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丁宇】中國需要強人政治下的儒家治國——評康曉光先生的儒家憲政架構
欄目:儒教(儒家)與憲政
發布時間:2013-02-13 08:00:00
中國需要強人政治下的儒家治國
——評康曉光先生的儒家憲政架構
作者:楊丁宇
來源:作者惠賜《儒家郵報》
時間:孔子2564年暨耶穌2013年2月13日
近讀康曉光先生的儒家憲政論綱,深有感觸,康先生有感於當代中國政治社會危機,力圖用儒家憲政解決弊端,提出了許多不同於自由主義者的主張,給了我很大啟發。嚴格的說,在四儒(蔣慶、康曉光、陳明、盛洪)中,蔣康二先生是離自由主義比較遠的,而康先生比蔣先生離自由主義更遠。不過,細玩康先生的文字,發現其中仍有某些值得商榷的地方,本文就其所論述進行一些分析並進一步提出自己的看法,指出:目前中國隻能走普京式的治國道路,即在強人政治的基礎上,實行大政府大社會的政治架構,發揮人的能動作用,以儒家憲政做陪護,最高領導人應自上而下逐漸恢複禮儀道德,興禮樂,重刑法。經濟上必須采用行之有效的重農抑商,推行土地國有或集體所有、宗族所有政策,壯大國企,發展鄉村宗族企業,改善國企環境和用人機製,國企高管不能讓信仰新自由主義的人擔任,必須由儒家道德修養較高的人擔任,涉及國家安全的行業必須牢牢掌握在國家手中,私營外資經濟不得進入,目前應立法保證國企禁止以MBO形式及其他方式賤賣,國企應恢複經理和員工之間的良性互動,這就必須停止用新自由主義的方式管理國企,不得高管高薪,以致加大國企員工同普通民眾的收入差距。鄉村宗族企業有公有和非公有兩種,鄉土集體企業可以幾個大族聯宗。鄉土私營企業由懂得四書五經的大族長擔任董事長,鄉土企業員工在企業,終身享有各種醫療社會保障。對無鄉私營企業一方麵放手交給市場,另一方麵用儒家的禮儀道德和法律監督,如果無鄉私營企業涉嫌違法欺詐行為,要嚴懲不貸,依法處理,適度引進外資,嚴厲打擊買辦行業,實行必要的貿易保護,中國未來的經濟政策,不應當是建立大量的金融交易所和創業板,保險公司,造成經濟泡沫,而應該重建農村,建立聚族而居的村落和義莊,同時,應敬宗收族並裁汰大量的律師事務所,削減律師數量,民眾發生糾紛不應找律師和檢察官,應當找大族長解決問題。中國未來的政治不應當搞成工人、農民和官員商人的階級鬥爭,而應當實現以儒家誌士和農工為中堅的上下層人物之間的良性互動,擺正士農工商的位置,士第一,農第二,工第三,商第四,構成真正的和諧社會。同時必須指出,儒家憲政也隻是一個暫時的階段,一旦當人人都開始向善的時候,也就需要修正儒家憲政,因為儒家憲政是出於性惡說而采取的不得以的措施。盡管這一過程需要經曆幾百年甚至上千年。孔子曰:“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又曰:“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儒家最高理想是去刑,即沒有刑事案件,並以道德禮儀規範治理國家。自由主義和馬克思主義的製度都立足於“性惡說”,這在相當的程度上都不適於中國國情,不能被中國多數人所接受,儒家是“性惡說”和“性善說”並行的,一方麵認為人出生時性皆善,另一方麵則認為性相近習相遠,所以當人因為環境的不同產生了性善與性惡的分化時,就產生了興禮樂重刑法的做法。所以心性儒學和製度儒學是同樣不可缺少的部分。儒家憲政與西方的憲政不同,它不實行三權分立和直接選舉製,而是強調三個合法性的問題,以天道和具有儒家特色的禮法規範每一個成員。當然還應該指出的是,康先生的這個論綱隻是一種遠期的構想,目前尚不可能一蹴而就的達到。當務之急仍然是加強道德文化建設,弘揚中華民族幾千年的愛國主義精神和傳統文化的精髓,並對社會每個成員進行道德規範約束。這一計劃需要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兩條路線並行,而前一條路線在目前仍然是最主要的。
康先生首先指出:“如何解決當下的政治正當性危機?中國解決此類問題的傳統智慧是“通三統”。近代以來,中國的最大失誤在於徹底拋棄了自己的政治文化傳統,這是其正當性危機的最深刻的根源。為此,首先必須改變對待中國曆史和文化的態度,要認識到它是新政治哲學的“靈魂”。當然,簡單地複古行不通,因為中國的傳統政體也存在嚴重的缺陷。在全球化時代,麵對西方的巨大衝擊,儒家必須回應來自西方政治體係的挑戰,即自由民主主義和共產主義的挑戰。在新時代,隨著共產主義的退潮,就政治哲學而言,儒家真正的對手隻剩下自由民主主義。因此,如何整合自由民主主義,這是當下中國麵對的政治挑戰。如果儒家想在現代世界贏得生存權利,就必須有效地吸納民主。這是儒家無法回避的時代問題,也是今日中國麵對的最根本的政治問題。古人所謂的“三統”是一脈相承的,而今天的“三統”卻擁有不同的淵源,尤其是它們“道不同”,這樣的“三統”怎麽“通”,確實是三千年未有之大挑戰。今日的“通三統”,首先要重續中華道統,即接續中斷的儒家道統,把中國政治的正當性建立在傳統的道統和政統的基礎之上;在此基礎上,吸收近代以來中華民族的政治實踐的經驗和教訓,即吸收馬克思主義和資本主義的政治文明中的適合中國國情的成分,建立一種全新的政治理論和政治製度。具體說來就是,承續儒家道統,建立儒家憲政,把中國政府的正當性建立在對中華五千年道統的繼承和對現代民主政治的吸納之上。在憲政結構下,憲法原則采用儒家義理,建立強有力的憲法審查製度,在此前提下,儒家可以吸收多黨製、競爭性的普選製度、權力分立、有限政府等理念和製度,進而實現傳統與現代的融合。民主要素的引進,建立了國家與社會的權力製衡,從而可以很好地彌補古典儒家的不足。這是一個調和古今中外的政治解決方案。在這裏,憲政的功用就在於為儒家和民主提供一個現代的整合框架。”
