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欣蔚】孟告之辯邏輯再理

欄目:學術研究
發布時間:2026-01-16 11:2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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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告之辯邏輯再理

作者:劉欣蔚(武漢大學《民藏》編纂與(yu) 研究中心)

來源:《中國哲學史》2025年第6期


摘要:《孟子·告子上》前四章所載辯論的邏輯性是近代以來聚訟不已的問題。邏輯性的質疑關(guan) 聯著思想前提的認識,邏輯性的辯護也可視為(wei) 重理思想前提的契機。舊說常以此四章分別直接地討論“人性是否為(wei) 善”的問題,蔓生出諸多枝節,而從(cong) 更基礎的文本出發可見,此四章是一個(ge) 邏輯連貫的整體(ti) ,其主題更近於(yu) “善的基礎是否為(wei) 人性”。在為(wei) 孟子邏輯辯護的同時,這一解釋還觸及了“善的基礎”這一更根本的問題,為(wei) 其提供了新的研究方向。


關(guan) 鍵詞:孟子邏輯性善善的基礎善出於(yu) 性



孟子的辯論是否有邏輯?這一邏輯方麵的質詢並不能與(yu) 其思想內(nei) 容分割開來。利瑪竇(Matteo Ricci, 1552-1610)來華,首次在對中國哲學的批評中引入了“邏輯”一詞,針對的即是“性善”問題,而他自己的“有邏輯”的觀點,卻處處以上帝為(wei) 前提,這一前提是其邏輯的有機組成部分。(1)嚴(yan) 複對西方邏輯學的引介,也以傳(chuan) 統的“心性之學”為(wei) 反思對象。(2)可見,在邏輯批評的背後,常常是思想前提的不同,所謂“沒有邏輯”,常常是不認同其思想前提的體(ti) 現;而在對中國哲學的邏輯批評中,性善論及心性論一直處在問題的中心。由此而言,目前學界所習(xi) 見的,承認孟子的邏輯有問題,且又同時認為(wei) 其性善論“有理論價(jia) 值”的處理方式,不能不說是一種退而求其次,甚至經不起推敲的做法。反過來說,這其實應該成為(wei) 一種研究的契機,即通過邏輯的梳理,重新審視“性善”的內(nei) 涵。

 

20世紀對於(yu) 《孟子》的邏輯批評,逐漸聚焦於(yu) 《告子上》前四章孟子與(yu) 告子的辯論,本文簡稱為(wei) “孟告之辯”。古往今來對這四章的解釋,不出兩(liang) 個(ge) 前提:一是認為(wei) 各章在分別直接地討論同一主題,二是把這個(ge) 主題默認為(wei) “人性是善的”。但上述解釋沒有看到,這四章是一個(ge) 邏輯連貫的整體(ti) ,每章的具體(ti) 觀點都在推進,而辯論的主題更近於(yu) “善是否基於(yu) 人性”,孟子的“性善”亦錨定於(yu) 此。本文意在展示這一邏輯或辯證過程,並以此段文本為(wei) 例,一方麵回應對孟子的邏輯批評,另一方麵說明邏輯梳理對於(yu) 深化古代哲學認識的意義(yi) 。需要說明的是,本文並不意在對孟子或告子的思想作一個(ge) 大而全的歸納,也並不認為(wei) 此類歸納會(hui) 讓二者辯論的邏輯變得不言自明,因為(wei) 二人對概念理解的不同隻是辯論的起點,而辯論正是把這種不同加以碰撞並作出檢驗的過程。此外,所謂雙方類比有所誤解或曲解的情況,在本文看來也並沒有出現,因為(wei) 所有類比上的調整都是為(wei) 了反駁其論點,而從(cong) 辯論推進的情況看,雙方都很好地理解和回應了這些論點。

 

一、杞柳之辯


在孟告之辯的每一章中,雙方都有具體(ti) 的論點,而非直接地、決(jue) 定性地討論“人性是善的”,這一點作為(wei) 梳理的基礎最先體(ti) 現在《孟子·告子上》第一章。一個(ge) 基本的問題是:本章的主題是“人性”還是“仁義(yi) ”?先看原文:

 

告子曰:“性,猶杞柳也;義(yi) ,猶桮棬也。以人性為(wei) 仁義(yi) ,猶以杞柳為(wei) 桮棬。”

 

孟子曰:“子能順杞柳之性而以為(wei) 桮棬乎?將戕賊杞柳而後以為(wei) 桮棬也?如將戕賊杞柳而以為(wei) 桮棬,則亦將戕賊人以為(wei) 仁義(yi) 與(yu) ?率天下之人而禍仁義(yi) 者,必子之言夫!”

