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dong) 西方如何相遇?——儒家賢能政治中的正義(yi) 論與(yu) 後果論
作者:Thomas Mulligan(喬(qiao) 治城大學市場與(yu) 倫(lun) 理研究院),翻譯 Lynn
來源:Mulligan, Thomas. (2022). “How East Meets West: Justice and Consequences in Confucian Meritocracy”. Journal of Confucian Philosophy and Culture, 37, 17-38.
摘要:“賢能政治”曆來存在兩(liang) 種理解模式。第一種模式將“賢能政治”理解為(wei) 一種治理方法,即為(wei) 了社會(hui) 的利益而尋求讓賢能(以某種方式定義(yi) )之人擔任公職。這種理解源於(yu) 孔子,其討論範圍是政治職位,並且可以得到後果論意義(yi) 上的證成。第二種模式將“賢能政治”視為(wei) 一種正義(yi) 理論,即為(wei) 了按照正義(yi) 的要求給予人們(men) 其應得之物,依才能進行分配。這種理解源於(yu) 亞(ya) 裏士多德,其討論範圍是廣義(yi) 的社會(hui) 產(chan) 品,並且可以得到義(yi) 務論意義(yi) 上的證成。作者討論了這兩(liang) 種表麵上截然不同的賢能政治傳(chuan) 統之間的差異,尤其是概念上的差異;但同時作者也指出,盡管存在差異,但東(dong) 西方的賢能政治之間是彼此和諧的,二者都是某種單一的、具有說服力的“賢能政治”概念的特殊形態。
對“賢能政治”(meritocracy)的理解曆來存在兩(liang) 種模式。第一種是將其作為(wei) 一種治理方法,這種理解尋求讓賢能(以某種方式定義(yi) )之人擔任公職。例如,這可以通過設立與(yu) 中國古代科舉(ju) 製度類似的公務員考試來實現。(當代與(yu) 科舉(ju) 最為(wei) 類似的可能是印度的公務員考試,它控製著進入“全印公務員係統”(All India Services)的資格;在美國,類似的考試則被廣泛用於(yu) 中低級市政辦公室的人員安排當中。)作者將這種模式稱為(wei) “東(dong) 方賢能政治”(Eastern Meritocracy),對其正當性的辯護很簡單:如果依據才能(merit)選擇領導人,就能得到更好的政治結果,如社會(hui) 更加繁榮、政策更為(wei) 明智等等。這是一種後果論意義(yi) 上的證成。
“賢能政治”還有第二種理解模式,是一種關(guan) 於(yu) 分配正義(yi) 的進路。這種理解很少專(zhuan) 門涉及政治,而是涉及對稀缺社會(hui) 產(chan) 品的競爭(zheng) ,例如我們(men) 都會(hui) 遇到的(非政治性的)工作和收入。由此,我們(men) 不會(hui) 因為(wei) 最賢能的申請者能夠生產(chan) 最多的零件,就把零件工廠的工作交給他;之所以把這份工作交給他,因為(wei) 這是他依據其才能應得(deserve)的。這是一種義(yi) 務論——而不是後果論——意義(yi) 上的證成,作者將這種模式稱為(wei) “西方賢能政治”(Western Meritocracy)。
本文的目的是闡明二者之間的區別,並討論相關(guan) 的概念問題。特別是,作者認為(wei) ,盡管東(dong) 西方賢能政治的討論範圍及證成理由有所差異,但二者在理論上可能並不像表麵上看起來那樣不同,從(cong) 某種意義(yi) 上說,也許它們(men) 都是某種單一的、具有說服力的“賢能政治”概念的特殊形態。
一、東(dong) 西方的賢能政治
羅爾斯在《正義(yi) 論》中指出,如果能夠做到平等的自由、機會(hui) 的公平平等以及差異原則,那麽(me) 就可以擁有一個(ge) 正義(yi) 的社會(hui) ;但是,白彤東(dong) 和其他當代新儒家並不以這種方式看待他們(men) 的理論:東(dong) 方賢能政治者的觀點似乎在於(yu) ,以受到儒家啟發的另一種選擇來代替當今的民主實踐可以帶來更好的治理。對於(yu) 東(dong) 方賢能政治者來說,思考當今的治理實踐並討論如何對其加以改進就是其目的所在。東(dong) 方賢能政治的討論範圍是政治職位。它的證成理由是後果論的:我們(men) 想讓賢能之人擔任公職,因為(wei) 這樣能夠產(chan) 生最好的後果(或者至少比當代民主產(chan) 生的結果更好)。
