對殖民史的重新解釋與(yu) 基本法的規範梳理,提出以“公民教育”破解認同危機的“憲法愛國主義(yi) ”[4]方案。具言之,本文將根據中國憲法、基本法並結合憲法認同理論,論證“愛國愛港”是有差別的公民普遍義(yi) 務,化解“鄧公之問”的根本之道不在於(yu) 提委會(hui) 或中央任命環節的實質否決(jue) ,而在於(yu) 提升特區公民教育,通過共和主義(yi) 的“義(yi) 務承擔”而非單純自由主義(yi) 的“權利讓與(yu) ”使香港居民重建政治認同,樹立憲法共同體(ti) 意識,培育“一國”的憲法精神源泉。
一、“鄧公之問”與(yu) 普選中的“愛國愛港難題”
“愛國愛港”,這一在中央涉港政治話語和文件中多次出現的特定概念,是理解此番特首普選爭(zheng) 議與(yu) 基本法高度自治權的重要切入點。從(cong) 概念起源上講,“愛國愛港”確實是首先作為(wei) 政治標準而存在的,是“港人治港”的政治前提。也就是說,基本法授予香港如此“高度”的自治權並原則上依據“港人治港”設計治理架構,其前提正在於(yu) 讓真正的“愛國愛港人士”擔任特區主要官員(尤其是特首),確保“一國兩(liang) 製”的良性運轉。而且,為(wei) 了幫助“愛國愛港人士”成為(wei) 合格的特區治理者,基本法安排了一個(ge) 較為(wei) 穩妥的政改過渡期,即在特首普選之前實行具有間接選舉(ju) 性質的“推選委員會(hui) ”和“選舉(ju) 委員會(hui) ”機製,而後過渡到以“提名委員會(hui) ”為(wei) 工作機製的普選框架。[5]
盡管如此,基本法的頂層設計者對普選與(yu) “愛國愛港”之間的政治擔保關(guan) 係還是存在疑慮,這典型體(ti) 現於(yu) 著名的“鄧公之問”。1987年,中國最高領導人鄧小平在會(hui) 見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hui) 委員時提出了這樣的疑問:“我們(men) 說,這些管理香港事務的人應該是愛祖國、愛香港的香港人,普選就一定能選出這樣的人嗎?”史稱“鄧公之問”。鄧公之問坦率而棘手:中央關(guan) 心的核心問題的是“愛國愛港人士”是否能夠長期管理香港,而香港本地人士關(guan) 心的則很可能是民主普選是否獲得了真正的落實。也就是說,“鄧公之問”中已經隱含了今日特首普選爭(zheng) 議的政治曆史淵源:中央認為(wei) “愛國愛港”是特首任職的實質性和優(you) 先性條件,偏重“實體(ti) 正義(yi) ”,而香港地方人士則傾(qing) 向於(yu) 認為(wei) “普選”是嚴(yan) 格的民主程序,不應受製於(yu) 具有“政治篩選”效果的“愛國愛港”條件。二者之間爭(zheng) 議的實質在於(yu) :一種對特首政治品質的實質性設定與(yu) 一種關(guan) 於(yu) 特首普選的純粹民主原理之間產(chan) 生的規範性的、難以化解的矛盾與(yu) 衝(chong) 突。換用今日普選爭(zheng) 議的話語,一方堅持的是承載這一實質性設定的、法定化的基本法標準,另一方堅持的是國際人權公約載明的國際標準。
在2013年初香港大學法學院戴耀廷等人提出“占領中環”[6]、拉升政治對抗強度之後,中央與(yu) 香港泛民主派之間的政治不信任與(yu) 政治博弈再次升級。在此背景下,中央管理涉港事務的主要官員密集地在不同場合以不同方式重述“鄧公之問”並試圖將“愛國愛港”條件予以製度化和程序化,比如候選人宣誓安排。2013年3月,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hui) 主任委員喬(qiao) 曉陽在香港立法會(hui) 部分議員座談會(hui) 上明確表示:香港選特首一定要選出愛國愛港的人,不能與(yu) 中央對抗。[7]“與(yu) 中央對抗”顯然是在“一國”主權意義(yi) 上進行闡述的,這在大陸政治文化中是特別嚴(yan) 重的“政治不正確”。但是,“愛國愛港”、“與(yu) 中央對抗”和“泛民主派”之間是不是就畫上等號了呢?如果畫上了等號,2017年特首普選是否還具有民主意義(yi) 呢?顯然,喬(qiao) 曉陽的講話並沒有就此畫上等號。2014年4月,港澳辦主任王光亞(ya) 、基本法委員會(hui) 主任李飛和中聯辦主任張曉明在上海與(yu) 香港部分立法會(hui) 議員座談時明確表示:“從(cong) 無說過所有泛民陣營人士都不符合愛國愛港定義(yi) 。”[8]
盡管如此,“鄧公之問”引發的“愛國愛港難題”依然存在。雙方並未建立真正的政治互信,“愛國愛港”依然成為(wei) 中央關(guan) 於(yu) 特首普選結果的隱憂(心魔論),同時也成為(wei) 泛民主派普選抗爭(zheng) 中的“達摩克利斯之劍”。原因很簡單,“愛國愛港”在本質上是一個(ge) 政治標準,但經由立法者“鄧公之問”、基本法相關(guan) 條款以及當代關(guan) 於(yu) 這一標準的中央界定而成為(wei) 一種直接影響普選結果的法律標準。政治標準的法律化,在正當性上不取決(jue) 於(yu) 該標準是否符合泛民派所理解的“國際標準”,也不取決(jue) 於(yu) 該標準是否明確可操作,而隻取決(jue) 於(yu) 立法者所代表的正當主權意誌。[9]
具體(ti) 到本輪政改谘詢,特首候選人是否有“愛國愛港”義(yi) 務成為(wei) 一項重要爭(zheng) 議。中央與(yu) 建製派認為(wei) 這是一項天經地義(yi) 的法律義(yi) 務,是特首候選人的基本條件,而泛民派則認為(wei) 這項義(yi) 務在基本法中無明確規定,屬於(yu) 抽象性、裁量性的政治標準,不是法律標準,易引發“篩選”效果和政治歧視。爭(zheng) 議背後隱藏著泛民派對中央兩(liang) 項實質性權力的擔憂:第一,基於(yu) 間接控製的提委會(hui) “實質提名權”排除有“不愛國愛港”嫌疑的泛民代表[10];第二,基於(yu) “尾門”處的實質任命權以同樣理由排除泛民代表的當選。