 

首先看告子的觀點。“以人性為(wei) 仁義(yi) ”,“為(wei) ”指做成、達成。告子認為(wei) 人性本無仁義(yi) ,仁義(yi) 完全蘊含於(yu) 後天的規訓之中。但基於(yu) 此點,如何判斷告子的學派呢?我認為(wei) ,問題不在於(yu) “性無善無不善”(《告子上》),而在於(yu) 告子是否以人性作為(wei) 價(jia) 值的基礎。同樣說人性本無仁義(yi) ,如果以人性為(wei) 價(jia) 值的基礎(此價(jia) 值不限於(yu) 仁義(yi) ),就是在標舉(ju) 人性、反思仁義(yi) ;如果不以人性為(wei) 價(jia) 值的基礎,就隻是關(guan) 心人性如何達成仁義(yi) ,而不關(guan) 心仁義(yi) 是否要基於(yu) 人性。參考《孟子》中的其他記載,告子更近於(yu) 後者。他說:“不得於(yu) 言,勿求於(yu) 心;不得於(yu) 心,勿求於(yu) 氣”(《公孫醜(chou) 上》),重要性次序是“言—心—氣”,這裏的“言”指向外在規範,“心”是人性中有主宰性的部分,“氣”是人性中更自然、自發的部分。比較《管子·內(nei) 業(ye) 》,講“彼心之心,音(意)以先言”,而這心中之心最終又指向“精氣”,重要性次序是“氣—心—言”。也就是說,包括黃老在內(nei) 的道家都認為(wei) 人性中自然的部分是最重要的,而告子恰與(yu) 此相反。因此至少可以說,《孟子》所記載的這位告子(《墨子》中也有一位告子,與(yu) 此差別較大,不計入討論)與(yu) 道家無甚聯係,歸於(yu) 儒家大致可行。或者更準確地說,他是一個(ge) 以形名學說維護禮教的人。至於(yu) 這個(ge) “無善無不善”的人性,在告子這裏並未表現出什麽(me) 神聖性,隻是達成仁義(yi) 的材料罷了。這就是孟子所要對話的對象。

 

其次看孟子的觀點。如果摘下解釋史的濾鏡來看這段話,那麽(me) 非常明顯,它的重點是“仁義(yi) ”,而不是“人性”。告子的觀點,可以說是“人性不涉仁義(yi) ”,也可以說是“仁義(yi) 無涉於(yu) 人性”,孟子主要批評的是後者。孟子一再問,你要如何“為(wei) 桮棬”、如何“為(wei) 仁義(yi) ”,討論的是“桮棬”的目標是否合理、“仁義(yi) ”的理解是否恰當。相關(guan) 研究之所以變得複雜,往往就是因為(wei) 要把這句話往“人性是善的”上麵靠,於(yu) 是又衍生出種種問題,這些其實是不符合“基於(yu) 文本”的基本原則的。拋開這個(ge) 理論負擔看,這句話的信息非常明了,即仁義(yi) 的目標要考慮人性、順從(cong) 人性,如若不然,就會(hui) 對仁義(yi) 本身產(chan) 生危害。當把焦點放在“仁義(yi) ”時,對“禍仁義(yi) ”的解釋也更為(wei) 合理,它不僅(jin) 是一種功利上的危害,還是一種價(jia) 值上的危害,即不考慮人性的仁義(yi) 是沒有價(jia) 值基礎的。

 

二、湍水之辯


當把孟告之辯各章的具體(ti) 觀點羅列出來之後,它們(men) 便呈現出首尾相接的特點,這一點最先在《告子上》第二章表現出來。當把上章“仁義(yi) ”的主題延續下來之後,本章的邏輯立刻清晰起來:

 

告子曰:“性猶湍水也,決(jue) 諸東(dong) 方則東(dong) 流,決(jue) 諸西方則西流。人性之無分於(yu) 善不善也,猶水之無分於(yu) 東(dong) 西也。”

