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南孔文化傳(chuan) 承發展條例》全文公布,2024年9月28日起施行
來源:“南孔文化”微信公眾(zhong) 號
時間:孔子二五七五年歲次甲辰八月初八日丁醜(chou)
耶穌2024年9月10日


2024年5月29日衢州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第十九次會(hui) 議通過的《衢州市南孔文化傳(chuan) 承發展條例》,已經2024年7月26日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第十一次會(hui) 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24年9月28日起施行。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2024年9月10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第十一次會(hui) 議對衢州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第十九次會(hui) 議通過的《衢州市南孔文化傳(chuan) 承發展條例》進行了審議,現決(jue) 定予以批準,由衢州市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公布施行。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資源保護
第三章 傳(chuan) 承弘揚
第四章 融合發展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wei) 了加強南孔文化的傳(chuan) 承發展,彰顯衢州“南孔聖地”的曆史地位,弘揚中華優(you) 秀傳(chuan) 統文化,培育和踐行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根據有關(guan) 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nei) 南孔文化的保護、傳(chuan) 承、發展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法律、法規對屬於(yu) 南孔文化資源的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chan) 、曆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曆史文化街區和曆史建築、傳(chuan) 統村落、風景名勝區等已有規定的,從(cong) 其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南孔文化,是指南宋初年孔子第四十八世孫、衍聖公孔端友率族人隨宋高宗趙構南渡,後孔氏大宗被南宋朝廷賜居衢州,敕建孔氏家廟,在此基礎上形成的以衢州為(wei) 中心、以孔氏南宗家廟為(wei) 重要載體(ti) 、以祭孔大典(南孔祭典)為(wei) 代表性儀(yi) 式,以孔子思想為(wei) 代表的儒家文化與(yu) 地方文化相融合的特色文化。
第四條 南孔文化的傳(chuan) 承發展應當高舉(ju) 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偉(wei) 大旗幟,堅持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的領導,以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為(wei) 引領,發展社會(hui) 主義(yi) 先進文化,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ti) 意識,傳(chuan) 承中華優(you) 秀傳(chuan) 統文化,圍繞忠誠愛國、與(yu) 時俱進、仁愛為(wei) 本、經世致用、崇學尚禮、化禮成俗等內(nei) 容,守正創新、開放包容,促進南孔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南孔文化傳(chuan) 承發展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規劃綱要,負責南孔文化傳(chuan) 承發展中重大事項的統籌、協調和監督。
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做好轄區內(nei) 南孔文化傳(chuan) 承發展有關(guan) 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hui) 協助做好南孔文化傳(chuan) 承發展有關(guan) 工作。
第六條 文化旅遊主管部門負責南孔文化傳(chuan) 承發展以及南孔文化旅遊資源的整合、開發、利用等工作。
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南孔文化資源中曆史建築等的傳(chuan) 承發展工作。
教育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學校開展南孔文化傳(chuan) 承發展工作。
其他有關(guan) 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南孔文化傳(chuan) 承發展有關(guan) 工作。
第七條 南孔文化發展工作機構負責南孔文化資源普查、整理、名錄管理以及南孔文化研究、傳(chuan) 播、交流等工作。
第八條 鼓勵單位和個(ge) 人參與(yu) 南孔文化傳(chuan) 承發展工作。
鼓勵單位和個(ge) 人捐贈或者出借南孔文化資料和實物用於(yu) 收藏、展示和研究等活動。
第九條 對在南孔文化保護、研究、宣傳(chuan) 、轉化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ge) 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guan) 規定給予褒揚激勵。
第二章 資源保護
第十條 本市建立南孔文化資源名錄製度,將本行政區域內(nei) 體(ti) 現中華優(you) 秀傳(chuan) 統文化,具有曆史、文學、藝術、科學價(jia) 值的南孔文化資源列入名錄。南孔文化資源名錄實行動態管理。
南孔文化資源名錄應當載明南孔文化資源的名稱、年代、類型、所在地、曆史價(jia) 值、保護責任人以及保護要求等內(nei) 容;其中不可移動南孔文化資源還應當載明地理坐標、四至範圍以及相應的界址地形圖等內(nei) 容。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南孔文化資源保護專(zhuan) 家谘詢委員會(hui) ,為(wei) 南孔文化資源的審查、認定以及建立和調整資源名錄等事項提供谘詢意見。
第十二條 縣(市、區)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hui) 同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等主管部門定期開展南孔文化資源的普查和專(zhuan) 項調查,根據普查和專(zhuan) 項調查結果提出南孔文化資源名錄的初步名單。
單位和個(ge) 人提供南孔文化資源線索的,南孔文化資源保護傳(chuan) 承有關(guan) 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及時組織調查。
