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鉤】傳統宗族·社會自治·個人自由
欄目:中國傳統與社會自治
發布時間:2012-10-20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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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鉤
作者簡介:吳鉤,男,西曆一九七五年生,廣東(dong) 汕尾人。著有《宋:現代的拂曉時辰》《知宋:寫(xie) 給女兒(er) 的大宋曆史》《宋仁宗:共治時代》《風雅宋:看得見的大宋文明》《宋神宗與(yu) 王安石:變法時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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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長的製作周期(從編劇到製片曆時二十年)、原著的知名度、情欲戲的吸引力、如何改編的猜想、公映日期的推延,種種因素,使得王全安導演的《白鹿原》極富話題性,未公映便引發熱議。最終剪出來的電影版本,以原著中並非主要人物的田小娥與幾個男人的情欲糾纏為主線,大概可以吸引更多的都市紅男綠女走進戲院,而原著的主題背景——傳統宗族社會的治理秩序及其解體的命運,雖然被影片淡化,但借著電影上映的話題討論,還是引來了知識界的關注。
《白鹿原》小說所展現的關中平原宗族社會治理秩序,可以上溯到北宋關中學派的禮俗重建運動,綿延至清末民初,最後在時代大潮中瓦解。對這一治理秩序造成致命打擊的,並不是辛亥年的王旗變換,而是發端於二十世紀初葉的全盤性反傳統思潮,以及緊隨其後的社會革命暴風雨。誠如小說所描寫,白鹿村的年輕一代離開白鹿書院,到城裏就讀新學校,在接受新知識之後轉過身來跟傳統的宗族、家庭決裂。新學校孕育著經由日本中轉而來的啟蒙風暴,最終借著“新文化運動”爆發出來。在那些從新學校出來的新知識分子看來,傳統社會的宗族組織與宗法秩序,毫無疑問就是個人自由的牢籠、皇權專製的根源。
被胡適譽為“中國思想界清道夫”的吳虞,從日本歸國後,在1917年的《新青年》上發表了一篇《家族製度為專製主義之根據論》,認為“商君、李斯破壞封建之際,吾國本有由宗法社會轉成軍國社會之機。顧至於今日,歐洲脫離宗法社會已久,而吾國終顛頓於宗法社會之中而不能前進。推原其故,實家族製度為之梗也”;“儒家以孝弟二字為二千年來專製政治、家族製度聯結之根幹,貫徹始終而不可動搖。使宗法社會牽製軍國社會,不克完全發達,其流毒誠不減於洪水猛獸矣”。所以,他主張摧毀傳統宗族,“家庭之專製既解,君主之壓力亦散,如造穹窿然,去其主石,則主體墮地。”這是從宗族與國家專製的關係來“揭露”傳統宗族組織與宗法秩序的“反動性質”。
另一位新文化運動旗手陳獨秀,則從宗族與個人自由的關係,對宗族社會提出了批判:“宗法社會,以家族為本位,而個人無權利,一家之人,聽命家長”;“宗法製度之惡果,蓋有四焉:一曰損壞個人獨立自尊之人格;一曰窒礙個人意思之自由;一曰剝奪個人法律上平等之權利(如尊長卑幼同罪異罰之類);一曰養成依賴性,戕賊個人之生產力”。
如果說,陳秀獨的立論尚有一些道理(從個人主義的立場看,傳統宗族確實束縛了一部分個人自由,但宗族與自由的關係並不是陳獨秀所說的那麽簡單,下麵將述及),那吳虞的說法就顯得莫名其妙了。他要打倒宗族製度,無非是為了終結皇權專製主義,建立他念茲在茲的“軍國社會”。然而,中國自秦漢以降的皇權專製主義,不正是商君、李斯、秦皇建立起來的這個“軍國社會”麽?這是典型“荊軻刺孔子”,其荒謬是顯而易見的。