 

孟子曰:“水信無分於(yu) 東(dong) 西,無分於(yu) 上下乎?人性之善也,猶水之就下也。人無有不善,水無有不下。今夫水,搏而躍之,可使過顙;激而行之,可使在山。是豈水之性哉?其勢則然也。人之可使為(wei) 不善,其性亦猶是也。”

 

首先看告子的觀點和邏輯。在上一章裏,孟子希望表達的是仁義(yi) 要基於(yu) 人性,而本章告子卻對此進行了分疏,即認為(wei) 仁義(yi) 的達成過程可以考慮人性,但仁義(yi) 歸根結底並不基於(yu) 人性。因為(wei) 上一章孟子問的是能否“順杞柳之性”,這既可理解為(wei) 以人性為(wei) 根本的價(jia) 值基礎,又可理解為(wei) 僅(jin) 在實現過程中考慮、照顧人性。孟子想表達的是前者,而告子提取的是後者,並在此過程中堅持了自己的觀點:即使在實現過程中考慮、照顧了人性,仁義(yi) 的最終目標也是後天的、外在的,並不蘊含於(yu) 人性當中。這就是湍水之喻的內(nei) 核。相比於(yu) “杞柳”,“湍水”更承認了人性之中的自發因素,並認為(wei) 這些因素可加以引導,但不認為(wei) 其中包含某種普遍的、根本的方向。由此可見,本章不僅(jin) 在邏輯上順承上章,而且顯示出辯證推進的特質,即不同的觀點之間既互相接近,又努力保持自身,從(cong) 而讓矛盾的次要方麵漸得妥處,而讓其關(guan) 鍵部分愈發顯現。而趙岐對第一章的解釋,所謂“言必殘賊”,還是稍顯生硬,並不利於(yu) 揭示上下文的這種關(guan) 聯。因為(wei) 告子的回應,正是在規避“殘賊”的情況下,繼續堅持仁義(yi) 的目標是外在的。在下文當中,這種辯證的特質還將反複出現。

 

其次看孟子的觀點和邏輯。告子的新比喻已經讓辯論的焦點向前推進,即人性當中有沒有普遍的、根本的方向,並能為(wei) 價(jia) 值提供基礎?而孟子的“水之就下”就是回應這個(ge) 問題。在此意義(yi) 上,它並不是一個(ge) 形式上的比喻,而是一個(ge) 有實質內(nei) 容的比喻;換言之,它並不是為(wei) “人性是善的”添加一個(ge) 形象的描述,而是說,人性中的善並不基於(yu) 那些或東(dong) 或西的、各不相同的傾(qing) 向,而是基於(yu) 如水之就下般的、普遍而根本的傾(qing) 向。正是在這個(ge) 意義(yi) 上,孟子才說“人性之善也,猶水之就下也”。既往研究多以此處為(wei) 獨斷,而非合邏輯的論述,原因即在預設了“人性是善的”這一論點,而沒有在一個(ge) 辯論的過程中來梳理其具體(ti) 觀點。接續上文的辯論,不難看出,這裏的焦點早已不是“人性是否為(wei) 善”,而是“善的基礎何在”“人性能否勝任此職”,這是比前者更為(wei) 根本的問題。本章告子和孟子都多以“人性”或“人”“性”為(wei) 主語,容易使讀者認為(wei) 這就是他們(men) 辯論的核心,但是,他們(men) 爭(zheng) 辯的實際上仍然是“人性能否為(wei) 善提供根據和基礎”,這句話即使放在現代語言中也是以“人性”為(wei) 主語的,但其主題卻在於(yu) “善的基礎”。孟子後麵幾句話也與(yu) 此同理:“人無有不善,水無有不下”是強調其普遍性,“搏而躍之,可使過顙”數句則是強調其根本性。

 

簡言之,本章告子認為(wei) 仁義(yi) 的實現過程可以考慮人性,但其最終目標不取決(jue) 於(yu) 人性,人性中也沒有能提供那種目標的內(nei) 容,而孟子則提供了這樣一種內(nei) 容,即人性中普遍的、根本的生成趨向,這就是本章的基本對話邏輯。

 

