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浩】《清明集》蘊含“德法兼治”司法原則

欄目:文化雜談
發布時間:2023-04-21 13:45:07
標簽:《清明集》、德法兼治

《清明集》蘊含“德法兼治”司法原則

作者:李浩(鄭州大學法學院)

來源:中國社會(hui) 科學網

時間:孔子二五七三年歲次癸卯閏二月十七日乙未

          耶穌2023年4月7日

 

《名公書(shu) 判清明集》又被稱為(wei) 《清明集》,是宋代的一部司法裁判文書(shu) 和官方公文的分類匯編,也是佐證宋代尤其是南宋時期社會(hui) 法製、經濟、曆史狀況的珍稀史料。此書(shu) 作者別號“幔亭曾孫”。書(shu) 名中“名公”二字,意指撰寫(xie) 書(shu) 判者多為(wei) 南宋時期名重一時的士大夫;“清明”二字,則取自“明無一毫之蔽,清無一點之汙”的為(wei) 政、斷案清廉明察之意。

 

考據宋明刻本點校匯編成書(shu)

 

根據中國社會(hui) 科學院曆史研究所宋遼金元史研究室考證的結果,早期流傳(chuan) 的《名公書(shu) 判清明集》是日本靜嘉堂珍藏的宋代殘本,隻記載了關(guan) 於(yu) “戶婚”案件的133條書(shu) 判。而按照《四庫全書(shu) 總目提要》所言,《名公書(shu) 判清明集》共計應有17卷,但此卷本至今尚未發現。學界又在上海圖書(shu) 館發現了從(cong) 明朝《永樂(le) 大典》輯出共計14卷的明隆慶年間盛時選刻本。從(cong) 內(nei) 容來看,《名公書(shu) 判清明集》的明刻本與(yu) 宋代殘本區別很大,無論是編排體(ti) 例,還是文字表述,兩(liang) 本皆各有短長。經過對這兩(liang) 個(ge) 不同來源的版本整合,一個(ge) 篇幅為(wei) 宋殘本四倍且經過點校、相對完善的新本問世,形成了目前學界通行的14卷本《名公書(shu) 判清明集》。

 

此卷本分為(wei) 正卷與(yu) 附錄,前者共計14卷,後者共計7篇。正卷部分以“門”分類,卷1、2為(wei) “官吏門”,卷3為(wei) “賦役門”“文事門”,卷4至卷9為(wei) “戶婚門”,卷10為(wei) “人倫(lun) 門”,卷11為(wei) “人品門”,卷12至卷14為(wei) “懲惡門”,合計七大門類。附錄部分則以輯錄文集中的判詞與(yu) 公文為(wei) 主,除附錄1、7為(wei) 介紹卷本考據情況的雜錄外,附錄2、3分別匯編了黃文肅公和後村先生的個(ge) 人判詞、公文,附錄4、5、6則分別摘錄了《文文山集》《黃氏日抄》和《朱文公文集》中的相關(guan) 內(nei) 容。除正卷與(yu) 附錄之外,此卷本中還可見諸多後人校讀的墨跡,附在原文旁邊,彰顯翔實之意。正如明人盛時選所言,《名公書(shu) 判清明集》一書(shu) ,“為(wei) 類十四,為(wei) 目百餘(yu) 篇”,“於(yu) 民詳於(yu) 勸,於(yu) 吏詳於(yu) 規”,“讀律者必知此,庶幾讞擬不謬”。

 

書(shu) 判蘊含情理名公德法兼用

 

作為(wei) 中國傳(chuan) 統判牘案例匯編的代表,《名公書(shu) 判清明集》中蘊含著豐(feng) 富的司法實踐理性。柳立言認為(wei) ,《名公書(shu) 判清明集》中的諸位“名公”,大都有著儒家理學的背景,如真德秀(西山)、劉克莊(後村)、吳革(恕齋)、蔡杭(久軒)等人,皆出自理學宗派。其他諸如範應鈴(西堂)、胡穎(石壁)、翁甫(浩堂)等人,也均與(yu) 理學中人有著千絲(si) 萬(wan) 縷的聯係。據《宋元學案》記載,真德秀所學正是源自朱熹,真氏一脈堪稱承繼朱熹學說的“正學大宗”。而朱熹正是將儒家學說推向頂峰的宋代理學“集大成者”,其所言“存天理,去人欲”的天人哲學觀,以及“日用之間,禮者便是,非禮者便不是”的儒家是非觀,為(wei) 《名公書(shu) 判清明集》中諸位“名公”斷案兼顧天理、國法、人情提供了可行的指導思想,並使之形成了“德法兼治”的裁判觀。具體(ti) 而言,如以案件性質劃分,《名公書(shu) 判清明集》所輯錄案件可分類為(wei) 官事、財產(chan) 、人身關(guan) 係以及社會(hui) 惡性案件,且在每一類案件的裁斷過程中,裁判官均基本秉持了德法兼用的裁判理念。

