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飛龍】循序漸進仍是香港政改主調

欄目:中國統一暨台灣、香港問題、快評熱議
發布時間:2015-02-16 20: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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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飛龍

作者簡介:田飛龍,男,西元一九八三年生,江蘇漣水人,北京大學法學博士。現任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副教授、全國港澳研究會(hui) 理事。著有《中國憲製轉型的政治憲法原理》《現代中國的法治之路》(合著)《香港政改觀察》《抗命歧途:香港修例與(yu) 兩(liang) 製激變》,譯有《聯邦製導論》《人的權利》《理性時代》(合譯)《分裂的法院》《憲法為(wei) 何重要》《盧梭立憲學文選》(編譯)等法政作品。



循序漸進仍是香港政改主調

作者:田飛龍

來源:原載於(yu) 《大公報》(香港),作者授權伟德线上平台發表。

時間:孔子二五六五年歲次十二月廿六日辛酉

           耶穌2015年2月14日


 

香港政改對抗並未伴隨農(nong) 曆新年的臨(lin) 近而有緩和,卻呈現愈演愈烈之勢。近期,主要的政治不合作運動及社會(hui) 激進化趨勢包括:反對派議員在創科局議題上的無限度拉布;民主黨(dang) 內(nei) “本土派”的崛起與(yu) 對“港獨”的同情聲援;屯門等地反水客的暴力襲擊事件。這些不合作運動是“占中”運動“廣場激情”的剩餘(yu) 發揮,也是香港反對派“對抗到底”的路線貫徹。這些舉(ju) 動引發了香港社會(hui) 普遍的憂慮。不合作有一個(ge) 焦點性的指向,即堅持要求人大撤回“8.31”決(jue) 定,重啟政改。

 

撤回決(jue) 定的訴求無論是政治上還是法律上均不可能。這不僅(jin) 是因為(wei) 此決(jue) 定已經與(yu) 基本法以及曆次人大解釋、決(jue) 定構成了相互兼容和支持的政改法律體(ti) 係,更關(guan) 鍵的是這一決(jue) 定灌注?中央對香港政製發展的主導權及對“循序漸進”原則的具體(ti) 運用。反對派一方麵低估了中央維護主權權威與(yu) 政治主導權的意誌與(yu) 決(jue) 心,另一方麵對基本法中的“循序漸進”原則的具體(ti) 內(nei) 涵及央港互動機理缺乏透徹理解。從(cong) 目前政改態勢來看,包括2017年特首普選在內(nei) 的香港政改進程將更顯著地體(ti) 現“循序漸進”原則。而反對派如不能突破對“循序漸進”的理解與(yu) 運用障礙,其不合作運動很可能導致其日益走向中央底線與(yu) 香港民意的對立麵,遭遇更嚴(yan) 重的政治失敗,且更長期地延誤香港民主發展。

 

“循序漸進”的文義(yi) 內(nei) 涵

 

“循序漸進”原則來自於(yu) 基本法第45條第2款,是關(guan) 於(yu) 行政長官選舉(ju) 製度改革的操作性原則。這一原則具有豐(feng) 富的政治憲法內(nei) 涵,既無法從(cong) 終審法院的普通法判例脈絡中把握,也無法從(cong) 反對派的“國際標準”及激進民主想象中探求,而隻能藉助於(yu) 文義(yi) 解釋和對中央如何“循序漸進”推進香港政改的實踐解釋。

 

從(cong) 文義(yi) 上看,這一原則主要是一個(ge) 程序原則,其指向的實體(ti) 目標即為(wei) 第45條第2款規定的特首普選。當然,這一普選是有具體(ti) 製度構造的,即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hui) 按民主程序提名後再普選。這樣看來,該程序原則的基本內(nei) 涵就包括了:

 

第一,實體(ti) 普選目標的法定性,即“循序漸進”的終點並非反對派想象的沒有任何具體(ti) 製度限製的“理想普選”,而隻能是一個(ge) “法定普選”,此輪政改爭(zheng) 議所聚焦的議題也正是“提名權”。

 

第二,在達成這一“法定普選”目標的程序操作上,首要要求是“循序”。這裏的“序”主要是指基本法的既有規定及其穩定性,具體(ti) 是指基本法第45條的實體(ti) 性規定和附件一的程序性規定,也包括通過人大解釋對附件一程序的修正。脫離這個(ge) “序”談論政改隻能是“法外求法”。

 

第三,在政改節奏上遵循“漸進”原則,這是在嚴(yan) 格符合基本法與(yu) 人大解釋、決(jue) 定構成的法製框架下對具體(ti) 時間表與(yu) 路線圖的確定,幫助香港政改不可能“一步到位”。