從(cong) 操作性上講,“愛國愛港”在提名與(yu) 任命階段是否可以作為(wei) 單獨成立的判斷條件,存在很大的模糊與(yu) 爭(zheng) 議空間。2014年4月28日,具有一定權威性和代表性的香港大律師公會(hui) 對“愛國愛港”條件引入選舉(ju) 法例的正當性提出了質疑——“香港大律師公會(hui) 認為(wei) ,有關(guan) 在選舉(ju) 法例引入額外條件,要求向提名委員會(hui) 提出參選意向的人士必須‘愛國愛港”的建議,在法律上是備受質疑的。”當然,大律師公會(hui) 做出這一判斷是有條件的,即它認為(wei) 有關(guan) 基本法規定和法律原則已確保了“愛國愛港”要求,無須額外增加條件:第一,2012年行政長官候選人的聲明內(nei) 容,作為(wei) 政治慣例存在;第二,基本法第104條的就職宣誓;第三,基本法第44條的任職條件;第四,法律的明確性和非歧視性原則。[11]這裏仍然存在著一種實質性衝(chong) 突:中央對“愛國愛港”義(yi) 務的要求是實質性的,在邏輯上是容納政治意誌裁量的,但大律師公會(hui) 的理解和表達是純粹法律性的,具有形式化的特征。盡管中央一再強調其權力的實質性,但如果僅(jin) 僅(jin) 基於(yu) “言論”上的“不愛港愛國”,而缺乏有力的“行為(wei) ”證據,則很難做出有法律基礎和說服力的決(jue) 定。更關(guan) 鍵的是,如果在提委會(hui) 環節或中央任命環節出現基於(yu) “愛國愛港”理由的實質否決(jue) 情形,則雙方理解上的實質性衝(chong) 突將表麵化和激烈化。
觀諸普選爭(zheng) 議中的“愛國愛港難題”,相關(guan) 的論辯存在如下缺陷:第一,以“鄧公之問”為(wei) 代表的實質條件論與(yu) 以香港大律師公會(hui) 為(wei) 代表的形式條件論之間存在著主權意誌裁量與(yu) 法律形式確認之間的衝(chong) 突,雙方未就“愛國”與(yu) “愛港”之義(yi) 務的具體(ti) 組合與(yu) 分離關(guan) 係進行嚴(yan) 格的基本法解釋,也未看到單純的基本法框架無法成為(wei) 論證香港居民“愛國愛港”義(yi) 務的完備法律基礎;第二,雙方將“愛國愛港”義(yi) 務的辯論聚焦於(yu) 特首,相對忽視了這一義(yi) 務對香港居民的普遍法律意義(yi) ;第三,雙方論辯遮蔽了“愛國愛港”義(yi) 務背後的公民教育基礎。
二、“愛國愛港難題”的殖民史解釋
香港是在大英帝國全麵崛起為(wei) 世界立法者的時代以“殖民”形式納入帝國體(ti) 係的。[12]1840年鴉片戰爭(zheng) 時期,英國已相繼通過光榮革命、工業(ye) 革命和世界性貿易殖民建立了一個(ge) “日不落”大帝國,進入了更加輝煌的“維多利亞(ya) 女王時代”。英國式的貿易殖民不同於(yu) 成吉思汗的草原征服,也不同於(yu) 沙俄的領土征服,而是一種以貿易利益為(wei) 核心的殖民主義(yi) ,殖民的主要目的不是為(wei) 了人口和領土,而是為(wei) 了建立強大的全球貿易網絡,同時建立以宗主國為(wei) 核心的、充分保障宗主國貿易文明與(yu) 利益的管製秩序。這是一種具有深刻現代性內(nei) 涵的全球化運動和現代殖民主義(yi) ,不同於(yu) 古典的軍(jun) 事征服和奴役,盡管軍(jun) 事手段和奴役措施仍有其運用和必要性。馬克思就曾精辟地指出,資本主義(yi) 的全球貿易殖民擴張在血腥摧毀殖民地本土秩序的同時也不自覺地帶來了殖民地的現代化。香港進入現代世界體(ti) 係,正是借助於(yu) 英帝國的全球殖民過程而完成的。與(yu) 內(nei) 地的曆史經驗不同的是,從(cong) 1842—1997年,香港是英國的完全殖民地,不能分享內(nei) 地在政治上的“半殖民地”經驗,從(cong) 而對殖民史的理解與(yu) 反思也自然處於(yu) 不同的位置和處境。[13]
香港的殖民過程是逐步完成的,首先是香港島的割讓,其次是九龍的割讓,再次是新界的租借,前後綿延半個(ge) 世紀。新界的租借在某種意義(yi) 上預伏下了香港主權回歸的伏筆。英國建構的完整的香港殖民秩序,在構成上既包括了完全殖民地,也包括了租借地,而99年租期在租借時無關(guan) 緊要——因為(wei) 英國人不會(hui) 想象到中國整體(ti) 的崛起——但在臨(lin) 近租期結束時卻變得十分要緊。1970年代末,新界投資預期的不確定性構成了英國主動與(yu) 中國開展續約談判的重要動因,談判的最初目的並非主權回歸,而是如何在法律上合理安排新界到期的相關(guan) 投資與(yu) 管理秩序問題。然而,中國卻抓準機會(hui) 提出了香港完整回歸的主權要求,並一一破解英方設置的種種拖延與(yu) 變相統治策略,如“主權換治權”等。[14]
英國對香港的法律處置是直轄殖民地模式。基於(yu) 英國憲政體(ti) 製,香港的憲製基礎是以英王名義(yi) 頒布的《英皇製誥》和《皇室訓令》,而不是議會(hui) 的正式立法。在英國憲製中,盡管光榮革命的主要憲政成果是實現了君主主權向議會(hui) 主權的轉變,但在殖民地憲製建構上卻仍然高度依賴“國王”這一關(guan) 鍵角色。香港的殖民模式有些類似英國在北美實行的模式,即通過英王憲章賦予殖民地憲製合法性,但差異也很明顯,北美殖民地自建立始就是高度自治的海外殖民地,治理主體(ti) 是移民北美的英國白人,而香港的人口主體(ti) 是中國人,但治理主體(ti) 卻是英王的委任官員。香港的總督製完全不同於(yu) 英屬北美的總督製,後者有著相對健全的殖民地代議民主架構。
