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顯俠】論蒙培元的儒學情感理性思想

欄目:學術研究
發布時間:2024-06-11 15: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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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蒙培元的儒學情感理性思想

作者:邵顯俠(xia) (南京師範大學哲學係教授)

來源:《倫(lun) 理學研究》2024年第1期


摘要:蒙培元先生的儒學情感理性思想的核心是“情即理”,它既不是情感加理性,也不是符合理性的情感或情感與(yu) 理性的混合體(ti) ,而是情感本身自有理。這是一種完全不同於(yu) 西方傳(chuan) 統理性概念的理性思想,能夠真正將中國哲學的理性思想與(yu) 西方哲學的理性思想區別開來。蒙培元先生所首創的儒學情感理性思想是他對中國哲學和哲學最為(wei) 重要和最為(wei) 獨特的貢獻,這一思想從(cong) 新的視角揭示了中國哲學不同於(yu) 西方哲學的本質的精神特質,為(wei) 中國哲學的現代化轉化開辟了新的道路,樹立了新的範例。


蒙培元(1938—2023)先生是學界公認的當代著名的中國哲學家和哲學史家,在情感哲學方麵造詣尤深。他對中國哲學和哲學最為(wei) 重要和最為(wei) 獨特的貢獻是在學界首次提出儒家哲學的“情感理性”思想。在學界同仁懷念和評價(jia) 他的諸多文章中,他的“情感儒學”被認為(wei) 是對中國哲學的重要貢獻,然而,其儒學情感理性思想卻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和強調。筆者擬闡釋蒙培元關(guan) 於(yu) 儒學的情感理性思想及其貢獻,並謹以此文紀念蒙培元先生。

 

一、儒學情感理性思想的核心:情即理

 

人們(men) 一直認為(wei) 中國哲學不同於(yu) 西方哲學,但究竟有何不同,卻眾(zhong) 說紛紜、不一而足。蒙培元先生主張:“西方是重理的,中國是重情的。”[1](16)他認為(wei) 儒家哲學尤為(wei) 強調情感的重要性。但早在蒙先生之前,學界一直有人主張西方哲學強調理性和推理論證,而中國哲學強調直覺和情感。如果蒙先生僅(jin) 僅(jin) 隻是說儒家哲學是情感的,似不足以說明他對中國哲學研究的獨特貢獻。比如,梁漱溟早就提出“西洋人是要用理智的,中國人是要用直覺的——情感的”[2](157)。馮(feng) 友蘭(lan) 認為(wei) 西方哲學占統治地位的方法是“正的方法”(即“說形上學的對象是什麽(me) ”的方法),而中國哲學占統治地位的方法是“負的方法”(即“不說它”),亦即以“直覺”概念為(wei) 出發點的方法[3](392-393)[4](340-341)。人們(men) 一般認為(wei) 馮(feng) 友蘭(lan) 所說的“正的方法”也是理性的、邏輯推理的方法,而“負的方法”也是體(ti) 驗的、情感的方法[5](125-126)。新儒家代表人物認為(wei) 西方哲學強調理性或理智,因而注重利害、禍福、得失、生死的理性計算和推理,而中國哲學“處處隻見義(yi) 理之當然,而不見利害、禍福、得失、生死。而此中之隻求依義(yi) 理之當然,而不求茍生茍存,尤為(wei) 儒者之學之所特注重”[6](271)。主張中國哲學是直覺的或義(yi) 理的,實際上也是主張中國哲學是情感的。21世紀以來,西方學者利用功能性磁共振成像(functional 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技術進行了一係列涉及道德情感的心理實驗,其結果揭示:人們(men) 即時的道德判斷,或出於(yu) 道義(yi) 或義(yi) 理的理由作出的判斷,主要是受大腦情感區域的支配,而出於(yu) 後果主義(yi) 或功利主義(yi) 考量作出的判斷往往需要更長的時間,主要受大腦理性計算區域的支配[7](2105-2106)[8](133,Part 2)。這從(cong) 心理層麵證實了中國哲學或儒學所強調的直覺和義(yi) 理背後實際上起作用的是情感。但是,如果說中國哲學或儒學隻是注重情感,而不重視理性和推理,這似乎也沒有反映,至少沒有完全反映中國哲學,尤其是儒家哲學的實際情況。儒家哲學家似乎一直在告誡人們(men) 為(wei) 什麽(me) 要講義(yi) 理、守倫(lun) 理、知廉恥。因此,許多學者,包括蒙先生,在承認中國哲學直覺和情感特征的同時也主張中國哲學並非是不講理性的,中國哲學也是一種理性主義(yi) 的哲學,隻不過是一種不同於(yu) 西方的理性主義(yi) 哲學。但人們(men) 在闡釋中國哲學,尤其是儒家哲學的理性主義(yi) 與(yu) 西方的理性主義(yi) 究竟有何本質的不同時,往往語焉不詳、乏善可陳。在具體(ti) 解釋中國哲學的理性概念時,學者們(men) 多直接借用西方的理性概念,如用康德義(yi) 務論的理性概念去闡釋中國哲學的理性概念,其結果可想而知:很難說清中國哲學的理性思想與(yu) 西方哲學的理性思想、中國哲學的說理方式與(yu) 西方哲學的說理方式究竟有何本質的不同。

