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羊傳(chuan) 》中“君臣之義(yi) ”與(yu) “親(qin) 親(qin) ”原則的衝(chong) 突
作者:王澤春
來源:作者賜稿伟德线上平台發布,載《文史天地》2024年第2期
由於(yu) 儒家是中國古代的官方意識形態,儒家經典成為(wei) 判定是非的標準,也就是引經決(jue) 事,特別是在司法實踐中以儒家經典《春秋公羊傳(chuan) 》作為(wei) 判案的依據,就是後世所謂的“《春秋》決(jue) 獄”,在中國曆史上產(chan) 生了重大影響。但是,《春秋公羊傳(chuan) 》的部分判例卻不符合邏輯。
根據《公羊傳(chuan) 》,在魯莊公、魯閔公的時候,魯國先後發生了內(nei) 亂(luan) :魯莊公時,叔牙試圖弑君,但是還沒有開始行動,就被季友處死了(“君親(qin) 無將,將而誅焉”);魯閔公時,慶父連弑兩(liang) 個(ge) 國君,但是根據《公羊傳(chuan) 》,慶父並沒有被季友處死,而是被季友放走了。叔牙隻有弑君的犯罪預備(“弑械成”),而慶父則完成了弑君行動,是犯罪既遂,顯然慶父的罪責重於(yu) 叔牙。根據罪刑相當原則,應該叔牙的刑罰輕,慶父的刑罰重。而季友卻不是這樣處理的——處死了叔牙,放走了慶父。隻要有點常識的人,都會(hui) 覺得季友的處理方式是不對的,所以《公羊傳(chuan) 》也覺得有必要對季友這樣的處理作出合理的解釋。
根據《公羊傳(chuan) 》,魯莊公、慶父、叔牙、季友既是兄弟,又是君臣。季友在處理慶父和叔牙時都涉及“親(qin) 親(qin) ”原則與(yu) “君臣之義(yi) ”。基於(yu) “親(qin) 親(qin) ”原則,對於(yu) 叔牙,隻是讓叔牙逃脫弑君的罪名,留一個(ge) 體(ti) 麵的死法(“從(cong) 吾言而飲此,則必可以無為(wei) 天下戮笑,必有後乎魯國”);而對於(yu) 慶父就不一樣了,慶父殺了子般,季友因為(wei) 找到了直接凶手,就沒有再追究慶父這個(ge) 教唆犯的責任;慶父殺了閔公,畏罪潛逃,季友故意把他放走了。如果嚴(yan) 格按照“親(qin) 親(qin) ”原則,季友要麽(me) 像處理叔牙一樣,隻是給慶父留一個(ge) 體(ti) 麵的死法;要麽(me) 像處理慶父一樣,讓叔牙畏罪潛逃,放叔牙一條生路。但季友卻不是這樣做的,顯然,“親(qin) 親(qin) 之道”無法解釋季友對叔牙與(yu) 慶父的不同處理方式。
所以,《公羊傳(chuan) 》在解釋季友處死叔牙的時候還引入了“君臣之義(yi) ”。基於(yu) “君臣之義(yi) ”,季友因為(wei) 叔牙有弑君的犯罪預備,所以必須處死叔牙(“誅不得辟兄,君臣之義(yi) 也”);對於(yu) 慶父,雖然接連弑殺兩(liang) 個(ge) 君主,但是卻沒有提到“君臣之義(yi) ”。如果嚴(yan) 格按照“君臣之義(yi) ”,季友就應該像處死叔牙一樣,處死慶父,何況叔牙隻是有弑君的犯罪預備,而慶父卻成功弑殺兩(liang) 個(ge) 君主。但季友卻放走了慶父,顯然,“君臣之義(yi) ”也無法解釋季友對叔牙與(yu) 慶父的不同處理方式。
《公羊傳(chuan) 》中有兩(liang) 處對此進行解釋,第一處是在閔公元年慶父弑殺子般之後,第二處是在閔公二年慶父弑殺閔公之後。
殺公子牙,今將爾,季子不免。 慶父弑君,何以不誅? 將而不免,遏惡也。 既而不可及,因獄有所歸,不探其情而誅焉,親(qin) 親(qin) 之道也。 (《春秋公羊傳(chuan) 》閔公元年)
殺公子牙,今將爾,季子不免。 慶父弑二君,何以不誅? 將而不免,遏惡也。 既而不可及,緩追逸賊,親(qin) 親(qin) 之道也。(《春秋公羊傳(chuan) 》閔公二年)
叔牙隻是犯罪預備,但季友卻處死叔牙(“將而不免”),是為(wei) 了阻止惡行(“遏惡”);季友不處死慶父(“不探其情而誅焉”、“緩追逸賊”),是因為(wei) 弑殺已經成功,不可挽回,並且已經歸罪於(yu) 鄧扈樂(le) (“既而不可及,因獄有所歸” 、“既而不可及”)。其實,是否處死直接凶手鄧扈樂(le) ,並不會(hui) 影響季友對慶父的處罰。根據《公羊傳(chuan) 》,慶父弑殺子般,季友不處死慶父,是因為(wei) “既而不可及,因獄有所歸”;而慶父弑殺閔公,季友不處死慶父,則隻因為(wei) “既而不可及”,所以,季友不處死慶父,與(yu) “獄有所歸”的關(guan) 係不大,主要是因為(wei) “既而不可及”。
