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勇】中華傳統法律文化的“中正之道”

欄目:文化雜談
發布時間:2025-08-17 17:4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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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傳(chuan) 統法律文化的“中正之道”

作者:朱勇(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來源:《光明日報》

時間:孔子二五七六年歲次乙巳閏六月十五日己酉

          耶穌2025年8月8日

 

【析理論道】

 

中華優(you) 秀傳(chuan) 統文化注重通過個(ge) 體(ti) 情感與(yu) 行為(wei) 方麵的“不偏不倚”,反對走極端、行偏激的“過”或“不及”,推動人際關(guan) 係的和諧允協與(yu) 社會(hui) 秩序的平穩安定。基於(yu) 這一思想,中華傳(chuan) 統法律文化主張法律的製定與(yu) 實施,其內(nei) 容與(yu) 標準應保持適度,通過“允執厥中”,建構符合國情的政治秩序與(yu) 社會(hui) 公正,實現由“中”而“正”的法律“中正之道”。

 

“允執厥中”與(yu) 法律“中正之道”

 

儒家經典《尚書(shu) 》記載著被後人稱為(wei) 中華文化精髓之一的“十六字心傳(chuan) ”:“人心惟危,道心惟微,惟精惟一,允執厥中。”“人心”多變而不定,“道心”細微而難察。“人心”作為(wei) 人的本性以及基於(yu) 這種本性表現出的行為(wei) 舉(ju) 止,因人而異,變動不居;“道心”作為(wei) 世界的本原與(yu) 社會(hui) 的準則,深奧細微而難以發現和理解。治國理政,既涉及對人的本性與(yu) 行為(wei) 的引導與(yu) 掌控,也涉及對世界本原與(yu) 社會(hui) 準則的探索與(yu) 運用,必須恪守不偏不倚的中正之道。通過“允執厥中”,保持“人心”的穩定與(yu) 適度,體(ti) 悟並實踐“道心”的內(nei) 核與(yu) 真諦,就能從(cong) 整體(ti) 上達到“人心”與(yu) “道心”的合一同體(ti) ,進而實現治國理政的基本目標——秩序與(yu) 公正。孔子強調“過猶不及”,反對“過”與(yu) “不及”,對於(yu) 個(ge) 體(ti) 思想與(yu) 行為(wei) 的兩(liang) 個(ge) 極端持否定態度。《禮記》沿著“允執厥中”“過猶不及”的思路,將其深化為(wei) 國家治理、為(wei) 人處世的普遍原則,進而提出“執其兩(liang) 端,用其中於(yu) 民”的“執兩(liang) 用中”理念。經過北宋二程、南宋朱熹的傳(chuan) 承與(yu) 弘揚,“十六字心傳(chuan) ”作為(wei) “理學”的精髓,也成為(wei) 國家與(yu) 社會(hui) 主流思想的核心內(nei) 容。

 

“十六字心傳(chuan) ”所述“允執厥中”思想,對於(yu) 中國古代國家管理、社會(hui) 治理,以及製度建構與(yu) 法律的製定實施,產(chan) 生了深刻影響。中國傳(chuan) 統法律重點維護皇權與(yu) 中央集權、維護宗法倫(lun) 理,以嚴(yan) 刑峻法懲治侵害皇權與(yu) 中央集權、侵害宗法倫(lun) 理等嚴(yan) 重犯罪。與(yu) 此同時,在一般性調整社會(hui) 關(guan) 係、規範個(ge) 體(ti) 行為(wei) 方麵,則堅持“允執厥中”原則,推動對應性社會(hui) 主體(ti) 相互關(guan) 係適度化,促成百官萬(wan) 民個(ge) 體(ti) 行為(wei) 適度化,堅持由“中”而“正”的法律“中正之道”。

 

主體(ti) 關(guan) 係適度

 

法律的任務在於(yu) 規範並調整各類社會(hui) 關(guan) 係。在規範普通社會(hui) 關(guan) 係時,法律通常同時確定主體(ti) 雙方各自擁有的權利和義(yi) 務。基於(yu) “允執厥中”原則,中國古代法律在規製兩(liang) 類相對應主體(ti) 的權利義(yi) 務關(guan) 係時,多強調任何一方主體(ti) 都必須行為(wei) 適度,即便行使法定權利,也不得超越一定的界限。通過行為(wei) 適度,推進主體(ti) 關(guan) 係適度。在具體(ti) 方法上,常常將相對應主體(ti) 雙方的權利或者一方的權利以及“但書(shu) ”式界限設置於(yu) 同一條法律規範之中,使得行為(wei) 主體(ti) 雙方的權利及其界限相對而立、一目了然,既有利於(yu) 當事人遵守,也便於(yu) 各級官員執行。