白彤東(dong) 提供了《論語》和《孟子》中的大量文本依據來證明其理論是對古代儒家思想的忠實繼承。作者進一步補充,東(dong) 方賢能政治同樣是對墨家思想的忠實繼承:墨家的“尚賢”主張基於(yu) 明確的後果論立場尋求賢能之人擔任政治職位,認為(wei) 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人們(men) 本質上應當得到同樣的對待,通過選用最能勝任之人而不考慮其社會(hui) 背景來增進國家和社會(hui) 的功利。
或許令人驚訝的是,柏拉圖可以被解釋為(wei) 一位東(dong) 方賢能政治者。《理想國》中的“哲學王”之所以能夠統治,是因為(wei) 他們(men) 擁有適當的品格和技能,這裏“適當”是說能夠用來造福人民。如果采用民主進程,“國家之船”(ship of state)則可能會(hui) 擱淺,因為(wei) “水手”們(men) (民主選舉(ju) 的領導人)不知道如何航行,而且總是爭(zheng) 吵不休,但是一個(ge) “真正的船長”能夠讓船安全到達目的地。此外,在《政治家篇》中,柏拉圖提出了與(yu) 新儒家思想相一致的技術官僚觀點:“統治者並非是那些特意要顯示其政治才幹的人,而是真正科學地理解統治技藝的人。”
對於(yu) 西方賢能政治者來說,情況則有所不同。西方賢能政治的目標在於(yu) 建立一個(ge) 正義(yi) 的社會(hui) ,政治是社會(hui) 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也隻是其中的一部分,除此之外還希望確保其他更日常的社會(hui) 產(chan) 品的公正分配,例如工作和收入;並且,西方賢能政治往往不關(guan) 心後果本身,雖然很可能帶來極好的後果,但這隻不過是遵守義(yi) 務論規則的令人愉快的副作用,與(yu) 正義(yi) 無關(guan) 。相反,正義(yi) 是為(wei) 了確保人們(men) 得到其應得之物。最賢能的零件製造者依據其才能應當得到零件工廠的工作;如果因為(wei) 種族、性別、外貌或其他與(yu) 才能無關(guan) 的特征而沒有得到這份工作,那就是不公正的。
西方賢能政治以及廣義(yi) 上建立在應得基礎上之正義(yi) 論的思想先驅是亞(ya) 裏士多德。影響最為(wei) 廣泛、也最為(wei) 著名的是他保守主義(yi) 的賢能政治正義(yi) 觀,既見於(yu) 《政治學》,也見於(yu) 《尼各馬可倫(lun) 理學》:“人們(men) 都同意,分配的公正要基於(yu) 某種配得。”(譯者按:此處翻譯參考廖申白譯本;苗力田則譯作“沒有人不同意,應該按照各自的價(jia) 值分配才是公正”,供參考)事實上,亞(ya) 裏士多德關(guan) 於(yu) 才能的道德重要性的觀點,即將其作為(wei) 公正分配的基礎,也是柏拉圖在《法篇》中所預見的(因此,柏拉圖在多大程度上是“真正”的東(dong) 方賢能政治者是有爭(zheng) 議的)。
在亞(ya) 裏士多德之後,學界對賢能政治的正義(yi) 觀,以及廣義(yi) 上的“應得”等話題的討論,與(yu) “平等”等議題相比漸趨沉寂,盡管“應得”曾經被康德、萊布尼茨、西季威克、G. E. 摩爾、W. D. 羅斯等人暗中提及。同樣,才能在當代西方哲學中也很少被明確討論。現在,應得已經成為(wei) 一種討論正義(yi) 的進路,盡管幾乎總是作為(wei) 承認其他正義(yi) 原則(如平等、需要等等)的多元理論的一部分而相伴出現。作者認為(wei) ,正義(yi) 是建立平等機會(hui) 並嚴(yan) 格依據人們(men) 的才能對其加以評判的問題,僅(jin) 此而已。
盡管西方賢能政治理論內(nei) 部存在顯著差異,但同樣也存在重要的共同點,這些共同點構成了本文的主題,並且也將西方賢能政治理論與(yu) 東(dong) 方賢能政治理論區別開來。最重要的是,西方賢能政治理論(1)關(guan) 注社會(hui) 產(chan) 品的公正分配,其中“社會(hui) 產(chan) 品”(social goods)被寬泛地解釋;(2)建立在人們(men) 應當得到其應得之物這一義(yi) 務論證成的基礎上。
二、概念上的澄清
