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法合治:荀子“援法入禮”的治政範式
作者:秦培濤(安徽大學馬克思主義(yi) 學院講師)
來源:《光明日報》
時間:孔子二五七六年歲次乙巳三月廿九日乙醜(chou)
耶穌2025 年4月26日
戰國晚期,社會(hui) 結構的劇變、統合需求的高漲與(yu) 價(jia) 值體(ti) 係的混亂(luan) ,共同催生了中國思想史上關(guan) 乎中國政治文明發展走向的“禮法之爭(zheng) ”。荀子以“解蔽”的哲學自覺,突破儒家“純任德教”的治政倫(lun) 理框架,將法家思想中“法”的工具理性納入儒家“禮”的價(jia) 值係統,完成“援法入禮”治政範式的理論建構。荀子的學說賦予了禮治合法性的新依據,更使儒學突破宗法桎梏,實現了從(cong) 道德哲學向政治哲學的轉換,逐漸成長為(wei) 適應大一統政治的意識形態,深刻塑造了傳(chuan) 統中國的治政邏輯。重審荀子“援法入禮”的治政智慧,有助於(yu) 厘清中國傳(chuan) 統法文化的演進邏輯。
為(wei) 何“援法入禮”
晚周以降,禮治麵臨(lin) 著困局,急需新的理論闡發。周代禮治以宗法血緣為(wei) 紐帶,通過“親(qin) 親(qin) 尊尊”的差序格局維係社會(hui) 秩序。然而,至戰國末期,宗法封建製在兼並戰爭(zheng) 與(yu) 土地私有化的衝(chong) 擊下加速崩解,傳(chuan) 統禮製喪(sang) 失了其賴以存續的社會(hui) 基礎。與(yu) 此同時,新興(xing) 士階層崛起,社會(hui) 呈現出“諸侯異政,百家異說”(《解弊》)的新局麵。在這種背景下,以血緣倫(lun) 理為(wei) 依托的傳(chuan) 統禮治難以維係新型官僚政治,其所依賴的道德自覺也無力整治“爭(zheng) 地以戰,殺人盈野”(《孟子·離婁上》)的失序社會(hui) 。當“禮”的規範約束力僅(jin) 訴諸個(ge) 體(ti) 德性自覺時,必然遭遇“教而不誅,則奸民不懲”(《富國》)的製度性失效。禮治的德性內(nei) 核與(yu) 其治政功能之間產(chan) 生了難以調和的張力。荀子敏銳地意識到,單純依賴道德感化的儒家禮治已無法維係“貴賤有等,長幼有差”(《富國》)的差序格局,亟須對治政理念與(yu) 製度進行重構。
在思想上,荀子受到了稷下學術的影響。稷下學宮“不治而議論”(《史記·田敬仲完世家》)的學術生態,以獨特的開放性促成了儒、道、法諸家學說的“異質同構”。這種多元對話場域,為(wei) 荀子“援禮入法”的理論提供了必要的思想張力與(yu) 理論資源。黃老道家通過“道生法”(《黃帝四經·經法》)的形上建構,將“法”溯源至天道運行的維度,此說與(yu) 荀子“天行有常”(《天論》)所揭示的自然法則客觀性形成理論呼應。稷下學者“因道全法”(《韓非子·大體(ti) 》)的思維路徑,進一步啟發了荀子對禮法關(guan) 係的重構——既承襲儒家“禮”的倫(lun) 理,又吸收法家“法”的理性,由此提出“聖人積思慮、習(xi) 偽(wei) 故,以生禮義(yi) 而起法度”(《性惡》)。更直接的啟示來自黃老學派“刑德相養(yang) ”(《黃帝四經·十大經·姓爭(zheng) 》)的治政理念,荀子據此創造性轉化提出“隆禮至法則國有常”(《君道》)的製度構想,將道法思想與(yu) 儒家禮治相融合。稷下學術的跨學派交融,不僅(jin) 為(wei) 荀子突破儒家德性優(you) 先傳(chuan) 統提供了形上依據,更賦予其學說以現實製度建構的實踐品格,最終在儒學體(ti) 係中開辟出“禮法合治”的思想路徑。
荀子“援法入禮”是其“性偽(wei) 論”的邏輯必然,深植於(yu) 對人性的解構與(yu) 重構之上。荀子“性者,本始材樸也;偽(wei) 者,文理隆盛也”(《禮論》)的論斷,將人性剝離為(wei) 自然基底(“性”)與(yu) 人文塑造(“偽(wei) ”)的雙重維度。這種“性偽(wei) 之分”並非簡單的善惡二元對立,而是直指自然欲望與(yu) 社會(hui) 規範之間的結構性矛盾。荀子斷言“人之性惡,其善者偽(wei) 也”(《性惡》),並非否定人性的可塑性,恰是強調“偽(wei) ”的必然性——當感官欲求和逐利本性“目好色,耳好聲,口好味,心好利,骨體(ti) 膚理好愉佚”(《性惡》)脫離約束,必將導向“爭(zheng) 奪生而辭讓亡”(《性惡》)的秩序崩解。因此,“禮”雖具有“養(yang) 人之欲,給人之求”(《禮論》)的疏導功能,卻必須以製度性威懾為(wei) 保障,此即“法”的合法性來源。“性偽(wei) 論”的深層詰問在於(yu) :若人性全然趨惡,“偽(wei) ”的實踐主體(ti) 何以生成?荀子借助“塗之人可以為(wei) 禹”(《性惡》)的命題,指出人性中潛藏的知性能力,即“心有征知”(《正名》)的理性認知使人能辨識和內(nei) 化禮法。這種認知理性恰是“法”得以施行的認識論前提:正如“法不能獨立,失其人則亡”(《君道》)所言,製度不能自我運行,依賴主體(ti) 對規範的理性接納。由此,“法”不僅(jin) 是強製工具,更與(yu) “禮”共同構成“偽(wei) ”的一體(ti) 化機製——前者提供客觀尺度,後者賦予價(jia) 值導向。荀子“援法入禮”的治政哲學體(ti) 係,正是“性偽(wei) 論”從(cong) 人性論向製度論的必然展開。
