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國家要有道德基礎
——陳弘毅教授訪談錄
作者:顧瑜(南方周末特約記者)
來源:《南方周末》
時間:孔子二五六六年歲次乙未年二月廿九日癸亥
耶穌2015年4月17日

陳弘毅教授 (作者供圖/圖)
編者按:陳弘毅,香港大學法學院教授,生於(yu) 香港,是香港基本法研究領域中最具代表性的學者,亦發表過大量關(guan) 於(yu) 憲法學、法理學、法律思想史等的中英文論文及著作,最新的中文著作為(wei) 《憲法學的世界》(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4年版),2015年1月被《法製日報》評選為(wei) “2014年年度十大法治圖書(shu) ”之一。2015年3月,南方周末特約香港大學顧瑜博士以“傳(chuan) 統與(yu) 法治”為(wei) 主題訪談了陳弘毅教授。
法律不應該隻是工具,而應該要保障人權,尊重人的尊嚴(yan) ,應該通過民主的立法過程來製定。
儒家的重要性不在於(yu) 它對法治本身的貢獻,而在於(yu) 它對社會(hui) 一般人的價(jia) 值觀念和道德方麵的影響。
法家與(yu) 法治
南方周末:您談到中國傳(chuan) 統文化對今天中國內(nei) 地的法律和社會(hui) 所產(chan) 生的影響時,分別舉(ju) 了法家和儒家的例子。首先想請您談談,法家思想與(yu) 現代法治的理念有什麽(me) 相通和不同之處?
陳弘毅:法家思想在兩(liang) 千多年前的春秋戰國時代已經發展出來了,西方的現代法治起源於(yu) 中世紀後期,隻有幾百年曆史,所以兩(liang) 套思想其實在時間上相差很遠。但如果將現代法治的思想追溯到古希臘和古羅馬,也可以說,中國文明和西方文明在他們(men) 的早期,都已經發展出了同法有關(guan) 的思想。
我在《憲法學的世界》一書(shu) 中提到,在梳理西方法治的傳(chuan) 統時,特瑪納哈教授(Brian Z.Tamanaha)曾指出,反映羅馬帝國時代法律思想的《民法大全》裏有這樣的說法:君王的意願就是法律,君王不受法律約束。我認為(wei) 這點類似於(yu) 中國法家的觀念,雖然羅馬法的其他方麵對現代西方法治有很大貢獻。所以如果說法家是專(zhuan) 製的法治觀,那麽(me) 羅馬法裏麵也是有專(zhuan) 製主義(yi) 的傾(qing) 向。可以這樣說:即使在西方,古典文明的階段也有一些與(yu) 法家思想相差不遠的法律觀。
再看中國的法家思想,我認為(wei) 有不少內(nei) 容跟現代所說的“形式意義(yi) 上的法治”是相通的。講到西方的法治觀,一般都會(hui) 引用富勒關(guan) 於(yu) 法的內(nei) 在道德原則的理論,他提到的八個(ge) 要求,其實就相當於(yu) 我所說的“形式意義(yi) 上的法治”,例如法須公布,法的穩定性、可遵守性、不溯及既往等等,還有最重要的一點是法律運作的可預見性,現代西方法理學非常強調這一點,韋伯在講西方的法律理性時,拉茲(zi) 在講法治時都很強調這一點。這些元素其實都可以從(cong) 中國傳(chuan) 統的法家思想裏找到,這也說明法的思維有它的普遍性。
但是,後來現代德國的法治理論將法治區分為(wei) “形式意義(yi) 上的法治”和“實質意義(yi) 上的法治”。我們(men) 在說到形式意義(yi) 上的法治時,並不是說法治隻是形式,而是說這個(ge) 意義(yi) 上的法治沒有探討法律規範的實體(ti) 內(nei) 容,而隻是看法律製度基本的結構、形式性的特征和運作形態。