在早期殖民史上,英國主要將香港作為(wei) 遠東(dong) 貿易據點和向中國內(nei) 地拓殖的前進基地,並未在香港內(nei) 部民主法治層麵有太多留意和建樹。早期法製也是以中國習(xi) 慣法甚至大清律例為(wei) 基礎,普通法的建立是逐步完成的。不過,隨著香港脫離內(nei) 地法製融入大英帝國貿易體(ti) 係,香港本地人在經濟上和社會(hui) 組織上均獲得了相當發展,而英國對內(nei) 地的拓殖進展也僅(jin) 限於(yu) 九龍割讓和新界租借,並無大的進展,因此香港作為(wei) 英國遠東(dong) 殖民地之地位逐漸具有了某種穩定性。隨著香港本地人在經濟與(yu) 社會(hui) 組織上的影響力的擴大,港英殖民當局開始吸納華人擔任立法局議員,精通法律和西學的伍廷芳便成為(wei) 第一個(ge) 華人議員。委任華人議員數的增加是隨著華人地位的實際提升而逐步實現的。但這不涉及任何意義(yi) 的民主選舉(ju) ,立法局也隻是谘詢機關(guan) ,不是民主代表機關(guan) 。也就是說,當時的香港隻有有限的“協商民主”,而沒有現代意義(yi) 上的“代議民主”。在法製層麵,一方麵殖民當局逐步廢除針對華人的某些酷刑,另一方麵英國律師和在英國法律教育體(ti) 係中訓練合格的香港律師開始並軌執業(ye) ,香港的普通法傳(chuan) 統開始形成。作為(wei) 非官守議員,伍廷芳的實際政治價(jia) 值更多具有象征意義(yi) ,委任伍廷芳的第八任港督軒尼詩更是露骨地表示,伍廷芳在立法局中作用為(wei) 零。
這裏涉及到大英帝國憲製秩序的本質邏輯,這一邏輯是在“宗主國—殖民地”關(guan) 係中展開的。大英帝國以不成文憲法名世,以普通法這樣一種高度“去政治化”的法製技藝普遍地建構了一種“普通法共同體(ti) ”,香港法律精英對法治、司法獨立與(yu) 基本法的理解至今還大體(ti) 保持在這一“普通法共同體(ti) ”範疇之內(nei) 。在香港漫長的殖民史中,民主政治的要求被高度吸納入總督的行政框架和法院的司法框架之中,形成了“行政吸納政治”、“司法吸納政治”的獨特的殖民地憲製框架。然而,行政與(yu) 司法都不是真正的“政治”,因而也不可能完全吸納和磨滅香港人的民主參政需求。甚至隨著在港英國人的增加,這些英國人也產(chan) 生了強烈的香港民主化需求,這與(yu) 北美殖民地白人族群的自治民主甚至獨立要求在政治邏輯上是一致的。
大英帝國高超的“普通法”技藝取得了重大成功,但未能阻擋各殖民地的政治民主訴求。根據美國著名憲法學者麥基文教授在《美國革命的憲法觀》(1924)中的考察,愛爾蘭(lan) 作為(wei) 英國殖民地,早在1641年開始就與(yu) 英格蘭(lan) 議會(hui) 產(chan) 生了嚴(yan) 重的憲法衝(chong) 突,愛爾蘭(lan) 人的憲法邏輯是,英國普通法同時適用於(yu) 英格蘭(lan) 和愛爾蘭(lan) ,但英國議會(hui) 法案之效力需要區別對待,其中的確認性法案(affirmative act)可以通過司法判例證明而納入愛爾蘭(lan) 法,但是議會(hui) 的引介性法案(introductory act)屬於(yu) 議會(hui) 主權的實質性運用,愛爾蘭(lan) 承認國王主權但不承認議會(hui) 立法主權,故必須經過愛爾蘭(lan) 議會(hui) 實質性審查和轉化立法才能具有效力。這一區分實質否定了英格蘭(lan) 議會(hui) 對愛爾蘭(lan) 的立法主權,重申了愛爾蘭(lan) 的立法自治,且這一自治無損於(yu) 普通法的普遍適用。美國革命之前亦經曆了複雜的憲法鬥爭(zheng) ,相繼經曆了“憲章維權”、“普通法維權”和“帝國憲法維權”,最後才抵達革命階段。雙方爭(zheng) 論的根結點在於(yu) 議會(hui) 主權在殖民地到底具有何種效力,英國議會(hui) 的觀點是它對殖民地具有“全麵管治權”,但殖民地政治精英認為(wei) 殖民地憲製基礎來源於(yu) 國王憲章,英國光榮革命僅(jin) 對其本土有效,作為(wei) 革命成果的議會(hui) 主權不及於(yu) 殖民地,而殖民地在內(nei) 政事務上“高度自治”,隻是在對外貿易上基於(yu) 帝國整體(ti) 利益的考慮而接受議會(hui) 的相應立法權。美國的憲法鬥爭(zheng) 凸顯了“國王”與(yu) “議會(hui) ”、“帝國事務”與(yu) “內(nei) 政事務”的區分,這一區分最終遭到英國議會(hui) 的全盤否定。英國議會(hui) 在18世紀麵對殖民地憲製危機,相繼出台了1719年針對愛爾蘭(lan) 的《宣言法案》和1766年針對北美的《宣言法案》,宣稱對後者具有主權性質的“全麵管治權”,但由於(yu) 英國缺乏成文憲法,“宗主國—殖民地”的二元憲製體(ti) 係盡管有著普通法的“法律認同”,卻沒有基於(yu) 成文憲法的“政治認同”,最終不得不朝向“帝國事務”日益萎縮的“自治領”方向前進,直到演變為(wei) 今日不具有嚴(yan) 格憲法意義(yi) 的“英聯邦”,而普通法也日益喪(sang) 失了憲製建構意義(yi) ,演變為(wei) 純粹的司法技術體(ti) 係。[15]
大英帝國的憲法史充分證明了“普通法憲政主義(yi) ”的不足,憲法認同還得借助民主政治和成文憲法來實現。而在漫長的殖民史過程中,香港的民主化一再被提出,但也一再被擱置。在英國政治家看來,殖民地的“去政治化”的普通法秩序是有益無害的,但普遍賦予選舉(ju) 權的民主自治則可能重演和加劇大英帝國的解體(ti) 與(yu) 撤退,盡管後一過程一直在進行。二戰前後,三個(ge) 主要曆史因素促使港英當局考慮啟動香港民主改革:第一,二戰中英國在東(dong) 南亞(ya) 殖民地的普遍失敗和民眾(zhong) 的政治冷漠,促使其反思單純的“普通法”無法建立政治認同;第二,美國作為(wei) 盟友的政治批評;第三,國民黨(dang) 政府嚴(yan) 正的主權聲索立場和外交努力。這些因素促成了二戰後“楊慕琦方案”的出現,其核心在於(yu) 設置市議會(hui) 並開展議員直選。但該計劃在快速變換的中國政局(解放戰爭(zheng) 和新中國成立)、香港資本集團以及英國保守政治勢力的衝(chong) 擊下不了了之。
