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理與(yu) 王法——張維迎談曾成傑之死
作者:張維迎
來源:經濟觀察報
時間:2013年08月23日
(題目為(wei) 轉者所加)
去年的亞(ya) 布力中國企業(ye) 家論壇年會(hui) 上,我的演講從(cong) 吳英案說起,今天的演講我要從(cong) 曾成傑案開始。有人說我去年的演講對挽救吳英的生命發揮了一些作用,如果確實如此,我感到很欣慰。當然,無論我在今天的演講中說些什麽(me) ,對改變曾成傑的命運已沒有任何意義(yi) 。但我確實希望,我今天的演講能對拯救未來的一些無辜的生命有所幫助。
曾成傑因“集資詐騙罪”被秘密處決(jue) 這件事,在整個(ge) 中國社會(hui) 引起了極大的震撼,企業(ye) 家群體(ti) 中彌漫著一種“兔死狐悲”的氣氛。是啊,我們(men) 生活在同一個(ge) 世界、同一個(ge) 司法體(ti) 製之下,一想到今天曾成傑所遭遇的不幸某一天可能落在我們(men) 任何一個(ge) 人身上,有誰能沒有一點悲涼之痛呢?
這種兔死狐悲的情感,實際上就是2000多年前孟子講的“惻隱之心”,也就是200多年前亞(ya) 當·斯密講的“同情共感”(sympathy)。孟子說,惻隱之心,人皆有之。亞(ya) 當·斯密在《道德情操論》一開始就宣稱:人無論多麽(me) 自私,他的天性中顯然會(hui) 有一些原則使他關(guan) 心他人的命運,這種本性就是憐憫或同情心,就是當我們(men) 看到或想到他人的不幸遭遇時所產(chan) 生的感情。他接著說,這種情感同人性中所有的其他原始感情一樣,絕不是品行高尚的人才具備。最大的惡棍,最頑固的不法分子,也不會(hui) 全然沒有任何同情之心。
惻隱之心,同情之心,對我們(men) 理解社會(hui) 的道德和正義(yi) 具有重要意義(yi) 。孟子講,惻隱之心就是仁。亞(ya) 當·斯密認為(wei) ,同情心是人類道德的心理源泉。正是別人的喜怒哀樂(le) 在我們(men) 心目中引起的共鳴使人類有了良知;正是對我們(men) 心中的那個(ge) 公正的旁觀者、那個(ge) 偉(wei) 大的法官和仲裁者的情感的尊重使我們(men) 有了正義(yi) 。
曾成傑被執行死刑後有輿論對他的同情,說明我們(men) 社會(hui) 的良知還沒有泯滅。
理大還是法大?
曾成傑為(wei) 什麽(me) 被判處死刑?因為(wei) 他“犯法”了,至少法院審理後認定是這樣。一個(ge) 問題是,曾成傑當時響應當地政府的號召集資的時候,他是否知道自己是在做違法的事情?這一點我不好猜測。但無論如何,法院不會(hui) 因為(wei) 一個(ge) 人的無知而免除他的罪行,盡管法官在量刑的時候會(hui) 對此有所考量。我更關(guan) 心的問題是,即使他真的犯了法院判決(jue) 時所依據的那種法律,並且是明知故犯,對他的懲罰就是正義(yi) 的嗎?