首先,康先生提出的“通三統”的做法,是一種極大的政治智慧,因為這是公羊學的精髓之一。而且康先生指出必須把道統法統通起來,作為當下中國的通三統,這一點也是中國未來所必須做的。我認為,中國未來的政治必須回歸中學為體,西學為用的理念,即體是中國特色的正統主義,自由主義和馬克思主義都隻能作為用,不能讓中國政治經濟體製西化,自由主義和馬克思主義都隻能和以儒家為主體的傳統文化構成一種互補的東西,即吸收自由主義和馬克思主義特別是後者的精華與儒家結合從而建設一個新的政治文化強國,要看到儒家與自由主義和馬克思主義都不是絕然對立,但儒家畢竟是中國傳統的思想主體,自由主義和馬克思主義都是西方傳來的舶來品,二者強調的都是人性惡的理論,這與儒家強調的人之初性本善的理念是對立的,因此不能以自由主義或者馬克思主義為體,而必須把自由主義和馬克思主義都中國化,其中最重要的是自由主義和馬克思主義儒化,並用詩詞歌賦切磋滋養社會,同時要吸收傳統文化中的尚武精神,防止重蹈兩宋滅亡的覆轍。
康先生認為儒家可以吸收馬克思主義和自由主義中適應中國的那一部分從而建立一種全新的政治理論和政治製度,這一點我完全同意,從這裏就可以看出康先生比那些全盤西化的政治論者如劉曉波、龍應台、江平、賀衛方諸人不知道要強多少倍!接下來他提出承襲儒家道統建立儒家憲政,這一點也是未來中國必須走的一步棋,本文將在下文詳細論述。但是,他認為儒家可吸收多黨製,競爭性的普選製度,權力分立這個看法是絕對錯誤的,這也是他這篇文章最大的局限。康先生畢竟是最初理科出身的,他不知道一個問題,即環境與人的互動造就了製度與文化,中國不搞多黨製,普選製度和權力分立是與中國嚴酷的生態環境相適應的,因為如果按照康先生的這個理論,必然會使得中國陷入分崩離析,藩鎮割據的局麵,中國會重新走上一盤散沙,因為任何一個政黨都可能按照自己的利益考慮問題,當利益之間發生衝突時,鬥爭也就不可避免,到那時必將社會大亂。康先生在這一點上就陷入了一個悖論。中國未來的用人製度必須是恢複敬宗收族基礎上的科舉選士,而不是搞多黨製下的全民選舉數人頭,在國家未必完全認可科舉製度的前提下,可先實行敬宗收族下的帶有四書五經儒家策論內容的官員選拔考試,然後再實行察舉,這比全民公投選舉製度要高明得多!中國不能搞三權分立,因為那樣必將導致辦事效率低下,機構臃腫,難以完成大任,必須實行中央集權下的地方適度分權的製度。既然是中央集權,那麽最高領導人就必須具有極強的權威性,這就需要在中國出現一個普京式的政治領袖,既有極大的政治魄力,又能夠把道統(文化,俄羅斯是東正教,中國是儒家)與法統(共產黨統治)結合起來,必須嚴厲鎮壓分裂賣國買辦勢力,打擊恐怖組織,對工農實行仁政,重農抑商,敬宗收族,對外以武力為後盾,做好打仗準備,但不輕易言戰,同時需以道德教化本國使外邦臣服,最後滲透美國,讓美國逐步膺服於中國儒家文化,從而引領世界走上和諧發展道路,減少戰爭。
補充說明:儒家倡導的是天下主義,但並不排斥民族主義,相反,它把民族主義提升到一個更高的階段,即用文化民族主義代替種族主義,所以它倡導的是一種高級的民族主義。儒家認為,亡國當然很可怕,但比亡國更為可怕的是民族文化的不存,因為一旦這個國家的民族文化不存在,意味著這個民族喪失了自己的根,就會導致國將不國,中國文化不再具有自己的特色,中國將徹底的以夷變夏,成為西方文化的附庸,所以儒家天生就必須保持對西方文化入侵的高度警惕。這正是儒家思想高出一般思想的地方,也是儒家思想高出自由主義和馬克思主義的地方。自由主義的最高目標是個人尊嚴,因此在他們那裏,人性天生是自私的,儒家認為人性有自私的一麵,但也有利他的一麵,所以特別強調道德教化的作用,強調依靠人,依靠理想主義來教化社會,西漢的“文翁治蜀”就是一個典型。
康先生接下來講述了一個問題,即國家本體論的問題:““中國”是誰創造的?毫無疑問,中國是中華民族創造的!這不僅是中國人的共識,也是全人類的共識。那麽,中國是在某一時刻由當時的中華民族的某些成員召開大會締結契約的產物嗎?否!中國是曆史地形成的國家,也是在曆史中不斷發展的國家。就中國而言,國家的形成與發展與民族的形成與發展是相輔相成的。中華民族既是一個文化共同體,又是一個政治共同體。這種共同體不是在某一時刻瞬間形成的,而是在曆史中累積而成的……既然中華民族是中國的創造者,那麽中國的主權當然歸中華民族所有,中華民族當然是中國的主權者。”“中國的主權者是“中華民族”,而非活在當下的“中國人民”。中國人民屬於中華民族的一部分,但是中國人民“不等於”中華民族。中國人民僅僅是中華民族的當下的成員,而中華民族不僅包含當下的中國人民,還包含已經死去的中華民族的成員,以及尚未出生的中華民族的成員,因此中國人民無權壟斷中國的主權。既然中國的國家主權屬於中華民族,而中華民族是由死去的成員、活著的成員、未來的成員組成的,他們或是已經、或是正在、或是將要為中華民族的生存與發展做出貢獻,所以中國的國家主權應由中華民族的死去的成員、活著的成員、未來的成員共享。既然中國的國家主權屬於中華民族,那麽中國的製憲權當然屬於中華民族。既然製憲權屬於中華民族,那麽中國人民就無權獨占製憲權。其實,中華文化的發展過程,特別是儒家道統的發展過程,就是中華民族的製憲過程。這一過程已經延續了數千年。近代之前,儒家道統就是中國一以貫之的憲法。近代以來,盡管處於潛伏狀態,但是它仍在有力地影響著現實。”
康先生這個論斷是非常高明的,中華民族的創造者,應當是死去的,活著的和即將出世的所有的成員,而不是隻是活著的那部分人,這樣,就強調了中華民族創造的延續性,既如此,則中國的國家主權的所有者,就應當包括所有的中華民族成員,包括活著的死去的和未來的,而製定憲法的權利,就應當由中華民族,而非隻是在世的這部分“人民”擔當,很明顯,這種說法強調了中華民族的傳承問題,特別的,這後麵康先生指出:儒家的道統是中國一以貫之的憲法,一語中的。事實上,中國當今要實行憲政,就絕對不能搞西式憲法下的資本寡頭政治,更不能搞零八憲章式的憲政,必須以儒家道統為新的憲法主導,不光如此,中國的禮儀也是具有中國特色的憲法,中國在宋代所謂的祖宗家法治國事實上已經進入了一種憲政狀態,中國古代有不少憲政的政治資源,但是許多法律精英卻不願意承認這一點,明明有著憲政資源不用,卻要到洋人那裏取經,這是為什麽?宋代的政治盡管有它的弊病,但它卻超越了利益集團,因此和現在西方的資本寡頭政治完全不同,宋代的法律體係比現在的西方強得多,如果真的要實現儒家憲政,那麽我們還確實需要從宋代尋求一些線索,這點下文再談。