 

然而,蒙培元先生在21世紀初首次在學界提出儒學的“情感理性”思想1,不僅(jin) 將中國哲學(主要是儒學)的理性概念與(yu) 西方哲學的理性概念清晰地區別開來,同時也顯示了蒙先生對於(yu) 中國哲學和哲學的獨到貢獻2。在討論他的情感理性思想之前,我們(men) 需要注意幾點:第一,“情感理性”並非是“情感”+“理性”;第二,情感理性也不是說符合理性的情感即為(wei) 情感理性,因為(wei) 這樣的說法依然是將情感和理性視為(wei) 兩(liang) 個(ge) 不同的東(dong) 西且認為(wei) 理性的概念更為(wei) 重要;第三,也不能說情感理性是情感和理性的混合體(ti) 或統一體(ti) ,因為(wei) 這依然是將情感和理性視為(wei) 兩(liang) 個(ge) 不同的東(dong) 西,隻是將它們(men) 混合、統一在一起罷了,這會(hui) 導致我們(men) 很難將其中的理性概念與(yu) 西方傳(chuan) 統的理性概念區別開來;第四,“情感理性”既然帶有“理性”的字樣,就肯定與(yu) 西方傳(chuan) 統的“理性”概念有相通的地方,二者都屬於(yu) “理性”,但關(guan) 鍵是要講清楚它們(men) 之間的區別,講清楚此“理性”非彼“理性”,但這正是闡釋何為(wei) 情感理性最為(wei) 困難的地方,要想說清楚,絕非易事。本文試圖透過蒙培元先生關(guan) 於(yu) 情感理性的一係列論述,對他的儒學情感理性思想進行某種程度上必要的合理解讀與(yu) 重構,以從(cong) 中抽取出可以避免上述問題或滿足上述否定性條件的情感理性思想。

 

蒙培元先生儒學情感理性思想的核心是以情為(wei) 理,情即理。他說:“儒學是理性主義(yi) 的,但儒學的理性是‘情理’即情感理性”[1](自序,2),“情感本身就能夠是理性的,在情之自然之中便有必然之理。這就是所謂‘情理’”[1](165)。他以“儒學中的最後一位思想家戴震”[1](163)為(wei) 例,闡釋儒學情感理性的核心思想。他引述了戴震的一係列說法以解釋為(wei) 何情感自身能夠成為(wei) “理”。戴震說:“理也者,情之不爽失也,未有情不得而理得者也。凡有所施於(yu) 人,反躬而靜思之:‘人以此施於(yu) 我,能受之乎?’凡有所責於(yu) 人,反躬而靜思之:‘人以此責於(yu) 我,能盡之乎?’以我絜之人,則理明。天理雲(yun) 者,言乎自然之分理也,自然之分理,以我之情絜人之情,而無不得其平是也。”[9]1“在己與(yu) 人皆謂之情,無過情無不及情之謂理。”[9]2蒙先生對戴震上述論述作出進一步的解釋:“人作為(wei) 同一個(ge) 類其情感是相同的,這就是所謂‘絜情’……正因為(wei) 人是同一個(ge) ‘類’,我之情與(yu) 人之情是相通的,所以,以我之情‘絜’人之情,即以我的情感‘度量’別人的情感,就能‘得其平’,即能獲得平等地位,這與(yu) 孔子所說的‘推己及人’是一致的。”[1](165)所以,戴震說“以我絜之人,則理明”。蒙先生認為(wei) “這證明理性決(jue) 不是情感之外的東(dong) 西,它就是人人所同有的情感需要、態度及其活動所遵循的原則”[1](165)。所以,按照蒙先生的解釋,戴震認為(wei) “情感是理性的,情就是理,故稱‘情理’”[1](166)。從(cong) 這些論述中,我們(men) 可以清楚地看出,蒙先生所說的儒家情感理性思想的核心就是:情即理。

 

二、為(wei) 何“情即理”?

