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順福】程朱天理觀之辨

欄目:學術研究
發布時間:2024-02-01 18:5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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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朱天理觀之辨

作者:沈順福

來源:《孔子研究》2023年第6期



摘    要:天理是二程和朱熹哲學的核心概念,但二者對其理解不一樣。在二程那裏,天指蒼天,天性、天命都是蒼天之命令。天理即蒼天之理,進而延伸為(wei) 宇宙之理,天理觀便是宇宙觀。在朱熹這裏,天被當作形容詞用,表示像蒼天一樣的自然性、自足性和絕對性等,天理指具有類似於(yu) 蒼天性質的理,即,理是自足而絕對之理,而不再專(zhuan) 指蒼天之理。理學家的天理觀由此由宇宙觀轉化為(wei) 存在論。

 

作者簡介:沈順福,哲學博士,山東(dong) 大學易學與(yu) 中國古代哲學研究中心暨儒學高等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主要研究方向為(wei) 中國哲學、中西比較哲學、倫(lun) 理學

 


 

天理是二程哲學與(yu) 朱熹哲學的核心概念。以往的學術界大多注意到了程朱理學天理觀之間的一致性,而對於(yu) 二者之間的差異似乎關(guan) 注不多。筆者認為(wei) ,二者對“天”之內(nei) 涵的理解不同,二程的天理指天之理或蒼天的理,朱熹的天理指像天一樣的自在之理,前者顯示為(wei) 宇宙觀,後者表現為(wei) 存在論。


一、二程之天與(yu) 天理

 

天是中國古代思想中的重要概念之一。《說文解字》曰:“天,顛也。至高無上。從(cong) 一、大。”根據《說文解字》的說法,天最初應該指頭頂上的天空,馮(feng) 友蘭(lan) 視之為(wei) “物質之天”【1】。這一本義(yi) 基本保留在二程的思想中。二程曰:“天地之間,非獨人為(wei) 至靈,自家心便是草木鳥獸(shou) 之心也,但人受天地之中以生爾。”【2】人在天地之間,這裏的天便是與(yu) 大地相對應的蒼天或天空。二程曰:“天地日月一般。月受日光而日不為(wei) 之虧(kui) ,然月之光乃日之光也。地氣不上騰,則天氣不下降。天氣降而至於(yu) 地,地中生物者,皆天氣也。”【3】天地與(yu) 日月相伴,以神氣而生萬(wan) 物,這種化生萬(wan) 物的天便是物質的蒼天。二程曰:“天地之化,自然生生不窮,更何複資於(yu) 既斃之形,既返之氣,以為(wei) 造化?……天地中如洪爐,何物不銷鑠了?”【4】天地以氣的形式生化萬(wan) 物,生生便是蒼天的主要活動或使命。

 

天的主要職責或使命是生育萬(wan) 物,即天以生生為(wei) 自己的生存方式。這種觀念,古人稱之為(wei) 天道。二程曰:“天以生為(wei) 道。”【5】天道生生,而“‘生生之謂易’,是天之所以為(wei) 道也。天隻是以生為(wei) 道,繼此生理者,即是善也。”【6】天道生生不已,成就了善和美。又,“天降是於(yu) 下,萬(wan) 物流形,各正性命者,是所謂性也。循其性(一作各正性命)而不失,是所謂道也。此亦通人物而言。循性者,馬則為(wei) 馬之性,又不做牛底性;牛則為(wei) 牛之性,又不為(wei) 馬底性。此所謂率性也。”【7】循性、率性便是傳(chuan) 統哲學所說的“存性”:保持本性、完善本性。比如仁,二程曰:“然則猶五穀之種,待陽氣而生乎?子曰:‘陽氣所發,猶之情也。心猶種焉。其生之德,是為(wei) 仁也。’”【8】仁即生生,又叫天道。仁是本性的圓成。

 

仁或天道存在的客觀而終極的根據便是天理。二程曰:“且如說皇天震怒,終不是有人在上震怒,隻是理如此。”9皇天震怒依循一定之理,此理是天道的客觀根據。天道依據於(yu) 天理,即二程所謂“天地之道,至順而已矣。大人先天不違,亦順理而已矣。”【10】天理或天道便是蒼天之理、蒼天之道。二程曰:“凡物之名字,自與(yu) 音義(yi) 氣理相通。除其他有體(ti) 質可以指論而得名者之外,如天之所以為(wei) 天,天未名時,本亦無名,隻是蒼蒼然也,何以便有此名?蓋出自然之理,音聲發於(yu) 其氣,遂有此名此字。”11天即蒼天,蒼天所行乃自然之理。因此,自然之理即天理。這種天理,從(cong) 現代哲學的角度來說便是自然法則。伊川說:“莫之為(wei) 而為(wei) ,莫之致而致,便是天理。”【12】天理即蒼天運行時所依據的客觀而必然的自然法則。二程曰:“窮物理者,窮其所以然也。”【13】天理即蒼天活動的“所以然者”、終極性根據、客觀法則。反過來說,天理或法則是蒼天活動的原理或根據,屬於(yu) 一種宇宙觀。

 

按照天人一體(ti) 觀,作為(wei) 公理的天理,既然是蒼天活動的宇宙法則或根據,便同樣有效於(yu) 人類、因而成為(wei) 人類行為(wei) 的客觀依據或法則。它主要體(ti) 現在兩(liang) 個(ge) 方麵。其一,從(cong) 經驗的角度來說,天生萬(wan) 物的命題自然意味著:萬(wan) 物初生的稟賦便是一種天賦、天性,為(wei) 蒼天所安排。這些稟賦主要分為(wei) 兩(liang) 類,即氣質和本性。二程曰:“性字不可一概論。‘生之謂性’,止訓所稟受也。‘天命之謂性’,此言性之理也。今人言天性柔緩,天性剛急,俗言天成,皆生來如此,此訓所稟受也。若性之理也則無不善,曰天者,自然之理也。”【14】人天生稟賦不僅(jin) 包含氣質之性,而且包括天地之性。人因此是形而上之性與(yu) 形而下之氣的合成物,這便是天命。二程曰:“命者是天之所賦與(yu) ,如命令之命。天之報應,皆如影響,得其報者是常理也;不得其報者,非常理也。”【15】天命即蒼天的命令。這種命令來自於(yu) 外部力量。二程指出:“‘仁之於(yu) 父子,至知之於(yu) 賢者’,謂之命者,以其稟受有厚薄清濁故也。”【16】人天生不僅(jin) 有性,而且有氣。性與(yu) 氣的稟賦與(yu) 承受便是一種天命。其中的天性便是人之理。人性或人理來自於(yu) 蒼天的安排。人理即天理,人倫(lun) 法則同一於(yu) 自然法則。