 

依照案件性質巧思德法結合

 

官事案件中強調官修政德,懾官以法。《名公書(shu) 判清明集》中“官吏門”“賦役門”“文事門”“人品門”等,均收錄了大量涉及官吏違法犯罪案件的判詞,其中又以濫用職權類犯罪案件居多。以濫用刑罰案為(wei) 例,據“約束州縣屬官不許違法用刑”一案記載,“訪聞判官廳每每違法用刑,決(jue) 撻之類動以百計。照得在法笞杖自有定數,笞至五十而止,實決(jue) 十下,杖至一百而止,實決(jue) 二十下,未嚐有累及百數者”。由此可知,宋代法律對犯人的施刑等級、數目均有明確限製,笞刑的行刑數目不得超過五十,杖刑的行刑數目不得超過一百。但是,按照該案判詞所言,實踐中行刑數目超越法律規定者比比皆是,可見當時官吏違法行為(wei) 之常見。為(wei) 此,作為(wei) 該案的裁判官,胡石壁結合官方所求政德與(yu) 法意,指出濫刑是“郡政不綱之故,合行約束”,並據此進行法律續造,“準令,諸見任官、本廳或本司所轄兵級、公吏犯杖以下罪,聽申長吏,借杖勘決(jue) ”。此案中,胡石壁不僅(jin) 在判詞中再次申明官吏應修政德,審慎用刑,還以“令”的法律形式,對治下官吏的用刑程序展開了切實約束。除胡石壁之外,吳雨岩等人的判詞中也可見到此裁判觀念。如《禁約吏卒毒虐平人》一文中,針對官吏的違法行為(wei) ,吳雨岩道:“苟有仁心者,寧不為(wei) 之痛心疾首。合遍牒諸州縣,各各禁約關(guan) 防,痛革此弊,如或不悛,定將官吏一並從(cong) 坐。”

 

財產(chan) 案件中強調定案以德,法斷是非。《名公書(shu) 判清明集》6卷“戶婚門”中,輯錄了諸多涉及財產(chan) 糾紛的判詞,傳(chuan) 統所言“戶婚、田土、錢債(zhai) ”等民事細故皆被囊括其中,而最為(wei) 突出的是田土糾紛。根據學者的考證,《名公書(shu) 判清明集》收錄的田土糾紛案件有上百件,占據了全書(shu) 近四分之一的篇幅。在田土糾紛案件的裁判過程中,諸位“名公”進行具體(ti) 法律推理時,基本都以宋代的法律規定作為(wei) 判斷是非的主要依據,並於(yu) 判定案件事實後,按照儒家理學所推崇的“重義(yi) 輕利”、兼顧“人情”等道德準則定案。例如,“孤女贖父田”一案中,孤女俞百六娘之父俞梁,在開禧二年(1206)將田產(chan) 典賣給了戴某,俞梁死後,已經招贅的俞百六娘向官府請求贖回亡父田產(chan) ,但戴某聲稱已買(mai) 斷該田,不肯退贖。作為(wei) 此案裁判官的吳革查證交易契約後,發現戴某偽(wei) 造了買(mai) 斷契。於(yu) 是,吳革依照宋代法律規定,“照得諸婦人隨嫁資及承戶絕財產(chan) ,並同夫為(wei) 主”,“準令:戶絕財產(chan) 盡給在室諸女,而歸宗女減半”,判定了田產(chan) 所有權應歸屬俞百六娘的案件事實。之後,吳革在此事實的基礎上,以戴某培育田產(chan) 多年有功,“當參酌人情”為(wei) 由,不僅(jin) 提高了俞百六娘應付的贖金,還要求田產(chan) 贖回後不得買(mai) 賣,限製了俞百六娘的處分權。可見,南宋時期財產(chan) 案件的司法裁判中,“名公”們(men) 遵循的仍然是“德法兼治”的裁判思路。