首先要明確的是賢能政治的討論範圍。顯然,賢能政治與(yu) 選人有關(guan) ,亦即與(yu) 決(jue) 定誰應當獲得稀缺的社會(hui) 產(chan) 品(比如工作)有關(guan) ;然而,我們(men) 究竟在討論哪些社會(hui) 產(chan) 品呢?界定賢能政治討論範圍的方法是無窮無盡的,但從(cong) 現有文獻來看主要有兩(liang) 種可能性:第一種取最大範圍,即認為(wei) 所有的社會(hui) 產(chan) 品都應當依據才能來授予;第二種則認為(wei) ,隻有適當的一部分社會(hui) 產(chan) 品——政治職位——才應依據才能來授予。在本文中,作者將簡要討論第三種補充的可能性,即除政治職位之外的所有社會(hui) 產(chan) 品都應依據才能來授予。其次的概念問題則涉及賢能政治的規範性證成,包括三種主要的可能性:後果論、義(yi) 務論和美德倫(lun) 理學。
因此,對“賢能政治”可以作如下劃分:

關(guan) 於(yu) 這個(ge) 表格,首先它並不完整,隻是提供了一些特定的引用作為(wei) 例證,而不是試圖窮盡所有相關(guan) 文獻。其次,無論討論範圍如何,基於(yu) 美德倫(lun) 理學來為(wei) 賢能政治提供證成幾乎完全沒有被探索過——這是非常自然的事,畢竟賢能之人就是將美德培養(yang) 到很高程度的人。發展一種建立在美德倫(lun) 理學基礎上的賢能政治理論對哲學家來說很有前途。第三,一些哲學家在討論賢能政治時(但不一定支持賢能政治)明確談到了工作的分配,但這似乎隻是一種修辭上的選擇,而非哲學上的選擇,這些觀點同樣適用於(yu) 普遍的社會(hui) 產(chan) 品(包括收入等等),因此將它們(men) 放在表格的第一列是合理的。關(guan) 鍵在於(yu) ,這些觀點並沒有專(zhuan) 門針對政治,而是關(guan) 注作為(wei) 分配正義(yi) 論辯焦點的社會(hui) 產(chan) 品。
雖然“東(dong) 方賢能政治”和“西方賢能政治”兩(liang) 種模式占主導地位,但現有文獻中偶爾也會(hui) 出現另外兩(liang) 種選擇(表格的左上角和中間)。首先,人們(men) 可能會(hui) 支持廣泛基於(yu) 才能的社會(hui) 產(chan) 品分配,但否認這是因為(wei) 關(guan) 注應得或遵守另一種義(yi) 務論規則。相反,人們(men) 可能會(hui) 按照後果論的思路進行推理,“賢能政治下關(guan) 於(yu) 才能的主張是出於(yu) 對效率或生產(chan) 力的考慮,不會(hui) 支持更強意義(yi) 的應得概念”。第二種可能性是隻關(guan) 注政治職位,並出於(yu) 義(yi) 務論的原因,尋求依據才能來填補這些職位,例如布倫(lun) 南(Jason Brennan)認為(wei) ,公民“有成為(wei) 稱職選民的權利”,對這一權利的尊重需要賢能政治的治理形式,在這種治理形式中“不稱職或道德有虧(kui) ”的人不允許投票。如果假設不稱職/道德有虧(kui) 的人與(yu) 某些候選人相關(guan) ,這就間接影響了政治職位的分配。布倫(lun) 南並未主張不稱職/道德有虧(kui) 的人應當被排除在學術招聘之外,他隻關(guan) 心政治職位的分配問題。順便說一句,人們(men) 也可能會(hui) 同意布倫(lun) 南關(guan) 於(yu) 選民不稱職或道德有虧(kui) 的觀點,但卻得出相反的結論,即這些事實要求民主政治而非精英政治。
最後一個(ge) 概念性的問題。一般的東(dong) 方賢能政治理論都不是用“正義(yi) ”來表述的,最好被描述為(wei) 一種“政治理論”(political theories)或“善治理論”(theories of good governance)。由此有人可能會(hui) 想,如果不談論“範圍”問題(即一般的社會(hui) 產(chan) 品或僅(jin) 僅(jin) 是政治職位),我們(men) 就應當關(guan) 注作為(wei) 正義(yi) 理論的賢能政治與(yu) 作為(wei) “政治理論”的賢能政治。