 

為(wei) 何“情即理”呢?從(cong) 蒙培元先生的論述中,至少可以找到二條重要的理由。

 

第一,情感在人的生活中的重要性決(jue) 定了情即理。與(yu) 西方哲學家不同,儒家始終強調情感在人生中的重要性和不可或缺性。因此,情感本身應當納入理性範疇。而西方哲學的“理性”,至少在當代之前,一直將“情感”完全排斥在“理性”的範疇之外。柏拉圖的觀點頗具代表性。他認為(wei) 人的靈魂由三部分組成:理智(logistikon)(有人也譯為(wei) “理性”)、欲望(epithumêtikon)和激情(thumos)。欲望通常被視為(wei) 是非理性或無理性的,用今天的話來說,就是“無腦的”,這種“無腦的”狀態本身並非必然是反理性的,但卻有可能導致愚蠢或反理性的行為(wei) 。激情有可能加劇欲望的這種反理性趨向,但通常都是理智的助手,幫助理智對付有時顯得貪得無厭的欲望。柏拉圖認為(wei) ,要想避免無節製的欲望導致的愚蠢或反理性的行為(wei) ,理智應當在靈魂的三部分中處於(yu) 支配地位,因為(wei) 隻有理智處於(yu) 支配地位時,一個(ge) 人的靈魂才能保持正義(yi) 和健康的狀態[10](681-687)。柏拉圖所說的欲望和激情都屬於(yu) 我們(men) 今天所說的“情感”的範疇。柏拉圖顯然是重理性而輕情感的,這成為(wei) 西方哲學的重要傳(chuan) 統。關(guan) 於(yu) 西方哲學占主導地位的重理性而輕情感的傳(chuan) 統,休謨有如下描述:

 

在哲學中,甚至在日常生活中,最常見的事情就是談論理性和情感的鬥爭(zheng) ,就是重理性,並且說,人類隻有在遵循理性的命令的範圍內(nei) ,才是善良的。人們(men) 說,每一個(ge) 理性動物都必須根據理性來調整他的行為(wei) ;如果有任何其他動機或原則要求指導他的行為(wei) ,他應該加以反對,一直要把它完全製服,或者至少要使它符合於(yu) 那個(ge) 較高的原則。古今精神哲學的大部分似乎都建立在這個(ge) 思想方法上;而且不論在形而上學的辯論中,或是在通俗的講演中,都沒有比這個(ge) 所謂理性超過於(yu) 情感的優(you) 越性成為(wei) 更加廣闊的爭(zheng) 論園地。理性的永恒性、不變性和它的神聖的來源,已經被人渲染得淋漓盡致:情感的盲目性、變幻性和欺騙性,也同樣地受到了極度的強調。[11](447)

 

按照這一傳(chuan) 統,“情感”被視為(wei) 非理性的(non-rational),甚至是反理性的(irrational),這一傳(chuan) 統導致休謨以及後來的西方情感主義(yi) 哲學家,雖然已經意識到道德與(yu) 同情心、同理心、憐憫等情感有極為(wei) 緊密甚至不可分割的聯係,但由於(yu) 其相關(guan) 見解一直受到西方重理輕情的理性主義(yi) 傳(chuan) 統的批判,他們(men) 自身也不認為(wei) 他們(men) 的情感主義(yi) 道德可以建立在理性的基礎上。比如,休謨本人就認為(wei) 道德或道德的對錯不可能建立在理性的基礎上,而隻能建立在情感的基礎上3。他甚至斷言“理性是並且也僅(jin) 應是激情(passions)的奴隸,除了服務和服從(cong) 激情之外,再不能有任何其他的職務”[11](449)[12](415)。這使得他的道德哲學一直被視為(wei) 是一種道德理性懷疑主義(yi) 或主觀主義(yi) 的學說。直到當代,他的道德哲學思想才開始日益為(wei) 越來越多的西方哲學家所重視和肯定。

 

蒙先生顯然意識到西方上述重理輕情的傳(chuan) 統,他說道:“按照西方這些哲學家的說法,情感和理性是兩(liang) 回事,情感就其本性而言是非理性的(此處‘非理性的’意思很可能是指‘反理性的’——引者注)……在西方,情感與(yu) 理性的分離與(yu) 對立是根深蒂固的”[1](166),蒙先生反對西方重理輕情的傳(chuan) 統。他認為(wei) ,與(yu) 西方重理輕情的傳(chuan) 統相反,情感在儒家哲學中發揮著極為(wei) 重要、關(guan) 鍵和決(jue) 定性的作用。他說:“情感是全部儒學理論的基本構成部分,甚至是儒學理論的出發點。通過對情感與(yu) 意誌、欲望、知識,特別是情感與(yu) 理性的關(guan) 係問題的探討,我們(men) 發現,所謂意誌、欲望、知識等,都與(yu) 情感有關(guan) ,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情感需要、情感內(nei) 容決(jue) 定的。”[1](自序,1-2)在蒙先生看來,西方的理性概念主要是指認知理性,認知理性包括認識人所生活的這個(ge) 世界,這一點固然重要,但價(jia) 值問題、價(jia) 值真理,如果不是更重要,至少也是同等重要。“理性在儒學中被稱為(wei) 義(yi) 理、性理,屬於(yu) 價(jia) 值理性,而價(jia) 值顯然與(yu) 情感有關(guan) ,是由情感決(jue) 定的,不是由認識決(jue) 定的。”[1](自序,2)與(yu) 西方哲學家強調人是理性的動物、人是認識的動物不同,中國儒家更為(wei) 強調情感的作用,強調人是一種情感的動物。蒙先生認為(wei) “在儒家看來,人不僅(jin) 是理性的動物,而且是情感的動物,就其最本始的意義(yi) 而言,人首先是情感的動物,特別是道德情感,是人類道德進化的結果,也是人類價(jia) 值的重要標誌”[13](20)。“正是情感需要決(jue) 定了人的人生目的,情感態度決(jue) 定了人的人生立場,情感評價(jia) 決(jue) 定了人的人生意義(yi) ,一句話,人的情感決(jue) 定了人的價(jia) 值。”4“情感,且隻有情感,才是人的最首要最基本的存在方式。”[1](4)“對人而言,情感具有直接性、內(nei) 在性和首要性,也就是最初的原始性。正因為(wei) 如此,情感就成為(wei) 人的存在的重要標誌,並且對於(yu) 人的各種活動具有重要影響和作用,甚至起決(jue) 定性作用。”[1](24)蒙先生所說的“情感具有直接性、內(nei) 在性和首要性”一語翻譯為(wei) 今天西方倫(lun) 理學家的流行語言就是:情感是道德規範性和理性規範性的直接來源。由於(yu) “理性”一詞在很大程度上是表示一個(ge) 事情或事物的重要性,同理,因為(wei) 情感對人、人的生活和人的存在如此之重要,所以,情即理。