 

其二,從(cong) 理一分殊論的角度來說,天理是公理,即不僅(jin) 是天地之理,而且也是人類生存之理。二程曰:“在天為(wei) 命,在義(yi) 為(wei) 理,在人為(wei) 性,主於(yu) 身為(wei) 心,其實一也。”【17】在天為(wei) 理,落實於(yu) 人類便是性。人性是天理在人間的形態。由人性進而產(chan) 生人道。二程曰:“天有是理,聖人循而行之,所謂道也。”【18】理即天理,蒼天之理;聖人循性、理而為(wei) 便是人道。在二程這裏,天理、人道等皆屬於(yu) 法則,其中,天理不僅(jin) 是蒼天生存的終極性根據、宇宙法則,而且也是人道或人倫(lun) 法則的基礎。比如文王所行便是天道:“不已則無間,天之道也;純則不二,文王之德也。文王其猶天歟!”【19】生生不已便是天之道即自然法則,文王的人道即人倫(lun) 法則符合天道或天理,自然的天理由此落實於(yu) 人間便是人理或人倫(lun) 法則。能循理盡性者便是聖人,“聖人,天地之用也”【20】。最終,人道還是依據於(yu) 天理。二程曰:“人之所以為(wei) 人者,以有天理也。天理之不存,則與(yu) 禽獸(shou) 何異矣?”【21】人道是天理的人間形態,而天理乃人類與(yu) 蒼天共同遵循的原理。這便是公理、公道。這種所謂的公理、公道,從(cong) 本質上來說,依然是自然界的蒼天之理、宇宙法則。

 

天理即蒼天之理、宇宙法則,乃宇宙萬(wan) 物生存的基本原理。或者說,天理、宇宙之理(自然法則)、人理(人倫(lun) 法則)、萬(wan) 物生存之理等,其實是相通的,也是相同的,都屬於(yu) 蒼天之理或“宇宙法則”【22】。這種蒼天之理或法則,揭示了“世界第一原理”【23】。從(cong) 本質上來說,這種追問與(yu) 回答依然是一種“宇宙形成論”【24】的宇宙觀。勞思光以為(wei) “伊川學說與(yu) 宇宙論諸說之不同”【25】,且“伊川所謂‘天理’隻是‘自然之理’之意,並非指別有確定內(nei) 容之‘天道’”【26】。這些說法有待商榷。二程的天理觀是一種思辨的宇宙觀,其所言天理即蒼天的運行之理或宇宙法則。


二、朱熹之天

 

朱熹也講天理。朱熹所言天理中的天有多種內(nei) 涵或用法,包括作為(wei) 名詞的天和作為(wei) 形容詞使用的天。朱熹曰:“蒼蒼之謂天。運轉周流不已,便是那個(ge) 。……要人自看得分曉,也有說蒼蒼者,也有說主宰者,也有單訓理時。”【27】此處的天大約有三種內(nei) 涵,即蒼蒼之天、主宰之天和天理之天。其中,“蒼蒼之謂天”突出了天字的語義(yi) 學內(nei) 涵,即天指蒼天、物質之天或以蒼天為(wei) 代表的自然界。對這種傳(chuan) 統觀點,朱熹完全接受,“據某看來,亦舍不得這個(ge) 蒼蒼底”【28】。這個(ge) 蒼天,朱熹認為(wei) 是一個(ge) 由氣等所構成的物理實體(ti) ,“天地初間隻是陰陽之氣。這一個(ge) 氣運行,磨來磨去,磨得急了,便拶許多渣滓;裏麵無處出,便結成個(ge) 地在中央。氣之清者便為(wei) 天,為(wei) 日月,為(wei) 星辰,隻在外,常周環運轉”【29】。清氣周轉流行,最後形成物質的蒼天。它不僅(jin) 指天空,而且包括空中的日月星辰等自然物。朱熹曰:“清剛者為(wei) 天,重濁者為(wei) 地。”【30】天是由清氣組成的物理實體(ti) ,這是物質之天。

 

所謂清氣,在理學家那裏,有特別內(nei) 涵。朱熹曰:“稟得氣清者,性便在清氣之中,這清氣不隔蔽那善;稟得氣濁者,性在濁氣之中,為(wei) 濁氣所蔽。”【31】清氣清明,能夠明性。比如說聖人,“聖人之生,其稟受渾然,氣質清明純粹,全是此理,更不待修為(wei) ,而自然與(yu) 天為(wei) 一”【32】。聖人稟受全然為(wei) 清氣,其行為(wei) 完全符合天理。此論之邏輯前提是,天全然由清氣構成,其活動自然全部符合天理。因此,聖人之行與(yu) 天的運行便全部符合天理。朱熹曰:“天下隻有一個(ge) 正當道理。循理而行,便是天。……天之所以為(wei) 天者,理而已。天非有此道理,不能為(wei) 天,故蒼蒼者即此道理之天。”【33】蒼天的活動自然合乎理。注意:這裏是說天之運行合乎理,即天的活動也要遵循理,天循理而行。朱熹曰:“是以無聲無臭,無思無為(wei) ,而一元之氣,春秋夏冬,晝夜昏明,百千萬(wan) 年,未嚐有一息之繆;天下之物,洪纖巨細,飛潛動植,亦莫不各得其性命之正以生,而未嚐有一毫之差,此天理之所以為(wei) 實而不妄者也。”【34】天地萬(wan) 物,生生不息,皆是合理的。這種符合天理的生存方式便是天道:“天道與(yu) 日月五星皆是左旋。天道日一周天而常過一度。”【35】這裏的天道便是蒼天的運行方式。這和二程的天理觀相一致。