不過,在殖民史後期,一方麵華人參政力量和訴求日益強烈,另一方麵主權回歸大勢已定,港英當局進入“帝國撤退”的政治安排階段,香港民主化的內(nei) 外心結均已打通,故在1980年代和1990年代初期出現了“快速民主化”的潮流,香港的政黨(dang) 政治與(yu) 民主文化也大體(ti) 孕育於(yu) 這一時期。與(yu) 殖民末期“民主化”相伴的是,中國作為(wei) 主權接收方開始了不同於(yu) “普通法”的成文憲製創製,其核心標誌為(wei) :第一,1982憲法第31條設置的特別行政區條款;第二,1990年通過的香港基本法。有人抬高《中英聯合聲明》的憲製地位,但實際上作為(wei) 國際法條約的這一聲明隻是中英關(guan) 於(yu) 香港主權回歸的技術性安排,盡管其中包含了與(yu) 基本法相似的表述和要求,但香港的憲製基礎隻能基於(yu) 憲法和基本法,隻能來自中國人民關(guan) 於(yu) 香港特別行政區存在形式與(yu) 類型的政治決(jue) 斷。不過,殖民末期的“民主化”沒有全部完成,也沒有直接的普選安排,但卻為(wei) 香港普選之路準備了政黨(dang) 政治和民主文化這兩(liang) 個(ge) 核心條件。普選的政治決(jue) 斷(或承諾)是通過基本法做出的,但需要遵循基本法程序軌道以及“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原則。
對於(yu) 香港普選之路而言,基本法的政治決(jue) 斷和香港本土的政黨(dang) 政治/民主文化幾乎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沒有基本法決(jue) 斷,普選根本不可能成為(wei) 一項合法的政治目標。沒有香港本土的政黨(dang) 政治和民主文化,普選之爭(zheng) 就不會(hui) 成為(wei) 有意義(yi) 的政治民主運動,普選過程也不會(hui) 產(chan) 生具有“華人民主”試驗價(jia) 值的成套經驗。無論如何,普選是載明於(yu) 基本法的政治目標,是基本法秩序變遷的法內(nei) 軌道,是回歸史上最重大的香港政治議題。
今日香港普選之爭(zheng) ,我們(men) 可以大體(ti) 概括為(wei) “基本法模式”與(yu) “普適民主”模式之爭(zheng) 。按照基本法框架,特首普選需依照一個(ge) 權威而排他的提名委員會(hui) 機製進行提名,之後再交給全民普選。按照普適民主框架,提名委員會(hui) 的壟斷不符合民主原理,因此需要引入符合國際標準的“公民提名”和“政黨(dang) 提名”。反對派組織的三次“商討日”,其結果也是產(chan) 生了都含有“公民提名”要素的政改方案。基本法規定提名委員會(hui) “可以”參照原“選舉(ju) 委員會(hui) ”組成,中央和建製派將之理解為(wei) “應當”,理解為(wei) 不放棄四大功能界別的基本結構,但可以進行適當的民主化改造。但反對派在根本立場上即不認同這種基於(yu) “功能代表製”的界別組合模式,廢除“功能組別”是其一貫的政治主張。普選本來應該是在法治框架內(nei) 展開的選舉(ju) 模式之爭(zheng) ,但在香港政改的特殊語境下卻移位為(wei) 提名模式之爭(zheng) 。具有更強本土基礎的“公民”和“政黨(dang) ”是否能夠直接提名被反對派建構為(wei) 普選的真假標準,建構為(wei) 對抗提名委員會(hui) 篩選機製的核心機製。無論是在商討、公投、遊行還是未來的占中過程中,“公民提名”幾乎與(yu) “真普選”劃了等號,而具體(ti) 的選舉(ju) 模式則甚少分歧,沒有成為(wei) 爭(zheng) 論焦點。
普選之爭(zheng) 的程序前移以及“公民抗命”的強勢出鞘,表明了反對派對基本法秩序和中央意圖的深刻不信任。這種不信任與(yu) 香港特殊的民主文化有著深刻聯係。香港的民主文化並不來自於(yu) 長期連續的民主實踐,因為(wei) 在殖民地時期很難落實嚴(yan) 格的自治民主,但這不妨礙該種民主文化的現代屬性和國際性特質。
香港民主文化大體(ti) 具有如下特質:第一,普通法的民主觀,盡管普通法不可能建構完備的政治體(ti) 係,但卻提供了法律平等觀念和自由權利文化,具有高度的普遍主義(yi) 和現代主義(yi) 形式特征,香港民主對“普適性”的迷戀與(yu) 此有關(guan) ;第二,民主國際主義(yi) 思維,即《公民權利與(yu) 政治權利國際公公約》與(yu) 香港的國際主義(yi) 身份認同相結合,在精神上超越了基本法的成文法具體(ti) 製約;第三,香港人的曆史優(you) 越感,這主要建立在作為(wei) 內(nei) 地動亂(luan) 時期“庇護所”和發展時期“國際窗口”的特定曆史經驗以及回歸前後相對於(yu) 內(nei) 地的長期經濟文化優(you) 勢上;第四,對殖民母國的精神依戀,即在非殖民化意義(yi) 上尚未“斷奶”,這一現象並非香港獨有,而是完全殖民地地區在獨立後普遍出現的對殖民文化的重新親(qin) 和與(yu) 依戀,由此不難理解陳方安生對英國挺“香港民主”不力的批評,因為(wei) 英國的表現破壞了香港人的殖民母國想象;第五,對內(nei) 地政治文化與(yu) 體(ti) 製的陌生與(yu) 抵觸,由於(yu) 長期接受西方價(jia) 值觀熏陶,香港人尤其是法律和政治精英在認同上無法與(yu) 內(nei) 地政治文化和體(ti) 製趨同,回歸以來呈現出日益分離的傾(qing) 向,這是導致此次普選之爭(zheng) 互不信任及衝(chong) 突升級的重要心理動因;第六,香港成為(wei) 內(nei) 地政治負資產(chan) 的儲(chu) 備和發酵中心,成為(wei) 中西政治對抗的前哨,這成為(wei) 中央嚴(yan) 守“愛國者治港”底線和提出香港政改必須維護“主權、安全和國家利益”的基本背景。
