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奕晨】儒學與法製 ——真正的法律需要回歸儒學

欄目:文化雜談
發布時間:2025-10-03 16: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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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學與(yu) 法製

——真正的法律需要回歸儒學

作者:柴奕晨

來源:作者賜稿


作者簡介


柴奕晨,二零零八年九月生人。祖籍於(yu) 河南周口地。幼習(xi) 詩書(shu) ,十三歲入崇儒書(shu) 院求學,至今三載有餘(yu)

 

前言

 

“禮者禁於(yu) 將然之前,法者禁於(yu) 已然之後。”五千年的中國法治,是由“禮”與(yu) “法”相輔而成。從(cong) 蒙昧到文明,從(cong) 個(ge) 人到組織形態,禮法都在不斷更新與(yu) 完善。禮法不是死物,根據時之不同,必是需要階段性的變動與(yu) 調整。本文將從(cong) 儒學義(yi) 理出發,對當下中國法製上存在的問題做一論述及提出應對之策。

 

一、法律的意義(yi) 、性質與(yu) 範疇

 

要說明法律之意義(yi) ,需追根溯源,從(cong) 法律形成之初說起。

 

古時聖王體(ti) 貼天道,製定禮法。法的形成,其中自然是有天道義(yi) 理的存在。在儒學義(yi) 理的架構中,天道是最高層麵的依據,而“天道生生”是這背後的價(jia) 值根源。所以,禮法的製定也是為(wei) 了“生生”而服務的。那法在現實中,就承擔著天道“賞善罰惡”這一方麵的功用。這是“法”根本上的義(yi) 理依據,是聖王製法的最初目的,是法律存在的合理性所在。

 

若說“禮”是共識的道德標準,那“法”即是強製的道德底線,為(wei) 國家社會(hui) 保證一個(ge) 基本的穩定與(yu) 秩序。法是對普羅大眾(zhong) 最基礎的要求,法律是一個(ge) 社會(hui) 的下限——故而不可單憑法治國,還需要“禮”的先行。《論語·為(wei) 政》:“導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導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僅(jin) 僅(jin) 是政令與(yu) 法律的配合,不足以成一國之政,秦朝的覆滅,便是有力的證明。法本是聖王治理中不可缺少的一環,但若是專(zhuan) 任刑法,必流於(yu) “殘害至親(qin) ,傷(shang) 恩薄厚”的弊端。

 

在儒學作為(wei) 王官學的背景下,“禮主法輔”才是常道。《漢書(shu) 》:“法家者流,蓋出於(yu) 理官。信賞必罰,以輔禮製。”但並非說“不合禮”即“非法”,“禮”更多是個(ge) 人道德自覺,能做到“行必合乎禮法”,是君子;“合法而不合禮”即眾(zhong) 人;不合法,即是盜蹠之輩。故說,法律是一個(ge) 社會(hui) 的道德底線。

 

法律的本質是“賞善罰惡”,但是仍存在弊端,其善惡與(yu) 否在於(yu) 其背後的義(yi) 理依據為(wei) 何。若是在脫離了儒學統攝的法家手中,法是治民的利器,是讓民眾(zhong) 順服的權柄;而在聖王治下,法與(yu) 禮相參並行,法就成為(wei) 了保障公平正義(yi) 、懲惡揚善的正義(yi) 之劍。

 

二、古今法製對比

 

1、由《尚書(shu) ·呂刑》《周禮·秋官》觀古之法製

 

我國最早的明確記載刑法之文是《尚書(shu) ·呂刑》篇。其中記載了法製尚未成形之初,三苗之民受蚩尤之化,皆殘暴濫刑,殃及無辜,不得五刑之中用。堯帝“哀矜庶戮之不辜,保虐以威,遏絕苗民,無世在下。”遂命皋陶作士,“製百官於(yu) 刑中,助成道化,以教民為(wei) 敬德。”法律一開始的形成即是為(wei) 教化所服務,先王體(ti) 貼天道製定出中正的條例,最終呈現“五刑之屬三千”一個(ge) 完備的法律雛形。

 