康先生接著說:“憲法原則體現了民族國家的最高價值,規定了構建民族國家的基礎秩序的核心原則,反映了民族國家的根本意誌和精神氣質。它們構成了民族國家的“根本大法”,不容置疑,不容挑戰。”
這句話本來沒有錯,問題是憲法本身可能也有不完善的,還必須得根據實際條件作出必要的修正。而且,憲法不能大於天而存在,儒家的天道原則對憲法必須得有強有力的製約,隻有用儒家的天道與全人類的可持續原則為基礎,維護國家利益,憲法才能體現其“根本大法”的特性,不存在法大於天這回事。
康先生在下麵又說道:“由於中國的國家主權屬於中華民族,所以中國憲法必須集中體現中華民族的意誌,而中華民族的意誌集中體現在中華民族的文化之中。中華民族不是一個“種族”,也不僅僅是一個“政治民族”。中華民族首先是一個文化共同體,而後才是一個政治共同體。自孔子開創“夷夏之辨說”以來,中華民族即確立了以文化界定成員身份和族群邊界的傳統。中華民族這一文化共同體,不是在某一時刻瞬間形成的,而是在曆史中累積而成的,所以談論中華民族就不能無視時間的建構作用。其實,談論任何民族都不能無視時間的建構作用,因為所有的民族都是在曆史中累積而成的人類共同體。中華民族有著五千年以上的文明史,在其間形成了深厚的文化積澱。這些文化積澱是世世代代的仁人誌士的經驗和智慧的結晶,代表了曆史上存在過的民族共同體成員的總體意誌,因而最有資格作為先人的“代表”而擁有屬於先人的那份主權。中國文化的精髓就是儒家文化,而儒家道統是儒家文化的精華。道統強調的就是曆史的積澱和傳承,以及通過這種積澱、傳承和發展而獲得政治正當性。所以,道統是使中華民族成其為中華民族、使中國成其為中國的本質規定,因而道統隻能“發展”,不能“拋棄”或“顛覆”。綜上所述,先人擁有政治權利,而儒家道統是他們的天然代表,再考慮到先人不能親自參與當下的政治決策過程,所以必須通過賦予儒家道統(先人的代表)憲法原則地位,才能保證先人的政治權利。在儒家思想史上,“道統”概念為韓愈首創。雖然孔子沒有明確地論述過“道統”,但是在他的思想中已經蘊含了道統思想。”
這段話充分的體現了儒家的文化民族主義的特點,儒家強調的是文化民族主義,即既不是種族主義,也不是所謂的無條件的融入世界的投降主義,而是強調夷夏之辨原則,即康先生說的“以文化界定成員身份和族群邊界的傳統”。而儒家的道統正是使得中國能夠稱得上中國的根本點,所以必須將儒家道統寫入憲法,這才是有中國特色的憲法,否則,中國的憲法就隻能是西方的copy版,當然,我國是共產黨體製的社會主義國家,在目前的情況下尚無法保證人人都不會犯罪,所以人民民主專政,黨的領導與依法治國當然必不可少,但這也不能不吸納道統原則,因為道統原則是保證人民民主專政走上正軌的不可或缺的東西,沒有道統支撐的人民民主專政很可能會變成多數人的暴政,文革中出現的一係列失範的行為就是教訓。道統原則和人民民主專政應當是統一的。憲法規定的公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原則,也必須通過儒家的道統規範約束,否則就會出現違憲侵吞國家公有財產的事情屢禁不絕的現象。此外,應當把儒家的禮儀作為中國特色憲法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些禮儀具有神聖性,如果違禮,也應當受到指責。
接下來康先生又說道:“由於民族共同體的未來成員也分享一部分國家主權,所以他們也有政治參與的權利。由於他們不能親自參與政治決策,為了保護他們的權利,必須在政治決策規則中增加體現他們權利的規則——可持續發展原則。所以,現實的政治決策需要受到可持續發展原則的約束,或者說,可持續發展原則應當成為儒家憲政的憲法原則。可持續發展原則,不僅體現了民族共同體的未來成員的利益,也符合民族共同體的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符合民族共同體生存與發展的內在要求。求生的衝動與意誌深植於民族生命的最深處,而可持續發展原則正是這種衝動與意誌的體現。其實,求生的衝動與意誌也是進化賦予一切生命體的“天賦的”本質屬性。接下來的問題是,如何在儒家道統。民族的當代成員、可持續發展原則之間分配主權,或者說,如何在民族的先人、當代人、後人之間分配政治決策權力?由於任何政治決策都是“當下的”,所以上述問題就轉換為,在現實的政治決策中,如何在先人、當代人、後人之間分配決策權力?儒家憲政論的回答是:現實政治決策權利的基本分配規則為,儒家道統優先性最高,可持續發展原則次之,當代人的權利位次最低,即當代人的行為不得違背儒家道統和可持續發展原則,可持續發展原則不得違背儒家道統。”
這段文字真的是針砭那些主張個人權利最大化的那些自由派的一劑良藥,同時也給那些民族主義者和國家主義者提了個醒,也就是說,儒家道統是社會的最高原則,可持續發展第二,而個人利益是最末的。我進一步提出:儒家天道是第一位的,國家利益是第二位的,而個人的利益和人權是最末的因素,倡導人性自私論的個人利益至上從本質上來說是錯誤的。因為一旦個人利益最大化,當兩個人的利益或者多人利益發生衝突,誰都要利益最大化,那麽就必然會發生弱肉強食的鬥爭,這樣就會導致殘酷的優勝劣汰,致使社會不和諧。儒家當然不主張人人都是大公無私,但是也堅決反對人不為己天誅地滅的原則,儒家倡導的是公與私的統一。即承認人有自私的一麵,但更有為公的一麵。所以儒家用天道和國家利益這兩大原則約束了人們的個人利益最大化,特別是天道原則,應當成為規範每一個中國人的最高準則。下文還要論述此事。國家利益要服從於天道,因為一旦國家利益違背了天道,就會出現希特勒式的法西斯主義,或者是其他各種極端種族主義,甚至導致帝國主義邏輯死灰複燃,美國之所以近年來可以肆意侵入他國,就是因為把美國利益擺在第一位,而忽視了天道原則。