三、生性之辯


早期研究對《告子上》第三章的邏輯梳理最為(wei) 繁雜,這主要基於(yu) 兩(liang) 點原因:對先秦名學的認識不足,以及對“普遍性”的迷思。後者有不同的表現形式,或以特殊性對抗普遍性,或認為(wei) 特殊性不能反駁普遍性。今天,先秦名學的研究已有了長足的進步,同時,越來越多的中國哲學及社會(hui) 科學的研究者也意識到,特殊性本身便包含著對普遍性的質詢和重構。基於(yu) 這兩(liang) 點,完全可以對本章邏輯進行一個(ge) 結構化的澄清:

 

告子曰:“生之謂性。”

 

孟子曰:“生之謂性也,猶白之謂白與(yu) ?”

 

曰:“然。”

 

“白羽之白也,猶白雪之白;白雪之白,猶白玉之白與(yu) ?”

 

曰:“然。”

 

“然則犬之性猶牛之性,牛之性猶人之性與(yu) ?”

 

首先看告子的觀點和邏輯。告子再一次部分采納了孟子的反駁,其觀點是:承認人性中有普遍的、根本的趨向,但否認其中包含著“善”的基礎。這就是“生之謂性”要表達的內(nei) 容。關(guan) 於(yu) “生之謂性”,既有研究已揭示的有兩(liang) 點:(1)“生之謂性”即“生之謂生”。俞樾隱約察覺了其中的形式意味,傅斯年則進行了更詳密的論述。(3)從(cong) 邏輯上說,這解釋了“生之謂性”與(yu) “白之謂白”的聯係,以及麵對白羽、白雪、白玉之白的同類性時,告子為(wei) 什麽(me) 必須說“然”,這涉及此類命題的有效性。(2)“性”並非泛指“性質”,而是特指與(yu) 生命相關(guan) 的內(nei) 容。從(cong) 邏輯上說,如果理解成“性質”,那麽(me) “性”與(yu) “白”不在同一層次,“白”是概念而“性質”是範疇,後者缺乏前者那樣的具體(ti) 規定,二者無法類比;如果理解成“生”,那麽(me) “生”與(yu) “白”都是有具體(ti) 內(nei) 容的概念,二者可以類比。劉殿爵(D.C.Lau)此處理解有誤,而章太炎、葛瑞漢(A.C.Graham)、唐君毅等作了區分。(4)除了以上兩(liang) 點外,既有研究未能揭示的尚有一點:即(3)“生之謂性”仍然是延續著上文的主題而來的,告子並不是單純地表達“生之謂性”,而是通過“生之謂性”來否認“性”當中包含“善”的基礎,這才是孟子反駁的重點。告子此處混用了“生”的兩(liang) 個(ge) 含義(yi) :從(cong) 形式上說,它指舉(ju) 凡生而具有的東(dong) 西;從(cong) 內(nei) 容上說,它僅(jin) 指生理性或生物性。二者的混用隱含了這樣的預設,即“生而具有的東(dong) 西隻有生理性或生物性”,而其形式化的一麵又使其難以反駁。既有研究常認為(wei) ,孟子後續隻是在強調特殊性,正因此才沒有注意到,告子在普遍性的論述上已經出現問題。簡言之,“生之謂性”本身便構成一個(ge) 三段論,即:

 

大前提:凡是生而具有的,都可以稱為(wei) “性(生)”;

 

小前提:隻有生理性或生物性是生而具有的;

 

結論:隻有生理性或生物性的內(nei) 容才可以稱為(wei) “性(生)”。

 

