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林傑】如何看待中國的“共同富裕”

欄目:散思隨劄
發布時間:2023-01-13 20:17:01
標簽:共同富裕

如何看待中國的“共同富裕”

作者:李林傑

來源:作者賜稿伟德线上平台發布


自國家主席習(xi) 近平提出大力推動“共同富裕”方略以來,然而內(nei) 涵並未有清晰說明,引起不少擔憂,官方甚至出麵強調這不是“劫富濟貧”。中宣部副部長孫業(ye) 禮對此澄清,共同富裕是“中國式現代化”特征之一,不是平均主義(yi) ,更不是劫富濟貧。至今為(wei) 止,“共同富裕”尚存在於(yu) 概念層次,而未進入實踐議程,因此吾人有必要對此概念作進路層麵的澄清與(yu) 詮釋。

 

欲求詮釋一個(ge) 尚在概念層麵,而又有待付諸實踐的方略時,必須明了這一方略實施的“製度前件”,即這一方略的實施是在如何之“底線思維”下加以約束的,這一“底線思維”同樣也預設了該方略付諸實踐的根本“進路依據”。“共同富裕”方略是在中國對於(yu) 國內(nei) 主要矛盾新判斷之上的,即發展的“不平衡”與(yu) “不充分”之矛盾,這是一種“務實思維”,旨在通過緩和矛盾,服務於(yu) 中國政府的合法性資源,而非削減合法性支持。對於(yu) 中國政府改革開放四十餘(yu) 年的合法性基礎判斷,取決(jue) 於(yu) 此一種政治循環:政府提供良好的經商環境,支持企業(ye) 經濟之發展,後者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進而提供政府的合法性來源。

 

在此政治循環中,政府何久換屆,孰上孰下並非關(guan) 鍵,重要的是隻要堅持改革開放道路,不搞國進民退、殺富濟貧,其合法性將穩如磐石。這一根本判斷連同四十年經濟民生的根本改善,同樣當為(wei) 政府的“務實思維”所納入,構成“共同富裕”的“製度前件”:維持既有之改革開放道路支撐的“合法性”政治循環,與(yu) “底線思維”:堅持通過市場化法治化道路落實“共同富裕”方略:首要在進一步推進市場化改革做大蛋糕,解決(jue) 發展的“不充分”問題,其次在於(yu) 堅持通過市場化法治化道路解決(jue) 發展的“不平衡”問題,更好的分好蛋糕。“不平衡”問題在此次“共同富裕”概念提出中備受關(guan) 注,其中主要指涉城鄉(xiang) 不平等與(yu) 收入不平等。城鄉(xiang) 不平等是關(guan) 乎集體(ti) 之人的經濟不平等:在當下中國,為(wei) 人所津津樂(le) 道的南北差距與(yu) 東(dong) 西差距,在根本上是城市與(yu) 鄉(xiang) 村的差距;東(dong) 西與(yu) 南北差距現象根源,在於(yu) 區域內(nei) 城市與(yu) 農(nong) 村的分殊比例。而城市與(yu) 農(nong) 村的分化,城市中職業(ye) 、行業(ye) 與(yu) 產(chan) 業(ye) 的分化,又帶來關(guan) 乎個(ge) 體(ti) 之人的收入與(yu) 經濟不平等。這兩(liang) 大突出問題亟待於(yu) “共同富裕”方略布局中通過市場化、法治化道路加以解決(jue) 。

 

首先是市場化道路解決(jue) 城鄉(xiang) 差距問題。在任何有效的市場經濟中,市場主體(ti) 間對於(yu) 資本有效配置的競爭(zheng) ,是基於(yu) 潛在借款人提出的商業(ye) 案例以及貸款方所願承擔的相關(guan) 風險,這對可持續經濟增長至關(guan) 重要;借款人通過市場自我估值將自身的比較優(you) 勢杠杆化變現;而貸款方通過市場估值評估借款人的資源稟賦並給予市場定價(jia) ;資本從(cong) 而從(cong) “所有”之由優(you) 勢方轉向“估值”之優(you) 勢方轉移,每個(ge) 人都在資本的流動增值中受益,而每個(ge) 人都能基於(yu) 各自之比較優(you) 勢獲得相對公平的定價(jia) 。中國當下鄉(xiang) 村最大的瓶頸,便是市場定價(jia) 中被“低估”,價(jia) 格始終無法反映農(nong) 村資源要素的價(jia) 值,而突出表現在要素的流轉瓶頸:比如土地要素無法在經濟活動中被定價(jia) 、交易乃至估值。“土地”是對農(nong) 村的基本定義(yi) 、而“土地問題”構成農(nong) 村問題的基本麵所在,通過市場化道路解決(jue) 城鄉(xiang) 差距問題,進路在於(yu) “土地”要素參與(yu) 資本有效配置的市場過程,政府在“土地流轉”層麵的進一步讓利、放權,與(yu) 社會(hui) 的活力、自主成為(wei) 開門的鑰匙所在。

 

其次是法治化道路解決(jue) 個(ge) 人收入差距問題。近來常提及之“三次分配”,就是政府力求介入收入差距解決(jue) 議程的突出表征,而前者常常被等同於(yu) “劫富濟貧”。三次分配這一概念由著名經濟學家厲以寧在上世紀九十年代提出,指涉在市場機製進行初次分配,政府介入進行再分配後,社會(hui) 力量通過道德約束自發自主地進行捐贈與(yu) 轉移收入;這在已開發國家已經是社會(hui) 性常態以慈善捐贈等為(wei) 代表的第三次收入分配已成為(wei) 許多發達國家調整收入分配格局的重要手段,如2019年法國國內(nei) 捐贈金額就達到85億(yi) 歐元。通過法治化道路進行“三次分配”,便是在於(yu) 法製層麵助力道德機製在收入轉移中的效能發揮,訴求對公眾(zhong) 、企業(ye) 和社會(hui) 組織開展公益慈善活動提供一係列優(you) 惠政策,如允許社會(hui) 組織接受捐贈,拓寬其籌資渠道;給予企業(ye) 和個(ge) 人一定數額的稅收減免數額,鼓勵其慈善捐贈;允許社會(hui) 組織開展經營活動並由地方政府提供一定財政支持,幫助其正常運轉等。在法治尚未健全,甚至尚無財產(chan) 稅出台的中國,通過法治化道路促進三次分配,藉由立法議程支持社會(hui) 道德與(yu) 自主,成為(wei) 進路依托所在。

 

通過市場化、法治化道路加以落實“共同富裕”方略,是中國繼續提升治理能力、更新合法性資源的必由之路;而市場化、法治化的進路,不僅(jin) 是對過往四十年曆史經驗的肯認,也終將導出鄉(xiang) 村要素的市場化與(yu) 法製領域的健全化,從(cong) 而支撐社會(hui) 進一步的自主、活力與(yu) 韌性。中國的特殊國情,土地的公有與(yu) 法製的待完善,則構成落實“共同富裕”方略的重要“製度抓手”。而中國當下著力推進的深化“對外開放”,是對於(yu) 國進民退、殺富濟貧、向左轉向的最好回應:在根本意義(yi) 上,“開放”終會(hui) 倒逼“改革”。

 

作者李林傑,四川大學政治學博士研究生 上海美國問題研究所助理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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