但請考慮表格的第一列。西方賢能政治理論(中間偏左的條目)是一種正義(yi) 理論,但後果論者(左上條目)或許並不這樣看待自己。例如,丹尼爾斯(Norman Daniels)並不認為(wei) 他所討論的賢能政治模式與(yu) 正義(yi) 具有相同的論域和邊界;斯威夫特(Adam Swift)和馬歇爾(Gordon Marshall)也明確討論了這一點,認為(wei) 基於(yu) 效率(即後果論理由)的賢能政治可能並不與(yu) 正義(yi) 相衝(chong) 突,尤其當能夠最大化增加最弱勢群體(ti) 所享有的社會(hui) 產(chan) 品時更是如此——在這種觀點下,賢能政治的分配作為(wei) 一種工具促進了正義(yi) ,並不等於(yu) 說正義(yi) 就是賢能政治。
這一節的結尾,讓我們(men) 來考察一下東(dong) 西方賢能政治在道德規定上存在分歧的兩(liang) 個(ge) 案例,第一個(ge) 案例似乎是西方賢能政治提供了正確的道德結果,而第二個(ge) 案例則似乎是東(dong) 方賢能政治道德正確。
案例一。假設有一名白人求職者和一名黑人求職者在零件工廠工作,白人求職者每天可以生產(chan) 9個(ge) 零件,黑人求職者可以生產(chan) 10個(ge) ,由此認為(wei) 黑人求職者比白人求職者更有能力是合理的。然而,這家工廠充滿了種族主義(yi) 者,所以如果黑人求職者被錄用後,他的生產(chan) 力將降至每天8個(ge) 。
由此,東(dong) 方賢能政治者會(hui) 選擇白人求職者而不是黑人求職者,因為(wei) 可以得到更好的後果(每天9個(ge) 零件,而不是8個(ge) );但西方的義(yi) 務論賢能政治者會(hui) 出於(yu) 正義(yi) 的考慮錄用黑人申請者。為(wei) 什麽(me) ?因為(wei) 黑人求職者比白人求職者更有能力,因此應當得到這份工作。作者認為(wei) 後者更符合才能和賢能政治的概念。
這裏,東(dong) 方賢能政治者會(hui) 批評西方賢能政治者違反了機會(hui) 平等原則,因而這是他們(men) 不能接受的。然而,回顧一下東(dong) 方賢能政治者對機會(hui) 平等提供的證成理由:毫無疑問,是後果論的。無論家庭情況和其他特征如何,機會(hui) 平等確保最優(you) 秀的公民能夠擔任公職從(cong) 而為(wei) 人民謀利。這通常是正確的,也是一個(ge) 建立機會(hui) 平等的很好理由。但是,對於(yu) 那些極少數情況又該如何?假設生活在一個(ge) 機會(hui) 平等政策以最佳方式實施的世界裏,這些政策已經產(chan) 生了良好的後果;此時,我們(men) 遇到了一個(ge) 案例,如前所述,種族歧視會(hui) 偶然導致更好的結果。東(dong) 方賢能政治者所支持的觀點要求我們(men) 從(cong) 事這種歧視行為(wei) ;或者,至少東(dong) 方賢能政治者必須對其理論目前缺乏的部分進行細微的調整(也許采用某種形式的規則功利主義(yi) )。
對於(yu) 西方賢能政治者來說,事情則很簡單:沒有基於(yu) 種族、曆史的歧視,大多數時候遵守這一規則會(hui) 帶來好的後果,但有時不會(hui) ;即使在不會(hui) 帶來好的後果的情況下,種族歧視仍然是不公正的。
值得注意的是,這一案例可以反過來。如今,人們(men) 經常聲稱,通過將申請人的種族因素納入招聘決(jue) 策,可以使勞動力“多樣化”以帶來更好的後果,例如高盛就認為(wei) “吸引和發展多樣化勞動力對於(yu) 幫助其公司增進可持續的經濟增長以及金融機會(hui) 至關(guan) 重要”。作者認為(wei) ,即使可以賺更多的錢,這樣做也是絕對不公正的。基於(yu) 自身的商業(ye) 技能,高盛的這份工作或許對你是應得的;但基於(yu) 種族,即使是部分出於(yu) 這個(ge) 原因,這份工作也不是你應得的。
案例二,考慮《論語》中直躬“親(qin) 親(qin) 相隱”的例子(“葉公語孔子曰:‘吾黨(dang) 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孔子曰:‘吾黨(dang) 之直者異於(yu) 是,父為(wei) 子隱,子為(wei) 父隱,直在其中矣。’”)對此普遍的觀點是,孔子和東(dong) 方賢能政治者的觀點是正確的:保護自己的家人,向當局隱瞞其罪行的做法是正直的(upright)——即使你知道他有罪。但另一方麵,西方賢能政治者試圖僅(jin) 僅(jin) 依據人們(men) 的才能對其加以評判,似乎會(hui) 得出錯誤的結果。畢竟,西方賢能政治的共同目標是裙帶關(guan) 係,這與(yu) 直躬對其父親(qin) 的做法相似。父親(qin) 是有罪的,難道他不應當受到懲罰嗎?