 

由於(yu) 天的活動遵循理即法則,它自然成為(wei) 最合理、合法的存在,並由此而獲得了主導萬(wan) 物生存的權力和地位。這個(ge) 權力的合法性來源於(yu) 理。朱熹曰:“天固是理,然蒼蒼者亦是天,在上而有主宰者亦是天,各隨他所說。今既曰視聽,理又如何會(hui) 視聽?雖說不同,又卻隻是一個(ge) 。知其同,不妨其為(wei) 異;知其異,不害其為(wei) 同。”【36】天如何主宰萬(wan) 物呢?天借助於(yu) 理而主宰萬(wan) 物生存。天、理之間,有同有異。活動的過程和結果是一致的,此是同。同時,活動的行為(wei) 者卻分為(wei) 兩(liang) 類,即天與(yu) 理。其中,自然之天是直接行為(wei) 者,超越之理則是背後的主宰者。這個(ge) 超越之理即超越法則。它本身並不直接活動,即“理又如何會(hui) 視聽?”【37】理隻能借助於(yu) 天而主導萬(wan) 物生存,法則隻能存在於(yu) 萬(wan) 物生息活動中。同時,天因為(wei) 循天理,因而成為(wei) 萬(wan) 物生存的主宰者。這是其一。其二,天的主導權來源於(yu) 傳(chuan) 統認識,即天生萬(wan) 物。朱熹曰:“上下,謂天地。天曰神,地曰祇。禱者,悔過遷善,以祈神之佑也。無其理則不必禱,既曰有之,則聖人未嚐有過,無善可遷。”【38】天即神,神即神氣,屬於(yu) 一種物理實體(ti) 。這種神氣之物,在傳(chuan) 統哲學中,是生存的本源。朱熹曰:“蓋二氣五行,化生萬(wan) 物,其在人者又如此。”【39】二氣五行、化生萬(wan) 物,其中的“二氣”之一便是天氣或神氣。朱熹曰:“然五行者,質具於(yu) 地,而氣行於(yu) 天者也。”【40】二氣指天氣、地氣。天地之氣交合而生成萬(wan) 物。天是萬(wan) 物生成的本源之一。這便是中國傳(chuan) 統生存論的天生萬(wan) 物觀。根據傳(chuan) 統思維方式,本源決(jue) 定生存。作為(wei) 本源的天因此具有主宰的功能。蒼蒼之天便獲得了主宰宇宙萬(wan) 物生存的權力與(yu) 地位。這便是天的主宰義(yi) 。

 

在這些基本觀念指導下,人們(men) 形成了若幹天的觀念,包括天的自然性、自主性、主宰性和絕對性等。天是宇宙的第一種生存實體(ti) 。它是一種不依賴於(yu) 他者而獨立的實在。這種無條件性便是天的原初性、基礎性和自足性等。朱熹曰:“一元之氣,運轉流通,略無停間,隻是生出許多萬(wan) 物而已。”【41】宇宙萬(wan) 物,以天地為(wei) 先,即天或天地是宇宙間的第一種生物形態,是真正的本源與(yu) 先祖。“又問:‘天地會(hui) 壞否?’曰:‘不會(hui) 壞。隻是相將人無道極了,便一齊打合,混沌一番,人物都盡,又重新起。’”【42】天是真正的本源,絕對而不變(“不會(hui) 壞”)。這便是天的自然性、自在性與(yu) 自足性:自己是自己存在的源頭與(yu) 根據。它是本源,近似於(yu) 亞(ya) 裏士多德的第一推動者。

 

本源之天不僅(jin) 最先存在,而且是後來者的基礎與(yu) 決(jue) 定者。天因此能夠命令別人,這便是天命。“命,謂天命。言此人不應有此疾,而今乃有之,是乃天之所命也。然則非其不能謹疾而有以致之,亦可見矣。”【43】天命即蒼天的命令,天命觀認為(wei) 隻有天才能夠發布命令,天是指導者、命令者、做主者。作為(wei) 本源的天,天然地獲得了決(jue) 定者的身份和權力。這是一種基於(yu) 生物原理而形成的經驗認識。在朱熹這裏,天的主宰性還有一個(ge) 理學的根據,即天由清氣所構成。清氣所形成的物體(ti) ,從(cong) 理學的角度來說,天然符合天理的氣質。因此,由清氣所形成的天與(yu) 理相一致。朱熹曰:“命,猶令也。性,即理也。天以陰陽五行,化生萬(wan) 物,氣以成形,而理亦賦焉,猶命令也。”【44】這裏的天便是蒼天。天命既可以是蒼天之命令,也可以是理的命令。或者說,它是二者的綜合,“天,即理也;其尊無對,非奧灶之可比也。”【45】這裏的“天,即理也”,人們(men) 常常望文生義(yi) ,以為(wei) 天即是理,將二者視為(wei) 同一存在。其實不然,它僅(jin) 僅(jin) 表示天的運行自然而合理,天因而是尊貴的存在。

 

