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以鳳】“以德以法”:孔子“為政在人”思想再解讀

欄目:思想評論
發布時間:2023-04-21 12:49:24
標簽:為政在人、以德以法

“以德以法”:孔子“為(wei) 政在人”思想再解讀

作者:陳以鳳(孔子研究院副研究員)

來源:《武陵學刊》2023年第2期

 

思想對中國傳(chuan) 統政治產(chan) 生了深遠影響。然而對於(yu) “為(wei) 政在人”的認識,卻是人言人殊。多數人認為(wei) 孔子斯言是主張“人治”,排斥“法治”,強調最高統治者的“一人之治”,是中國傳(chuan) 統君主專(zhuan) 製的思想根源。孔子何以在當時提出“為(wei) 政在人”?果真是強調“人治”嗎?在建設法治社會(hui) 的今天是否仍有借鑒意義(yi) ?對這些問題,學界缺乏追本溯源之論,還有待抉疑祛惑,今考諸相關(guan) 材料再進行多維審思論析。不當之處,敬請方家指正。

 

一、重視人事:“為(wei) 政在人”與(yu) “災妖不勝善政”

 

“為(wei) 政在人”之提出,源於(yu) 魯哀公問政。《中庸》曰:

 

哀公問政。子曰:“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則其政舉(ju) ;其人亡,則其政息。人道敏政,地道敏樹。夫政也者,蒲盧也。故為(wei) 政在人,取人以身,修身以道,修道以仁。”

 

孔子關(guan) 於(yu) “為(wei) 政在人”的論述看似是對哀公問政脫口而出的回答,實則是他深思熟慮的認識,這一認識與(yu) 當時的社會(hui) 背景密切相關(guan) 。孔子生活的時代是人文主義(yi) 思潮勃興(xing) 的中國社會(hui) 大變革時代,在這一時代背景下,認識到人在社會(hui) 中的重要意義(yi) 亦是大勢所趨。

 

中國人文主義(yi) 思潮勃興(xing) 最早可追溯至周初。《禮記·表記》載:“夏道尊命,事鬼敬神而遠之……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後禮。”夏人篤信天命,殷人奉鬼神為(wei) 至尊。至西周初年,武王伐紂代商,素居西土的“小邦周”代替“大邑商”一躍而成為(wei) 天下共主,這一政治變動引發了周人對天命的思考,並悟出了“天命靡常”的道理,對夏、商、周之天命選擇、政權更替作了自己的解釋:“有夏服天命,惟有曆年……惟不敬厥德,乃早墜厥命……有殷受天命,惟有曆年……惟不敬厥德,乃早墜厥命。今王嗣受厥命。”(《尚書(shu) ·召誥》)夏、殷分別在很長時間承受了上帝所賜予的天命,然而由於(yu) 自己的德行不夠,最終又喪(sang) 失天命。“今予發,惟恭行天之罰。”(《牧誓》)現在正是天命周武王姬發伐商,懲罰紂王,如今我周王開始承受上天賜予的大命。在解釋天命轉移的過程中,周人引入了“德”這一因素。《蔡仲之命》雲(yun) :“皇天無親(qin) ,惟德是輔。”意謂天命雖由神的意誌決(jue) 定,但做出決(jue) 定的依據卻在於(yu) 為(wei) 政者的德。“王其德之用,祈天永命。”“欲王以小民,受天永命。”(《召誥》)這兩(liang) 句是周公對成王的教誨,他期望成王修德保民,永受天命。以上所述皆體(ti) 現了周人關(guan) 於(yu) 天命的新認識,周王的權力雖受於(yu) 天,但終究是人修德而得之,蘊含著“人”才是影響天命的決(jue) 定性因素的意涵。在這種觀念的主導下,周人逐漸改變殷人敬拜鬼神的文化傳(chuan) 統,不再盲目崇信天命、鬼神,而是“尊禮尚施,事鬼敬神而遠之,近人而忠焉”(《禮記·表記》)。《尚書(shu) ·泰誓上》雲(yun) :“惟天地萬(wan) 物父母,惟人萬(wan) 物之靈。”這表明人的地位與(yu) 價(jia) 值在西周時期已經得到了肯定和讚頌。因此,周初對天和天命的宗教信仰中,已經躍動著人文精神,萌生了“人為(wei) 貴”的思想。人們(men) 開始將關(guan) 注的目光從(cong) 天上轉移到人間,從(cong) 彼岸世界轉向了此岸世界,更多重視人自身的作用,人的自我意識開始覺醒。

 

