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曉麗】從“陰陽”到“德刑”——董仲舒德主論的建構與證成

欄目:學術研究
發布時間:2023-07-20 09:31:05
標簽:董仲舒

從(cong) “陰陽”到“德刑”——董仲舒德主論的建構與(yu) 證成

作者:洪曉麗(li) (雲(yun) 南大學政府管理學院哲學係副教授)

來源:《道德與(yu) 文明》2023年第3期


摘要:通過天道陰陽與(yu) 《春秋》經典解釋學,董仲舒從(cong) 三個(ge) 邏輯向度建構與(yu) 證成德主論(“德主刑輔”):在“陰陽—德刑”向度,將陰陽關(guan) 係調適為(wei) “尊卑”“貴賤”形態,為(wei) 德刑的“主輔”位置提供本體(ti) 論根據;在“陰陽—經權”向度,將宇宙真理借《春秋》大義(yi) 轉化為(wei) 曆史時空中的可操作性原則;在“經權—德刑”向度,論證德的優(you) 位性及其實現方式。“陰陽”“經權”和“德刑”三個(ge) 要點縱橫勾連,兩(liang) 兩(liang) 相關(guan) ,形成相對穩定的理論三角結構,為(wei) 董仲舒的理想政治方案確立了價(jia) 值坐標和邏輯根據。厘清董仲舒德主論的建構與(yu) 證成脈絡,對理解其“儒化”漢家政治時在繼承儒學價(jia) 值與(yu) 達成政治實踐之間進行的理論努力具有重要意義(yi) 。


關(guan) 鍵詞:董仲舒;陰陽;德刑;德主論


董仲舒德主論(“德主刑輔”)的建構和闡釋,是秦漢新的曆史條件下對儒家德政理想的進一步調適與(yu) 實踐。一直以來,對“德主刑輔”的研究多側(ce) 重於(yu) 闡發其內(nei) 容的現代理解,比如在法律與(yu) 道德的視野中辨析“德刑”關(guan) 係,或者聚焦於(yu) “德”“刑”二者作為(wei) 治道方式的當代價(jia) 值,也有部分研究考證過《春秋》公羊義(yi) 下“德刑”的司法實踐,這些研究極大地推進了對“德主刑輔”理論價(jia) 值的認識1。然而,由於(yu) 董仲舒哲學建構的獨特性和複雜性,德主論的建構與(yu) 證成邏輯並未得到充分揭示,盡管多數研究都認識到董仲舒天道陰陽思想與(yu) 德刑問題的緊密關(guan) 聯,但其之所以由陰陽到德刑的論證推進、轉換樞機、邏輯結構卻仍未得到清晰說明。

 

本文梳理董仲舒如何在貫通“陰陽(天道)—德刑(人事)”的脈絡下完成其德主論(“德主刑輔”)的邏輯搭建,指出基於(yu) “陰陽”辯證關(guan) 係的調適,再經春秋公羊義(yi) 的轉換,尤其是借助“經權”的理念,董仲舒在倫(lun) 理政治上確立了“德主刑輔”(“陽德陰刑”)的基本規則,強化了“君”在“德主”中的絕對性與(yu) 必要性。“陰陽”“經權”和“德刑”三個(ge) 方麵縱橫勾連,兩(liang) 兩(liang) 相關(guan) ,以穩定的理論三角結構呈現德主論的證成。厘清董仲舒德主論的建構與(yu) 證成邏輯,對於(yu) 進一步認識董仲舒政治哲學的複雜性和獨特性,理解其“儒化”漢家政治時在繼承儒學價(jia) 值與(yu) 達成政治實踐之間的理論努力具有重要意義(yi) 。


一、陰陽關(guan) 係的調適:“陽尊陰卑”

 

“陰陽”是董仲舒“天”的自然宇宙觀中的核心概念,其作用在於(yu) 為(wei) 人世提供一套終極標準,使現實世界中的統治者得以處理天道(陰陽)在人世間的對應物和對應關(guan) 係。通過陰陽二端、天人相副,董仲舒溝通“天”與(yu) “人”而將宇宙形上學與(yu) 倫(lun) 理政治秩序的構建統一起來。借陰陽以通人世並非董仲舒獨創,一般認為(wei) 其“天道”觀念與(yu) 陰陽家有關(guan) ,其陰陽思想也與(yu) 黃老道家關(guan) 係密切。2《漢書(shu) ·五行誌上》中“昔殷道馳,文王演周易;周道敝,孔子述春秋。則乾坤之陰陽,效洪範之咎徵,天人之道粲然著矣”這一線索,表明《周易》的乾坤陰陽思想也是董仲舒天人陰陽觀念的重要來源。董仲舒通過對陰陽關(guan) 係的適當調適,在宇宙論層麵正式確立了“陽尊陰卑”(“陽貴陰賤”)的理論形態,並以此作為(wei) 其後倫(lun) 理政治的本體(ti) 論基礎以及德主論的邏輯起點。

 