 

第四,“循序漸進”是一個(ge) 不確定法律概念,也是一個(ge) 高度政策化的法律原則,這樣就使得中央對香港政製發展的主導權轉換成了法律上的自由裁量權,而中央裁量依其政治決(jue) 策傳(chuan) 統,則高度取決(jue) 於(yu) 央港雙方“協商政治”的具體(ti) 成效,尤其是香港反對派對中央決(jue) 策過程“協商政治”的有效參與(yu) 。不積極與(yu) “中央”協商並適度反思調整自身立場,而舍近求遠去呼告國際勢力以及街頭運動的短暫激情民意,就直接破壞了這一原則所包含的“協商政治”內(nei) 涵。

 

本土主義(yi) 的“脫序激進”

 

近些年,香港反對派中的“本土派”無論是在理論造勢、社會(hui) 運動還是在政治領導權上均日益壓倒回歸前後的“民主回歸派”。這一方麵反映了香港反對派缺乏對“一國兩(liang) 製”與(yu) 基本法內(nei) 在“協商政治”傳(chuan) 統及其互動經驗的認知與(yu) 把握,另一方麵則體(ti) 現出其在中央日益加強政治主導權的背景下所產(chan) 生的“政治焦慮感”。

 

以民主黨(dang) 為(wei) 例,創黨(dang) 元老們(men) 多持“民主回歸論”,對“一國兩(liang) 製”與(yu) 央港互動持積極態度,2010的“司徒華轉向”就是一個(ge) 典型,但也很可能是最後一個(ge) 典型了。從(cong) 政黨(dang) 演變來看,不僅(jin) 民主黨(dang) 不斷分裂和分化,公民黨(dang) 、人民力量、社民連等更為(wei) 激進的政黨(dang) 日益崛起,而且民主黨(dang) 本身也被內(nei) 部激進本土派裹挾而轉趨激進,近期黨(dang) 內(nei) “何俊仁派”的崛起就是明證。民主黨(dang) 似已喪(sang) 失沿?“民主回歸論”路線深度轉型為(wei) 忠誠反對派的曆史契機與(yu) 機會(hui) 窗口,自我降格為(wei) 與(yu) 反對派一般政團同列的普通政治組織,成為(wei) 激進本土派的政治尾隨者。

 

本土主義(yi) 總體(ti) 上是激進的,其最溫和版本是“極度自治”,以陳雲(yun) 的“香港城邦論”為(wei) 代表,而最激進版本則是“港獨”,以學苑派的“香港民族論”為(wei) 代表。“極度自治”是有意忽略或淡化“一國”前提、對央港互動與(yu) 融合持敏感反對立場的主張,而“港獨”則是積極探討尋求香港成為(wei) 完全政治實體(ti) 的分離主義(yi) 。這兩(liang) 種立場盡管有別,但都堅持被有意曲解的“香港核心價(jia) 值觀”、香港國際地位論、普適民主論以及嚴(yan) 格的香港本位論。以核心價(jia) 值觀為(wei) 例,明明是“法治第一”,而且法治也一定是具體(ti) 的基本法之治,卻一定要曲解為(wei) 民主的國際標準,曲解為(wei) “粵語漢音”式的文化曆史僭越。吊詭的是,同樣操持“粵語漢音”的廣州籍港大女生葉璐珊在港大學生會(hui) 競選中卻要被反覆“甄別”、“審查”和“壓製”。

 

盡管以往也有政治不合作運動,但此番不合作卻早已超出了基本法範疇,甚至也超出了“占中三子”的“公民抗命論”。事實上,支撐“占中”運動及後“占中”不合作的理論範式本身就存在內(nei) 部競爭(zheng) ,“公民抗命論”從(cong) 來不是唯一主導範式,現在更有式微之勢,甚至戴耀廷本人也不再嚴(yan) 格排斥抗爭(zheng) 運動的暴力取向。替代尚屬理性溫和之“公民抗命論”的正是本土主義(yi) 的各種版本,近期尤以“港獨”論述及其同情性理解為(wei) 主,這不得不引起香港社會(hui) 的高度警覺。

 

本土主義(yi) 顯然是一種扭曲甚至超越基本法的激進主義(yi) ,不是“循序漸進”,而是“脫序激進”。而民主黨(dang) 的政治轉向與(yu) 尾隨不過是自我消解和主動放棄香港民主發展領導權的內(nei) 部病變。

 

政改博弈的交換邏輯

 

