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優(you) 秀傳(chuan) 統法律文化中的鄉(xiang) 約
作者:曾天然(廣東(dong) 工業(ye) 大學通識教育中心講師)
來源:中國社會(hui) 科學網
時間:孔子二五七五年歲次甲辰冬月廿四日壬戌
耶穌2024年12月24日
黨(dang) 的二十屆三中全會(hui) 提出,“健全黨(dang) 組織領導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城鄉(xiang) 基層治理體(ti) 係,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hui) 治理製度”。傳(chuan) 統鄉(xiang) 約是古代鄉(xiang) 村治理的重要方式,既是鄉(xiang) 村民眾(zhong) 的自治性組織,也是進行傳(chuan) 統教化、化解糾紛、實施互助、規範鄉(xiang) 民行為(wei) 的重要規範。在新時代,傳(chuan) 統鄉(xiang) 約在鄉(xiang) 村治理中仍然能夠發揮重要作用。
鄉(xiang) 約傳(chuan) 統傳(chuan) 承儒家優(you) 秀法律文化
從(cong) 中華優(you) 秀傳(chuan) 統法律文化傳(chuan) 承發展的角度來看,鄉(xiang) 約是儒家文化在鄉(xiang) 村治理實踐中的產(chan) 物,傳(chuan) 統儒家法律文化以推行道德教化為(wei) 目的,鄉(xiang) 約在推行道德教化方麵發揮了重要作用。在傳(chuan) 統社會(hui) 中鄉(xiang) 約的推行是以士大夫階層的壯大為(wei) 基礎的,宋明以後,隨著士大夫階層的崛起,以及陽明心學的廣泛傳(chuan) 播,鄉(xiang) 約的重整成為(wei) 士紳們(men) 的重要使命。他們(men) 意識到,利用國家的正統禮教文化來改造鄉(xiang) 村社會(hui) ,教導民眾(zhong) 理解善惡標準,循禮而行,是維護社會(hui) 穩定和諧的關(guan) 鍵。最早的成文鄉(xiang) 約是北宋時期陝西藍田民間儒家士紳呂大鈞製定的《呂氏鄉(xiang) 約》,其後朱熹對《呂氏鄉(xiang) 約》進行修訂形成了《朱子增損呂氏鄉(xiang) 約》。到了明代,鄉(xiang) 約受到朝野的共同推崇,明朝正德十三年(1518),王陽明製定了《南贛鄉(xiang) 約》,不僅(jin) 承繼了宋代《呂氏鄉(xiang) 約》的基本宗旨——“德業(ye) 相助,過失相規,禮俗相交,患難相恤”,更是寄望於(yu) 通過地緣和血緣關(guan) 係的紐帶,協商解決(jue) 鄉(xiang) 村生活中的問題。王陽明的《南贛鄉(xiang) 約》還對潮汕地區產(chan) 生了較大的影響,尤其是他的弟子薛侃等士大夫,提倡“知行合一”,這種理念在鄉(xiang) 約的推行中得到了充分體(ti) 現。薛侃的《鄉(xiang) 約》傳(chuan) 承了上述鄉(xiang) 約的教化精髓,不僅(jin) 強調了“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和婦順”的家庭倫(lun) 理,還明確了違犯教化的一係列不當行為(wei) ,如“毋以妾為(wei) 妻,毋以下犯上,毋以強淩弱,毋以富欺貧”,這不僅(jin) 是對個(ge) 人行為(wei) 的約束,更是對社會(hui) 風氣的引導,在《鄉(xiang) 約續議》中還提到“良知”概念,更是強調人心的自然覺悟,鼓勵鄉(xiang) 民自覺遵循道德標準。通過鄉(xiang) 約建立的儒家倫(lun) 理,旨在構建鄰裏和睦的鄉(xiang) 村社會(hui) 秩序,推動鄉(xiang) 村風氣的改善。傳(chuan) 統鄉(xiang) 約的創製與(yu) 運行植根於(yu) 鄉(xiang) 土文化的沃土之中,不僅(jin) 承載著悠久的曆史和豐(feng) 富的民俗,更是對地方性文化的認同與(yu) 凝聚,承載了儒家優(you) 秀的傳(chuan) 統法律文化。但是,鄉(xiang) 約的推行與(yu) 地方士紳有非常大的聯係,其成效也受製於(yu) 個(ge) 人的因素影響。
鄉(xiang) 約傳(chuan) 統推動鄉(xiang) 村自治