德國的“實質意義(yi) 上的法治”思想是在二次大戰之後才發展得比較成熟,它的發展同民主和人權都有比較密切的關(guan) 係,因為(wei) 二戰之前的德國是從(cong) 魏瑪共和國的民主演變成為(wei) 希特勒的獨裁,有很多侵犯人權的行為(wei) ,所以,戰後德國人,包括德國法學家對戰前德國的法律製度和法律思想有一個(ge) 很深刻的反思。
從(cong) 法理學上來說,他們(men) 認為(wei) 戰前主張的法律實證主義(yi) ,提倡的是形式意義(yi) 上的法治。事後看來,這是不夠的,因此,德國的法學家提出了一些從(cong) 實質意義(yi) 上理解的法治國家的理念。例如,他們(men) 認為(wei) 法治所指的法應該是符合正義(yi) 的,法要尊重人的尊嚴(yan) ,體(ti) 現人權這些價(jia) 值,而且法應該通過民主的立法程序來製定。
所以戰後德國關(guan) 於(yu) 基本權利的法理學發展非常迅速,這些基本權利就是我們(men) 現在國際法上講的人權。所以從(cong) 這個(ge) 角度來看,中國的法家思想當然絕對沒有實質意義(yi) 上的法治這部分的內(nei) 容。
即使從(cong) 形式意義(yi) 上的法治來說,法家思想也有一段距離,因為(wei) 在法家思想裏,最高的權威是君主,法是由君主製定的,所以法的權威並不是最高的。在現代國家,即使隻是看形式,法律是高於(yu) 任何國家機構或國家領導人的,為(wei) 什麽(me) 是這樣呢?因為(wei) 現代法律製度裏有不同的部門法,而當中最基本的就是憲法。無論是共和國還是君主立憲的國家,整個(ge) 國家和政權管治的合法性都是建基於(yu) 憲法,憲法高於(yu) 任何國家機關(guan) 或領導人。這與(yu) 法家以至中國傳(chuan) 統政治思想明顯的不同,在中國古代,皇帝管治權的合法性是來自天。
南方周末:兩(liang) 千多年來,法家思想在製度層麵上有實現過嗎?
陳弘毅:它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實現的。即使是秦朝以後的法律製度,它的基本架構還是受到法家思想影響比較深,例如漢代、隋唐或是宋元明清,每一個(ge) 朝代都有它比較完備的法律體(ti) 係、法典和司法製度,這些跟法家思想是有密切關(guan) 係的。
有人說中國傳(chuan) 統上的法律製度,是儒家思想影響了法律規範的內(nei) 容,但整個(ge) 法律製度的結構還是法家的。這是因為(wei) 儒家沒有提出符合形式法治的理論。台灣學者戴東(dong) 雄說,法家對於(yu) 法的平等性與(yu) 安定性提倡甚力,他也說中國繼受歐陸法並非毫無曆史淵源,甚至應該歸功於(yu) 法家關(guan) 於(yu) 法律成文化的法律觀。又例如“以法治國”這四個(ge) 字,也是來自法家的經典,例如《韓非子》。
南方周末:“以法治國”主要還是將法律作為(wei) 一種工具來看待?
陳弘毅:的確有很多人批評法家把法律作為(wei) 君主統治的一種工具。但我覺得這一點不一定構成批評,法律工具論本身和形式意義(yi) 上的法治是很難區分的。如果我們(men) 承認形式意義(yi) 上的法治也是法治概念的一部分的話,也不應該完全用負麵的角度來看待法律作為(wei) 一種工具。
當然,如果從(cong) 實質意義(yi) 上的法治理論來說,法律不應該隻是工具,而應該要保障人權,尊重人的尊嚴(yan) ,應該通過民主的立法過程來製定。法治是相對於(yu) 人治而言的。法家提倡法治是反對儒家意義(yi) 上的人治。
陳顧遠先生說,從(cong) 係統建構的角度來看,中國法律傳(chuan) 統的主體(ti) 是法家的,靈魂是儒家的。《唐律疏議》也提到“德禮為(wei) 政教之本,刑罰為(wei) 政教之用”,這兩(liang) 者是相輔相成的,“猶昏曉陽秋相須而成者也”(正如一天有日和夜,一年有春和秋一樣)。
儒家與(yu) 法治
南方周末:那麽(me) 儒家思想跟法治有什麽(me) 樣的關(guan) 係?