“一陰一陽之謂道”,《周易》中的陰陽關(guan) 係被認為(wei) 隱晦地表現為(wei) “陽主陰從(cong) ”的樣態3,陰陽二者各有其位又以相合為(wei) 目的與(yu) 歸趨,“陰陽合德”也不意味著陰陽二者的角色和價(jia) 值完全對等4。整體(ti) 上,陰陽關(guan) 係在《周易》中多以“乾坤”“生生”的形式展開,二者同等重要、缺一不可,又具有主從(cong) 分別的不同內(nei) 涵,這可以從(cong) 《易·彖傳(chuan) 》對“乾坤”的文本說明中得到印證:

 

大哉乾元,萬(wan) 物資始,乃統天。雲(yun) 行雨施,品物流行。大明始終,六位時成,時乘六龍以禦天。乾道變化,各正性命,保合大和,乃利貞。首出庶物,萬(wan) 國鹹寧。(《易·乾·彖傳(chuan) 》)

 

至哉坤元,萬(wan) 物資生,乃順承天。坤厚載物,德合無疆。含弘光大,品物鹹亨。牝馬地類,行地無疆,柔順利貞。君子攸行,先迷失道,後順得常。西南得朋,乃與(yu) 類行;東(dong) 北喪(sang) 朋,乃終有慶。安貞之吉,應地無疆。(《易·坤·彖傳(chuan) 》)

 

“乾坤”分別作為(wei) “陰陽”的表達,“乾元”(陽)為(wei) “資始”“乃統天”,“坤元”(陰)為(wei) “資生”“乃順承天”。“資始”“資生”在整體(ti) 上都是開端生發的意思,但仔細推敲卻有不同意味,“萬(wan) 物資此始”與(yu) “萬(wan) 物資此生”略有差別。“始”,《說文解字·女部》解為(wei) “女之初也”,意味著形成生命之母體(ti) 的出現,是從(cong) 無到有的突破。“生”,《說文解字·生部》解為(wei) :“進也。象草木生出土上”,意味著生命的具象表達,是從(cong) 生到實有的呈現和發展。“始”以“統天”,促成母體(ti) 生成的力量是萬(wan) 物之生的緣起,所以為(wei) “統”。“生”以“順承天”,作為(wei) 生命綿延不斷地具體(ti) 呈現和完成,是以為(wei) “順承”。“始”“生”就是生生,“生生之謂易”,“統”“順承”即是生生得以完成的一個(ge) 終始過程。

 

盡管乾(陽)坤(陰)角色內(nei) 涵有差異,但其根本價(jia) 值目標仍為(wei) “天地,萬(wan) 物化醇,男女構精,萬(wan) 物化生”(《易·係辭下》),即“陰陽合德”“保合太和”。無論乾(陽)坤(陰)如何“資始資生”,均是“道”(天)的生生不息。對此,馮(feng) 友蘭(lan) 總結為(wei) “乾陽為(wei) 主,坤陰為(wei) 輔”,牟宗三則從(cong) 動力因和目的因上將“乾(陽)”理解為(wei) “創生原則”、“坤(陰)”理解為(wei) “終成原則”。【5】

 

考察《春秋繁露》中對陰陽關(guan) 係的處理,可以發現董仲舒一方麵承接《周易》“陰陽合德”的主旨,另一方麵卻將陰陽(乾坤)“主從(cong) ”式的隱晦表達調整為(wei) 明確的“貴賤”(“尊卑”)的形態。雖然沒有跳脫《周易》講陰陽乾坤以達天地相和、萬(wan) 物化生的大脈絡,但董仲舒卻定下“陽貴陰賤”的基調,極力推舉(ju) 陰陽之“陽”(乾)、天地之“天”(始)的首出和主導地位,強化了“陽”淩駕於(yu) “陰”的優(you) 位性。【6】

 

董仲舒指出“天數”有十,即天、地、陰、陽、木、火、土、金、水以及人,人與(yu) 其他九種要素一樣同為(wei) 宇宙天地間生命運行的構成,宇宙自然中的生長發育,生生不息,都在這十個(ge) 要素的共同作用下得以達成。但是,十數所“起”始於(yu) 開端有先有後,人們(men) 往往隻注意天地自然在這“十數”中的變化更迭、終始完成,卻沒有仔細推敲天數首發及其相應元素所隱含的重要意義(yi) ,即“十如更始,民世世傳(chuan) 之,而不知省其所起”。【7】在他看來,對“天數”“所起”的追究和琢磨需要重點關(guan) 注,因為(wei) “知省其所起,則見天數之所始;見天數之所始,則知貴賤逆順所在;知貴賤逆順所在,則天地之情著,聖人之寶出矣”(《春秋繁露·陽尊陰卑》,第324頁)。

 

“起”“始”也可以歸為(wei) “一”,即“天數始於(yu) 一”,可用《周易》的“乾”卦之始的“一”畫作為(wei) 意象,天數之十的所起正是天地之“天”,曉明此義(yi) 則“天上地下,貴賤判矣。地代天終,順逆見矣”8。“起”“始”突出和強化了“天”“陽”的主導性和重要性,“知貴賤逆順所在”則表明人世的倫(lun) 理政治決(jue) 定於(yu) 天道規則而非其他,天道秩序規範人世秩序,人的倫(lun) 理關(guan) 係、政治製度均秉承天道原則,以“貴賤順逆”的等級樣態表達出來,“貴賤順逆”的實質是“安於(yu) 秩序”,聖人之治是“安於(yu) 秩序”的實際效果和有效性驗證。