 

第二,情之所以能夠成為(wei) 理是因為(wei) 它具有普遍性。蒙培元先生認為(wei) 普遍性、客觀性是理性的必要條件。他認為(wei) 情感理性(儒家的說法是“義(yi) 理”或“性理”)“是理性的,是說它具有客觀必然性、普遍性”[1](19)。蒙先生關(guan) 於(yu) 理性必須具有客觀必然性、普遍性的這一直覺確實是有道理的,“客觀必然的”就是獨立於(yu) 任何個(ge) 人主觀意願的,因而對任何人都是普通有效的,而強調理性其實主要是為(wei) 了說理,說理必須對任何正常的人來說都是有效的,才能真正具有說服力。但通常情感隻是個(ge) 人的、具體(ti) 的,如何能夠具有普遍性?蒙先生認為(wei) 情感,尤其是道德情感可以滿足普遍性的這一條件。情感之所以具有這樣的普遍性,一方麵是因為(wei) 它出自人的真情實感,出自人皆有之的人性,故曰“性理”。另一方麵,人性本身就是普遍的,“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即是此意。人性其實也是一種人類共同的情感。“儒家承認人類有共同的情感,共同情感是人的德性具有普遍有效性的證明。”[1](22)隻要是人就會(hui) 有相似的人性和相似的情感,這就是戴震認為(wei) “情就是理”的原因所在。因為(wei) 人性和出自人性情感的普遍性、共通性,所以一個(ge) 人可以從(cong) 自己的情感出發,可以以己之情“絜”(度量)他人之情,“推己及人”,反過來,他人亦是如此[1](163-169)。在儒家看來,所謂以理服人其實是以情服人。儒家的以情服人也就是以理服人。所以,蒙培元先生說:“情感中便有‘道理’,這‘道理’就是‘性理’,也是情理。”[1](130)

 

三、儒學情感理性與(yu) 西方傳(chuan) 統理性究竟有何區別?

 

即使蒙培元先生在某種程度或某種意義(yi) 上證明了情即理,但如果不能說明這種情理之理與(yu) 西方的理性之理的區別,就依然沒有完全說清楚究竟何為(wei) 情感理性,因為(wei) 它很可能隻是西方理性概念下麵的一個(ge) 子類。蒙先生的可貴之處就在於(yu) ,他力圖去說明情感理性之理與(yu) 西方理性之理之間的本質區別。他認為(wei) 儒家的情感理性與(yu) 西方的理性主要有三個(ge) 方麵的不同。

 