然而,麵對大陸的強勢崛起,香港和台灣一樣感受到了一種“生存事實”對“價(jia) 值規範”的滲透與(yu) 整合壓力。台灣不缺乏相對健全的民主法治框架,但反服貿的“太陽花學運”依然強勁發生,表明台灣的“生存性精神危機”超越了具體(ti) 法製和利益理性。香港對內(nei) 地的反感與(yu) 反彈與(yu) 此有關(guan) ,散見於(yu) 對“雙非”的限製、奶粉限購、地鐵進食事件、街頭童便事件。這些兩(liang) 地居民的民間性衝(chong) 突,如果放在大陸落後的民國時代甚至建國後的”大逃港“時代,是完全無法想象的。大陸的整合壓力已經嚴(yan) 重刺激了香港的本土意識、鄉(xiang) 愁情懷和自治衝(chong) 動,而相對削弱了民間層麵的同胞之愛和政治層麵的認同互信。天堂太遠,大陸太近,香港人如何走出日益虛幻的曆史優(you) 越感和日益嚴(yan) 峻的現實生存焦慮造成的過於(yu) 濃厚的“鄉(xiang) 愁”式的集體(ti) 無意識,以開放心態麵向大陸崛起及其整合趨勢,是其精神解困與(yu) 突圍的正道,如果一味求助遙遠的西方,悲情、幽怨之外裹挾著價(jia) 值自負,則雙方互動互信將更為(wei) 困難。鄉(xiang) 愁是一柄雙刃劍,是自我記憶的存在標識,也是自我封閉的精神逃路。在此背景下,港台藝人屢有“反中言論”出現[16],香港甚至出現了具有“港獨”傾(qing) 向的本土自治理論——香港城邦論[17]。以“公民提名”為(wei) 核心的“真普選”運動,就是建構強固的本土自治架構的一個(ge) 主要方向。
對此,主權一方的疑慮是難以避免的,就像曾經的英國議會(hui) 對愛爾蘭(lan) 、北美甚至香港的自治民主要求懷有疑慮一樣。大英帝國的殖民秩序是一種本土與(yu) 殖民地的二元憲製,一國兩(liang) 製盡管不具有殖民性質,但在製度安排上也具有二元憲製特征。白皮書(shu) 的“共同基礎論”就是為(wei) 了彌合這一憲製二元性的嚴(yan) 重政治後果。[18]憲製二元性並非不能見容於(yu) 現代政治,聯邦製就是典型的二元憲製,但聯邦製具有嚴(yan) 格的縱向分權框架,具有為(wei) 一國政治統一所必要的聯邦權力,且隨著國內(nei) 市場一體(ti) 化發展,聯邦權力的擴展和聯邦製的“國家化”是必然趨勢,憲法認同與(yu) 政治統一更有保障。這正是美國聯邦製的故事。
三、“愛國”與(yu) “愛港”:基本法的差異化安排
實際上,基本法框架下的“愛國愛港”具有製度安排上的特殊性,盡管在總體(ti) 上構成一種公民義(yi) 務,但存在“居民/公民”的雙軌區分,也存在“愛國/愛港”的雙軌區分。同時由於(yu) “高度自治”的權力過度下放,導致對日常公民義(yi) 務(納稅/服兵役等)的過度豁免,同時在國籍法上又缺乏嚴(yan) 肅的“入籍宣誓”之類的程序安排,導致一種政治認同上的嚴(yan) 重疏離感。如何重建港人的“愛國愛港”義(yi) 務觀及公民德性,是中國憲法與(yu) 基本法共同麵臨(lin) 的嚴(yan) 峻課題。
港人的政治認同是回歸後一直存在的嚴(yan) 峻問題,至今沒有辦法在政治與(yu) 法律上獲得較為(wei) 穩妥的解決(jue) 。“國民教育”本屬一國現代政治教育的常規科目,但在香港卻被意識形態化為(wei) “國教”、“洗腦”等。[19]這背後折射出香港對內(nei) 地政治文化與(yu) 體(ti) 製的排斥以及對“大陸化”的恐懼。這種恐懼在大陸中國日益崛起的背景下便逐漸演化為(wei) 香港部分精英群體(ti) 乃至於(yu) 民眾(zhong) 的“尊嚴(yan) 焦慮”。[20]這種尊嚴(yan) 焦慮使得港人政治文化心理極其敏感和脆弱,這典型地表現在倡導香港本土自治運動的學者陳雲(yun) 身上:2011年,陳雲(yun) 出版《香港城邦論》,提出了光榮孤立式的城邦自保論[21];2014年,陳雲(yun) 出版《香港城邦論》第2部,實際上已超越了城邦論而提出了一種拯救整個(ge) 中國的“華夏邦聯論”,而香港就是中國的“梵蒂岡(gang) ”。[22]書(shu) 中充滿了對香港文化的浮誇與(yu) 自大敘述。這種文化精英的精神對抗並非個(ge) 別現象,而是100多年長期殖民史的精神遺痕,以短短不足20年的回歸曆史尚無法對衝(chong) 和矯正,更何況內(nei) 地政治與(yu) 文化尚處於(yu) 複雜的轉型之中,尚未形成文明定型與(yu) 輸出的中心地位。[23]
目前的討論似乎將“愛國愛港”僅(jin) 僅(jin) 作為(wei) 特首的法律義(yi) 務,實際上並非如此,這是一項遍及香港居民的公民義(yi) 務。泛民派指稱“愛國愛港”缺乏基本法明文規定,這不符合基本法,甚至也不符合香港大律師公會(hui) 的認知。我們(men) 需要首先回到基本法,準確判斷“愛國愛港”義(yi) 務的法律基礎。
“愛國”與(yu) “愛港”在基本法上是可以適度分離的法律義(yi) 務。作為(wei)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小憲法”,基本法對其“政治公民”(永久性居民,有選舉(ju) 權)采用了“居民”概念,其第三章標題為(wei) “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yi) 務”。而世界憲法通例一般采“公民”概念,中國憲法亦采此例。為(wei) 何“居民”概念會(hui) 進入基本法呢?這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特別”之處,也充分說明基本法並非真正意義(yi) 上的香港“小憲法”,而隻是落實中央“一國兩(liang) 製”的具有治理技術意義(yi) 的基本法律。各國政治製度盡管也有公民之外的“居民”概念,但那主要是稅法和行政法概念,不可能以這一概念為(wei) 核心建構政治體(ti) 製。但香港很特殊,作為(wei) 曾經的英國殖民地(1970年代初從(cong) 殖民地名單中去除隻是為(wei) 了排除獨立選項,並不能否定其殖民地性質),香港居民,即使是永久性居民,也不可能與(yu) 英國本土公民“平權”,不可能在威斯敏斯特廳有正式的議會(hui) 代表。這是殖民主義(yi) 體(ti) 係下“宗主國—殖民地”在政治身份上的必然區隔。美國革命曾因這一區隔而起[24],整個(ge) 二十世紀的“非殖民化”也與(yu) 這種身份上的兩(liang) 難有關(guan) 。“一國兩(liang) 製”對殖民體(ti) 製有很多改造,對香港有更多授權,但在政治身份的製度建構上依然沒有完全擺脫“二元身份”的局限性。就基本法框架而言,“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非永久性居民”、“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在政治身份上有著複雜的要素組合,這一組合不是圍繞“中國公民”概念展開的,而是圍繞“香港居民”概念展開的。由此,“愛國”和“愛港”成為(wei) 兩(liang) 種法律義(yi) 務,“愛國愛港”則成為(wei) 一種競合性義(yi) 務。