 

建立適度主體(ti) 關(guan) 係,首先表現在尊長與(yu) 卑幼的權利義(yi) 務關(guan) 係上。中國古代法律通過等級身份製建構社會(hui) 秩序,保持社會(hui) 穩定。在家庭關(guan) 係中,法律重點保護尊長的權利和地位,並賦予尊長在身份、財產(chan) 等方麵的特別權利。但法律同時規定,尊長行使權利必須適度,不得超越相關(guan) 界限,不得侵犯相對應主體(ti) “卑幼”的基本權利。以財產(chan) 權為(wei) 例,唐宋明清法律都規定,家庭財產(chan) 處分權由家長行使。卑幼未得家長允許而私擅用財,構成“卑幼私擅用財”罪。同時,法律還設置“尊長分家析產(chan) 不均平”罪,要求尊長主導家庭財產(chan) 分配,必須保持“均平”,不得多寡不等,否則其行為(wei) 也構成犯罪。這樣,在同一法律條款之中,對於(yu) 兩(liang) 類對應性主體(ti) 分別設置禁止性行為(wei) 底線,通過“卑幼私擅用財”“尊長分家析產(chan) 不均平”兩(liang) 種罪名設置,強調尊長與(yu) 卑幼作為(wei) 相對應社會(hui) 主體(ti) ,任何一方行使權利,都不得超越一定的“度”,必須各自守住“允執厥中”的底線,否則均要承擔法律責任。

 

在以小農(nong) 經濟為(wei) 主體(ti) 的農(nong) 耕社會(hui) 中,鄉(xiang) 紳地主與(yu) 農(nong) 民佃戶之間的矛盾始終存在。作為(wei) 地主,希望通過提高田租增加自身收益,而且常常借助自身在經濟上的優(you) 勢地位欺壓佃戶。而作為(wei) 佃戶,可能因為(wei) 自然災害、耕作不當、家庭變故等原因,難免拖欠交租,甚至出現聚眾(zhong) 反抗地主欺壓的群體(ti) 事件。清代法律對於(yu) 此兩(liang) 類主體(ti) ,分別設定行為(wei) 之“度”:“凡地方鄉(xiang) 紳私置板棍、擅責佃戶者,照違製律議處。衿監革去衣頂,杖八十,照例準其收贖……至有奸頑佃戶拖欠租課、欺慢田主者,杖八十;所欠之租照數追給田主。”根據這一規定,對應雙方,既不能違規欺壓,也不能拖欠欺慢,否則均構成犯罪,各自承擔刑事責任。

 

清朝科舉(ju) 考試中,鄉(xiang) 試是三年一次的省級大考,此前經過歲科兩(liang) 試的生員均可參加。屆考之時,全省各州縣考生雲(yun) 集省城。此時,省城不同地段,特別是考場附近的房屋租賃、客棧酒館、食品買(mai) 賣、車夫腳夫等服務業(ye) 也迎來客流大潮。這一時段,因收費標準、服務質量等,考生與(yu) 商戶之間常常發生爭(zheng) 執。江西省臬司製定地方法律,要求省城相關(guan) 地區的服務業(ye) 公平交易。該項法律規定,秋闈期間,本城所有商戶包括房主、鋪戶、客棧等,“凡遇應試士子雇覓舟車、賃寓房屋、購買(mai) 食物,務宜公平交易,不得任意低昂。如有欺淩文弱、多行索詐者,許本生扭稟,地方官嚴(yan) 加究治”。這一規定重在約束商戶,不得在服務與(yu) 價(jia) 格方麵欺淩書(shu) 生。該條款緊接著規定,“爾諸生念切功名,亦宜自愛其鼎,勿因分厘小費,即自尋釁生波”,要求參加鄉(xiang) 試的考生,認真參加考試,不得因少許價(jia) 格問題,尋釁生事。其基本精神在於(yu) 分別約束雙方,要求各自守住行為(wei) 底線。

 

總之,古代立法者注意防止法律實施的副作用,防止“過”與(yu) “不及”,防止因為(wei) 禁許一種行為(wei) 而導致另外一種不當行為(wei) 的發生。將兩(liang) 類相對應主體(ti) 各自的權利義(yi) 務熔於(yu) 一爐,規定於(yu) 同一條法律規範之中,使得行為(wei) 人在主張權利、行使權利的同時,能夠了解到自己所主張權利的“度”,明確自己所行使權利的界限,以實現“允執厥中”的“中正之道”。

 

個(ge) 體(ti) 行為(wei) 適度

 