到了《周禮·秋官》,篇幅就更多而更詳,也是基於(yu) 《尚書(shu) ·呂刑》的完善;同時,法律體(ti) 係下的官員也日益增多,《周禮·秋官司寇》篇載錄的就有六十六個(ge) 官名。起到統攝作用的如“大司寇”,是一國最高法官,“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國,詰四方。”孔子就曾任過魯國大司寇。在大司寇下,還有小司寇、士師、鄉(xiang) 士等等,各有其職分。

 

製度隻是一個(ge) 外在的體(ti) 現,我們(men) 仍要透過製度看製度架構之上的義(yi) 理。古時的法律雖然“五刑之屬三千”,五刑“墨、劓、剕、宮、大辟”,用現在的目光來看好像頗為(wei) 殘酷,是對人權的侵犯,其實不然。法製永遠是為(wei) “禮”服務的,是先王治下的一個(ge) 方麵。但是法的弊端即在於(yu) ,像韓非、商鞅這樣的人出現,在他們(men) 手下,法律完全成為(wei) 了君權擴張的手段與(yu) 工具。不在天道義(yi) 理統攝下的“法”,最終淪為(wei) 了“法家”,或者說隻是成為(wei) 了“刑家”。無論他們(men) 所主張的“以刑去刑”聽起來多麽(me) 有理有據,本質隻是重刑主義(yi) ,與(yu) 儒學的“天道生生”之理完全背道而馳。法律再完備,若是在治世下,也隻是起到威懾的作用;孔子曾說:“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無訟,才是儒家的終極理想。刑法是達到治世的手段,是在亂(luan) 世下對社會(hui) 穩定的保障;無訟,是用刑法要達到的目的。而殘虐無知之徒,不懂這背後的義(yi) 理,妄以為(wei) 隻依靠刑法就可治國,濫用刑法,必以殘暴自取滅亡。

 

2.當代中國的法製設計淺述

 

當代的法律係統殊別於(yu) 古時,此處不能詳盡論述,稍敘述之。

 

當代中國法律有不少借鑒西方製度之處。西方製度是可取的,如司法透明、憲法至上等等,製度的架構上亦有其合理性。但同時,我們(men) 也吸收了西方的弊病與(yu) 不足。西方本是“法治社會(hui) ”,他們(men) 不存在“禮”這一個(ge) 層麵,“法”是他們(men) 治理社會(hui) 國家的唯一途徑和依據。西方的法律是“人權至上”,其講究人道主義(yi) ,其思想中將人權視為(wei) 植根於(yu) 人性中的、自然的不可剝奪的權利,人權保障是西方司法的核心內(nei) 容之一。這點本無可厚非,“人權”自然是需要得到保障與(yu) 尊重的,哪怕是死刑犯也有其基本人權。但若是走向偏激,則易卷入自由主義(yi) 的思想潮流中,用“人權”推卸了責任。中國曆來是講家庭敘事的,而不是個(ge) 人敘事。譬如就以2023年的山西大同訂婚案為(wei) 例。法官完全是本於(yu) 當今法律所作出的判決(jue) ,好像沒有問題,人權得到了保障,但是否真的讓民心信服?從(cong) 此以後兩(liang) 性結婚前都心懷芥蒂,當代本就嚴(yan) 重的性別對立更是裂出一大道鴻溝。這些判決(jue) 的不公正,或是法官的個(ge) 人道德問題,或是其他更深層的原因,可導致的流毒後果之巨大,民風澆薄,人心安全感缺失,人日趨於(yu) 禽獸(shou) 之行,豈是個(ge) 人之身能擔當得起?