根據基本法第24條之界定,香港永久性居民有兩(liang) 類,一類具有中國籍,一類不具有中國籍,二者之間在政治權利上存在差異,比如不具有中國籍者在出任政府公職上受到一定限製。基本法第104條規定,特區主要官員就職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43條第2款規定,特首應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這樣一來,基本法就建構了一種多層次、階梯化的“愛國愛港”義(yi) 務:
第一層,特首的愛國愛港義(yi) 務最嚴(yan) 密,最完整,這也是特首普選谘詢中“愛國愛港”標準爭(zheng) 議的法律來源;
第二層,永久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作為(wei) “居民”必須基於(yu) 基本法“愛港”,而作為(wei) “中國公民”則必須基於(yu) 中國憲法而“愛國”;
第三層,永久性居民中的非中國公民和非永久性居民,作為(wei) “居民”必須基於(yu) 基本法“愛港”,基於(yu) 自身國籍而各愛其國,不必愛中國。
實際上,對於(yu) 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其“愛國愛港”義(yi) 務的法律基礎不限於(yu) 基本法,而是受到以中國憲法為(wei) 最高規範的法律體(ti) 係的綜合調整:
第一,中國公民在中國憲法上的愛國義(yi) 務,這明確規定於(yu) 憲法第54條,調整對象是所有中國公民,香港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以個(ge) 人身份與(yu) 中國憲法確立政治契約關(guan) 係,基本法無法豁免其愛國義(yi) 務,而基本法“23條立法”之爭(zheng) 在法律性質上就是如何將憲法第54條連接入基本法體(ti) 係從(cong) 而實現愛國義(yi) 務製度化的問題;
第二,基本法本身的界定,這又包含兩(liang) 層,一是基本法第42條關(guan) 於(yu) “居民”守法義(yi) 務的規定,二是附件三所載《國籍法》關(guan) 於(yu) 入籍條件與(yu) 義(yi) 務的規定,但中國國籍法存在某些缺陷,隻是作為(wei) 行政管理的技術性條例,沒有納入“入籍宣誓”安排。
這裏涉及到一個(ge) 基本的理論問題,即基本法中的“中國公民”概念到底具有怎樣的法律內(nei) 涵?從(cong) 形式上看,香港基本法的合憲性基礎在於(yu) 中國憲法第31條(特別行政區條款),而根據“一國兩(liang) 製”與(yu) 基本法的實際安排,中國憲法中大部分條款無法直接適用於(yu) 香港,全國人大的法律也隻限於(yu) 基本法附件三的有限列舉(ju) 。然而,基本法的合憲性絕對不可能隻來自於(yu) 孤立的中國憲法第31條,這隻是施米特意義(yi) 上的“憲法律”,而必然來自於(yu) 整體(ti) 的中國憲法,尤其是其中的作為(wei) 絕對憲法的“根本法”。[25]正是在這一“根本法”意義(yi) 上,中國憲法的“一國”內(nei) 涵得以對“兩(liang) 製”產(chan) 生實質性的製度調控。基本法中出現的“中國公民”具有嚴(yan) 格的中國憲法含義(yi) ,而且在身份內(nei) 涵上優(you) 先於(yu) “香港居民”:第一,隻有中國公民可以擔任香港特區主要官員;第二,隻有中國公民可以選舉(ju) 分配給香港的全國人大代表(基本法第21條);第三,基本法中同時規定“居民”和“公民”,其中“愛國”義(yi) 務由公民身份確定,是嚴(yan) 格的憲法義(yi) 務,“愛港”義(yi) 務由“居民”身份確定,隻是基本法界定的法律義(yi) 務。
由此觀之,香港居民根據其具體(ti) 的身份要素組合,承受著強度與(yu) 形式不一的“愛國愛港”義(yi) 務,其中作為(wei) 聯係中央與(yu) 特區的唯一“製度樞紐”,特首的“愛國愛港”義(yi) 務在強度上最高。基於(yu) 這樣的製度安排,盡管特首在事後都有程式化的就職宣誓,但在參選時也適宜將“愛國愛港”作為(wei) 必要的政治承諾公之於(yu) 眾(zhong) ,既滿足法律對候選人的認同性要求,也滿足選民對候選人的立場認知。需要補充的是,“愛國愛港”不包含“愛黨(dang) ”,這是嚴(yan) 格的法律義(yi) 務,而黨(dang) 員的“愛黨(dang) ”義(yi) 務是另外的政治範疇。
四、宣誓儀(yi) 式與(yu) 政治認同
“居民”與(yu) “公民”一字之差,但法律內(nei) 涵迥異。“居民”主要是一個(ge) 稅法和行政法上的概念,側(ce) 重對較長期居留人口的稅務和治安管理,相對忽視其憲法與(yu) 政治內(nei) 涵,但“公民”是嚴(yan) 格的憲法學概念,側(ce) 重突顯個(ge) 人與(yu) 國家之間的政治契約關(guan) 係,尤其是“公民義(yi) 務”麵向。