第一,儒學情感理性不是西方的認知理性,因為(wei) 它是實踐的。蒙培元先生認為(wei) 情感理性“不是與(yu) 情感相對立的認知理性,或別的什麽(me) 理性”[1](自序,2)。他說道:“在西方傳(chuan) 統中,理性被理解為(wei) 純粹的認識理性,是對‘事實’、‘真理’、‘規律’的認識,一般而言,與(yu) 價(jia) 值是無關(guan) 的。情感則是屬於(yu) 價(jia) 值範疇的。”[1](166)這種理性的概念主要指“人的理智能力,包括形而上學的思辯(原文如此,疑為(wei) ‘辨’之誤——引者注)能力,其特點是概念化、形式化、邏輯化”[1](69),而“儒家確實沒有這樣的‘理性’概念”[1](69)。將理性僅(jin) 僅(jin) 理解為(wei) 認知理性或理論理性,至少在康德的《實踐理性判斷》之前,不少西方哲學家確實是這樣認為(wei) 的,比如休謨。休謨在斷言理性隻是激情的奴隸時,他所說的理性僅(jin) 指認知理性,即能夠辨別事物真假的一種能力。由於(yu) 情感欲望通常隻有應當滿足與(yu) 否的問題,而不是真假問題(即不適於(yu) 用真假來評價(jia) ),故休謨認為(wei) 對情感欲望的評判,理性無能為(wei) 力,除非某種情感本身預設了一個(ge) 不存在的對象,或者這種情感導致我們(men) 選擇不足以達到目的的手段時,我們(men) 才能判斷它是不合理的,因為(wei) 這些都是真假問題,理性可以發揮作用[11](449-451)。蒙培元認為(wei) 儒家的義(yi) 理或情感理性“是實踐的而不是理論的……它是有關(guan) 人的行為(wei) 、行動的原則或法則,而不是理論思維、理論認識的概念或觀念,是指導人自身的實踐活動的,不是指導客觀認識的”[1](19)。儒學的義(yi) 理或情理在實踐中之所以是理性的,是因為(wei) “人們(men) 在思考‘實踐’方麵的問題時,能夠提出具有普遍性、必然性、客觀性的概念範疇,而不同於(yu) 認知理性,這也是一種理性思考或理性能力”[1](69)。在這個(ge) 意義(yi) 上,蒙培元認為(wei) “中國哲學所說的‘義(yi) 理’、‘性理’,就是一種理性”[1](69)。蒙培元將實踐方麵的“理性”理解為(wei) 一種能夠在實踐中提出普遍性、必然性、客觀性概念的能力,而“義(yi) 理”“性理”等普遍性的概念則是這種能力的顯現。

 

第二,儒學情感理性的“實踐理性”也不是康德的“實踐理性”,因為(wei) 它是具體(ti) 的,而不是純形式的、純意誌的。“具體(ti) 的”意思是說它是有情感內(nei) 容的,“它就存在於(yu) 情感之中,或者通過情感活動體(ti) 現出來,所以它是有內(nei) 容的。無論孟子所說的‘仁義(yi) 禮智根於(yu) 心’、‘心悅理義(yi) ’,還是朱子所說的‘愛是情,愛之理是性’,都是這樣的具體(ti) 理性,而不是超絕的純粹形式”[1](19)。儒家的理性“不是西方式的理智能力,而是指人之所以為(wei) 人的性理,這性理又是以情感為(wei) 內(nei) 容的,因此,它是一種‘具體(ti) 理性’而非‘形式理性’、‘抽象理性’,是‘情理’而不是純粹的理智、智性”[1](22)。“仁”也是具體(ti) 的情感理性。“仁作為(wei) 最高德性本質上是情感理性即情理,而不是認知理性,也不是純粹意誌。”[1](310)

 

情感或情感理性是具體(ti) 的,有別於(yu) 康德的實踐理性,但如何理解它同時又是普遍有效的呢?蒙培元認為(wei) “性理”作為(wei) 一種德性之知的認識能力是先天的而非心理經驗的集合,它保證了情感理性的普遍有效性,但它同時又是潛在的,隻有在具體(ti) 情景中經過環境的刺激之後,這種能力才能通過情感反應表現出來。所以,蒙培元說:“所謂普遍有效性,不是從(cong) 經驗上說的,不是心理經驗的集合或‘統計學’意義(yi) 上的一致,而是以先天的或先驗的‘性理’為(wei) 其普遍有效性的保證(特別是宋明理學,這一點更加明顯)。但是,這樣的先驗理性(性理)是潛在的,隻能在情感經驗中實現,在情感經驗中獲得其現實性,從(cong) 而使人的生命具有‘意義(yi) ’,因此我們(men) 說,它是一種‘具體(ti) 理性’。”[1](22)

 

第三,儒學情感理性以情為(wei) 理,西方傳(chuan) 統的理性,無論是認知理性還是實踐理性,都將情感完全排除在外。蒙培元以及儒家哲學家主張道德倫(lun) 理本身自有其理性因素,這個(ge) 理性因素就是情感自身,情感自身就是一種理,是一種完全不同於(yu) 西方傳(chuan) 統認知中理性概念的理性。關(guan) 於(yu) 儒家為(wei) 何認為(wei) “情即理”前麵已有詳述,此處不再贅言。

 

總之,情感理性不同於(yu) 西方的認知理性,它是一種實踐理性,但它又以情為(wei) 理,所以也不同於(yu) 康德的純粹“實踐理性”,它是具體(ti) 的,但同時又是普遍有效的。

 

四、如何沿著蒙培元先生的“情感理性”思想接著講

 