基於(yu) “允執厥中”原則,中國古代法律對包括百官萬(wan) 民的社會(hui) 個(ge) 體(ti) 行為(wei) 進行規製。對於(yu) 官員而言,其履行職責必須適度,特別注意防止不良政績觀引導下的越界履職。例如,古代法律嚴(yan) 懲販賣私鹽。清代法律賦予相關(guan) 官員在稽查私鹽方麵諸多權力,包括官員查處數量較大的私鹽商販者,可作為(wei) 政績獲得獎勵,並作為(wei) 品級職務升遷的依據。同時,立法者考慮到,這一規定固然能鼓勵官員積極作為(wei) 、稽查私鹽,但也可能為(wei) 不良官員所利用,過度使用稽查權,因而導致不良政績觀之下的不當行為(wei) 。因此,該項法律還規定,各級官員不得為(wei) 獲取政績而過度稽查私鹽,包括將產(chan) 鹽之地一些肩挑背負少許食鹽換取米糧以維持生計的貧窮小民當作私鹽商販查拿拷訊,否則對於(yu) 相關(guan) 官員給予行政處分。

 

再如,清代司法體(ti) 製中,刑部作為(wei) 中央審級之一,負責對地方直省上報的死刑、流刑案件以及涉及人命的徒刑案件進行複核複審。刑部複核複審活動由刑部堂官主持,但實際上由刑部內(nei) 設清吏司郎中、員外郎等司官具體(ti) 負責。為(wei) 鼓勵司官細心審核、甄別誤判,法律規定刑部司官對於(yu) 直省上報案件擬判意見中發現錯誤並駁回重審而改正者,對於(yu) 司官給予議敘獎勵:每涉及一案,紀錄一次。為(wei) 防止刑部司官基於(yu) 不良政績觀而不當利用此項條款,甚至濫用駁審權,法律又規定如果地方直省上報案件在事實認定、法律適用、證據收集等方麵並無大錯,而“司官妄行苛駁”,對於(yu) 相關(guan) 司官參奏處分。

 

官員之外,普通百姓的言行舉(ju) 止也必須適度。傳(chuan) 統法律文化主張個(ge) 體(ti) 行為(wei) 應平和務實,不走極端,即便符合主流價(jia) 值觀,也必須保持在合理限度之內(nei) 。例如,傳(chuan) 統社會(hui) 倡導子孫盡孝、婦女守節,並將此類節孝活動納入法律調整範圍,給予相關(guan) 當事人法律方麵的積極後果。按照規定,對於(yu) 子孫持孝與(yu) 婦女守節,官府應進行旌表、弘揚。但合法合德之事超出常規,就可能違法失德。如傳(chuan) 統的“二十四孝”之中,有“割股療親(qin) ”“臥冰求鯉”之說,民間社會(hui) 也常常出現以極端方式救助親(qin) 人的行為(wei) 。對於(yu) 此類行為(wei) ,在道德教化過程中給予宣揚,尚屬“合情”;但在法律上,則不能完全歸之於(yu) “合理”,更不能實際倡導。因此,基於(yu) 構建健康社會(hui) 秩序、調整常態社會(hui) 關(guan) 係的需要,法律對“節孝”行為(wei) 設立了一定的“度”,進行必要限製,以防止因“節孝”行為(wei) 的極端化而對社會(hui) 造成負麵影響。清朝順治、康熙、雍正年間,皇帝先後多次發布上諭,為(wei) “節孝”行為(wei) 設限立度;各級官府也從(cong) 行政管理、司法審判等方麵,明確“節孝”行為(wei) 之度。如清代《會(hui) 典則例》記載了幾條上諭,為(wei) 極端“節孝”行為(wei) 設置禁令。順治年間確定,對於(yu) 普通節孝行為(wei) 給予旌表,但同時規定,對於(yu) “割股”“臥冰”等救親(qin) 行為(wei) ,一律不準“旌表”,以防止“愚民仿效”。雍正年間,福建人李盛山為(wei) 救患病之母親(qin) 而割自己的肝,母親(qin) 病愈後,李盛山則因肝傷(shang) 而病亡。福建巡撫上奏朝廷,建議對李盛山給予旌表。對此,禮部提出建議:“割肝乃小民輕生愚孝,向無旌表之例,應不準行。”雍正皇帝考慮李盛山行為(wei) 特殊,特別準許對其旌表,但同時強調“不可以愚昧而誤戕念孝道,為(wei) 至弘不可毀傷(shang) 正理”;無論對於(yu) 殉夫之烈女,還是割股之愚孝,“不概加旌表,以成閭閻激烈之風,長愚民輕生之習(xi) ”。保持平和心態,采取適度行為(wei) ,既能確保自身行為(wei) 合法合德,也有助於(yu) 和諧人際關(guan) 係與(yu) 穩定社會(hui) 秩序的構建。