 

如果說上述分析是從(cong) 普遍抽象的角度說明“陽尊陰卑”(“陽貴陰賤”),那麽(me) 接下來,董仲舒則從(cong) “氣”上將陰陽具象化為(wei) 陰陽二氣並指出二者“尊卑”“貴賤”的樣態:“是故陽氣以正月始出於(yu) 地,生育長養(yang) 於(yu) 上。至其功必成也,而積十月。人亦十月而生,合於(yu) 天數也。是故天道十月而成,人亦十月而成,合於(yu) 天道也。故陽氣出於(yu) 東(dong) 北,入於(yu) 西北,發於(yu) 孟春,畢於(yu) 孟冬,而物莫不應是。陽始出,物亦始出;陽方盛,物亦方盛;陽初衰,物亦初衰。物隨陽而出入,數隨陽而終始,三王之正隨陽而更起。以此見之,貴陽而賤陰也”(《春秋繁露·陽尊陰卑》,第324頁)。

 

“正月”為(wei) 歲首,為(wei) 陽氣之出,預示著萬(wan) 物生育長養(yang) 的開始,整個(ge) 生育長養(yang) 的完成則是一個(ge) 有待於(yu) 陽氣顯現之後並在其主導下的陰陽和合的時空過程,所謂“至其功必成也,而積十月”(《春秋繁露·陽尊陰卑》,第324頁)。與(yu) 《周易》用乾坤表陰陽不同,董仲舒在說明陰陽成物的時候,常以陰陽二氣為(wei) 表達,並且陽氣的主導作用在一切物事的“生育長養(yang) ”的全過程中被不斷強調。董仲舒將“陰陽合德”下的“陽主陰從(cong) ”轉變為(wei) 陰陽中和下的“貴陽賤陰”。“貴陽賤陰”,以陽為(wei) 貴,以陰為(wei) 賤,但究其主格仍是“天”(天道)。既然在宇宙形上層麵,天道貴陽賤陰,那麽(me) 處於(yu) 天道之下的人世秩序也當相應如此,於(yu) 是有曆史上的“三王之正隨陽而更起”(《春秋繁露·陽尊陰卑》,第324頁)。

 

董仲舒十分推崇陽氣的尊貴與(yu) 首出,又利用人與(yu) 天的類比,證明天道運行下的人道運行與(yu) 天道相合。“陽尊陰卑”“貴陽賤陰”或“親(qin) 陽疏陰”等關(guan) 係形態的表達,強調“親(qin) 疏”“遠近”而不是非此即彼,意在表明一定價(jia) 值意義(yi) 上的規則、位置和等級。這些規則、位置和等級本身源於(yu) “天之製”,有其宇宙論根源,是“陰陽”在人世倫(lun) 理政治中反映為(wei) 何種“德刑”關(guan) 係的前提。概言之,董仲舒對陰陽關(guan) 係的調適是對天之運行和功能表達的重新理解和闡釋,旨在為(wei) 倫(lun) 理政治的秩序原則提供宇宙本體(ti) 論支持,是其德主論建構與(yu) 證成的邏輯起點。


二、《春秋》應合陰陽:“以陰為(wei) 權,以陽為(wei) 經”

 

通過對陰陽關(guan) 係的重新調整和闡釋,董仲舒大幅抬升了“陽”的位階,設定了“陽”之“尊”“貴”的主位和“陰”之“卑”“賤”的虛位,並最終導向人類社會(hui) 倫(lun) 理政治中的“德”“刑”及其使用。然而,從(cong) 宇宙本體(ti) 論的陰陽原則下貫到人世倫(lun) 理政治中的“德”“刑”及其使用,還需要借助經典文本《春秋》作為(wei) 轉換,將形上的天道原則解讀為(wei) 可以實踐的道德與(yu) 政治原則。換言之,借助《春秋》大義(yi) 傳(chuan) 遞人事生活中宇宙陰陽的本質規定,以指導倫(lun) 理政治秩序的重構。《春秋》大義(yi) 應合並反映了在人類社會(hui) 中運行的宇宙原則,即天道、陰陽關(guan) 係的對應物,而與(yu) 此同時,君王的統治及其政策又必須以合乎這一宇宙原則為(wei) 其合法性,於(yu) 是天道原則和《春秋》之義(yi) 被董仲舒統合起來共同構成規約君王及其統治的雙重保障。

 