陳弘毅:最主要的是,中國傳(chuan) 統重視家庭倫(lun) 理,所以關(guan) 於(yu) 禮的規範和孝悌等價(jia) 值都融入了法律製度裏麵。最常見的例子就是,同一個(ge) 刑事行為(wei) ,由家庭中處於(yu) 不同地位的人做出,所導致的刑罰是不同的。例如根據《大清律例》,兒(er) 子毆打父母是可以判死刑的,但父母打傷(shang) 兒(er) 子就不會(hui) 受懲罰。當然也有一些反映了儒家的其他價(jia) 值觀,例如“三赦”,是說15歲以下,70歲以上,又或是病人以及智力不健全的人,即使犯了罪也可能會(hui) 得到寬免,有學者把這個(ge) 叫做儒家人道主義(yi) 。另外,漢和隋唐取消了一些很殘酷的刑罰方式,有人認為(wei) 這是受到儒家“仁”的思想影響。
一般來說,儒家和現代法治沒有太明顯的關(guan) 係,但儒家的重要性不在於(yu) 它對法治本身的貢獻,而在於(yu) 它對社會(hui) 一般人的價(jia) 值觀念和道德方麵的影響。因為(wei) 根據儒家的理念,法律製度隻是一個(ge) 最後的防線,儒家主要關(guan) 注的是規範社會(hui) 成員的行為(wei) ,讓他們(men) 自發地去遵守一些道德規範,當然也包括法律規範,它著意於(yu) 培養(yang) 人們(men) 向善的思想和行為(wei) ,所以有人說儒家最根本的就是性善論,但性善論的主要意思不在於(yu) 所有人本來已經是善的,而是說他有向善的潛能,要通過教化把人性裏麵善的方麵充分發揮出來;對於(yu) 政府來說,儒家的理想就是“仁政”和“民本”,這是儒家關(guan) 於(yu) 政治哲學最基本的概念。
這些思想對於(yu) 現代法治國家還是有價(jia) 值的,因為(wei) 現代法治國家也需要有道德倫(lun) 理和價(jia) 值信念,舉(ju) 例來說,《論語》也有講到,“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論語·為(wei) 政篇》)。這點在現代法治社會(hui) 也有它的意義(yi) ,就是說我們(men) 希望人們(men) 遵守法律,主要不是靠威嚇,而是因為(wei) 遵守法律是對的,要有儒家培養(yang) 人們(men) 的道德自覺和道德人格的修養(yang) 。所以中國古代在秦以後不是用法家作為(wei) 主要的管治哲學,而是用了儒家,也是有它的合理性,因為(wei) 完全依靠懲罰和威嚇來管治一個(ge) 社會(hui) ,這不僅(jin) 不會(hui) 很有效,而且,根據儒家的講法,也不符合人性。
南方周末:儒家的這些理想,例如通過教化使人向善,有沒有真正實現過?
陳弘毅:我覺得在中國傳(chuan) 統社會(hui) 已經一定程度上落實了。人類曆史長河中,世界各文明此起彼落,儒家文明卻持續了兩(liang) 千多年,就是一個(ge) 很好的例證。你看蒙古人和滿人在元朝和清朝時還是給儒家文化同化了,儒家文化也影響到朝鮮和越南,一定程度上也影響到日本,這也反映這種文化對人民的生活和社會(hui) 的治理和持續發展是有積極的貢獻的。
當然到了現代,我們(men) 不可能隻是靠這一套,還是要學習(xi) 新的東(dong) 西,像形式意義(yi) 和實質意義(yi) 上的法治思想和製度,包括我們(men) 現在已經引進了憲法的概念,如1999年的修憲就把“依法治國、建設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國家”寫(xie) 進了憲法,2004年的修憲把人權的保障寫(xie) 進了憲法。
信仰與(yu) 法治
南方周末:您一開始已經提到了現代法治觀念的起源,能否談下現代法治觀念的形成與(yu) 基督教傳(chuan) 統的關(guan) 係?