康先生接著論述了一個問題:“為什麽儒家道統應當擁有第一位優先性?首先,中華民族有著五千年以上的文明史,在其間形成了深厚的文化積澱。這些文化積澱是世世代代的仁人誌士的經驗和智慧的結晶,代表了曆史上存在過的民族共同體成員的總體意誌。儒家是中華文化的主流,儒家道統是儒家文化的精髓。所以,儒家道統最有資格作為先人的“代表”,擁有屬於先人的那份主權,從而應當對政治決策(包括當下的政治決策)發揮影響。其次,人類社會麵對的“基本問題清單”非常穩定,而且問題的答案一經形成也很穩定。偉大的民族,在某一曆史階段上,會確立其最高價值、構建基礎秩序的核心原則、精神氣質、風俗習慣。這一切表現在文物製度之中。這些文物製度的形成就是民族的成人儀式。對於中華民族來說,孔子的人生實踐就是最重要的民族成人儀式。孔子的出現標誌著中華文化進入成人期。由於能夠長期有效地回應基本問題,中華文化保持了持久的生命力。談中華文化的穩定性,並不是說中華文化一成不變。抱殘守缺、固步自封不是中華文化的性格。中華文化是發展的產物,也處於不斷的發展之中。時代變了,回應問題的具體方式必然隨之變化,但是基本原則不會發生革命性的變化。第三,還有兩個理由支持儒家憲政把儒家道統的政治權利置於當代人的政治權利之上:其一,儒家憲政不承認人民主權論,而且也不承認它所主張的政治決策方案(“數人頭”)具有合理性;其二,在落實當代人的政治權利的具體方式上,儒家憲政恰恰又無奈地接受了“數人頭”方案。第二條理由決定了為了落實現代人的政治權利要接受“數人頭”方案,而第一條理由決定了必須對當代人的政治權力進行有力的限製。如何確認民族的意誌?人民主權論者的回答是“數人頭”,而且隻數活人的人頭。民族主權論者認為,這種問題不能通過“數人頭”來解決。首先,即使承認“數人頭”的合理性,那也不能隻數當下的活人。死人怎麽算?尚未出生的人怎麽算?要知道,他們也是民族共同體的成員。所以,在民族主權論者看來,即使百分之百的當代人“同意”,也不能獲得否定、拋棄民族文化的正當性。其次,即使找到了同時統計活人、死人、未來人的人數的辦法,民族意誌也是“數”不出來的。這是因為,盡管民族是由一個個成員組成的,但是民族意誌不等於成員意誌的簡單加和。文化是民族意誌的載體。而文化是民族作為“有機體”,在漫長的曆史過程中,通過人類尚無法理解的“複雜的運算係統”創造出來的。“加法”(數人頭)僅僅是這個“複雜的運算係統”的一個最簡單的成分。把“加法”淩駕於“複雜的運算係統”之上,甚至用“加法”取代“複雜的運算係統”,這是人類所能做的最愚蠢、最狂妄的行為。簡言之,無論怎麽數,民族意誌都無法通過“數人頭”來確定。可悲的是,盡管民族主權論者反對人民主權論者的政治決策權分配方案,但儒家憲政仍然把“數人頭”作為落實當代人政治權利的現實方案接受下來。當然,這種接受不是無條件的。民族主權論者認為,當代人的權力不是無限的,他們無權破壞民族賴以生存的根基;他們的權力也不是至高無上的,在他們之上還有民族的權力;所以,儒家道統必須被確立為具有優先性的憲法原則,當代人的決策和行為必須受到民族文化的有力約束,而且還要通過違憲審查防止其受到當代人的損害。第四,中華民族是由文化定義的民族,儒家道統規定了中華文化的精神特質。如果不賦予儒家道統最優先的地位,它就有可能受到當代人的危害,其結果是中華民族喪失靈魂。這樣一來,中華民族也就不成其為中華民族,中國也就不成其為中國了。民族和國家不存在了,當代人的政治權利也就喪失了存在的根據,可持續發展也失去了意義。這是因為,之所以賦予當代人政治權利是因為他們肩負因時製宜地發展民族生命的責任,而可持續發展原則是為了保障民族生命無限延續,所以,當民族不複存在的時候,這一切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價值。”
康先生這段論述有正確的一麵,也有明顯的局限性,其正確的一麵是強調儒家道統具有至高無上的原則,其不正確的一麵是認為儒家憲政仍然不得不采用數人頭的辦法,這就是一個悖論。因為儒家憲政的選舉辦法最好的不是數人頭,而是敬宗收族基礎上的科舉選士(需要把這一種製度寫入憲法當中),因為這是比數人頭更公平的多的辦法。在目前尚不具備科舉選士的條件下,可實行敬宗收族基礎上的帶有儒家四書五經策論治國內容的官員選拔考試,然後經過淘汰以後再由上層的儒家官吏進行考核,選舉合適的各級領導人,這種領導人具有良好的儒家修養和天下關懷,具有對下層工農的同情心,具有惻隱之心,辭讓之心,羞惡之心,是非之心,具有廉恥感,因此絕不會出現像陳水扁那樣通過民選出來的無恥政客。而不是象康先生說的那樣非得接受數人頭不可。但是康先生最後指出中華民族是由文化定義的民族,如不賦予儒家道統合法的地位,那麽就會使得中華民族喪失靈魂,這是非常正確的。現在的中國人已經不知儒家道統是何物,長此下去,中華民族就會喪失其根本特性,其結果是會徹底導致以夷變夏,文化根基的喪失。
康先生接下來論述了可持續發展和修憲的問題:“盡管沒有“現在”就沒有“未來”,但是未來的長遠利益高於當下的一時利益。乾卦象辭曰:“天行健,君子以自強不息。”《周易·係辭》曰:“天地之大德曰生。”生生不息、日新又新是民族的最基本的目的。與無限的未來相比,今天不過是短暫的一瞬。民族生命之流從過去延續到未來,今人不過是民族生命長河中的一個片斷,是此時此刻的民族的守持者。民族的長遠發展利益優先於當下的一時一地的民族利益。在當下的政治決策過程中,未來成員無法出場。在這種情況下,如何保障他們的利益?可行的解決方案是將可持續發展原則確立為憲法原則,這樣一來,它作為憲法原則約束當下的政治決策。這也意味著,可持續發展原則優先於代人的政治權利。在這套論證的背後,最終的根據仍然是民族的利益高於其當下成員的利益。”“與一切憲法一樣,儒家憲法也規定,修憲的門檻遠遠高於一般性政治決策的門檻。這一點毋需討論。此處需要討論的是,當代人有什麽樣的修憲權利?或者說,憲法中的哪些內容當代人可以修改,那些內容不可修改。大體而言,“政府組織形式”可以修改。正如經濟組織方式要隨著時代的變遷不斷變化一樣,政府組織形式也要與時俱進。實際上,在中國的曆史上,關於政府組織形式的改革從未停止。“權利法案”也要與時俱進,主要表現為公民權利清單不斷擴大。但是,從原則上說,憲法原則不許修改。例如,儒家道統的“根本法”地位不允許修改。這並不意味著,道統一成不變,實際上道統也是曆史地形成的,而且處於不斷地發展之中。道統可以根據時勢的變化而有所損益,可以不斷完善,但絕不允許“顛覆”、“埋葬”、“廢棄”。簡言之,當代人必須對民族曆史文化保持充分的敬畏。”
