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閆竑羽】《鹿洲公案》:清代司法“無訟”理念的生動展現

欄目:文化雜談
發布時間:2023-08-22 19:3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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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洲公案》:清代司法“無訟”理念的生動展現

作者:閆竑羽

來源:《學習(xi) 時報》

時間:孔子二五七三年歲次癸卯六月廿八日甲辰

          耶穌2023年8月14日

 

《鹿洲公案》,又稱《藍公案》《公案偶記》,是清代藍鼎元(1680—1733年)纂輯的案例集。因作者號鹿洲,故書(shu) 以此名。《鹿洲公案》一書(shu) 完成於(yu) 雍正七年(1729年),主要刊本有雍正十年(1732年)刻本,光緒五年(1879年)重刊本等,後被收入《四庫全書(shu) 》史部傳(chuan) 記類。全書(shu) 分為(wei) 上下兩(liang) 卷,記錄了作者任廣東(dong) 普寧、潮陽兩(liang) 縣知縣時辦理的二十四個(ge) 案件。區別於(yu) 一般的公案小說,《鹿洲公案》所載案例多為(wei) 作者親(qin) 身參與(yu) 審理的實案,即“追思往事,擇其案情稍異者,筆之成書(shu) ”,因而書(shu) 中案情多以第一人稱口吻敘述。清朝末年,《鹿洲公案》與(yu) 《包公案》《施公案》合並編纂為(wei) 《三公奇案》,亦有書(shu) 坊將《鹿洲公案》易名為(wei) 《藍公奇案》後繼續刊行。

 

清代進士曠敏本為(wei) 《鹿洲公案》作序曰:“先生聽訟如神,果有包孝肅遺風,每當疑獄難明,虛公靜鞫,似別有鉤致之術。雖狡黠訟師、積年老賊,詞說不能難,吏責不能服者,一見先生即鬼詐不知何往,不待刑而畢輸其情。”《鹿洲公案》中對“邪教惑民”“三尻盜屍”“仙村盜”“三山王多口”“死丐得妻子”等案件的描述,不僅(jin) 真實還原了清代地方的社會(hui) 問題,更展現了藍鼎元不畏豪強、公正廉潔、巧斷疑案、一心為(wei) 民的形象。

 

在古人看來,訴訟是一種缺乏道德的表現。《論語》中載:“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儒家思想認為(wei) ,在司法案件審理過程中,要以無訟為(wei) 最終的目標,要善用道德教化從(cong) 而減少爭(zheng) 訟。《鹿洲公案》中的藍鼎元通過懲治不法衙役、訟師,打擊豪強、肅清盜賊,整頓地方治安秩序,破除迷信等行為(wei) ,寓教化於(yu) 止訟中,是儒家“將心比心”價(jia) 值觀的直接體(ti) 現,愛民之行的生動踐行,旨在從(cong) 根本上化解社會(hui) 矛盾,弘揚社會(hui) 正氣。

 