從(cong) 罪行的輕重來說,犯罪預備(“將”)肯定比犯罪既遂(“既”)要輕,所以,處死叔牙而不處死慶父顯然不合理。在《公羊傳(chuan) 》的作者看來,僅(jin) 僅(jin) 根據“將”還是“既”也無法解釋季友的處理方式。《公羊傳(chuan) 》又引入“將”與(yu) “既”的可能後果,叔牙已經準備弑君,如果不阻止就可能弑君成功;而處死叔牙,就可以阻止弑君行動(“遏惡”)。慶父已經弑君成功,即使處死慶父,人死不能複活,所以沒有處死慶父的必要。《公羊傳(chuan) 》的這一解釋符合典型的結果論,結果論主張獎賞與(yu) 懲罰應基於(yu) 行為(wei) 的結果,看其是否能帶來最大好處,關(guan) 注的是未來而不是過去。
如果僅(jin) 僅(jin) 根據未來的結果來決(jue) 定對叔牙和慶父的處理方式,那也應該與(yu) 《公羊傳(chuan) 》的描述不同。對於(yu) 叔牙,雖然已經做好了弑君的準備,有可能弑君,但是也可以把叔牙軟禁起來或者投入大牢,甚至可以把他流放,隻要能阻止他弑君就可以,畢竟慶父都可以被放跑。對於(yu) 慶父,雖然已經弑君成功,即使處死慶父,被弑的子般、閔公不會(hui) 複活;但是不處死慶父,誰能保證他未來不會(hui) 再次弑君,畢竟他是一個(ge) 有犯罪前科的人;而事實上,慶父在弑殺子般被姑息之後,又弑殺了閔公。所以,僅(jin) 僅(jin) 根據結果論,也不能合理解釋《公羊傳(chuan) 》中季友對叔牙、慶父的處理方式。
其實,這樣的解釋,《公羊傳(chuan) 》的作者也不自信。所以,在解釋季友不處死慶父的時候又提到了“親(qin) 親(qin) 之道”。這就又要引起注意了,基於(yu) “親(qin) 親(qin) ”,隻是給叔牙一個(ge) 體(ti) 麵的死法,但是卻讓慶父逃脫了弑君的罪責,顯然,相差太大了。並且,緊接著就會(hui) 遇到另一個(ge) 問題,如果弑君的不是慶父,而是跟季友沒有血緣關(guan) 係的人,季友還會(hui) 因為(wei) “既而不可及”不追究責任嗎?應該不會(hui) 。所以,根據《公羊傳(chuan) 》,季友不處死慶父,一方麵是因為(wei) “既而不可及”,另一方麵是因為(wei) “親(qin) 親(qin) 之道”。
季友以體(ti) 麵的方式處死叔牙,可以用一個(ge) 公示來表示:君臣之義(yi) +遏惡>親(qin) 親(qin) ;因為(wei) 君臣之義(yi) 與(yu) 遏惡,必須處死叔牙,但因為(wei) 親(qin) 親(qin) ,所以給他一個(ge) 體(ti) 麵的死法。季友不處死慶父,也可以用一個(ge) 公示來表示:親(qin) 親(qin) +既而不可及>君臣之義(yi) 。上文已經指出,“遏惡”與(yu) “既而不可及”並不是作為(wei) 解釋季友不同處理方式的理由。所以,季友處死叔牙,就是因為(wei) 君臣之義(yi) >親(qin) 親(qin) ;季友不處死慶父,就是因為(wei) 親(qin) 親(qin) >君臣之義(yi) 。
《公羊傳(chuan) 》之所以會(hui) 出現這一問題,就是因為(wei) 它為(wei) 了強調“親(qin) 親(qin) ”而導致的不合理,在提到慶父的時候,《公羊傳(chuan) 》根本沒有提到所謂的“君臣之義(yi) ”。一般而言,《左傳(chuan) 》在記事的真實性上要高於(yu) 《公羊傳(chuan) 》。根據《左傳(chuan) 》,慶父是在知道自己將被季友處死的情況下自殺的。《公羊傳(chuan) 》在知道《左傳(chuan) 》關(guan) 於(yu) 慶父結局的情況下還是要重新編排一個(ge) 結局,就是為(wei) 了表達它的“義(yi) ”——“親(qin) 親(qin) 之道”。但顯然,為(wei) 了片麵強調“親(qin) 親(qin) ”,導致在解釋季友處理叔牙、慶父不同方式上的不融貫。所以,即使是後世的公羊家對於(yu) 季友不追究慶父的弑君之罪有很多爭(zheng) 論(黃銘、曾亦譯注《春秋公羊傳(chuan) 》,中華書(shu) 局,2016年,第225頁)。
綜上,非常明顯,《公羊傳(chuan) 》既強調“君臣之義(yi) ”,又要兼顧“親(qin) 親(qin) ”原則,當一個(ge) 案件同時涉及這兩(liang) 個(ge) 原則的時候,就出現了混亂(luan) 。以這樣的《公羊》義(yi) 作為(wei) 判定是非的依據,能得出什麽(me) 樣的結果呢?
作者信息:王澤春(1988—),男,山西祁縣人,西南政法大學哲學係講師,研究方向為(wei) 先秦哲學、儒學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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