第十三條 南孔文化資源名錄的初步名單由市文化旅遊主管部門匯總,經專(zhuan) 家谘詢委員會(hui) 評審後,提出南孔文化資源名錄建議名單,並向社會(hui) 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yu) 二十日。公示期內(nei) 有異議的,應當組織複核。
南孔文化資源名錄建議名單經公示無異議後,由市文化旅遊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公布。
第十四條 下列文化資源應當直接列入南孔文化資源名錄:
(一)孔氏南宗家廟、周宣靈王廟、衢州孔氏民居等不可移動文物;
(二)南宗碑刻、孔氏宗譜、南孔鍾磬等可移動文物;
(三)祭孔大典(南孔祭典)等非物質文化遺產(chan) ;
(四)其他與(yu) 南孔文化相關(guan) 的已經被依法認定為(wei) 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chan) 、曆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曆史文化街區和曆史建築、傳(chuan) 統村落、風景名勝區等的文化資源。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guan) 部門在組織編製國土空間總體(ti) 規劃、詳細規劃以及文物保護、文化和旅遊、曆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等相關(guan) 專(zhuan) 項規劃時,應當體(ti) 現南孔文化傳(chuan) 承發展的需要。
文化旅遊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不可移動南孔文化資源的保護,編製專(zhuan) 項保護方案,劃定保護範圍,落實保護責任。
第十六條 市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在南孔文化資源名錄公布之日起六個(ge) 月內(nei) ,對不可移動南孔文化資源設置保護標識。
保護標識的內(nei) 容包括名稱、保護級別、認定機關(guan) 、認定日期等,具體(ti) 樣式由市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會(hui) 同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等主管部門確定。
禁止擅自設置、移動、塗汙、拆除、損毀保護標識。
第十七條 不可移動南孔文化資源實行原址保護,不得擅自遷移、拆除。
建設工程選址應當避開不可移動南孔文化資源。確實無法避開的,應當盡可能對南孔文化資源實施原址保護並事先確定保護措施,接受文化旅遊、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等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確實無法實施原址保護需要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經專(zhuan) 家谘詢委員會(hui) 論證,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確定相關(guan) 方案,報市文化旅遊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修繕不可移動南孔文化資源應當尊重原貌,遵守法律法規和相關(guan) 技術規範,最大限度保持其曆史真實性、風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續性;修繕涉及主體(ti) 結構和曆史風貌的,應當事先向縣(市、區)文化旅遊主管部門報告,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第十九條 文化旅遊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可移動南孔文化資源的科學監測、搶救修複和日常維護,進行係統整理和造冊(ce) ,製定保護方案,落實保護責任。
第二十條 列入南孔文化資源名錄的非國有南孔文化資源,根據保護傳(chuan) 承需要,在自願、平等協商基礎上,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租賃、置換、收購等方式予以保護。
列入南孔文化資源名錄的農(nong) 村住宅,其所有權人申請另行建造住宅的,在符合建房條件的情況下,農(nong)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可以優(you) 先安排宅基地,通過協議方式將原房屋收歸集體(ti) 所有,實行原址保護。收歸集體(ti) 的原房屋不再用於(yu) 居住的,其占地麵積可以不計入村莊規劃的村民住宅用地。
第二十一條 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祭孔儀(yi) 式、傳(chuan) 統禮儀(yi) 、民俗活動等非物質南孔文化資源的挖掘、保護和申報。
第二十二條 民政、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水利、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在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以及地名標誌的設置中應當注重對南孔文化的保護,避免變更具有南孔文化元素、特征或者曆史底蘊的地名;已經變更的,應當予以恢複。
第二十三條 市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運用現代技術建立南孔文化資源數據庫,實現對南孔文化資源的永久性保存和數字化保護,並依法開放。
第三章 傳(chuan) 承弘揚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guan) 部門應當做好“南孔聖地·衢州有禮”城市品牌的推廣工作,依法使用城市品牌標識,加強對外宣傳(chuan) ,持續提升城市品牌影響力。
第二十五條 每年9月開展南孔文化係列活動。9月28日舉(ju) 行祭孔大典(南孔祭典)的,應當堅持“當代人祭孔”,融合優(you) 秀傳(chuan) 統文化與(yu) 時代背景,合理確定參祭群體(ti) 、祭祀形式,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擴大祭孔大典(南孔祭典)的影響。
第二十六條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南孔文化學習(xi) 研究納入教師相關(guan) 培訓課程;製定和推廣中小學校南孔學子“開蒙禮、明誌禮、成人禮”的儀(yi) 規儀(yi) 程。
鼓勵各級各類學校將南孔文化融入教學活動、社會(hui) 實踐和校園建設。
第二十七條 幹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將南孔文化作為(wei) 中華優(you) 秀傳(chuan) 統文化的內(nei) 容納入相關(guan) 班次教學,開展勤政清廉等方麵的思想教育活動。
國家機關(guan) 、事業(ye) 單位和國有企業(ye) 應當將南孔文化作為(wei) 職工教育的重要內(nei) 容,開展各類南孔文化活動。
