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焚書(shu) 坑儒”再議
作者:王子今(中國人民大學國學院)
來源:《光明日報》
時間:癸巳年七月初八日
西曆2013年08月14日

編者按
近日有文章指出,“焚書(shu) 坑儒”是一場曠日持久的彌天大謊,“焚書(shu) ”實為(wei) 秦始皇“課改”,隻是國家進行了一場教學課本改革,收焚了“天下”所藏之“《詩》《書(shu) 》、百家語”這些過時的不適用的教學課本。在由此引發的探討和熱議中,我們(men) 已經看到不少比較清醒的立足科學求實精神的觀點和建議。恰如專(zhuan) 家所言,曆史研究最重要的前提,是對曆史客觀存在的尊重,不能捕風捉影;對於(yu) 曆史的解讀,應當有嚴(yan) 謹的學術研究的基礎,切忌嘩眾(zhong) 取寵。探求曆史真實,應當本著誠懇敬畏之心,一味追求曆史認識的立異翻新,炒作賣弄,萬(wan) 萬(wan) 不可取。今天,本刊特邀請秦漢史研究會(hui) 會(hui) 長王子今先生對此進行梳理解讀,以期幫助於(yu) 此有興(xing) 致的讀者朋友全麵客觀地了解曆史真相。
秦始皇在實現統一之後第八年和第九年做的兩(liang) 件事,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焚書(shu) ”和“坑儒”,折射出秦帝國的政治方向和文化原則。但他不會(hui) 想到,這些決(jue) 策後來會(hui) 成為(wei) 千古議論的話題。如宋人朱熹所謂“焚坑之禍”,元人張九垓所謂“焚坑之厄”,明人鄭真所謂“焚坑之慘”。更為(wei) 著名的自然是毛澤東(dong) “勸君少罵秦始皇,焚坑事業(ye) 要商量”的詩句(“要商量”或引作“待商量”,中央檔案館保存的鉛印件作“要商量”)。
一、“煙燎之毒”:中國文化的浩劫
《史記·秦始皇本紀》有關(guan) 於(yu) “焚書(shu) ”事件的明確記載。秦始皇三十四年(前213),李斯建議:“史官非《秦記》皆燒之。非博士官所職,天下敢有藏《詩》、《書(shu) 》、百家語者,悉詣守、尉雜燒之。有敢偶語《詩》《書(shu) 》者棄市。以古非今者族。”“所不去者,醫藥、卜筮、種樹之書(shu) 。”“製曰:‘可。’”《史記·李斯列傳(chuan) 》記錄李斯上書(shu) :“諸有文學《詩》、《書(shu) 》、百家語者,蠲除去之。”“所不去者,醫藥、卜筮、種樹之書(shu) 。”又記載:“始皇可其議,收去《詩》、《書(shu) 》、百家之語以愚百姓,使天下無以古非今。”
對於(yu) 秦“焚書(shu) ”導致的先秦文獻的破壞,很早就有人提出疑議。如《通誌》卷七一《校讎略》載錄《秦不絕儒學論》以“臣向謂”的口氣言“秦人焚書(shu) 而書(shu) 存”,又說“諸儒窮經而經絕”。論者說,先秦就有《詩》《書(shu) 》亡逸情形,“皆不因秦火”;又說,“自漢以來書(shu) 籍,至於(yu) 今日,百不存一二。非秦人亡之也,學者自亡之耳。”體(ti) 味其原意,在於(yu) 揭示文化史進程中書(shu) 籍散亡的複雜因素,但絕不是肯定“秦火”的合理。所謂“秦人焚書(shu) 而書(shu) 存”,一者因“博士官所職”的國家典藏;二者因民間在艱險情況下的保護和傳(chuan) 承。前者又經曆“項籍之罪”(劉大櫆《焚書(shu) 辯》),“項羽之火”(劉師培《六經殘於(yu) 秦火考》,《左庵集》卷三)。後者不能避免傳(chuan) 授過程中由不同立場和不同視角出發對早期經典的修正和扭曲。
