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鉤】宋代,當冤案昭雪之後

欄目:快評熱議
發布時間:2014-12-15 17: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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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鉤

作者簡介:吳鉤,男,西曆一九七五年生,廣東(dong) 汕尾人。著有《宋:現代的拂曉時辰》《知宋:寫(xie) 給女兒(er) 的大宋曆史》《宋仁宗:共治時代》《風雅宋:看得見的大宋文明》《宋神宗與(yu) 王安石:變法時代》等。

 

宋代,當冤案昭雪之後

作者:吳鉤

來源:新浪微博

時間:甲午年十月廿四

           西曆2014年12月15日


 

今日來說一樁發生在宋代的錯案。

 

南宋孝宗淳熙年間,一份自邊關(guan) 發往朝廷的軍(jun) 事密函在傳(chuan) 遞過程中被人私自拆封,並塞入一封匿名信,朝廷徹查下來,獲悉是池州的“遞卒”(傳(chuan) 遞軍(jun) 事信函的士兵)汪青“私啟遞筒”(密函裝於(yu) 竹筒內(nei) 再密封,稱為(wei) 遞筒)。當時宋朝與(yu) 金國在邊境對峙,汪青觸犯軍(jun) 紀,“事關(guan) 邊徼”,後果很嚴(yan) 重,所以被判了斬刑。誰知幾年後,“他卒事覺”,即發現原來是其他遞卒所為(wei) ,朝廷這才知道汪青是冤枉的,被冤殺了。

 

冤案鑄成,真相大白,當然必須進行補救。宋朝的做法,跟現代司法製度並無二致。補救分為(wei) 兩(liang) 部分,一是給予“國家賠償(chang) ”,孝宗“詔給青家衣糧十五年”(另一處史料則說“青家支給五年”,本文采用宋史的記載),即由政府贍養(yang) 汪青的妻小十五年。

 

二是追究法官的責任。在古代,法官錯判被稱為(wei) “出入人罪”,包括“故出人罪”(故意輕判或脫罪)、“失出人罪”(因過失而輕判或脫罪)、“故入人罪”(故意重判或捏罪)、“失入人罪”(因過失而輕罪重判或將無罪者入罪)。宋人的司法理念是“與(yu) 其殺不辜,寧失不經”,換成現代的說法,即“疑罪從(cong) 無”,體(ti) 現在法官問責上,宋代對“失出人罪”的處罰很輕,幾乎沒有懲罰,對“失入人罪”的處罰則很嚴(yan) 厲,“失入一人有罰,失出百人無罪”。因為(wei) 這一做法具有激勵法官輕判之弊,不利於(yu) “出公心為(wei) 朝廷正法”,後來在臣僚的建議下,便改為(wei) “失出死罪五人比失入一人死”、“失出徒、流罪三人比失入一人”。但對“失入”的懲罰重於(yu) “失出”的傾(qing) 向性,還是保留著,體(ti) 現了宋朝對“與(yu) 其殺不辜,寧失不經”司法理念的堅持。

 

所謂“人命關(guan) 天”,宋代對“失入人死罪”尤為(wei) 重視,創設了中國法律史上第一個(ge) “失入人死罪法”,可惜這一立法並未為(wei) 後來的元明清繼承。按宋神宗年間的立法,凡失入人死罪者,如誤決(jue) 三人,則負首要責任的法官“刺配千裏外牢城”;如誤決(jue) 二人,首要責任法官押赴“遠惡處編管”;如誤決(jue) 一人,則送“千裏外編管”;其他負有責任的法官,也要受撤職、降職等處罰;如果犯人未處決(jue) ,則法官的責任可減輕一等。當然處罰最嚴(yan) 厲的是“故入人罪”,以“全罪”論處,即以含冤者所受到的罪罰還論法官。

 

此外,宋代的法律又規定,“獄官有失入人死罪者,終身不複進用”;“法司人吏失出入徒罪二人以上、或兩(liang) 次失出入徒罪一人,不許再差充法司”,意思是說,曾犯有“出入人罪”過失的官員,不得再擔任法官。宋仁宗時,刑部推薦一人當“詳覆官”(負責複核刑案的法官),仁宗記得他的姓名,說:此人曾因“失入人罪”,不得再遷官(升官),豈可任法吏?推薦者皆處罰金。

 

回到前麵的汪青案,當年的主審法官是池州太守趙粹中。冤案被發現時,他已經離任,調到他處為(wei) 官了。說起來,這個(ge) 趙粹中倒不是個(ge) 糊塗官,他曾雪嶽飛之冤,主政池州時,“郡政修舉(ju) ,實惠及民”,可見雖不是“無懈可擊的神探”,卻也是一名好官,他對汪青案應該屬於(yu) 誤判,是“失入人罪”。但按宋代的司法製度,即便是好官,即便是“失入”,也是要問責的,所以趙粹中因為(wei) 這個(ge) 案子“落職”。其他有牽連的官員也都受到程度不一的處分,“餘(yu) 責罰有差”。

 

這個(ge) 案子總算了結,卻不知冤死的汪青地下有知,是否能瞑目。畢竟,給予冤死者家屬的撫恤再優(you) 厚、對法官的責任追究再嚴(yan) 厲,都不能挽回冤死之人的生命了。所以,更為(wei) 重要的,是在司法製度設計上完善程序,盡最大程度減少冤案的發生。

 

責任編輯:姚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