要回答這個(ge) 問題,我們(men) 需要理解法與(yu) 理的關(guan) 係。十年前我曾提出這樣一個(ge) 分析框架:衡量一種行為(wei) 是否該做,有兩(liang) 個(ge) 標準,一是合理不合理,二是合法不合法。這樣,我們(men) 所有做的事情可以劃分為(wei) 四種類型:第一類是既合理又合法,第二類是合理但不合法,第三類是合法但不合理,第四類是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在一個(ge) 正常的社會(hui) ,基本上都是第一類和第四類,也就是合理的就是合法的,不合法的也就是不合理的。此時,人們(men) 做選擇相對容易,遵守法律也就是遵守正義(yi) 。但在像我們(men) 這樣的社會(hui) ,屬於(yu) 第二類和第三類的事情很多,有時其比例甚至超過第一類和第四類。這就是生活在我們(men) 這個(ge) 社會(hui) 的人麵臨(lin) 的困境,也是我們(men) 之所以要改革的原因。
這裏講的“法”當然是指政府製定的法律,中國人傳(chuan) 統上稱為(wei) “王法”、“律法”,學術上叫“人定法”(positive law)或立法法(legislative law)。一件事合法不合法是相對清楚的,至少政府官員和法官認為(wei) 是清楚的。
這裏的“理”是什麽(me) ?就是中國人講的“天理”、“公理”、“道理”、“天經地義(yi) ”,學術上叫“自然法”(natural law)。自然法在西方也被稱為(wei) 是上帝的法(the law of God)、理性之法(the law of reason)。它們(men) 是良知、正義(yi) 、德性的基本含義(yi) 。
所謂天理或自然法,就是人類以理性和情感所發現的為(wei) 了人類的生存和發展所必須的最一般的戒條或法則。如:殺人償(chang) 命、借債(zhai) 還錢、知恩圖報、言而有信、每個(ge) 人都有保全自己生命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等等。
理大還是法大?當然是理大。理(自然法)是人類的集體(ti) 智慧,是曆史中自然演化形成的,是被人們(men) 普遍認可的,它與(yu) 人的本性相符,反映在人的良知中。法(人定法)是政府製定的,組成政府的人與(yu) 普通人一樣,有自私之心,有偏袒親(qin) 朋故舊的傾(qing) 向,有無知和傲慢的特性,有情緒化的時候。如果法律不受天理的約束,不以天理為(wei) 準則,任何的法律都是“合法的”,就會(hui) 導致不正義(yi) 的法律,甚至“合法的暴政”。
理大於(yu) 法意味著隻有符合天理的法律才具有正當性(legitimacy),才應該得到遵守。人類之所以需要政府製定的法律,是因為(wei) 天理(自然法)有些模糊性,操作起來有難度。也就是說,人定法應該是自然法的具體(ti) 化和可操作化,而不是對自然法的否定。打個(ge) 比方,即使我們(men) 都知道開車要靠右行,但如果馬路上不劃中間線,要判決(jue) 誰違規了就比較困難。但如果政府把中間線劃得太靠左或太靠右,以致某個(ge) 方向行駛的車輛不越線就不可能通行,這樣的規則就是不合自然法的,不可能得到遵守。
從(cong) 古到今,理大於(yu) 法紮根於(yu) 每個(ge) 人的基本意識中。日常生活中,人們(men) 最鄙視的是不講理的人,而不是不守法的人。比如說,我們(men) 說“有理走遍天下,無理寸步難行”,而不說“有法走遍天下,無法寸步難行”。
自然法(天理)的三條基本準則
自古以來,自然法就活在人們(men) 心中。但自然法的表述和論證,則是思想家的工作。英國啟蒙思想家大衛·休謨在《人性論》一書(shu) 中總結了三條基本的自然法則。第一條是穩定財產(chan) 占有的法則,也就是私有產(chan) 權的不可侵犯性。這一條來自人類對生存、安定和和平的需要,以及可用於(yu) 滿足這種需要的資源的有限性,它避免了所有人對所有人的戰爭(zheng) 和相互殘殺(害命通常因謀財引起),使人們(men) 可以和平相安,因而是最重要的自然法。第二條是根據同意轉移所有物的法則,也就是自願交易、自由簽約權。財產(chan) 的最初所有者通常不是能給其帶來最大價(jia) 值的人,自願交易可以使財產(chan) 的價(jia) 值最大化,合作雙贏成為(wei) 可能。任何通過暴力手段強製他人交出財產(chan) 是違反自然法的,除非這種暴力是為(wei) 了懲罰違反自然法的人。第三條是履行許諾的法則,也就是人要言而有信。人類的大部分合作都以言辭表示開始,以行動(履約)結束。如果人們(men) 言而無信,就不可能有合作的行動,人類的進步也就沒有可能。