到西周末年,周室衰陵、王綱解紐、禮壞樂(le) 崩。隨著社會(hui) 變革的深入,傳(chuan) 統的價(jia) 值觀念和行為(wei) 規範受到猛烈衝(chong) 擊,人們(men) 對“天命”“神”與(yu) 人的關(guan) 係有了更理性的認識,正如鄭國子產(chan) 所說:“天道遠,人道邇,非所及也,何以知之?”(《左傳(chuan) ·昭公十八年》)虢國史官史嚚說:“國將興(xing) ,聽於(yu) 民;將亡,聽於(yu) 神。神,聰明正直而壹者也,依人而行。”(《莊公三十二年》)這充分說明傳(chuan) 統的天命觀雖然依舊占據統治地位,其對鬼神的迷信並未完全打破,但是有識之士已經認識到“人”“民”的重要性,中國的“道德的人文精神”經曆著“第二波”的覺醒與(yu) 躍動。

 

孔子處身於(yu) 中國“第二波”人文精神的躍動中,他“憲章文武”,順應當時蓬勃興(xing) 起的人文思潮,繼承了周代重人重德的思想,進一步發展倡揚之,將探究與(yu) 追尋的目光鎖定在“人”上,凸顯人自身的主體(ti) 地位,挺立人的道德主體(ti) 性,並成為(wei) “第二波”人文精神躍動的中心人物。他“不語怪力亂(luan) 神”,將鬼神和人事進行明確區分,積極引導人們(men) 把關(guan) 注點聚焦於(yu) 人事上。《論語·先進》記載,子路問孔子事鬼神的問題,孔子回答:“未能事人,焉能事鬼?”子路又問死,孔子說:“未知生,焉知死?”孔子認為(wei) 人的事情比鬼神的事情更重要,需以人事為(wei) 重。當他的學生樊遲問什麽(me) 是“知”(智)時,孔子回答:“務民之義(yi) ,敬鬼神而遠之,可謂知矣。”(《雍也》)孔子主張專(zhuan) 注於(yu) 人民現實的生活,對鬼神敬而遠之。

 

《孔子家語·五儀(yi) 解》中記載了魯哀公與(yu) 孔子關(guan) 於(yu) “天命”與(yu) “人力”的討論。魯哀公問於(yu) 孔子曰:“夫國家之存亡禍福,信有天命,非唯人也?”孔子對曰:“存亡禍福皆己而已,天災地妖不能加也。”孔子認為(wei) 國家的存亡禍福並非天命所定,而是由人來主宰的。他說:

 

昔者殷王帝辛之世,有雀生大鳥於(yu) 城隅焉,占之,曰:“凡以小生大,則國家必王而名必昌。”於(yu) 是帝辛介雀之德,不修國政,亢暴無極,朝臣莫救,外寇乃至,殷國以亡。此即以己逆天時,詭福反為(wei) 禍者也。又其先世殷王太戊之時,道缺法圮,以致夭蘖。桑榖穀於(yu) 朝,七日大拱,占之者曰:“桑榖野木而不合生朝,意者國亡乎!”太戊恐駭,側(ce) 身修行,思先王之政,明養(yang) 民之道。三年之後,遠方慕義(yi) ,重譯至者,十有六國。此即以己逆天時,得禍為(wei) 福者也。

 

孔子以殷王帝辛和太戊為(wei) 例,說明國家的存亡禍福與(yu) 國君自身的作為(wei) 密切相係,反常異象並不能改變國家命運,要以“側(ce) 身修養(yang) ,思先王之政,明養(yang) 民之道”變禍為(wei) 福。最後孔子總結道:“災妖不勝善政,寤夢不勝善行,能知此者,至治之極也。”這些話在當時無疑是振聾發聵的,災異妖孽不能勝過清明的政治,不好的夢兆亦不能勝過良好的品行,為(wei) 政者須思善政,靠人之作用達致“至治之極”,其實質就是強調人的主觀能動性,闡明為(wei) 政的核心在“人”,“災妖不勝善政”與(yu) “為(wei) 政在人”的思想主旨是高度一致的。

 

《孔子家語·賢君》中還記載了這樣一則故事:魯哀公問孔子:“寡人聞忘之甚者,徙而忘其妻,有諸?”世上是否有搬家時竟然忘記帶走自己妻子這樣健忘的人?孔子說:“此猶未甚者也,甚者乃忘其身。”並舉(ju) 例說:“昔者夏桀貴為(wei) 天子,富有四海,忘其聖祖之道,壞其典法,廢其世祀,荒於(yu) 淫樂(le) ,耽湎於(yu) 酒;佞臣諂諛,窺導其心;忠士折口,逃罪不言。天下誅桀而有其國,此謂忘其身之甚矣。”孔子認為(wei) 忘記自己才是最嚴(yan) 重的,事實上他是就“健忘”而談政治,借夏桀的故事告誡魯哀公勿忘聖祖之道,勿忘自己的責任,強調為(wei) 政者個(ge) 人在國家政治中的重要作用。

 