秦始皇事後回顧“焚書(shu) ”事,言“吾前收天下書(shu) 不中用者盡去之”(《史記·秦始皇本紀》)。稱“焚書(shu) ”對象為(wei) “天下書(shu) 不中用者”。醫藥、卜筮、種樹之書(shu) 等實用之學的積累確實得以保存,又有學者指出兵學知識仍然在民間普及,如袁宏道《經下邳》詩所謂“枉把六經灰火底,橋邊猶有未燒書(shu) ”(《明詩綜》卷六二)。也有人據“夜半橋邊呼孺子,人間猶有未燒書(shu) ”詠張良事跡詩,論“兵家言原在‘不燔’之列”(陳恭尹:《讀〈秦紀〉》)。盡管秦文化重視實用的風格使得許多技術層麵的知識得以存留,但是以理論為(wei) 主題的體(ti) 現較高思辨等級的文化遺產(chan) 遭遇“秦火”造成的文化劫難,是不可否認的曆史真實。雖然“民間《詩》《書(shu) 》,未必能家摧而戶燒之,燔餘(yu) 燼遺,往往或有”(劉師培《六經殘於(yu) 秦火考》),我們(men) 卻不能在回顧文化史時,輕易否定毀滅文明成就的文化專(zhuan) 製主義(yi) 的罪惡。
王充《論衡·書(shu) 解》說,“秦雖無道,不燔諸子,諸子尺書(shu) ,文篇具在,可觀讀以正說,可采掇以示後人。”趙岐《孟子章句題辭》也說秦不焚諸子。《文心雕龍·諸子》亦謂:“煙燎之毒,不及諸子。”陳恭尹《讀〈秦紀〉》有“百家雜碎,初未從(cong) 火”的說法。然而《史記·秦始皇本紀》和《李斯列傳(chuan) 》都明確說焚書(shu) 對象是包括“百家語”的。也許“蠲除去之”的嚴(yan) 厲程度,“百家語”不及《詩》《書(shu) 》。但是對於(yu) 這一問題,顯然還有進一步考察的必要。
近來有人指出,“焚書(shu) 坑儒”是一場曠日持久的彌天大謊,“焚書(shu) ”實為(wei) 秦始皇“課改”,秦始皇焚書(shu) 隻是國家進行了一場教學課本改革,收焚了“天下”所藏之“《詩》、《書(shu) 》、百家語”等過時的不適用的教學課本。在這一說法引起的熱議中,我們(men) 已經看到比較清醒的立足科學求實精神的認識。應當指出,中國古代教育史的常識告訴我們(men) ,秦代還沒有國家全麵控製教育的製度,也沒有定型的統一的“教學課本”。所謂“課改”和“教學課本改革”,都是沒有根據的,並不符合當時文化教育形式的實際。我們(men) 以為(wei) ,探求曆史真實,應當基於(yu) 誠懇之心。一味地追求曆史認識的立異翻新,是不可取的。
明代思想家李贄在《史綱評要》卷四《後秦紀》中曾經這樣評論李斯關(guan) 於(yu) 焚書(shu) 的上書(shu) :“大是英雄之言,然下手太毒矣。當戰國橫議之後,勢必至此。自是儒生千古一劫,埋怨不得李丞相、秦始皇也。”朱彝尊《秦始皇論》也說:“於(yu) 其際也,當周之衰,聖王不作,處士橫議,孟氏以為(wei) 邪說誣民,近於(yu) 禽獸(shou) 。更數十年曆秦,必有甚於(yu) 孟氏所見者。……特以為(wei) 《詩》《書(shu) 》不燔,則百家有所附會(hui) ,而儒生之紛論不止,勢使法不能出於(yu) 一。其忿然焚之不顧者,懼黔首之議其法也。彼始皇之初心,豈若是其忍哉!蓋其所重者法,激而治之,甘為(wei) 眾(zhong) 惡之所歸而不悔也。”對於(yu) 秦始皇“焚書(shu) ”之背景、動機和直接出發點的探索,還可以進行深入的討論。但是基本史實的認定,應當是研究的基點。
二、“術士”抑或“儒生”:“坑儒”辨疑
