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新網】(記者 林韻詩 常紅曉)今天(7月5日)上午,一份由15位國內(nei) 法學、人口學學者聯名簽署的修法建議書(shu) ,正式寄送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hui) 。該修法意見書(shu) 請求立法者全麵修改《人口與(yu) 計劃生育法》,取消對公民生育權的限製,廢止生育審批製度,廢止社會(hui) 撫養(yang) 費製度。
這份建議書(shu) 還要求立法機構明確生育權為(wei) 基本人權、調整《人口與(yu) 計劃生育法》的立法宗旨等。該建議書(shu) 由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湛中樂(le) 、北京大學社會(hui) 學係教授、人口學者李建新、經濟學博士、攜程旅遊網董事長梁建章等五人發起,清華大學、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中國政法大學、北京師範大學等多所高校的十位學者副署簽名。
這些學者認為(wei) ,2004年,中國《憲法》修正案已明確提出“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且隨著公民權利意識的增強、中國人口與(yu) 經濟社會(hui) 形勢發生了重大變化,修改《人口與(yu) 計劃生育法》的時機已成熟。
據財新記者了解,今天上午,該修法建議書(shu) 已通過特快專(zhuan) 遞,分別寄送給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法製工作委員會(hui) 和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hui) 。
附:建議書(shu) 全文
盡快啟動《人口與(yu) 計劃生育法》全麵修改的公民建議書(shu)
計劃生育是1978年憲法和1982年憲法確立的一項基本國策,是中國社會(hui) 特定曆史條件下的產(chan) 物。在2001年以前,中國並無明確、具體(ti) 的規範計劃生育的法律。2002年《人口與(yu) 計劃生育法》實施後,計生政策才走上了真正“有法可依”的階段。但是,在這部法律的製定和實施過程中,仍然存在著諸多問題,有些相當嚴(yan) 重。一方麵,一些地方的立法內(nei) 容違反憲法與(yu) 法律的原則或精神;另一方麵,個(ge) 別地方仍然存在著一些侵犯人權、違法行政的現象。幾年前媒體(ti) 報道的河北昌黎“中國計劃生育第一案”以及最近發生的“陝西安康馮(feng) 建梅被強製引產(chan) 事件”等均引發了全社會(hui) 的廣泛關(guan) 注。事實上,這些事件的背後,也凸顯了我國現行《人口與(yu) 計劃生育法》的某些局限性及立法缺陷。隨著2004年人權入憲以及公民人權意識的普遍增強,特別是基於(yu) 我國人口與(yu) 社會(hui) 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協調,尊重事物發展的客觀規律,真正體(ti) 現“以人為(wei) 本”、以人的全麵發展為(wei) 核心,我們(men) 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盡快啟動全麵修改《人口與(yu) 計劃生育法》的重要工作。
第一,現行《人口與(yu) 計劃生育法》強調控製人口數量,在此基礎上構建的生育審批製度既不符合我國憲法中的人權保護條款,也與(yu) 行政許可法的有關(guan) 條款相衝(chong) 突。2004年憲法修正案確認“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為(wei) 生育權的保護提供了明確的憲法依據。生育權的普遍性、道德性和重要性,體(ti) 現了它作為(wei) 基本人權的內(nei) 涵和價(jia) 值。這些可從(cong) 國際人權公約和我國法律層麵一一得到闡釋。我國行政許可法第13條規定,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jue) 定的,可以不設或者不必設行政許可。生育權體(ti) 現了個(ge) 人和家庭的主體(ti) 性地位。因此,確認生育權作為(wei) 一項基本人權,廢除現行的生育審批製度,既體(ti) 現了憲法尊重人權的基本精神,又能與(yu) 現行的行政許可法相吻合。
第二,現行《人口與(yu) 計劃生育法》第18條中的授權規範具有局限性。對於(yu) 二胎和二胎以上生育的具體(ti) 規定,該法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hui) 或者其常務委員會(hui) 規定。實踐中,各地對晚婚晚育、生育數量和生育間隔的具體(ti) 規定具有較大的差異,從(cong) 而在事實上造成了公民生育權基於(yu) 戶口、身份和地域原因的不平等。而且,一些地方製定的具體(ti) 政策嚴(yan) 重背離憲法和法律的原則與(yu) 精神,侵犯了公民的生育權利。我們(men) 認為(wei) ,該授權規範過於(yu) 寬泛,是現行生育政策實施過程中不公平產(chan) 生的根源之一。因此,我們(men) 建議,廢除現行《人口與(yu) 計劃生育法》中有關(guan) 限製生育數量的授權規定,著眼於(yu) 公民生育權和生殖健康權的保護。