對可持續發展寫入憲法這一問題,本人表示讚成,那麽怎麽保證,下文再談。修憲的問題,本人認為,對於康先生說的“政府組織形式”可以修改需要重新下定義,什麽政府組織形式?在當下中國仍然需要由共產黨領導,因為還沒有一個政黨的治國可以超過共產黨的,但是共產黨需要與時俱進,因此寫入憲法的黨的某些細則固然可以隨著時間不斷推移進行修正。但是,儒家道統作為根本法的地位是不能亂改,更不得顛覆的。關於修憲這一問題,劉仰先生在其《超越利益集團》一書指出,有一些人以為一部完整的法律就可以解決所有的社會問題,這是不可能的。一個變化的社會法律總有延續性,要求不斷被修正,沒有一勞永逸的法律。這句話是正確的。但是,有些核心的原則是不能胡亂修正的,比如說天道原則,道統大於法律的原則,這是不能修改的。中國古代曆來強調天大於法,而不是法大於天,即一部憲法必須受到上天的製約,這是天人感應的一種重要的表現。如果憲法本身違背天道,當然要做必要修正,但是這從反過來說明天大於法必須作為一種規定固定下來,修憲是必然的,但不是什麽都可以修。儒家道統是任何人都不可以為被顛覆的大道,因此我非常讚成康先生說的“當代人必須對民族曆史文化保持充分的敬畏”這句話。
接下來康先生論述了一個問題,即政府組織結構,他得出的結論是中國可以搞三權分立的製度,這是我認為他這篇文章最值得商榷的部分,我認為,中國不能搞三權分立,因為中國的環境相對嚴酷,一旦實行三權分立,管理成本就會大大增加,環境與人的互動造就了製度與文化,中國嚴酷的生態環境注定了中國應當放棄三權分立選官原則。環境越嚴酷,越要嚴格禁止三權分立。中國必須實行敬宗收族基礎上的四書五經式的官員選拔考試,從中選擇合格的人才。康先生認為中國可以搞三權分立,他就陷入了一個悖論,一方麵反對中國走西方化的路,另一方麵則又不自覺的陷入了一個西方化的陷阱。康先生希望“立法機構由公民選舉產生。行政機構最高領導人或由立法機構產生,或由公民直選產生。最高領導人的產生規則也可以借鑒儒家倡導的“禪讓製。”這是不符合現實的,所有的這些人選都隻能通過科舉考試進行,然後由相應的主審官進行察舉選薦。
事實上,劉仰先生已經指出:三權分立並不是真正的司法獨立(見其《超越利益集團》第157頁)。三權分立的政治很容易導致司法不公,因為法官和律師很容易成為利益集團而抱團,使得司法判案無法做到應有的公正。如果政府集體能夠獨立,超越各個利益集團,那麽三權分立就根本沒有必要。宋朝的政府就是這樣一個政府,所謂的司法獨立本意正如劉仰先生所說的,是要求政府獨立,不偏向任何一個利益集團。這一點,宋朝已經做到了。與其去搞三權分立,還真不如一個公正的執法者來解決問題為善。再好的製度,不靠人也是不行的。如果真的能夠通過賢能政治解決問題,那麽不管什麽製度都可以不在話下,何必多此一舉搞三權分立呢!(這個觀點相信康先生不會不同意。)我認為康先生之所以會有三權分立的想法,恐怕和他是理工科出身,曆史知識比較缺乏有關,他不知道宋朝的法治已經超越了利益集團,如果人人判案都能夠像包拯那樣憑良心斷案,那麽三權分立根本沒有必要,因為判案利用良心完全可以達到公正,不需要各種權力互相製衡。權力製衡的利益集團政治比起超越利益集團的政治不知道要差出多少倍。所以本人認為,真的要實行儒家憲政不妨參考兩宋政治製度,因為宋代基本上就是一個準憲政社會。北宋亡於徽宗,而徽宗本人之所以讓北宋走上滅亡,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他帶頭違憲,這一點,王安石也要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本文不詳細論述。
在這裏還需要說明的是,正如劉仰先生所說的那樣,中國傳統政治要求本質上天下為公,所以政府本身就是獨立的,三權分立的根本原因是由於政府本身沒有天下為公的觀念,無法與利益集團調和,因此才有三權分立。(《超越利益集團》第160頁)因此,中國現在如果搞三權分立,比起德製學選最發達的宋朝來說,不啻為一種極大的倒退!可惜的是,這種倒退正在被某些西化派視為曆史的進步而加以推崇!劉仰先生認為:司法獨立實際上標明政府行政權實際上不獨立,而是被利益集團所把持,真是一語中的!三權分立的本質就是讓中國由超越利益集團的賢良政治變成被利益集團所綁架的資本專製,所謂的司法獨立,隻不過是一句美麗的謊言罷了。正是三權分立這種製度,可使得訟棍大量出現,律師可以吃了原告吃被告,隻有富人才打得起官司,窮人想打官司必須交納高額費用,所以窮人打官司一般來講是打不起的——這就是被某些西化論者奉為圭臬的美國社會的真實寫照。
康先生進一步作出了自己的政治經濟架構,這一部分本文不作詳細論述,接下來探討康先生探討了儒家憲政下的政治製度,經濟製度等方麵,政治製度在這裏本人不想做過多評述,下麵主要闡釋儒家憲政下的經濟製度。
康先生引用波蘭尼的話說市場是人類最偉大的發明創造,然而不知康先生是否知道這個事實,城市最初並不存在市場,城市最初的目的隻是為了儲糧防搶用的,城市並不具備應有的經濟功能。如果他不了解這一點,那麽他引用的這個論斷未免有些武斷。但是這一段的這個觀點我完全讚同:即我們可以發現市場的不足乃至罪惡,但是我們絕對不能取消市場。但是,我們必須反對市場原教旨主義和市場萬能論,由是,康先生指出:“儒家沒有提出可與亞當·斯密的政治經濟學相稱的經濟理論,但是儒家並不反對市場製度,而且是市場製度的支持者。盡管儒家不反對市場或資本,但是儒家不允許市場或資本為所欲為。市場或資本必須受到儒家教義的約束,必須在儒家教義所允許的範圍內活動。此所謂“以義製利”。在中國,隻能存在儒家式的市場經濟製度,或儒家式的資本主義經濟。在儒家憲政中,市場邏輯支配一切、資本勢力統治一切是絕對不被允許的。”