關(guan) 於(yu) 秦始皇“坑儒”的記載,見於(yu) 《史記·秦始皇本紀》。秦始皇得知侯生、盧生出逃,“乃大怒曰:‘吾前收天下書(shu) 不中用者盡去之。悉召文學方術士甚眾(zhong) ,欲以興(xing) 太平,方士欲練以求奇藥。今聞韓眾(zhong) 去不報,徐市等費以巨萬(wan) 計,終不得藥,徒奸利相告日聞。盧生等吾尊賜之甚厚,今乃誹謗我,以重吾不德也。諸生在鹹陽者,吾使人廉問,或為(wei) 訞言以亂(luan) 黔首。’”於(yu) 是,“使禦史悉案問諸生,諸生傳(chuan) 相告引,乃自除犯禁者四百六十餘(yu) 人,皆坑之鹹陽,使天下知之。”近年多有學者著文否認秦始皇“坑儒”事。主要論點,以為(wei) 所坑殺的對象是“術士”而非“儒生”。
人們(men) 可能首先會(hui) 提出這樣的問題:難道“術士”就較“儒生”低賤,就可以隨意屠殺嗎?而且,究竟秦始皇坑殺對象能否排除儒生,依然是需要澄清的問題。
就“坑儒”一事,其實很早就有人提出異議。《通誌》載《秦不絕儒學論》說:“秦時未嚐廢儒,而始皇所坑者,蓋一時議論不合者耳。”提出此說的依據,是秦末仍可看到儒生和儒學的活躍:“陸賈,秦之巨儒也。酈食其,秦之儒生也。叔孫通,秦時以文學召,待詔博士,數歲,陳勝起,二世召博士諸儒生三十餘(yu) 而問其故,皆引《春秋》之義(yi) 以對。是則秦時未嚐不用儒生與(yu) 經學也。況叔孫通降漢時,自有弟子百餘(yu) 人,齊魯之風亦未嚐替。故項羽既亡之後,而魯為(wei) 守節禮義(yi) 之國。”朱彝尊《秦始皇論》也說:“彼之所坑者,亂(luan) 道之儒,而非聖人之徒也。”以儒生在曆史舞台上繼續表演的曆史記載推定“秦不絕儒學”,“秦時未嚐廢儒”,雖有一定的說服力,但這樣的說法,其實隻是限定了“坑儒”的範圍,並沒有完全否定“坑儒”的史實。
言秦始皇“皆坑之鹹陽”之“四百六十餘(yu) 人”使用“術士”稱謂者,較早有《史記·淮南衡山列傳(chuan) 》載伍被語所謂“殺術士,燔《詩》《書(shu) 》”以及《漢書(shu) ·儒林傳(chuan) 》所謂“燔《詩》《書(shu) 》,殺術士”。不過,《漢書(shu) 》中其他相關(guan) 評論,都明確認定“坑儒”。如《漢書(shu) ·五行誌下之上》“燔《詩》《書(shu) 》,坑儒士”,《漢書(shu) ·地理誌下》“燔書(shu) 坑儒”。此後如《後漢書(shu) ·陳蕃傳(chuan) 》“焚書(shu) 坑儒”,以及《後漢書(shu) ·申屠蟠傳(chuan) 》“坑儒燒書(shu) ”,《後漢書(shu) ·左雄傳(chuan) 》“坑儒泯典”,《魏書(shu) ·李崇傳(chuan) 》與(yu) 《北齊書(shu) ·邢邵傳(chuan) 》“坑儒滅學”,也都是明確的表述。其實,所謂“術士”、“方士”和“儒生”,文化資質有某種相通之處。正如有的學者所說,“謂所坑乃‘方技之流’,非‘吾儒中人’,蓋未省‘術士’指方士亦可指儒生。”(光聰諧:《有不為(wei) 齋隨筆》)“術士”可指“儒生”之例,有《史記·淮南衡山列傳(chuan) 》載伍被語:“昔秦絕先王之道,殺術士,燔《詩》《書(shu) 》,棄禮義(yi) ,尚詐力”,《漢書(shu) ·伍被傳(chuan) 》作“往者秦為(wei) 無道,殘賊天下,殺術士,燔《詩》《書(shu) 》,滅聖跡,棄禮義(yi) ”。又《漢書(shu) ·儒林傳(chuan) 》:“至秦始皇兼天下,燔《詩》《書(shu) 》,殺術士,六學從(cong) 此缺矣。”分析上下文“先王之道”以及“禮義(yi) ”、“聖跡”、“六學”諸語,根據當時語境,可以知道這裏說的“術士”就是“儒生”。
《史記·秦始皇本紀》所謂“諸生傳(chuan) 相告引,乃自除犯禁者四百六十餘(yu) 人,皆坑之鹹陽”之“諸生”,作為(wei) 社會(hui) 稱謂的使用,所指代的社會(hui) 身份可能原本是比較模糊的。顧頡剛說:“當時儒生和方士本是同等待遇。”“(秦始皇)把養(yang) 著的儒生方士都發去審問,結果,把犯禁的四百六十餘(yu) 人活葬在鹹陽:這就是‘坑儒’的故事。”(《秦漢的方士和儒生》,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版,第12頁)