作者指出:是的,父親(qin) 應當受到懲罰,直躬隱瞞其父親(qin) 的罪行是不公正(unjust)的。但請注意,這與(yu) 孔子所說的並沒有明顯衝(chong) 突:孔子主張,直躬保護其父親(qin) 是正直的,而不是說他這樣做是公正的;換言之,“親(qin) 親(qin) 相隱”在道德上是正確的,盡管是不公正的。雖然這聽起來很奇怪,但從(cong) 概念上講這是可能的,並且作者即將論證,這是完全正確的。
三、東(dong) 西方如何相遇
東(dong) 西方賢能政治之間的差異顯而易見,但二者間的相似之處同樣是驚人的。例如,首先考察來自東(dong) 西方不同傳(chuan) 統的兩(liang) 位代表性人物會(hui) 如何反對平等。孟子認為(wei) :“夫物之不齊,物之情也……子比而同之,是亂(luan) 天下也。巨屨小屨同賈,人豈為(wei) 之哉?……惡能治國家?”約翰·密爾同樣也反對平等(當然,這是在孟子幾千年後提出的):“如果有人聲稱,對於(yu) 每一種由社會(hui) 所認可的權力,所有人都應該是平等的,我的回答是:隻有當所有人在人的價(jia) 值方麵同等時才是這樣。事實是,一個(ge) 人並不同另一個(ge) 人一樣優(you) 秀。試圖根據同事實不符的一項假設提出一種政治結構,這違背所有理性行動的規則。”
東(dong) 西方賢能政治之間觀點重疊的第二個(ge) 例證,正如白彤東(dong) 指出:“一方麵,儒家的立場與(yu) 福利國家的概念不謀而合,而反對自由放任主義(yi) 者在政府問題上的觀點;另一方麵,儒家也讚成自由市場型政策,使得他們(men) 與(yu) 自由放任主義(yi) 者站在同一邊,而與(yu) 福利國家的倡導者分道揚鑣。於(yu) 是,他們(men) 的觀點在經濟政策方麵與(yu) 當今的左翼和右翼形成了有趣的比較和對比。”西方賢能政治也是如此。例如,作者強調的賢能政治正義(yi) 論包含兩(liang) 個(ge) 主要部分:(1)機會(hui) 平等;(2)嚴(yan) 格量能分配。左翼被建立機會(hui) 平等所必需的再分配和公共支出(如教育)所吸引,但它抵製量能分配(希望促進“多樣性”)——大致來說,美國左翼會(hui) 支持(1)但反對(2);右翼讚同量能分配,但沒有意識到家庭財富、裙帶關(guan) 係和其他違反機會(hui) 平等的行為(wei) 會(hui) 如何影響分配結果——大致來說,美國右翼會(hui) 支持(2)但反對(1)。借用白彤東(dong) 的話來說,西方賢能政治與(yu) 美國兩(liang) 種主要黨(dang) 派的立場形成了有趣的比較和對比。
考慮到這些相似之處,作者認為(wei) ,或許這兩(liang) 種不同的傳(chuan) 統以及表麵上不同的理論共同指向一個(ge) 單一的理想。為(wei) 了解釋這一理想何以可能,作者引入了一個(ge) “定時炸彈”思想實驗:一個(ge) 恐怖分子在城市中藏了一枚核炸彈,恐怖分子拒絕透露炸彈的位置,我們(men) 折磨他,但他仍然頑抗。我們(men) 還拘留了恐怖分子無辜的12歲女兒(er) ,並且相信,如果我們(men) 在恐怖分子麵前折磨他的女兒(er) ,他就會(hui) 透露炸彈的位置。那麽(me) ,折磨這個(ge) 無辜的女孩在道德上是允許的,甚至是必要的嗎?