康先生認為儒家沒有提出可以與亞當斯密政治經濟學相稱的經濟理論這個觀點是錯誤的,因為在《論語》、《易經》當中,有很多這樣的政治經濟智慧,但是他提出市場和資本必須受到儒家教義的製約,強調以義製利的觀點卻是非常正確的。儒家曆來強調義利之辯,但真正的儒家認為,義和利並不是完全對立的,利要在義的基礎上進行。那麽我進一步提出,我們應當走儒家式的社會主義經濟道路,既發揚社會主義經濟的優勢,又保留儒家經濟傳統,特別是強調市場經濟的義利之辯,也就是韓德強先生所提出的“道德市場經濟”,還批判的吸收資本主義經濟的某些合理因素,這就是一種真正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經濟製度。我們首先看這一段所說的問題:“國家不是必要的惡,而是必要的善。政府肩負著廣泛的職責,要確保實現公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但是,國家並不必然為善,也能作惡,在沒有約束的條件下,必然作惡,而且危害很大。為此,需要強大的社會,負責任而且具有行動能力的公民。在儒家憲政中,市場受到政府的幹預和儒家倫理的約束,但是市場仍然是“市場”,而不是“非市場”。既然有市場,既然是有限政府,那麽就有“國家與社會分離”。但是,這並不意味著社會與國家決然分離、私域與公域截然劃分,也不意味著社會必然主宰國家。在儒家憲政中,自由的社會將與父愛主義政府開展廣泛而深入地合作,社會與國家深度融合,私域與公域難分彼此。”本人認為康先生這個觀點是非常有道理的。因為沒有儒家天道的原則,國家就很可能為所欲為,因此,必須有大社會來約束政府,但是,市場也絕對不是可以為所欲為的。儒家憲政的市場必須收到來自政府和儒家倫理的雙重約束。然而,在這個問題上,康先生卻忽視了第三重的約束——宗族約束,康先生這篇儒家憲政論綱中,始終沒有把敬宗收族作為一項基本國策,這不能不說是一個非常大的局限。市場經營者和企業管理者,特別是鄉土企業管理者必須明白,他是這個宗族當中的一員,他的一舉一動都要受到宗族的約束,一旦違背了誠信原則,坑蒙拐騙,非但他本人將要受到嚴厲懲處,而且他將麵對滅族的危險。這對於那些商人來說不能不說是一個強有力的約束。同時,宗族保證企業經營者必須遵守勞動法,不能形成龐大的商業利益集團,對工人進行非法盤剝。這就是宗族的作用。但是,康先生把社會和國家理解為一個合作統一體而不是簡單的二分法是非常正確的。特別是,康先生強調政府的父愛主義的作用,強調社會不必然主宰國家,強調社會與國家的融合,這正是對製度迷信論,對所謂最小職能政府的一種反思。
接下來這段:“性惡論、天賦人權、資本主義市場的有效性是自由主義憲政論確定政府職能及其權力邊界的基本前提。自由主義憲政論的“人性假設”是“性惡論”。從當權者“性惡”這一前提出法,它推論出國家必然是惡的。同時,自由主義者崇尚“自由”的價值,而國家是一種強製力量,於是國家再次成為邪惡的東西。但是,它又不得不承認,沒有國家又不行,於是要求嚴格限製國家權力,把其限定在保護個人自由和市場製度的範圍內。國家的理想角色就是所謂的“守夜人”。實際上,原教旨自由主義的主張在西方已經破產了。福利國家對第一代自由主義憲政提出了重大挑戰。“福利國家……針對通常以市場失靈為特征的自由主義的缺憾提供了一種解決之道。由此就涉及憲法,因為恰恰是對市場的期望導致了對限製國家的需要,而憲法則可以滿足這種需要。相反,市場失靈所造成的社會問題卻無法通過拘束國家而獲得解決。正義問題的再次實質化要求再次激活國家。若要以建立公正的社會秩序為目的,國家就不能繼續僅僅承擔憲法所規定的自由保障功能,而是必須重新發揮秩序塑造的作用。”儒家強調的是性善論的,但是又指出性相近習相遠,所以在另一個角度上看,儒家又是主張性善性惡並行的學說,既然人性有惡的一麵,那麽製度的陪護就是必不可少的,政治儒學正是要解決這一問題。由於自由主義強調人性本惡,人性自私,所以他們認為國家必然是惡的,所以國家職能應該最小化。但是儒家認為,人性有惡的一麵,但是也有善的一麵,正是因為人性有善的一麵,所以才使得儒家認為,國家統治者也可以發揮善的作用,實現父愛主義政治。因此康先生就強調了國家的積極作用,脫離了新自由主義的束縛。
接下來我們先跳過康文的某些段落,來看一下這段:“儒家憲政論認為,國家先於資本主義市場而存在,國家是人類社會必不可少的建製。國家不是必要的惡,而是必要的善。政府肩負著廣泛的職責,要確保實現公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但是,國家並不必然為善,也能作惡,在沒有約束的條件下,必然作惡,而且危害很大。為此,需要強大的社會,負責任而且具有行動能力的公民。在儒家憲政中,市場受到政府的幹預和儒家倫理的約束,但是市場仍然是“市場”,而不是“非市場”。既然有市場,既然是有限政府,那麽就有“國家與社會分離”。但是,這並不意味著社會與國家決然分離、私域與公域截然劃分,也不意味著社會必然主宰國家。在儒家憲政中,自由的社會將與父愛主義政府開展廣泛而深入地合作,社會與國家深度融合,私域與公域難分彼此。在人類的實踐中,政治、市場、社會與文化的結合方式豐富多彩。儒家憲政將創造出一種全新的國家與社會關係類型。”“ 性惡論、天賦人權、資本主義市場的有效性是自由主義憲政論確定政府職能及其權力邊界的基本前提。自由主義憲政論的“人性假設”是“性惡論”。從當權者“性惡”這一前提出法,它推論出國家必然是惡的。同時,自由主義者崇尚“自由”的價值,而國家是一種強製力量,於是國家再次成為邪惡的東西。但是,它又不得不承認,沒有國家又不行,於是要求嚴格限製國家權力,把其限定在保護個人自由和市場製度的範圍內。國家的理想角色就是所謂的“守夜人”。實際上,原教旨自由主義的主張在西方已經破產了。福利國家對第一代自由主義憲政提出了重大挑戰。“福利國家……針對通常以市場失靈為特征的自由主義的缺憾提供了一種解決之道。由此就涉及憲法,因為恰恰是對市場的期望導致了對限製國家的需要,而憲法則可以滿足這種需要。相反,市場失靈所造成的社會問題卻無法通過拘束國家而獲得解決。正義問題的再次實質化要求再次激活國家。若要以建立公正的社會秩序為目的,國家就不能繼續僅僅承擔憲法所規定的自由保障功能,而是必須重新發揮秩序塑造的作用。”