作為(wei) 本源的天,具有最先性、自然性、自主性和決(jue) 定性等性質。正是這些性質或特征使天獲得了第二項內(nei) 涵,並與(yu) 理合用而組成“天理”一詞。這個(ge) 內(nei) 涵,分析哲學稱之為(wei) “意謂”(sense),以對應於(yu) “稱謂”(meaning)。天指蒼天,便是天的“稱謂”義(yi) 。作為(wei) “稱謂”的天具有語義(yi) (semantic)值,如天的語義(yi) 值即蒼天。當其運用到某些具體(ti) 情形中時,常常會(hui) 產(chan) 生特殊的“意謂”即語用(pragmatic)值。天的語用值具體(ti) 體(ti) 現於(yu) 使用中,不僅(jin) 可以表示蒼天,而且可以用來當形容詞使用、表示具有某種性質。孟子曰:“莫之為(wei) 而為(wei) 者,天也;莫之致而至者,命也。”【46】這裏的天便不再指蒼天,而是指自然而然,天字在此具有了語用值。有學者認為(wei) 漢語的名詞“詞義(yi) 分為(wei) 兩(liang) 類:概念意義(yi) 和性質意義(yi) 。”【47】其中的“概念意義(yi) ”便指“稱謂”、具有語義(yi) 值,“性質意義(yi) ”便類似於(yu) “意謂”、具有語用值。漢語中有些詞既可以作名詞用,也可以當形容詞用,學術界通常稱之為(wei) “跨類表現”【48】。這種跨類現象體(ti) 現了語義(yi) 與(yu) 語用之間的關(guan) 聯,即,名詞向形容詞的功能轉換是可能的,比如鐵、土、神、天等概念的使用。鐵本來指具有堅硬性質的金屬物質,作名詞用;但是,在“鐵蹄”這一表達中,它的內(nei) 涵便轉換為(wei) “像鐵一樣堅硬”,作形容詞用。天的使用也具有上述情形。作為(wei) “稱謂”的天可以在具體(ti) 使用中產(chan) 生“意謂”,最終發揮特殊的功效。朱熹便從(cong) 語義(yi) 與(yu) 語義(yi) 雙重角度使用了天字。


三、朱熹之理

 

天理概念,在朱熹文獻中,大約有兩(liang) 種內(nei) 涵。其一,當“天”作名詞使用時,天理指蒼天之理。朱熹曰:“天地生生之理,隻是直。才直,便是有生生之理。”【49】這裏的天理便是天地之理或宇宙之理。在天人一體(ti) 的視域下,天理獲得了普遍性。朱熹曰:“隻是言人之性本無不善,而其日用之間莫不有當然之則。則,所謂天理也。人若每事做得是,則便合天理。”【50】天理不僅(jin) 是蒼天之理、宇宙之理,也是人倫(lun) 之理。這裏的天理,主要還是指宇宙之理。它表達了一種整體(ti) 的、思辨的宇宙觀或世界觀。這種整體(ti) 宇宙觀或世界觀,與(yu) 二程的天理觀基本相同,即天理指自然之天或宇宙世界的原理或法則。其中,天指蒼天或宇宙,理即法則,天理即宇宙運行法則。

 

除此之外,當“天”作形容詞使用時,表示如同蒼天一般的性質,用來形容自在性、自足性和最先性等。“如穿牛鼻,絡馬首,都是天理如此,恰似他生下便自帶得此理來。”【51】這裏所說的天理,並非說他生來如此之理,而是“恰似他生下來便自帶”的自足性屬性,即這種理天生如此、天然自足,意謂如同蒼天一般的自在的、原始的、自足的理。“‘天分’,即天理也。父安其父之分,子安其子之分,君安其君之分,臣安其臣之分,則安得私!’”【52】天理宛如天生一般的原理,比如父子君臣之間的道德規範的終極性根據,便如同蒼天之理一般確定而絕對。這裏的天理便不能夠被理解為(wei) 蒼天之理。陳淳將朱熹之理概括為(wei) 四“然”:“理有能然,有必然,有當然,有自然處。”【53】其中所謂“自然處”,朱熹解釋雲(yun) :“又如所以入井而惻隱者,皆天理之真流行發見,自然而然,非有一毫人為(wei) 預乎其間,此自然處也。”【54】“自然處”即無人為(wei) 幹涉,具有天然性與(yu) 自足性。朱熹曰:“隻是天理自然底,不待安排。”【55】天理是自然的。此自然並非今天所說的自然,而是自在與(yu) 自足,即,自己存在、自己是自己存在的根據。朱熹曰:“天生形色,便有本來天理在內(nei) 。”【56】天生形色,而天理自在。自然又表現為(wei) “必然”:“蓋人心是個(ge) 活底,然其感應之理必如是,雖欲忍之,而其中惕然自有所不能以已也。不然,則是槁木死灰,理為(wei) 有時而息矣。此必然處也。”【57】理具有必然性。必然性與(yu) 自然性沒有本質區別。天理具有自然性或必然性。

 

自在的理首當其衝(chong) 是一種無條件的存在,朱熹甚至說:“未有形氣,渾然天理,未有降付,故隻謂之理。”【58】沒有形氣時也有天理,因為(wei) 理是最先的存在,故而稱為(wei) 天理。天理即最先之理。朱熹曰:“要之,也先有理。隻不可說是今日有是理,明日卻有是氣;也須有先後。且如萬(wan) 一山河大地都陷了,畢竟理卻隻在這裏。”【59】這便是常說的“理在氣先”。理在氣先說僅(jin) 僅(jin) 是為(wei) 了強調理的最先性與(yu) 自足性,而並非指理可以獨立於(yu) 氣而存在。事實上,氣與(yu) 之相伴隨、與(yu) 其同時出場。有理便有氣,無氣亦無理,理氣相依。從(cong) 時間的角度來看,理是最先的。朱熹曰:“蓋天理莫知其所始,其在人則生而有之矣。”【60】沒有什麽(me) 東(dong) 西先於(yu) 天理而存在,天理即最先的存在。“此是未有人生之時,但有天理,更不可言性。”【61】未生之前的存在便是理或天理。這便是理的本原性、自然性、自在性或自足性。它一定是最先的存在,是真正的本原。

 

朱熹將這種最本原的天理叫作“太極”:“太極隻是天地萬(wan) 物之理。在天地言,則天地中有太極;在萬(wan) 物言,則萬(wan) 物中各有太極。”【62】所謂太極,太即最,極即頂,太極即最先的實體(ti) ,理即最本原的終極性實體(ti) 。作為(wei) 太極的理是最本原的存在。“實理自然,何為(wei) 之有!即‘太極’也。”【63】太極之理,自身完具,具有本原性、自足性與(yu) 絕對性。這種本原而自足的理或太極具有先天性,也是超越的。朱熹曰:“蓋在天固有真實之理,在人當有真實之功。聖人不思不勉,而從(cong) 容中道,無非實理之流行,則聖人與(yu) 天如一,即天之道也。”【64】這裏的天並非天地之天,而是與(yu) 人事相對的天然或自然。人事即現實經驗。天與(yu) 之相對應,便是非經驗或超越於(yu) 經驗的自然或本然。天理即自在的、超越的、絕對的法則。