“昔者禹以夏王,桀以夏亡;湯以殷王,紂以殷亡。”(《說苑·尊賢》)孔子在曆史更替中探求到了國家興(xing) 亡的主導因素:人。故而,當魯哀公向孔子詢問為(wei) 政之道時,孔子答道:“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則其政舉(ju) ;其人亡,則其政息。”概言之,即“人存政舉(ju) ,人亡政息”,這是孔子在反思曆史、觀照現實、洞察天人關(guan) 係基礎上凝練的政治理念。基於(yu) 這一理念,他進一步形成了係統的“為(wei) 政在人”思想,倡導統治者修身以道,仁愛百姓,希望“善人為(wei) 邦”“勝殘去殺”(《論語·子路》)。

 

世界之主宰由神到人,由敬事鬼神到重視人事,這是三代時期人類主體(ti) 意識逐步覺醒的過程。根據卡爾·雅斯貝斯的看法,在孔子生活的軸心期,“我們(men) 同最深刻的曆史分界線相遇,我們(men) 今天所了解的人開始出現”。孔子既是覺醒者,也是實踐者,更是從(cong) 以神為(wei) 本向以人為(wei) 本文化轉向的推動者,他對實現神人關(guan) 係的重大轉向發揮了重要作用,奠定了中華文化的人本主義(yi) 傳(chuan) 統。

 

二、“人”之多重內(nei) 涵:“為(wei) 政在人”與(yu) “君子以人治人”

 

孔子提出“為(wei) 政在人”,除了受當時人文思潮的影響外,其實還需從(cong) 什麽(me) 是政治談起。《左傳(chuan) ·隱公十一年》雲(yun) :“政以治民。”政治即管理民眾(zhong) 。孫中山先生繼承了這一思想,並作了詮釋:“政就是眾(zhong) 人的事,治就是管理,管理眾(zhong) 人的事便是政治。”政治與(yu) 眾(zhong) 人密切相關(guan) ,而管理眾(zhong) 人之事的依然是人。人是社會(hui) 活動的主體(ti) ,各項管理製度、法律政令皆由人製定、由人維護、由人執行,其實施效果還受製於(yu) 人的品質、能力與(yu) 喜好。沒有管理製度、法律政令,人可以依據現實需要來製定;而如果沒有人,再好的製度也隻是一紙空文,無法發揮其作用。故人才是國家政治生活的關(guan) 鍵要素,是政治之本。因此,孔子的“為(wei) 政在人”其實是基於(yu) 政治的本質而言的。

 

孔子談“政”,說:“人道敏政,地道敏樹。夫政者,蒲盧也。”朱熹注曰:“以人立政,猶以地種樹,其成速矣,而蒲葦又易生之物,其成尤速也。言人存政舉(ju) ,其易如此。”朱子的注解使孔子的話更清晰易懂。孔子以長得快的“蒲盧”比喻為(wei) 政,並與(yu) 地道相較,指出人之道就是將政事盡快落實,地之道是讓樹木盡快成材,由此闡明為(wei) 政與(yu) 人的密切關(guan) 係。

 

對於(yu) “為(wei) 政在人”四字,漢代鄭玄注曰:“在於(yu) 得賢人也。”唐孔穎達疏曰:“故為(wei) 政在人,言君行善政,則民從(cong) 之。故欲為(wei) 善政者,在於(yu) 得賢人也。”鄭注與(yu) 孔疏都以“得賢人”詮解其奧義(yi) 。循二人思路,“為(wei) 政在人”首先關(guan) 涉著誰得賢人的問題,當然也就是孔疏中的“君”。職是之故,鄭玄、孔穎達視域下的“為(wei) 政在人”,“人”包括了為(wei) 政之人(古代君主)、所任用的賢人兩(liang) 類。由此可知,孔子強調為(wei) 政本質上在於(yu) “人”這一核心要素,但所言的人並不僅(jin) 僅(jin) 局限於(yu) 最高統治者,還涉及所選用的各級官員。如此,“取人以身,修身以道,修道以仁”就容易理解了,即:國家政治的好壞在於(yu) 人,為(wei) 政者既要選拔任用賢人,還要以身作則,以道德修身。孔穎達總結曰:“哀公問政於(yu) 孔子,孔子答以為(wei) 政之道,在於(yu) 取人修身。”概言之,孔子的“為(wei) 政在人”思想既強調了為(wei) 政者的個(ge) 人修養(yang) ,又突出了選人用人的重要性。子曰:“仁者,人也,親(qin) 親(qin) 為(wei) 大;義(yi) 者,宜也,尊賢為(wei) 大。”(《中庸》)即一方麵,在家庭倫(lun) 理領域教人以孝悌仁愛之道;另一方麵,在政治事務領域強調以尊賢、親(qin) 賢為(wei) 大、為(wei) 先、為(wei) 急。

 

孔子還提出了“君子以人治人”的理念,這是對“為(wei) 政在人”的重要補充。《中庸》曰:

 

道不遠人。人之為(wei) 道而遠人,不可以為(wei) 道。《詩》雲(yun) :“伐柯伐柯,其則不遠。”執柯以伐柯,睨而視之,猶以為(wei) 遠。故君子以人治人,改而止。