這是康先生對儒家憲政下的經濟體製的論述,他的這一段論述明顯大大高於某些新自由主義的經濟學者(如張維迎)的水平。他的這一論述也表達了我的立場,即儒家憲政下的市場經濟必須走大政府,大社會的路線,而不是小政府大社會,因為小政府大社會很容易形成利益集團幹擾市場秩序,隻有大政府大社會才能夠超越利益集團,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公正。但是,政府的權力不可以無限放縱。政府的所作所為必須受到上天的製約,天道是約束政府權力的最高準則。因此本人認為:在目前的情況下,中國正確的政治路線是走普京式的道路,即在強人政治的基礎上,實行大政府大社會的政治架構,同時以儒家天道約束最高領導人,使之既保持強有力的手段,又能做到不逾矩。經濟體製上需要做的還有很多,比較重要的包括重農抑商,推行土地國有或集體所有、宗族所有政策,壯大國企,發展鄉村宗族企業,改善國企環境和用人機製等等,下文會有詳細的論述。
這樣,康先生就進一步指出:“儒家認為,僅有市場是不夠的,還要有國家。市場不是萬能的,它不僅帶來善,也製造惡。政治是追求至善的事業,政府不是“必要的惡”,而是“不可或缺的善”。儒家不會接受亞當·斯密的“最小國家”理念,相反,倡導積極有為的“父愛主義國家”。政府不僅要保護公民自由和市場製度,還要確保實現公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發展民族文化。也就是說,政府不僅要保證實現程序正義,更重要的是要保證實現實質正義。”對於這一問題,本文將作重點闡釋,即:儒家憲政下的經濟製度到底應該是個什麽樣子。
既然儒家不允許資本勢力和市場邏輯統治一切,言外之意,它也就否定了新自由主義提出的經濟徹底私有化,市場化,自由化的路線。於是,國有企業(注:應是國營企業,本文所說的國有企業不包括國有而非國營的企業)就必須成為新型中國特色經濟中最重要的骨幹,非但如此,現在的國有企業必須得重新改造成為全民所有企業。在這裏我特別要強調一個問題,即某些自由派所說的國進民退事實上是個偽命題,因為現在無論所謂的公有製企業還是私有製企業,絕大部分都不是真正國家所有,原因是相當多的國有企業已經不具備全民所有的性質,而是被一小撮官員所擁有,現在所謂的國企壟斷問題,恰恰是本應屬於全民所有企業被一小撮人所利用,失去了其應有的性質。儒家憲政下的國民經濟體製應該是國進、民進、外退。而不是國進民退,也不是國退民進。所謂中小企業的生存困難的罪魁也並不在於國企的壟斷,最重要的是外資勢力過於強大,現在中國恰恰是外資企業和買辦型無鄉私營企業,以及已經新自由主義化的國有非國營企業壟斷了整個社會,這些企業壟斷了社會以後,不但會把中小私營企業,而且會把國營企業都拉入經濟泡沫,並且會導致廣大農村經濟凋敝,長此下去後果不堪設想。因此目前中國的經濟體製確實是相當不正常的。因此,國有企業的改革也就成了當務之急,國企改革不是不可以,關鍵是怎麽改,私有化的國企改革隻能是死路一條。如果恢複國企的全民所有性質,改善國企的用人機製,則未來的國企必然會起死回生。
那麽,如何拯救國企呢?首先一點是必須恢複儒家治國的傳統,隻有全社會尊儒,才能選拔真正適合管理國企的人才。也就是說,我們不能因為國企現在有某些問題,就把整個國企一棍子打死,這種做法無異於飲鴆止渴,斷送掉了國家經濟的命脈。更不能因為現在國企出現了很大的問題,就像某些經濟婊子那樣,將國企一私了之。在全社會尊儒以後,就必須采取改善國企管理體製的措施,國企人員選拔體製必須和選拔官員的體製相似,即必須從科舉考試中選拔真正通曉四書五經,通曉儒家管理學,懂得中庸之道又能具有強烈社會關懷,具有愛民之心的人來擔任國企最高領導。現在的國企領導往往不具備儒家修養,不具備儒家的愛民精神,往往隻知道追名逐利,金錢至上,甚至信仰新自由主義。國企已經不再是全民所有,而是變成了少數人壟斷的企業,失去了其應有的性質,當下的國企出現的一係列問題皆因此而產生。所以千萬不要以為現在國企出了問題是國有經濟的問題,恰恰是部分國企不再全民所有,國企管理者信仰喪失造成的。某些經濟婊子們隻強調製度的作用,卻忽視了文化在企業當中的作用,試問這樣的沒有儒家修養,不能把儒家精髓貫穿到企業的企業家怎麽可能具有真正的企業家精神呢?
不僅國企用人製度要改,而且國企的管理製度也要改革,國企應當引入鄉土企業機製和科舉選出的一把手提高競爭效率,薪金水平不一定高於高效私營企業,但國企的社會地位和長期保障,必須遠高於私企。國企應當規避官場熏染,“貪贓枉法的第一把手必須承擔無限責任(父債子還),優秀的一把手退歸故裏後提升宗族的信譽等級和政策優惠。篩選技術世家,本人不解雇,子女可頂替,風險小於私企,個人金錢收益也應小於私企。但享受優惠的社會政策,即與信譽好的宗族相同。”不能用私有化壓低國企待遇,必須提高國企待遇。對於那些屬於天生壟斷的行業(比如交通能源金融國家安全方麵的行業)更需要組建超大公司和一體化集團,這些企業本質上屬於全民所有,不是少數幾個寡頭占有。集團內部實行儒家的管理操作方式,這些地方根本就不應該有私營的位置。
然而,國企雖然是國之長子,但是單憑國企一方麵也搞不活經濟,因此必須有一定的私營經濟作為補充。但事實證明以無鄉私營企業作為中國經濟的主導會帶來諸多惡果,比如官商勾結,買辦,尋租,腐敗等問題層出不窮。因此必須敬宗收族,重視宗族的作用。在未來中國,鄉土私營企業必須而且也應當成為未來中國私營經濟的主力軍。(這一點,康先生沒有意識)必須提高土地價值,才會使得各地居民逐漸熱愛自己的家鄉,願意為鄉土企業投資建設,減少鄉土居民大規模向城市流動的機會,從而使得農村的生活水平不低於城市。
