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淩光】中國傳統文化中的“無訟”思想

欄目:文化雜談
發布時間:2025-01-02 15:4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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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傳(chuan) 統文化中的“無訟”思想

作者:魏淩光(中國刑事警察學院黨(dang) 政辦公室助理研究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來源:中國社會(hui) 科學網

時間:孔子二五七五年歲次甲辰冬月三十日戊辰

          耶穌2024年12月30日

 

中華優(you) 秀傳(chuan) 統文化源遠流長,是中華民族智慧的結晶,不僅(jin) 對中國本土產(chan) 生了深遠影響,而且對周邊國家、地區產(chan) 生了重要影響。“無訟”思想植根於(yu) 中華文明的深厚土壤,貫穿於(yu) 中華法係形成和發展的全進程中,圍繞中國社會(hui) 實現和諧的目標,凝練出一係列特有的理論與(yu) 實踐經驗,對中華法係的形成與(yu) 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是中華法係核心理念的重要組成部分。探索並豐(feng) 富“無訟”思想,對推動中華優(you) 秀傳(chuan) 統文化的傳(chuan) 承與(yu) 發展、中國和諧社會(hui) 的建設與(yu) 達成具有深遠影響和重要價(jia) 值。

 

“無訟”思想的曆史沿革

 

在中國古代社會(hui) ,受政治、經濟、文化等多重因素影響、限製,儒、法、道三方學說均以自身獨有的理論闡釋和實現方式,追求著“無訟”的理想境界。隨著西漢學者董仲舒“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提出,法家、道家逐漸淡出了封建統治思想的視域,儒家學說成為(wei) 封建統治者認可的官方學說,儒家“無訟”思想得以發展壯大,成為(wei) 傳(chuan) 統“無訟”法律文化的主流。孔子是儒家思想的創始者,也是“無訟”思想的奠基者和倡導者,孔子的“無訟”觀起源於(yu) 《論語·顏淵》中“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的理念。這裏的“無訟”並非指不處理矛盾、回避訴訟,而是要求聽訴者要公正地對待矛盾,首先以道德教化當事人,從(cong) 矛盾根源處解決(jue) 糾紛,使雙方不再提起訴訟,最終達至“息爭(zheng) 止訴”的目標。孔子認為(wei) ,濫訟、纏訟等不當訴訟的根源在於(yu) 百姓道德水平低下與(yu) 生活貧窮,“無訟”的前提在於(yu) 百姓的“富裕與(yu) 教化”,隻有百姓生活富足、道德水平提高,才能彼此和睦相處,從(cong) 根本上減少訴訟的產(chan) 生。

 

西漢時期,董仲舒直接將儒家思想引至司法範疇。一方麵通過儒家思想規範百姓的生活,使百姓對“無訟”觀念高度認同,自覺“恥於(yu) 訟”;另一方麵,在訴訟發生後,儒家道德規範被直接引入案件審理當中。儒家“無訟”思想是與(yu) 其提倡的“禮教”以及宗法製度緊密相連的,“禮教”使百姓內(nei) 心“恥於(yu) 訟”,認為(wei) 訴訟是不光彩的,同時“禮教”又使“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封建等級觀念深植人心,在產(chan) 生糾紛時,百姓會(hui) 首先通過家族宗法體(ti) 係解決(jue) 紛爭(zheng) ,減少訴訟的產(chan) 生。宋朝學者朱熹在《勸諭榜》中指出:“勸諭士民鄉(xiang) 黨(dang) 族姻所宜親(qin) 睦,或有小忿,宜啟深思,更且委曲調和,未可容易論訴。蓋得理亦須傷(shang) 財廢業(ye) ,況無理不免坐罪遭刑,終必有凶,切當痛戒。”朱熹從(cong) 強調訴訟帶來的不利後果方麵告誡百姓,訴訟有害無利,勝訴會(hui) 遭受財產(chan) 損失,敗訴則會(hui) 受刑坐牢,同時破壞鄰裏鄉(xiang) 族關(guan) 係,提起訴訟時應當慎重,應盡可能節訟、無訟。