 

孔子引用《詩經》裏的話,借伐柯來闡明為(wei) 政不可一概而論,搞一刀切,強調君子為(wei) 政需要因人製宜,根據不同的人采取不同的治理辦法。朱熹注曰:

 

若以人治人,則所以為(wei) 人之道,各在當人之身,初無彼此之別。故君子之治人也,即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其人能改,即止不治。蓋責之以其所能知能行,非欲其遠人以為(wei) 道也。

 

朱子對孔子“道不遠人”“以人治人”的詮釋可謂精到深入,然而其中的“即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一句,多被世人誤解為(wei) 以對方的方法反過來對付對方。現已有學者對此進行了辨析解讀,指出:“君子以人治人,就是要以被治理者的‘所能知能’為(wei) 基礎,按照他們(men) 自己的法則來治理他們(men) ,而不能一味地按照治理者自己的法則來強推。”此論基於(yu) 文獻而發,具有說服力。換言之,“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強調的是治理之道不能脫離被治理者的現實,要結合實際,用他們(men) 所能接受的方法進行治理。由此可見,孔子所主張的“以人治人”並非簡單地指統治者治理人民,他還關(guan) 注到了處於(yu) 被治理者位置上的“人”,凸顯的仍舊是“人”的特殊重要性,強調為(wei) 政者必須重視為(wei) 政的對象即廣大百姓,用切合百姓實際之道來治理百姓。

 

“君子以人治人”強調重視被管理者,亦是孔子民本思想的重要特征。《論語·堯曰》記載孔子所重者:“民、食、喪(sang) 、祭。”民居首位。他主張仁政愛民,反對虐民暴政,強烈批判那些不考慮百姓生活而橫征暴斂的人,謂“苛政猛於(yu) 虎也”(《禮記·檀弓下》)。《論語·子路》載:“子適衛,冉有仆。子曰:‘庶矣哉!’冉有曰:‘既庶矣。又何加焉?’曰:‘富之。’曰:‘既富矣,又何加焉?’曰:‘教之。’”可見孔子主張順應民性、寬民、富民、裕民,希望為(wei) 政者從(cong) 百姓實際出發,使其生活富裕、繁衍不息、沐浴於(yu) 德禮教化之下。《孔子家語·入官》載:“故君上者,民之儀(yi) 也;有司執政者,民之表也……故儀(yi) 不正則民失,表不端則百姓亂(luan) 。”“君子蒞民,不可以不知民之性而達諸民之情。既知其性,又習(xi) 其情,然後民乃從(cong) 命矣。”在此,孔子特別強調,為(wei) 政做官者除了修己正身,給百姓起表率作用外,還必須知民性、習(xi) 民情、順民心,使百姓心悅誠服,如此才能使政令暢通,孔子的民本思想內(nei) 含著濃濃的愛民親(qin) 民意蘊。這一思想在出土文獻中亦得到了印證。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shu) 《民之父母》中記載了孔子的言論,他深入闡發了為(wei) 政者如何為(wei) “民之父母”,要求為(wei) 政者“必達於(yu) 禮樂(le) 之原”,“四方又敗,必先知之”,即必須通曉禮樂(le) 的本源,任何地方發生了禍患,必須自己首先知道;主張推行禮樂(le) 教化,把民眾(zhong) 的安危時刻放在心上,對待民眾(zhong) ,如同父母對待子女一樣。這與(yu) “君子以人治人”也有著內(nei) 在一致性,充分說明愛民如子、體(ti) 察民情是孔子的一貫主張,被管理者亦是其為(wei) 政關(guan) 注的重點對象。

 

故而,孔子提出的“為(wei) 政在人”,意在強調人是為(wei) 政的第一要素,其中的“人”不僅(jin) 涵括最高統治者、各級選任官員,還涉及被治理者,並進而要求廣大為(wei) 政者修身正己、選賢任能、造福百姓。

 

三、修身與(yu) 選賢:“為(wei) 政在人”之核心要旨

 

孔子曰:“故為(wei) 政在人,取人以身,修身以道,修道以仁。”孔子不僅(jin) 提出為(wei) 政在人,還精煉地闡釋了為(wei) 政在人的內(nei) 在要求,即修身與(yu) 取人。因為(wei) 隻有由具備良好德行的人來製定製度、實施法令、任用賢才,才能達到政舉(ju) 民安的理想境界。

 