 

就當代而言,法律不可謂不完善,較之古代也更為(wei) 詳盡。但是我們(men) 並未看到一個(ge) 比古時更公正、民生更安定的社會(hui) 。反而大家人與(yu) 人之間猜忌連連,“夜不閉戶”成為(wei) 停留在書(shu) 本中的美好設想。雖然,無論什麽(me) 時代的製度都有其問題存在,時間久了亦會(hui) 出現疲敝之況,不存在盡善盡美的製度,不存在能永久保證不出現問題的製度。正是如此,才需要及時的調整與(yu) 糾偏。

 

3.當代法律之問題與(yu) 影響

 

法律所帶來的影響,有時不隻是對一個(ge) 人、一群人的公正與(yu) 否,而甚者影響的是全國的民風。如2006年的南京彭宇案,隻因為(wei) 法官王皓的一句“不是你撞的,你為(wei) 什麽(me) 要扶”掀起軒然大波,從(cong) 此,“尊老”變成了一個(ge) 代價(jia) 沉重的負擔,不再成為(wei) 人們(men) 做好事的義(yi) 務,而是成為(wei) 考量人心的道德博弈。這與(yu) 儒家“頒白者不負戴於(yu) 道路”的目的背道而馳,文明的倒退是不可能一日挽回的。“人跌倒了還可以再扶起來,人心跌倒了就扶不起來了。”法律的效用是絕對性的,不可逆轉的。如計劃生育一開始作為(wei) 政策提出,1982年寫(xie) 入了憲法,執行力直線提升,以致在曆史上留下了非常慘痛的一段歲月。當時的傷(shang) 口至今還影響著我們(men) ,隱隱作痛;當時斷送的生命和傷(shang) 害的人心,至今無法再找回來;當代的生育率下降,其原因更是與(yu) 計劃生育有著不可脫的幹係。一部法律影響的何止是當下的民風時勢,甚至是一代、兩(liang) 代、三代人的思想觀念啊!執政者若是不站在天道與(yu) 曆史的角度來看待問題,自然就無法料到這樣的情況。故而我們(men) 不能忽視法律背後的力量價(jia) 值。為(wei) 善,可以澤及天下民生;為(wei) 惡,又會(hui) 殃戮數代人的命運。

 

除卻判決(jue) 上的問題,法律本身的漏洞若是不及時填補,又會(hui) 有投機取巧之徒鑽空子。在漢時,一名術士算到天下將要大赦,就指使自己的兒(er) 子去殺人。“大赦”本是一體(ti) 現君主德澤的製度設計,一念惻隱,卻被不法之徒加以利用。再如,當今的一些令人發指的案件:“湖南省祁東(dong) 縣三名十二三歲學生搶劫殺害女老師”“重慶精神病捅陌生女子致死”,都讓人觸目驚心;而凶手們(men) 卻因身份或年齡,受到法律的保護,不能得到合理的懲罰。那在製定法律時,是否既要本於(yu) 天道的義(yi) 理,又不能完全不考慮人情的方麵,又要體(ti) 現法律的威嚴(yan) 與(yu) 公正,而求得一個(ge) 中庸。故製定禮法之事,非儒者、聖王不得其中正。

 

三、以聖王之道參讚正當代法製

 

1.欲治世,先定禮

 

當代最大的問題,是禮製的缺失。“禮”與(yu) “法”是不可分開來論的;禮施於(yu) 前,法禁於(yu) 後。古人從(cong) 不把“法”作為(wei) 治國的唯一憑依。《論語·堯曰》雲(yun) :“不教而殺謂之虐。”《孔子家語·始誅第二》雲(yun) :“必教而後刑也。既陳道德,必先服之;而猶不可,尚賢以勸之;又不可,即廢之;又不可,而後以威憚之。若是三年,而百姓正矣。”在“倉(cang) 廩實,衣食足”的前提下,禮樂(le) 教化先行於(yu) 世;民風民俗漸漸轉良的過程中,法製再起一懲惡揚善之用,以輔禮製。可見用法有兩(liang) 個(ge) 前提:其一、民生穩定。若是在生存都保障不了的情況下,法律還有何威懾力?“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其二、教化已行。未經教化的民眾(zhong) ,不知是非,若是再迫以繁刑,“使民迷惑而陷焉”。在高位者先要有教化,才可動用刑罰。法是最後的步驟,是一個(ge) 社會(hui) 的底線。

 