 

明朝學者王陽明在繼承孔子“無訟”思想的基礎上形成了自己的“無訟”思想,其核心包括四點:一是重視和諧的人際關(guan) 係。他在《南贛鄉(xiang) 約》中指出:鄉(xiang) 裏有人遇到困難,約長和其他鄉(xiang) 民要提供幫助,助其解難,不能袖手旁觀。若是因為(wei) 不予幫扶而導致犯罪發生,約長和約正都會(hui) 受到懲罰。二是輕視法律訴訟。他在《告諭廬陵父老子弟》中指出“廬陵文獻之地,而以健訟稱,甚為(wei) 吾民羞之”,認為(wei) 提起訴訟是一件羞恥的事情,百姓應輕視律法,對訴訟避而遠之,訴訟隻是道德教化、解決(jue) 紛爭(zheng) 的輔助手段,地位應當降低,私下解決(jue) 紛爭(zheng) 。三是倡導道德教化,提高百姓的道德水平,借助道德的力量化解矛盾,並推舉(ju) 德高望重的長者作為(wei) 約長,承擔教化訓誡、協調解決(jue) 百姓糾紛等任務。四是重視犯罪預防。王陽明認為(wei) ,人的善惡並非天生,與(yu) 其生活環境關(guan) 係很大,鄉(xiang) 族長輩和官府應承擔教化、管製的責任,對鄉(xiang) 族晚輩、治下百姓進行向善的積極引導。

 

“無訟”思想在現代法治中的繼承與(yu) 創新

 

“無訟”思想既是儒家的一種政治理念,也是中國封建社會(hui) 的一種法律訴訟觀念,強調通過道德教化和倫(lun) 理綱常來調解糾紛、避免訴訟,進而達成社會(hui) 的和諧狀態。盡管當代社會(hui) 不是也不可能是儒家“無訟”思想所追求達到的無訟社會(hui) ,但是“無訟”思想所表達的“和為(wei) 貴”的理念,與(yu) 我國法治建設追求的和諧法治觀目標相一致,為(wei) 我國構建和諧社會(hui) 、推進法治建設現代化提供了寶貴的思想與(yu) 理論財富。

 

“無訟”思想提倡通過教化或明理立製的方式,使紛爭(zheng) 化解於(yu) 提起訴訟之前。在當今社會(hui) ,為(wei) 實現有效解決(jue) 紛爭(zheng) ,合理使用訴訟資源,避免“訴訟爆炸”和“惡意訴訟”的目標,要通過開展全民明理、普法宣傳(chuan) 活動,使公民形成學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內(nei) 驅力,全麵提升公民的道德水平與(yu) 守法意識,提高公眾(zhong) 對法律規則的熟悉程度,知悉何謂“能為(wei) ”“禁為(wei) ”,進而減少矛盾的產(chan) 生與(yu) 訴訟的提起。建立健全多層次的社會(hui) 矛盾預防與(yu) 化解機製,學習(xi) 並踐行“楓橋經驗”,通過源頭治理、分層化解,防止糾紛與(yu) 矛盾的激化,將矛盾與(yu) 糾紛消滅於(yu) 萌芽、化解在基層。構建並完善調解、仲裁、訴訟的多元化糾紛解決(jue) 機製。誠然,我國保護公民為(wei) 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法提起訴訟的權利,但是提起訴訟並非化解矛盾與(yu) 解決(jue) 糾紛的唯一途徑,相較於(yu) 較高的訴訟成本與(yu) 漫長的訴訟過程,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或能以更加“溫和”的方式快捷地解決(jue) 糾紛、平息矛盾,達到“息爭(zheng) 止訴”的目的。通過加強各級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與(yu) 司法調解製度,引導民事糾紛、輕微案件以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等非訴訟的方式解決(jue) 問題,能夠有效減輕公民個(ge) 人的訴訟負擔,節約社會(hui) 司法資源,促進社會(hui) 的和諧發展。重視市民公約、鄉(xiang) 規民約、團體(ti) 規章等“民間法”在社會(hui) 綜合治理中的價(jia) 值。上述社會(hui) 規範對法律法規的實施起到了重要的補充與(yu) 輔助作用。這種由基層社會(hui) 組織全體(ti) 成員共同參與(yu) 製定的社會(hui) 行為(wei) 規範,形式靈活多樣,內(nei) 容切實具體(ti) ,規則公信力高,容易得到多數成員的認可並自覺遵守,在基層社會(hui) 治理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無訟”思想對當代社會(hui) 治理的啟示