通過《春秋》對婚禮的記述和評論【9】,董仲舒指出《春秋》之義(yi) 表達出對天道陰陽關(guan) 係的傳(chuan) 遞,證明了“陽尊陰卑”的次序位階在人世曆史中的表達。進而,他把天道陰陽的運行情況與(yu) 春夏秋冬和五行方位進行關(guan) 聯性說明,指出陰陽應合五行在自然四季的變動中遵循“陽尊陰卑”“陽主陰輔”的模式,進一步將人世中的倫(lun) 常次序、經權關(guan) 係與(yu) 陰陽規則進行貫通。例如,陰陽以其細分出的太陽、太陰、少陽、少陰等形態變動來配合春夏秋冬的流轉,春季剛好是“少陽東(dong) 出就木”的結果。四季中,陰陽俱在,但陰陽的位置作用並不等同,“陽”為(wei) 主導,能夠“各就其類而與(yu) 之相起”,“各就其正”以“正其倫(lun) ”,“陰”則為(wei) 輔助,在於(yu) “俛其處而適其事,以成歲功”10。“陽”為(wei) 主導相應於(yu) “經”,“陰”為(wei) 輔助相應於(yu) “權”,後者居虛而不得居實,以配合“陽”的主導為(wei) 目的,這就是天道陰陽運行“有倫(lun) 、有經、有權”的呈現。

 

在董仲舒的設計下,一方麵,由“陽尊陰卑”推導出“陽順陰逆”,再推導到“陽德陰刑”,再配合“以陰為(wei) 權,以陽為(wei) 經”的操作原則,才能真正實現陰陽關(guan) 係在特定曆史和社會(hui) 時空中的轉化,即德、刑“主輔”關(guan) 係的成立。在天道“陽尊陰卑”和《春秋》“經權”觀的統合中,由宇宙形上的“陽尊陰卑”,通過“陰陽—順逆—上下/大小/強弱—賢不肖—善惡—德刑”的路線,推導出“德”“刑”的本體(ti) 屬性:“惡之屬盡為(wei) 陰,善之屬盡為(wei) 陽。陽為(wei) 德,陰為(wei) 刑。”陰陽與(yu) 德、刑的通貫,表明天與(yu) 人、事實與(yu) 價(jia) 值的統一。【11】

 

另一方麵,德、刑被納入經與(yu) 權的操作中以表明二者在倫(lun) 理政治中的不同適用性和靈活性。德、刑的使用同質於(yu) 經與(yu) 權的使用,一順一逆,一主一輔,陽為(wei) 主導、根本,如同“經”之為(wei) 原則、目的,陰為(wei) 次為(wei) 末,類似“權”之順從(cong) 、輔助。據此,“刑”隻能在其使用中以達成“德”為(wei) 目的,從(cong) 而表現出以“德”為(wei) 主而順於(yu) “德”:“刑反德而順於(yu) 德,亦權之類也。雖曰權,皆在權成。是故陽行於(yu) 順,陰行於(yu) 逆。逆行而順,順行而逆者,陰也。是故天以陰為(wei) 權,以陽為(wei) 經。陽出而南,陰出而北。經用於(yu) 盛,權用於(yu) 末。以此見天之顯經隱權,前德而後刑也。故曰:陽天之德,陰天之刑也”(《春秋繁露·陽尊陰卑》,第327頁)。通過“陰陽—德刑”“陰陽—經權”的邏輯推演,“德刑主輔”獲得了其成立的合法性,進而得以在實際的倫(lun) 理政治中呈現和表達。既然天道“先經而後權”且“陽德陰刑”,那麽(me) “德”(經)居於(yu) 實而優(you) 先,強調德政的主導與(yu) 優(you) 位,“刑”(權)處於(yu) 虛而助成,則其使用必須有特定條件與(yu) 範圍限製。【12】

 

總之,正如陳蘇鎮所指出的,經、權相交,一方麵托出“義(yi) ”(“德”)為(wei) 最高原則,另一方麵“義(yi) ”(“德”)所表達的主要內(nei) 容中的具體(ti) 實際又是可權可變的。“權變”在董仲舒這裏是對政治統治方式、手段的靈活使用,其目的是“經”即“義(yi) ”(德)或“善”,隻不過不同情形可以采用不同的行為(wei) 方式,即所謂“量勢立權,因事製義(yi) ”(《春秋繁露·考功名》,第178頁)。【13】德治的實施需要根據不同時代的具體(ti) 施政環境進行適當調整以期達到最好的治理效果與(yu) 價(jia) 值引導。從(cong) 這點來看,“大德而小刑”“德主刑輔”,並不是不用“刑”,但“刑”類似於(yu) “權”,需要根據“德”(經)的主旨來具體(ti) 使用,“刑”(權)的方式和目的始終是“德”(經)。

 

董仲舒統合公羊《春秋》的“經權”理念與(yu) 陰陽辯證關(guan) 係,旨在把陰陽(尊卑)關(guan) 係在倫(lun) 理與(yu) 政治實踐中合理化、具體(ti) 化。以陰陽關(guan) 係為(wei) 主要表達的天道原則正是通過蘊藏於(yu) 經典之中的曆史解讀,才能夠在人類社會(hui) 的實際運行中轉化為(wei) “德主刑輔”的合理運用,天道和陰陽的根本原則在這一運用之中獲得其人世的普遍性表達。