綜上所述,解決(jue) 當今法製問題,不能直接從(cong) 法製上著手,而應先看這兩(liang) 個(ge) 當務之急:民生是否得到一基本保障?禮樂(le) 教化是否在逐步施行?這個(ge) 禮樂(le) 教化的功能不是當今體(ti) 製教育所能承擔的,更不是普法教育之類無關(guan) 緊要的皮毛。要讓儒學的禮樂(le) 部分恢複其作用,重訂禮製,婚喪(sang) 嫁娶、養(yang) 生送死的禮製要重新拾起,《論語·學而》雲(yun) :“慎終追遠,民德歸厚矣。”個(ge) 中具體(ti) 之事,篇幅所限,不再展開論述。隻需知道:法製的歸正,禮製的複興(xing) 是第一步。

 

2.製度與(yu) 個(ge) 人

 

若是要從(cong) 根本處解決(jue) 問題,要從(cong) 製度背後的義(yi) 理依據開始改變。製度的背後是學術,我們(men) 必須要回歸以儒學義(yi) 理為(wei) 基礎的製度建設,有一個(ge) 合情合理的完整製度,才能正確地保障一個(ge) 合情合理的社會(hui) ,才能引領民眾(zhong) 積極向善。而在未能改變、參與(yu) 製度設計的情況下,我們(men) 這些私塾學子,可以積極地參與(yu) 進政法領域,以個(ge) 人之力做出力所能及最大的影響。古時整體(ti) 的一套教育製度架構下,培養(yang) 的人才都是學習(xi) 六經四書(shu) ,先王之道,價(jia) 值明確。而當代,首先,儒學已經失去了王官學的地位;其次,當代的教育僅(jin) 是知識的輸出,價(jia) 值信仰層麵虛無且混淆,一個(ge) 未學習(xi) 過五經的人也無怪乎會(hui) 說出“不是你撞倒的,為(wei) 什麽(me) 要扶”這種話了。故而在當今,學習(xi) 過經典、真正把握儒學價(jia) 值的人才顯得彌足珍貴。個(ge) 人之力雖微薄,若是在正確的領域能盡其用,也可有足夠的影響力。

 

就政法領域而言,在案件的判決(jue) 中,法官(士師)個(ge) 人的力量和道德顯得至關(guan) 重要。在古時,鄉(xiang) 縣的案件由縣令著手,《幼學瓊林·訟獄》:“花落訟庭閑,草生囹圄靜,歌何易治民之簡;吏從(cong) 冰上立,人在鏡中行,頌盧奐折獄之清。”或是孔子為(wei) 魯大司寇時,“鬻牛馬者不儲(chu) 價(jia) ,賣羊豚者不加飾。男女行者別其塗,道不拾遺,男尚忠信,女尚貞順。”這就是“在朝美政,在鄉(xiang) 美俗”的一個(ge) 體(ti) 現,可知“選賢舉(ju) 能”的重要與(yu) 迫切。哪怕在當代也是如此。一名有經學義(yi) 理的法官,自然比常人更能把握每個(ge) 案件的背後邏輯,知道該怎樣正確地、恰當地判決(jue) 。除了法院內(nei) 部就職,律師這一行業(ye) 前景也蔚為(wei) 可觀,一名公正的律師,可以對案件有正麵的影響。現在很多前輩已在為(wei) 此做出努力;如儒律彭毅先生提出的“儒律學宮”的設想,儒士社的多位老師同道也在儒律事業(ye) 多有著力。在這樣的推動下,“儒律”的隊伍也會(hui) 日益擴大,法律這一行業(ye) 也可被星星之火形成的燎原之勢不斷改善。

 

四、具體(ti) 製度的可歸正之處

 

1.情為(wei) 法本

 