 

不動產(chan) 所有權規範適度

 

中國古代法律在規製與(yu) 土地住宅相關(guan) 聯的不動產(chan) 所有權交易方麵,也一定程度上體(ti) 現了“允執厥中”的原則。田宅不動產(chan) 所有權交易,以買(mai) 賣關(guan) 係為(wei) 主。買(mai) 方支付價(jia) 金,賣方交割田宅,買(mai) 賣關(guan) 係成立,所有權轉讓完成。但在中國古代,土地住宅等不動產(chan) 不僅(jin) 事關(guan) 當事人基本的生活依托,而且常常由當事人承自祖上、傳(chuan) 至後世;當事人出賣田宅,既可能導致其在經濟上生活無著,又可能在道德上被視為(wei) “不肖子孫”。在這一文化傳(chuan) 統與(yu) 價(jia) 值理念作用之下,基於(yu) “允執厥中”的基本原則,從(cong) 魏晉南北朝開始,田宅不動產(chan) 所有權交易中的“典”製萌芽確立,並在唐宋明清各朝發展完備。

 

在成熟形態的典關(guan) 係中,出典人將其所擁有的田宅不動產(chan) 交付典權人,並獲得典權人支付的典價(jia) ;而典權人支付典價(jia) 後,則獲得該不動產(chan) 的占有、使用、收益各項權利。同時,雙方約定典的期限。典期屆滿,雙方當事人可再次選擇,既可以“錢還產(chan) 歸”,出典人返還典價(jia) ,收回典物;而典權人則收回典價(jia) ,歸還典物;也可以由典權人補交部分價(jia) 金,雙方形成正式的買(mai) 賣關(guan) 係,完成相關(guan) 不動產(chan) 的所有權轉移。

 

就不動產(chan) 所有權交易而言,“典”不是嚴(yan) 格意義(yi) 上的買(mai) 賣,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導致權屬關(guan) 係不清,甚至引起產(chan) 權糾紛。但“典”又與(yu) 買(mai) 賣非常接近,是基於(yu) “允執厥中”原則設立的不動產(chan) 所有權彈性轉移,因此國家法律與(yu) 民間習(xi) 俗多以“活賣”指稱“典”。在這種富有一定彈性的不動產(chan) 所有權交易關(guan) 係中,典權人、出典人雙方各得其所。典權人支付較少典價(jia) (典關(guan) 係中的典價(jia) ,比買(mai) 賣關(guan) 係中的買(mai) 價(jia) 低),即可在一定期限內(nei) 對於(yu) 典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各項權利;對於(yu) 出典人而言,既應急解決(jue) 短期內(nei) 對於(yu) 資金的特殊需求,又保留一定期限後回贖典物的機會(hui) ,避免直接淪為(wei) 生活無著落的“不肖子孫”。曆史實踐證明,“典”作為(wei) 中國古代富有特色的一種不動產(chan) 所有權轉移方式,符合國情文化,適應社會(hui) 發展需要,在穩定社會(hui) 秩序、幫助小自耕農(nong) 度過其生產(chan) 或生活中的艱難時段,發揮了卓有成效的積極作用。

 

基於(yu) “人心惟危,道心惟微”的基本判斷,中國古代法律在重點維護皇權與(yu) 中央集權、維護宗法倫(lun) 理關(guan) 係的同時,推動對應性社會(hui) 主體(ti) 相互關(guan) 係適度化,促進百官萬(wan) 民個(ge) 體(ti) 行為(wei) 適度化;注重權利義(yi) 務的中性表達與(yu) 適度行使,防止“過”與(yu) “不及”,避免兩(liang) 個(ge) 極端,造就和諧包容、務實平和的民眾(zhong) 心態。在具體(ti) 的製度設計方麵,古代法律注意防止文武百官在不良政績觀引導下履職過度,設置不動產(chan) 交易中所有權彈性轉移機製,在行政履職、定罪量刑、產(chan) 權交易等社會(hui) 生活各個(ge) 方麵,注重法律調整的“居中有度”與(yu) “執兩(liang) 用中”。通過不偏不倚、“允執厥中”的“中道”,追求情法兩(liang) 平、秩序穩定、國泰民安的“正道”。這一富有特色的法律“中正之道”,源自廣博深厚的中華文化,符合古代中國的國情民風。基於(yu) 這一原則而建構的中華法係,在促進社會(hui) 穩定、維護民族團結、推動中華文明綿延發展方麵發揮著重要作用。

 

責任編輯:近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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