鄉(xiang) 約作為(wei) 一種法律文化,是對地方治理的製度化安排,通過製定規範、約束鄉(xiang) 民的行為(wei) ,促進了鄉(xiang) 村的自治,在鄉(xiang) 村治理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從(cong) 鄉(xiang) 約的發展曆程來看,鄉(xiang) 約就是鄉(xiang) 村士紳通過積極參與(yu) 地方治理,促使統治者對其倡導的自治行為(wei) 給予讚賞與(yu) 鼓勵,並進一步通過國家製度保障其自治實踐。最早的《呂氏鄉(xiang) 約》中就設有約正,負責記錄鄉(xiang) 民的善惡,以示獎懲,體(ti) 現了鄉(xiang) 約的自治性。明朝中期,由於(yu) 國家加強了對基層的管控,鄉(xiang) 約得到了官民的共同推行。在潮汕地區,薛侃的《鄉(xiang) 約》中所設立的組織架構更加明確具體(ti) ,體(ti) 現了鄉(xiang) 村自治組織的係統性和有效性。他在《鄉(xiang) 約》中規定了具體(ti) 的組織形式和職能:“各約置四籍,一書(shu) 約眾(zhong) 姓名,一彰善,一糾過,一紀約中公費出入,約史掌之。”鄉(xiang) 約的組織架構中,設有約長、約副、約正、約史等職務,各司其職,確保鄉(xiang) 約能夠有效運行。此外,鄉(xiang) 約的組織職能也在《鄉(xiang) 約序》中得到了進一步闡明:“鄉(xiang) 立約長以總其教,約副以助其決(jue) ,約正司訓誨,約史主勸懲。”這些職能的劃分,使鄉(xiang) 約的組織結構與(yu) 地方官府之間形成了“鄉(xiang) 約—總約—縣”的鏈接,不僅(jin) 增強了鄉(xiang) 約的權威性,也為(wei) 其獲得國家權力的保障創造了條件。這種聯係使得鄉(xiang) 約不僅(jin) 僅(jin) 是地方自治的工具,更是溝通國家與(yu) 地方社會(hui) 的橋梁。這種自治體(ti) 係,是在國家認可下的自治,是國家統一治理下的基層治理,這種結構不僅(jin) 強調了鄉(xiang) 民的參與(yu) ,還明確了各自的職責和義(yi) 務,形成了中央與(yu) 地方較為(wei) 嚴(yan) 密的治理體(ti) 係。但到明末以後,國家進一步強化了對鄉(xiang) 村的管控,鄉(xiang) 約成為(wei) 官府治理地方的重要組織,其自治性也受到了官府的幹預。
鄉(xiang) 約傳(chuan) 統推進互濟賑災
《孟子·滕文公上》有雲(yun) :“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這不僅(jin) 是對人際關(guan) 係的描述,更是社會(hui) 互助精神的體(ti) 現。傳(chuan) 統鄉(xiang) 約中的“患難相恤”部分,專(zhuan) 門針對鄰裏之間的友愛互助製定了詳細的規範。這一條款不僅(jin) 是對道德行為(wei) 的呼籲,更是對具體(ti) 行動的指導,體(ti) 現了早期社會(hui) 中守望相助的精神。《呂氏鄉(xiang) 約》中規定了“患難相恤”,同約之人當遇水火、盜賊、疾病、死喪(sang) 、孤弱、誣妄、貧乏之情形時,須守望相助,《南贛鄉(xiang) 約》也繼承了“患難相恤”的約文。薛侃的《鄉(xiang) 約》同樣強調了“患難相恤,婚喪(sang) 相助,出入相友,疾病相扶持”的重要性,還在修築堤防的鄉(xiang) 約中體(ti) 現了互助精神。在潮安縣庵埠鎮郭隴鄉(xiang) 的鳳廓古廟中,還保存著一塊萬(wan) 曆年間的《桑梓碑記》,碑文中明確規定了禁止“破塭網利,砌溪侵漁”的規則。這些鄉(xiang) 約不僅(jin) 是對資源的保護,更是對鄉(xiang) 民互助精神的弘揚,強調了在麵對自然災害時,鄉(xiang) 民之間的團結與(yu) 協作,在互濟賑災方麵發揮了至關(guan) 重要的作用。
傳(chuan) 統鄉(xiang) 約傳(chuan) 承了中華優(you) 秀傳(chuan) 統法律文化的精髓,與(yu) 鄉(xiang) 村治理實踐相結合,體(ti) 現了基層自治精神,推動了儒家正統思想在鄉(xiang) 村的滲透,對鄉(xiang) 村治理發揮了積極作用,對於(yu) 今天也不乏啟示意義(yi) 。即在黨(dang) 的二十屆三中全會(hui) 精神指引下,傳(chuan) 承和弘揚中華優(you) 秀傳(chuan) 統法律文化,從(cong) 傳(chuan) 統鄉(xiang) 約中挖掘文化資源,完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多元鄉(xiang) 村共治秩序。自治是鄉(xiang) 村治理的重要方式,發揚鄉(xiang) 約的自治精神,調動鄉(xiang) 村各方力量參與(yu) 鄉(xiang) 村自治;法治是手段與(yu) 保障,鄉(xiang) 村治理要依法進行;德治則是動力與(yu) 願景,充分發揮“村規民約”等傳(chuan) 統法律文化的積極作用,共同推進新時代鄉(xiang) 村治理的體(ti) 係完善。
責任編輯:近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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