這三條自然法或天理也就是通常講的正義(yi) 的基本含義(yi) ,違反了其中的任何一條,也就違反了正義(yi) 原則。如哈耶克所指出的,所有發達的法律秩序的主要特征,都極其相同,都可以說隻是對這三項基本自然法所做的詳盡闡釋。
以此來看,曾成傑的融資和商業(ye) 活動並沒有違反自然法。他沒有使用暴力和欺詐手段獲得別人的財產(chan) ,融資活動是當事人之間自願的交易行為(wei) ;他也沒有違反自己當初的許諾,即使在政府政策改變之後,他仍然與(yu) 出資人重新談判達成新的還款協議。相反,政府的行為(wei) 卻實實在在違反了這三條自然法則。在法院判決(jue) 之前政府就剝奪了他的資產(chan) 並在未經本人同意的情況下就將其轉移給政府自己的企業(ye) ,違反了第一條自然法則;政府不允許他執行與(yu) 出資人達成的還款協議,違反了第二條自然法則;政府一開始鼓勵和支持他向民間籌集資金,後來出爾反爾,宣布他是非法集資,違反了第三條自然法。
自然法的普世性和永恒性
自然法(天理)是普世的,也是永恒的。看看那些偉(wei) 大的道德思想家,無論他們(men) 來自東(dong) 方還是來自西方,是生活在古代還是當代,他們(men) 所倡導的人類應該遵守的“天理”都大同小異,大致不出“仁義(yi) 禮智信,溫良恭儉(jian) 讓”。
霍布斯在《利維坦》一書(shu) 中曾歸納出十九條自然法則,然後說:由於(yu) 人們(men) 之中大部分都忙於(yu) 養(yang) 家糊口,其餘(yu) 的人則因過於(yu) 疏忽而無法理解以上關(guan) 於(yu) 自然法的微妙推演。然後為(wei) 了所有的人都無法找到借口起見,這些法則已被精簡為(wei) 一條簡易的總則,甚至最平庸的人也能理解,這就是:己所不欲,勿施於(yu) 人。
這條總則說明,認識自然法所要辦到的隻是以下一條:換位思考,將心比心。即俗話講的,公道不公道,打個(ge) 顛倒。這也就是亞(ya) 當·斯密講的存在於(yu) 每個(ge) 人心目中的“想象的、公正的旁觀者”所做的情感判斷,同樣也是羅爾斯正義(yi) 論的基本推理方法,甚至也可以說是亞(ya) 裏士多德正義(yi) 論的推理方法。
顯然,“己所不欲,勿施於(yu) 人”這一總則本身就隱含了人與(yu) 人之間平等的原則,因為(wei) 隻有平等的人才會(hui) 站在別人的角度考慮問題,將心比心,推己及人。這種平等是道德上的平等,人格上的平等,“上帝”(“老天爺”)麵前的平等。前麵講的大衛·休謨總結的三條自然法則都可以從(cong) 這一條總則推導出來:你不願意別人剝奪你的生命和財產(chan) ,你也就不應該剝奪別人的生命和財產(chan) ;你不願意被人強迫你交易,你也就不應該強迫別人與(yu) 你交易,或者,你希望別人尊重你自願交易的權利,你也就應該尊重別人同樣的權利;你不願意與(yu) 言而無信的人合作,你自己就應該說話算數。“己所不欲,勿施於(yu) 人”的“恕道”,現在被稱為(wei) “黃金(1396.30, 25.50, 1.86%)法則”(golden rule或 golden law)。孔子提出這個(ge) 處理人與(yu) 人之間關(guan) 係的基本法則確實非常偉(wei) 大,但這一法則在2000年前的軸心時代許多其他偉(wei) 大的思想家中也是一個(ge) 基本法則,有些人提出的可能更早,可以說是軸心時代偉(wei) 大思想家的共識,幾乎沒有哪一種文化或宗教不包含這樣的規則。比如希臘哲學家皮特庫斯(Pittacus,公元前640–前568 年)就曾說過:“Do not to your neighbor what you would take ill from him。”(不要對你的鄰居做你不喜歡他對你做的事情);幾乎生活在同時代的希臘哲學家泰利斯(Thales,前624–前546)說過:“Avoid doing what you would blame others for doing。”(不要做你抱怨別人做的事情);佛法裏類似的話也很多,如要像對待自己一樣對待他人(treat others as you treat yourself);如果你不想被別人傷(shang) 害,你也不要傷(shang) 害別人(Hurt not others in ways that you yourself would find hurtful);耶穌也說過許多類似的話,如“Do unto others as you would have them do unto you”(你不喜歡別人對你做的事情,你也不要對別人做);如此等等,舉(ju) 不勝舉(ju) 。這些格言都可以翻譯成“己所不欲,勿施於(yu) 人”。事實上,基督教認為(wei) 這一“黃金法則”來自耶穌。如果我們(men) 不是拘泥於(yu) 文字,《墨子》和《道德經》的許多話都有類似的意思。