其次看孟子的觀點和邏輯。在上述三段論當中,孟子最終要反駁的是其結論,而反駁的關(guan) 鍵則在於(yu) 其小前提,即“生而具有”和“生理性、生物性”的混用。正是在這樣的前提下,才能理解孟子要把“白”“性”進一步拆分開來進行討論的原因。與(yu) 其說孟子是在單純地強調特殊性,不如說孟子是用特殊性來檢驗普遍性的成色,從(cong) 而指出,生而具有的內(nei) 容不能排除價(jia) 值性,或能用以確認價(jia) 值的東(dong) 西。孟子先以白羽、白雪、白玉為(wei) 例,確認“X之謂X”這類命題中的普遍性能否容納特殊性。既有研究常把此處理解為(wei) 簡單的相同,然而,三者之白各有其字,本身就帶有概念上的分化,即《說文》中的“,鳥之白也”“皚,霜雪之白也”“皦,玉石之白也”,甚至白部的通例即是“某之白也”。可見,此處處理的正是普遍與(yu) 特殊的關(guan) 係,即普遍性對特殊性的容納。在確認了這一點之後,孟子進而指出犬、牛、人的不同,這實質上是說:“生之謂性”也必須包含各種生物的特殊之“性”,這樣一來,便無法回避價(jia) 值性的內(nei) 容了。具體(ti) 地說,價(jia) 值性的內(nei) 容由兩(liang) 個(ge) 層麵體(ti) 現出來:

 

A.各種動物之性都有所不同,這種不同即好惡的不同(食、宿、交、群等方麵),這些好惡的不同就是最基礎層麵的價(jia) 值性,如果把此類特殊性納入普遍性當中,則“生之謂性”無法排除價(jia) 值性。

 

B.人之性與(yu) 一般的動物之性有所不同,它包含了對倫(lun) 理性、社會(hui) 性、神聖性的覺知和踐行的傾(qing) 向,如果把此類特殊性納入普遍性當中,則“生之謂性”無法排除價(jia) 值性,特別是“仁義(yi) ”等價(jia) 值性。

 

孟子所舉(ju) 的例子,如果把犬、牛、人看作三類事物,那麽(me) 體(ti) 現的是上述(A)選項,如果把犬、牛看作一類,把人看作一類,那麽(me) 體(ti) 現的是上述(B)選項。結合《孟子》全書(shu) ,此處表達的更有可能是(B),但從(cong) 哲學史研究及闡發的角度,(A)選項亦有保留的價(jia) 值。(5)關(guan) 於(yu) (B)選項,或有人懷疑,人生來是否與(yu) 動物真的有所不同,並舉(ju) 例說,如果人由動物撫養(yang) 長大,那麽(me) 不能成為(wei) 文明的生物;但這種舉(ju) 例是片麵的,反過來說,如果動物由人撫養(yang) 長大,那麽(me) 也不能成為(wei) 文明的生物。也就是說,在個(ge) 體(ti) 達致文明的過程中,先天因素與(yu) 後天因素同樣不容忽視,人之性與(yu) 一般動物之性確有不同。

 

簡言之,本章告子承認人性中有普遍的、根本的趨向,但認為(wei) 這類生而具有的趨向隻是生理性或生物性,而不包含價(jia) 值性或“善”的基礎,而孟子通過普遍性與(yu) 特殊性的關(guan) 係,指出生而具有的趨向中不能排除價(jia) 值性或“善”的基礎,這就是本章的基本對話邏輯。

 

四、仁義(yi) 內(nei) 外之辯


告子最初以仁義(yi) 並為(wei) 外在,而到《告子上》第四章則認為(wei) “仁內(nei) 義(yi) 外”,這種細微而可見的變化,正是孟告之辯四章首尾相接、層層推進的宛然之跡。“義(yi) 內(nei) ”可以說是“善基於(yu) 人性”要麵臨(lin) 的最終問題,孟子的論證在本章初見端倪,而邏輯細節上的種種對稱或關(guan) 聯亦頗為(wei) 可觀。

 

告子曰:“食色,性也。仁,內(nei) 也,非外也;義(yi) ,外也,非內(nei) 也。”

 

孟子曰:“何以謂仁內(nei) 義(yi) 外也?”

 

曰:“彼長而我長之,非有長於(yu) 我也;猶彼白而我白之,從(cong) 其白於(yu) 外也,故謂之外也。”

 

曰:“異於(yu) 白馬之白也,無以異於(yu) 白人之白也;不識長馬之長也,無以異於(yu) 長人之長與(yu) ?且謂長者義(yi) 乎?長之者義(yi) 乎?”

 

曰:“吾弟則愛之,秦人之弟則不愛也,是以我為(wei) 悅者也,故謂之內(nei) 。長楚人之長,亦長吾之長,是以長為(wei) 悅者也,故謂之外也。”

 

曰:“耆秦人之炙,無以異於(yu) 耆吾炙,夫物則亦有然者也,然則耆炙亦有外與(yu) ?”