 

“無訟”思想是中華傳(chuan) 統法律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汲取並吸收“無訟”思想中蘊含的優(you) 秀傳(chuan) 統法治理念和法律智慧,是傳(chuan) 承中華優(you) 秀傳(chuan) 統法律文化的重要途徑。深入挖掘、辯證吸收“無訟”思想,並將傳(chuan) 統“無訟”思想與(yu) 我國當代司法運行場景融合,既符合中華文明的連續性、完整性特征,也對我國當代社會(hui) 治理具有重要啟示:首先,為(wei) 轉型期的社會(hui) 秩序穩定提供保障。中國目前正在經曆社會(hui) 轉型期,僅(jin) 靠訴訟很難解決(jue) 社會(hui) 轉型期的諸多問題,維持社會(hui) 秩序的穩定是當前的第一要務。“無訟”思想的核心理念是“和諧”,對社會(hui) 秩序的和諧、穩定有著積極的正向引導作用。為(wei) 了維護社會(hui) 轉型期的社會(hui) 秩序,保障社會(hui) 平穩運行,將以深厚傳(chuan) 統儒家文化為(wei) 基礎的“無訟”思想與(yu) 社會(hui) 轉型期的各項變革工作相結合,使和諧穩定的觀念紮根於(yu) 公眾(zhong) ,這對社會(hui) 的平穩轉型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其次,為(wei) 構建多元化、多維度的糾紛解決(jue) 機製提供支持。在社會(hui) 轉型期,各地域之間的發展水平極不平衡,區域間的司法資源也存在較大的差異,有限的司法資源往往不能適配不斷增加的司法訴訟任務,導致部分糾紛和訴訟因資源的限製不能得到快速有效的解決(jue) 。借助於(yu) “無訟”思想的指引,解決(jue) 矛盾與(yu) 糾紛不一定非要借助訴訟這個(ge) “單車道”,也可以通過調解、仲裁等其他方式進行,最終達到消除紛爭(zheng) 、化解矛盾的目的。最後,有助於(yu) 防止“法律萬(wan) 能主義(yi) ”傾(qing) 向的出現。支持“法律萬(wan) 能主義(yi) ”的人期待通過大規模立法以及精密的司法製度設計,一勞永逸地解決(jue) 所有糾紛與(yu) 矛盾。但實踐證明,僅(jin) 靠法律判定所有是非曲直是無法實現的,因為(wei) 立法是滯後的,所以法律不能成為(wei) 社會(hui) 運行的“萬(wan) 能準則”。

 

中華法係源遠流長,中華優(you) 秀傳(chuan) 統法律文化蘊含豐(feng) 富法治思想和深邃政治智慧。“無訟”思想因其豐(feng) 富的法律內(nei) 涵與(yu) 恰適的實踐價(jia) 值,影響了數千年傳(chuan) 統中國社會(hui) 的法治進程,是中華法係的重要組成部分。深入挖掘“無訟”思想的深刻內(nei) 涵,汲取其中的智慧與(yu) 經驗,對我國當代法律製度完善與(yu) 和諧社會(hui) 建設具有重要的啟示作用。

 

責任編輯:近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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