儒家文化之所以能主導中國社會(hui) 兩(liang) 千多年,就是因為(wei) 它把天理放在王法之上。有些西方學者認為(wei) 儒家文化就是自然法,這一點雖然在學術界有爭(zheng) 議,但至少說明儒家是把“天理”放在第一位的。儒家的“禮法”體(ti) 現了自然法的精神,這是儒家與(yu) 法家最大的區別。
良知比法律更重要
回過頭來總結一下,曾成傑犯了什麽(me) 法?或許他真的犯了“人定法”,也就是政府製定的律法(所謂“非法集資”),如法院所判決(jue) 的那樣;但他確實沒有犯“自然法”,沒有做違背天理、違背良知的事情。
處死曾成傑或許沒有違反人定法,但確確實實違法了自然法!
曾成傑的不幸既有法律的責任,也有法官的責任。法律主要是靠法官執行的。我們(men) 對法官的基本要求不是仁慈,而是正義(yi) !英文中,法官的含義(yi) 就是正義(yi) (justice)。我們(men) 必須認識到,對法官來說,良知比法律更重要,沒有良知的法官比不懂法律的法官更可怕。這是因為(wei) ,一個(ge) 法官隻要有良知,即使不懂法律條文,他也不會(hui) 做出違反正義(yi) 的判決(jue) ;相反,即使他懂法律,把法律條文背得滾瓜爛熟,如果他沒有良知,正義(yi) 就會(hui) 蕩然無存!約翰·馬歇爾被公認為(wei) 是美國曆史上最偉(wei) 大的法官之一,但他在出任首席大法官之前根本就沒有任何法律背景。這也是西方“陪審團”製度的價(jia) 值所在。陪審員都是沒有受過法律專(zhuan) 業(ye) 訓練的普通公民,他們(men) 的判決(jue) 是基於(yu) 良知而不是法律。
有法無天不是法治社會(hui)
建立法治社會(hui) 已成為(wei) 中國人的普遍共識,但我們(men) 必須認識到,法治社會(hui) 以法律的合理性和正當性為(wei) 前提,也就是政府製定的法律必須符合天理和良知。任何人都不應該以“法律”為(wei) 托詞行不正義(yi) 之事。當法律不符合天理時,當你不得不在良知和律法之間掙紮的時候,你應該選擇站在天理的一邊。當然,許多人做不到這一點,因為(wei) 人性的私心,也因為(wei) 人性的懦弱。通常來說,違反人定法的懲罰在眼前,違反天理的懲罰在以後,人們(men) 通常會(hui) 遵守“好漢不吃眼前虧(kui) ”的格言。但我們(men) 應該對那些寧肯違反法律也不願違反天理的人持有敬畏之心,至少不應該以我們(men) 自己的小聰明而鄙視這些人。
當然,最重要的是,政府製定的律法必須符合良知,符合天理!任何違反天理(自然法)的立法都不能被稱為(wei) 真正的法律,隻能被稱為(wei) “惡法”,文化大革命使人們(men) 認識到無法可能給每個(ge) 人帶來的災難,所以改革開放以來,政府製定了一係列的法律。但曾成傑案件以及其他諸多案件說明,法治不等於(yu) 律法之治。法治首先是“理治”(天理之治)。法律不符合天理,司法不講良知,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無法無天不是一個(ge) 好社會(hui) ,有法無天也還不是一個(ge) 好社會(hui) !
附鏈:
(視頻)張維迎談曾成傑之死:中國不缺法律但是缺少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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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維迎談企業(ye) 家對曾成傑之死兔死狐悲:我們(men) 還有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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