 

人身關(guan) 係案件中強調德性教育,以法護禮。《名公書(shu) 判清明集》以“人倫(lun) 門”和“人品門”為(wei) 代表,展現了包括親(qin) 屬、宗族等在內(nei) 的特殊人群之間的糾紛表現形式。在裁判關(guan) 乎骨肉親(qin) 情的糾紛案件時,“名公”們(men) 注重維護人倫(lun) 之禮,不僅(jin) 注重運用法律維護親(qin) 屬之間的身份、權利關(guan) 係,尤其主張用教諭或勸諭的方式,對訴訟雙方展開儒家所倡導的德性教育。例如,真德秀在《勸諭事件於(yu) 後》一文中言:“遇親(qin) 戚骨肉之訟,多是麵加開諭,往往幡然而改,各從(cong) 和會(hui) 而去。”在真德秀的眼中,以開諭、勸導的方式,使遭遇糾紛的親(qin) 人雙方能夠擱置爭(zheng) 議,恢複和睦的親(qin) 情,正是儒家理學追求的道德教化的外在顯現,此種解紛方式遠勝冰冷的按律裁判。但他並非盲目推崇德性教育,而是以案件的民刑事性質為(wei) 區分標準,對涉及刑事犯罪的人身關(guan) 係案件主張依法裁斷,正如他所言,“民間爭(zheng) 訟,官司所當明辨是非,如果冒犯刑名,自合依條收坐”。無獨有偶,“母訟其子而終有愛子之心不欲遽斷其罪”一案中,胡石壁亦秉承了同樣的理念,“當職承乏於(yu) 茲(zi) ……惟以厚人倫(lun) ,美教化為(wei) 第一義(yi) 。每遇聽訟,於(yu) 父子之間,則勸以孝慈,於(yu) 兄弟之間,則勸以愛友,於(yu) 親(qin) 戚、族黨(dang) 、鄰裏之間,則勸以睦姻任恤”。如此看來,“名公”們(men) 在審理涉及人身關(guan) 係的案件時,采取的是以依法裁判為(wei) 底線、以崇德勸諭為(wei) 優(you) 先的解紛模式。

 

社會(hui) 惡性案件中強調以德正風,以法止惡。《名公書(shu) 判清明集》專(zhuan) 列了3卷“懲惡門”,詳述了為(wei) 南宋官方所不容的奸穢、豪橫、賭博等社會(hui) 惡性案件的裁判方式與(yu) 結果。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名公”們(men) 旨在通過對社會(hui) 惡性案件及其背後群體(ti) 的法律懲戒與(yu) 道德教化,達到製止治下惡行、整肅地方社會(hui) 風氣的目的。“士人因奸致爭(zheng) 既收坐罪名且寓教誨之意”一案中,裁判官趙知縣明確提出審理社會(hui) 惡性案件應當德法兼用,“詞訟到官,事有關(guan) 係,若但剖析曲直,收坐罪名,而不少寓教化之意,非善政也”。同樣,“假為(wei) 弟命繼為(wei) 詞欲誣賴其堂弟財物”一案中,當社會(hui) 惡性案件發生在親(qin) 屬之間時,作為(wei) 裁判官的縣衙主簿,采取的首要處理方式也是道德教化,直到確定訴訟雙方確無和解的可能,才依照案件事實,參酌法律,“公心予決(jue) ”。此外,以“懲惡門”所輯判詞來看,當社會(hui) 惡性案件具備行為(wei) 周期長、惡性程度高等典型特征時,“名公”們(men) 在裁判中將一斷於(yu) 法,重刑止奸。例如,“為(wei) 惡貫盈”一案中,裁判官蔡杭一連適用多條法律,從(cong) 重處罰為(wei) 惡之人,以警醒治下之民。

 

總體(ti) 看來,由中國社會(hui) 科學院曆史研究所宋遼金元史研究室點校整理的14卷本《名公書(shu) 判清明集》的出版發行,為(wei) 研究宋代法律製度尤其是宋代司法實踐的學者們(men) 增添了一筆厚重的曆史文獻資產(chan) ,更為(wei) 全麵認識古代司法製度提供了寶貴的文獻支持。

 

責任編輯:近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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