第三,現行《人口與(yu) 計劃生育法》第41條——“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hui) 撫養(yang) 費”——規定不合理,缺乏足夠的正當性,違背了生育權作為(wei) 人權的基本屬性。如前所述,生育權是一項基本人權,體(ti) 現了對公民自主權和家庭權利的尊重和保護,任何個(ge) 人或者政府都不得對其施加限製。社會(hui) 撫養(yang) 費的征收無疑是對公民生育權的不當限製,阻礙公民對該項權利的行使。取消或廢除社會(hui) 撫養(yang) 費製度,不僅(jin) 體(ti) 現了對生育權作為(wei) 基本人權的保護,還能避免現行社會(hui) 撫養(yang) 費製度實施過程中的不公平和不平等現象。
第四,現行《人口與(yu) 計劃生育法》第42條——“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繳納社會(hui) 撫養(yang) 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規定嚴(yan) 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益。以違反生育限製為(wei) 由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行政處分或者給予其他人員紀律處分,不僅(jin) 侵犯了公民的生育權,還違反了公法上的比例原則和不當聯結禁止原則。因此,我們(men) 建議廢除該條款。
第五,適當的人口與(yu) 生育政策對於(yu) 整個(ge) 社會(hui) 的利益或許具有積極意義(yi) ,但以控製人口數量為(wei) 宗旨的《人口與(yu) 計劃生育法》以及各地《人口與(yu) 計劃生育條例》的有關(guan) 條款不僅(jin) 違反了憲法和法律的原則與(yu) 精神,也不符合社會(hui) 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需要。我們(men) 認為(wei) ,在完全尊重公民生育權和家庭權利的前提下,以公民的生殖健康權保障為(wei) 核心,形成生育的利益導向機製,引導公民自由而負責任地進行生育,應當是現行《人口與(yu) 計劃生育法》修改的基本精神。這需要強調政府的服務職能,禁止強製墮胎,禁止任何以計劃生育為(wei) 名進行的侵犯公民權利和自由的行為(wei) 。
第六,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應當建立對地方《人口與(yu) 計劃生育條例》的合法性審查機製。對地方《人口與(yu) 計劃生育條例》中違反《憲法》、《立法法》以及《人口與(yu) 計劃生育法》立法目的與(yu) 原則的有關(guan) 條款予以審查,並作出相應的處理,以真正體(ti) 現憲法的根本法原則和保護人權目標。
我們(men) 認為(wei) ,《人口與(yu) 計劃生育法》的修改勢在必行。這不僅(jin) 是建設法治社會(hui) 與(yu) 保障人權的需要,而且是減少當前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過程中不合法、不公平現象的迫切要求。我們(men) 建議,盡快修改和完善現行的《人口與(yu) 計劃生育法》,切實尊重和保護公民的生育權,順利地完成計生政策的曆史性轉型。
建議書(shu) 發起人:
湛中樂(le)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李建新 北京大學社會(hui) 學係教授,人口學博士
梁建章 攜程旅行網董事長,經濟學博士
洪秀平 杭州平和國際英語學校校長
黃文政 北京某公司資深金融策略師,統計學博士
副署簽名同意學者:
薑明安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王貴鬆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張翔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王建勳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陳征 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王豐(feng) 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人口學家
於(yu) 風政 北京師範大學珠海分校法學院教授
袁剛 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教授
梁中堂 上海社科院教授,原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hui) 專(zhuan) 家委員
徐建明 上海第一財經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