法律本身就是為(wei) 人與(yu) 人之間能更和諧的相處服務,若是讓法破壞了情,反而是失了法律的初衷。近代的法律有不少借鑒西方之處,西方本是五倫(lun) 觀念淡薄、靠“契約”維持的社會(hui) ,自然在法律設計中不會(hui) 有人情的考量。而中國,回觀古時,曆來是重“情”的。孔子所言“父子相隱”之理,正是在此;孟子所言“舜竊負而逃”,其理也在此。故天性之親(qin) 是應該納入法律的範圍來考量的,因為(wei) 天性之“情”,在法之上。在孔子為(wei) 魯司寇時,“有父子訟者,夫子同狴犴執之,三月不別。其父請止,夫子赦之焉。”在清朝時也有兄弟爭(zheng) 訟的案例,知府也僅(jin) 是調解而已,不做嚴(yan) 明的處理。因為(wei) 在家門之內(nei) ,“父子之間不責善”,若是錙銖必較,連天性之親(qin) 也要用利益來衡量,那還怎麽(me) 稱得上是“溫情社會(hui) ”?儒學中所一直強調的“人與(yu) 人之間相厚”將不複存在,儒學中最基礎的價(jia) 值將被傾(qing) 覆。若是依西方個(ge) 人敘事、錙銖必較之理,舜是否也要將瞽瞍告上法庭?顯然是不合理的。在製訂製度、具體(ti) 的案件判決(jue) 中,我們(men) 不能不考慮這個(ge) 層麵的因素。

 

2.上行下效君主之用

 

《說文解字》解釋“教”:“上所施下所效也。”無論在什麽(me) 時代,上位者的影響都是絕對的。季康子曾問孔子:“如殺無道以就有道,何如?”孔子的回答是:“子欲善,而民善矣。”也就是“子率以正,孰敢不正”?可知領導者、君主要有正確的導向引領,與(yu) 禮法相侔,禮法才能起到最大作用。《荀子·君道》:“上好權謀,則臣下百吏誕詐之人乘是而後欺;上好曲私,則臣下百吏乘是而後偏……”君主若是將自己置於(yu) 禮法之外,則危險非常,嚴(yan) 重者將會(hui) 導致國家傾(qing) 覆。所以,想要禮法能在國中順利推行,君主、及在高位的官員,不可不以身作則,身先士卒。

 

3.“大”複仇說

 

最後,根據《春秋》中的“大複仇”精神,在一價(jia) 值混亂(luan) 、禮法失序,法律不能保證公正時,個(ge) 人可以為(wei) 自己伸張正義(yi) 。《春秋》引伍子胥報父仇一事說明之。這是迫不得已的“權道”,反常合經。譬如2018年的張扣扣事件。母親(qin) 被無辜殺害,而凶手卻因權勢沒有受到應有的懲罰,在2018年後他為(wei) 母報仇,將當年的凶手也盡數殺害。最後他主動自首,被判死刑。這是一個(ge) 合理的結果,“父母之仇,不共戴天”,隻要無愧於(yu) 心與(yu) 天地即可。當然,就現代社會(hui) 來說,從(cong) 國家治安穩定的角度出發,是不提倡這種做法的;隻是,若是法律無法為(wei) 個(ge) 人維護公平公正,我們(men) 可以自己去爭(zheng) 取。在這個(ge) 常道不明的社會(hui) ,我們(men) 也需要這種大“複仇”的精神。

 

結語:

 

在當今這個(ge) 時代,法律條款是全麵的、較為(wei) 完備的。且科技的發達給案件的破解帶來了極大的便利。而對比古時,我們(men) 發現犯罪率隻增不減,民眾(zhong) 的不安全感與(yu) 日俱增。法律的設計還有何意義(yi) ?所以,我們(men) 可以下一定論:隻有合乎儒學的禮法製度才能真正地安定民眾(zhong) 。在當今,尚未有“禮教”這一層麵的建設,法律也未能回歸儒學的義(yi) 理依據,法製回歸儒學顯得頗為(wei) 漫長;但複興(xing) 儒學本是一件任重道遠的事,法律是這整個(ge) 章程中的重要一環。那我們(men) 更是要履著前人的腳步,“路漫漫其修遠兮,吾將上下而求索。”

 

儒者的心中,期冀的是一個(ge) 不生病的、健康的社會(hui) 。我們(men) 更希望有能一日不再動用刑法,孔子意欲“無訟”的大同社會(hui) ,我們(men) 正為(wei) 這一目標努力著。

 

責任編輯:近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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