 

這種自在的、自足的天理或法則能夠決(jue) 定其他存在者的生存與(yu) 命運。陳淳所概括的“四然”中包含了“當然”:“又如赤子入井,則合當為(wei) 之惻隱。蓋人與(yu) 人類,其待之理當如此,而不容以不如此也。不然,則是為(wei) 悖天理而非人類矣。此當然處也。”【65】“當然”類似於(yu) 倫(lun) 理學中的“應然”。具體(ti) 地說,“當然亦有二:一就合做底事上直言其大義(yi) 如此,如入井當惻隱,與(yu) 夫為(wei) 父當慈、為(wei) 子當孝之類是也。一泛就事中又細揀別其是是非非,當做與(yu) 不當做處。……此亦當然處也。”【66】這裏的當然、應然,揭示了理在實踐活動中的合法性與(yu) 主導性,即作為(wei) 人倫(lun) 法則,理才是人類合理行為(wei) 的主導者。朱熹曰:“天道流行,發育萬(wan) 物,有理而後有氣。雖是一時都有,畢竟以理為(wei) 主,人得之以有生。”【67】萬(wan) 物的生存服從(cong) 於(yu) 理或法則。法則或理為(wei) 萬(wan) 物的生存做主。能夠做主的理來源於(yu) 其自在性與(yu) 絕對性。天理為(wei) 人類作主。朱熹曰:“又如說‘足容重’,須著重,是天理合下付與(yu) 自家,便當重;自家若不重,便自壞了天理。”【68】一切符合了天理,便是自己作主,而不是蒼天的安排。天理的自足性淡化了蒼天對人類的主宰性。傳(chuan) 統的天命觀強調蒼天的主導性與(yu) 主宰性,到了朱熹這裏,“‘命’之一字,如‘天命謂性’之‘命’,是言所稟之理也。”【69】天命即根據於(yu) 理的命令,而不是聽從(cong) 於(yu) 蒼天的安排。

 

天命的內(nei) 涵從(cong) 蒼天做主轉變為(wei) 理作主。傳(chuan) 統的天命觀主張人類以及萬(wan) 物的生存由天來決(jue) 定。如董仲舒曰:“天令之謂命,命非聖人不行;質樸之謂性,性非教化不成;人欲之謂情,情非度製不節。”(《漢書(shu) ·董仲舒傳(chuan) 》)蒼天是人類生存的命令者與(yu) 決(jue) 定者。到了朱熹這裏,命令者發生了更換。朱熹曰:“命之正者出於(yu) 理,命之變者出於(yu) 氣質。要之,皆天所付予。”【70】所謂天命,並非單純出自於(yu) 蒼天,而是理與(yu) 氣的共同作用。理氣合而成天,展開為(wei) 命。在理氣關(guan) 係中,超越之理才是真正的命令者。朱熹曰:“‘知天命’,謂知其理之所自來。”【71】命來自於(yu) 理。朱熹將天之主宰權轉交給了作為(wei) 法則的理。朱熹曰:“言天使者,天理當然,若使之也。”【72】天使者並非蒼天所指使,而是天理自然或本然所致,無需外物的作用。朱熹曰:“然此皆非人力所為(wei) 而自為(wei) ,非人力所致而自至者。蓋以理言之謂之天,自人言之謂之命,其實則一而已。”【73】天理之天體(ti) 現了理的自在性、自足性或排他性。理是天然自足、自然而在的絕對存在。朱熹曰:“理者,天之體(ti) ;命者,理之用。”【74】命是根據於(yu) 理的命令。

 

當然,朱熹並不完全否認蒼天之命:“命者,天理流行、賦於(yu) 萬(wan) 物之謂也。然其形而上者謂之理,形而下者謂之氣。”【75】朱熹認為(wei) 人間事物的生存有兩(liang) 個(ge) 主導者,一個(ge) 是直接的主導者即氣,一個(ge) 是間接的主導者即理。直接的主導者即形而下的氣主導著人的生死壽夭等物理存在,而在這背後還有一個(ge) 間接的主導者即理,是理通過天或氣而主導世間事物的生存。這種天命,與(yu) 其說是蒼天之命,毋寧說是天理之令,理才是最終發布命令者。理是絕對主宰者。至此,朱熹將蒼天的最終主宰權交付於(yu) 理,理成為(wei) 宇宙的真正主宰,甚至天的活動也必須服從(cong) 理。

 

天理在人便是性。朱熹曰:“性者,人之所得於(yu) 天之理也;生者,人之所得於(yu) 天之氣也。性,形而上者也;氣,形而下者也。人物之生,莫不有是性,亦莫不有是氣。”【76】人性是自在之理(“天之理”)在人身體(ti) 中的體(ti) 現,其從(cong) 用而論叫作理,從(cong) 體(ti) 而言便是性。在人間,天理轉變為(wei) 天性。朱熹曰:“人之有形有色,無不各有自然之理,所謂天性也。”【77】自足而絕對的理轉換為(wei) 自足而絕對的性,這便是天性。天性與(yu) 天理之間僅(jin) 僅(jin) 有邏輯上的轉承與(yu) 關(guan) 聯,而無現實中的關(guan) 聯。從(cong) 體(ti) 用論的角度來看,在體(ti) 而言其為(wei) 性,在用而言其為(wei) 理。性體(ti) 與(yu) 理用乃是存在的不同存在方式或形態。性即理,天理即天性。天性,與(yu) 其說是指蒼天所賦予的本性,毋寧說是自然而自在的本性,突出了性的自足性與(yu) 絕對性。

 