三、德刑治道:“任德而不任刑”

 

通過公羊春秋的經義(yi) 闡釋應合天道的陰陽關(guan) 係,董仲舒試圖表明儒家經典中的真理與(yu) 宇宙真理的兼容性,因此天地之中的“人”,通過對儒家經典的解讀就可能把宇宙形上的原則轉化為(wei) 人類社會(hui) 中的實踐原則,融入國家治理和社會(hui) 生活。在儒家包括董仲舒看來,能夠解讀宇宙真理的唯有“聖人”,但聖人不一定擁有最高統治權,因此,聖人所傳(chuan) 遞的天道原則還需由“天之子”的君王通過國家製度的重構來實現。

 

“德”與(yu) “刑”是君王建構國家製度時所采取的兩(liang) 種方式,儒家一直極力倡導德政而反對刑政,這也是孔子所明確表達過的【14】。盡管儒家承認德禮之政治是最優(you) 選,但也並不一味反對刑罰,而是承認其在禮樂(le) 德治主導下具有積極意義(yi) 【15】。董仲舒一方麵承接儒家的德政,另一方麵又利用陰陽關(guan) 係的宇宙論權威,提出“德主刑輔”的模式,匡正秦製對德政的摒棄,同時也並未直接罷黜“刑罰”,而是將其置於(yu) 虛位,隱而慎用。換言之,“德”與(yu) “刑”在政治運用中參照陰陽尊卑原則,以“主”“輔”的形式表達為(wei) “任德不任刑”。“刑”雖為(wei) 輔為(wei) 從(cong) ,並非棄而不用,董仲舒以《春秋》決(jue) 獄,以《春秋》為(wei) 刑書(shu) ,正是將“刑”的使用限製在“經”的範圍內(nei) 。《春秋》經典大義(yi) 所體(ti) 現的善惡褒貶的道德原則是刑罰使用的前提和規定,在量刑上應以其為(wei) 準則,這是“刑”輔助德政的施行、實現王道的功能。《春秋》決(jue) 獄與(yu) 秦律在漢代的共同使用正是通達“經權”的漢儒在儒化漢製時的靈活變通。

 

與(yu) 之相對,“德”的意義(yi) 在《春秋繁露》中則比較複雜,體(ti) 現出多個(ge) 維度的交叉,它既是君主個(ge) 人德行的修養(yang) ,又是政治統治的核心原則和最終目標,既是百姓日用常行中的道德教化,也是普通人得以實現其人性善的途徑。不過,其中最重要的乃是處於(yu) “陽”位的君主之“德”。一方麵,董仲舒在天道陰陽的邏輯中表明“德主”的優(you) 位是君王承天受命統治天下的必要條件;另一方麵,他從(cong) 人性(性與(yu) 善)和義(yi) 利(大與(yu) 小)的現實情況說明王之顯德(自我教化與(yu) 德化百姓)的重要性。對此,董仲舒的論證並未自上而下(君王—民人),而是自下而上(民人—君王)展開,即從(cong) 人(民)的普遍人性道德進而推導到君之“德”的必然性與(yu) 必要性。

 

董仲舒指出,作為(wei) “民”的每一個(ge) 人的成德為(wei) 善源於(yu) 個(ge) 人稟賦天性之外人事生活的內(nei) 在要求,即“德”“善”有待於(yu) “教”而成,是“人之所繼天而成於(yu) 外”。正因為(wei) “民受未能善之性於(yu) 天”,所以人(民)性“待外教然後能善”【16】,至於(yu) “外教”的達成,董仲舒強調“外教”的主體(ti) 是“王”,“王承天意,以成民之性為(wei) 任者也”,既然受命為(wei) 王就必然擔其名而不能“棄重任而違大命”(《春秋繁露·深察名號》,第302-303頁)。此“重任”即為(wei) 按照“聖人之善”【17】的根本價(jia) 值規範教化人(民)。

 

然後,董仲舒一方麵通過重新論辯義(yi) 利關(guan) 係,延續儒家在政治上的“取義(yi) ”原則;另一方麵則將義(yi) 利關(guan) 係進一步轉化為(wei) 二者的比例輕重、位置上下等配合問題。承認義(yi) 利雙行是人之天然,不否認義(yi) 利的共在;二者有“大小”“貴賤”但又相生相成,可人(民)總是受自身智識所限而不能明“大小”“貴賤”之輕重先後,即“民不能知”【18】。以上辨析的意圖旨在說明人(民)之暗於(yu) 義(yi) 利,也就是不能認知真正的大小、輕重與(yu) 貴賤,常常隻能識別“義(yi) 小利大”的表麵實用價(jia) 值,對“義(yi) 大利小”的深層道德價(jia) 值視而不見。

 