“兄弟訟田”案較為(wei) 清晰地還原了藍鼎元“無訟”的司法理念。此案發生在藍鼎元擔任潮陽知縣之時。村民陳智有兩(liang) 個(ge) 兒(er) 子,大兒(er) 子叫阿明,小兒(er) 子叫阿定。這兩(liang) 個(ge) 人“少同學,長同耕”,和睦友愛。長大之後,二人分別成家。陳智去世的時候,留下了七畝(mu) 農(nong) 田。兄弟二人為(wei) 了能夠爭(zheng) 到農(nong) 田,出現了嫌隙,以致“親(qin) 族不能解,至相爭(zheng) 訟”。“若尋常斷法,弟兄各責三十板,將田均分,便可片言了事”,可是藍鼎元認為(wei) ,“田土,細故也。弟兄爭(zheng) 訟,大惡也”,如果依照慣例判決(jue) ,定會(hui) 有損兄弟之間的親(qin) 情,也會(hui) 給社會(hui) 造成不利的影響。所以他“命隸役以鐵索一條兩(liang) 係之,封其鑰口,不許私開。使阿明、阿定同席而坐,聯袂而食,並頭而臥。行則同起,居則同止,便溺糞穢,同蹲同立,頃刻不能相離”。也就是說,把他們(men) 二人綁在一起,讓他們(men) 時時刻刻不能分開,每天共同生活。藍鼎元還派人每天觀察他們(men) ,結果發現,剛剛開始的時候,二人沉默不語,幾乎沒有任何溝通,“悻悻不相語言”,而且常常背對背而坐;等到過了一兩(liang) 天,二人便可以相向而坐;三四天又過去了,兄弟二人常常麵對著對方歎息,有的時候還能交流幾句;再過幾天,二人可以共同吃飯了。得知這樣的情況,藍鼎元說:“餘(yu) 知其有悔心也。”於(yu) 是命人將二人帶上來審問,同時把他們(men) 的兒(er) 子也都一同叫來聽審。藍鼎元還是沒有直接對案件發表意見,而是說:“汝父不合生汝兄弟二人,是以今日至此。”將兄弟二人爭(zheng) 訟的根源,推到了他們(men) 的父親(qin) 身上。如果他們(men) 的父親(qin) 當初沒有生下他們(men) ,就不會(hui) 出現今天親(qin) 兄弟對簿公堂的尷尬局麵。然後,藍鼎元說為(wei) 了防止日後他們(men) 的兒(er) 子也像阿明、阿定兄弟二人一樣,為(wei) 了爭(zheng) 奪父親(qin) 的財產(chan) 而反目成仇,提出“汝兩(liang) 人各留一子足矣……命差役將阿明少子、阿定長子押交養(yang) 濟院,賞與(yu) 丐首為(wei) 親(qin) 男”,因為(wei) “丐家無田可爭(zheng) ”,“他日得免於(yu) 禍患”。聽到要把自己的兒(er) 子送給乞丐,兩(liang) 兄弟都開始著急了,紛紛表示知錯後悔,同時表示不再爭(zheng) 訟,願意將父親(qin) 的田地留給對方。最後,藍鼎元提出“今以此田為(wei) 汝父祭產(chan) ,汝弟兄輪年收租備祭,子孫世世永無爭(zheng) 端。此一舉(ju) 而數善備者也”,讓他們(men) 兄弟二人輪流收取田租,以用來祭奠祖先。

 

其實,藍鼎元本可以采用常法,直接根據案件事實進行判決(jue) 。但是可能是出於(yu) 息訟的考慮,又可能是想借此案教化鄉(xiang) 民,他另辟蹊徑息訟止爭(zheng) 。在兩(liang) 兄弟明確表示“至死不複爭(zheng) ”時,藍鼎元又讓他們(men) 回去詢問他們(men) 妻子的意見。再次回到公堂之時,二人的妻子“邀其族長陳德俊、陳朝義(yi) ,當堂求息”。通過這樣一個(ge) 再簡單不過的土地糾紛案件,保護了兄弟之間幾十年的情誼。更為(wei) 重要的是,通過這樣一個(ge) 案件,可以讓世人感受到以禮待人的和諧之道,起到潤物無聲的奇效。當藍鼎元作出輪年收租的決(jue) 定時,阿明、阿定夫妻四人“悉歡欣感激,當堂七八拜,致謝而去”,而“兄弟妯娌相親(qin) 相愛”的場景出現,也使得“民間遂有言禮讓者矣”。

 

以上隻是《鹿洲公案》二十四則案例中的一個(ge) 簡單縮影。深受儒家思想教導的藍鼎元深刻明白,訟不可妄興(xing) 。他為(wei) 了“快一邑人心,永垂鑒戒”,將“林軍(jun) 師”案中教唆他人惡意告訴的林軍(jun) 師“按律盡法創懲”,“為(wei) 移風易俗之一助”;在“沒字詞”一案中,他對欺淩孤苦無依的鄭氏劉氏婆媳倆(lia) 的李阿梅,本“應加刑責,以儆無良,懲欺誑”,但是李阿梅“輒自服辜,據實輸情”,主動反省自己的錯誤,藍鼎元為(wei) “全親(qin) 親(qin) 之誼”,對其從(cong) 寬處罰,最終“俱各和好如初”……諸如此類的案件在《鹿洲公案》中還有很多,藍鼎元將息訟的觀念貫穿斷獄始終,如果不是遇到不可調和的矛盾,就奉勸百姓不要上官府告狀。非要對簿公堂,也盡己所能化解糾紛,平息事端,以求兩(liang) 造和合。

 

從(cong) 史學角度評價(jia) ,《鹿洲公案》是我國古代最具有代表性的公案著作之一,是研究清代區域社會(hui) 史的重要史料。由法學視角考察,《鹿洲公案》不僅(jin) 集中反映了清初地方對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亦為(wei) 今人把握清代息訟止爭(zheng) 的司法實踐特點提供了有益素材。

 

責任編輯:近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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