然而,“公民”這一共和主義(yi) 色彩濃厚的法律概念,在政治進化史上越來越受到一種“權利本位”的自由主義(yi) 政治哲學的改造,其共同體(ti) 取向與(yu) 義(yi) 務、美德倫(lun) 理受到壓製和削弱,但二戰後有所變化,典型的是德國的思想動向。麵對希特勒暴政,德語思想界主要出現了兩(liang) 種反思路徑:第一是以阿倫(lun) 特為(wei) 代表的共和主義(yi) ,反思猶太人“非政治化”與(yu) 極權主義(yi) 之間的隱秘關(guan) 聯,重啟現代性中的共和主義(yi) 與(yu) 公民參政美德之議題,而美德的基礎並非權利,而是義(yi) 務與(yu) 責任[26];第二是以哈貝馬斯為(wei) 代表的憲法愛國主義(yi) ,將愛國的道德基礎由“民族”轉換為(wei) “憲法”,強調基本權利保護和民主商談倫(lun) 理。[27]這是西方式的“公民”重建。
除了思想層麵的反思性建構,西方國家至今保留著各種形式的“入籍宣誓”,甚至引發了違憲訴訟,如近期加拿大安大略省有永久性居民提起的“入籍誓詞違憲”之訴,指稱其中“效忠英王”的部分違憲,侵犯基本權利。[28]但是,入籍宣誓及其誓詞內(nei) 容在西方受到保守派的強烈捍衛以及國家憲法的明確保護。宣誓儀(yi) 式不僅(jin) 僅(jin) 是一種程式化的遊戲,而是“公民宗教”[29]的入教儀(yi) 式。從(cong) 盧梭到貝拉[30],公民宗教一直充當著憲法的“高級法背景”,宣誓過程就是讓新入籍者“走入”此種背景,激發一種超理性的政治認同。公民宗教被認為(wei) 是比過薄的憲法愛國主義(yi) 更為(wei) 厚重的認同哲學,但又不是壓製性的國教,以致於(yu) 大陸新儒家陳明先生明確提出要把儒家打造為(wei) 中國的公民宗教。[31]
有人會(hui) 提出疑問:入籍誓詞僅(jin) 僅(jin) 針對新入籍者,那麽(me) 對那些出生即為(wei) 公民的人呢?從(cong) 程序上看,“出生型”公民通常無需像新入籍者一樣進行嚴(yan) 格宣誓,但不等於(yu) 其沒有愛國義(yi) 務或不接受認同教育,理由在於(yu) :第一,“出生型”公民通常會(hui) 進入日常化的公民教育體(ti) 係,這一過程被推定可以完成政治認同的教育和建構;第二,新入籍者通常有著前一種政治認同,宣誓過程作為(wei) 一種轉換程序尤為(wei) 必要。
五、結語:回歸公民教育
認同危機及其理論應對是二戰後國家治理領域的普遍問題,對此問題形成了強弱不同的理論方案,可大致降序排列為(wei) :國家主義(yi) 、自由民族主義(yi) 、公民宗教論和憲法愛國主義(yi) 。白皮書(shu) 具有國家主義(yi) 傾(qing) 向,以單一製主權原理淩駕並穿透基本法的“小憲法”之牆,但這對於(yu) 自由而多元的香港社會(hui) 並非完全有效,甚至引發了激烈的政治反彈,造成了更嚴(yan) 重的認同危機。[32]在圍繞白皮書(shu) 的有關(guan) “愛國愛港”激辯中,尤其是對香港法官的治港者身份及愛國義(yi) 務的爭(zheng) 執,最終還是不得不偏離了國家主義(yi) 的強形式,而回歸到“基本法愛國主義(yi) ”的弱形式。
由此反觀港人的“愛國愛港”義(yi) 務觀,特別是特首普選谘詢中引發的重要爭(zheng) 議,表明政治認同難題依然存在。短期內(nei) ,輿論聚焦的是特首的“愛國愛港”義(yi) 務,但這不過是一項普遍公民義(yi) 務和一種長期公民教育過程的聚焦與(yu) 縮影。
長遠來看,對於(yu) 港人愛國觀的健康塑造,根據“憲法愛國主義(yi) ”的基本原理,在政策上可采路徑包括:
第一,修改《國籍法》,加入明確的“入籍誓詞”,完成對香港永久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的“入籍”教育,彌補既往入籍程序的儀(yi) 式性與(yu) 意義(yi) 缺失。
第二,加強以中文為(wei) 主的曆史與(yu) 文化教育,在常規教育體(ti) 係中增加相應課程和考試要求,興(xing) 辦民間書(shu) 院,建立港人對中國文明傳(chuan) 統及其曆史的完整認知,避免“殖民地文化+粵語漢音”式的文化偏狹。
第三,反思“高度自治”概念下對公民日常性義(yi) 務的過度豁免及其負麵影響,建立激勵機製,鼓勵港人服兵役及更多參與(yu) 內(nei) 地事務,重建港人與(yu) 國家之間日常化的政治法律聯係;這一政策路徑的基本法依據是第21條第1款“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法參與(yu) 國家事務的管理”,這一款不應被解釋為(wei) 僅(jin) 限於(yu) 該條第2款規定的選舉(ju) 全國人大代表,而是保障了香港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照中國憲法第2條第3款之規定享有與(yu) 內(nei) 地公民平等的全國性事務參與(yu) 權——“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ye) ,管理社會(hui) 事務。”對此參與(yu) 權,基本法沒有加以排除,中國憲法更沒有加以禁止。
第四,通過港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在結構與(yu) 代表性上進一步的基層化和廣泛化,以代表性和參與(yu) 性提升認同度。
注釋:
[1] 參見“曼德拉:風雨中抱緊自由”,騰訊網https://cul.qq.com/a/20130719/012416.htm,2014年6月10日訪問。
[2] 詩歌全本參見經典文學網https://www.ccview.net/htm/xiandai/shi/wenyiduo001.htm,2014年6月10日訪問。
[3] 關(guan) 於(yu) 1997回歸對香港憲製變遷的意義(yi) ,see Yash Ghai, Hong Kong's new constitutional order : the resumption of Chinese sovereignty and the Basic Law, Hong Kong : 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 1997.
