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文化與中國憲政建設研討會在南開大學召開

欄目:新聞快訊
發布時間:2013-06-13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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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儒學與(yu) 法律文化研究會(hui) 2013年年會(hui) 於(yu) 6月7日至9日在南開大學召開,由南開大學法學院、南開大學比較法律與(yu) 文化研究中心承辦。該學會(hui) 是中國法律史學會(hui) 下麵的二級學會(hui) ,參與(yu) 者以法律史學界學者為(wei) 主,是中國大陸唯一的一家對儒學、法學和傳(chuan) 統文化等開展綜合研究的學術團體(ti) 。
    
    本次會(hui) 議的主題是儒家文化與(yu) 中國憲政建設,是幾個(ge) 月前就定下的。似乎是巧合,又不是巧合,姚中秋教授等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籌辦的儒家憲政主義(yi) 會(hui) 議同一天召開,這說明,儒學與(yu) 憲政問題已經成為(wei) 當下的學術熱點,同時不免遺憾的是,由於(yu) 兩(liang) 會(hui) 同時召開,一些對論題有研究的學者不能分身兼顧,本刊在這裏同時報道,也算是進行一點彌補吧。
    
    南開儒家憲政會(hui) 議與(yu) 會(hui) 者比預想的要少一些,這並不是法律史學界對此問題不敏感,而恰恰是太敏感了,一些學者早就說來,因為(wei) 各種原因臨(lin) 時退陣,其中《黨(dang) 建》、《紅旗文稿》的憲政評論是原因之一。
    
    會(hui) 議一開始,學會(hui) 會(hui) 長徐永康教授就表明,學術應該是自由的,否則也就沒有學術研究的必要了。
    
    中國人民大學的趙曉耕教授說,黨(dang) 建上那篇人所共知的文章的作者就是他的同事,給大家逐個(ge) 發過文本郵件,大家覺得這也是一家之言而已,不必恐懼過度。
    
    俞榮根教授認為(wei) ,南美的一隻蝴蝶煽動翅膀,可能引起西太平洋上的一場風暴,影響有時不是遠而遞減,而是越傳(chuan) 越大,故楊曉青教授所代表的意見應該重視。總之,不期而來的憲政交鋒給這次會(hui) 議平添了幾分現實意義(yi) 。
    
    法律史學雖與(yu) 史學亦近,但仍歸根於(yu) 法學,法律史學者看待儒家憲政的視角與(yu) 儒家學者明顯不同,他們(men) 一麵注重儒學的本身邏輯,一麵注重憲政的現實性。總體(ti) 而言,他們(men) 對儒家憲政主義(yi) 是否定的,認為(wei) 憲政是一個(ge) 近代概念,有約定俗成的內(nei) 容,不能因為(wei) 翻譯後用詞的相同就混為(wei) 一物,儒家政治傳(chuan) 統中雖然有權力製約因素,但缺乏對最高權力的製度性約束,故不是近代意義(yi) 的憲政。

    嶽純之教授更進一步明確說,儒家政治不但不是憲政,也開不出來憲政。

    但也有一些學者持不同意見,榮譽會(hui) 長俞榮根先生在指出傳(chuan) 統儒家寄希望於(yu) 聖王的政治設計總是陷入“王聖”的尷尬的同時,對儒家憲政主義(yi) 的開拓性研究也表示了深深的敬意和重視。
    
    青年學者黃宇昕則以康德、黑格爾和牟宗三的理論為(wei) 基礎,構建了一套邏輯完整的儒家政治哲學,其思路是從(cong) 政治與(yu) 道德的辯證關(guan) 係出發,論證了民主政治的合理性。
    
    獨立學者宋大琦認為(wei) ,以往從(cong) 儒家傳(chuan) 統開出憲政民主案例的不成功是個(ge) 案的不成功,不能說明儒學中一定就開不出民主憲政,憲政是民主政治的表現形式,民主是個(ge) 人主體(ti) 性挺立的結果,今人應當從(cong) 道德個(ge) 人主義(yi) 的成分上繼承和發揚王陽明的良知學,此足以為(wei) 良性民主奠基,至於(yu) 具體(ti) 製度的設置上,應著眼於(yu) 技術的適應性,不必強求其姓資姓社還是姓儒。
    
    西南民族大學教授杜文忠認為(wei) ,儒家政治哲學的核心是中庸,“中庸”既是儒者“心法”,也是儒者治國之法門,裏麵包含著憲政的一些實質性要素,“中庸政治”的困難在於(yu) 需要有一種能夠實現它的恰當的形式。
    
    與(yu) 會(hui) 的南開大學李憲堂教授是思想史學者,多年以來是新儒家的反對者和辯友。他從(cong) 哲學角度論證了天道、大一統是涵蓋一切的規定性,必然導向極權主義(yi) ,而民主才是唯一合理的政治製度。
    
    持儒家立場的宋大琦認為(wei) 儒家之天是抽象的,不是具體(ti) 教條,從(cong) 心學角度看,普遍之理建立在個(ge) 體(ti) 之心的基礎上,因此儒學不是隻能與(yu) 專(zhuan) 製親(qin) 和,也有與(yu) 民主親(qin) 和一麵,哪一麵得到發揚是曆史條件決(jue) 定的。
    
    在憲政史具體(ti) 經驗得失的討論上,法律史學者們(men) 明顯地顯示出來他們(men) 的專(zhuan) 業(ye) 特長,幾篇對清末以來憲政史中的人、製度、事件方麵具體(ti) 而生動的研究,給人一種真乃實學的感覺。如:徐永康教授的《清末仿形憲政機構分析》、任曉蘭(lan) 副教授的《財政預算與(yu) 近代中國的政治理念轉型》、李秀清教授的《“五四”憲法文本中“司法”的缺失及其影響》等等。這些文章與(yu) 儒家群體(ti) 那種對主義(yi) 和典籍進行發揮的經學研究方式風格迥異,可為(wei) 互補。

    來源:《新諸子論壇》(電子)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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