鼓勵家庭將南孔文化與(yu) 家庭教育相結合,培育良好家風,踐行中華民族傳(chuan) 統美德。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相關(guan) 文化館、博物館、圖書(shu) 館、非物質文化遺產(chan) 館、南孔書(shu) 屋等公共文化設施,展示南孔文化資源、提供南孔文化相關(guan) 書(shu) 籍等,增進社會(hui) 公眾(zhong) 對南孔文化的了解。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guan) 部門應當加強南孔文化研究平台建設,推動南孔文化發展脈絡、人文精神、曆史貢獻和當代價(jia) 值的係統研究,整理、編纂和出版曆史資料、理論專(zhuan) 著等,為(wei) 南孔文化傳(chuan) 承發展提供學術支持,形成原創性、標誌性文化研究成果。
第三十條 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南孔文化的研究、活化和轉化工作。
鼓勵文藝工作者、文藝表演團體(ti) 、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等開展以南孔文化為(wei) 題材的小說、戲劇、音樂(le) 、美術、曲藝、影視等文學藝術作品創作、展演展映等活動。
第三十一條 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推動建立南孔文化人文交流平台,加強國內(nei) 國際合作交流,舉(ju) 辦各類文化交流活動,提升南孔文化影響力。
第三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guan) 部門應當綜合運用各類載體(ti) 和渠道加強南孔文化的宣傳(chuan) ,增強全社會(hui) 對南孔文化的保護意識。
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當地社會(hui) 生活和文化特點,以喜聞樂(le) 見的形式因地製宜開展南孔文化宣傳(chuan) 。
鼓勵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ti) 開設南孔文化欄目,報道南孔文化活動。
第四章 融合發展
第三十三條 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等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品牌建設的需要,在相關(guan) 公共建築、公共場所、交通設施等的規劃和設計中融入南孔文化元素。
第三十四條 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將南孔文化產(chan) 業(ye) 發展納入本級文化和旅遊發展規劃,推動南孔文化與(yu) 相關(guan) 文化、旅遊產(chan) 業(ye) 深度融合發展。
文化旅遊、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南孔文化景區、南孔文化特色村(社區)、南孔文化創意園區和創客中心等的建設和管理。
鼓勵圍繞孔氏南宗家廟等南孔文化資源打造南孔文化主題旅遊和研學線路,開發南孔文化旅遊紀念品、工藝品等文化創意產(chan) 品。
第三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guan) 部門應當優(you) 化南孔文化產(chan) 業(ye) 布局,完善產(chan) 業(ye) 體(ti) 係,規範產(chan) 業(ye) 運行,推動現代科學技術在南孔文化產(chan) 業(ye) 中的應用,促進南孔文化與(yu) 旅遊、教育、數字等產(chan) 業(ye) 的融合發展。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guan) 部門應當將產(chan) 業(ye) 招商、人才引進、旅遊推介等活動與(yu) 南孔文化宣傳(chuan) 相結合。
第三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guan) 部門應當整合轄區內(nei) 南孔文化資源,推動產(chan) 業(ye) 集群發展,支持衢州儒學文化產(chan) 業(ye) 園等文化產(chan) 業(ye) 平台建設,構建南孔文化產(chan) 業(ye) 鏈,培育優(you) 質南孔文化產(chan) 業(ye) 生態。
南孔文化產(chan) 業(ye) 平台應當通過業(ye) 態創新、技術應用、融合發展等方式,推動南孔文化與(yu) 現代文化產(chan) 業(ye) 的結合。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南孔文化傳(chuan) 承發展工作的資金投入,相關(guan) 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鼓勵社會(hui) 資本投資南孔文化產(chan) 業(ye) ,促進南孔文化研究和發展。
第三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guan) 部門應當將南孔文化人才建設納入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引進和培養(yang) 南孔文化研究、教育、宣傳(chuan) 、文創、非物質文化遺產(chan) 傳(chuan) 承等各類人才。
鼓勵職業(ye) 院校和職業(ye) 教育機構將南孔文化與(yu) 職業(ye) 教育相結合,開展南孔文化傳(chuan) 承方麵的技能教育與(yu) 培訓。
第三十九條 文化旅遊、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等主管部門應當落實國家、省、市文化和旅遊產(chan) 業(ye) 優(you) 惠扶持政策,在品牌創建、資金投入、項目用地和人才培育等方麵支持南孔文化企業(ye) 發展。
第四十條 知識產(chan) 權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南孔文化知識產(chan) 權的保護,推動南孔文化形象標識依法申請注冊(ce) 商標、辦理作品登記。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wei) ,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cong) 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擅自設置、移動、塗汙、拆除、損毀不可移動南孔文化資源保護標識的,由文化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在南孔文化傳(chuan) 承發展工作中負有管理職責的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wei) 的,由有權機關(guan) 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當代人祭孔”,是指以當代的文化、習(xi) 俗和理念祭祀孔子,對傳(chuan) 統祭典進行傳(chuan) 承發展,形成的具有當代特色的祭孔大典(南孔祭典)模式。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4年9月28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近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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