 

這裏有三輪對話,以下依次梳理。

 

第一輪對話雙方的觀點和邏輯。延續前述問題意識可見,告子的“食色性也”,是說“人性並不全是仁義(yi) ”,“仁內(nei) 義(yi) 外”是說“仁義(yi) 並不全是人性”。告子又一次部分地采納了孟子的觀點,這一次可稱得上實質的讓步:他開始承認“仁義(yi) ”當中有一部分是基於(yu) 人的先天的、內(nei) 在的導向性,這意味著,他的觀點從(cong) “仁義(yi) 完全不基於(yu) 人性”調整為(wei) “仁義(yi) 不完全基於(yu) 人性”。孟子對“食色性也”沒有理會(hui) ,結合其他論述可知,孟子不僅(jin) 不反對食色是人性的一部分,還常用“食色”和“理義(yi) ”進行類比,如“理義(yi) 之悅我心,猶芻豢之悅我口”(《告子上》)。孟子這裏主要關(guan) 注的是“仁義(yi) 整體(ti) 都基於(yu) 人性”,因此,他隻對“仁內(nei) 義(yi) 外”提出了質疑。

 

第二輪對話雙方的觀點和邏輯,舊注已總結得很好。孫奭疏說:“蓋白馬之白與(yu) 白人之白者,彼白而我白之耳,我何容心於(yu) 其間哉,固無異也;長馬之長與(yu) 長人之長,則有欽不欽之心矣,此所以有異焉。”(6)朱子說:“‘彼白而我白之’,言彼是白馬,我道這是白馬。如著白衣服底人,我道這人是著白,言之則一。若長馬、長人則不同:長馬則是口頭道個(ge) 老大底馬;若長人,則是誠敬之心發自於(yu) 中,推誠而敬之,所以謂內(nei) 也。”(7)這是說,“白馬”和“白人”(以馬為(wei) 白、以人為(wei) 白)隻涉及認識問題,而“長馬”和“長人”(以馬為(wei) 長、以人為(wei) 長)則兼及實踐問題,也就是對待一個(ge) 對象的“欽”或“敬”的原則,而這種原則並不能從(cong) 作為(wei) 對象的“物”中產(chan) 生,而隻能出於(yu) 主觀內(nei) 在。

 

第三輪對話雙方的觀點和邏輯。告子表達的是:即使經由主觀判斷,其判斷的依據仍然有內(nei) 在和外在之分。他把主觀判斷僅(jin) 視為(wei) 一種媒介,進而追究其判斷依據的來源,這仍然是前述對話的延續。告子認為(wei) ,內(nei) 於(yu) 國族者,亦內(nei) 於(yu) 人性,超出國族者,亦超出人性。這就是“弟”與(yu) “長”的區別,也是“仁內(nei) 義(yi) 外”的含義(yi) 。不過,這種含義(yi) 實際上把“內(nei) 外”的兩(liang) 重意思關(guan) 聯了起來:在客觀領域,血緣上相近的屬於(yu) “內(nei) ”,相遠的屬於(yu) “外”;在主觀領域,出於(yu) 本能的屬於(yu) “內(nei) ”,不出於(yu) 本能的屬於(yu) “外”。告子的意思是,這兩(liang) 重意思有著必然的關(guan) 聯。既有研究常常隻注意到兩(liang) 重含義(yi) 之一,或爭(zheng) 論此處是哪一重含義(yi) ,而沒有注意到這種關(guan) 聯。而孟子的反駁也在於(yu) 打破這種關(guan) 聯,進而說明,不論血緣、國族的遠近,其社會(hui) 準則都出於(yu) 人性內(nei) 部,也就是“義(yi) 內(nei) ”。這樣的反駁可以有兩(liang) 種路徑:說明內(nei) 於(yu) 國族者可以外於(yu) 人性,或外於(yu) 國族者可以內(nei) 於(yu) 人性。孟子選擇的是後者。“嗜炙”的例子,講的正是超出血緣、國族,但內(nei) 於(yu) 人性——這才是“夫物則亦有然者也”的“然”的準確含義(yi) 。這一反駁所表達的是:即使在生物性層麵,也不能說隻有內(nei) 於(yu) 血緣、國族的東(dong) 西才內(nei) 於(yu) 人性,那麽(me) ,在文明性或精神性層麵,就更不能這樣說了。孟子此處並未給出正麵論證,實際上,這部分論證是由“聖人與(yu) 我同類者”(《告子上》)完成的,即把文明規範視為(wei) 人類曆史整體(ti) 的內(nei) 在產(chan) 物,再把這一進程的代表“聖人”與(yu) 普遍人性聯係起來。