許多人會(hui) 說“是的”。事實上,如果使得不這樣做的後果變得足夠糟糕,幾乎每個(ge) 人(除了頑固的康德主義(yi) 者)都會(hui) 同意這一做法。畢竟,如果不折磨這個(ge) 無辜的女孩,那麽(me) 就會(hui) 有成千上萬(wan) 的無辜兒(er) 童死去。換言之,當一些道德決(jue) 斷的後果變得越來越嚴(yan) 重時,對後果的考量會(hui) 在某個(ge) 時候控製道德決(jue) 斷。但需要注意的是,在任何時候都不覺得我們(men) 所做的事是“正義(yi) 的”。即使我們(men) 認為(wei) 在道德上是允許的甚至必須的,折磨這個(ge) 無辜的女孩仍然是極其不公正的。
道德和正義(yi) 的邊界並不一致。由此得出的事實是,即使是一個(ge) 完全正義(yi) 的製度體(ti) 係,也可能不時地要求一些在道德上不令人滿意的東(dong) 西。因此,在某些情況下,考慮到所有情況,要做的正確之事可能是不公正的。
在賢能政治的製度體(ti) 係下,好的後果和正義(yi) 很少會(hui) 出現分歧。基於(yu) 才能的聘用通常會(hui) 帶來最好的後果,後果最大化的招聘通常也意味著基於(yu) 才能的聘用;給予公民應得的機會(hui) 平等具有重要的社會(hui) 效益,提高良好的社會(hui) 效益也需要機會(hui) 平等。當後果和正義(yi) 在現實世界中確實存在分歧時,這種分歧往往是適度的。如果基於(yu) 偏好和歧視而雇用了最有能力的零件工人,確實會(hui) 得到更少的零件產(chan) 出,但它們(men) 隻不過是一些小零件;然而,政治職位卻與(yu) 此不同,因為(wei) 它們(men) 的持有者所掌握的權力以及政治決(jue) 策可以產(chan) 生深遠的後果。當談論政治職位時,我們(men) 可能更頻繁地發現自己處於(yu) 一種不愉快的境地,不得不以最寬泛的道德名義(yi) 進行不公正的分配,其中包括對後果的關(guan) 注。
例如,假設有兩(liang) 位總統候選人,A和B。候選人A比B更為(wei) 賢能——更加聰明、頭腦更清醒、更加努力,等等。然而,A卻遭到外國領導人的無端憎恨,如果A當選,將會(hui) 導致一場糟糕的戰爭(zheng) 。如果B當選,和平將占上風。由此我們(men) 要問:誰應得總統之位?公正的結果會(hui) 是什麽(me) ?作者認為(wei) :A應得總統之位,因為(wei) 他比B更為(wei) 賢能,所以他應得這份工作。然而,如果我們(men) 問:誰應該當總統?答案似乎是B。以世界和平的名義(yi) ,我們(men) 應該不公正地分配這個(ge) 職位。
如果將這些元倫(lun) 理學的考察應用於(yu) 本文的區分,就會(hui) 得出一種東(dong) 西方賢能政治相互一致的觀點。第一,正義(yi) 是依據人們(men) 的才能給予其應得之物,正義(yi) 不是一個(ge) 多元化的概念,它是且僅(jin) 是關(guan) 於(yu) 應得的問題。就此而論,西方賢能政治者在概念上是正確的;但與(yu) 此同時,東(dong) 方賢能政治者精英也並沒有錯,因為(wei) 他們(men) 並沒有提出關(guan) 於(yu) 正義(yi) 或非正義(yi) 的主張。他們(men) 隻是回答了一個(ge) 寬泛的問題:我們(men) 應該如何填補政治職位?二者之間並不存在不兼容的情況。其次,在政治職位這一特定語境下,東(dong) 方賢能政治者主張政治職位的填補需要有助於(yu) 產(chan) 生最好的後果,因而通常應當依據才能來分配;但與(yu) 此同時,西方賢能政治者也並沒有錯,他們(men) 隻是說按照才能以外的某些依據來擔任政治職位是不公正的,而不是說考慮到所有因素後認為(wei) 這是道德上錯誤的。