之所以點出人(民)之所“暗”,一是為(wei) 人(民)之教化留下空間和可能性,二是要引出作為(wei) 統治者的君王認識到在人生而有義(yi) 利的自然狀態中,治國養(yang) 民、保證政權穩固的關(guan) 鍵取決(jue) 於(yu) 固守“以義(yi) 為(wei) 大”的政治原則和施政方針。與(yu) 一般的民人不同,君王必須不暗於(yu) “義(yi) 小利大”的遮蔽還要能“以義(yi) ”“養(yang) 生人”,因為(wei) 王者受命於(yu) 天、承天之製。君王通曉治國之要在“義(yi) ”在“德”,不僅(jin) 需要德化自身,更需要將此“德”此“義(yi) ”在統治之中予以實現,即無論在自身行動中,還是在百姓的思想行動上,以至於(yu) 國家治理上都應以此為(wei) 根本目的,此之謂“示顯德行”。“德行”之“示顯”通過教民與(yu) 化民而實現。“教”在於(yu) 使民獲得“知”,主動自覺“見義(yi) 大”而“動故能化”(《春秋繁露·身之養(yang) 重於(yu) 義(yi) 》,第266頁)。“化”在於(yu) 通過國家行政的建製使民滋養(yang) 在以德為(wei) 追求的社會(hui) 生活中,自覺地形成穩定良好的社會(hui) 秩序,即“化故能大行”(《春秋繁露·身之養(yang) 重於(yu) 義(yi) 》,第266頁)。無論在製度設計上還是在施政教民上,都要以“義(yi) ”為(wei) 首出。為(wei) 人君者應當用“義(yi) ”來“養(yang) 生人”(百姓),應當把義(yi) 視為(wei) 比利更優(you) 先和重要的治國立身原則與(yu) 統治合法性保證,這是比僅(jin) 用物質財富來養(yang) 生百姓、治理國家更優(you) 越的方案。

 

通過從(cong) 人性(民性)之自然到受命教化的起承轉合,董仲舒基本完成了對成德主體(ti) (“民”)及其合理性與(yu) 德教主體(ti) (“王”)及其合法性的說明。“德”既是人(民)在共同體(ti) 中需要實現的善,也是君王在政道與(yu) 治道之中需要實現的善。“義(yi) ”在董仲舒的語境下正是“德”的代名詞,“義(yi) ”或者說“德”就像明燈可以照亮黑暗一樣能在國家的治理中指明方向,潛移默化地引導人(民)朝向良善生活。一旦人(民)的天然逐利傾(qing) 向能夠得到合理抑製與(yu) 引導,從(cong) 而與(yu) 義(yi) 相合,那麽(me) 人(民)就不太容易一味逐利去鋌而走險,反而可以逐漸認識到“義(yi) ”的優(you) 越性而主動自覺地調整個(ge) 人行為(wei) ,社會(hui) 與(yu) 國家就可能達到“法不犯故刑不用”的狀態,君王的治理也就實現了“堯舜之功德”(《春秋繁露·身之養(yang) 重於(yu) 義(yi) 》,第266頁)。


四、結語:“德”的優(you) 位性及其思想史意義(yi)

 

董仲舒通過天道陰陽與(yu) 《春秋》經典解釋學,從(cong) 三個(ge) 邏輯向度對德主論(“德主刑輔”)展開建構和論證。一是“陰陽德刑”的向度。在此,他確立了德主論的宇宙形上學起點,為(wei) 其國家製度的構建提供了形上學的本體(ti) 論基礎。二是“陰陽經權”的向度。天道原則通過《春秋》經典大義(yi) 的闡釋,轉換為(wei) 曆史時空中得以表達的操作性原則。三是“經權德刑”的向度。德主論在這裏最終展開為(wei) 倫(lun) 理政治實踐中的製度設計和治理措施。“陰陽”“經權”和“德刑”三個(ge) 方麵縱橫勾連,兩(liang) 兩(liang) 相關(guan) ,形成相對穩定的理論三角結構,為(wei) 董仲舒的理想政治方案確立了價(jia) 值坐標和邏輯根據。董仲舒德主論的動機主要源於(yu) 其推進古典儒家德政製度化的努力:通過“陽尊陰卑”的形上設定,借助公羊春秋經典解讀的有效轉換,在倫(lun) 理政治中說明“德主刑輔”的成立,並進一步強化“德”“刑”關(guan) 係下“德”的絕對優(you) 位與(yu) 實踐可能。

 

在治道的實踐中,“德主刑輔”蘊含了“德”與(yu) “刑”兩(liang) 種不同類型的政治治理模式,即“德”對應著春溫似的製度柔性,“刑”則代表著秋肅般的製度剛性。由於(yu) “刑主殺而德主生”(《漢書(shu) ·董仲舒傳(chuan) 》),為(wei) 了符合儒家王道政治的理想形態,董仲舒主張為(wei) 政者應該順應天意,在施政當中以德教為(wei) 主、以刑罰為(wei) 輔,所謂“任德教而不任刑”(《漢書(shu) ·董仲舒傳(chuan) 》)。因此,董仲舒旨在強調“德—刑”關(guan) 係中“德”的充分必要性,即“德”在“德—刑”關(guan) 係中的主導作用及其在政治活動中的優(you) 先地位。考察董仲舒的“德主刑輔”,不僅(jin) 要認識德與(yu) 刑作為(wei) 治理方式的“主輔”表層關(guan) 係的成立,還要把握“德刑”“主輔”相對關(guan) 係下“德”的絕對性及其實現。