陳弘毅:這個(ge) 問題非常重要。我非常同意特瑪納哈教授所說的,現代西方文明中的法治傳(chuan) 統乃是起源於(yu) 中世紀而非希臘羅馬的古典文明。中世紀出現了一些有利於(yu) 法治形成和發展的因素,主要就是當時的宗教情況和封建社會(hui) 。而這兩(liang) 點都與(yu) 中國曆史上的情況很不同,中國曆史上沒有像教會(hui) 這麽(me) 強的宗教組織力量,在秦代以後也沒有歐洲中世紀這種封建社會(hui) 。封建社會(hui) 裏麵國王與(yu) 貴族和地主之間有一種權力分立的關(guan) 係。權力分立的情況也存在於(yu) 國家與(yu) 教會(hui) 之間,當時的教會(hui) 是指天主教會(hui) ,還沒有宗教改革和新教。宗教的影響令歐洲人相信國王也需要遵守更高層次的法律規範,也就是由上帝訂立的法,包括神聖法和自然法。神聖法和自然法有什麽(me) 不同呢?根據阿奎那的說法,雖然兩(liang) 者都是上帝製定的,但自然法是人通過理性就可以理解的,但神聖法是通過理性也無法了解的,需要由上帝通過“啟示”才能讓人了解到它的內(nei) 容。
所以特瑪納哈提出了一點就是,中世紀的法高於(yu) 統治者,就是因為(wei) 人們(men) 相信有神聖法和自然法,也相信習(xi) 慣法高於(yu) 統治者,但是到了現代,很多人不相信上帝了,也不相信習(xi) 慣法可以約束國家,這就提出了一個(ge) 重要的問題,到了現代,更高的法是什麽(me) ?答案就是憲法的理念。現代法治國家還是相信法高於(yu) 統治者和國家機構,但是這個(ge) 法已經不是上帝製定的自然法和神聖法,也不再是習(xi) 慣法,而是一部人民通過行使人民主權來製定的憲法。為(wei) 什麽(me) 憲法有最高的權威呢?因為(wei) 它是人民在立國時製定的。
即使到了現在,當我們(men) 講到實質意義(yi) 上的法治時,也可以理解到它受到了基督教(包括天主教)的價(jia) 值理念的影響,當然這個(ge) 問題有它比較複雜的地方。因為(wei) 在十八世紀啟蒙時代,天主教會(hui) 最初也是不支持人權概念的,即使是宗教改革之初,新教也不接受我們(men) 現代的人權和自由的概念。但是中世紀的政教分離確實有利於(yu) 後來法治的建立。剛才說的上帝製定神聖法和自然法的概念,對於(yu) 法治也有正麵的影響。因為(wei) 現代法治裏麵其中一個(ge) 最重要的元素是,一個(ge) 國家裏麵享有最高權力的人或機構還是要受到更高的法律的約束。這種更高的法律的來源,在中世紀是神聖法和自然法,到了現代就變成憲法,也有人認為(wei) 現代憲法裏那些保障人權的部分還是基於(yu) 自然法。
所以基督教同西方的法治,包括與(yu) 實質意義(yi) 上的法治和人權的關(guan) 係,我覺得是比較複雜的問題,不可能簡單地說基督教是有利於(yu) 或是不利於(yu) 這種實質意義(yi) 上的法治或者人權。
南方周末:您在《憲法學的世界》一書(shu) 中做的比較研究還顯示,在現代社會(hui) ,法治在不同文化和思想傳(chuan) 統的地區都能得到不同程度的實現,例如盛行儒家文化的地區。這是否印證了您在書(shu) 中提到的一種觀點:法治稱得上是“與(yu) 人類有關(guan) 的普遍意義(yi) 的善”?
陳弘毅:這個(ge) 說法是來自英國的E.P.湯普遜,意思是法治的好處是有普遍性的,不同國家和不同民族同時都會(hui) 承認法治是個(ge) 好東(dong) 西。其實這關(guan) 係到對政治權力的調控問題。
在人類曆史上,國家出現後就有了政治權力和統治階層,而政治權力基本上是一種壟斷地使用暴力的權力,對外是戰爭(zheng) ,對內(nei) 是懲罰。法治就是用來調控和規範政治權力的行使的。法律規範的存在是對可以任意或是肆意行使的權力的一種調控,這樣人們(men) 就有一定的安全感,可以預測到隻要不做法律訂明為(wei) 犯法的行為(wei) ,就不會(hui) 受到懲罰,這是法的可預見性。
從(cong) 這個(ge) 意義(yi) 上來說,法治對人民是有好處的,是具有普遍意義(yi) 的善。當然還需要一些配套,例如在現代,政府機構或官員如果越權了,人們(men) 可以提出行政訴訟,這個(ge) 是法治的製度保障。當形式意義(yi) 上的法治再進一步發展到同時具有實質意義(yi) 時,例如十九世紀德國的法律製度到二戰後德國新的法律製度,就更有進步的意義(yi) 。
法治國家的道德基礎
南方周末:回到中國的傳(chuan) 統和法治上來,傳(chuan) 統對於(yu) 今天建設法治國家有什麽(me) 樣的啟示?