基本法所確定的並非孤立的香港“高度自治權”,而是有機統一的“一國兩(liang) 製”。白皮書(shu) 的基本法形象和香港反對派的基本法想象本是一枚硬幣的兩(liang) 麵,是中央更加積極和正麵的基本法解釋性幫助與(yu) 在政製發展上根據具體(ti) 情勢適度收緊“循序漸進”之節奏打破了香港反對派甚至一般民眾(zhong) 對基本法與(yu) “一國兩(liang) 製”的“習(xi) 慣性理解”。而普通法傳(chuan) 統與(yu) 廣泛的人權教育又常常隻單向傳(chuan) 遞一種“權利本位”的法律與(yu) 政治文化,而隱祕消解了基本法確立的“一國兩(liang) 製”互動框架與(yu) 中央的權力屬性及完整權力清單,更嚴(yan) 格忽視了央港互動中權利義(yi) 務相平衡的原理以及政改博弈的根本交換邏輯。

 

中央維持對香港高度自治框架的前提是香港對中央保持最基本的政治忠誠,也就是說自治與(yu) 忠誠之間存在邏輯上的交換關(guan) 係。這種地方對中央的基本忠誠就相當於(yu) 一種“政治道德稅”,對中央而言,它可以是不經濟的,可以是“反向倒貼”的,可以是違反國家財政原理的,但在政治道德上卻必須是真誠的,至少在政治言論與(yu) 行動上是表麵真誠的。

 

具體(ti) 到政改的“循序漸進”原則,中央的自由裁量權不僅(jin) 能夠決(jue) 定如何“漸進”,甚至可以啟動基本法正文修改程序以吸納“公民提名”,但啟動何種程序以及做出何種實體(ti) 決(jue) 定,還是依賴於(yu) 對香港反對派的忠誠信任。這裏就出現了對總體(ti) 忠誠的分解,至少包括三個(ge) 層麵:

 

第一,國家安全的協同義(yi) 務。具體(ti) 落實為(wei) 基本法第23條立法如何完成,反對派團體(ti) 如何在與(yu) “外國勢力”關(guan) 係上潔身自好,確立起碼的政治道德與(yu) 忠誠底線,而不要一味以國際定位和自由權利說事。“吳秋北提案”既是香港愛國愛港力量的後“占中”焦慮,也回應了國家對“主權、安全與(yu) 發展利益”的反覆強調。盡管該提案實體(ti) 內(nei) 容似不可行,但香港人如何承擔23條立法義(yi) 務而不隻是權利,不容回避。

 

第二,青年教育的結構性改革。“占中”演變成青年學生運動,香港大學學苑派成為(wei) “港獨”先鋒,甚至中小學生亦被反對派滲透與(yu) 超常規動員,引發中央對香港青年一代政治忠誠度的遠景憂慮,亦引發對香港教育政策及本地落實“一國兩(liang) 製”績效的深刻疑惑。後“占中”重建過程,青年教育如何引入課程改革,如何培養(yang) 中國情感和中國視野,如何強化與(yu) 內(nei) 地互動互通,如何創製香港青年參與(yu) 國家建設和擔任國家公務員、外交官乃至於(yu) 服役士兵的政策法律機製,如何改進香港高校一邊倒的本土主義(yi) 學生會(hui) 體(ti) 製與(yu) 文化,成為(wei) 青年教育結構性改革的破局難題。

 

第三,“港獨”與(yu) 本土激進勢力的有效遏製。對於(yu) 香港城邦論和香港民族論之類的本土激進論述對香港法治甚至對和平理性之“公民抗命論”的排斥和壓製趨勢,特首在2015施政報告中已明確提出警告,香港各智庫及有識之士亦專(zhuan) 題研判如何應對。如果“港獨”類論述依然大行其道,甚至民主黨(dang) 這樣的本土民主文化的擔綱性政黨(dang) 亦自降政治智慧與(yu) 責任而尾隨,則中央對香港的政治憂慮必然不降反升,從(cong) 而對政改進程亦將從(cong) 嚴(yan) 把握。

 

如果反對派繼續堅持甚至激化在上述三個(ge) 忠誠層麵的義(yi) 務承擔,拒絕繳納任何形式與(yu) 分量的“政治道德稅”,即堅持徹底“反23條立法”、“反國民教育”和“反一國原則”,那麽(me) 香港政改的“循序漸進”或可出現暫時性與(yu) 階段性的停滯現象,2017特首選舉(ju) 的“原地踏步”就是一次檢驗機會(hui) 。“港獨”,還是忠誠,是對香港反對派政治上的生死考驗。而香港政改之“循序漸進”的具體(ti) 取向與(yu) 節奏將直接取決(jue) 於(yu) 反對派的自我重建與(yu) 更新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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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姚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