 

保證“德”的優(you) 位性,關(guan) 鍵在人君,尤其是人君的“顯德”。董仲舒說,“其所謂有道無道者,示之以顯德行與(yu) 不示爾”(《春秋繁露·身之養(yang) 重於(yu) 義(yi) 》,第266頁),表明了政治活動中“德”的優(you) 先和主導作用,而“德”的“示”與(yu) “不示”,其主體(ti) 正是人君。“德主”或者說“德”的優(you) 位如何實現,關(guan) 鍵在於(yu) 君王的顯德:自我的德教與(yu) 人(民)的教化。“顯”意味著主動性,主動從(cong) 君王之立身到立國的統治理念、製度設計等要以德為(wei) 其主導,其核心是不與(yu) 民爭(zheng) 利,隻德化人心,以有助於(yu) 人(民)的德行“自化”為(wei) 其目標,努力促成人(民)在社會(hui) 生活中的道德自覺以期實現自我管理、自我約束,達成“法不犯”而“刑不用”的堯舜治道。【19】

 

若從(cong) 思想史的角度檢視董仲舒的德主論,則可以看到其在繼承儒家的傳(chuan) 統價(jia) 值外融入黃老等其他思想資源的嚐試。比如在其與(yu) 武帝的對策中提出:“聖之治天下也,……爵祿以養(yang) 其德,刑罰以威其惡”,“以仁愛”“以德養(yang) ”“以刑罰”(《漢書(shu) ·董仲舒傳(chuan) 》)。作為(wei) 治道的方法,君道的治術,德可以固著民心,刑則用以保住威權,二者宜並行而不可偏廢。類似的理念明顯是董仲舒融合黃老陰陽刑德思想的嚐試。【20】但是,在德刑的比重調配上,董仲舒卻比黃老更加明確地倡導“先德後刑”的“德主”立場,堅決(jue) 反對“廢德教而任刑罰”。董仲舒同黃老在推闡天人相通的道理時也很類似,多通過陰陽來理解現象、事物,將其歸納為(wei) 二分式的相反相成的表達。“先德後刑”“厚德簡刑”都是董仲舒推衍天人同道的必然結果。天人同道則是在“陽尊陰卑”類比關(guan) 係下的德刑、君臣關(guan) 係的宇宙論基礎。不過,董仲舒在分判陰陽、德刑等相反相成的一係列表達時,又不完全同於(yu) 黃老對德與(yu) 刑的工具性處理,而是強化政治與(yu) 倫(lun) 理關(guan) 係上的主次、配位,力圖將儒家的德政理念融入現實政治的可操作性之中。這些方麵都體(ti) 現了董仲舒政治哲學的複雜性與(yu) 獨特性。

 

綜上所述,董仲舒的政治理想仍然是儒家式的,其基本精神依舊是先秦儒家的尊民抑君的精神。【21】隻不過秦漢之際的政治動蕩使其尋求更豐(feng) 富的理論形態與(yu) 切實的理論方式,重新闡明儒家德政在大一統國家政治中的可行性。德主論的建構和證成正是在秦漢思想文化的發展合流中實現的,這種繼承與(yu) 改良之間的思想演變,不但體(ti) 現了包括董仲舒在內(nei) 的漢儒努力的方向,也是他們(men) 不得不麵對的張力所在。


注釋
 
1參見李德嘉:《董仲舒“任德不任刑”的思想辨正》,《江漢學術》2017年第4期;喻中:《依經治國:董仲舒開創的法理命題》,《清華大學學報(哲社版)》2021年第3期;吳光:《德主刑輔:董仲舒的治國理政之道》,《衡水學院學報》2015年第6期。
 
2參見陳明:《帝國的政治哲學——〈春秋繁露〉的思想結構與曆史意義》,《政治思想史》2019年第2期。
 
3參見蔡智力:《〈春秋繁露〉陰陽思想之轉向——以〈周易〉經傳係統為參考坐標》,《新亞學報》2018年第35卷。
 
4“乾坤其易之門邪?乾,陽物也;坤,陰物也;陰陽合德,而剛柔有體,以體天地之撰,以通神明之德”(《易·係辭下》)。
 
5參見蔡智力:《〈春秋繁露〉陰陽思想之轉向——以〈周易〉經傳係統為參考坐標》,《新亞學報》2018年第35卷。
 
6這是董仲舒在宇宙觀建構上異於黃老道家的標誌,參見桂思卓:《從編年史到經典:董仲舒的春秋詮釋學》,朱騰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第9章。
 
7“天之大數,畢於十旬。旬天地之間,十而畢舉;旬生長之功,十而畢成。十者,天數之所止也。古之聖人,因天數之所止,以為數紀。十如更始,民世世傳之,而不知省其所起”(《春秋繁露·陽尊陰卑》,第323頁)。本文所引《春秋繁露》原文,以蘇輿撰、鍾哲點校《春秋繁露義證》(中華書局1992年版)為準,下不贅述。
 