“禮法合治”之意蘊
荀子的“禮法合治”首先在於(yu) 重構禮法關(guan) 係實現對“禮”的本體(ti) 重塑。他突破孔孟將禮定位於(yu) 道德倫(lun) 理的局限,以“禮者,法之大分,類之綱紀也”(《勸學》)重新為(wei) 禮定位,將其提升為(wei) 統攝社會(hui) 規範的根本準則。這種本體(ti) 論轉向包含兩(liang) 個(ge) 維度:其一,通過“禮義(yi) 法度”(《性惡》)的概念整合,賦予禮製度建構功能。在《王製》中,荀子將封建等級、職官設置、賦稅製度等納入禮的範疇,使禮從(cong) 道德準則轉化為(wei) 製度化架構。其二,引入“法數”概念,強調“禮者,人主之所以為(wei) 群臣寸尺尋丈檢式也”(《儒效》),通過度量化的製度設計,使禮獲得可操作的規範形式。在確立禮的本體(ti) 權威後,荀子以“禮者,治辨之極也”(《議兵》)為(wei) 綱領,構建起“禮生法”的製度生成邏輯:先以“貴賤有等,長幼有差”(《富國》)的禮義(yi) 確立價(jia) 值內(nei) 核;再將其具體(ti) 化為(wei) “衣服有製,宮室有度”(《王製》)的禮製體(ti) 係;最終通過“法者,治之端也”(《君道》)的轉化,使禮製升華為(wei) 具有強製力的法律規範。這種“禮→製→法”的演化路徑,既保留儒家“別貴始”的倫(lun) 理內(nei) 核,又賦予製度以法家“信賞必罰”的剛性特征。
其次,荀子通過重新詮釋“王霸之辨”,構建起“禮法合治”的層級秩序。其“隆禮尊賢而王,重法愛民而霸”(《天論》)的論斷,表麵承襲儒家王霸對立的傳(chuan) 統,實則借“粹而王,駁而霸”(《王霸》)的辯證闡釋,將霸道納入王道體(ti) 係。這種價(jia) 值統合依托雙重機製:形上層以“義(yi) 立而王,信立而霸”(《王霸》)確立道德優(you) 先性;實踐麵通過“修其道,行其義(yi) ,興(xing) 天下同利,除天下同害,天下歸之也”(《正論》)的現實考量,承認法治的輔助功能。具體(ti) 到治理實踐中,荀子設計了“禮→法→刑”的差序治理結構。荀子提出“治之經,禮與(yu) 刑”(《成相》),既堅持“明德慎罰”的儒家傳(chuan) 統,又吸納“刑法有等”的法家製度。這種設計包含三個(ge) 維度:價(jia) 值維度以法之義(yi) 在“正理平治”(《性惡》)確保禮義(yi) 對法的統攝;方法維度以“有法者以法行,無法者以類舉(ju) ”(《王製》)實現法律適用的靈活性;執行維度以“刑當罪則威”(《君子》)維係司法威懾。通過這種層級設計,既維護了儒家“仁者愛人”的價(jia) 值內(nei) 核,又吸收了法家“刑過不避大臣”的平等精神。
最後,荀子在“人性惡”的理論預設基礎上,構建起禮法協同的動態治理機製。他提出“立君上之勢以臨(lin) 之,明禮義(yi) 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性惡》)的三重機製,形成“教化—規範—懲戒”的三重治理邏輯。創新體(ti) 現在三個(ge) 方麵:其一,時空維度的功能互補。在《議兵》篇中以“凝士以禮,凝民以政”闡明禮法在不同治理場域中的適配性——禮作用於(yu) 精英階層的價(jia) 值內(nei) 化,法規製庶民群體(ti) 的行為(wei) 邊界。其二,主體(ti) 維度的分工協作。提出“君子者,法之原也”(《君道》),既強調“君師者,治之本也”(《禮論》)的人治傳(chuan) 統,又主張“無君子,則法雖具,失先後之施,不能應事之變”(《君道》)的製度依賴,形成人治與(yu) 法治的良性共存。其三,過程維度的動態平衡。通過“以善至者待之以禮,以不善至者待之以刑”(《王製》)的彈性機製,既保持“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禮記·曲禮上》)的等級差異,又預留“雖王公士大夫之子孫,不能屬於(yu) 禮義(yi) ,則歸之庶人”(《王製》)的流動空間,實現秩序穩定性與(yu) 社會(hui) 流動性的辯證統一。
責任編輯:近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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