其一,“為(wei) 政在人”內(nei) 在要求廣大為(wei) 政者修身以道。“政者,正也。”(《論語·顏淵》)“人道,政為(wei) 大。夫政者,正也。”(《孔子家語·大婚解》)孔子反複以“正”釋“政”,而“正”字本意是端正。在孔子心中,政治是否成功與(yu) 為(wei) 政者是否端正有莫大關(guan) 係,因為(wei) “君子之德風,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風,必偃”(《論語·顏淵》),“君為(wei) 正,則百姓從(cong) 而正矣。君之所為(wei) ,百姓之所從(cong) ”(《孔子家語·大婚解》)。為(wei) 政者是社會(hui) 的風向標,是世人效仿的對象,故而各級為(wei) 政者首先必須端正品行、作出表率,如此方能“風行草偃”,導習(xi) 世風,引領天下。子曰:“為(wei) 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眾(zhong) 星共之。”(《論語·為(wei) 政》)其中的“為(wei) 政以德”並不是泛指以道德治理國家,而是指為(wei) 政者以自己的道德行為(wei) 為(wei) 民眾(zhong) 作示範、作表率,使民眾(zhong) 自然歸附,如同眾(zhong) 星環繞北極星一樣。當季康子問孔子怎樣為(wei) 政時,孔子說:“政者,正也。子帥以正,孰敢不正?”(《顏淵》)如果為(wei) 政者帶頭端正自己,別人自然會(hui) 端正。《子路》載:“苟正其身矣,於(yu) 從(cong) 政乎何有?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cong) 。”孔子反複強調正人先正己,為(wei) 政者隻有強化自身修養(yang) ,端正品行,其政令才能在老百姓那裏推行。從(cong) 這種意義(yi) 上說,社會(hui) 規範之正,政令之行,關(guan) 鍵在於(yu) 為(wei) 政者的修身正己;修身正己是為(wei) 政者不可或缺的,無此則無以服眾(zhong) 、不配為(wei) 政做官。誠如陳來先生所說:“在孔子這裏,政治的本質不再被理解成正人,而是正己,正己就是首先要作表率。”

 

針對子路如何做君子的問題,孔子答曰:“修己以敬。”“修己以安人。”“修己以安百姓。”(《論語·憲問》)。孔子心中的君子是有德有位者,其實也就是合格的為(wei) 政者。孔子的回答實則闡明了修身與(yu) 從(cong) 政的關(guan) 係。他所主張的修身不僅(jin) 是為(wei) 了潔身自好,更是為(wei) 了努力使自己成為(wei) “道”的承擔者、“仁”的集中體(ti) 現者,以道德表率的方式發揮安人、安百姓的作用,為(wei) 此,為(wei) 政者個(ge) 人的修身由此也上升到國家政治層麵。一如學者所論:“孔子把為(wei) 政之德的著眼點和重心放在了規範和約束為(wei) 政者的德行上,希望為(wei) 政者通過自身的美德和善行影響民眾(zhong) ,提高民眾(zhong) 的道德境界,增強民眾(zhong) 的政治認同感,進而促進社會(hui) 和諧有序。”這正是由孔子發其嚆矢,此後儒家一直強調修身的緣由所在。所謂“自天子以至於(yu) 庶人,壹是皆以修身為(wei) 本”(《大學》),“知所以修身,則知所以治人;知所以治人,則知所以治天下國家矣”(《中庸》),“禮及身而行修,義(yi) 及國而政明”(《荀子·致士》),皆從(cong) 不同角度闡發了修身之重要性,將修身視作為(wei) 政者治國理政的起點、培育為(wei) 政之德的不二法門。修身是為(wei) 政之基,由修身而至天下平,亦可以說是儒家政治思想的重要進路與(yu) 特色所在。

 

其二,“為(wei) 政在人”內(nei) 在要求廣大為(wei) 政者選賢舉(ju) 能。人是生產(chan) 力中最活躍的因素,其實踐活動直接推動和影響著社會(hui) 曆史的發展。天下之大,萬(wan) 民之眾(zhong) ,為(wei) 政者再博學多能,也無法麵麵俱到,故而必須聚集各行各業(ye) 德才兼備之人,方能治國平天下。一言以蔽之,國以才立,政以才治。孔子本人對人才問題亦有很深見地,曾結合三代曆史進行評述:“舜有臣五人而天下治。武王曰:‘予有亂(luan) 臣十人。’”(《論語·泰伯》)舜帝使天下大治是因為(wei) 得到五位賢臣的輔佐,而武王能治理天下是因為(wei) 有十位能臣,因此孔子說:“才難,不其然乎?唐虞之際,於(yu) 斯為(wei) 盛。有婦人焉,九人而已。”(同上)孔子重視人才,更深知人才難得。在他看來,一個(ge) 國家治理得好不好,關(guan) 鍵在於(yu) 有沒有人才。故而魯哀公問政,孔子答曰:“政在選臣。”(《史記·孔子世家》)可謂一語中的。畢竟完善的製度、政令、法律,必須由賢臣來推行,這樣才能在社會(hui) 中發揮作用。《論語·子路》記載孔子弟子仲弓為(wei) 季氏宰,問孔子如何為(wei) 政,子曰:“先有司,赦小過,舉(ju) 賢才。”在孔子看來,“舉(ju) 賢才”是施政的重要條件和內(nei) 容。無論是季氏這樣的卿大夫,還是諸侯、天子,其治理邑、國與(yu) 天下,都應重視選用賢能。在選人用人中,他又特別強調分清“直”與(yu) “枉”。《論語·為(wei) 政》載:“哀公問曰:‘何為(wei) 則民服?’孔子對曰:‘舉(ju) 直錯諸枉,則民服;舉(ju) 枉錯諸直,則民不服。’”這裏所說的“直”即為(wei) 有德賢才,而“枉”則為(wei) 邪佞小人。進賢退佞,人民擁戴;進佞退賢,人民反對,故需要“舉(ju) 直錯諸枉”,這集中反映了孔子用賢則治的思想。