中國學人對皇權專製的批判,其實並不是始於吳虞那一代留學日本的新知識分子,從明末的黃宗羲、顧炎武、王夫之三大儒,到晚清的康有為、梁啟超諸儒生,都在反思傳統社會的皇權專製及其危害,並提出種種改造方案。如果我們來比較明末、晚清儒家士紳與“五四”新知識分子的話語,會發現一個重大的區別,即儒家士紳的批判隻是針對皇權專製製度本身,而新知識分子則不滿足於此,將攻擊麵擴大到整個傳統文化與傳統社會,因為他們認定後者構成了二千年專製主義的深厚土壤,不徹底改造土壤,就不足以消滅專製主義的老根,重播自由社會的新種。
那麽,包括宗族在內的傳統,是不是可以認定為“專製主義之根據”?回答這個問題,我們需要重新評估宗族組織與宗法秩序在傳統社會中的功能。宗族具有向族人提供福利、救濟、身份認同的功能,而更重要的是,宗族組織還為鄉土社會發生的糾紛、衝突提供了調解與仲裁的機製,官方也承認宗族擁有一部分民事司法權,顯然,如果鄉裏的紛爭在鬧上公堂之前就由宗族機製消化掉,則不僅能夠保全了宗族的聲名,也可以讓族人避免在打官司的過程中遭受官府、差役、胥吏的敲詐勒索。宗族的族長、長老們還負有敦化風俗、和睦鄰裏、維係社會禮俗秩序的道德自覺,從而避免了專製的國家權力過度介入基層社會。所以顧炎武說,“是故宗法立而刑清。天下之宗子各治其族,以輔人君之治,罔攸兼於庶獄,而民自不犯於有司。風欲之醇,科條之簡,有自來矣。”
我們應當從“社會自治”的視角來理解傳統宗族的這些功能。顧炎武曾應邀請為一位重建宗族祠堂的朋友寫了一篇“宗祠記”,說到:“自三代以下,人主之於民,賦斂之而已爾。凡所以為厚生正德之事,一切置之不理,而聽民之所自為。於是乎教化之權,常不在上而在下。”這個“不在上而在下”的“教化之權”,就是傳統民間社會自我治理的權力,通常掌握在宗族組織與地方士紳手裏。顧炎武在他那個時代還未能提出“社會自治”的概念,但意思已在,到了清末,廣東的南海縣修縣誌,則明明白白地將士紳與宗族的治理活動歸納為“自治”了:“凡鄉中有更革者,有紛爭者,祭之明日,大集而調理之,亦可謂能自治者也”。
所以,我們說,宗族乃是民間社會自發生成出來的自治機製之一。這一社會自治機製的存在,實際上阻止了專製皇權的擴張與滲透,用顧炎武的話來說,即所謂“宗法立而刑清”。顧炎武跟後來的“五四”知識分子一樣,都有反皇權專製的思想,他說,“人君之於天下,不能以獨治也。”但他基於對“社會自治”的深刻理解,主張重建宗族、修複宗法,以社會的自治權分化專製皇權。
上麵是我們對傳統宗族組織與皇權專製主義之間關係的澄清。而澄清了這一層之後,我們才能準確理解宗族與個人自由的關係。何謂自由?當人們服膺於自發秩序、來自權力的強製被減少到最低限度時,我認為他們就是自由的。魯賓遜狀態與叢林狀態都無所謂“自由”。按照這個界定,在人們普遍沒有現代“自由戀愛”意識的時代,婚嫁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古老習俗,並非不自由,濫用權力“棒打鴛鴦”或者“亂點鴛鴦譜”才算是侵犯自由。事實上,對於生活在傳統社會的先人來說,他們遵守自發形成的禮俗秩序,“日出而作,日入而息,鑿井而飲,耕田而食,帝力於我何有哉?”這樣的生活,便是自由的生活。
對這一自由生活的最大威脅,來自“帝力”的強製。而古人之所以能悠然唱出“帝力於我何有哉”的歌謠,應該歸功於傳統社會存在著包括宗族在內的自治機製,存在著阻隔國家權力輻射的禮俗秩序。讓我引用哈耶克親傳弟子周德偉先生的一段話來論證這一點吧:中國的帝王“管轄人民之權力,則遠不如傳統風俗習慣及孔子”;“老百姓享有廣泛的自由,亦享有高度的自治。自治的骨幹,為能獨立生活並有暇豫的士君子或退休有聲望的高官……(他們)上可以抗衡官吏,使其不得為武斷之治,下可以協調或平息人民間之紛爭。”周德偉先生所說的士君子,當然包括有威望與公信力的族長、耆老等在內。他們所構建的自治社會,我稱之為“私民社會”。
將傳統宗族組織與宗法秩序視為個人自由之牢籠、皇權專製之根源的全盤性反傳統主義潮流,最終成功地將這個“私民社會”打得粉碎——就如小說《白鹿原》下半部所展現的那樣,宗族組織、士紳群體、禮俗秩序都瓦解了。然而,陳獨秀要的“個人自由”並沒有隨之而來,倒是吳虞渴望的“軍國社會”,由於傳統自治機製的喪失,卻順利地建立起來了,隻是不大清楚是不是吳虞希望看到的那種,因為他及時地去世了。
原載:南方周末2012-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