在蒙培元之前,情感理性思想就已經存在於(yu) 儒家思想家的各種論述和思想中,但蒙先生的獨特貢獻則是明確將其提煉了出來,“情感理性”的這一提法將儒家的理性概念和說理方式與(yu) 西方的理性概念和說理方式清晰地區別開來。儒家思想家很少采用類似於(yu) 西方的“理性”概念去解釋道德和倫(lun) 理學的問題,至少儒家“道統”或“心學”的思想家,從(cong) 來就把“惻隱之心”之類人與(yu) 生俱來的情感或情感能力視為(wei) 道德倫(lun) 理規範性的來源。他們(men) 不像一些西方哲學家,如柏拉圖、康德,他們(men) 從(cong) 未懷疑過情感或情感能力的重要性和合理性。他們(men) 用人類天生的情感解釋和辯護人倫(lun) 規範和應然之理(即“德性之知”)。如果按照西方傳(chuan) 統的理性概念體(ti) 係,他們(men) 的思想隻是建立在直覺而非理性的基礎上,那麽(me) ,他們(men) 的倫(lun) 理道德體(ti) 係的說理性和合法性也會(hui) 麵臨(lin) 極大的挑戰,就如同休謨情感主義(yi) 的道德哲學所麵臨(lin) 的挑戰那樣,更難像他們(men) 所說的,“放之四海而皆準、施諸後世而無朝夕者也”[14](96),也很難像新儒家所說的,“其價(jia) 值源自有光芒萬(wan) 丈,舉(ju) 世非之而不減,舉(ju) 世譽之而不增之處”[15](35)。因此,要想徹底說明儒學倫(lun) 理規範思想和應然之理的合理性,就必須說明儒家道德哲學所依據的人之常情常理的合理性以及中國哲學自身的理性概念,而蒙先生所提出的“情感理性”思想則為(wei) 此奠定了中國哲學自身的理性基礎。

 

當然,蒙培元先生隻是初步提出了儒學情感理性思想,他關(guan) 於(yu) 情感理性的許多合理的直覺,其真正的內(nei) 涵還有待我們(men) 去發掘和發展,他采用舊的哲學語言範式所表達的思想也需要我們(men) 去加以合理地重構,他還沒有來得及充分闡釋的情感理性思想也有待我們(men) 去將其充分闡發出來。那麽(me) ,如何沿著蒙培元先生的儒學情感理性思想接著講?至少有如下幾個(ge) 方麵值得我們(men) 去努力。

 

首先,如何對蒙培元先生的情感理性思想進行合理地重構。蒙先生在表達其情感理性思想時采用了許多舊的哲學範式的術語,這些術語由於(yu) 存在歧義(yi) 或含義(yi) 模糊,往往容易引起人們(men) 的誤解或難以準確把握蒙先生內(nei) 心真正的想法,因此,有待我們(men) 用當代的、更為(wei) 清晰和準確的術語去加以合理地重構。事實上,這些舊的、意義(yi) 不甚明了或充滿歧義(yi) 的術語也許是造成他的情感理性思想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與(yu) 強調的一個(ge) 重要原因。比如,如前所述,蒙先生提出的“情感理性”不應當理解為(wei) “情加理”,而應當理解為(wei) 情感本身即為(wei) 理,情感理性是一個(ge) 東(dong) 西,而不是兩(liang) 個(ge) ,如同他本人所說的,“情感與(yu) ‘性理’是同一‘物事’”[1](138)。國內(nei) 許多紀念或評價(jia) 蒙先生著作的文章往往將他的情感理性視為(wei) “情感”與(yu) “理性”的合一,仿佛“情感”與(yu) “理性”是兩(liang) 個(ge) 不同的東(dong) 西,蒙先生隻是將其合二為(wei) 一而已,而忽略了儒家的情感理性完全是一種不同於(yu) 西方或西方傳(chuan) 統理性的理性概念。這可能與(yu) 蒙先生自己的有些易引起誤解的表達有關(guan) 。按照他對情感理性的有些解釋,他似乎是將情感和理性視為(wei) 兩(liang) 個(ge) 不同的東(dong) 西,然後講它們(men) 如何“統一”。比如,他說:“情感與(yu) 理性能不能統一以及如何統一的問題,在儒家哲學中不僅(jin) 是存在的,而且是重要的。”[1](138)“在儒家看來,情感與(yu) 理性二者不僅(jin) 是能夠統一的,而且是必須統一的。”[1](70-71)“說明人是‘情感動物’者(指儒家),並不將理性排除在外,而是求得兩(liang) 者的統一,結果就變成了‘情理’,即情感理性”[13](21)等。這些表述往往會(hui) 讓不少人產(chan) 生一種誤解:蒙先生討論的情感理性是討論情感與(yu) 理性的關(guan) 係問題,情感理性隻是情感與(yu) 西方理性概念融合的結果,因而隻是西方理性概念下的一個(ge) 子類,但這種觀點忽略了儒家情感理性並非西方傳(chuan) 統的理性,盡管它們(men) 都被稱為(wei) “理性”,盡管作為(wei) “理性”,它們(men) 之間也有共通之處5。我們(men) 需要用更為(wei) 準確的學術術語去闡釋蒙先生的情感理性思想,並進行必要的完善與(yu) 重建。