[4] 陳端洪教授在近期的基本法研討會(hui) 上提出了“基本法愛國主義(yi) ”,屬於(yu) “憲法愛國主義(yi) ”的理論範疇,參見陳端洪:“港人愛國情懷辨識”,未刊稿;筆者也曾從(cong) 憲法愛國主義(yi) 角度解釋瑞士族群治理經驗,參見田飛龍:“瑞士族群治理模式評說”,載《法學》2010年第10期。
[5] 關(guan) 於(yu) 香港政製發展的概況,參見《2017年行政長官和2016年立法會(hui) 產(chan) 生辦法谘詢文件》(2013年12月);更完備的學術考察與(yu) 解釋,參見王叔文主編:《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導論》,中共中央黨(dang) 校出版社1997年修訂2版,第一章“緒論”;陳弘毅:《一國兩(liang) 製下香港的法治探索》,中華書(shu) 局(香港)有限公司2010年版,第76—90頁。
[6] 參見戴耀廷:“公民抗命的最大殺傷(shang) 力武器”,載香港《信報》2013年1月16日。
[7] 參見“喬(qiao) 曉陽在香港立法會(hui) 部分議員座談會(hui) 上的講話”(2013年3月24日),https://news.163.com/13/0328/10/8R20I7VU0001124J.html。
[8] 參見“中央官員晤港議員:泛民非不愛國愛港”,載香港《大公報》2014年4月13日。
[9] 施米特的政治憲法理論對此有著較強的解釋力,參見卡爾·施米特:《憲法學說》,劉鋒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一章“絕對的憲法概念”。
[10] 有評論者直接提出以提委會(hui) 機製回答“鄧公之問”,這似乎進一步坐實了泛民派的政治憂慮,參見盧文瑞:“何以解答‘鄧公之問’,惟靠提名委員會(hui) 守閘把關(guan) ”,載《文匯報》2013年10月9日。
[11] 參見《〈2017年行政長官和2016年立法會(hui) 產(chan) 生辦法谘詢文件〉香港大律師公會(hui) 意見摘要》第12條。
[12] 關(guan) 於(yu) 這一過程的曆史回顧與(yu) 憲法解釋,see Johannes Chan SC(Hon),C.L.Lim(ed.), Law of the Hong Kong Constitution, Hong Kong : Sweet & Maxwell,2011, pp.2-11.
[13] 完全殖民地與(yu) 半殖民地的區分在基本法學理上沒有得到充分的重視,“愛國愛港”的認同難題與(yu) 此區分不無關(guan) 聯。
[14] 關(guan) 於(yu) 這一過程的理論解釋,參見強世功:《中國香港》,三聯書(shu) 店2010年版,“主權:王道與(yu) 霸道之間”。
[15] 關(guan) 於(yu) 這一憲法鬥爭(zheng) 過程的思想史分析,see C.H.McIlwain,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A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New York: Macmillan Co., 1924; 另可參見田飛龍:“麥基文的憲法心智”,未刊稿。
[16] 參見田飛龍:“個(ge) 別藝人言論折射地方性‘尊嚴(yan) 焦慮’”,載香港《大公報》2014年5月17日。
[17] 主要理論推手是香港嶺南大學中文係助理教授陳雲(yun) ,參見陳雲(yun) :《香港城邦論》,天窗出版社有限公司2011年版;《香港城邦論II:光複本土》,天窗出版社有限公司2014年版。
[18] 參見田飛龍:“‘共同基礎’夯實‘一國兩(liang) 製’憲法保障”,載《法治周末》2014年6月12日。
[19] 對香港國民教育運動挫折化的分析,參見康子興(xing) :“香港國民教育向何處去?”,載《新產(chan) 經》2012年第9期。
[20] 參見田飛龍:“個(ge) 別藝人言論折射地方性‘尊嚴(yan) 焦慮’”,載香港《大公報》2014年5月17日。
[21] 參見陳雲(yun) :《香港城邦論》,天窗出版社有限公司2011年版。
[22] 參見陳雲(yun) :《香港城邦論II:光複本土》,天窗出版社有限公司2014年版。
[23] 中國崛起中的文明論缺陷在海外戰略上也有體(ti) 現,參見田飛龍:“中國海外戰略的文明與(yu) 資本邏輯”,載《新產(chan) 經》2012年第3期。
[24] 美國著名憲法學家麥基文教授對此進行了詳盡的思想史考察,參見C.H.McIlwain,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A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New York: Macmillan Co., 1924.
[25] 關(guan) 於(yu) 中國憲法之根本法分析,參見陳端洪:“論憲法作為(wei) 國家的根本法與(yu) 高級法”,載《中外法學》2008年第4期。
[26] 參見漢娜·阿倫(lun) 特:《極權主義(yi) 的起源》,林驤華譯,三聯書(shu) 店2008年版。
[27] 關(guan) 於(yu) 哈貝馬斯的憲法愛國主義(yi) 評介,參見彭剛:“哈貝馬斯的話語民主與(yu) 憲法愛國主義(yi) ”,載《江西社會(hui) 科學》2009年第7期;進一步的理論發展,參見揚-維爾納·米勒:《憲政愛國主義(yi) 》,鄧曉菁譯,商務印書(shu) 館2012年版。
[28] 參見“向英女王宣誓效忠入籍誓詞爭(zheng) 議開審,未當庭裁決(jue) ”,載加拿大華人網https://www.sinonet.org/immigrant/news/2014-04-09/328551.html。
[29] 關(guan) 於(yu) 盧梭的公民宗教概念,參見盧梭:《社會(hui) 契約論》,何兆武譯,商務印書(shu) 館2003年修訂3版,第166—183頁。
[30] 貝拉提出了一種不同於(yu) 盧梭的“自下而上”的公民宗教理論,參見羅伯特·貝拉:“美國的公民宗教”,陳勇譯,載《原道》第13輯,首都師範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
[31] 關(guan) 於(yu) 陳明的“儒家公民宗教論”,參見陳明:“公民宗教與(yu) 中華民族意識建構”,載《文化縱橫》2009年第6期。
[32] 有關(guan) 香港各界的反應及其政治分析,參見田飛龍:“白皮書(shu) 波瀾:央港關(guan) 係的法治轉型和中國人史觀重建”,載《法治周末》2014年6月19日。
責任編輯:姚遠
伟德线上平台

青春儒學

民間儒行

伟德线上平台

青春儒學

民間儒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