8參見蘇輿撰、鍾哲點校:《春秋繁露義證》,中華書局1992年版,第324頁。
 
9參見《春秋繁露·陽尊陰卑》,第324-325頁。
 
10參見《春秋繁露·陰陽終始》,第339-340頁。
 
11“是故《春秋》君不名惡,臣不名善,善皆歸於君,惡皆歸於臣。臣之義比於地,故為人臣者,視地之事天也。為人子者,視土之事火也。雖居中央,亦歲七十二日之王,傅於火以調和養長,然而弗名者,皆並功於火,火得以盛,不敢與父分功美,孝之至也。是故孝子之行,忠臣之義,皆法於地也。地事天也,猶下之事上也。地,天之合也,物無合會之義。是故推天地之精,運陰陽之類,以別順逆之理。安所加以不在?在上下,在大小,在強弱,在賢不肖,在善惡。惡之屬盡為陰,善之屬盡為陽。陽為德,陰為刑。刑反德而順於德,亦權之類也。雖曰權,皆在權成。是故陽行於順,陰行於逆。逆行而順,順行而逆者,陰也。是故天以陰為權,以陽為經。陽出而南,陰出而北。經用於盛,權用於末。以此見天之顯經隱權,前德而後刑也。故曰:陽天之德,陰天之刑也。陽氣暖而陰氣寒,陽氣予而陰氣奪,陽氣仁而陰氣戾,陽氣寬而陰氣急,陽氣愛而陰氣惡,陽氣生而陰氣殺。是故陽常居實位而行於盛,陰常居空位而行於末。天之好仁而近,惡戾之變而遠,大德而小刑之意也。先經而後權,貴陽而賤陰也”(《春秋繁露·陽尊陰卑》,第325-327頁)。
 
12針對“權”的特殊性,董仲舒又進行了更具體的說明。在《春秋繁露·玉英》中,他提出要對“權”的使用範圍和條件細加審查:“權之端焉,不可不察也。”在考慮進行權變時,需仔細衡量,不能隨意而為,當遵循如下原則:“夫權雖反經,亦必在可以然之域。不在可以然之域,故雖死亡,終弗為也”(《春秋繁露·玉英》,第79頁)。“可以然之域”才是行權的範圍所在。董仲舒用《論語》中的“大德小德”之辨進一步指出“不可以然之域”意味著要秉持最根本的道德原則和價值取向不動搖,此謂“大德無踰閑者,謂正經”(《春秋繁露·玉英》,第80頁)。“可以然之域”則可適當行小德而不會破壞根本原則,此謂“小德出入可也”(《春秋繁露·玉英》,第80頁)。總之,權變的使用十分複雜和微妙,必須以經為其根本,行權本身也是為了更好地堅持“經”所主導的價值原則。以經為主導為本,就是以德為主導為本,以權為輔助為末,就是以刑為從為末。
 
13參見陳蘇鎮:《〈春秋〉與“漢道”:兩漢政治與政治文化研究》,中華書局2020年版,第198頁。
 
14如“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論語·為政》)。
 
15如“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論語·子路》)。
 
16“故性比於禾,善比於米。米出禾中,而禾未可全為米也。善出性中,而性未可全為善也。善與米,人之所繼天而成於外,非在天所為之內也。天之所為,有所至而止。止之內謂之天性,止之外謂之人事。事在性外,而性不得不成德”(《春秋繁露·深察名號》,第297頁)。
 
17“循三綱五紀,通八端之理,忠信而博愛,敦厚而好禮,乃可謂善。此聖人之善也”(《春秋繁露·深察名號》,第303-304頁)。
 
18參見《春秋繁露·身之養重於義》,第263-266頁。為什麽百姓總是容易一味地追求利呢?董仲舒的解釋是,並非百姓生性就愛自利、不忠不義,而是他們無法主動、真正地知曉(“不能知”)“以義為大”的意義。對此,董仲舒以兩個例子進行說明:當小孩麵對吃食(棗子)與工具(錯金刀)時則選擇吃食,野人麵對“一斤金”與“千萬珠”時則選擇“一斤金”。借助兩個實際的經驗性例子,他指出人對事物價值的了解與認識往往受限於已有的、直觀的認知,很難看到超出已有以及直觀認知之外的更高價值與意義,這就是“不能知”導致的“趨利而不趨義”。
 
19董仲舒過於強調君民上下的等級、次序,也留下了偏離古典儒家“君使臣以禮,臣事君以忠”(《論語·八佾》)原則的隱患,由此導致君臣各守其道、各尊其義的雙向平衡變調為隻一味“屈民而伸君”的單向偏重。參見陳麗桂:《秦漢時期的黃老思想》,文津出版社1997年版,第193頁。
 
20參見白奚:《儒家天人合一思想開展的向度——以〈易傳〉、思孟學派和董仲舒為中心的考察》,《社會科學戰線》2013年第6期。
 
21參見幹春鬆:《董仲舒與儒家思想的轉折——徐複觀對董仲舒公羊學的探究》,《衡水學院學學報》201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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