天理、天性的展開便是天道。朱熹曰:“性者,人所受之天理;天道者,天理自然之本體(ti) ,其實一理也。”【78】理是抽象之本,其展開或呈現便是道。自然之理呈現為(wei) 自然之道,又叫天道。“天命,即天道之流行而賦於(yu) 物者,乃事物所以當然之故也。”79事物之當然便是天道。比如說:“四時行,百物生,莫非天理發見流行之實,不待言而可見。聖人一動一靜,莫非妙道精義(yi) 之發,亦天而已,豈待言而顯哉?”【80】這裏的天道與(yu) 其說單純指蒼天的生存方式,毋寧說是指某種絕對的生存方式,比如聖人之言行便是範例。聖人言行合道,是自在而絕對的,無需學習(xi) 與(yu) 教化。聖人本性自足,故而為(wei) 天。天即絕對性。天道即自足的絕對之道。朱熹曰:“誠者,理之在我者皆實而無偽(wei) ,天道之本然也;思誠者,欲此理之在我者皆實而無偽(wei) ,人道之當然也。”【81】天理、天道並非專(zhuan) 指蒼天之理或蒼天之道,而是指某種自足而絕對的理與(yu) 道。“曰:‘知性則知天’,此‘天’便是‘專(zhuan) 言之則道’者否?曰:‘是。’”【82】天便是道的修飾語,表示絕對性,天道即絕對的自在之道。

 

朱熹明確提出了自己的天道觀,以示與(yu) 二程的天道觀的區別。有人問:“程子言:‘忠者天道,恕者人道。’不是中庸所謂‘天道、人道’否?”【83】朱熹回答曰:“不是。大本便是天道,達道便是人道。這個(ge) 不可去泥定解他。”【84】在主張萬(wan) 物一體(ti) 宇宙觀的二程那裏,宇宙觀的天道與(yu) 人倫(lun) 觀的人道是一回事,即天道與(yu) 人道是一個(ge) 道。但是在朱熹看來,天道是自在而絕對之道,與(yu) 蒼天之道無關(guan) ,而人道則是從(cong) 屬於(yu) 天道的一種道,由此而形成了天道與(yu) 人道的分別。據此,朱熹明確指出:“‘忠者天道,恕者人道’,此‘天’是與(yu) ‘人’對之‘天’。若‘動以天也’之‘天’,即是理之自然。”【85】“動以天也”之“天”並非蒼天之天,而是自然、自在、自足之天。天理即絕對的、自足的理。當“天理”之“天”不具“蒼天”義(yi) 時,天與(yu) 理的關(guan) 係便分別開來,其中,在天與(yu) 理的關(guan) 係中,理決(jue) 定了蒼天。“盡管錢先生認為(wei) 朱熹被‘天’的主宰的問題所困擾,並極力避免討論獨立於(yu) 理的‘天’,他還是承認朱熹確實曾把天、理單獨拿出來意指一種難以言狀的統治性力量。如果這樣的話,在朱熹那裏,到底天是主宰,還是理本身是主宰,就好像沒完全清楚,甚至可以說朱熹是稍微自相矛盾的。”【86】錢穆的這一觀察不無道理。朱熹更關(guan) 注於(yu) 理而不是蒼天。

 

事實上,後來的王夫之也有類似的觀點。王夫之曰:“道者,一定之理也。於(yu) 理上加‘一定’二字方是道。乃須雲(yun) ‘一定之理’,則是理有一定者而不盡於(yu) 一定。……‘理’字廣大,合而名之曰‘天’。”【87】天是用來形容理的廣大而自足之意,天理即自足而絕對之理。王夫之明確指出:“順必然之勢者,理也;理之自然者,天也。”【88】古漢語所說的“自然”等同於(yu) 現代漢語的自足性與(yu) 必然性,天的意思指自足性、必然性與(yu) 絕對性。天理即絕對之理。萬(wan) 物生生皆有定理,這種定理具有必然性與(yu) 自足性。“在天為(wei) 理”【89】並非指理在天上,而是指理是一種先天的、前於(yu) 已發的超越性實體(ti) ,具有自然性、自足性與(yu) 原初性等。


四、程朱天理之異的意義(yi) :從(cong) 宇宙觀到形而上學

 

二程和朱熹對天理內(nei) 涵的不同闡述表現了二者哲學關(guan) 注點的差異:前者依然偏重於(yu) 傳(chuan) 統的以宇宙為(wei) 中心的世界觀,後者則逐漸擺脫了宇宙世界觀,更關(guan) 注純粹的形而上存在。在二程那裏,天主要指蒼天,天理便主要指蒼天之理。由於(yu) 天人一體(ti) 理論,天理不僅(jin) 是蒼天之理,而且也是人類和宇宙萬(wan) 物的生存法則。這種生存法則屬於(yu) 一種宇宙觀,即它是宇宙生存的終極性原理。在二程看來,宇宙生存不僅(jin) 有一定的規律,而且遵循了超越的法則。至此,和早期經驗性的宇宙觀相比,二程宇宙觀進入了形而上的超越之理的視域,已然上升到了思辨哲學的高度,成為(wei) 一種具有思辨性質的宇宙觀或世界觀。他們(men) 為(wei) 宇宙萬(wan) 物的生存找到了一個(ge) 超越的根據。這個(ge) 根據便是理,也叫法則。法則之理的出現為(wei) 萬(wan) 物的存在提供了存在論的證明。

 

到了朱熹這裏,天表現為(wei) 語義(yi) 與(yu) 語用兩(liang) 個(ge) 向度,其中,語義(yi) 之天即作為(wei) 名詞的天,其語義(yi) 值即蒼天;語用視域的天便是作形容詞使用的天,其語用值便是具有像天一樣的性質。朱熹相信,蒼天是宇宙的最初形態,也是萬(wan) 物生存的本源,還是萬(wan) 物生存的決(jue) 定者。這種物理實體(ti) 的蒼天具有自然性、自足性、決(jue) 定性和絕對性等性質。正是這些性質,使“天”字獲得了一種新的用法,即它被當成一個(ge) 修飾語,用來修飾理的性質。這便是“天理”的結構。在這個(ge) 表達中,天理等同於(yu) 理,其內(nei) 涵不再僅(jin) 限於(yu) 蒼天之理或宇宙之理。它更突出了理所具有的像蒼天一樣的性質,比如自足性、自在性、必然性和絕對性等。天理其實是理,隻不過添加了部分修飾屬性。