《論衡·語增》肯定“焚書(shu) 坑儒”是曆史真實,以為(wei) 坑殺對象就是“儒生”,但否定了秦始皇欲全麵取締儒學的說法:“傳(chuan) 語曰:秦始皇帝燔燒《詩》《書(shu) 》,坑殺儒士,言燔燒《詩》《書(shu) 》,滅去五經文書(shu) 也;坑殺儒士者,言其皆挾經傳(chuan) 文書(shu) 之人也。燒其書(shu) ,坑其人,《詩》《書(shu) 》絕矣。言燔燒《詩》《書(shu) 》,坑殺儒士,實也。言其欲滅《詩》《書(shu) 》,故坑殺其人,非其誠,又增之也。”在史事辨析時,又完全剔除了“術士”的表現:“三十五年,諸生在鹹陽者多為(wei) 妖言。始皇使禦史案問諸生,諸生傳(chuan) 相告引者、自除犯禁者四百六十七人,皆坑之。”“坑儒士,起自諸生為(wei) 妖言。”
我們(men) 必須重視的一則重要信息,是《史記·秦始皇本紀》在“四百六十餘(yu) 人皆坑之鹹陽”之後記錄的扶蘇的表態:“始皇長子扶蘇諫曰:‘天下初定,遠方黔首未集,諸生皆誦法孔子,今上皆重法繩之,臣恐天下不安。唯上察之。’始皇怒,使扶蘇北監蒙恬於(yu) 上郡。”扶蘇所謂“諸生皆誦法孔子”,明確解說了“諸生”的文化資質和文化立場。又《史記·秦始皇本紀》載李斯駁淳於(yu) 越語,前說“今陛下創大業(ye) ,建萬(wan) 世之功,固非愚儒所知”,後說“今諸生不師今而學古,以非當世,惑亂(luan) 黔首”,此處“諸生”就是“儒”。《史記》中使用“諸生”稱謂凡33例,沒有一例可以明確包含“方士”身份。除前引多例外,如《封禪書(shu) 》“使博士諸生刺《六經》中作《王製》,謀議巡狩封禪事”;又《孔子世家》太史公曰:“餘(yu) 讀孔氏書(shu) ,想見其為(wei) 人。適魯,觀仲尼廟堂車服禮器,諸生以時習(xi) 禮其家,餘(yu) 祗回留之不能去雲(yun) 。”在司馬遷筆下,“諸生”稱謂都明確直指“儒”“群儒”。
不過,宋元之際也有學者否定扶蘇之說。蕭參《希通錄》:“古今相承,皆曰‘坑儒’,蓋惑於(yu) 扶蘇之諫。”“自扶蘇一言之誤,使儒者蒙不韙之名。”陶宗儀(yi) 《輟耕錄》卷二五“論秦蜀”條有同樣的說法,隻是“自扶蘇一言之誤”作“自扶蘇言之誤”。“扶蘇之諫”,是直接針對坑殺“諸生”的批評意見,是與(yu) 曆史真實時間距離和空間距離最近的判斷。發表者與(yu) 帝國最高決(jue) 策人秦始皇有最親(qin) 近的感情,與(yu) 執政中樞機關(guan) 有最密切的關(guan) 係。輕易指斥“扶蘇一言之誤”,恐怕是難以說服讀者的。
還應當看到“焚坑”是體(ti) 現出政策連續性的事件。“焚書(shu) ”時已經有對違令儒生嚴(yan) 厲懲處的手段,這就是所謂“有敢偶語《詩》《書(shu) 》者棄市”和“以古非今者族”。
三、“焚坑”非“一時間事”
“焚書(shu) 坑儒”是中國政治史和文化史中沉痛的記憶。《秦不絕儒學論》對於(yu) “焚書(shu) ”有“一時間事”的說法。現在看來,不注意“焚坑”事件的前源和後續,隻是看作偶然的短暫的曆史片段,可能是不符合曆史真實的。