當代中國所謂的城市化實際上是城市剝奪農村,不是農業服務業吸收工業,而是工業服務業壓榨農業,從而把占中國人口多數的農民變成了忍受最低價格的打工仔,這種狀態絕對不可持續!怎麽辦呢,唯一的辦法就是提高農民地位,以農業服務業吸收工業,而在這個環節當中,鄉土企業是最為重要的一環。辦法包括:第一,“通過政策鼓勵農民以特殊的形勢享受土地族有權”,第二,“通過三教提高農民組織管理水平”,促進村鎮人口自行組織文教衛生,電氣化,園林化,鄉土私營企業依靠國企篩選合作夥伴,從而保證農民有較大機會升層為治國平天下的管理者。”(見張祥平:《經典複雜科學》,社會科學出版社,2013年。)必須限製批準有限責任公司,將有限責任公司變為無限責任,同時加強宗族的社會信用記錄。每個宗族都參與辦理鄉土私營企業,這樣,產品的構件都是在鄉村鄉鎮之間進行交易互利,與城市集約產業互補,但是運輸成本低於集約生產,被減少的商業庫存等環節收益也盡量歸到集約廠家和鄉土私營企業當中。“若幹家族合辦品牌超市,合辦其他利國利民的項目,從而架空跨國或不跨國的中度風險的投資放債公司。”這種宗族和鄉土私營企業的族內就業可吸引大規模的就業人口,日常管理一部分農業服務業,多餘的勞動力可從事終端工業生產,直接進入超市,因此土地不但不會因勞動力不足而拋荒,反而因人員休閑而園林化,這樣就使得農村生活水平不低於城市水平,減少城鄉二元對立。同時也不會出現千軍萬馬考公務員,為了一份體製內的工作而折騰半輩子的現象,因為在宗族企業當中,人是有尊嚴的,而且在這種宗族企業業主對員工不可能實行一次性的剝削,必須是可持續剝削(韓德強語),這樣,就使得宗族企業內部老板和員工之間的收入差距不可能太大。員工在企業中,其醫療、福利和社會保障全都由宗族族長分發,同時也解決了看病難,看病進城,上學難的問題,因為宗族可以自己辦學,自己辦醫院,這樣的學校和醫院都必須受到儒家體係的約束,不可能吃回扣。宗族還會給本族內部的成員蓋房子,解決民眾買不起房的問題。大族長還可以排解民事和刑事糾紛,這樣可減少律師數量,減少管理成本。
這樣,新的文明以重振鄉土,平衡市土,使得多數人更加熱愛自己的家鄉,適用於中國人多地少的國情。“組織管理能力的提高不是以企業為本位,而是以鄉土自組織為本位,所以鄉土企業的規模不可能無限擴張。”國營企業和鄉土私營企業構成了中國經濟的主流部分,而剩下的無鄉私營企業隻能成為中國經濟的末流,決不能讓無鄉私營企業在扭曲的鄉土名義價格之下成為充滿泡沫的企業,反過來非但擠垮鄉土私營企業,而且把國企也帶進了經濟泡沫,因此,對無鄉私營企業必須嚴格監管,不能讓他們胡作非為,必須嚴格限製跨區域品牌的廣告。無鄉私營企業應當受到國家、宗族以及鄉土企業的三重監督,從而限製他們的惡。同時,無鄉私營企業業主需要依靠儒家道德理念,重視企業文化,優待員工,改善與員工的關係,從而減少類似富士康十三跳的現象,這就必須讓企業業主將對工人“一次性剝削”變成可持續剝削,從而減少企業內部業主和員工之間收入差距過大,員工待遇過低的問題。
這番話也許企業家很不愛聽,但這卻是他們必須做的!
最後,對於外企,就必須采取疏堵結合的辦法,一方麵,應當理清外企和內企的關係,“地價計入櫝價,減少內外剪刀差,對外企業征稅也要計入櫝價,減少外匯依存度。”
此處要提一下關於櫝價的問題,即如果勞動力和消費者不能自由的跨國流動,那麽推算購買力平價和實際匯率的時候就要計算護序價格和土地價格,也就是把護率乘以鄉土實際價格分攤到一個商品籃子中,這就是櫝價。這個籃子不是免費的,歐美的金融教科書中往往忽略了這一點,因為如不忽略此,則“不利於歐美金融資本對外擴張”。(關於護率問題,參考張祥平:《經典複雜科學》,第500頁)計入櫝價以後,即可實現更為強有力的金融管製,從而減少金融工具放大的風險程度,進而減少外資企業在中國的無序擴張。
另一方麵,對內資企業必須采取一定的貿易保護,不能完全采用自由貿易的辦法,這裏需采用李斯特的國家主義經濟學,比如一些尚不足和外資市場競爭的行業,就應該設立壁壘,不得讓外資企業準入。隻有對國計民生有利,且不影響國家安全的外資企業才可以適度進入,如果凡是涉嫌外資企業在華涉嫌違法欺詐的,不僅應當予以嚴懲,而且要永久記錄在社會誠信單上。再有,在中國的環境嚴酷,西方式的法治無法健全的情況下,必須減少大量的金融機構和保險公司,因為這些地方往往是最沒有誠信的地方,特別是保險公司。每年中國的保險公司因為誠信問題出事的不占少數。所以,應當大量裁汰保險公司,敬宗收族,民眾的保險由大宗族長掌管,否則,根本不可能實現良性市場經濟。
通過這一係列的手段,可實現國進民也進,外資企業部分退出中國市場,從而使中國市場經濟真正走上良性循環的道路。中國未來的核心不能是商人和官商,而是儒家誌士和農民,必須提高農民地位,把農民位置擺放在僅次於士的位置上,敬宗收族,重建農村。
接下來談一談康先生論述文化與宗教的這一部分:
康先生認為:“文化是民族之魂,民族是國家之主。民族本位的國家本體論決定了,傳承和發展中華文化是民族國家的首要使命。為此,儒家必須占領文化陣地特別是現代國民教育係統。民族文化的核心價值寄身於大宗教之中,而中國的大宗教就是儒教,所以儒教應得到重建,而重建儒教的最好方法就是立儒教為國教。文化、教育與宗教的另一使命或功能是確立儒家憲政的正當性。對於政治秩序來說,真正的正當性來自公眾的承認,所以真正的正當性隻能在社會中確立。用葛蘭西的話來說,儒家憲政必須在市民社會中掌握文化領導權,才能獲得真正的正當性。”而後康先生引用蔣慶的“三重合法性”問題,即一個政權要想持續,必須具備三重合法性,即民意的合法性,超越神聖的合法性,曆史文化的合法性。康先生指出蔣先生是主張政教合一的,但這有不現實的一麵,比政教合一更為科學的是“道統、學統、政統“三位一體”,並認定這也是一種政教合一。
我並不讚成把儒家當成宗教甚至當成國教的說法,儒家不是宗教,重建儒家應當把儒家擺在國民文化精神建設最為突出的位置。但是,一個國家政權如果要長期維持下去的話,那麽三重合法性必不可少,同時也必須走道統學統政統的三位一體道路,在這個問題上,康先生給出了一個非常獨特的見解。
以上是我對這篇儒家憲政論綱的幾點看法,總的來看,這篇論綱的合理性很大,但是它又存在某些不合理的部分,將這些不合理的部分指出,對其進行批判,可進一步推動未來中國政治、經濟、文化建設,屆時民族複興將為期不遠矣。
作者惠賜儒家中國網站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