 

其次,如何從(cong) 根本上說清楚儒家情感理性思想與(yu) 西方哲學傳(chuan) 統理性思想的本質區別。要想從(cong) 根本上說清楚二者的區別,我們(men) 或許需要一個(ge) 更大的理性概念,在這個(ge) 理性概念下,中國儒家情感理性和西方哲學傳(chuan) 統理性都是其中的一個(ge) 子類,二者在這個(ge) 更大的理性概念中是一種並列的關(guan) 係,而不是包含關(guan) 係。說清這個(ge) 更大的理性概念的意義(yi) 究竟是什麽(me) 是真正說清情感理性不同於(yu) 西方理性的關(guan) 鍵所在。我們(men) 認為(wei) 這個(ge) 更大的理性概念(或者說普遍理性概念)應當包含兩(liang) 個(ge) 維度或兩(liang) 個(ge) 方麵的內(nei) 容,即作為(wei) 一種推理能力的理性和作為(wei) 規範性來源的理性。

 

蒙培元先生對這兩(liang) 個(ge) 方麵的內(nei) 容有許多精彩的直覺。從(cong) 他關(guan) 於(yu) 理性概念的諸多表述中,我們(men) 可以看出,他試圖提出一種可以涵蓋中西的一般性的理性概念,這一概念不應等同於(yu) 西方哲學的傳(chuan) 統理性概念,但卻可以包含西方理性和儒家情感理性,他的表述實際上似已包含了普遍理性概念的第一個(ge) 方麵的內(nei) 容。比如,他認為(wei) “理性是一個(ge) 含義(yi) 和使用範圍十分廣泛的概念……但是,有一個(ge) 最基本的含義(yi) 是共同的,或者是西方哲學家都能夠接受的,這就是指人的理智能力。這種理智能力在數學與(yu) 邏輯中得到突出表現,如數學原理與(yu) 證明,邏輯概念的分析與(yu) 推理,並將這種能力運用到哲學思辨中,就成為(wei) 理性”[1](17)。蒙先生認為(wei) 西方將這種理性能力轉變成為(wei) 認知理性,“即單純的認識能力”[1](17)。按照這一解釋,西方的“單純的認識能力”或認知推理能力也是這種一般理性的推理能力概念下麵的一個(ge) 子類。如果這一解釋是成立的,那麽(me) ,情感理性如何能夠解釋為(wei) 一種不同於(yu) 西方認識推理能力的推理能力,甚至不同於(yu) 西方傳(chuan) 統的實踐理性推理能力的推理能力,以及情感在理性推理中發揮著怎樣的不可取代的作用,則有待我們(men) 沿著蒙培元先生的直覺去接著講。

 

關(guan) 於(yu) 普遍性的理性概念的第二個(ge) 方麵的內(nei) 容,規範性或應當性的含義(yi) ,蒙培元先生的許多論述實際上也已經涉及,隻是沒有直接采用“規範性”或“規範性來源”的說法而已。他認為(wei) “情”之所以能夠成為(wei) “理”的一個(ge) 重要理由就是情感對於(yu) 人的存在和人生的重要性,他認為(wei) “情感”的重要性一點也不比西方的“理性”差。這裏涉及的“重要性”的概念其實也就是當今西方元倫(lun) 理學所提到的規範性或應當性,正是因為(wei) 情感的重要,甚至不可或缺,所以才對我們(men) 的行為(wei) 具有應當性或規範性。這也是我們(men) 需要在蒙先生之後繼續闡明的工作,其中包括闡明情感如何能夠為(wei) 我們(men) 的行動提供行動理由,從(cong) 而成為(wei) 我們(men) 行動規範性的來源6。

 