宋代曾有“世人說坑焚之禍,起於(yu) 荀卿”的說法(《朱子語類》卷一三七)。明人楊慎也說道,“宋人譏荀卿雲(yun) ,卿之學不醇,故一傳(chuan) 於(yu) 李斯,而有坑焚之禍。”(《丹鉛餘(yu) 錄》卷一三)呂思勉說:“在《管子·法禁》《韓非子·問辨》兩(liang) 篇中,早有焚書(shu) 的主張。秦始皇及李斯就把它實行了。”(《呂著中國通史》,華東(dong) 師範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347頁)所說《管子·法禁》的主張,可能即“行辟而堅,言詭而辯,術非而博,順惡而澤者,聖王之禁也”。《韓非子·問辨》中的相關(guan) 內(nei) 容,或許即“言行而不軌於(yu) 法令者必禁”“言當則有大利,不當則有重罪。”
我們(men) 注意到,《韓非子·和氏》說,商君建議秦孝公“燔《詩》《書(shu) 》而明法令”“孝公行之,主以尊安,國以富強。”可知早在秦孝公、商鞅時代,“焚書(shu) ”作為(wei) 已經“實行”的行政操作方式明確見諸文獻。宋王應麟《困學紀聞》卷一○《諸子》寫(xie) 道:“《韓子》曰:商君教秦孝公燔《詩》《書(shu) 》而明法令。愚按《史記·商君傳(chuan) 》不言燔《詩》《書(shu) 》,蓋《詩》《書(shu) 》之道廢,與(yu) 李斯之焚之無異也。”是說商鞅和李斯堅持的文化主旨“無異”,而讀《韓非子》本文,可知“燔《詩》《書(shu) 》”,就是“焚書(shu) ”無疑。前引《史記·淮南衡山列傳(chuan) 》及《漢書(shu) ·儒林傳(chuan) 》所謂“燔《詩》《書(shu) 》”,以及《漢書(shu) ·王莽傳(chuan) 下》所謂“昔秦燔《詩》《書(shu) 》以立私議”,都是說秦始皇“焚書(shu) ”。
“焚書(shu) 坑儒”形成的文化慣性,對後世政治生活依然有著長久的影響。以行政權力強化思想控製、文化控製、意識形態控製,成為(wei) 帝製時代的政治文化傳(chuan) 統。曆史上有的時代,控製和反控製矛盾的激化,便可能重演秦代發生過的嚴(yan) 酷的文化摧殘和人身迫害。東(dong) 漢黨(dang) 錮之禍發生,陳蕃上疏極諫,以當時局麵直接比況秦時形勢:“以忠忤旨,橫加考案,或禁錮閉隔,或死徙非所。杜塞天下之口,聾盲一世之人,與(yu) 秦焚書(shu) 坑儒,何以為(wei) 異?”(《後漢書(shu) ·陳蕃傳(chuan) 》)麵對漢末黑暗政治,申屠蟠也曾經說,“昔戰國之世,處士橫議,列國之王,至為(wei) 擁篲先驅,卒有坑儒燒書(shu) 之禍,今之謂矣。”於(yu) 是選擇“窮退”“韜伏”,采取另一種抵製的態度(《後漢書(shu) ·申屠蟠傳(chuan) 》)。這可以看作宋人俞德鄰所謂“商皓雖寂寞,幸免坑焚悲”(《佩韋齋集》卷三)的翻版。這種對“焚坑”之禍一再的深刻警覺,是因為(wei) 這種危險確實長期存在的緣故。
唐人章碣詩:“坑灰未冷山東(dong) 亂(luan) ,劉項元來不讀書(shu) 。”(〔宋〕洪邁編:《萬(wan) 首唐人絕句》卷三五)元人洪希文詩:“坑焚若為(wei) 防遺患,可笑秦王計也疏。”(《讀秦隱士黃石公素書(shu) 》《續軒渠集》卷五)胡布詩:“劉項不識字,碩儒徒坑焚。”(《車轆轆》,〔明〕朱存理編:《珊瑚木難》卷八)清人田雯詩:“坑焚滲漏笑強秦,劉氏功憑馬上臣。”(《讀陸賈傳(chuan) 》《古歡堂集》卷一四)都指出“焚坑”手段不能在社會(hui) 危局嚴(yan) 重的情況下成功維護穩定,保存舊製。這些詠史懷古詩作中體(ti) 現的對“焚坑”的思考,也可以反映這一曆史現象長久的文化影響。
責任編輯:李泗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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