 

簡言之,本章告子先是承認人的內(nei) 在導向性中有著某些“善”(仁)的基礎,但他否認其具有全部“善”(仁和義(yi) )的基礎,其後又在承認“義(yi) ”包含主觀因素的前提下,認為(wei) 主觀所遵循的標準仍有內(nei) 外之分,隻有內(nei) 於(yu) 血緣、國族的才內(nei) 於(yu) 人性;而孟子先是指出,價(jia) 值和規範不出於(yu) 對象,而是出於(yu) 對待對象的態度,即主觀內(nei) 在,隨後又指出,超出血緣、國族的東(dong) 西,也可內(nei) 於(yu) 或出於(yu) 人性,在生物性層麵如此,在精神性或文明性層麵更是如此。這就是本章的基本對話邏輯。

 

五、餘(yu) 論


邏輯學進入中國,至少從(cong) 嚴(yan) 複開始,就“不是邏輯學的問題,而是思想史的問題”(8)。熟悉這一曆史背景者,不會(hui) 對孟子的邏輯問題無動於(yu) 衷,因為(wei) 它觸及了中國哲學史學科得以成立的基石。但反過來說,這本可以成為(wei) 推進研究的契機:隻要看到,邏輯質疑所反映的常常是對思想前提的不了解或不認同,那麽(me) ,就可以把這類質疑轉化為(wei) 對思想前提的重新梳理。古往今來對《孟子·告子上》前4章的解釋,常常蔓生諸多枝節,或在邏輯性上作出讓步,都是源於(yu) 這樣的預設:此4章在邏輯上各自獨立,都在直接討論“人性是否為(wei) 善”。然而,基礎的文意卻顯示,這4章並不都是那麽(me) “直達要害”,而是各自有各自的論點論題,當把這些內(nei) 容放在一起時,它們(men) 呈現出首尾相接的特征來,而引領其首尾相接的線索,與(yu) 其說是“性之為(wei) 善”,不如說是“善出於(yu) 性”。本文的思路便由此而來。在此思路下,這場辯論不再顯得迷霧重重,而是成為(wei) 了環環相扣、要言不煩的有機整體(ti) 。

 

這一思路能否推廣至整個(ge) 《孟子》呢?一個(ge) 首當其衝(chong) 的問題是:《孟子》中有何其他依據能支持“性善”的意思是“善出於(yu) 性”?實際上,《孟子》說:“堯舜,性之也;湯武,身之也;五霸,假之也”(《盡心上》),或“堯舜,性者也;湯武,反之也”(《盡心下》),以“性之”“身(反)之”“假之”對比,強調的就是來源的不同。而此處“之”所代表的是治理的製度和原則,在《孟子》當中,這些內(nei) 容正可歸於(yu) “仁義(yi) ”,也就是“善”。也就是說,“性之”的具體(ti) 含義(yi) 正是“性善”,即“由本性而達致善”。這樣看來,“孟子道性善,言必稱堯舜”(《滕文公上》),將“性善”和“堯舜”並舉(ju) ,也有強調善之來源的意思。至於(yu) 另一處直接出現“性善”的文本,即弟子問“今曰性善,然則彼皆非歟?”孟子說:“乃若其情,則可以為(wei) 善矣,乃所謂善也”(《告子上》),這才是對人性的判斷,而非善的來源,但其回答也包含了這兩(liang) 個(ge) 問題的關(guan) 聯,即在確認了人性是善的來源之後,人性也自然可被判斷為(wei) 善了。今天對“性善”這一命題的認識是延續《荀子·性惡》篇以來形成的“性善”“性惡”對舉(ju) ,在此“性”成為(wei) 討論的核心、被判斷的對象,而這種趨勢在漢代也愈發固化,例如董仲舒在論述人性時,還有一些善的來源的意思,而到了劉向、揚雄、王充等人,則徹底是對人性的判斷了。然而,如果回到與(yu) 《孟子》更親(qin) 近的文本,例如《中庸》的“自誠明,謂之性;自明誠,謂之教”,這裏的“性”和“教”明確指向來源,是能由此提取出“性善”“教善”這樣一種不同的對舉(ju) 的,在此“善”才是討論的核心和重點。而“性善”和“教善”也更符合孟告之辯的主題,至於(yu) “性無善無不善”,隻不過是告子思想中與(yu) “教善”相適應的一個(ge) 部分罷了。