 

有道之君用賢而使國家強盛,即便是無道之君用賢也有重要意義(yi) ,如被孔子批為(wei) 無道的衛靈公,其國沒有敗亡的原因即在於(yu) 他有“仲叔圉治賓客,祝鮀治宗廟,王孫賈治軍(jun) 旅”(《論語·憲問》)。衛靈公雖無道,但所任者各當其才,足以保其國。《孔子家語·賢君》篇也記載了孔子對衛靈公的評價(jia) 。哀公問孔子:“當今之君,孰為(wei) 最賢?”孔子答道:“丘未之見也,抑有衛靈公乎?”這與(yu) 《論語·憲問》中批評衛靈公“私家之際”的無道相反,孔子推重衛靈公於(yu) “朝廷行事”,尊賢重賢,對公子渠牟、林國、慶足、史猷等人皆知人善任。孔子對衛靈公的辯證認識,足見他高度重視選人用人問題,選賢用賢也是其“為(wei) 政在人”思想的核心要義(yi) 之一。

 

又《孝經·諫諍章》載孔子雲(yun) :“昔者,天子有爭(zheng) 臣七人,雖無道,不失其天下;諸侯有爭(zheng) 臣五人,雖無道,不失其國;大夫有爭(zheng) 臣三人,雖無道,不失其家;士有爭(zheng) 友,則身不離於(yu) 令名;父有爭(zheng) 子,則身不陷於(yu) 不義(yi) 。”此處孔子闡述了諫議諍臣的重要性。事實上,諍臣正是賢才的一類。在孔子看來,賢才對於(yu) 為(wei) 政者的重要作用,不僅(jin) 僅(jin) 是出謀劃策、共商政事,更重要的是監督檢察,及時勸諫,防止為(wei) 政者出現重大失誤。

 

孔子高度重視人在政治中的作用,是否是“人治”?目前學界對於(yu) “人治”進行了梳理溯源,指出其首先是政治學上的概念,由古希臘思想家亞(ya) 裏士多德在《政治學》中提出,意指一人之治。而通過上述論析,我們(men) 可知孔子“為(wei) 政在人”思想涉及麵非常廣泛,不僅(jin) 包含著從(cong) 最高統治者到各級為(wei) 政者的修身與(yu) 選賢用能問題,還包含著被管理者的問題,顯然不是西方政治學上的人治,更非靠個(ge) 人意誌、國家強權控製所有人的最高統治者的“一人之治”。相較而言,它遠比西方人治理論的內(nei) 涵更豐(feng) 富。

 

當然,不可否認的是,孔子所主張的為(wei) 政在人、以人治人具有理想化的一麵。他期望通過廣大為(wei) 政者修身尚德,運用道德教化的力量,淳化風俗,實現天下大治。如此,各級為(wei) 政者道德教化和人格示範的意義(yi) 則舉(ju) 足輕重,並使得政治之實施過分依賴於(yu) 為(wei) 政者的品德才能。

 

四、“以德以法”:孔子的為(wei) 政方略

 

孔子的“為(wei) 政在人”,除強調人的重要作用外,還內(nei) 含著人如何治國為(wei) 政的問題。《孔子家語·執轡》篇記載閔子騫為(wei) 費宰,問政於(yu) 孔子,子曰:“以德以法。”孔子開門見山地指出治國須德法相協。“以德以法”亦可謂孔子為(wei) 政方略的最精辟論述。

 

長期以來,受儒家重視道德教化的影響,人們(men) 多認為(wei) 孔子僅(jin) 強調德治,完全摒棄法與(yu) 刑。從(cong) 孔子提出的“以德以法”為(wei) 政理念上看,這顯然是誤解。揆諸文獻記載,我們(men) 可以看到孔子多次提到法與(yu) 刑,非常重視二者的作用,認為(wei) 它們(men) 是治國安邦不可或缺的工具。

 