第三,如何將情感理性的“情即理”思想貫徹到底。蒙培元先生關(guan) 於(yu) 情感理性的核心思想是“情即理”。但這一命題至少可以有兩(liang) 種不同的解讀。一種解讀是:並非任何情感都是理,隻有一部分情感才是理。另一種解讀則是:任何情感都可以成為(wei) 理。從(cong) 蒙培元舉(ju) 的例子來看,他似乎隻承認第一種解讀,而不是第二種,他對戴震的解讀似乎也隻承認部分情感才是理性的。他舉(ju) 的情感理性的例子都是道德情感的例子,在談到情感理性的具體(ti) 內(nei) 容時,蒙先生明確認為(wei) 儒家的義(yi) 理、性理(亦即情感理性)都是有內(nei) 容的,“其內(nei) 容就是道德情感”[1](70)。然而,這樣的情感理性思想似乎並不徹底,並且這種不徹底還會(hui) 產(chan) 生一些問題:其一,它並不認為(wei) 任何情感都是理或都可以成為(wei) 理,這樣,“情即理”,嚴(yan) 格來說,就不能用於(yu) 概括情感理性的核心思想,然而,在我們(men) 看來“情即理”恰恰是對儒學情感理性核心思想最為(wei) 鮮明和精彩的表達;其二,它似乎將非道德的情感排除在“理性”之外,而僅(jin) 僅(jin) 隻承認道德情感才能代表情感理性,這似乎有悖於(yu) 我們(men) 的常識與(yu) 直覺:非道德的情感似乎也有可能成為(wei) 理(成為(wei) 行動的理由),如飲食男女之情;其三,由於(yu) 並非任何情感都可以成為(wei) 理,為(wei) 了說明何種情感是理性的,何種情感不是理性的,我們(men) 很有可能會(hui) 將情感和理性講成兩(liang) 個(ge) 不同的東(dong) 西,然後討論二者之間的關(guan) 係,從(cong) 而有悖情感理性的核心思想“情即理”。我們(men) 主張按照字麵意義(yi) 去理解“情即理”,將“情即理”的思想貫徹到底,即任何情感都可以成為(wei) 規範性的理由或行動理由,都可以成為(wei) 規範性的來源。要想說清楚這一點,我們(men) 需要引入“初始的”(prima facie)情感理由(沒有在實際情境中遇到壓倒性的否定性理由之前的理由)和“實際的”情感理由、可能的情感理由與(yu) 現實的情感理由等區別,從(cong) 而闡明為(wei) 何任何情感都有可能成為(wei) 實際的理由,而並非僅(jin) 僅(jin) 是道德的情感[16](10-11)。蒙先生在討論戴震的以情為(wei) 理的思想時,曾說過“情之‘無失’就是理”[1](166)。這一思想似乎也包含了任何情感在“初始”的意義(yi) 上都是可以成為(wei) 理的,因為(wei) 任何情感在未進入實際情境考量時,都是“無失”的,因而都有可能成為(wei) 實際情境中的行動理由。

 

蒙培元先生的儒學情感理性思想以新的視角揭示了中國哲學不同於(yu) 西方哲學的精神特質,也是“中國哲學現代化轉化的一個(ge) 範例”[17],如何沿著蒙先生開辟的方向,加快中國哲學的現代化轉化與(yu) 合理重建,正是我們(men) 所要繼續努力的!

 

注釋
 
1參見蒙培元:《情感與理性》(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2年版)、《中國哲學中的情感理性》(《哲學動態》2008年第3期)、《我是怎樣提出情感與理性問題的》(愛思想網2008年7月3日,https://www.aisixiang.com/data/133926.html)。
 
2國外也有學者在21世紀初提出了“emotional reason”(“情感理性”或“情緒理性”)的概念(參見Bennett Helm,“Emotional Reason:How to Deliberate about Value”,American Philosophical Quarterly,Vol. 37,No. 1,2000,pp. 1-22),但提出者的本意並非是提出一個不同於西方傳統理性概念的理性思想,而是提出在理性思考中,尤其是對個人價值的理性慎思中,伴隨著情感或情緒的因素,或“意動”/“意欲”(conation)的因素,他的“情感理性”更多是指帶有情感的理性,而非真正的情感理性。因此,就我們手頭上掌握的資料而言,蒙先生應當是在國內外清晰提出“情感理性”思想的第一人。
 
3 參見Rachel Cohon,“Hume’s Moral Philosophy”,The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Fall 2018 Edition),Edward N. Zalta(ed.),URL=<https://plato.stanford.edu/archives/fall2018/entries/hume-moral/>。
 
4 參見蒙培元:《中國哲學中的情感理性》,原載愛思想網,https://www.aisixiang.com/data/133914.html。
 
5 西方學者Bennett Helm也提出了“emotional reason”(“情感理性”或“情緒理性”),他提出這一概念主要是為了說明思考價值問題時,理性思考也應當包含情感或情緒的因素,因此,在他的“情感理性”概念中,情感與理性依然是兩個不同的東西,隻是在理性思考中融入了情感的因素,並非本文所強調的“儒學情感理性”。參見Bennett Helm,“Emotional Reason:How to Deliberate about Value”, American Philosophical Quarterly, Vol. 37, No. 1, 2000,pp. 1-22。
 
6 關於如何按照推理能力與規範性這兩個不同的理性維度對情感理性進行分析與解讀,參見陳真:《何為情感理性》,《道德與文明》2018年第2期。
 
[1] 蒙培元.情感與理性[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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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蒙培元.中國哲學中的情感理性[J].哲學動態,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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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唐君毅.說中華民族之花果飄零[M].台北:三民書局,1982.
 
[16] 陳真.何為情感理性[J].道德與文明,2018(2).
 
[17] 黃玉順.情感儒學:中國哲學現代轉化的一個範例:蒙培元哲學思想研究[N].光明日報,2023-09-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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