 

另一個(ge) 問題是:本文所說的“善出於(yu) 性”,似乎也包含在現有“性善”的理解當中,二者有何不同?簡言之,本文討論了善的來源,而現有理解主要隻涉及善在人性中的位置,卻很少討論這一位置的根據。這種理解常常把人性中的一部分確認為(wei) 善,並強調這一部分的優(you) 先性;但是,何以優(you) 先?仿佛隻是一種理論預設或要求。然而,從(cong) 善的來源角度看,孟子已深入論及這一優(you) 先性的根據,即以人性中最普遍而根本的趨向來定義(yi) 善。這一趨向,無疑包含了口目耳鼻四肢,而又不止於(yu) 此;正因“心”(或仁義(yi) 禮智,特別是“仁”)以更為(wei) 整全的方式肯定了“生”,它才在具體(ti) 的人性當中優(you) 先於(yu) “生”(口目耳鼻等)。二者並不僅(jin) 僅(jin) 存在層級或否定的關(guan) 係,還存在貫穿或肯定的關(guan) 係,後者才是前者的基礎。在理學的體(ti) 係當中,這種層級關(guan) 係常常被濃墨重彩地論述,而這種肯定關(guan) 係卻往往比較模糊,或並未發揮出結構化的理論潛能,隻有少數如程顥等哲學家除外。這或許也是後世理學家在遇到理論難題時,總愛祖述程顥的原因之一。事實上,《孟子》對“仁”的論述中,不止一次地呈現出對於(yu) 生命的整全肯定,是先有“仁”的定義(yi) ,才有“仁”的地位;不過,這些需要另辟篇幅了。而本文謹庶幾說明:作為(wei) 前哲學時代向哲學時代轉折的關(guan) 鍵,對於(yu) “善”之基礎的探討,不僅(jin) 僅(jin) 是一個(ge) 抽象的話題,更是介入思想家的具體(ti) 觀點、論辯當中,可認識、可梳理的一項內(nei) 容。

 

注釋
(1)[意]利瑪竇:《耶穌會與天主教進入中國史》,文錚譯,商務印書館,2014年,第257頁;[意]利瑪竇:《天主實義》,《明末清初耶穌會思想文獻匯編》第一卷,北京大學宗教研究所,2003年,第152-156頁。
(2)嚴複:《天演論》,商務印書館,1981年,第69-71頁。
(3)俞樾:《群經平議》卷三十三,《春在堂全書》第1冊,鳳凰出版社,2010年,第545頁;傅斯年:《性命古訓辨證》,《傅斯年全集》第2卷,湖南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553頁。按傅斯年的完整觀點是:“性”作“生”是早期通行寫法,但孟子在其中注入了新的意思,又為宋明理學所繼承。
(4)參見D.C.Lau:On Mencius' Use of the Method of Analogy in Argument,in Asia Major,N.S.Vol.10(1963);章太炎:《菿漢昌言》,《章太炎全集》第7冊,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78頁;A.C.Graham:The Background of the Mencian Theory of Human Nature,in Tsing Hua Journal of Chinese Studies,N.S.Vol.6(1967);唐君毅:《中國哲學原論·原性篇》,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5年,第6頁。
(5)朱熹的解釋近於(B),而戴震近於(A)。參見戴震:《孟子字義疏證》,中華書局,1982年,第27-28頁。
(6)《十三經注疏·孟子注疏》,中華書局,2009年,第5980頁。
(7)黎靖德編:《朱子語類》卷五十九,《朱子全書》(修訂本)第16冊,上海古籍出版社、安徽教育出版社,2010年,第1879頁。
(8)汪暉:《現代中國思想的興起》,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15年,第90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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