首先,孔子主張治國必須有法,德法並重。孔子肯定法的重要性,指出“棄法是無以為(wei) 國家也”(《大戴禮記·四代》),闡明法在國家治理中有舉(ju) 足輕重的地位。當然這裏所謂的法,更側(ce) 重於(yu) 禮法之義(yi) ,與(yu) 今天的法製、法律既有聯係又有區別。《孔子家語·執轡》篇記載了孔子與(yu) 閔子騫師生間的對話,孔子多次提到法,其對法的重視可見一斑。如孔子說:“夫德法者,禦民之具。”“治國而無德法,則民無修,民無修則迷惑失道……故曰德法者,禦民之本。”(《孔子家語·執轡》)他反複強調德法的重要意義(yi) ,將法與(yu) 德相提並論,視其為(wei) 治國的根本,缺一不可,否則百姓就會(hui) 無所遵循,從(cong) 而迷惑不定、喪(sang) 失道義(yi) ,以致天下混亂(luan) 。孔子又以惡名昭彰的桀紂為(wei) 例,說明依法治國、德行天下之重要性:“今人言惡者,必比之於(yu) 桀紂,其故何也?其法不聽,其德不厚,故民惡其殘虐,莫不籲嗟,朝夕祝之,升聞於(yu) 天。”(同上)桀紂有法不依,德政不深,故而百姓憎恨他們(men) 的殘酷暴虐,怨聲載道。孔子還描繪了理想的治國藍圖:“善禦民,壹其德法,正其百官,以均齊民力,和安民心,故令不再而民順從(cong) ,刑不用而天下治。”(同上)其中,統一德政和禮法是治國的重要內(nei) 容,並期望法令不重複申告而百姓自己服從(cong) 、刑罰不需實施而天下治。

 

其次,孔子認為(wei) 刑可防奸宄,是治國之必備。所謂“聖人之治化也,必刑政相參焉”(《孔子家語·刑政》),孔子主張治理國家、教化百姓,必須輔以刑罰,德政與(yu) 刑罰相輔相成、相互參照。如《尚書(shu) ·舜典》所載,帝舜一方麵讓契作司徒,“敬敷五教,在寬”;另一方麵命皋陶管理“五刑”,以對付“蠻夷猾夏,寇賊奸宄”。在《孔子家語·五刑解》中,孔子專(zhuan) 門探討了五刑問題:“刑罰之所以生,各有源焉”,“刑罰之源,生於(yu) 嗜欲不節”,即刑罰產(chan) 生是為(wei) 了控製人們(men) 無所節製的嗜欲,如奸邪、盜竊、不孝父母、不忠君、相陵鬥變、男女淫亂(luan) 等。在治國為(wei) 政上,雖然必須設刑罰,但孔子更主張先以德化民,以禮齊之,以政導之,“太上以德教民,而以禮齊之;其次以政焉導民,以刑禁之,刑不刑也。化之弗變,導之弗從(cong) ,傷(shang) 義(yi) 以敗俗,於(yu) 是乎用刑矣”(《孔子家語·刑政》)。德、禮、政循序並用,刑罰作為(wei) 最後一道防線,適用於(yu) 愚頑不化、不遵從(cong) 禮法政令、損害道義(yi) 、敗壞風俗的人。孔子還對刑罰之實施作了詳細闡釋:“顓五刑必即天倫(lun) 。行刑罰則輕無赦。刑,侀也;侀,成也,壹成而不可更,故君子盡心焉。”(同上)專(zhuan) 用五刑必須合乎天道,即使是罪行輕微也不能隨意赦免。君子處理刑罰案件必須盡心盡責,因為(wei) 刑罰一旦實施則無法更改。審理五刑案件,必須多方考慮,窮究案情,審慎處理,即所謂:“凡聽五刑之訟,必原父子之情,立君臣之義(yi) ,以權之;意論輕重之序,慎測淺深之量,以別之;悉其聰明,正其忠愛,以盡之。”(同上)孔子還特別強調刑罰之“中”,說:“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事不成,則禮樂(le) 不興(xing) ;禮樂(le) 不興(xing) ,則刑罰不中;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論語·子路》)宋代邢昺釋曰:“刑罰枉濫,則民蹐地局天,動罹刑網,故無所措其手足也。”刑罰中否直接關(guan) 係到民眾(zhong) 生活,如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老百姓就不知所從(cong) ,如同不知何處放置手足一樣難過窘迫。由此而論,為(wei) 政治國,刑罰之中就顯得尤為(wei) 重要。

 

再次,孔子於(yu) 司法量刑深有見地,影響著後世司法原則的確立。《孔子家語·刑政》記載了孔子對各類案件的深入論析:“有指無簡,則不聽也;附從(cong) 輕,赦從(cong) 重;疑獄則泛與(yu) 眾(zhong) 共之,疑則赦之,皆以小大之比成也。”意思是說,對於(yu) 指正有作案動機,但無作案事實的,不應判刑;量刑時依據從(cong) 輕的原則,赦免時依據從(cong) 重的原則;對於(yu) 有疑點的案件,則要廣泛與(yu) 眾(zhong) 人商議,共同審理,大家都持存疑態度時,則應該先赦免,這種“疑則赦之”的觀點,與(yu) 現代法治國家普遍采用的“疑罪從(cong) 無”司法原則若合符節。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三)項規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jue) 。這是對疑罪從(cong) 無原則的典型概括。“疑罪從(cong) 無”在一定程度上能防止冤案錯案,是對被告人權利的保護,體(ti) 現了法治社會(hui) 中尊重人權、關(guan) 注人權的審慎態度。而早在2500多年前,孔子提出“疑則赦之”的觀點無疑閃耀著中國古人以人為(wei) 本思想的政治智慧之光。