 

從(cong) 蒼天之理到理的話語轉變,標誌著理學家關(guan) 注對象的轉變。此時的天理觀不再是某種關(guan) 於(yu) 天或宇宙的觀點,而是一種脫離具體(ti) 載體(ti) (比如天)的抽象的哲學理論,近似於(yu) 西方意義(yi) 上的形而上學。中國傳(chuan) 統哲學因此發生了質的轉變,即從(cong) 經驗色彩的宇宙觀轉變為(wei) 抽象的、思辨的存在論或形而上學。準確地說,二程的天理偏重於(yu) 宇宙之理,屬於(yu) 宇宙觀;朱熹的天理不再限定於(yu) 專(zhuan) 指某個(ge) 具體(ti) 之物即蒼天之理,轉而偏重於(yu) 存在之理或生存之理。這種脫離具體(ti) 物體(ti) 的思維屬於(yu) 典型的思辨的形而上學或存在論。

 

在二程看來,天理不僅(jin) 是蒼天之理,而且是宇宙萬(wan) 物生存法則,因此是公理或普遍法則。公理便是唯一的。因此,二程相信唯一的天理與(yu) 普遍法則。與(yu) 之不同,朱熹所說的理或天理不再是唯一的天理或公理,而是事事物物各自種類之理。不同種類的事物的存在擁有不同的理或法則。理即法則因此是多種的。朱熹的理不僅(jin) 包括蒼天之理即自然法則,而且包括人事之理即人倫(lun) 法則,甚至還有邪理。朱熹曰:“道理有正則有邪,有是則有非。鬼神之事亦然。世間有不正之鬼神,謂其無此理則不可。”【90】理不僅(jin) 有正理,而且有怪理或邪理,“如冬寒夏熱,春榮秋枯,此理之正也。忽冬月開一朵花,豈可謂無此理,但非正耳,故謂之怪。”【91】奇怪之事也有理。事事物物皆有自身發生的法則或原理。理是多。這表明“朱熹的理,不僅(jin) 是多,而且相互之間具有差異性。二程之理為(wei) 共有的、唯一的天理,朱熹的理是不同種類物體(ti) 的理,具有特殊性。”【92】二程的理是一,即世界上隻有一個(ge) 理,那便是天理。天理不僅(jin) 是蒼天之理,而且同時有效於(yu) 人間與(yu) 萬(wan) 物生存中。這便是公理。朱熹則放棄了傳(chuan) 統的天理觀,將理看作是自足、自在、自然而絕對的存在法則。這便是天理。這種天理不是一,而是多。這種天理觀,不再限於(yu) 討論蒼天或宇宙,不再專(zhuan) 屬於(yu) 宇宙觀,而是抽象地思考存在者的生存之道或法則。這種視角,使朱熹思想別具特色,並使其成為(wei) 最接近於(yu) 西方的形而上學的中國古代哲學家。


注釋
 
1馮友蘭:《中國哲學史》,重慶:重慶出版集團,2009年,第35頁。
 
2(宋)程顥、(宋)程頤撰,王孝魚點校:《二程集》,北京:中華書局,2004年,第4頁。
 
3(宋)程顥、(宋)程頤撰,王孝魚點校:《二程集》,第129頁。
 
4(宋)程顥、(宋)程頤撰,王孝魚點校:《二程集》,第148頁。
 
5 (宋)程顥、(宋)程頤撰,王孝魚點校:《二程集》,第1175頁。
 
6 (宋)程顥、(宋)程頤撰,王孝魚點校:《二程集》,第29頁。
 
7 (宋)程顥、(宋)程頤撰,王孝魚點校:《二程集》,第30頁。
 
8 (宋)程顥、(宋)程頤撰,王孝魚點校:《二程集》,第1174頁。
 
9 (宋)程顥、(宋)程頤撰,王孝魚點校:《二程集》,第290頁。
 
10 (宋)程顥、(宋)程頤撰,王孝魚點校:《二程集》,第1225頁。
 
11 (宋)程顥、(宋)程頤撰,王孝魚點校:(二程集》,第9頁。
 
12 (宋)程顥、(宋)程頤撰,王孝魚點校:《二程集》,第215頁。
 
13 (宋)程顥、(宋)程頤撰,王孝魚點校:《二程集》,第1272頁。
 
14 (宋)程顥、(宋)程頤撰,王孝魚點校:《二程集》,第313頁。
 
15 (宋)程顥、(宋)程頤撰,王孝魚點校:《二程集》,第161頁。
 
16 (宋)程顥、(宋)程頤撰,王孝魚點校:《二程集》,第312頁。
 
17 (宋)程顥、(宋)程頤撰,王孝魚點校:《二程集》,第204頁。
 
18 (宋)程顥、(宋)程頤撰,王孝魚點校:《二程集》,第274頁。
 
19 (宋)程顥、(宋)程頤撰,王孝魚點校:《二程集》,第1240頁。
 
20 (宋)程顥、(宋)程頤撰,王孝魚點校:《二程集》,第1268頁。
 
21 (宋)程顥、(宋)程頤撰,王孝魚點校:《二程集》,第1272頁。
 
22 陳來:《宋明理學》,上海: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63頁。
 
23 馮契:《馮契文集》卷六,上海: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16年,第20頁。
 
24 馮契:《馮契文集》卷六,第30頁。
 
25 勞思光:《新編中國哲學史》卷三,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5年,第181頁。
 
26 勞思光:《新編中國哲學史》卷三,第180頁。
 
27( (宋)黎靖德編,王星賢點校:《朱子語類》,北京:中華書局,1986年,第5頁。
 
28 (宋)黎靖德編,王星賢點校:《朱子語類》,第82頁。
 
29 (宋)黎靖德編,王星賢點校:《朱子語類》,第6頁。
 
30 (宋)黎靖德編,王星賢點校:《朱子語類》,第6頁。
 
31 (宋)黎靖德編,王星賢點校:《朱子語類》,第2381頁。
 
32 (宋)黎靖德編,王星賢點校:《朱子語類》,第1563頁。
 
33 (宋)黎靖德編,王星賢點校:《朱子語類》,第621頁。
 
34 (宋)朱熹:《四書或問》,朱傑人、嚴佐之、劉永翔主編:《朱子全書》第6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592頁。
 