這裏並不是說,政治職位的任用應當始終關(guan) 注後果,而所有其他工作都應該絕對基於(yu) 才能,以便給予申請人其應得之物。事實上,這是錯誤的,尤其是因為(wei) 一些政治職位並沒有太多權力(有些僅(jin) 僅(jin) 是儀(yi) 式性的)。因此,即使存在後果與(yu) 正義(yi) 的衝(chong) 突,也是很小的衝(chong) 突,在這種情況下正義(yi) 起主導作用。這裏隻是解釋為(wei) 什麽(me) 東(dong) 西方兩(liang) 種傳(chuan) 統會(hui) 如此演變,並試圖為(wei) 它們(men) 的理論統一提出一條可能的路線。
由於(yu) 東(dong) 方賢能政治的討論範圍在曆史上一直是政治職位,因而在發展其理論時一直關(guan) 注賢能政治的良好後果;由於(yu) 其理論的副作用可以給予人們(men) 應得之物,所以(通常正確地)認為(wei) 這一理論是正義(yi) 的,並且整體(ti) 上對它感到滿意。另一方麵,西方賢能政治者主要關(guan) 注工作和收入,將重點放在這些東(dong) 西的分配正義(yi) 上,並隱含地假設(通常是正確的)賢能政治的分配規則能夠產(chan) 生好的後果。這同樣整體(ti) 上令人感到滿意。
這種元倫(lun) 理學的解釋與(yu) 人們(men) 如何看待分配道德的實證研究相一致。實證研究(參見Mulligan 2018)當人們(men) 思考分配正義(yi) 時,往往想到的是“應得”,而且隻有“應得”;然而,當認為(wei) 思考最廣義(yi) 上的分配道德時,往往會(hui) 想到(1)正義(yi) /應得;(2)效率(即好的後果);(3)需要(在提升人們(men) 對分配最低兜底標準的認識方麵)。
值得注意的是,我們(men) 並沒有對道德這三個(ge) 要素的每一部分給予同等的權重:正義(yi) /給予人們(men) 應得之物是最重要的事情,其次是關(guan) 注人們(men) 的需要,再次是關(guan) 注後果。雖然我們(men) 關(guan) 注的是分配正義(yi) ,但類似觀點在其他情況下也可能成立。例如,直躬“親(qin) 親(qin) 相隱”似乎將正義(yi) 與(yu) 至少一項其他道德原則(即孝)對立起來,而孝在二者中更為(wei) 重要。因此從(cong) 最廣義(yi) 的道德視角來看,正確的做法是保護自己的父親(qin) 。
這一略顯抽象的討論其結果為(wei) 何?首先,所有被賢能政治理念所吸引的人都應當在最大限度地擴大討論範圍這一意義(yi) 上借鑒西方賢能政治。賢能政治在各種分配的語境下(也許還有其他語境)中都很有說服力,而且理論越普遍,就越有說服力。其次,我們(men) 對西方賢能政治理論的借鑒,還體(ti) 現為(wei) 將正義(yi) ——依據人們(men) 的才能給予其應得之物——作為(wei) 最首要的論點,在包括政治職位分配在內(nei) 的各種分配語境中,這一點應當保持不變。正義(yi) 是道德最重要的方麵。因為(wei) 分配正義(yi) 是依據個(ge) 人才能而定的,所以通常會(hui) 通過給予賢能的人應得之物來促進良好的後果。與(yu) 此同時,正如東(dong) 方賢能政治所建議的那樣,應該注意到這樣一種可能性:出於(yu) 極端的後果論原因,有時在政治領域很可能不得不進行不公正的分配,亦即不以才能為(wei) 基礎的分配。總之,東(dong) 西方的“賢能政治”之間並非完全不可兼容,二者隻是在關(guan) 注點和曆史上有所不同,需要在概念上加以分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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