 

凡上所述,足可見孔子對法與(yu) 刑在為(wei) 政中的重要作用的透徹認識,孔子並非排斥刑罰。他對鄭國子大叔“興(xing) 徒兵以攻萑苻之盜,盡殺之”的做法也是讚同的,並評論說:“政寬則民慢,慢則糾之以猛。猛則民殘,殘則施之以寬。寬以濟猛,猛以濟寬,政是以和。”(《左傳(chuan) ·昭公二十年》)闡發了為(wei) 政德刑相輔、寬猛相濟的真諦。

 

孔子所追求的是道德教化下天下“無訟”“製五刑而不用”的“至治”境界,彰顯了儒家以道德為(wei) 重心的治國理念。《論語·為(wei) 政》載:“子曰:‘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相較於(yu) “政”“刑”,孔子更推崇“德”“禮”。故而,這句話其實也是孔子“德主刑輔”政治思想的重要體(ti) 現。所謂“人能弘道,非道弘人”(《衛靈公》)。不可否認的是,無論是“德”“禮”還是“法”“刑”,都離不開人的參與(yu) ,離不開人的實施,這從(cong) 側(ce) 麵也說明“為(wei) 政在人”內(nei) 涵的綜合性。

 

結語

 

綜上所述,在人文主義(yi) 思潮勃興(xing) 的春秋之際,孔子理性審視“天命”與(yu) “人”的關(guan) 係,提出了“為(wei) 政在人”的思想。他強調人在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作用,認為(wei) 人是社會(hui) 最根本的存在、最具決(jue) 定性的力量,社會(hui) 秩序終究也是人的秩序、人的關(guan) 係,故而必須重視發掘人在為(wei) 政中的主觀能動性。孔子主張為(wei) 政者要先立仁於(yu) 己,博施濟眾(zhong) ,廣聚賢才,“道之以德”“齊之以禮”,以刑防奸,實現社會(hui) 的良治久安。“君子以人治人”進一步補充、拓展了“為(wei) 政在人”的思想,彰顯了孔子對被管理者的重視。“為(wei) 政在人”與(yu) “君子以人治人”共同體(ti) 現了儒家對君子人格的推重和政治生活中選賢任能、以民為(wei) 本的價(jia) 值,奠定了中國傳(chuan) 統賢人政治的思想基礎。

 

黨(dang) 的二十大提出,我們(men) 要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道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體(ti) 係和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國家。在加快推進法治建設的同時,我們(men) 也必須認識到,無論是法治還是德治,都離不開人的力量。“徒善不足以為(wei) 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孟子·離婁上》),“故法不能獨立,類不能自行”(《荀子·君道》),法治建設繞不開“為(wei) 政在人”。誠如費孝通先生所言:“法律還得靠權力來支持,還得靠人來執行,法治其實是‘人依法而治’,並非沒有人的因素。”也就是說,“君在法上,法不束君”的人治和“法律就是國王”的法治之對立亦不能完全包含人與(yu) 法的問題。以言代法、以權代法、以權壓法亦是孔子所摒棄的,其“為(wei) 政在人”思想在強調為(wei) 政者的重要作用、示範意義(yi) 的同時,亦強調了選賢舉(ju) 能、民情民意的重要性,同時重視“人”在立法、司法和守法中的特殊作用,對今天的法治建設也有著重要借鑒價(jia) 值。領導幹部作為(wei) “關(guan) 鍵的少數”,是法治建設的引領者、推動者,他們(men) “修己以安百姓”,帶頭學法、守法、用法,自然會(hui) 樹立敬畏法律的儀(yi) 範,產(chan) 生“不令而行”的社會(hui) 效應。“故製禮以崇敬,作刑以明威也。”(《漢書(shu) ·刑法誌》)中國傳(chuan) 統社會(hui) 德法並重,形成了獨特的治理模式。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在中央全麵依法治國工作會(hui) 議上強調:“要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實現法治和德治相輔相成、相得益彰。”新時代中國治理的現代化無疑是建立在“中國特色”曆史之上的,需要重視人在社會(hui) 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廣選賢才,關(guan) 注人民群眾(zhong) 的法治訴求,以民之所望為(wei) 施政之所向,積極探索一條符合現代法治精神的治理之道。

 

責任編輯:近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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