陳弘毅:對於(yu) 法治問題,同其他重要的社會(hui) 建設的課題一樣,一方麵可以從(cong) 傳(chuan) 統中找到有用的資源,但是同時還需要留意到現代世界中還有很多新的有進步意義(yi) 的思想和現象,對於(yu) 中國人來說還是值得借鑒和學習(xi) 。我認為(wei) 中華傳(chuan) 統文化中有一些超越法律製度本身的、基本的價(jia) 值理念,可以為(wei) 我們(men) 建設現代法治國家提供很有用的資源。
南方周末:講到價(jia) 值理念,您曾提到“作為(wei) 政治理論和製度的最根本的道德基礎”的儒家思想,這具體(ti) 是指哪些方麵?如何在製度層麵加以實現?
陳弘毅:這個(ge) 問題問得很好。因為(wei) 我覺得政治和法律製度需要一個(ge) 根本的道德基礎。這個(ge) 道德基礎就是一種超越法律和政治的道德價(jia) 值理念。夏勇曾經提出一個(ge) 問題:憲法之上有沒有法?又例如,為(wei) 什麽(me) 要尊重人性尊嚴(yan) ?這就是一種超越法律的道德倫(lun) 理價(jia) 值,在西方,人性尊嚴(yan) 更早的可能來自古希臘的哲學,來自中世紀的基督教,到現代,例如1949年德國《基本法》的第1條第1款就規定,人的尊嚴(yan) 不容侵犯。我們(men) 中國關(guan) 於(yu) 人性尊嚴(yan) 的思考就是來自儒家、道家、佛家等一些傳(chuan) 統的文化思想或者理念。像儒家講的仁政、民本、性善論,都可以作為(wei) 中國現代法治國家的道德價(jia) 值的基礎。
為(wei) 什麽(me) 要建立法治國家?答案可能是我們(men) 希望建立一個(ge) 符合儒家講的“仁義(yi) 禮智信”或“孝悌忠信禮義(yi) 廉恥”的社會(hui) ,仁義(yi) 等這些最終極的價(jia) 值在現代還是有它們(men) 的意義(yi) ,因為(wei) 即使在現代,人們(men) 還是需要信仰一些基本的道德價(jia) 值。法治國家還是需要一個(ge) 根本的道德基礎。因為(wei) 法治本身不是一個(ge) 終極的價(jia) 值理念,即使在西方、在德國、在英美,它也不是最終極的,在它的上麵還有一些更終極、更根本的東(dong) 西。
中國傳(chuan) 統上有王道同霸道之分,儒家思想提倡的是王道,一個(ge) 政治秩序如果有很高的道德水平和說服力,人民自願去接受它、支持它,不需要通過強製力,這個(ge) 就是王道。霸道就是通過武力或是暴力威嚇才可以維持的秩序。任何一種政治秩序都不可以完全缺乏強製力,但儒家主張的是不要倚靠強製力和霸道。為(wei) 什麽(me) 人們(men) 會(hui) 自願接受一個(ge) 政治秩序所訂立的法律規範?因為(wei) 人們(men) 看到這個(ge) 政治秩序的設計和政治權力的行使是符合人性和國民的利益的,是符合仁政和民本精神的,是能夠體(ti) 現和推廣“仁”的價(jia) 值理念的。
那麽(me) ,仁政的理想怎樣在現實世界實踐呢?我覺得沒有什麽(me) 一勞永逸的政治製度或是法律思想可以保證長治久安,因為(wei) 環境是不斷變化的。我們(men) 隻可以考慮在目前的情況下用什麽(me) 樣的政策和製度是最好的。當然,我們(men) 還是可以通過思考去探索什麽(me) 是最理想的社會(hui) ,這也是社會(hui) 哲學和政治哲學的任務。哲學探索與(yu) 現實政治是兩(liang) 回事,但不表示哲學探索沒有意義(yi) ,它是人類文明創造性的來源。
責任編輯: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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