35 (宋)黎靖德編,王星賢點校:《朱子語類》,第14頁。
 
36 (宋)黎靖德編,王星賢點校:《朱子語類》,第2039頁。
 
37(10)(宋)黎靖德編,王星賢點校:《朱子語類》,第2039頁。
 
38 (宋)朱熹:《論語集注》,《四書五經》上,天津:天津市古籍書店,1988年,第31頁。
 
39 (宋)朱熹:《太極圖說解》,朱傑人、嚴佐之、劉永翔主編:《朱子全書》第13冊,第74頁
 
40 (宋)朱熹:《太極圖說解》,朱傑人、嚴佐之、劉永翔主編:《朱子全書》第13冊,第73頁。
 
41 (宋)黎靖德編,王星賢點校:《朱子語類》,第4頁。
 
42 (宋)黎靖德編,王星賢點校:《朱子語類》,第7頁。
 
43 (宋)朱熹:《論語集注》,第23頁。
 
44 (宋)朱熹:《中庸章句》,《四書五經》上,第1頁。
 
45 (宋)朱熹:《論語集注》,第11頁。
 
46 楊伯峻:《孟子譯注》,第171頁。
 
47 譚景春:《名形詞類轉變的語義基礎及相關問題》,《中國語文》1998第5期,第368頁。
 
48 羅自群:《現代漢語雙音節名詞、動詞、形容詞的跨類表現》,《漢語學報》2011年第2期。
 
49 (宋)黎靖德編,王星賢點校:《朱子語類》,第811頁。
 
50 (宋)黎靖德編,王星賢點校:《朱子語類》,第387頁。
 
51 (宋)黎靖德編,王星賢點校:《朱子語類》,第757頁。
 
52 (宋)黎靖德編,王星賢點校:《朱子語類》,第2449頁。
 
53 (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朱傑人、嚴佐之、劉永翔主編:《朱子全書》第23冊,第2736頁。
 
54 (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朱傑人、嚴佐之、劉永翔主編:《朱子全書》第23冊,第2736頁。
 
55 (宋)黎靖德編,王星賢點校:《朱子語類》,第965頁。
 
56 (宋)黎靖德編,王星賢點校:《朱子語類》,第1452頁。
 
57 (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朱傑人、嚴佐之、劉永翔主編:《朱子全書》第23冊,第2736頁。
 
58 (宋)黎靖德編,王星賢點校:《朱子語類》,第2430頁。
 
59 (宋)黎靖德編,王星賢點校:《朱子語類》,第4頁。
 
60 (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朱傑人、嚴佐之、劉永翔主編:《朱子全書》第24冊,第3556頁。
 
61 (宋)黎靖德編,王星賢點校:《朱子語類》,第2431頁。
 
62 (宋)黎靖德編,王星賢點校:《朱子語類》,第1頁。
 
63 (宋)朱熹:《通書注》,朱傑人、嚴佐之、劉永翔主編:《朱子全書》第13冊,第100頁。
 
64 (宋)黎靖德編,王星賢點校:《朱子語類》,第1564頁。
 
65 (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朱傑人、嚴佐之、劉永翔主編:《朱子全書》第23冊,第2736頁。
 
66 (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朱傑人、嚴佐之、劉永翔主編:《朱子全書》第23冊,第2736頁。
 
67 (宋)黎靖德編,王星賢點校:《朱子語類》,第36-37頁。
 
68 (宋)黎靖德編,王星賢點校:《朱子語類》,第2759頁。
 
69 (宋)黎靖德編,王星賢點校:《朱子語類》,第77頁。
 
70 (宋)黎靖德編,王星賢點校:《朱子語類》,第78頁。
 
71 (宋)黎靖德編,王星賢點校:《朱子語類》,第79頁。
 
72 (宋)朱熹:《孟子集注》,《四書五經》上,第73頁。
 
73 (宋)朱熹:《孟子集注》,《四書五經》上,第72頁。
 
74 (宋)黎靖德編,王星賢點校:《朱子語類》,第82頁。
 
75 (宋)朱熹:《四書或問》,朱傑人、嚴佐之、劉永翔主編:《朱子全書》第6冊,第840頁。
 
76 (宋)朱熹:《孟子集注》,《四書五經》上,第84頁。
 
77 (宋)朱熹:《孟子集注》,《四書五經》上,第108頁。
 
78 (宋)朱熹:《論語集注》,《四書五經》上,第19頁。
 
79 (宋)朱熹:《論語集注》,《四書五經》上,第5頁.
 
80 (宋)朱熹:《論語集注》,《四書五經》上,第76頁。
 
81 (宋)朱熹:《孟子集注》,《四書五經》上,第55頁。
 
82 (宋)黎靖德編,王星賢點校:《朱子語類》,第1732頁。
 
83 (宋)黎靖德編,王星賢點校:《朱子語類》,第685頁。
 
84 (宋)黎靖德編,王星賢點校:《朱子語類》,第685頁。
 
85 (宋)黎靖德編,王星賢點校:《朱子語類》,第691頁。
 
86 田浩:《論朱熹和天--跟隨史華慈老師研究宋代思想史》,《華東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8年第1期。
 
87 (清)王夫之:《讀四書大全說》,《船山全書》第6冊,長沙:嶽麓書社,2011年,第994-995頁。
 
88 (清)王夫之:《宋論》,《船山全書》第11冊,第177頁。
 
89 (清)王夫之:《周易外傳》,《船山全書》第1冊,第837頁。
 
90 (宋)黎靖德編,王星賢點校:《朱子語類》,第55頁。
 
91 (宋)黎靖德編,王星賢點校:《朱子語類》,第38頁。
 
92 沈順福:《論程朱理學之異同》,《中州學刊》2017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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